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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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1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炸鱼、毒鱼、电力捕鱼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鸿塘镇、滨江乡,雄石街道办事处和东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渔政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3名以上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摸底调查、宣传发动和检查处理工作。

市农业局要认真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和专项整治行动的业务指导,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整治重点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要指定专门人员参加专项整治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的行动,结合维护治安管理和打击刑事犯罪等工作,从严查处炸鱼、毒鱼或使用发电机进行电力捕鱼的违法人员,负责野外检查人员的安全,对妨碍公务、抗拒检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商局要密切配合并协助参加市场内的整治行动,做好市场宣传,查处生产、制造和销售炸药、鱼藤(毒鱼药品)及电鱼工具的不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全面检查,并密切配合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重点检查处理。

二、严密组织,分步进行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摸底调查和宣传发动。2008年11月24至27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落实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摸清本行政辖区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的主要对象,分布范围、进行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会议,传单通知等方式,使管理对象深刻认识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的危害和危险性。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处理阶段:2008年11月28至30日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检查处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人员指导并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项检查行动。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处理阶段。2008年12月1至5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从重从严打击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

三、严格整治,依法查处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主要是炸鱼、毒鱼(包含醉鱼)和电力捕鱼(包含使用电瓶捕泥鳅)以及提供或买卖炸药、鱼藤和毒鱼药品、制造销售电鱼工具等。

(二)违法人员的处罚

1、凡在第一阶段主动自首并自行上缴,撤除或销毁炸药、毒药和电捕鱼工具的免予处罚,鼓励渔民弃捕从养开展河道网箱养鱼或进入养殖水域进行养殖生产。

2、对第二、三阶段查获的违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下列情况交由司法机关严厉查处:

(1)非法提供或出售炸药的;

(2)毒鱼手段恶劣、损害极大的;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2

一、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细化、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决策宣传。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结合我县经贸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民爆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宣传力度。

三、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清剿”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每月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日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结合安全检查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五、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县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民爆、电力、建材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及升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工作,切实巩固达标创建成果。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3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整顿活动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治理整顿。通过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有效监控运行状况,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使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改善,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工作重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情况,检查尾矿库各种证照的持有情况,检查尾矿库土地使用手续和建矿手续是否齐全;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殃及范围内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防洪、排水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9、检查上游式尾矿坝在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了勘察和专项评价;

10、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情况;

11、检查企业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2、检查尾矿库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从事地下采矿或露天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二)整治措施:

1、对于非法建设和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

2、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限期整改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3、对于持有其他证照,但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条件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4、对于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施工的尾矿库,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坝体勘察、评价的,要限期进行勘察、评价;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督促其按正常库标准限期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三、方法步骤

本次整治采取自查自纠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从现在起至2012年11月上旬结束,整个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

各涉矿镇(街道)要全面核查辖区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提出较大隐患治理项目,对非法和应予以关闭的尾矿库列出名单。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局:)。

第二阶段:隐患整治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量小,以及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的尾矿库作为整治重点,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关闭。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做好重点区域的整治和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对整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尾矿库企业,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活动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多方面利益。各涉矿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整治效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监局、监察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电业公司和各涉矿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各涉矿镇(街道)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改局: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对未按程序立项核准的尾矿库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涉矿镇(街道)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局: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无土地使用手续的非法尾矿库。

公安局:对关闭取缔的尾矿库不得批准使用爆破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的行为。

电业公司:对经审查无证或手续不全的尾矿库,停止电力供应,拆除供电设施。今后凡新建尾矿库需提供电力供应的,须有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

监察局:负责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督促各有关部门和涉矿镇(街道)全力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的镇(街道)或部门及工作人员,发出监察建议书。对于非法尾矿库,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公安部门在爆破物品批准使用和查处方面的责任以及电业部门在电力供应方面的责任。

各涉矿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

市政府安委会其他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全力配合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加强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整专项整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督查,及时通报。要与监察局互通督查结果,以政府督查和效能监察促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为中心,深入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路子,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为我市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奋力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实施“8160污染整治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等“三大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80%以上,出境水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省定目标,确保全市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强力实施“8160污染整治工程”

围绕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电力水泥行业脱硝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清洁生产审核”等8个方面的综合整治,完成160项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

一是实施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和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实施升级改造,增加脱氮、脱磷等功能,外排废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二是加快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孟州市、武陟县、修武县、温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中站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综合利用力度。新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必须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三是加快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要围绕扩大收水范围,进一步完善干、支管网,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各县(市)要结合已运行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力度,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环境效益。中站区要完成中站城区和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山阳区要完成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四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再利用”原则,对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整治,实现污泥的安全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2012年9月底前,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以贮存为目的(即不处理处置)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五是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达到80%以上,实现稳定、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察监测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整治。城区内餐饮业的加工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对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基准灶头3个(含3个)以上的餐饮单位,要安装经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烟道,并督导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油烟对周围民居等环境敏感点造成污染。

二是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城区内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工地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做好围挡,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建筑物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三是开展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强化机动车排气监管,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达标前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审验证件。对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差的机动车(高排放车辆)发放黄色标志,其余发放绿色标志。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对重型货车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积极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小排量汽车,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机动车。

四是开展燃煤煤质专项整治。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必须使用全硫份≤0.5%、灰份≤20%的优质煤炭(有特殊设计要求的锅炉除外)。加强煤质重点监控单位和年用煤量超过3000吨的其它用煤单位的煤质监管,对超标单位在媒体上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理。取得资质的型煤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添加固硫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是开展交通运输扬尘专项整治。城区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整洁,均衡装载,捆扎牢固,不得沿路泄漏、遗撒;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区范围内行驶。

3.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切实抓好蟒沁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的水环境整治工作。以皮毛(制革)、造纸、酒精、白酒、化肥、橡胶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深度治理为重点,通过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完善治污设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两个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孟州市要启动桑坡皮毛群三年搬迁整治计划,通过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及对保留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调整结构和布局,减少污染排放,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武陟县要继续实施小麻村皮毛群、圪垱店皮毛群环境综合整治,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对保留企业治污设施进行完善改造,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是开展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提升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道路沿线两侧(500米内)企业物料堆场要实行仓储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粉状物料运输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物料抛洒扬尘污染;企业厂区至主要公路干线的通道要硬化,并落实防扬尘措施。企业粉尘排放点源采取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50毫克/立方米。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加强管理,解决道路沿线扬尘污染问题。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关闭污染严重、列入淘汰名录的造纸生产线、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蓄电池加工企业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列入淘汰、关闭范围的企业,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列入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为重点建设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4.电力水泥行业脱硝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电力企业要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或改用低氮燃烧技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或脱硝改造;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2012年10月底前脱硝工程建成投运;其他电力企业要逐步开展除尘、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同时,各电力企业要完善锅炉脱硫脱硝控制分析系统,联入中控室计算机主系统进行控制,具备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进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发电负荷、增压风机电流等其它生产控制参数分析功能,具备核查调阅查取打印功能。

二是启动水泥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千业水泥有限公司等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企业2012年底前要启动脱硝工程建设,2013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综合脱硝率达到60%以上。

5.危险化学品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大全市环境敏感区域、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原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或建设新的治理工程,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风险较大、有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有关县(市)区要采取限期搬迁或关闭等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开展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金属企业开展限期治理,对属于落后生产工艺的坚决予以淘汰,切实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减少重金属排放,确保环境安全。孟州市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皮毛企业关闭淘汰任务。

三是加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为抓手,建立国家、省、市级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6.燃煤锅炉专项整治

一是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关闭到位,备用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市建成区内10吨(含10吨)以下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县(市)建成区内2吨(含2吨)以下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

二是对集中供热锅炉及保留的燃煤锅炉开展高效除尘、脱硫治理。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必须严格按环保要求(烟尘排放低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排放,同时建设密闭的煤、灰渣堆场和防扬尘设施。

7.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国家污染物最新排放标准,按照分类整治的原则,在全市组织开展粮食及饲料加工、制糖、屠宰、肉禽类加工、蛋品加工、水产品加工、食盐加工、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及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蔬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其他食品制造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对原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或建设新的治理工程,确保废水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提高全行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平。

8.清洁生产审核

继续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力度,督促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坚固水泥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订和实施中高费方案,充分发挥清洁生产的减排效益。

(二)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1.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开展生态县(市)、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工作,完成沁阳市、修武县创建生态县(市)环境规划的修编和审查工作;启动9个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工作;完成11个省级生态乡(镇)、41个生态村(其中省级17个)的创建任务。

2.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2012年6月底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度9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并通过达标验收;组织申报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并实施整治。

3.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畜禽养殖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工程,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为重点,完成3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其中示范工程6家)。通过强力推进重点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减排阶段性目标。

(三)大力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通过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环境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我市环境自动监控体系、环境监察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应急体系,有效提升我市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1.加强环境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省有关要求,继续开展环境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确保完成2012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强化对氨氮、氮氧化物等“十二五”期间新增减排指标的监控能力。在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监控设备,提高重金属自动监控能力水平。完善市、县两级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系统的科学、高效监管作用,为总量减排提供稳定、可靠数据支持。

2.加强环境监察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以深化“五化”管理(责任化、规范化、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为手段,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效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工作,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为重点,保障环境安全。开发环境执法移动平台,设置环境监管数据库、环境监察电子档案,显示动态监管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环境监管信息化建设。

3.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市、县两级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重点企业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应急机构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建立重金属监测体系,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提高县级重金属监测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专项预案,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健全环境应急体系,继续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重点风险源应急预案专家评审制和预案备案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建立完善管理档案,每月要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4.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

深入开展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以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场为重点,以定量化和规范化管理为手段,通过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内部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管,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完好率、运行率、达标率,充分发挥污染治理设施环境效益。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市控以上重点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要全面完成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

重点排污单位要建立中控平台,对治污工艺实施过程化、定量化、科学化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牌;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设备维修维护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行、设备维修、污染减排等管理台帐;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企业查找设施运行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企业积极整改完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管,严查不正常停运、擅自停运、暗排偷排、稀释外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奖惩机制。市政府按照“年初预算、年中调度、年底考核”的原则,建立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调度,严格考核,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二是完善河流生态补偿机制。要按照省政府河流生态补偿考核新的要求,完善我市河流生态补偿考核实施办法,实施严格考核。三是强化激励机制。大力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完善环保经济政策。继续实施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进一步落实燃煤电厂脱硫电价等环保电价政策。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扩大和深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办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健全农村环保监管网络。五是落实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5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有关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设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和防御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死灰复燃”无证矿点的打击取缔力度,确保打击取缔率达到100%。

二、整治范围

1、巩固已开展的打击取缔成果,防止已取缔的无证矿点、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2、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矿的矿山;

(2)越界开采的矿山;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

(4)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

3、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矿业主安全生产意识。

三、整治标准

持证矿山整治标准: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说明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开采,严格按照环保、水土、林业等要求做好环境生态保护工作,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无证矿点取缔标准:采矿人员、采矿机械、运输车辆撤出矿区,采矿固定设施(起吊设备等)、工棚等全部拆除到位。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本辖区所有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并报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整治阶段

由各乡(镇)组织、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集中打击取缔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持证矿山开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治。

3、验收阶段

各乡(镇)要及时总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开展专项整治自查工作,认真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调整充实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要求,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政25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精心部署,做到责任明确,整治目标清楚,整治措施有力,整治成效明显。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要加强对矿山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积极牵头组织有关矿山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持证矿山开采行为,彻底打击取缔无证矿点。

3、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矿点,同时,加大对持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公安部门对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的持证矿山及无证矿点要严厉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究非法民爆物品的源头;电力部门必须停止向无证矿点供电,发现盗电或原已切断电源现没有批准又恢复供电的,必须追究盗电者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对无安全生产合格证开采的矿山要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并处以罚款;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行为必须巡查到位、打击有力,发现无证开采或越界开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函告有关部门;交警、农机部门对无牌无照的农用车、手扶拖拉机等矿山运输车辆要坚决取缔;林业、环保、水土、工商等其他有关矿山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共同依法打击取缔无证采矿行为,实现我区无证采矿打击取缔率达到100%的目标,确保和期间矿山生产安全。

4、各乡(镇)、村、各有关部门都要明确每处持证矿山、每个无证矿点的具体监管责任人,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时间要求

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任务重、时间紧,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组织精干人员,切实开展整治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查摸底情况表,2月20日前必须按整治标准整治到位,2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内矿山主要道路路口、群众聚集场所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教育,要及时将整治情况采用简讯等形式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广电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开展动态,要将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树立正面,打击违法嚣张气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下午前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当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五)责任追究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电力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6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要求和《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对遂川、万安、安福、泰和等县的钨矿开发秩序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到20*年3月底,全市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全部处理;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配额生产、非法走私和收购钨砂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持证矿山开采行为更加规范。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决实行“两个停止”、“四个必须”的措施,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止供电;窿口必须毁闭,采矿设备必须拆除,工棚必须拆毁,民工必须下山。并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240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二)对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以采代探的界定,以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方案施工、是否有选矿设备存在、是否有矿产品销售情况发生等要求为标准。

(三)对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规划禁采区内的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探矿行为,并将情况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规划禁采区内开采钨矿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具体措施是采取“两个停止”,做到“四个必须”,并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越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设计方案施工开采,造成安全生产隐患和矿产资源破坏的,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依据《矿产资源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转让和非法租赁采矿权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核查,一经查明,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转让和租赁审批手续。对拒不改正或不按期改正的要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不得为其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和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六)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县级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新设采矿权申报手续和资料的把关。对凡是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三率指标”、环保要求、矿山安全条件、地质环境评估要求、最低开采规模的新设采矿权,一律不予批准;对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采矿权不得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其中,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告必须关闭的矿山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要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年2月12日—3月4日)

1、调查摸底。

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钨矿矿山和钨矿勘查项目按“三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并报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集中整治。

各县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督查验收阶段(20*年3月6日—3月底)

各县完成整治任务后,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市整治工作组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督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解决我市钨矿开发秩序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各县(市)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钨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强化措施,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切实抓出实效,不走过场。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已成立以吴敏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实行定点督查和工作指导。有关县政府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

五、市整治工作组人员及分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市政府决定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在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整治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重点整治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