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背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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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背景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1

【关键词】电力企业 保理电票业务 财务融资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部分供应模式空前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商品交易市场应运而生,从小,从弱到强,欣欣向荣。传统的点对点的供应和销售模式逐渐取代,爆发出互联网供应链模式,产生了巨大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需求。

一、电票发展迎来旺季

(一)产能过剩、应收账款增加呈现权放大电动车票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表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和成品库存水平从高位增长,意味着目前产能过剩的现象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十分严重。很多家上市公司2014元净利润总额高达2兆2312亿元,应收账款净额为1.34倍,根据应收账款过高而造成净经营现金流出,提高企业资金成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对微实体经济增长的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是货币供应不足的根本原因,但在巨额资金被沉淀下来的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减缓循环速度,降低货币效率。答案是:中央银行应该控制货币,尽快减少利差,信用约束电票系统同时发挥的环境,电票电子货币信用的功能和支付,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的多功能纸的特点,那么货币创新理念,引导企业使用电子机票为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的工具,为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才能真正达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槟勘辏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金融发展互联网企业,东风接收电子账户

在2013年发射电票,总是没有完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发展银行纯银还并不理想,大量中小企业银行、纯银还在场,不仅开始建造电力系统、机票更不用说普及和发展市场。另一方面,银行业务不熟悉企业会计电声音采取缓慢、不愿使用。近年来,金融发展通过互联网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市场纯银得到普遍承认,即使在中西部,如西部地区银行,我积极利用互联网银行企业客户为60%。在网上银行建设银行也完善各种电气渔票系统,绝大多数银行没有业务发展支持电票硬件环境以及企业客户账户、网上银行以及终端已经熟悉操作,可以接受电子票同意手术,加上电子账单更方便和更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

二、电力企业的保理电票业务的财务融资管理思考

(一)创新能源供应链贸易融资背景真实性标准门票

目前企业在贸易背景真实性议案权是合同债权和其他一级贸易形式发票和合同,审查交易每张发票的副本,而是实际问题实际银行虽然做了很多正式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确认工作,但企业通过交易合同和发票等表单元素还可以避免支出审查银行贸易融资工具,假背景现象仍然存在。而价值链电票融资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可以通过网络购物,网络数据和贸易背景真实存在,表水充分确认交易背景。为了提高电子供应链贸易融资工具和减少银行审查合同、发票和支付费用,人力物力积极促进电子供应链融资工具,需要从理念和制度创新规范要求。供应链融资为电子工具,通过印刷、网络和数据网络购物交易清单可以水,没有背景的真实性合同和发票为增值税审计。

(二)敦促加快建设电力系统中小银行,加快更换纸质票电票

虽然电子提交论文情况突变年均增长超过100%,但至今,纸质车票机票电替换率尚未达到50%。有关部门应对中小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电票系统安装施工要求严格,并敦促金融机构加快建设电票系统电子纸为中小企业加强宣传;中小企业;提高利率;减少纸张使用电子发票票同意加快发放纸质机票;电票完全取代的过程。企业积极实施功率电子供应链融资账户创造基本条件。

(三)建立电子账单尽快的法律地位,以促进电子客票的发展融资

目前,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措施”,“措施”的有效性水平的部门法规、有效性的程度较低,缺乏“票据法律”“电子账单账单作为有效的形式”。同时,电子帐单发行和流通网络中实现,使用没有无纸化电子交易,交易签名是实现电子签名在电子签名的形式,但随着票据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促进电力的快速发展票据融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的电子账单,一是丰富的实践的内涵和外延上的“票据法律“保护范围比尔支付与结算的纸作为一种工具,扩大电子账单的数据基于消息的付款结算;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建立票据、电子签名和签名手动显然已经在法律上平等的法律地位,使电子票据融资的供应链根据供应链,然后促进电子票据融资业务的发展。

(四)帮助建立一个更有效的信用体系,促进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构建信贷环境,商业票据债务人的所有记录和付款历史细节,发行更多的行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计划,将有效地提高他们的信誉,获得银行的录取率。同时,电票系统规范的商业接受客户信息,但也看到他的过去的信用情况,也为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电子票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作为传统金融服务线模式,适应强和后续调用格式为互联网快速发展形势,占领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商业银行抓住机遇,勇于挑战和创新,所以机票业务有利于电力供应链融资。虽然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是投资和融资项目活动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与不断创新战略预防风险,有效控制风险,无疑对投资和融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互联网金融理念下基于供应链的电子票据发展模式探讨》―邓伟伟,《金融会计》(2015年第3期).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2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电子网络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电子合同是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中的一大问题,如电子合同签订生效,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履行及违约救济等。本文探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在提交纠纷解决时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法律适用;管辖权

在互联网运用广泛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合同在所难免的涉及到电子网络,这给国际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新的发展前景,但因为电子合同的网络化,虚拟化以及各个国家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发展程度不一样,使得人们在运用电子网络进行跨国交易时产生很多问题,且因为其国际性而难以解决。

一、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违约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电子自助,ODR等方式,在运用这些方式解决纠纷时会遇到很多问题,包括:1.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来证明违约责任;2.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3.管辖权问题;4.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如ODR方式面临法律缺失问题。

二、我国法律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我国承认电子数据是书面形式的。本法第34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了电子合同签订的地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应当是原件,而这使得电子合同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涉外关系法律使用法》未对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作特殊规定。《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承担和电子签名的认证的效力。

三、主要国际组织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和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明确数据电文的范围,对承诺和要约等问题有所规定,但本身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用来应对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影响电子交易和其他形式真实性的基本问题。

四、完善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的探讨

(一)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确定和电子认证系统的建立

电子合同因其磁介质性和易更改性,使得在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大下降,而电子合同往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证明力的减弱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愿望。电子商务认证是使电子商务具有基本的安全性,从而可以被人们作为商业交易形式接受的基本要求。对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和电子签名真实性应当承认。

(二)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

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交易者信用互评机制。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

对于网上履行的合同,原来的连结点确定原则难以继续用来确定电子合同的连结点。但我认为在电子合同领域仍然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时候适用的主要原则。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相对于传统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要困难一些,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于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了相似规定,但其他国家的规定却与此不符。对于联合国的这一规定,各个国家如果借鉴的话,对于电子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会减少很多法律适用的纠纷。电子合同的履行分为网上履行和非网上履行,对于非网上履行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对履行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网上履行的电子合同,确定其履行地点就很困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各国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很有争议。分别提出信息发送地标准、信息收到地标准及适用特征履行说标准,但这种学说特征履行方必须借助于一个物理上的连接点,这样使得地点的确定更加复杂化。

我认为应当适用信息收到地标准确定履行地,这样不违背传统合同原则,容易被人们接受,其适应期间也较短。

(四)违约救济中管辖权的确定

目前在国际上出现两种否认国家管辖权的理论―新论和管辖权相对论,新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能够完全脱离物理空间的政府而拥有自治权力,从而否定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完全可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管辖区域,使用者可以通过自律管理来解决网络空间中的纠纷,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运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和该活动进入该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我认为这两种理论都太过理想化,法律的产生就是因为人的自律能力有限,而且如果网络拥有自治的权利,那么谁来扮演行业规则的制定者和权力的享有者,恐怕又会引起一场腥风血雨。因此管辖权的确定不应偏离传统法律创设新的规则。

管辖权是对内国法院管辖的确定,根据我国法律对传统合同的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在上述关联地中,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比较难以确定,其确定方法可以借鉴上文中对这两个地点确定的论述。

(五)新型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电子自助和在线解决的法律规定处于真空状态,对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以配合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五、结语

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发展迅猛,法律的规定总是落后于发展,应当在传统的法律上发展适合电子合同领域的法律,而不是创设全新的法律,因为电子合同始终属于私法领域,贸然创设新的法律必然会引起法律部门之间衔接的不当,适用混乱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邵景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评析,法学,2000(12)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3

关键词:网络背景;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在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双方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同的信息。比如,个人账户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商业机密等,此类信息一旦遭到泄漏,将会给双方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对于信息安全问题要给予更多关注与重视。

一、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基本概述

(一)电子商务信息概述在电子商务中包含许多内容,比如,商品、为相关人员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等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信息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大量不同的信息内容。而且因为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环节与领域相对较广,比如,商品购买、广告、银行服务以及信用卡、中介等,因此在整个活动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应的商品信息、竞争信息以及财产信息。此类信息非常重要,许多信息会涉及到机密问题。一旦信息出现泄漏情况,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相关人员造成严重影响。

(二)信息安全特点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完整性特点。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并被更多人接受,是因为电子商务具备较强的便捷性特点。为更好地完成交易,需要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信息出现问题,或者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对交易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二,保密性特点。在电子商务交易开展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相关主体信息,该信息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较为复杂,所以,在各环节工作开展中,要加强信息的保密性。

二、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环境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如今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网络环境自身存在一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系统自身出现漏洞情况。系统自身漏洞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现象,虽然无法全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漏洞问题产生。造成漏洞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系统设计研发过程中,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没有进行全方位考虑。这一情况的出现,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1];第二,网络自身存在缺陷。网络自身缺陷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网络协议的限制性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在传输中容易出现被盗取或者监听的情况。

(二)黑客入侵及病毒感染问题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整个过程是在网络中进行的。而网络具备较强的开放性特点,这一特点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机会。网络病毒具备侵略性特点,会对电子商务正常交易过程产生影响,并盗取相应的私密信息,比如,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

(三)安全技术问题安全技术问题也是造成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往往对于安全技术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与此同时,安全技术的作用与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一情况的产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网络背景下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有效措施

(一)加强安全技术的应用在网络背景下,为保障计算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可以加强对安全技术的应用。通过对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效。在实际安全技术的应用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由于网络协议限制的原因,使得数据流在传输期间没有得到加密。所以,在这一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监听或者盗取的情况。为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要加强对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对于整个交易过程,以及涉及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具体加密流程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在数据加密过程中,需要信息发送与信息接收双方设置并输入相应的密码,才能查看其中的信息内容,以此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防止被盗取情况的出现[2]。第二,加强对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身份识别技术可以对信息发送者以及信息接收者进行双重识别,使得验证信息的安全性得到保障。比如,在信息传输期间,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的方式,验证自身身份,从而接收信息内容,同时获取一定的访问权限。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签发协议的方式,对信息交易范围对象进行限制。如图2所示,在具体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图2身份识别技术流程第三,加强防病毒技术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黑客与病毒的入侵,将会对交易过程与信息安全造成影响,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恢复。基于此,可以将防病毒技术应用其中。比如,在软件开发中,要最大程度上避免漏洞情况的出现,不仅要对各方面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可以将预防病毒的软件植入到系统当中,对系统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图3)。一旦有病毒入侵,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工作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从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在元器件还是在技术上,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计算机芯片以及核心部件,需要进一步完善[3]。这一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受到很大影响,基于此,要将加强基础设置建设工作作为重点,使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在加强基础设置建设中,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投入力度,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与财力资源,促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可以对其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发展情况,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使得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

(三)完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开展中,可以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得信息安全得到保障,避免出现信息被盗取等情况(见表1)。第一,对有关交易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虽然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是同时也增强了教育的不安全性与不稳定性[4]。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一情况的产生,使得用户信息安全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基于此,在保证信息安全中,要将完善交易安全法律法规作为重点与关键,针对在交易中影响交易的工作行为,或者盗取信息等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等问题能够得到更好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要肩负起自身责任,对传统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第二,对有关电子支付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带来很多便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买到相应的商品或者获得服务。但是,交易中存在的不安全性问题,使得电子支付存在一定的隐患。基于此,应对电子支付方面中的金额伪造问题以及赊账问题等,进行有效处理[5]。传统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所以,要在传统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样可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促使不同的法律法规都能够在保证信息安全中发挥自身价值。

(四)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对计算机电子商务安全的研究中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因素都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比如,系统漏洞问题、网络攻击问题等,都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与信息的安全。因此,为最大程度上确保交易安全与信息安全,要加强信息安全交易过程防范工作。在具体防范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见表2)。第一,加强信息交流阶段的安全防范。一般情况下,商家为促使消费者能够对自身商品有更加正确的认识,往往会在平台中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内容,将其展示在页面中。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问题。比如,将产品到网络平台之前,可能会出现版权被盗等情况,盗版商品的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家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进步。基于此,为防止在这一阶段中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对相应的信息文档进行及时的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在之前,不会出现被盗取的情况。第二,加强商品交易前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安全方案。在当今经济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商品在交易之前,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内容,利用合同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双方都可以履行自身责任。基于此,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信息安全,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保密的方式,确保双方合同内容的安全。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4

对于我国而言,在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背景下,我国的本土软件业迅速发展,国外软件业也已于我国加入WTO前后涉足我国,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出现拆封合同、点击合同等软件类合同诉讼,但在事实上,使用拆封合同进行软件销售、施行电子商务在我国已非常普遍,此类纠纷已经潜存于我国。鉴于此,我国深圳市刚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电子商务条例(草案)》中开始试图对拆封合同进行调整,然而该条例却未对拆封合同的具体规则作出明确,在缺少研究的情形下,唯一的定义条款甚至难以分辨拆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这种欠缺也折射出学界对目前由技术促生出的新合同问题的忽视。因此,基于合同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对拆封合同问题进行有向性研究,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减少我国软件业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不确定性,这对于研究合同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也具有基础价值。

一、异化的合同-拆封合同概述

(一)问题源起

计算机业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逐步成熟的技术降低了硬件生产成本,网络的平民普及化使用使计算机软件在公众市场上实行大规模销售成为必要,又由于从业者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价格的随势走低又使业者在与个人购买者交易时难以通过对等协商来订立合同进行单独授权,[②]如果使用交易中惯用的默示合同,软件的无形财产性质又使之很难满足软件交易的必需,尤其是在依知识产权法不能对版权等施加令业者满意的保护的场合下更是如此。于是,软件业者利用契约自由主义,在格式合同之上发展出拆封合同来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

使用拆封合同进行计算机软件销售现已成为各国软件业普遍的商业惯例:[③]有的直接将条款印制于包装之上,标明拆封即生效;有的在包装上加注提示,表明包装盒内存在一份合同书;有的在包装上没有任何说明,只是在包装盒内封入一份合同书。软件拆封合同内容则一般包括:软件版权声明、使用授权,用户限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责任豁免等。拆封合同的使用迥异于传统,这构成了与传统法律相冲突的主要原因。

现代生活现已不能离开计算机须臾,而居于强势地位的计算机业者利用条款拟定者的便利,往往在合同中定有不公平条款或其他的与强行性规范相冲突的条款,一方面造成消费者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受到不合理掣肘,于消费者不利;一方面又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不利。拆封合同在计算机业中使用所招致的问题可能远远比使用于其他行业所可能引起的问题更多,很大程度上,这源于计算机与人们工作生活关系的密不可分,进而导致在对对立利益进行衡量时的难以取舍。

(二)问题所在

拆封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凭包装上的条款、提示进行意思表示,付款接受标的物后方可知晓合同内容的格式合同。

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拆封合同由销售者预先拟定,通过在包装外或包装内进行提示,一旦拆封,则对方当事人须遵从合同限制,这种使用方式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说非常有利,但也正基于此而令其与传统合同在许多方面差之甚大,甚至与合同传统规则格格不入:首先,相对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在其付款之时甚至并不知晓合同详细内容;其次,拆封则生效似有违合同生效规则;再次,交易发生之时仍不为合同相对人所知的拆封条款是否构成有效的合同内容,这是拆封合同中最关键的问题;最后,如果承认拆封合同的使用合法,那么承诺行为、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条款的效力如何确认。

英美法传统的国家一般从软件版权授权角度而使用“拆封授权”(shrink-wrap license),来作为软件使用许可中的合同型授权的一种,有时也从合同角度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agreement),以表明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从英美法系的这种用语差别上,我们也可以看出拆封合同本身所呈现出来的非同以往的合同争议与知识产权属性。拆封合同使用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结合软件本身的特点,通过对合同作拆封使用来实行软件的规模销售、规模授权,降低成本、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时,通过契约自由主义设定债权相对权也可以收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想效果。由于拆封合同试图通过合同来对知识产权施加额外的保护,与作为强行法的知识产权法也时时产生冲突,从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涉及到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重大问题,这也是各国在面对拆封合同问题时颇费周折而争端不断的原因所在。

对拆封合同的研究肇始于英美法系的现实案例,此中研究又以居于全球软件业翘楚的美国为先。基于软件业以及电子商务在新经济的重要地位,欧洲各国以及南非、马来西亚、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对拆封合同展开研究,争取在制度层面促进本国新经济的发展。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美国便开始出现数例拆封合同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拆封合同的效力问题成为案件的焦点。案件经由不同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但在规则缺失的状态下,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区别非常明显的判决。拆封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美国几经反复,即使是现在,伴随着对《统一计算机交易法》(the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的争论,拆封合同又一次成为各界瞩目的焦点。在争论中,美国各法院对拆封合同曾经作出的判例被纷纷引用,以作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所以,本文拟自美国的拆封合同判例以及UCITA中受到广泛争议的公众市场授权条款(mass-market license)开始对拆封合同进行研究,综合分析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则,而后在我国法的背景下设计我国的拆封合同规则。

二、从判例法到成文法:拆封合同规则在美国的逐步确立

计算机业能够帮助美国占据新经济领先优势,原因之一便在于美国具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全面的计算机法律制度,美国的相关判例、研究往往得到各国重视。对于拆封合同问题,在十几年的时间内,从判例法到制定法,美国逐步确定了相关规则。

(一)从否认到认可-判例法对拆封合同的接受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5

[关键词] 电子提单 效力 欺诈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背景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电子提单的特点是无纸化,买卖双方以及承运人之间都只是保有电子提单的密码并且电子提单的具体内容也是由承运人在大副验货合格后出具的。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运输方式的革新同时银行审单方式的陈旧依然恪守严格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导致货物与单据无法同时到达。承运人往往不愿意承担耽搁船期的风险尤其是在租船运输中存在速遣费(如果提前返航则有相应租船费用的折扣返还,如果滞期了则相应要增加租船费用)。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来说,国际市场价格总是在变化的,只有尽快提货转卖才能避免可能的价格损失。但是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只有持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才能提取获取。因此,收货人通过保函加副本提单来提货同时承运人也乐于接受保函放货。如此看似完美双赢的做法却会给正本提单所有人(买房所在地银行)带来巨大风险,买方在得到货物之后可能会不向银行赎单。

二、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

电子提单正是由于无纸化形式,在流转中主要是买卖双方以及承运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在托运人提交获取之后经过了大副检验之后将货物表面状况录入网上格式提单中,并将登陆下载的密码告诉托运人。承运人还应当将电子数据传输给议付银行但收货人不能得到数据。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收货人先去议付行议付货款得到电子数据然后与承运人数据核对提货。这样的流转方式能够有效避免收货人在凭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后不去银行赎单的欺诈情形发生。同时电子提单的运用能够节省银行审单的麻烦。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也能够避免第三人假冒收货人去提货的情况发生。因为,银行在议付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文件才能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所以第三人是无法冒充收货人去提货的。

三、电子提单的物权效力分析

《汉堡规则》规定了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提单具有提取货物支配货物的物权效力。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类似: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单据要具有物权效力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纸质化;2.能够方便转让流通;3.能够代表一定的货物价值能够支配货物。传统的纸质提单由于有实物载体而且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皆赋予了提单物权的效力,持有提单的人可以支配货物,也可以将提单转让,但是电子提单由于无实物载体而且电子数据具有方便修改的特性。

由于电子提单有极大的经济便利特点,因此我们不能否定电子提单的物权效力。法律所要做的是赋予电子提单物权效力,主要应该从两方面入手:1.立法将电子提单纳入到提单的应有范围;2.密码成为电子提单转让流通的客体,那么如何进行流转由谁来保证提单信息的安全。

电子提单在合同订立以及充当纠纷解决的证据方面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首先,合同的成立需要有要约、承诺,从而方便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地点。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电子提单的无形性使得合同订立时会导致效力瑕疵或者无法生效。第二,我国法律有关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方面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用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代替。因此,数据电文由于很容易被删改,证明力很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英美法中根据最有证据规则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为书证原件,以计算机阅读形式传送的信息数据,由于易于修正而不留痕迹,只是法庭难以作为证据接受 。

因此,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将电子提单纳入单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国际公约方面《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法则》确定了一项通讯协议的标准化格式。

在关于电子单据信息安全方面,国际海事委员会1990年通过的但是尚未生效的《电子提单规则》(简称CMI规则)规定,密码是电子提单得以转让的关键。电子提单的密码易于被窃取,在现有科技条件下这也是困扰国际贸易双方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在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当先要求议付银行将收货人的相关信息发送过来进行核对同时要求收货人出具与议付货款时一致的身份证明。

电子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便利了国际贸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时间,同时也解决了保函欺诈问题。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不高,信息容易被篡改导致电子提单法律效力瑕疵。今后,各国应当加强电子数据安全性维护以及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法律上为电子提单的广泛应用扫清道路。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版

电子合同的背景范文6

(1)交易前的准备

交易前的准备过程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前的准备活动。与传统国际贸易不同的是,以国际电子商务为基础的交易前准备,是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广泛寻找交易机会和交易伙伴,进行价格等成交条件的比较,了解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和文化背景等的过程和活动。

传统的交易前准备的做法是这样的:买方通过广告等媒体了解所欲购商品的信息、供货商以及价格等等,再进行货源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了解各个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修改购货计划和进货计划。接下来是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购货地点、交易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而在网络环境中,整个准备过程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卖方利用Internet和各种贸易网络商品广告,积极地上网推出自己商品的信息资源,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扩大贸易范围和商品所占市场的份额。买方则随时上网查询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资源,推拉互动,共同完成商品信息的供需实现过程。在国际电子商务系统中,贸易信息的交流,通常都是通过双方的网址和主页来完成,我们把这种支持交易前准备的过程称为交易前支持系统。这种信息的沟通方式无论从效率上,还是从时间、空间的便利上都是传统方法无法比拟的。

(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

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固定下来,签订相关的电子贸易合同。在商品买卖双方都了解了有关商品的供需信息后,具体商品交易磋商过程就开始了。在传统的贸易过程中,贸易磋商过程基本上是交易信息的传递过程。这些信息均反映了商品交易双方的价格意向、营销策略、管理要求及详细的商品供需情况。通过邮寄单证传递是贸易磋商中既费时又费力的过程,并且国际邮资昂贵,尤其是在贸易磋商回合较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以国际电子商务为基础的交易磋商的整个过程可以在网上完成。原来交易磋商中的单证交换,交易过程在国际电子商务中演变为记录、文件和报文在网络中的传递过程。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系统和专用数据交换协议自动地保证了网络信息传递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可靠性。各类商务单证、文件,如:价目表、报价单、发货通知、付款通知等,在国际电子商务中都变成了标准的报文形式,提高了整个交易过程的速度,减少了漏洞和失误,规范了整个商品贸易的过程。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要工具的交易,具有很多无法预测的磋商和签订合同的过程,我们把这些支持磋商和签订合同的过程称为交易中支持系统。该系统实际上就是在交易前支持系统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它支持着买卖双方完成交易磋商直到 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

从商务和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交易中支持系统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和系统的复杂程度也大大地增加了。首先是系统必须从技术上确认用户的订货要求没有欺诈和恶作剧行为,其次是确认供应方确实是合法单位并且保证他人不会盗取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因此,这类系统往往在运作机制上较为复杂,通常要求交易各方事先在制定的网络认证中心进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注册,只有已注册的用户才能从事网上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将会提供动态联机认证和保密措施。因此这类业务常常发生在一些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关系相对比较固定的贸易伙伴之间。

(3)结算付款

买卖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后,交易涉及的有关各方大大增加,如中介方、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公司、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买卖双方要与国际电子商务有关的各方面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可以将所购商品从卖方按合同规定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其间最重要的就是电子支付环节。传统的现金和支票付款方式的资金支付过程在网络环境下将会有很大的改变。改变的结果是,原支票支付方式被电子支票方式所取代;原现金支付方式被信用卡方式所取代。这一切都以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电子支付系统即交易后支持系统为基础。该系统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使之能够完成资金的支付、清算、承运、发/到货管理等。这类系统由于涉及到银行、运输等部门,所以运行机制的复杂程度和系统开发的难度会大大地增加,但用户操作运行的难度并不大。

在交易双方通过协议完成各种交易手续后,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起运,可以通过电子贸易系统跟踪货物;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应的单证支付资金,出具相应的银行单证,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这一阶段是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备货、组货、保管、保险等,然后将所卖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方包装起运、发货,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电子贸易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

2.我国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