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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护技能培训范文1
1.1根据灾害活动周期设置灾害护理的培训内容
包括灾害急救时常备的药物和物品准备,对社区居民进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和培训,在灾害发生时能顺利开展自救和互救。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强灾害应对准备能力。灾情发生以救灾技能为主无论是何种灾害或紧急状态,护士实施救灾的措施和程序也是相似的[7]。主要教会护士掌握以下技能:(1)寻找伤员,使伤员脱离险境;(2)配合医生迅速对伤情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分类,即预检分诊,填写伤情识别卡,并进行有效佩戴;(3)对危重患者实施现场救护,尽最大努力防止发生感染和致残;(4)联系救灾指挥中心,及时、安全的对伤员进行转运;(5)书写救护记录。灾后以预防、制止流行病的发生,对人群开展心理干预及人文关怀[8]。主要包括:(1)脆弱人群护理,例如灾后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精神障碍人员护理。(2)灾难心理护理,如灾害时的心理反应,心理干预技巧,人际沟通技能,常见灾后心理障碍救护等。(3)灾害公共卫生干预,例如灾后疾病的流行病学监控及预防处理、健康教育等。
1.2理论知识的培训
(1)学习有关灾害护理学的相关知识,将灾害护理学的内容纳入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中[9],由护理部统一安排培训。(2)选送备灾骨干参加各级灾害护理专业的学术会议和红十字会师资资格培训,以掌握灾害护理前沿知识及技能,再由骨干开展层层培训。技能培训(1)对全院护士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要求掌握灾害现场常用的急救技术,包括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抗休克、气管插管、伤员安全转运等急救技能。(2)专科技能训练,急救中心、ICU按专业护士核心能力系统培训。轮科培训有报道称,经2个以上科室工作的护士,其护理基础知识及专科技术较全面,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较强[10-11]。启示我院采用护士轮科培训,专科护理与全科护理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一专多能”的备灾护士。由护理部制定轮科培训计划并统一安排,确定轮转科室包括内科、外科、急救中心、ICU等,每科轮转1年以上。要求培训对象重点掌握转科室的专科护理、急救护理、危重患者的护理、病情观察及护患沟通技巧等知识和技能,经科护士长考核合格才能出科。经培训合格的护士由护理部建立备灾护士技术档案,作为备灾储备库的成员。举办现场应急救护演练我院每年举办1~2次应急救护演练,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定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多项应急演练。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备灾护士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1.3开展社区备灾、防灾宣传与培训
当发生灾害时,正确开展自救、互救,做好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的即时有效救治,是减少院前死亡和残疾的关键。我院有4名备灾护士经常与区红十字会人员到工厂、学校、社区开展急救技能培训。
2效果
2.1提高了备灾护士的急救能力和专业水平,培养出护理实用人才,促进了临床护理工作
经过培训和轮科培训结束后,护理部再次对备灾护士进行灾害护理知识和急救技能考核,达标率由培训前的75%提高到93%,她们在临床危、急、重症患者抢救中,急救技术、团队合作能力、现场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等大幅提升,临床专科护理水平也明显提高。在60名备灾护士中,有近一半成为科室骨干、护理组长,有4名走向护理管理岗位。2013年我院参加高明区急救技能竞赛获团体第一名,2014年有2名备灾护士撰写的论文于第三届世界灾害护理学术会上大会交流。
2.2灾害护理管理体系的构建,在成功处置突发性
公共事件中作用凸显例如:2008年多个省份出现手足口病疫情,安徽阜阳累计报告病例3321例,22例死亡,而高明区是广东省手足口病最重的疫区,5月有2名患儿死亡,一天就有几百名儿童和家长涌入医院检查,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恐慌,我院即起动了医院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灾害救援护理队伍,做好手足口病预检分诊、治疗、宣教和消毒隔离工作。经过1个多月的努力,终于使手足口病的疫情得到控制,将近200名患儿治愈出院,无出现院内感染,我院抗击手足口病的工作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2009年我院成功救治了广东省第1例H1N1重症病例,在甲型流感、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用显著。
2.3灾害护理管理体系构建,有效提升了本地区应
对各类灾害及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我院近几年对突发性灾害、批量食物中毒及群发车祸伤等事件的处置,能采取有效的应对,实现了快速反应,备灾护士在最短时间实施了有效的救护,确保了伤员的救护质量,提高了抢救成功率,减少了人员伤亡。
2.4培养了灾害护理教育师资队伍
我院先后派出6名备灾护士参加全国、省市灾害护理专业培训班,派出4名备灾护士参加省市红十字会师资培训,并取得了红十字会师资资格,兼任本地区红十字会培训师。2013年,护理部主任成为广东省灾害护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急救中心护士长成为佛山市和高明区急救技能竞赛的评判,她们将成为医院灾害护理教育的生力军。
2.5培育了灾害护理优秀团队
我院急救中心在多次历经的大型交通事故、工厂暴炸、沉船等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备灾护士反应敏捷、训练有素、技术娴熟、有条不紊,出色完成了任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近5年,我院到公安、工厂、学校、社区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近50场,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及好评。提高了居民自救互救的能力,成绩显著,为此我院急救中心护理团队,于2012年荣获广东省工人先锋号和佛山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3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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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紧急救护技能培训范文3
救护培训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应急救护普及培训工作,到2012年年末,全区公安、教育、建筑、旅游、安全监管等行业部门从业人员救护知识普及率不低于35%,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人员达到2.5%;2014年年末,普及率不低
于60%,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人员达到5%。到2014年末,全区普通市民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不低于16%,每100-200人中有1名培训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全区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普及率和救护员培训合格率
达到国家标准。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大纲》规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四项技术,现场心肺复苏、创伤急救基本技术;中毒(化学和食物)、中暑、触电、溺水、烧烫伤、气管
异物阻塞等意外事故及家庭急救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公共安全、防灾避险基本知识技能等。
三、工作步骤
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自2011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1年4月—5月)。建立区应急救护培训办公室,召开相关责任单位协调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各街道、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培训目标任务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参训人
员,安排培训场地,全面启动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二)深化推进阶段(2011年6月—2013年12月)。优先满足高危行业培训需求,重点在伤害事故易发的公安消防、建筑工程、警务保安、伤害事故易发的企业等行业全面铺开,逐步向大中小学校、街道
社区延伸。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末)。检查、评估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救护员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长效机制,使救护普及培训工作成为政府倡导、企业需要、群众受惠,社会各界支持的常
态工作。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由区红十字会牵头成立区应急救护培训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红十字会:负责分解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年度目标,督促、检查、考核各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及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负责救护员考核、发证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的协调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师生中开展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组织学生开展避险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比赛。
区财政局:负责救护培训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救护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开展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城管系统救护知识培训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将救护技能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应急救护培训,共同做好社区居民应急及健康保健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区旅游局:结合导游员年审培训工作,负责对导游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协助组织星级饭店等一线员工参加救护知识学习培训。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救护培训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救护知识培训。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救护知识培训,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救护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重点行业、社区居民的救护培训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为保障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培训坚持公益性原则,培训经费由区财政保障,纳入专项经费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是全区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广泛发动,积极推进,抓好落实。
(二)积极协调,加强沟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对在培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办联系沟通,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健康有序发展。
(三)科学指导,加强监督。区红十字会要不断加强对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严格按照要求,学计划、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要加大监督力度,定期通报各行业
紧急救护技能培训范文4
【关键词】 急救;护理流程
作为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急救护理学是研究各类急性疾病、创伤、慢性疾病急性发作及危重病人的抢救与护理的一门学科。随着急救医疗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急救工作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挽救患者生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急救护理工作有以下特点:范围跨度大,可以发生在医院急救室、院前或战地环境、健康保健机构;内容涉及多学科,可以包括外科学、内科学、儿科学等多个学科;实践性很强,可以是所有年龄段的患者,也可以是有明确医疗救护的或尚未做出明确救护的患者,不同患者有一定的特异性,上述特点对急救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临床提高急救护理技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探讨目前急救护理存在问题、分析其原因,以期找到能提高急救护理技能的方法。
1 目前急救护理存在的问题
1.1 急救护理人才匮乏 目前,虽然急救培训已日益被关注,但急救护理人才相对匮乏[1,2]。一方面,作为院前急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护士,急救护理技能相对薄弱,严重制约社区急救水平。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缺乏足够数量的急救护理人才,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医疗机构,急救护理人才的缺乏必将影响其急救成功率。
1.2 急救护理效率有待提高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医护人员的急救护理技能有了一定提高,但急救成功率依然不高,护理效率仍有待加强。首先,临床护士的急救水平多停留于经验化管理阶段,无系统的理论指导,导致不同医院、各个科室之间护理人员的急救能力存在差异,差异的存在势必影响急救护理效率,从而导致医疗护理纠纷[3]。其次,部分临床护士的急救护理技能多停留在书本上,实际操作能力较差,对心肺复苏不能熟练操作,胸外按压被频繁打断、按压深度不够,导致心脏骤停后无灌流时间和复苏前休克时间延长,从而直接影响复苏效果[4]。此外,除急诊科护士外,社区护理人员、高危病人家属缺乏急救护理技能,院前急救成功率低。
1.3 急救护理安全性尚需加强 急救护理的发展,对保证急危重症患者在发病初期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医护人员在进行紧急抢救及急救护理等医疗活动中存在的职业暴露问题也应受到重视,院前急救护士常见的职业危险因素主要有医源性感染因素(如病毒等)、物理性因素(如手术刀、针管等)和心理性因素(职业压力)几个方面[5]。其中,最重要的是医源性感染因素,院前急救中, 护士接触到的患者多为急、危重症患者,病情凶险,变化快,直接威胁到患者生命。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明确患者是否存在潜在的传染性疾病,即投入对患者的急救中。急救护士每天暴露在危险因素中,很容易在急救护理的过程中感染细菌或病毒,特别是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因此,急救护理工作中医护人员的安全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2 原 因
2.1 缺乏规范有效的急救护理培训 现有的急救护理培训对象较为单一,主要为医学院学生和临床护士,尚未覆盖社区护理人员、护工等,这是造成急救护理人才匮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培训方式较为单一,多以理论教学为主、照本宣科,实践操作有限。护理急救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护理急救效率。缺乏合理的培训周期。据相关文献报道,一名护理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了心肺复苏技能,能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但3年后重新考核,其心肺复苏水平将回到培训前,可见设置合理的培训周期对提高急救成功率十分必要[1,2,6]。
2.2 急救护理效果评价体系尚不健全 目前的急救护理效果评价主要集中在对培训效果的评价,评价工具包括知识、技能、职业能力和发展创新等多类指标,评价方式包括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只通过被培训者的自我评价等方式,评价体系相对完善,有利于严格筛选合格的急救护理人才[2]。然而,对已上岗的临床急救护士的急救能力水平的评价则缺少客观、量化的标准,现行的评价多以模拟测验及医护间相互评价为主,缺乏真正在现场急救时的量化标准,而客观、量化的现场急救标准的制定将使得急救护理人员进行急救护理时有据可依,有利于敦促护理人员更好地完成急救护理工作。
2.3 更加高效、安全的急救护理流程亟待制定 临床上仍然存在因为个人的急救护理经验、个人工作能力等原因而导致急救护理工作不及时、不恰当等现象;刚刚进入工作岗位的医务人员也常因为护理技能有限引起一定的医患纠纷;临床护理人员职业暴露现象屡见不鲜[7]。这些均提示临床护理管理者应细化工作,针对各科急危重症患者制定相关抢救预案及急救流程图,使每位护理人员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各项急救流程,分工合理。在对危重症患者进行抢救时,医务人员也能够按照此急救护理流程进行救治,使得急救护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从而有效杜绝了医务人员工作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有效减少职业暴露。
3 提高急救护理技能的对策
3.1 加强急救护理培训,提高院前急救成功率 加强急救护理培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扩展培训对象,将急救护理培训从医院、学校扩展到社区。培养社区护士的急救技能可以实现急救中心前移的目标,提高社区急救水平,也是提高急救成功率的重要环节。其次,设置合理培训周期,护士的急救技能的提高需要强调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基础上的复训,特别是对操作性比较强的急救仪器的使用、急救流程的掌握需重复培训。应每隔3~6个月对培训后护士的急救理论和急救技能考核1次。最后还应当采取多样化培训方式,灵活运用各种培训方式,汲取所长,充分利用现代通信设备及电视、计算机等教学工具,也可以在教学中引入仿真模拟人等现代医学教育工具,多通过情景模拟等提高实践技能[2,8]。
3.1 制定临床急救效果评价体系,提高临床急救成功率 制定临床急救效果评价体系,有利于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团结合作,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从而提高临床急救成功率。临床急救效果评价体系的制定应包括数量指标及质量指标。数量指标主要是指临床工作量,量化指标的制定有利于更加合理分配工作;质量指标主要是指对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可包括自评、他评(患者及其他医务人员)等,质量指标的制定可以避免部分护理人员一味追求高工作量而忽视护理质量的现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相结合,并与效益工资等挂钩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急救护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从而提高临床急救的成功率。
3.2 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提高急救护理效率及安全性 制定和完善一个合适的、高效的急救护理流程对提高急救护理效率及安全性至关重要。日常护理工作中,时常会有某项急救护理工作由于没有严格的流程规范导致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很好地保证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突发问题。要完善急救护理流程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首先是要制定的急救护理流程是医务人员在抢救患者时的行为规范准则,即设计流程;然后就是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以及急救护理流程在实践中的运用,即流程实现;最后就是患者对急救护理工作的评价即流程评价。通过这3个方面的循环改善,创造出最合适的急救护理流程,这样才能够将建立急救护理流程的意义发挥到最大。流程内容方面,应包括急诊抢救、急救护理、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急救仪器的操作和预防职业暴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依此制定简单、高效、安全的急救护理流程才能提高急救护理的成功率,降低死亡率[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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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玉琼.院前急救护士职业危险因素调查分析及对策[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9,6(20):125.
紧急救护技能培训范文5
1.1 一般资料
在本文我们将选取2011年2月~2011年12月期间接诊的32例支气管哮喘患者院前急救的资料,其中女14例,男18例,患者年龄为23~72岁(平均为45.5岁)。本文所有患者在性别、年龄、病史、以及病情缓急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临床诊断
32例病患具有明确的支气管哮喘病史,根据接诊时病患的临床特点。
2院前急救
2.1 现场急救
在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已经确诊为支气管哮喘后,实施院前急救,其中具体如下:
2.1.1 基础生命支持
对危重病人进行紧急处理,快速开放气道。(由于绝大部分患者在医护人员感到之前已经多次自行使用过吸入性支气管扩张剂,且支气管哮喘发作严重时造成气管痉挛,导致阻塞气道,吸入性药物无法顺利进入气道,因此不能重复使用此类药物。)
2.1.2 再次生命支持
若患者经过基础生命支持后效果不佳,同时再次开通静脉通道,立即对患者注射甲基强的茶碱、松龙类支气管解痉剂或者是短效、中效糖皮质寄宿(琥珀酸氢考),并观察患者临床症状。
2.2迅速送往医院
在保证患者生命的情况下,迅速的将患者快速送往医院,以便能最短时间内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结果
本文所选病例经过院前急救后,有26例患者临床症状明显缓解,缓解时间为35~45min,另外有4例患者症状有所缓解并送医院治疗,有1例拒绝治疗在转运中死亡;1例患者由于发现时间较晚,现场处置不及时而死亡。在26例症状缓解患者中有2例患者拒绝送医院,其中有1例患者在18小时后哮喘复发并再次急救。其余24例患者均经院前急救后转送医院治疗后出院,另外有4例患者症状反复发作劝其留院观察治疗。
4讨论
根据对本组支气管哮喘病患者进行的院前急救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院前急救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4.1 院前急救的特点
4.1.1 具有很强的随机性
支气管哮喘病发病突然,随时发病,随时就会呼救,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因此要求救护人员需要全面加强理论知识以及操作技术。
4.1.2 具有很强的紧急性
呼吸是人类生命的必须条件之一,而支气管哮喘病直接对人类的呼吸造成影响,因此一旦出现病情,都是十分紧急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实施抢救或运送,这便要求救护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冷静、果断。
4.1.3 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院前急救所要服务的区域较为广泛,在此组32例的接诊中,有附近的居民区,也有比较远的学校附近等,流动性较强,需要参与的人员对路况以及交通情况有着很好的了解与掌握[2]。
4.2 加强院关急救的有效措施
4.2.1 出诊及时
白天确保在三分钟之内出诊,晚上确保在五分钟之内出诊,依照“120”指挥中心发送的出车通知单提供的地址、电话,第一时间与呼救人或病患取得联系,确保出车路线的正确性。同时由随车医生通过电话初步了解病患病情,指导病患家属进行急救的辅助措施。根据病人或病人家属的描述,对病情作出评估,准备急救所需的药品和相关仪器,保证达到现场后可以立即采取救助,保证抢救工作开展顺利[3]。
4.2.2 强化理论技能培训
定期对护士进行综合医学理论知识以及现场救治技能的强化培训,对于院前急诊经常遇到的病种的急救措施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此提高医护人员现场急救应急能力和服务质量。
4.3.3 加强途中转运护理
在保持良好的急救环境时,要及时、准确、简明的为病患及病患家属进行急救护理程序的讲解,在转运前与病患家属做好充分的沟通,从而取得病患及其家属的合作。医护人员应严密的检测生命体征的变化,观察病患的呼吸、脉搏、血压等情况,对于意识清醒者,需定时进行简短的对话以判断意识的变化[4-5]。此外要保证抢救药品、剂量的使用正确,以及相关仪器的正确应用。
5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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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完善院前急救出诊管理方案,提高急救护理质量,降低护士出诊风险。方法 全面分析总结院前急救护士出诊过程中的步骤及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制订管理细则。结果 对护士出诊风险做评估分析,制订、修正、完善管理条例,使护士出诊风险发生率降低。结论 院前急救护士出诊风险较高,护理管理者应通过风险评估、环节控制,降低出诊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关键词】 院前急救 出诊风险 管理
院前急救是指在医院之外的环境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护,包括现场急救和转运途中救护,是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首要环节和基础。近几年来,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案例多有报道,因此医务人员必须加强出诊风险和细节管理,才能防范和减少护理纠纷。本文就常见院前急救护士出诊风险进行探讨,提出护理管理对策和防范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
1 院前急救护士出诊风险发生的原因
1.1 出诊前风险
1.1.1 呼救信息接收不准确。呼救者常因事发突然而情绪紧张,不能准确描述地点,病情等重要信息。
1.1.2 到达现场时间长 医护人员及司机的急救意识不强,出诊速度慢;或接诊途中出现意外,如遇到堵车等突况没有及时调派其他车辆出诊,也没有和患者联系说明情况,延误抢救时间。
1.1.3 急救药品、器械不足
1.1.3.1 出诊护士经验不够,不能对现场情况做出全面评估,导致急救药品、物品准备不足。
1.1.3.2 责任心不强,接班时没有对出诊物品进行交接和清点。
2.1 现场救护风险
2.1.1 现场环境条件限制
急救现场多为家里或路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干扰因素多,家属或路人目睹抢救全过程,家属通常会情绪过激,影响医务人员工作展开。特别是在夜间出诊,光线差,急救操作会受到影响。
2.1.2 护理操作不熟练
护士通常因患者病情紧急而精神紧张,如果急救技术操作不过硬或动作过慢,加之出诊护士通常只有一位,需要建立静脉通道、推药、配合插管、测血压等,常常手忙脚乱,引起纠纷[1]。
2.1.3 医嘱执行错误 现场急救中执行的是口头医嘱,会出现复述错误等情况,导致处置不当影响急救。
2.1.4 忽略了家属的知情同意
现场急救争分夺秒,容易忽略患者和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特别是紧急抢救技术如气管插管等时,未取得家属的同意,一旦患者抢救不成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2.1.5 传染病感染风险
护士未戴手套或在抢救过程中手套破损等,一旦被刺伤就加大了被感染的风险;呼吸道传染病在转运途中也有感染护士的风险。
2.1.6 暴力伤害风险
与患方沟通不足或信息传达不准确,在患方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容易对护士造成暴力伤害。
3.1 转运途中的风险
3.1.1 未向患者或家属交代途中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风险,没有与患方签署转运同意书。一旦病人病情急骤变化,从而产生纠纷。
3.1.2 转运途中护士护理不细致,造成管道脱落或病情观察不及时,易产生纠纷。
3.1.3 不正确的搬运方式和护送过程(如坠床、车辆故障等),特别是居住条件拥挤的地方,容易让患者再次受伤。
4.1 其他风险
护理记录不准确或不齐全,急救现场资料丢失(特别是死亡心电图遗失),急救车车速快等都是安全隐患。
2 院前急救护理中的风险防范
2.1 加强急诊管理,重视急诊科硬件及软件建设
2.1.1 做好急救车的保养,定期检查车辆故障、性能,每天进行消毒,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2.1.2 加强交接班制度,严格器材物品交接。坚持每班认真检查做好登记,使急救器械、药品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确保急救物品100%符合要求。
2.1.3 制定完善的出诊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流程体系的建立。
2.1.3.1 规范120接诊流程:应配备录音电话,详细记录出诊地点、路线以及联系方式,如地点不容易寻找,应让家属到醒目地段等待,缩短时间。另外用简短易懂的语言指导患者或家属自救自护。
2.1.3.2 疾病处理流程体系建立:如建立心肌梗塞的处理流程、呼吸心跳骤停的处理流程,有助于护士以规范的方式、最短的时间抢救患者。加强口头医嘱双人查对复述制度。
2.2 加强急救人员综合素质培养,提高急救护理质量
2.2.1 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急救护士必须热爱护理事业,具有救死扶伤的敬业奉献精神。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的急救理念。
2.2.2 加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通过定期讲座、教学示范、护理查房、技术考核、急救演练等方式与医生进行配合练习并定期考核,使护士抢救有条不紊。
2.2.3 加强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培训
护士必须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应加强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落实院前急救记录,到院时要与科室做好交接工作[2]。对拒绝来院、途中有危险或到现场后患者已死亡的情况,需要填写院前急救知情同意书并让家属或患者签字认可。对于抢救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应及时将病情转归、治疗过程主动告知家属,杜绝纠纷的发生。对于没有家属的患者,应清点随身物品(最好有旁观群众或警察做证),妥善保管并签字,避免财物方面的纠纷。
2.2.4 加强沟通技巧培训
重视人性化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如患者可能救治无效时,要在第一时间告诉家属,使其先有思想准备。如患者已死亡,医务人员不可立即离开,一切抢救用物需征得家属同意后撤去,以防家属感情上不能接受而发生纠纷[3]。
2.2.5 加强职业防护教育
定期进行职业暴露防护讲座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每个急救护士均要接受职业安全防护技能训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程序,避免被针头等利器刺伤。
2.3 加强护士长风险干预管理
2.3.1 加强护理质量管理
对护士出诊时可能产生的护理风险进行评估,侧重风险预防,重点环节把好关。重点是急救物品是否完好和备齐,急救组人员的应急反应速度,现场急救配合能力等,并在护士会上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
2.3.2 加强护理人员管理
护士长实行排班优化组合,合理安排护士轮班,使护士休息与工作劳逸结合,保持对工作的积极投入。
总结
院前急救是急诊医学中的前沿阵地,为病人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奠定基础。因此,急诊科护士只有扎实工作,积累经验,对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急救护理事业,降低出诊护士风险,提高急诊医疗质量。
参考文献
[1] 黄雪梅,院前急救护理工作中常见的纠纷及防范措施,中国医学创新,2009,2(4)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