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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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1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业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木、竹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农业部门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杆塔基础的保护,防止在杆塔基础保护区内乱开挖,造成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企业处理废旧金属、电力器件须出具处理证明,收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登记,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2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化

一、前言

随着当人人们电力的需求量在不断的增加,电力设施施工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在电力运行的过程中,电力设施是基础保证,需要我们进行必要的保护。

二、电力设施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形成了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体系。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立法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及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直接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影响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电力设施破坏、盗窃行为难以根除。由于电力设施通常地处偏远,输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行为一直是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直接威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施工强度呈现爆发式增长.施工单位挖断电缆、高大物件吊运触碰电线、车辆肇事撞坏线杆等外力直接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

2、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隐患逐年增多。主要表现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种树、建房情况比较突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钓鱼、倾倒渣土、超高垫土、挖沙取土采石等现象逐年上升,不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更形成了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的严重隐患;煤矿等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地面塌陷造成发电厂、变电站地基下沉、电力线路杆塔倾斜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电力设施管理被动

企业在实行依法管理时难度较大,无法实行可靠到位的管理措施执行,缺乏统一部署,往往都是在问题发生之后再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本身存在很强的被动性,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无法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导致犯罪分子的行为更加猖撅。

2、六个不到位

(1)认识不到位。从电力企业的整体管理过程来看,电力主管部门本身单纯注重对于变电工作的重视,没有对输电过程进行全面的管理,重视生产安全,电力设施安全使用缺乏管理。大部分的管理单位本身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不足,缺乏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视,导致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迟迟没有进展。同时就整体社会环境而言,群众对电力设施的责任管理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片面地认为与自身无关,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的破坏日益严重。

(2)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没有持续开展,宣传模式单一,单纯采用将照片进行展览的形式不能达到有效的教育作用,本身缺乏足够的针对性。

(3)管理不到位近年来,虽然县市区己经组建了相关的工作小组,但是本身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资金支撑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活动组织没有形成制度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比较少,相互之间的了解深入度不足,导致大部分的领导小组成为名义上的管理,缺乏实际工作内容的执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不足。

(4)防范不到位。没有制定全面系统的技术防护和人力防护措施,在技术层面单纯采用防盗螺帽、焊接底层塔材等措施不能有效地抵抗目前的防盗措施,由于盗窃活动比较多,线路维护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做好全面的防护措施,在巡线时责任意识不足。同时由于电力设施绝大多数位于野外,没有人员看管,导致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5)打击惩处力度不到位。公安部门本身需要涉及处理的案件多,需要完成的任务比较繁重,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因此在电力设施的维护环节无法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完成监督工作。部门公安部门没有对电力设施盗窃工作产生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导致本身办案的主动性不足,往往只是罚款处理,没有实行有效的惩处措施。

(6)废品收购环节控制不到位。废品收购点的数量比较多,整体的管理不完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导致盗窃分子有利可图。

四、加强教育宣传,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浓厚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宣传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不断丰富宣传的途径和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措施进行积极的宣传。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宣传工作,不但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在城乡中同时展开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同时与地方的有关部门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同时也能使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制定精确的奖罚制度,对提供重要信息的群众要进行及时的奖励,从而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其次是要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全国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力契机供电企业通过张贴相关的宣传画,或者是在大型的车辆上粘贴一些标语,这样可以很好地扩大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范围,再次,要重视特殊人群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电力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固定的时间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讲座,不断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和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宣传效果。

五、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把电力保护工作和店面里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电力企业的内部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每一个电力企业和公安部门的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且尽职尽责的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切实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人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范围当中,对大型车辆运行进行及时的管理和规范,同时要对实际的情况进往具体详细的登记。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工作按照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去执行,同时要及时检查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如果发现异常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在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增强其安全性。

六、电力设施保护的有效方法

1、查。将隐患排查工作与防外力破坏工作结合,对线路通道进行巡查、排查,建立外力破坏隐患点台账按照重要程度、所在区域、运行环境及线路健康状况,根据不同用电季节、不同区域和不同性质线路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巡视

2、预。对可能发生的外力破坏做好预知、预判,对隐患点做到每口一巡,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完善冬季防冰雪防污闪及夏季防暴风暴雨抗灾抢修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合理安排恶劣天气下电网运行方式,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3、防。对已知的危险点、危险源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开展“立体式”宣传,深入到人型机械施工区域,全面收集特种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通过发送安全警示短信、发放《电力设施防护告知书》《致特殊机械车辆驾驶员的一封信》《电力设施保护联系卡》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手册》、张贴安全标语等形式,对特种车辆驾驶员们进行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自‘觉护电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护电的良好氛围。

4、守。对重点线路保护区内和人型车辆频繁活动区域,或正在进行中的可能对电力设备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蹲守、看守,严防发生外力破坏事故与群众护线员签汀《电力设施保护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使护线员充当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只眼”,从多角度、全方位、全人候及时获取城区电力设施运行信息。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提高电力设施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电力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继续抓好电网建设,以市场需求为电网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有效提升电网建设保障工作,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电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各乡镇、街道、“两区”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电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预留的变电所土地和线路通道。

(二)做好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供电局负责提出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发改局备案,由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当年度供电局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分工落实用地指标。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三)开展项目立项核准工作

依法应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报省、市发改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国土局牵头负责,根据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市政府组织,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规划局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建管局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市政府组织,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两区”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七)做好输电线路改迁工作

因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电力线路、电缆及其他电力设施需改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迁申请,包括改迁理由,需改迁的输电线路的名称、位置、范围,以及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并经电力部门初步审批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和线路通道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输电线路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改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主张方负责承担。

(八)做好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建设计划,市政府组织协调落实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除中心城区和经供电局同意的电气化示范村镇外,原则上不推荐架空线入地,需要在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与供电局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供电局组织实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径计划。

(九)开展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范畴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并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乡镇、街道、两区,在该地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供电局要继续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等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关安全隐患,供电局应向违章单位或个人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抄送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备案,并在每季末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监局。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发现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上报。

各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或审批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征询供电局的意见,并把电力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日常工作,对本区域内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负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联合整治工作。对于供电局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原则上在1个月之内调查整治。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期限进行整治。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跟踪治理,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二)强化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供电局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防控机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治安巡逻,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局要把电力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工作,牵头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两区”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力通道附近外来人员的管理,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开展电力设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2次,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电长效协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绩效考核机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将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两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是保障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4

第一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5

关键词:线路走廊 电力设施 杆塔 违章

中图分类号:TM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b)-0098-01

电力设施安全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在用电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电力设施却屡遭侵害,吊车碰线、违章种植超高树木、建筑房屋、挖掘取土、挖掘机挖断电缆、汽车碰断电杆、盗窃电力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8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的。

1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偷盗电力设施案件问题仍较突出

近年来,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发案率比较高。特别是偷盗35 kV电杆拉线,或在通道范围内取土违章建房的发案率最高。虽然我们不定时和三电办的同志一起对重点部位进行蹲守,结果还是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5年内全市共发生外力破坏事故66起,其中因交通、施工等外力过失引起破坏事故33起,偷盗43起,其中抓获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分子9人,判刑7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1.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给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被盗电力设施小到用户电表、大到线路铁塔,主要包括电缆、导线、变压器、铁塔、拉线、接地线、线夹和其他金属配件。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呈现团伙化的犯罪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盗窃、销赃网络或犯罪团伙,在盗窃电力设施时都是不择手段,对电力设施的损坏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损失,更会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民心、综治安全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3 保护区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屡禁不止

近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都在下大力气招商引资,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但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或任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不断发生。如挖掘机挖断电缆,推土机撞倒电杆,吊臂碰触高压线等,这些外力破坏事故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极大,给当地工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则是没有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的影响,擅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桩、开挖活动,给电力线路带来安全隐患。有的在杆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础埋深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杆塔倾斜,甚至倒杆断线;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对过往行人车辆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压力较大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困难,新建变电站、线路工程在用地、拆迁和砍伐线路通道上的树木障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难度很大,阻挠施工等情况经常出现。几年来,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常有发现,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

2 应对措施

2.1 关于电力线路下建房的问题

目前,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现。主要原因是规划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我们建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申请旧建筑或建筑物改(翻)建、扩建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所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施工前与电力管理部门(现市经信局)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建房用地有关手续时,申请方应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审批。凡违反规定,越权划拨宅基地和批准改(扩)建原有建筑物而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市级职能部门将电力线路通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加强巡视、检查,对违章建筑、构筑物做到早发现、早劝阻,并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改的,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供电部门要联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2.2 关于电力线路走廊问题

我们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预留、落实变电站用地、线路走廊等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处理好电力建设与线路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

2.3 关于盗窃电力设施问题

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工作,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惩;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废品收购渠道,对现有的民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便于工商、公安、消防等统一管理,杜绝偷盗电力设施由废品收购渠道流转的现象。

2.4 关于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问题

针对因工程车辆等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现状,建议由市综治办牵头,定期组织公安、城管、经信局、规划、林业、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进行综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任人、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5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管理。若树木对架空电力线路造成妨碍时,必须对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须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要求负责修剪。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范文6

作为全国首批14个对外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无锡开放型经济蓬勃发展,并依靠转型升级、不断优化,保持着平稳快速的发展态势。2010年,无锡以同比增长13.1%的步伐,继续跻身国内城市GDP总量排名前十。快速发展的背后,促成了电力的大规模需求,电网发展迅猛,电力设施数量庞大。

截至2011年上半年,在无锡478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运行着320座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6043.54千米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773.71千米10千伏及以上电缆,两万多基35千伏及以上杆塔,三万多台城乡变压器,还有大量的开闭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以及数以万条的低压线等。

从空中到地面再到地下,高密度的电力设施犹如血脉支撑着无锡的发展。难以想象,由于电力设施遭到破坏而不能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将会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冲击和影响。

然而,与城市的快速发展成正比的,恰恰是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因素的增多。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无锡供电公司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始终将保护电力设施、确保安全供电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责任指引新形势下重构安全保障意识

“以前经济发展并不是很快,高大机械施工的情况很少。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铁施工、道路改造等大型工程连续上马,因施工挖掘或吊车碰线造成电力线路跳闸的事件屡禁不止。”无锡供电公司输电运检中心员工谈及近年来电力设施维护工作时,坦言遇到了更多的阻力和困难。

“最典型的就是施工方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盲目赶工程进度,野蛮施工,我们虽然现场进行制止,但是难度较大,双方容易发生摩擦。还有一些施工方表面上答应,但是只要巡线人员一离开,就继续开工,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确实很头疼。”

显然,对于电网建设与安垒运行,城市发展中的拆迁改造、道桥施工工程更为频繁,交通、建筑违章作业等过失行为引发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及电网运行的事故屡有发生。同时,随着城市扩容中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不断,尤其在城乡结合处,盗窃低压线的案件屡禁不绝。

针对此情况,近年来无锡供电公司在完善制度、加强安全巡视、推进标准化作业以及长期开展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等方面,不断落实具体举措,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然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已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供电企业自身力量已难以实现。

无锡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陈黎军对于电力设施维护的压力感受直接:“现在外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因素太多,我们感觉难度很大。但是,电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电力设施经常出问题,那势必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这就亟待通过我们的工作来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那么,如何解决人员力量的有限与电力设施数量日益庞大、影响其安全运行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间的矛盾,并进而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

2009年,无锡供电公司启动了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工作,通过对利益相关方的识别,无锡供电公司明确了利益相关方群体及工作关系,在主动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沟通中,充分了解并回应其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期望。

陈黎军告诉记者,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意识的导入,为安全供电工作开启了新思路:“围绕安全供电责任,我们把握安全生产的难点工作,运用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的理念和视角改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不断引导全体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共同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解决新形势下矛盾的关键是调整工作思路。我们将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作为开展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形成与利益相关方共识、共谋、共创、共保社会公共安全的新局面。”

宣传着力 “创新”与“实效”中催生各方共识

人来车往的早高峰时段,调频为FM106.9的无锡交通广播电台新闻节目播出间隙:“老李,如何在高压线下开展吊车作业?”“这是有安全距离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有问题请与供电公司95598联系,他们会派人现场监护。” 这样一则对话式的“广告”,来自于江苏无锡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语。高频率的播放,对上班路上喜欢收听广播的市民,尤其是习惯收听交通广播的司机来说已不陌生。耳濡目染间,也增加了人们对电力设施维护的理解与关注。

除此之外,大街上热卖的《无锡新周刊》中,一整版以《保护电力设施共享美好生活》为主题的漫画,让市民喜闻乐见;施工工地上,常见的水杯、打火机等小礼品上也印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知识,随时提醒着施工人员维护电力安全的重要性……

相较以往人们脑海中熟悉的形式单一、地点与时间集中性强的宣传模式,如今这些更具亲切感和灵活性的常态化举措,让人耳目一新,也越来越成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实的重要推手。陈黎军告诉记者:“其实,我们宣传工作最大的变化在于由知识变为意识的宣传:我们要让大家知道,保护电力设施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转变,无锡供电公司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等渠道,通过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深入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电力设施沿线群众、工程车辆驾驶员等各利益相关方中,开展有层次、全方位的宣传,以最大范围和最有效地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就在记者采访的当周,无锡供电公司正准备召开~次泵车司机座谈会。来自输电运检中心的主任工程师陆新秋告诉记者:“有些时候,这些司机难免会在导线下施工,那么我们会邀请几十家单位一块交流,针对他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容易出现的问题做提前防范,并让他们认识到这也有利于他们自身的工作,让他们能主动保护电力设施。”

显而易见的是,对于电力设施运行的维护,无锡供电公司开始更为主动地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与利益相关各方的宣传、沟通、指导和帮助上。

一种新的沟通方式也在这样的氛围中成型:为了让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危害性在第一时间披露,无锡供电公司对于突况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与新闻媒体和市民群众沟通,用实例唤起社会各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关注。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也体会到了一些变化,比如电力设施周边的群众,他们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在我们的宣传过程中得到了加强,那么当他们发现一些可能会影响电力设施的情况,会主动跟我们联系。”陈黎军表示,社会各界主动防 范和督促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良好局面,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政企共谋 完善机制强化安全管理

2010年,无锡供电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了一条全新的纸质媒体互动通道――《电参谋》刊物。通过“电网聚焦”、“重点工程”、“绿色行动”、“服务快讯”、“电力经纬”和“决策参考”等六大板块内容,无锡供电公司及时向多级党委政府介绍无锡地区当前电网建设、社会用电等一系列相关指标,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其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支撑。

无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处长施孜普对于无锡供电公司编辑出版《电参谋》所体现出的积极沟通和认真履责的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他告诉记者,这样的良好互动其实由来已久。

《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出台,带来了依法行政的利器。在此背景下,无锡供电公司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汇报,配合政府成立了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使依法行政有了主体,弥补了执法空白。紧接着出台的《规划施工行政审批许可制度》,通过电力设施保护规划、施工审批许可手续的履行,隐患排查和施工队伍的清理整顿,最大限度地保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电力部门的沟通,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从而实现了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

陈黎军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无锡供电公司在内部建立了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情况和保护区内施工安全隐患定期向政府报告的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反映问题、征求建议;在外部,定期召开由建设、规划、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以协调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此外,根据无锡城市建设的特点,无锡供电公司还积极配合城市建设规划,主动走访轨道办、公建中心等部门,超前掌握各类重点工程施工进度,提前介入,做好安全交底,落实防范措施。这些举措既保护了用电各方的效益,又有力地保护了电力设施的安全。

随着政府重视程度的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视。一个新现象也随之出现:呼吁电力设施保护的,不只是无锡供电公司。

刁品志是无锡供电公司安监部电力设施保护专职,近年来,他手上接到转来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协提案、人大议案逐渐增多。他告诉记者:“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主动关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积极出谋划策,呼吁社会力量参与到我们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来。”

警企合力 共创电力安全运行局面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盗窃案件逐渐成为影响电网运行安全的又一“顽症”。同时,电网分布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这直接导致电力设施偷盗防范难度大、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加强警企合作,成为无锡供电公司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早在2006年,无锡供电公司就与无锡公安局成立了联合护电办公室;2008年,这一合作进一步加深,无锡市公安局驻无锡供电公司警务室挂牌成立。

借助“电力警务室”,无锡供电公司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及时报告重大案件,争取尽早得到支持;并认真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危害、影响,损失等情况,建议公安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进行重点侦破、公开审理,以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同时,无锡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四电”(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照明设施)专项斗争,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

无锡公安经济文化保卫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曹恒良告诉记者:“通过警务室平台,双方的联系更为直接,信息沟通频率比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从以前的缺乏沟通变成现在经常联系,专项整治也成为了常态化整治。”他还表示,“双方的配合也更加默契,比如发生盗窃案件后我们需要技术支撑,无锡供电公司安监部协调人员会马上赶到,配合非常到位。”

与此同时,为从源头上杜绝电力设施偷盗案件的发生,无锡供电公司持续加大自身“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对配电变压器采用点焊、防盗螺栓、防盗锁等技防措施;推广使用无线防盗报警装置;对110kV及以上电缆头装设监控设施。此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社会电力承装队伍的清理整治,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内部与外部并重、打击和预防并举,为电力设施织就了一张强大的保护网。而这张保护网,已连续经历了三年的“大考”。“第一次是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保供电;第二次是2009年在无锡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保供电,第三次则是世博会保供电。”无锡供电公司安监部专职方刚介绍。

尤其是世博会期间,作为皖电东送、北电南送的重要通道,无锡地区有多条超高压供电线路连通上海。同时,因紧靠上海,世博会期间无锡承担了大量的接待任务,保证地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责任重大。

“世博保电期间,除公司的人员在现场24小时轮班巡视,很多的社会力量都参与进来,其中公安是重要的力量之一。”在这期间,穿过无锡的京沪高铁、高速等国家重点工程仍然正常施工。尽管施工单位已签署了安全协议,为确保万无一失,民警24小时值守,发挥出了重要的安全保护作用。对此,陈黎军也感触颇深:“正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使世博保电工作真正形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保障。这既是对我们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倡导全社会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的契机。”联防共保构建电网安全“大环境”

“现在我们无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电力设施不断增多,但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应增加。”作为电力设施保护专职,刁品志在日常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人少设备多的矛盾已成为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根据输电线路面广量大,供电所数量众多的特点,无锡供电公司近年来积极强化电力设施属地化管理,建立起“三个机制、二个挂钩、一个追究”的“321”属地化管理机制,即联保、联防、考核机制,与设备主人、与设备供电所挂钩,发生事故以“四个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无锡供电公司农电公司负责组织各乡、镇供电所电力设施保护属地化管理工作,来自该部门的纪元告诉记者:“最初开展属地化管理工作时,属地管理单位只是纯粹地提供信息,与设备主人单位还没有形成很好的沟通。现在通过建立‘双负责,双考核’,确保了设备主人单位全面落实设备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属地管理单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使二者建立起了主动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互动机制。”

在这一机制中,设备运行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建立起一整套属地化目标与任务、信息报送与处理、责任与考核等制度,加强系统内部市、县、镇(乡)三级护电网络,清晰管理界面,实行分级管理。这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此基础上,无锡供电公司通过调查分析电力保护的难点,不断延伸属地化管理的职责与内涵,推进属地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无锡供电公司进一步明确,将“联保联防”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形成电力设施保护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保障体系。

通过政策、宣传、服务并举的方式,无锡供电公司将电力保护责任逐步“分解”到镇、村(居)委会,推进电力保护责任意识进村到户,倡导利益相关方合力构建安全保障“大环境”。纪元告诉记者:“属地管理单位根据联保联防工作要求,特别在联防上动脑筋想办法,强化责任落实。”他介绍说,属地管理单位对每一条线路、每一个杆号、每一台变压器都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信息及时沟通。同时,充分依靠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好“平安电力”创建联防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将“平安电力”创建纳入到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之中,及时签订“平安电力”创建联防协议,组织开展联防巡视。

沿着联保联防的工作思路,无锡供电公司还将发展群众护线联络员,视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专职护线的有效补充。

陈黎军表示,因为线路太多,巡线员难以做到每天看查完所有线路。“群众护线员可以每天就近查看,如果发现有任何影响电力设备安全的情况,他们可以及时制止或者发信息告诉巡线员及时处理,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安全隐患。”

通过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建立联保联防、齐抓共管工作网络和协作联动制度等多方面努力,“打、防、控”的群防群治格局逐步形成。这为电力设施的防范和治理争取了主动权,电力设施盗窃破坏严峻态势也相应得到了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