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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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1

2020年4月16日,《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随着网络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网上争议递增,网络仲裁的需求和应用率将日益上升。但网络仲裁仍然存在相关规则不健全,仲裁和司法认识不统一,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本文以近年来增长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纠纷为研究样本,发现网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比较突出,仲裁和司法对适用电子送达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网络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网络仲裁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网络仲裁的发展。

一、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类型化分析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以“网络借贷合同”“仲裁”“不予执行”为关键词,共搜索到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22日为止的918份执行裁定书,并对前述仲裁不予执行的裁判理由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当前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的几种理由

法律依据

数量

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仲裁调解协议

《仲裁法》第二条、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

245

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法释【2018】10号

377

违反金融业规定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184

违背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91

仲裁机构管辖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七条

21

通过上述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借贷合同中,网络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主要有:1.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2.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签订了仲裁调解协议(“先予仲裁”裁决);3.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中,电子送达程序未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属于不予执行仲裁决策的首要理由。由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是否有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网络仲裁中适用电子送达仲裁文书是否有效的争议分析

(一)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是否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研究发现,在诸多网络借贷合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仲裁中的电子送达程序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认定网络仲裁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裁决书无效。

事实上,《仲裁法》没有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由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送达规则。仲裁裁决书能否采用电子送达,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送达规则确定,不能直接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查明申请仲裁事项所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规则前,径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仲裁裁决书适用电子送达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持赞同态度。

(二)网络仲裁中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生效时间和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电子送达凡到达受送达人系统的均确认已送达的一般标准。如网络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邮箱送达仲裁文书,那么无论当事人是否查看、是否操作电子邮箱,均应当视为有效送达。受送达人是否确实收悉相关仲裁文书,均不影响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释〔2018〕10号文件规定,此种情形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中常常被认定为“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并应当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案件在认定仲裁机构适用电子送达未保障当事人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忽略了该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即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审查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

(三)网络仲裁中关于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约定是否属于限制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格式条款

一般情形下,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网络仲裁规则,那么应当遵循网络仲裁规则下关于电子送达的约定,它并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格式条款。在具体个案中,基于网络借贷合同案件中,出借人一般为网络贷款公司,借款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所以双方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实践中,一部分案件倾向于认定借贷合同中关于电子送达的条款属于不利于借款人的格式条款,应当加以特别提示,否则属于无效条款。

司法机关通常认为由于未对电子送达加以特别提示、说明,不利于被执行人充分认识电子送达的含义,客观上也存在由于被执行人手机号码更换、电子邮箱弃用等未能收悉相关通知的情形,因而仲裁过程未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三、增强网络仲裁电子送达仲裁裁决获得执行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仲裁电子送达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首先,网络仲裁中的电子送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仲裁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要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当事人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不属于当事人意识自治的范畴,不是私法调整的行为,而是公法调整的对象。这是仲裁和诉讼中送达制度的首要区别。由于仲裁法对电子送达没有作统一的规定,因而与民事诉讼对电子送达的规定造成冲突。

其次,从实质上考察,仲裁虽然在开庭、审理、送达等方面具有相应灵活性,但在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及要求仍然是一致的。因而在网络仲裁规则中,通过电子送达仲裁文书,采用书面审理相关案件的,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如,建议在网络仲裁中对电子送达等涉及当事人重要程序权利的事项,做出特别提示,并通过现代电子技术保存已告知特别提示的证据。同时,注意提高电子送达成功的识别率,增强对受送达人回执情况的收集等,以增加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合法性的认可度。

(二)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和监督应严格限定在法定事由内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2

地 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

门户网站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电子商务型”企业信息门户网站第一年服务内容

(1)网站空间总容量300m

(2)提供.net或.com域名一个

(3)网站设计、制作、维护页面制作、维护数量没有限制

2、每年上门培训系统操作5次

3、可提供3种语言版本

4、信息门户服务系统

5、提供服务功能

*0文章列表功能

*1链接列表功能

*2事件/活动列表功能

*3下载功能

*4图片列表功能

*5定制客户页面*6文章列表: 可以实现 公司介绍、服务介绍、产品介绍、技术介绍、客户支持、解决方案、服务支持、成功案例、诚聘英才、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基本功能。

*9链接列表:可以实现 友情链接等功能。

*10 事件/活动列表:可以实现 重大活动、公司新闻等功能。

*11下载功能:可以实现 下载中心等各种文件下载功能。

*12图片列表:可以实现 销售网络、图片展示、站点导航等。

*13定制客户页面:可以实现 客户注册、网上报名等用户需要的特殊功能。

6、网站最大模块数量11个模块

第二条 系统建设及服务费用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设计和制作服务。合同签字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 服务按照年付费,每年服务费用为: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系统服务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4、 总服务费用包括:系统设计费、域名使用费(国际域名)、空间租赁费、应用系统建设工具使用费用、服务费用等。

5、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费用,乙方在通知甲方支付租用半个月后仍未收到甲方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的网站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提出全部网站制作需求并提供由需求所产生的相关资料。

2、甲方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的正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3、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为甲方提供应用系统租赁服务,并保证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如甲方拒绝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述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索已发生业务所涉及的款项之余款。

第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六条 补充条款: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3

关键词:旅游;自动谈判;谈判策略;谈判协议;规则推理;案例推理

中图分类号:TP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09-2081-03

Study on Automated Negotiation Strategy and Protocol for Tourism Enterprises Based on CBR and RBR

LIU Xiao-wen, CHEN Hai-bo, YU Jin

(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inan Normal University,Haikou 571158, China)

Abstract:The negotiations between enterprises with service chain partnership, like service companies in tourism, have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contents of negotiation are relative regularity and decision is easy to make by the help of negotiation rules or cases. According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study proposes a negotiation support model for tourism automated negotiation by introducing the technology of RBR and CBR. The system architecture, automated negotiation strategy and protocol are analyzed and design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Travel; Automated Negotiation; Negotiation Strategy; Negotiation Protocol; CBR; RBR

自动谈判系统被誉为是下一代B2B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自动谈判系统和谈判支持系统进行了研究。曹慕昆基于BDI框架研究了自动谈判系统中的自动谈判流程,设计了一个谈判决策模型[1],研究了支持在线自动谈判的Agent通讯协议[2];张鸽和蒋国瑞[3]提出了基于辩论的多Agent商务谈判认知模型,对该模型的认知结构表示和决策机制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李冉冉和孙华梅等[4]研究了一种基于MAS的一对多淘汰制自动谈判模型。汪定伟和王庆等人[5]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集中采购的价格谈判的特点,提出了讨价还价轨迹图的概念。该轨迹图可以记录谈判对手的历史谈判数据,分析其心理特性,为当前谈判提供参考。唐敏和孟波[6]提出一种融合了多Agent和案例推理技术的电子商务谈判系统模型。该谈判系统模型应用CBR技术捕获并重用以前成功的谈判案例,从中提取适应性策略来为交易提供决策支持。

类似旅游服务企业这一类具有服务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企业间的谈判协商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例如谈判内容相对规律、谈判决策易于规则化和案例化。这些特点使得通过引入RBR和CBR等技术可以建立更加灵活和实用的自动谈判模型,更有可能真正应用于商务实践中。现有的研究对这一类谈判协商没有加以特别关注。针对这一问题,该文以提高自动谈判效率和成功率为目标,将规则推理技术(Rule Based Reasoning, RBR)和案例推理技术(Case Based Reasoning, CBR)融合运用于构建面向旅游服务企业的自动谈判模型。文章按以下逻辑展开论述,首先,对该自动谈判模型的总体框架进行分析和设计;接着着重分析并设计了引入RBR和CBR后的自动谈判策略和自动谈判流程。

1融合RBR和CBR的旅游服务企业自动谈判框架

1.1总体框架

类似旅游服务企业这一类具有服务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企业间的谈判协商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例如谈判内容相对规律、谈判决策易于规则化和案例化等。针对这些特点,以下提出一种融合本体和CBR技术构建的自动谈判模型。模型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模型中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代表服务购买方的旅行社MAS(Multi-Agent System, MAS),二是代表服务供应方的各类旅游服务企业MAS。

其中,旅行社方MAS负责汇聚旅游服务需求信息,发起并管理与旅游服务供应企业的自动谈判过程,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包括以下几类Agent:谈判过程管理Agent、谈判任务分配Agent、谈判对象搜索Agent、服务需求管理Agent、规则匹配Agent、案例匹配Agent和案例学习Agent。服务供应企业MAS是指几类典型的旅游服务企业的MAS系统,如住宿服务企业、运输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和餐饮服务企业等。

服务供应企业方MAS负责跟踪和管理各自的服务资源,代表旅游服务供应方与旅行社MAS进行自动谈判。一个典型的服务 供应企业MAS包括以下几类Agent:谈判过程管理Agent、服务资源管理Agent、规则匹配Agent、案例匹配Agent和案例学习Agent。各类Agent的具体功能将在后面介绍。数据服务层中除了服务企业信息库和服务资源库以外,主要包括两类知识库:合同规则库和谈判案例库。其中,合同规则库主要存放旅行社和服务企业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契约规则,如数量折扣规则、收益返还规则、淡季促销规则和组合促销规则等;谈判案例库则主要以特定的案例框架存放旅行社或服务企业以往的一些成功的谈判内容和谈判过程信息。

图1旅游服务企业自动谈判模型总体框架

1.2自动谈判策略设计

引入RBR和CBR后,旅游服务企业间的自动谈判被分成了两种模式:规则谈判模式和案例谈判模式。不同的谈判模式下,自动谈判策略也不同。在规则谈判模式下,旅行社方和服务供应企业方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彼此对相关的谈判内容有一定的契约规则,如数量折扣规则、收益返还规则、淡季促销规则和组合促销规则等。谈判根据合同规则库中的规则自动完成,从而提高旅行社和服务企业之间的协商效率。案例谈判模式下的谈判策略的提取则可分为两种情形。在案例库的设计中有一类信息比较特殊,即谈判过程类信息。其中两个重要的特征项是谈判出价序列和谈判还价序列,分别用于保存谈判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的给出的报价序列。

当谈判案例库中存在谈判出价序列和谈判还价序列记录时,自动谈判系统将对以往谈判案例中的出价与还价过程的分析,从先前的谈判案例中提取隐含的谈判策略。谈判时,系统将根据以往相似案例在谈判过程中的让步序列来确定自动谈判策略[6]。具体操作方法是将价格序列中相邻两项的差值与最初的出价相除,即可得到谈判者出价的让步百分比,进而可以得到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让步程度序列:

用{}=′

当谈判案例库中不存在谈判出价序列和谈判还价序列记录时,自动谈判系统将采用基于时间约束的谈判策略。在实际谈判中,谈判双方Agent往往都有一个谈判结束的期限,希望至少在此期限到来之时能够达成协议。谈判双方Agent根据各自的情形会有不同的偏好。通常,希望在时间期限内较晚完成谈判的被称为保守型Agent,希望在时间期限内较早完成谈判的被称为激进型Agent,对达成协议的时间没有苛求的被称为平稳型Agent。相应的三种谈判策略分别称为保守型策略、激进型策略和平稳型策略。保守型Agent常常在谈判最开始的时候往往让步幅度较小,会尽可能保持初始提议值;而在谈判时间即将结束时,则会加大让步幅度的调整力度,会很快地给出其保留值;激进型Agent则往往在谈判开始时对议题值的让步幅度较大,很快接近保留值,但是在谈判的后面部分对议题值的让步幅度较小;平稳型Agent一般会按照一个预先设定的规律平稳地增加或者减少报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引入[7]中定义的时间决策函数F(t),F(t)是以时间t为自变量的函数,体现了谈判的让步程度,其形式如下:

F(t )k(1k )(t / T )=+--

其中,函数F(t)满足0F(t )1££,F(0)=k为谈判Agent的最优提议,F(T)=1为谈判Agent的保留提议值,e表示谈判主体对时间的偏好。相应的基于时间约束的自动谈判策略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O是谈判主体在时刻t关于属性j的出价。min jO为谈判主体对属性j愿意支付的最低值,max jO为谈判主体对属性j愿意支付的最高值,j F (t )为谈判主体在时刻t关于属性j的时间决策函数。e的取值有以下三种情况:

(l)e>1:谈判主体采取的是激进型策略,即在谈判初期的出价很快接近保留值,在此后的阶段出价的改变很少。e越大,出价越快到达保留值,在此后的阶段出价保持不变。

(2)e

(3)e=l:谈判主体采取的是稳健型策略,出价随着时间呈线性增长。

2.3自动谈判流程设计

引入RBR和CBR后,旅游服务企业间自动谈判流程如图2和图3所示。旅行社方发起自动谈判的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1)首先,旅行社作为购买方将汇聚的旅游服务需求,如住宿类需求、门票类需求、餐饮服务类需求、交通运输类需求等输入服务需求库中,由谈判任务分配Agent分解并分配具体的谈判任务;

2)之后,谈判对象搜索Agent在服务企业信息库中搜索满足相关条件和需求的服务企业;

3)规则匹配Agent在合同规则库中搜索是否存在与相应的服务企业相关的合同规则,若存在,则由旅行社谈判管理Agent按合同规则模式向相应的服务企业谈判过程管理Agent发出自动谈判请求;若不存在,则转至步骤(4);

4)由案例匹配Agent在谈判案例库中搜索是否存在与类似的服务需求相似(相似度大于给定阈值)的谈判案例,若存在,则由旅行社谈判管理Agent按案例模式向相应的服务企业谈判过程管理Agent发出自动谈判请求;若不存在,则进入人工辅助谈判模式。图2引入CBR后旅行社方发起自动谈判的流程

其他服务供应企业,包括酒店、交通、景点等的自动谈判流程:

1)首先,服务企业谈判过程管理Agent接受由旅行社谈判过程管理Agent发出的服务需求和自动谈判请求,由服务需求匹配Agent确认服务资源能否满足该服务需求,若不能,则拒绝自动谈判请求;若能,进入后续步骤;

2)若能满足服务需求,则判断旅行社谈判过程管理Agent请求的自动谈判模式,若是合同规则模式,则进入步骤(3);若是案例模式,则进入步骤(4);

3)由服务企业方的规则匹配Agent在合同规则库中搜索是否存在与该旅行社相关的合同规则,若存在,则由服务企业谈判管理Agent按合同规则模式开始与该旅行社的自动谈判过程;若不存在,则转入人工辅助谈判模式;

4)由服务企业方的案例匹配Agent在谈判案例库中搜索与该旅行社是否存在相似(相似度大于给定阈值)的谈判案例,若存在,则由服务企业谈判管理Agent按案例模式开始与该旅行社的自动谈判过程;若不存在,则转入人工辅助谈判模式。

3结束语

针对旅游服务企业间的谈判协商活动具有的谈判内容相对规律、谈判决策易于规则化和案例化的特点,引入RBR和CBR技术设计了一个自动谈判模型,对引入两种技术后自动谈判支持模型的总体架构、自动谈判策略、自动谈判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设计。

参考文献:

[1] Cao Mukun.Multi-strategy Selection Supported Automated Negotiation System Based on BDI Agent[C].Proceeding of 2012 45th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2012: 638-647.

[2] CAO Mukun.Agent Communication Language for Automated Negotiation Online[J].Journal of Networks,2010,5(6):675-682.

[3]张鸽,蒋国瑞,黄梯云.基于辩论的多agent商务谈判辩论产生和决策过程研究[J].运筹与管理,2011,(2):7-14.

[4]李冉冉,孙华梅,蒋国瑞,黄梯云.基于Multi-agent的一对多淘汰制谈判模型研究[J].信息系统学报,2008,(1):29-36.

[5]汪定伟,王庆,宫俊,万福才.双边多轮价格谈判过程的建模与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07(1):94-98.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4

目前,国内某蔬果量贩超市出现了尴尬一幕:“山寨”店不论整体数量、规模还是单店销售额,均超过了“正版”店,还吸引了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加盟。据悉,这主要是由“山寨”连锁超市只收取品牌使用费,总部不做统一供货,超市经营哪些货物由店主决定。因为收费低的同时还能使用“名牌”的招牌,“山寨”连锁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而专家给出的建议,投资“山寨”店虽然能得到暂时的利益,但由于总部根本不在乎砸掉“克隆”来的牌子,长久下去,吃亏的还是“正版”店以及投资者。此外,针对“山寨”店,“正版”店不排除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可能。

10元箱包加盟骗局多

据武汉工商部门称,目前市场上的10元箱包加盟多半是骗局。总部虽然给出10元箱包进价只需5元,进1.58万元的货就可成为加盟店的承诺。但付款后,总部发来的货要么不是预定的品种,要么数量不对,2010年以后相关投诉明显上升。因此相关部门提醒投资者,不要轻信盟主的“小投入、大回报”的宣传诱惑,同时在签订加盟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因其往往是经销商事先拟好的“一边倒”合同);不要轻信许诺,特别是预付货款的合同,一定要基于双方的充分了解,否则可采取其他的付款方式,比如货到验完之后再付款,以减少上当几率。

房地产投资者

虽然国务院及国家国土资源部在2013年初就下达了所有在建及在售的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的要求,目前在一些地区,仍有部分商家在做从事相关建设与销售。另据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小产权房建设面积已达六十多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其中相当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尚未完全被相关部门所控制,这就给了不法商家机会。为此,相关人士提醒房地产投资者,莫为眼前小利而触犯国家大法。

电子杂志全军覆没

2012年8月,国内最大的电子杂志创办人汪东兴黯然离开了ZCOM。此举被业内称为整个行业的真实写照:从2013年兴起,到2010年的高峰,吸引了1亿美元的风险投资,再到近两年的主流企业纷纷倒闭或濒于破产边缘,电子杂志仿佛走到了末路,几近“全军覆没”。虽然还有人在探究电子杂志覆灭的原因究竟是企业无能、集体浮躁、商业模式的虚幻或者用户需求变得太快,但对于风投界来说,血本无归使得电子杂志被归入了经典失败投资案例的卷宗。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5

[关键词] 合同法;格式合同;电子商务;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 G320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可谓是一个分工合作的契约社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出于对效率的追逐和交易成本的控制,在某些领域我们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逐条协商,尤其是当一方当事人具有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接受,这种合同我们通常之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促进了经济繁荣,但是也带来了交易不公现象,表征为对契约自由的违背,更甚至成为欺行霸市工具。随着网络电子商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也迅即完成电子化转型完美的适应了这一潮流,以崭新的姿态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网络电子商务环境终究不是实体经济环境,其存在诸多新的因子,面对格式合同的这种新发展,我们需要对它进行继续研解,以此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格式合同的概念

关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各国不一而同。法国法称之为附合合同,德国法称曰一般契约条款,英美法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之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第39条称之为格式条款,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称为格式合同。我们认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从形式上,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单方面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具体条款。

三、格式合同的发展变迁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内在的经济源动力与深刻的社会发展背景,格式合同概不例外。

(一)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物质匮乏

在这个时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物质相当匮乏,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市场狡猾活动不活跃,契约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具体谨慎协商,故此在这个阶段,并未产生对交易程序的更高要求,更不具备其物质基础。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市场交易逐步迫切,格式合同的产生具备物质基础。同时,自然法思想兴起与传播,契约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故而梅因发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格式合同的发展具备了理论基础。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交易需求

随着垄断性大企业的渐趋形成与发展博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通道,尤其是公用、公共事业私营化的发展,对交易成本与程序提出了较高要求,作为缔约主要手段的合同势必要做出回应,终于在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随之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采用格式合同。

(四)网络经济时代――格式合同新发展

随着网络时代、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者通过在线点击合同、网络格式合同的缔约形式在线订购产品与服务。传统形态的格式合同以网络电子化的转型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大潮流,实现了完美转型。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商企业或商家将缔约条款以网络化的形式公布于特定的网络平台,供不特定的潜在用户浏览,浏览者只有完全同意这些缔约条款才可以与之完成合同缔结,这完美的契合了格式合同的内质,以网络电子化的形式继续贴合经济发展需求。网络电子契约的发展导致了在网络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网络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适应并促进经济发展才能得以兴盛,才能更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否则法律制度便失去其存在意义。

四、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利益平衡

(一)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冲突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首先表现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缔约一方往往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从而对契约自由造成损害。合同条款拟定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具有垄断地位,这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这种优势地位使其有可能将格式条款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排除平等协商的可能。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烟草、天然气、邮政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等行业。

2.合同条款欠缺协商性。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格式合同的条款全部或大部分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预先拟定,这一点显著区别于一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单方拟定并非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也可以由第三方代为拟定或由特定团体或国家授权机关制定,但无论如何相对人不直接参加格式合同的制定。

3.缔约人非出自自愿。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而当事人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背离了合同的公平与公正原则。

4.损害相对人利益。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往往以霸王条款的形式出现,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比如电子商务贸易中,网络卖家往往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提供售后服务等;第二,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诸如规定不提起,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网络环境下,往往商家规避纠纷处理办法,一旦出现问题,指定本地管辖机关,造成对方维权困境。第三,自我赋权。

(二)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协调

1.充分发挥效率价值。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时间是格式合同的较大价值,尤其是在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领域更加需要该项功能的发挥。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尤其是电子商务业的发展,交易速度远非现实交易所能比较,更不可能与每一个消费者进行具体协商。格式合同的网络电子化能够最大程度的精简缔约程序,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对消费者甚为有利。这就要求尽量完善格式合同制度,使之功能最大化。

2.重在维护交易安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频繁,市场信息不对称,激烈市场竞争、市场行情变幻莫测,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不确定或偶发事件多发,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能够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转移风险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一方面,强化合同条款拟定一方的督管。现实中格式合同条款往往由强势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合同经验,由专业人员或组织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从利益上来看,这种合同往往有利于拟定方,而对另一方不利。强化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涉及合同核心权利与义务条款的控制、监管,尤其是公共事业、公共服务领域,减少“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诸如所拟定条款必须交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经公开听证等形式通过方能生效,定能事半功倍。

另一方面,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化,最大限度的分化偶发事件风险,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双方责任与损失。

3.发挥经济干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对于某些涉及公共领域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干预即可达到此种效果。一方面,国家可以由特定机关专门统一制定与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强化行政审批来进行调控,如此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便可通过合同的形式达到目的。诸如,春运期间提高火车票的票价,又比如对民用电进行区间电价收费等。

4.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强化格式合同的书面明示形式,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避免违约与纠纷。尤其是现代网络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相隔甚远,互不相识,更无从得知其他信息,只能依靠销售者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也以此断定,更有甚为诸多安全使用说明与警示,因此书面明示就变得尤为重要。现实案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隐晦己方义务,标注产品信息不明确、模棱两可等现象,造成消费者的维权陷阱而备受其害。

英国学者丹宁勋爵认为:免责条款越不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所需要的通知程度越高,有些条款应以红色墨水印在文件上,并以红色手指标志指出,其提请注意才能被认作充分合理。

五、小结

合同法是最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部门法之一,同时合同法也是社会的创造财富之法,经济繁荣,贸易频繁,必须鼓励市场交易,这就需要发挥合同法的作用。格式合同是合同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尤其是在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广泛应用与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魔鬼,极易成为掘取利益的工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格式合同以网络化的形式焕发了新机,随之伴生而来的诸多弊端一样不容小觑。但我们相信,在坚持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对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进行利益平衡,充分发挥格式合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就能使之为经济发展服务。

[参 考 文 献]

关于电子合同的案例范文6

一、计算机证据的可接受性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一切材料。材料要想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某种联系,对证明案件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并且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合法的。在网络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与案件有某种联系且收集程序合法的计算机信息能否成为计算机证据,关键要看计算机信息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直接把计算机证据列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因此,有人提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计算机证据在诉讼法没有明确之前,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概念都是经过高度抽象而成,它来源于社会实践,高于社会实践。当社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网络名词术语时,立法专家当然不会将计算机证据考虑到证据体系中去。互联网概念的引入和网络生活的渗透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制定或修订于1991年和1996年,没有直接将计算机证据列入法定的证据形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是网络生活的普及和渗透,在推动我国的立法建设中必然考虑到未来的电子商务,因此,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承认了计算机证据在商务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在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第9条明确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使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倘偌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能得到的最佳证据而以它是非原件为由,从而否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这一条款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的证据力。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法律本身如何完备,如何崇高,而在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在网络案件日益激增的今天,如果不把计算机证据作为适格的证据使用,或许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但却牺牲了法律实质上的公平。世界各国正在或已经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承认计算机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加入WTO梦寐以求的愿望即将实现,必须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计算机证据的可接受性,才能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促进和保障我国的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计算机证据的法定形式

计算机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形式,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证据属于书证,因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第二观点认为,计算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因为计算机证据在某些特性方面与视听资料具有共性,如必须借助一定的视听设备才能反映信息内容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计算机证据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视听资料,它是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以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确。

证据形式的划分是以证据信息所依附的载体定的。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表现的信息都是书证,如合同、提单、书信、票据、电报、传真等。凡是用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反映一定的文字、图像、图形、动画、声音的信息,都是视听资料。一般的视听资料往往存贮在录音带、录像带上,它不象书证那样,信息的存贮和展示是同一的,它所含信息的存贮和展示是不同步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存贮时,看到的仅仅是信息的载体,并不象书证那样直观地展示信息的内容,如果要展示或还原信息的具体内容,必须借助于录音机、录像机等视听设备。因此,视听资料是一种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的证据形式。计算机证据和一般的视听资料所含信息类型(如文字、图形、图像、动画、声音等)、证据的易损性、存贮和展示的不同步性完全一致,并且都可以靠听觉或视觉去感知,所不同的是,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信号存贮的,数据质量较高,一般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存贮的,数据质量较差而已。因此,完全可以把计算机证据作为一种高质量的特殊的视听资料包容到现有证据种类中,而不必重新确定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三、计算机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由于计算机证据的脆弱性,容易被篡改、虚构、重组,并且往往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在评价一项计算机证据的证明力时,应考虑到其生成、存贮及传递的客观性、可靠性、完整性。<<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在确定数据电文的证明效力时,同时指出,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收件人的方法,以及其它任何相关因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9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由计算机证据易被伪造且难以查证,其证明力较其它证据形式低,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计算机证据难以定案,往往需要其它的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四、相关案例

案例一:电子邮件,辨明过错是非

原告是某投资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去年11月底被“炒鱿鱼”,原因是严重失职。原来,一个多月前公司决定裁员,并制订了减员计划表。不料,“黑名单”上的部分员工不久却收到了部门经理下发的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他们欣然同意续签。当裁员决定公布后,这些员工纷纷要求讨个说法。公司只好破财消灾,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补偿金或加发工资。事后公司追查责任,发现此事是原告违反工作程序,直接将表格发给不知情的部门经理们所致,于是将原告辞退。原告认为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流程,公司并无明确的规章制度,自己何错之有?于是,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公司辩称,有关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公司虽然没有制订明确规章,但事实上早已在过去的工作中形成,原告也理应清楚。为此,公司提交了从1998年10月13日至去年10月27日原告在工作中发送和接收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公司认为,这些电子邮件充分证明,续签合同的程序是:首先将名单交给制造总监,然后由制造总监与部门经理们讨论通过。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这一操作程序,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这些电子邮件的真伪。被告称,6年来,该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均受各自的密码保护,其他人包括网络管理员都无法打开。当使用人发出邮件并作磁带备份后,该电子邮件便无法更改。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今年6月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了被告提交给法院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浦东新区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案例二:拔号上网,直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