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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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环保措施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1

主题词:沂源  矿管  形势  对策

一、形势分析

(一)现状分析。一是资源条件分析。我县地处鲁中山区,地质构造发育,山石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风化砂资源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赋存条件好,大张庄镇、鲁村镇、悦庄镇、南鲁山镇建筑用风化砂资源丰富;西里镇、南麻街道、鲁村镇、悦庄镇、燕崖镇建筑石料资源丰富,为我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山石资源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二是开发条件分析。受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所限,我县山石资源开发历史上一直处于原始“开山劈石”状态,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开采形成的“多、小、散、乱”资源开发模式给我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十以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粗放式、掠夺式、破坏式开采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开发模式,规模、集约、绿色、环保开发是唯一出路。从我县生态建设实际看,山石资源开采条件差,受限因素多。虽然资源分布广,但我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占用生态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离居民点远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山石资源很少。三是管理现状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淄博市石灰石矿山关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5]55号),对石灰石矿山实施关闭治理,并明确规定除市政府确定保留的石灰石矿山外,全市停止审批新设、扩界和延续石灰石采矿权。2016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明确提出: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审批。为落实上述政策,我县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关闭力度,对28处山石资源矿山实施了关停。截至目前,全县有证矿山13个,其中铁矿6个(华联矿业4个证,鲁南矿业2个证),煤矿1个,矿泉水1个(一直未开采),花岗岩3个(其中1处一直未开采、2处处于停产状态),砖瓦用页岩1个(为西里镇苗庄砖厂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个(批准范围内资源已近枯竭),无建筑石料矿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上报了《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完成了93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野外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完成了6处废弃矿点复绿工程,启动了8处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2处(洪成、宝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务,1处治理(春军)也已接近扫尾阶段,其余5处正在进行治理。

(二)问题分析。一是生态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县根据市政府要求,关闭了辖区内所有建筑石料用矿山,仅有的1家风化砂储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资源,光堵不疏导致建筑砂石价格飞涨,受巨大利益驱动,私采滥挖及以平整场地、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种项目名义偷采山石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有资源流失,也给国土执法、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目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诱惑的不法行为发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与生态对资源的约束之间的矛盾在我县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传统认知与现实条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传统开发模式的影响,矿区周边群众和一些基层管理者一提起开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触,认为山石资源开采既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管压力,对地方没有一点好处,不允许开采最好;但目前随着山石资源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果提高安全、环保标准,加大恢复治理投入,对山体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整体恢复,并不会造成很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采矿者普遍缺乏“规模化、环保化、绿色化、共享化”开采理念,对先进开采技术、全封闭化加工、矿地和谐化发展等新开发模式还处在模糊认识阶段,缺乏实际可参考的例子。三是受资源效益瓶颈约束,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我县露天开采的山石资源持证矿山目前只有3家饰面用花岗岩(1家一直未开采、2家因企业效益不好处于停产状态)及1家建筑用砂(矿区范围内批准的资源已濒临枯竭)。受市场环境、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普遍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处在观望状态,导致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进展不理想。四是历史欠账多,已关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修复难度大。一方面,治理资金筹措难度大。我县已关闭矿山大部分是政策性关闭,治理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前期调查结果初步统计,我县历史遗留已关闭矿山总数共93处,需要治理的共82处,需要治理总面积2645.15亩,约需治理资金8215万元。而我县自2010年按照政策规定共收取28家矿山治理保证金553.79万元,仅靠财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开展已毁山体治理资金缺口多、治理难度大。另一方面,激励政策、机制很不完善。政府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有“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这种提法,但具体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规定,除了“群众自采自用开采少量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开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两种情形外,其他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范畴,按照这个规定,恢复治理中台阶开采形成的废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卖,一旦外卖,就造成非法采矿。而如果不允许外卖,多余的石料就无处堆放,同时,治理资金就无处筹措,早成两难局面。五是监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监管。一方面,山石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地矿管理工作由于行业特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机构作支撑,而县级相对来说,监管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对矿产资源开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特点,广大干部群众大都认为开矿挖矿、修复治理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政府主导,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及矿区周边群众联合参与的监督局面还远没有形成。

二、建议

为彻底改变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资源利用方式新旧动能转换,达到既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又能实现绿色、环保矿业开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开源节流,实施资源整体、环保开发。对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可视范围、植被覆盖率低、储量大品位高且适合规模集约开发的3处区域(悦庄镇迟家峪—桃花峪地区建筑用砂矿区、沂源县悦庄镇下龙巷建筑用石灰岩矿区、西里镇蝙蝠峪地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组织有关部门、镇办和专家进行详细论证整体开发的可行性。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建设标准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新办矿山必须按照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源收益除去上缴中央、省分成的60%以外,按照县、镇、村三级进行合理分成,县级分成原则上用于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镇村分成用于原承包人补偿和日常监管。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2

1小型铁矿山开发的工程分析特点

1.1工程的性质

由于已经取得了探矿权,部分业主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文件及采矿权的前提下,即开始部分工程内容的建设,有些甚至已投入生产。因此,对于该类项目的环评,首先应明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补办环评手续。

1.2工程的项目组成

对于已建设或正在建设的矿山项目,应分清已建的、在建的和将建的工程内容。主要应包括采场工程、选厂工程、生活辅助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其中:采场工程包括采场的分布、开采境界、爆破、采场方法(露天采矿、地下开采等);选厂工程包括原矿堆放、选矿车间(破碎、筛分、干磁选、球磨、分级、磁选)。精矿堆储、尾矿库、给排水系统等。

环保工程:尾矿库及回水设施,弃土场,水土保持工程(弃土、石场、截洪沟、挡土坝)。

贮运工程:进矿道路,矿石、精矿运输系统等,临时存储系统。

生活辅助工程:办公楼、宿舍区等,供电、供水等。

1.3 污染源强的分析

根据小型铁矿山的污染源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主要的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废渣。其中废气包含有采场的扬尘、爆破烟气,选厂的破碎粉尘,汽车装卸运输时的扬尘等;废水包含有采场的排水(指各开采境界排水、弃土场排水、生活污水等)、选厂的排水(指选矿废水(尾矿浆)、尾矿库溢流水、跑冒滴漏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渣有弃土、弃石、尾矿、生活垃圾等。

2小型铁矿的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评价

小型铁矿一般位于山区,工程占地面积较小,相对来说对区域内的土地,移民等因素影响甚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影响分析和预测评价;

(1)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水文、水质等);

(2)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施工对水质、大气、声环境影响);

(3)对生态环境影响(包括生物、水土流失、土地资源、文化、人文景观影响等)

2.1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评价

由于南方地形、地貌多为山谷、丘陵,往往地表水的受纳小体为小型水库或山涧小溪,对污染物的承载能力较小。因此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应为重点。

2.1.1采场废水

采场废水属季节性排水,在连续干旱季节没有废水排放,只在降雨时才产生排水或淋溶废水,一般可采用类比法或实测法确认水质,利用经验系数计算确定水量。

2.1.2选矿厂废水

预测项目一般为重金属,如Cu、Pb、Zn、As;预测内容:废水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时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2.1.2.1正常排放对地表水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过正规设计和施工的尾矿库,其溢流水水质相对较好,基本可以满足排放标准。尾矿库溢流水储存于回水塘内,大部分打回选矿车间用于选矿,致使外排水量大为减少,有些矿山因尾矿库汇水面积较小,因此,总体上来说正常排放对地表水的影响较小。甚至只有雨季才有废水外排。

2.1.2.2非正常排放对地表水的影响

事故排放一般指尾矿库出现故障时或停用时尾矿浆及废水不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水体。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2-9.3)中的预测模式预测地表水中重金属浓度的变化情况,评价矿山开发对地表水的影响。

2.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小型铁矿项目一般会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会直接破坏地表土层和植被。而在矿山准备期、服务期均会产生大量的固废(废石、弃土、尾矿等)并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导致对土地的占用和对排土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土地开发及弃渣场若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易造成水土流失、诱发滑坡、泥石流、堵塞河道、影响行洪,环评可与水保方案相衔接,采纳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建议措施。同时,矿山开发还会对景观产生一定的影响。

2.3 爆破对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通过计算,预测爆破时的冲击波对人畜、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保护措施或拆迁方案。

2.4 物料运输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主要分析汽车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对路边居民的影响以及沿途物料的洒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护措施。

3环境风险分析

小型铁矿山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设施风险,包括固废处置设施、尾矿输送设施以及尾矿库溃坝;二是物质风险,主要包括建设于矿区内的炸药库及加油站等。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的要求进行分析预测,确定事故风险对环境的危害范围和程度。

特别是尾矿坝或弃土场挡土墙下方有居民或农田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分析溃坝时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相应的措施(如搬迁或赔偿等)。

4环境保护措施

4.1施工期(准备期)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包括对开挖裸面的工程措施,弃土场永久性护坡,植被恢复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裸地的平整绿化等。

其次应保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行,控制运输散落物和扬尘,粉尘产生点施工人员的防尘措施。

再次应选择低噪声设备,避免夜间施工,爆炸应避开居民休息时间等。

4.2服务期环境保护措施

4.2.1 采场废水

应修筑截洪沟及排水沟以防止开采境界外大气降水汇入采场或弃土场,有效地减少废水产量。境界内的大气降水可采取物理沉降法进行处理后外排。

4.2.2选厂废水

大部分矿山均利用尾矿库作为选矿废水的处理设施,对废水采取循环利用+沉淀澄清处理方法,减少外排水量,并确保外排废水达标。

针对事故性排放情况,可因地置宜设置事故池,并对事故池的容量、地点做可行性分析。

4.3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应涵盖尾矿库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措施;弃土场的稳定和安全措施;危险品的安全防患措施。并编制应急预案。

4.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

主要对弃土场、尾矿库的选址、设计、施工及运行进行论证,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低,对已投入运营的处置措施应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可行性、合理性分析。

4.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4.5.1水土保持措施

结合已批复的水保方案,规定矿山开服务期及退役期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的进度安排一览表。

4.5.2生态恢复

应包含服务期及退役期的生态恢复计划和措施,并在矿山关闭和封场后,继续维护和管理,直到稳定为止。整个生态恢复措施可包含有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和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管理计划等。

5小型铁矿山环保工作的几点建议

以近期接触的几个小型铁矿开发项目来看,在环评工作介入之前,已投入生产的矿山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主要是企业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有序开采,废土、石的随意堆弃,导致生态破坏触目惊心,因此有必要集思广议,为搞好小型铁矿开发项目的环保工作归纳出有实践意义的建议。个人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1)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中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投资开发省内铁矿,环保不能因其规模小、服务年限短就限制该类项目审批,增加企业经营难度。

(2)在环保审批过程中,除严格要求企业落实环保措施的同时,应以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使企业对环保工作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鉴借其它部门的成功经验,向企业逐年征收经核定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促进企业自觉自愿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4)在矿山服务期内,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企业自查、突击抽查、例行检查等多项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不规范的行为,必要时采取重罚手段,促使企业确保环保措施到位和正常运行。

(5)采取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实行综合利用,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6)在矿山服务期满后,对按要求做好环保工作的企业可退还生态恢复保证金,甚至采取奖励机制。对环保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追究责任,并利用已收取的保证金进行生态恢复。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3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钨、稀土、萤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和森林植被,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矿管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整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黄婆地钨锌多金属矿区、赖坑合龙钨矿区等2个整合矿区要完成办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积极督促指导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划定矿区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地质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完成整合矿山的新发采矿许可证工作。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市府发号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矿业公司转型工作。通过引进稀土深加工战略投资者或龙头企业联合开采、州稀土矿业公司控股开采或独立开采,使稀土矿山开采转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矿山的梯次开发格局。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稀土矿业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矿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井上井下对照图)月填季报制度、及时完善生产原始台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落实钨、萤石矿产品产量与火工产品挂钩制度。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钨、萤石矿山的火工产品用量与总量挂钩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无计划生产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供给火工产品;超计划生产的矿山,及时停供火工产品,公安部门不得超供火工产品。

2、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钨、稀土、萤石矿山,凡未经矿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3、完善矿山产存销台帐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矿管部门核减下年度指标。

4、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公司县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离心甩干机上锁管理等手段进行监控,矿管部门要在稀土矿开采相对集中出口处,安装实时摄像装置,并实行矿产品集中查验办法,切实加强稀土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稀土矿山的矿产品实行集中入库、定点存放管理。

5、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

2、矿产资源重点乡(镇)要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在重点矿区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汇总,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稀土、钨、萤石、锡、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年7月10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乡(镇)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乡级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向县政府申请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认真做好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整规办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报县整规办。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4

矿山开采不仅改变了原有的自然景观,而且产生了一些新景观,致使区域景观协调性发生变化。项目运营的三废排放、噪声污染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均造成环境污染,施工作业物料运输等带来废水、噪声震动、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隐患和环境突发事件隐患。在建设过程中占用土地,造成土地资源减少,大量的弃渣场、临时施工场造成土地质量和土壤环境变化,土地利用价值改变等;造成对社会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生态验收调点

调查因工程内容(如开采面积、开采深度、弃渣量堆放等)造成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植被、土壤环境变化、水土流失情况、防护工程及其效果、绿化工程及其效果、景观影响等。矿山开采的近期、中期和开采终止后生态恢复计划、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设计中各项环保措施和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中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及有效性,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措施[1]。调查工程采取的生态恢复、水土保持及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对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比较项目建设前后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各项环保措施实施的有效性。针对工程已产生的实际环境问题及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和应急措施,对已实施的尚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对新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减缓和补救措施[1]。环境保护目标调点:矿山附近村庄、河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及文物古迹等。

3调查的主要内容

3.1项目工程概况

(1)核实项目建设过程履行环评审批全过程,涉及项目变更的要求变更环评审批手续。(2)核实项目选址与环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确立的选址是否一致,重点核实造成环境影响的尾矿库、废石堆场选址情况。(3)工程调查和项目组成,包括矿区范围、开采范围、标高、开采方式、建设内容、产品种类、名称、规模、服务年限、取弃土石量、废石场、尾矿库、工业场地建设等。属于续采工程或技改扩建工程的要调查原有工程情况,本项目与原有项目在主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方面的依托关系。(4)项目生产工艺、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及生产负荷、产污环节及污染治理、生态恢复、水保措施、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等情况,如废石堆场、尾矿库设计施工单位情况、坝下渗滤水收集池和监测井,周边排洪沟建设,矿区排洪、开采范围内雨水收集等。(5)调查运矿路线、道路建设,矿区道路和矿山与外界连接道路建设情况。(6)调查工程环保投资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资、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固体废物治理投资、噪声治理投资和环境监测仪器配置以及生态保护和绿化投资等。(7)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敏感点与项目的相对位置关系和距离。如受厂界噪声运输路线噪声、粉尘影响的村庄,尾矿库、废土石堆场影响的地下水和村庄,水系河流、溶洞暗河、农田土壤以及自然保护区、稀有动植物、保护文物等等。因为时间的不同和施工工程的变化使保护目标发生相对位移,环评报告书中所涉及到的保护目标未必与验收调查时实际存在的保护目标相同,在工程调查中要实地调查。

3.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1)区域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气象、地质水文、植被、土壤、动植物、矿体特征和成分。(2)是可持续发展影响调查:包括土地资源影响调查、水资源影响调查等。(3)区域社会环境调查;工农业生产;土地利用、水环境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调查。

3.3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1)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矿山的削顶表层剥离、运矿道路等工程开挖地段、废土石堆放、尾矿库建设等直接破坏矿区内原有植被,造成地表土,随着大气降雨或风的影响,极易发生风蚀和水蚀的水土流失。现场调查项目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分析其效果和技术可行性。(2)运行期生态环境影响调查项目露天开采,不可避免的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完全改变区域的地形地貌,破坏植被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随着开采不断深入,自然生态环境破坏面临的压力越大,对动植物的影响将不可逆转,调查报告要重点分析项目在开采年限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累积影响。景观影响调查:主要包括区域景观状况调查、项目景观构成分析和影响景观的不利因素分析等。生态危害调查:包括露天开采对区域动植物的影响;水土流失强度调查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调查;矿区土地复垦措施及有效性分析。项目永久占地状况、临时占地及其恢复状况。

3.4建设项目社会环境影响

调查环保搬迁包括防护距离内环保搬迁,震动噪声污染引起的村庄搬迁问题,建设项目征地搬迁及其赔偿等。工程占地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等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3.5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根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制定、资金筹措、已开采区措施落实情况;对山区露天开采项目检查开采边界排洪沟建设情况;废土石场堆放、拦渣坝、雨水收集系统、排洪设施、坝下渗滤液收集及监测情况。对以上各项措施和设施建设有效性进行评价,对不完善的措施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措施建议。

4污染因素调查与监测

4.1水环境调查监测内容

(1)废水监测:露天开采项目废水主要有废石拦渣坝坝下收集水池废水和少量生活污水,坝下收集池废水一般循环使用,部分外排,对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少量生活污水,一般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林地灌溉。监测指标以监测特征污染物指标为主。(2)地表水监测:根据环评和批复文件调查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系分布情况,明确纳污水体及纳污水体功能区划;由于露天开采项目废水仅为雨水冲刷引起的面源污染,因此,在对地表水监测布点时要对矿区河流上游、矿区范围、河流矿区下游监测布点监测,同时监测河流底泥,监测项目为水质常规项目和项目特征污染物指标。(3)明确调查范围内的地下水流向,在矿区地下水上游、下游布点监测,尽量与环评点位一致,监测项目为水质常规项目和项目特征污染物指标。

4.2大气环境影响重点调查内容

(1)有粉碎加工工段的,对破碎工段、皮带运输、装卸物料等扬尘点采取的抑尘措施进行调查,对配套的除尘设施除尘效果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颗粒物[2]。(2)根据环评所提出的措施,检查对大气污染源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矿区洒水抑制扬尘、筛分破碎车间洒水加装除尘、矿山运输车加盖等。(3)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下风向设置监控点,监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3]。

4.3声环境影响调查

(1)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噪声监测布点,特别关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预测结果超标的敏感点。(2)选择距工业场地和道路较近(小于200m)的村庄、学校;厂界内有高噪声设备的对应厂界适当增加监测点;监测因子为等效声级LAeq。(3)应给出如下结论:根据验收标准,分析工程周围的敏感点环境噪声和厂界噪声的达标情况;分析现有噪声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问题,在对措施有效性分析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声环境保护补救措施建议[3]。

4.4公众意见调查

建设项目公众意见调查,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态度,施工期及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了解施工前期和施工期曾经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采取的措施,针对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和运行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作为进一步采取生态恢复措施的参考。公众意见调查应在工程的影响区域内进行,调查方式采用分发调查表的形式进行。调查表宜发放100份。对调查内容进行逐项分类统计,分不同地域特征、不同年龄、不同职业计算各类意向或意见数量和比例,并依据调查统计结果对建设项目的主要影响、公众对工程建设的意见进行分析。

5结论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5

关键词 矿山开采;环境问题;整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T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10-0124-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业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据统计我国有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以及70%多的农业生产资料都是来自于矿业资源。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虽然丰富却也并非取之不尽,而且目前的开采效率低下,许多企业只重视眼前的个人利益而忽略了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导致矿山周边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对于今后的发展形势极为不利。因此,整顿矿山的开采效率,治理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迫在眉睫,是当今我国矿业发展过程中的首要问题。

1 矿山环境问题

矿山开采过程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根据我国各地区矿山开采的特点,主要的环境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工作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矿业开采的工作环境是污染最为严重的地方,也是人员最为密集的地方。开采时产生的各类噪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矿区内随时潜伏的各类工程事故,都会危及到施工人员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长期在矿区一线工作的工人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之下,容易患呼吸道疾病、心脏病、听力下降等各种职业疾病。

1.2“三废”排放污染

1)矿山开采过程中会用到炸药、柴油机等动力设备,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性气体,再加上大量的粉尘、有毒害物质等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矿区周边大气、生态农业、植被等严重污染。另外,由于矿区尾矿的大量堆积,扬尘对矿区及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遇到大风天气还会因此产生沙尘暴天气;2)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工业废水,如废石场淋水、矿坑水以及尾矿池废水等,这些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固体悬浮物、重金属离子及各种药剂等,甚至个别的废水中含有放射性物质,而多数矿区内的工业废水处理效果又不佳,有的小型矿业甚至不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了河流与地下水质;3)固体废弃物来源于矿山开采的废渣,长期堆放在露天环境之下因氧化而分解,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随着水流侵入到土壤和地下水中,影响周边的土质。另外,固体废弃物的大量堆积还容易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从而危害到周围的居住环境。

1.3开采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矿山的开采是以矿区内的地质环境为基础的,开采的效率和经济利益受到矿区构造特征与相关区域内地壳的稳定性、施工条件等诸多因素控制。目前许多矿区因开采中回采率低、贫化率高和选矿回收率低,导致矿区的综合利用效率低下,许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白白流失无回收,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一些企业不懂得专业的开采技术,只看重经济利益,在施工中乱采、乱挖,破坏了原有的资源埋藏条件,缩短了矿山开采的寿命,导致不同地区内有着丰富矿藏资源的矿区迅速枯竭。同时,由于矿山资源的不正确开采,导致矿区内土壤结构以及周围地表植被遭受了不可恢复的完全性破坏,加剧了矿区周边的水土流失,淤塞污染水体,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也被不同程度的损坏。

1.4其它的环境污染问题

长期在地下进行过度的开采,容易引发地表沉陷,其特征为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因此而导致的危害有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此外,矿山开采中的大型挖掘机、凿岩机等设备也会产生相应的噪音和大气污染。若是在海上开采石油项目,发生的井喷、溢出以及石油运输泄漏等容易污染海洋生态系统。

2 矿山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国矿山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各类问题,如果不积极予以制止和解决,任其持续发展下去,不仅会严重影响到矿区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更加会制约着整个生活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针对上述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主要的治理措施有以下几点。

2.1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开采

所谓的清洁生产是指在矿业开采过程中应用新型的绿色环保开采工艺,从而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它是一种将环保理念与先进的矿山开采技术相结合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目前我国现行的较为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有溶浸采矿、煤炭地下气化、建立地下尾矿库等工艺,还有许多新型的环保工艺正处于试运行和研发阶段。清洁生产关乎到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科研部门的大力推广,各矿山开采企业也需要积极配合,多为日后着想,哪怕是暂时的费用较高,也应积极采用新型的环保工艺以保障生态环境不遭受破坏。

2.2废料的再利用

我国各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普遍较低,集约化利用程度不够,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渣、尾矿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再利用,而且会危害环境,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事故发生,仅有少部分企业对尾矿中的共、伴生金属进行再选矿综合回收。其实,这些废料如果稍加利用,都可以变废为宝。如尾矿和废石不仅可以用作充填材料来填充采空区,以保障施工安全,而且还可以用来生成制成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等。因此,今后矿山开采工作中,各企业都应投入重要的精力来对开采中的废石料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一方面减少了尾矿和废石渣的排放污染,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效率,还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可谓是一举多得。

2.3对废弃土地进行生态恢复

矿山开采后留下的废土、废地资源其复垦效率低下,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土地资源的紧缺。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早就已经开始着手针对这类废土资源的再开发。我国今后的矿区环境整顿,也应重点发展废土资源的复垦。这类土壤资源条件相对比较恶劣,重金属、酸碱性离子甚至放射性物质含量较高,在复垦时的难点在于改善土壤的环境,具体的措施有:填土造田,植物修复,灌溉与施肥以及微生物修复等,除此之外,还可以施加有机改良废弃土地基质。

2.4增加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制各开发企业投入一定的环境整顿资金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而对于此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则要依靠各地方的财政支持或是设立环境治理方面的专项资金,从而加大对矿山地区环境恢复的资金投入。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如采用项目招投标的形式,倡导社会各界资源进入矿区进行有偿的环境治理。

3结论

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危害着生态的平衡发展。在今后的矿业开采中,各地区政府部门以及开发企业,应从态度上、措施上以及经济投入方面都加大对矿山环境的整顿,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恒.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与保护现状[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6(1):15-17.

矿山开采环保措施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对全县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实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马桥镇、城关镇、寺坪镇等区域为重点矿区,以磷矿、硅石、铁矿、重晶石矿为重点矿种,逐矿区、逐矿点、逐工作面进行整顿和规范。

三、目标任务

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达到以下目标:

(一)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按设计方案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三)矿山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四)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五)探矿权、采矿权全部进入有偿化处置,矿业权二级市场得到规范;

(六)矿业权设置布局合理,规模开采、集约经营得到体现,资源转化率明显提高。

四、方法步骤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20日-年2月28日)。召开全县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利用电视、报刊、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使部门、乡镇、矿业权人明确本次整顿和规范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清查阶段(年3月1日-6月30日)。组织专班人员进行清理清查,重点查清以下底子:

1、证件的发放与审批情况

(1)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看是否有越权发证行为;(2)查证件有效期限,看是否有持过期证件继续从事探、采矿活动;(3)查发证程序,看是否有违规违法审批行为;(4)查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看是否办理了矿业权有偿转让手续。

2、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未取得探矿许可证进行探矿的;(2)探矿证到期未办理延续、变更、注销手续的;(3)取得探矿权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探矿的;(4)未按探矿设计方案进行探矿的;(5)以探代采,随意销售矿产品的;(6)未按期交纳下一年探矿权使用费的;(7)擅自转让探矿权或以承包形式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3、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1)无证开采情况;(2)越界开采情况;(3)越层开采情况;(4)非法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合股等名誉变向转让采矿权情况;(5)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与实施情况;(6)资源回采率高低情况;(7)采矿许可证主体变更情况;(8)无证运销矿产品情况;(9)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治理、植被破坏、乱占土地的情况;(10)安全生产情况;(11)采矿权价款交纳情况;(12)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交纳情况;(13)设计生产规模与实际生产能力情况;(14)贫富矿层综合利用情况;(15)采矿权的设置情况;(16)票证发放、使用情况。

4、行政执法情况

(1)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2)越权、越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况;(3)公职人员参股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三)集中整顿阶段(年7月1日-12月31日)。整顿和规范专班要根据清理清查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提出集中整顿意见,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研究后,全面开展集中整顿。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未进入有偿程序,欠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的,要依法限期追缴,逾期未交纳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4、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无尾矿库或拦渣坝造成污染环境、水土流失、破坏耕地、破坏植被、破坏河道等问题的,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责令按其制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山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审批、发放各种证件的行为,违法取得的各种证件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6、全面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专项整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整顿。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

7、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马桥、城关、寺坪三个矿区的磷矿进行重点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开采、加工、销售中的突出问题。河道采砂由水务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四)全面规范阶段(年1月-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或一个矿块多家采矿权的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规模矿山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各类矿山都要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生产规模小、采矿工艺落后、回采率低于设计指标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点并大点的矿山要采取收购、合股等形式理顺采矿许可证主体关系,予以规范;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企业,必须限期淘汰和退出;对没有取得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3、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4、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宏观监控,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进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机制,通过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6、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建立国土、公安、安监、林业、环保、水务、财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采矿许可证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7、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发[]48号)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年月-12月底)。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顺利通过省市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