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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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1

关键词:电网物资采购 结算手续 资金安全风险

一、 电网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分为物资计划管理、物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含供应商关系管理)、仓储及物资配送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废旧物资管理、物资资金收付管理等7个环节。物资集中采购有关资金的结算主要伴随物资合同管理环节与质量监督管理环节同时办理。如果这两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引发电网物资结算资金不安全的隐患。

(一)合同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物资采购到货款的结算、物资预付款的支付、质保金的支付均是依据合同履行,因此合同管理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结算资金支付的质量。对于到货款的核算,首先各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为供应商办理进度支付证明,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出具质保期满合格证明,然后由供应商提供这些证明票据到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供应商大厅办理核算程序,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收集汇总付款凭证、进行发票效验、制作付款申请,通过ERP系统,完成基本的核算流程,由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审核付款计划,然后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审批物资资金预算,最后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支付集中采购物资的货款。对于预付物资款的核算,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依采购合同进行保函登记,并进行预付款申请,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审核预付款申请,并报省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预付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物资公司支付。如果合同管理按这两个流程进行,合同管理是适应资金结算支付预算需求的。但是,目前合同管理存在不适应物资结算资金管理工作的方面,如ERP系统中采购订单与合同要求一一对应,但在实际的集中采购物资环节,会出现一张发票对应多个采购订单与多个采购合同,如合同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认真,就可能导致集中采购资金重复支付的可能。

(二)质量监督管理与资金结算手续办理的现状

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在进行集中采购物资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时,会发生各种质量检测费用与监督管理费用,这些均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支付,各地市物资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地市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质量检测费用报销。对于集中采购物资的质保金结算,是供应商在走完质保金期满验收流程后,填写质保单,由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签字,供应商进行质保款的申请,省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审核质保款申请,并报省级电网公司物资部和财务部审核质保款资金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支付。

在质量检测各环节中,如发现物资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供应商进行消除;如果物资质量问题已发生,又无法协调供应商解决,各地市物资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将质保单妥善保管,不能提前交到供应商手中。但在实际工作中,地市物资公司各项目单位在进行签发投运单时不核对合同的质保期限,凭经验和与供应商的关系,存在提前签发投运单的情况,而省级电网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财务部门又无法在ERP系统中核查投运记录,只能凭纸质的手续办理支付质保金,这将会造成质保金提前支付的财务风险。

二、电网物资采购结算手续不健全引发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授权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存在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某省电网公司2012年末的统计资料,2012年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约46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达16亿元,占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34%。目前省级物资供应公司用于支付集中采购物资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于各市电网公司电费口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电费款的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由地市电网公司的财务部门交给省电网公司财务部,省电网公司财务部进行背书登记交给省物资公司财务部,省物资公司财务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二次背书手续,用于支付各供应商的集中采购物资款。

目前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存在以下资金安全风险:(1)市级电网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审核不严,增加复核工作量。(2)财务公司实行银行承兑汇票不过夜的管理方式,导致省物资供应公司没有时间行使审核职能,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在途的保管风险。(3)由省级物资供应公司审核供应商领用银行承兑汇票手续,因业务水平有限,未能高质量地审核供应商授权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增加票据管理的风险。(4)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流转和纸质流转不同步,往往电子流转晚于纸质流转,影响票面信息真实性的审核。

(二)质保金申请单审核不严,存在质保金提前支付风险

质保金是省级电网公司与供应商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保证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些项目物资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未严格审批质保金支付申请单,存在物资的投运时间还没有达到质保期限,就在质保金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的情况;另外还存在部分供应商业务员伪造物资需求单位的相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人员的签章,自行修改设备投运时间的现象。由于项目多、合同多,涉及的物资需求单位业务部门和人员也多,且物资需求单位的签字人员未预留印鉴章,无法全面、严格审查合同,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了质保金的支付,导致提前支付供应商质保金,给公司物资质量保证增加了风险,也给财务部门带来了较大的资金风险。

(三)ERP系统资金支付“取数”有缺陷,存在合同款多付的隐患

目前电网ERP财务子系统中资金支付申请单中所支付的物资集中采购到货款,是通过ERP财务子系统后台抓取发票校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集中采购物资货款的申请。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两个合同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物资管理部门在ERP物资管理子系统中完成发票校验后,发起其中一个合同到货款支付申请时,ERP物资管理系统抓取本张发票的全部金额,但这个合同到货款支付金额是两个合同金额之和,存在财务管理ERP系统对此合同到货款多支付的隐患。

三、增加资金安全的审核手续以确保财务管理适应物资管理

(一)增加项目单位与财务部在ERP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审验手续

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市物资供应分公司、省财务公司、省物资供应公司、物资供应商等多个单位,在项目单位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会造成省物资供应公司支付资金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其一,增加市公司在ERP财务管控系统中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进行审核的责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市公司财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详细审验,并在审验处盖章签字,其银行承兑汇票原始凭据的真实性由市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然后再将审验结果录入财务管控系统,以供省财务公司与省物资供应公司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其二,在省财务公司背书给省物资供应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在ERP系统中预留其审核的时间,实行其再审职能。其三,在省物资供应公司将省财务公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第二次背书给供应商时,应在供应商大厅配备专职的人员审核物资采购供应商授权书的真实性,以确保第二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了真正的物资供应者,降低票据管理的风险。其四,各业务部门要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当日及时办理电子流转手续,使电子流转手续早于或同时于纸质流转,另一方面,如果ERP系统中无电子审核流转手续,其纸质流转不能往下一程序进行,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真实有效,增加资金支付的安全性。

(二)规范物资与基建部门对纸质质保单与ERP系统的审核手续

为防止质保金的提前支付,应规定物资与基建部门在纸质的质保单上签字时,查核安装运行的记录,在纸质质保单上的付款单据上明确签署:“投运一年,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等规范性语言,并附签字人的名字与签字日期,且在省物资供应公司要预留有权在质保单签字人员的印鉴,以查核其质保单上签字的真实性。另外还应在ERP系统中对质保单上所签署的投运时间通过相应的关键字段查找,物资与基建部门的电子签字也应通过ERP系统走质保单的审核流程,以保证质保单从最基层运行单位传递至省物资供应公司时,纸质的质保单与ERP系统的电子签字记录能进行适时比对,省物资供应公司的财务部要认真审核原始签字的真实性及与预留的印鉴比对,并与ERP系统质保单电子手续进行第二次审核程序,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具质保金的支付凭单,确保质保金的支付安全。

(三)完善ERP物资与财务子系统,以优化采购合同、发票的对应关系

针对多支付合同到货款的情况,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应设置预警功能,当一张发票对应多个合同时,在进行发票校验时,设为“不通过”,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在ERP系统中采取人工(手动)核对措施,在ERP财务子系统中将发起付款的合同不按发票金额进行到货款申请,而按发起付款合同上的金额进行到货款资金的处理,将另一个合同的取值金额在ERP系统中约定为零。这样集中采购物资到货款的申请就与支付的合同金额达成了一一对应,防范了资金重复支付的风险。X

参考文献:

1.高路. 电力企业基于ERP系统财务集约化管理成效的评价[J].科技创业家,2012,(11).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2

以往专业而复杂的操作,比如卫星定位、无线通话、收发邮件、照相摄影等,现在只需要一部不到千元的手机就可以简单而快速地完成。虽然我们仍然痴迷于透着墨香的书本、晶莹剔透的玉器,以及种种富有质感的美妙事物,但我们必须有所意识:这是个快速变化的世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设备的广泛运用,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时常受困于应运而生的各种新“麻烦”。缺乏法律规定的电子信息常常在法律案件中使法官们陷入两难,而普通大众更是茫然无措,以至于我们身边因电子信息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身边的事件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但为了方便,隐去了公司真实名字。2008年1月,位于上海的普逊公司与珠海的顿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顿成公司按照普逊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参数生产电子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普逊公司需要产品时,便先电话通知顿成公司,然后邮寄书面订单。

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后,为了避免订单邮寄在途时间被浪费,普逊公司在邮寄订单前便先行将订单的电子版本电邮至顿成公司,让顿成公司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工作。对此,双方均感到合作十分默契。

2008年9月,顿成公司又接到普逊公司电话,随后即收到电子订单,遂按电子订单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如期发货至普逊公司指定港口,然而这次却被告知暂时拒绝收货。顿成公司自然不服,于是持电子订单与普逊公司理论,普逊公司解释说该批货物销售计划尚未商定,因此未向顿成公司邮寄书面订单,如今后有新的销售计划,则可接受该批货物。

此后由于市场变化,普逊公司终未接受顿成公司的该批货物,顿成公司于是至法院,要求普逊公司接收货物,支付货款,并承担仓储等费用。

在法院的审理中,顿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附送该电子订单的邮件打印件,以期证明订单的真实性。对此,普逊公司予以否认,并提出质疑:虽然目前该邮件显示的收件人地址确系该公司所有,但由于该邮件已被下载至Outlook,而非保存于原邮件系统中,所以该邮件系顿成公司篡改伪造的订单。

法院经评议认为:顿成公司所举示邮件及其附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书面合同中也未约定以电子邮件方式下订单,因此无法认定普逊公司向顿成公司下达该订单的事实。据此,对顿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这样一个常见的货款纠纷中,电子邮件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那么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信息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为法院所采信呢?

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

出于对法官和随意判案的担心,我国在当初制定三大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时带有强烈的形式主义色彩,根据当时的生活和法律经验,把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事物严格划分为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害被告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无法纳入前述七类形式的,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这等于给证据设定了一个“户口”制度,没有“户口”的事物就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现。

然而逻辑常常受到生活的挑战,正如没有户口的小孩同样是人,缺乏法律界定的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其实同样可以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矛盾使法官们一度陷入了两难:如果不承认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无疑是自欺欺人;但直接引用电子邮件所反映的事实,又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

很快专家们就为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信息找了第一个户口――书证。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而电子邮件也是以其中的文字或图案来证明事实,似乎符合书证的特点。

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很快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邮件虽然可以在电脑上阅读,但邮件本身并不是电脑的一部分,和电脑并非一个整体;任何一台电脑都不只可以显示一封邮件,对这台电脑而言,其所能显示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二是邮件的本质是电子信号,不能被直接阅读,必须通过专门设备(如电脑或手机)以及程序(内置软件)加以翻译才能为人所知,如果没有特定设备,或者软件错误,邮件是不可阅读的,或者是会被错误阅读的。

于是专家们的眼光又在剩余的六种证据形式中仔细搜索,终于为电子信息找到了第二个户口――视听资料。而理由则是这类证据都需要通过专门设备和程序编译才能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除电子邮件外,被纳入“视听资料”范畴的电子信息还包括:手机短信、BBS、电子文档、聊天记录、数据库等。

不过,若电子邮件因可以借助电脑屏幕显示文字图案而勉强被称为视听资料的话,那么一些其他形式的电子信息则与传统的“视听”概念相去甚远了。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客户向证券公司主张其为某资金账户的所有人,最后法院审查的焦点集中在该客户是否拥有账户密码这个问题上。于是该客户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密码,并申请法院调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中该资金账户预留的密码,如果两个密码一致,那么该客户即为账户所有人。

但当法院就此进行深入调查时却发现,证券公司系统中的客户密码根本不能显示,只能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进行验证。因此,虽然法院在随后的验证中发现该客户提供的密码正确,但法院却自始至终也无法直观地查明证券公司系统中预留密码的具体信息。

在这起案件中,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密码信息显然既不能看,更听不出所以然,但仍被纳入视听资料范畴,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电子信息的身份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界一边呼吁尽快制定法律确立电子信息的独立证据地位,一边也不得不面对现实。因此司法机关在证据形式认定上的曲线救国,实属情有可原。

有了上述背景,目前几乎所有法院都不再对电子信息的身份问题伤脑筋,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书证可以直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视听资料即使没有疑点,也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样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可以说明:甲乙两人做生意签合同,如果以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但如果双方以电子方式签订(如邮件、短信方式等),即使这样形成的合同未经篡改、编辑,也没有其他任何疑点,仍然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尽管我们早已习惯享受电子时代给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便利,但在依赖电子手段之前,还不得不做些准备。

电子信息证据的约定使用

我们对电子手段的依赖,有时候是基于效率的考虑:如果发个短信就能通知开会,又何必用EMS呢?另外一些情况下,电子手段则可以节省大量的费用,例如银行发送账单,开发商通知接房等。

要让这些电子手段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产生证据的效力,我们可以考虑对电子手段的法律地位在书面合作协议中进行约定,避免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比如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聊天工具号码等。这样既可以解决电子信息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的法律硬性要求,也同时避免因电子手段未进行实名制登记带来的举证负担。

以上文中顿成公司的遭遇为例,假如双方事先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以电子邮件方式下达订单,同时约定双方的电邮地址,甚至约定在将电子邮件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时使用方无须证明其未经修改,而由质疑方承担证明该邮件被篡改的举证责任。那么届时电子邮件就可以很轻松的与书面合同配合使用,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我们在处理个人私务时通常不会事先办理这么麻烦的手续,不过如果是处理公务,类似的约定还是很有必要。

我们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进一步约定电子信息的使用规则,例如在使用电子邮件的情形,发出后由于某种原因电子邮件有可能并未查收,对此我们可以约定:“电子邮件在发出后24小时后视为对方已经收到并阅读该邮件及附件”;考虑到手机或者邮箱有时可能被其他人使用,我们还可以约定“合作期间,双方应保证约定的手机号码由本人使用,任何以该手机发出的短信都将被视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产生约束力”……

当然还有更为有效的使用方式,例如电子商务有偿服务,通过与专门经营电子商务的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让借助电子手段进行的合作过程被双方认可的服务平台记载,作为还原合作过程的客观依据。

电子信息证据的固定和取得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事前的约定赋予电子信息更多更强的法律效力,但纠纷往往以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让人猝不及防。就像上文中的顿成公司,根本没有预料到普逊公司会否认下订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及时固定和取得电子信息证据。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信息证据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一是容易被篡改,二是容易流失。这两个特点共同成为了电子信息证据进入法庭的最大障碍。但有一些习惯和方法,可以增加证据的可信性:

1.原始状态的证据。

所谓原始状态,是指不改变电子信息的保存位置和方式。譬如重要的电子邮件应当保存在邮件系统中,不要在下载或者阅读后删除。已经习惯使用Outlook、Foxmail等邮件管理工具的朋友需要特别注意,此类工具很可能在将邮件下载到您电脑的同时,就已将系统中的邮件删除。

原始状态的电子信息,可以大大提高证据的真实性,而被改变保存位置和方式的证据,则很可能遭到“被篡改”的质疑。

2.服务器备份。

某些电子通讯方式提供了上传备份的服务,服务器上的记载可以作为第三方较为客观中立的信息。

对于较为重要的电子信息证据,如果及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必要时再由服务商证明每次上传至服务器的具体内容,其真实性较保存于自己电脑中的记录会大大增强。

3.多种平台的混合使用。

以电子邮件为例,邮箱平台可以是自己公司的,也可以是第三方的公众平台,两者各有利弊。第三方的公众平台因难以被客户修改,因此真实性强,但缺点在于难以证明对方身份;而公司平台则较为容易证明身份问题。

因此不妨混合使用两个平台,使用公司平台收发邮件,同时抄送给自己所有的第三方平台上的邮箱,这样既可证实对方身份,又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从第三方平台调取信息,证明事实。

4.适时进行公证。

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依法对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甚至认为:跟春去秋来这种自然规律一样,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

5.司法保全

并非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会对公证机构进行配合,所以公证虽然高效而且专业,但缺乏强制力。情势危急时,可以考虑司法保全,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以及刑事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对证据的固定。

上述方法中,公证及保全都会涉及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通常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不可在自己所有的计算机上取证,自己的计算机难以排除伪证的可能性。基于避嫌的考虑,公证机构很多时候甚至连他们自己的计算机也不愿意使用,而是在公共场所(如公共网吧)临时选择计算机上网取证;二是保证取证过程的连贯性。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考虑使用视频截屏软件录制上网取证的全部过程。

可以说电子信息证据诸多的先天不足,让我们在将其作为证据具体使用时必须慎重考虑方式方法。因而在实践中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将电子信息证据以“鉴定结论”的名义进行使用。

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鉴定结论”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而且具有几乎无可辩驳的证据效力。鉴于电子信息证据技术性强的特点,我们在需要使用电子信息证据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电子信息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原始性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的书面结论,然后我们可以使用该鉴定结论。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3

随着信息化普及,使得电子档案开始逐渐在公路档案管理中使用,并开始被认可,甚至依赖,在公路工程的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电子档案的存在,能减少档案的储存空间,节约使用面积。也能便捷开展信息交流,实施信息快捷服务,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电子档案的使用情况下,还是存在许多问题,想要做到完整化、规范化,必须要找出当前电子档案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改善,实现电子档案实施完整性目标,辅助公路工程的实施。

2、公路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档案原件真实性问题。电子档案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容易被篡改、删除,且不留痕迹。使用电子文档制作材料时,不存在拟稿者笔迹,相关负责人也无法在电子档案上签字,从而导致文件的权威性、真实性无法确保。一旦有人出于某种恶意,对电子文件中的内容恶心篡改,而且只是很细微的改动,难以发现,并且确定。在此方面,目前还没有较好的办法,能够针对文件的保密性、真实性进行确保,做安全防护工作,给了有心之人可乘之机,导致文件真实性受疑。

2.2电子档案内容保密性问题。使用网络中任何一个终端设备,都能将存储于网络中另外一个设备的文件获取。同时,一个终端中的文件,可同时发送到其他的多个终端服务设备。对于保密文件,或受限制的文件而言,其保密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比如,工程的报价,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的创新设计,工程合同内容等较为机密的信息,若未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进行储存,很可能被有心之人获取,从而让对手企业获悉,导致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2.3档案管理软件使用统一性问题。档案所用的系统,在地区和单位间,若使用的软件类型不同,在文件查阅,文件使用之时,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不便。各部门之间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一旦出现系统不兼容情况,甚至会导致文件自动拦截,或出现损害,导致文件查阅,文件使用中存在极大的隐患,也带来极大的不便。

3、针对问题研究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文件中所存在的真实性、保密性、软件使用统一性等问题,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以免因网络安全隐患,导致工程重要机密泄露,或文件被恶意篡改,因使用软件差异,导致文件传输和查阅受阻。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采用以下对策进行处理。

3.1分散储存。对于公路工程中的电子文档,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集中储存方式。对于重要资料,或者已经完工工程的资料,应该将其做备份后,储存于电脑硬盘中。对于存储的重要内容需要进行标注,或者将重要内容再储存一份于U盘中,就算有人恶意篡改资料、数据,也可以使用另外一处的资料进行对比,马上就能发现其中的变动之处。对于一些施工年限较长的工程,可以采取年度做期限,年底时将档案全部进行备份,进行储存。以此避免因资料年份杂乱,导致重要资料丢失,在工程验收之时,工程档案不全,对工程的资料造成严重的影响。

3.2及时杀毒,做保密措施。在文件传输,或者在文件储存时,为减少因U盘的使用,导致文件受病毒感染,应该及时对U盘、电脑做杀毒处理,发现有系统漏洞、木马威胁时,及时处理,不给病毒可乘之机。在工作中做文件传输,尽量采取邮箱传输方式,在满足传输需求的同时,且有传输记录,也能保护文件传输。在做在线文件传输之时,应该加强保护措施,做好文件传输的安全处理。对于企业的机密文件,或者是重要文件,应该避免使用网络在线传输,以免遭网络监视,或者黑客入侵,导致文件泄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3.3电子文档使用规范化。为将电子文档归档处理规范化,确保其完整性,必须要定期对办公室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处理,将有价值,重要的电子文档进行分类处理,将所有文件进行收集,随后进行整理、备份,再进行安全储存,从而将电子文档的管理归档工作安全实施。对于重要文件,可安装安全性能较高的软件,避免遭受病毒、木马、黑客入侵,导致资料流失,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特别是对于最新工程的报价、招投标方案等重要信息,必须要采取非常手段,积极处理,尽量避免在线传输,且应该做好相应的杀毒工作,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的备份必不可少。

3.4培养专业计算机技术人才。在实现全员计算机知识定期培训的同时,也需要采取员工深造、招考等方式,为企业培养高、精、尖的计算机专业人才,在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单靠基础计算机知识显然力不从心,必须要请专业人员,熟悉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并且对档案管理中的业务流程熟悉,热衷于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会用档案软件,还要会自己设计程序,自己做软件开发,使得企业能够有自己的网络空间,并帮助企业加强网络安全性。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还需要使用软件,将工程图纸储存于电子档案,因此,运用自如的设计图绘画技巧,也必须要熟练操作。

3.5健全电子文件安全性与真实性法律条例。电子文件的归档、形成、处理、保管等事宜,中间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可能会导致档案信息被篡改、丢失,甚至无从发觉。因此,必须要针对电子文档管理真实性、安全性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条例,以此成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落实监督,从而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原始性,以及安全性能进行保护,对电子文档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3.6制定合理、科学的电子档案规范与标准。电子文件的累积、形成、整理、分类、归档等处理事宜,使用规范、标准的进行确定,规范每一个流程,使得电子档案能够确保其科学性,能够实现整体、规范的管理模式,也是目前必须要进行解决的基础事宜。根据电子文件的管理需求,在全国的公路工程电子档案管理中,开发一款适用性强,且使用安全性高的软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工作重点与方式,形成大转变,面对时代挑战,依然可以愈战愈勇。

4、结语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4

关键词 档案 电子文件凭证 价值 效力

中图分类号:G276 文献标识码:A

1电子文件凭证价值及证据效力的内涵

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指档案作为原始凭单(据)对形成者(单位)所呈现出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价值类型。根据现有档案学理论,档案之所以具有凭证价值,是由档案的形成规律及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档案的形成看,它是原始形态的历史记录,是当时、当地、当事人留下来的记录,未经事后更改,能比较真实、可靠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和活动。其次,从档案的形式特征看,文件上保留着真切的历史标记,如领导批示、当事人手迹,具有凭证性。

从本质上看,电子文件作为信息记录所发挥的作用与纸质文件没有区别,它们都是人们处理各种业务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记录,都具有凭证性,并可作为事后查考的依据。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突出表现为其证据效力,即电子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是否被法律所认可,以及它在作为法律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大小。由于电子文件的易修改性、不安全性等特性,其法律证据效力与纸质文件有一定的差异,法律界对电子文件的证据形式、采信条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与传统档案证据相比,电子文件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的证据形式不明确。电子文件要产生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我国诉讼法列举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7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可明确将其归为书证或物证;而电子文件应归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我国立法界、司法界与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分别将其归为7种传统证据类之一的(如书证、视听资料等),也有认为电子文件应为独立证据的。这些争议说明了电子文件证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加以研究、完善。

(2)技术性较强。由于电子文件的形成技术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并具有易伪造性、易修改性、依附性等弱点,电子文件证据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联系密切,证据采信时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综合衡量。

(3)认证难度大。根据有关司法规定,证据需要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方面来衡量其证据力的有无和大小。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机制和技术条件制约,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认证难度较大,其证据效力受到一定影响。

2涉及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已出台或修订一些法律规定,从“功能等同”的角度,在一定范围内认可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在商务领域,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特别是2005年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首部法律,为国内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并在电子商务中广泛应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涉及法律授权的,如《电子签名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二是涉及应用范围的,如《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该法实施后,已在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等领域得到应用。三是涉及法律效力认定的。此外,《电子签名法》也适用于部分政务领域,在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和黑龙江省、郑州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中,都有涉及电子公文与对应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的相关条文。去年中办、国办出台《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子文件的积累、归档等方面提出要求,规定“电子文件在形成和办理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但该办法未对电子文件的法定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3电子登记备份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时期

(1)强化行政功能。登记备份制度的最大特色是行政监管与技术保障手段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基于行政确认的证据效力保障机制。在完善制度时应突出行政监管这个特色,注重发挥档案部门在行使国家证明权和档案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并通过争取出台政府规章、纳入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确认程序等措施,将这些制度长效化、规范化。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5

贸易融资由于具有资金自偿性的特点,对企业货物流的分析判断是反映真实的贸易背景,办理业务的关键所在。在实际业务中,适当的、有效的现金流控制措施是风险防范的必要手段。因为一旦贸易背景不真实,对应融资也就相应失去交易项下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回笼资金;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贸易项下对应的货款可能无法正常及时回笼设定的账户,融资的偿贷来源也可能因此丧失。

贸易融资产品设计基于业务自偿性的原理,准入条件相对较低,所以更加注重于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监控,在业务办理时尤其强调贸易背景,因为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意味着有预期的还款来源,企业货款如果按预定设计好的途径回笼,贷后及时跟踪监控,及时收贷,那么融资风险就可控。因此,信用审批部门在贸易融资业务审查中,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资金的回笼管理情况十分关注。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贸易融资需客户提供的资料涉及企业内部财务、生产、销售等多个部门,如果客户内部协调不到位,提供的资料可能没法充分证明其贸易的真实性:另外,经办行和审批部门对提供资料所证实的贸易背景也可能存在认同程度不同,导致业务产生分歧意见。在此,以某贸易融资业务为案例说明贸易背景的分析在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关键作用。

二、案例情况

A企业是某分行AA级客户,2005年成立,主要从事烟草薄片的加工、生产销售,注册资金4000万元,部分股东为烟草公司。企业产品销售目标市场主要有广东、广西、上海、贵州、江苏、安徽、江西、河北、福建、川渝等中烟工业公司。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8476万元、14655万元、1752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533万元、725万元、950万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626万元、2288万元、263万元。2007年度在某分行的结算量为34564万元,货款回行额17166万元,日均存款余额110万元;2008年度在我行结算量为39115万元,货款回行额18001万元。

在办理业务初期,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只提供购销合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票、电子交易合同,但未能提供申请人的货运单据及购货方的收货证明,即所有提供的资料仅涉及销货方单方,没能提供购货方收到货物的相关资料,未能全过程反映企业的货物流向,影响信用审批部门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从风险角度考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也不一定等于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因为可能存在货物还没有发运,或货物没有按量发运的情况。由于基层行及信用审批部门双方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在业务风险判断,使业务难以发展。

由于企业的货款回笼比较正常,银行基本能够有效进行监控。为解决确定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审查部门派出专人赴企业,向企业解释提供佐证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的必要性,并得到企业的理解和认同。

由于企业发货时,需将所对应的发票连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并开出,随货同行向购货方收款,货物运达目的地后,购货方在供货方的出仓单上签章确认后交货运司机带回,所以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未能及时提供购货商收货凭证。考虑到实际情况后,信用审批部门同意在企业提供购货商收货凭证的复印件的情况下,给予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并要求客户经理事后及时核对,取得原件。

通过理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界定问题,业务的相关手续符合要求,而且通过理顺贸易背景使用贷后管理也到位,货款回笼时能及时收回贷款。因此,在具体业务审批中效率大为提高,客户对银行的效率也非常满意。2009年该行共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3O笔,金额6726万元,当年收回25笔,金额5554万元,占当年该行累放额的82.6%。货款均提前回笼,每笔贷款实际占用时间在2个月左右,形成良性循环,既有效控制风险,又提高我行的经营效益。企业2009年对我行的贡献为51.1万元(仅考虑信贷方面收益),其中:利息收入38.6万元、保理手续费收入8万元、常年财务顾问费2万元、明星客户咨询费3万元。且企业还有潜在的信贷业务资源,在较长时期内能稳定为分行带来收益。

三、小结

由于烟草行业的购销行为比较规范,企业与下游客户的交易记录比较正常,还款较有保证。企业申请融资时已提供电子交易合同和准运证,借款人若没有执行交易合同,对今后的产品销售影响很大,其违约成本较高。通过综合分析企业及其下游客户情况,只要贸易背景真实,货款回笼设计路径正确,则贷款风险基本可控。通过本案例,可以发现: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范文6

《人民司法·案例》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号:(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案情简介:

原告肖金平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

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8.11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19

3.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来源:新疆法制报 2015.04.13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

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来源:法信精选

专家观点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电子邮件、网

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由于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相对于物证易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属性,书证易损毁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数据则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销毁,难以事后追踪和复原。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该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核重点。当然与前面关于视听资料的论述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摘自《关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的探讨》,潘子文、胡莹莹,《法制与社会》2015年36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

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