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1

摘 要 在发电厂,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着各类风险,可能危害人身以及设备的安全,所以电力安全隐患治理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发电企业安全隐患的控制治理措施,通过强化管理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P键词 发电企业 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

中核运行主要负责秦山基地1台30万千瓦压水堆、4台65万千瓦压水堆、2台70万千瓦重水堆核电机组和2台100万千瓦压水堆机组的运行工作,机组在日常运行和大修期间开展的作业类型多、参与检修人员多,事故隐患多发,若不及时消除,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还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将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

一、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总体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络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首要任务。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原则和规定。

企业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安全质量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业安全工作。各处室作为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安全管理网络的二级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科队及班组为安全管理网络的三级机构,由科室及班组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组成,科室和班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均应结合现场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法规、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内容学习,提升自身安全素质和知识水平。努力做到现场执行监督指导工作有依据有规范;在指出和纠正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或现场错误时,做到态度诚恳,以理服人,以避免对工作人员心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遵从“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原则,公司员工人人有权在现场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向企业相关领导、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处室报告或举报现场安全隐患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处室、科队、班组管理人员及兼职安全员的监督范围也不仅局限于自身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发现其他单位、部门的人员存在违章行为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情况,也应指出和纠正。

二、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现场为本,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工作负责人同时是本工作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展任何一项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工作组成员认真做好风险分析和风险告知,现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组成员在现场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应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配合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对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的违章和纠正要求,须立即落实整改。对监督人员提出比规程、标准更高的要求,有条件应积极予以落实,限于现实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努力在将来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闭环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和考核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人员违章行为,应当场指出,并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对违章人员及责任处室开具违章通知单和整改通知单。安全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通过生产早会或生产日例会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于通报的问题各单位、处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应跟踪落实整改,限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向安全管理部门反馈,形成闭环管理。

(三)不断提高,做好经验反馈和分析总结

安全管理部门及生产处室应做好管辖范围内安全监督工作有关问题数据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学习和经验反馈,查找安全管理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落实管理改进举措,完善安全管理体制,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结语

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血和生命的教训之上的,因此,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做到警钟长鸣,不能松懈。为了进一步提高店里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成效,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将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要依据实际,对各类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和治理;最后要注重总结和提高,不断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2

关键词:合力共管;治理;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对涉电外部安全隐患方面高度重视, 同时集全社会合力共管,不断治理隐患问题,防止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国内涉及电力生产隐患情况

2012年3月,电 监 会 发 出 《关于 深 入开 展 电 力 安 全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在 近 年 来 电 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跨省跨区重要输电通道和典型受端电网,百万千瓦级大机组和大电厂,大规模集中接入地区风电场以及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超超临界机组和自然条件恶劣的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随后,一场大规模的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在电力行业展开,一大批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被排查治理,其中,一般隐患308393项,整改率达到94.98%;重大隐患237项,整改率75.11%,未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均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资金27.93亿元。 正是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扎实推进,保障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自2012年8月份以来,全国电力事故和安全事件起数及人身伤亡人数明显降低,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事故,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2013年1月14日,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促进电力行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信息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促进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建立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二、深圳电网外部安全隐患成因和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深圳地区电网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外部安全隐患逐渐形成,外部安全隐患因城市建设轨道建设等引起的违法填土、树木超高、违章建筑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有越演越烈之势,到2013年6月为止,已经形成危及输电网安全运行的有800多处,危及配电网运行的有500多处且危害程度在加剧和隐患数量在上升,如何有效治理隐患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外部安全隐患成因有以下情况,一是在电力电缆通道上和在高压线路下种植树木,树木根径和重量挤压运行电缆造成破坏以及树木超高碰触高压线路形成隐患点。二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施工危及电力电缆高压线路。三是城市轨道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产生的渣土违法堆填引起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产生的隐患点。四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建筑屋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

电力外部安全隐患如果任其恶性发展,将会危及电网运行和人身安全,根据深圳电网近五年安全隐患事故进行统计,因违章施工、违法填土、树木超高、外力破坏等原因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造成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人身伤亡十三人;深圳市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每年人民币7亿多万元, 给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带来危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不管是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治理隐患所花经费,都是造成社会能源严重紧缺、资源供应不足、环境压力加大,危害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全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及电力隐患的形成进行制止和治理。

三、外部安全隐患的控制及治理。

电力外部安全隐患四点成因全部都有人为因数为主导,可以通过协调和行政手段予以控制和消除,附以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只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可有效将安全风险降低或消除,使安全局面在可控、受控、在控状态,预防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运行。

隐患治理可按以下步骤达到有效控制。一是由电力运行部门作为设备管辖部门,应做好线路巡查,及时发现外部隐患,制定隐患处理措施,将隐患情况上报有关单位和上级领导。二是由城管和国土巡查大队做好属地巡查,制止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产生违章建筑和种植树木(因条件因素在保护区只能种植矮杆景观树)。三是建立供电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社区三方联动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已经形成的外部安全隐患,能落实到隐患制造单位的,应做到发现一单控制一单,将隐患及时消除,杜绝隐患事故的发生,一般的流程处理如下:

发现隐患——由运行部门负责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隐患工作排查。

现场沟通协调处理——由运行部门与隐患制造单位沟通协调,制造止隐患发展和消除现有隐患。

发出隐患告知通知书——如果运行部门与隐患制造单位沟通协调未达成有效控制,运行部门向隐患制造单位发出隐患告知通知书。

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运行部门向隐患制造单位发出隐患告知通知书5个工作日未处理的,运行部门向隐患制造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采用行政手段——运行部门向隐患制造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5日内未处理的,可采用停止供电和行政执法机构采用的其他行政手段处理。

发出律师函——采用行政手段处理未果的,向隐患制造单位发出律师函通过法律维权。

对于发展中形成的外部安全隐患,应做到发现一单控制一单,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参照上述流程处理。每月对发现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滚动跟踪,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关键节点,完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走廊标识标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加大清查力度和线路巡护;做到有条不紊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

电力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为了国家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和本人的安全,及家人的幸福。全员全社会同心协力共同努力,通过沟通协调与行政执法,附以法律手段,治理电力安全隐患,创建电力安全环境,同时可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更好的满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3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 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 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 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 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 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 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四条 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 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 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 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 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 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 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 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 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 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 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 上、5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 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 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 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 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 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 安部第 108 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 定》(公安部第 121 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 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 失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 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 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 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 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 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 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 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 等级的认定。

(四)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 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 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 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 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 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 3 号令),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 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电监会《燃 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xx〕3 号),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 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 大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 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 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 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 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 36 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 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 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 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xx〕10 号)要求, 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 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 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 (办安全〔20xx〕72 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 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xx〕79 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 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 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 3 号令)开展 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 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xx〕3 号)开展贮灰场大 坝安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 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 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 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 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 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 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报 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自评 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 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 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 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 2)。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Ⅱ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Ⅱ级重大 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力企业报送的以及 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定级和登记 建档,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评估。经评估为Ⅱ级重大隐患 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 办通知单。经评估为Ⅰ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可由 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 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 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 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 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 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 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 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 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 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 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 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 区电力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 告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 17 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 区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 17 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 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 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 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 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监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4

中图分类号:TM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电力施工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隐患,并通过三个方面直截了当的分析了造成施工安全隐患的人为职责和潜在的客观问题。同时,也提出如何去解决施工中隐患的方法,进一步强化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对以后的隐患防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施工;安全隐患;解决方法

0 引 言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新材料、事物像雨后春笋般不断地涌现出来,此时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出现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更多地暴露出来。电力建设施工领域中出现的伤亡率还是占相当大的比重,是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多发区。因此,做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确保电力安全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关电力施工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电力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1 国家电力施工管理部门责任

1.1.1 电力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与职权不相匹配及彼此协作不够。项目核准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的规划审批,比较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但却不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是安全综合管理部门,但实践中基本停滞在事故查处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但对项目的过程管理不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管理,但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表面上看,多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电力建设项目,有利于项目安全,但由于部门较多,且职责与职能不匹配及相互协作不够,从而造成监督管理不到位及相互推诿等方面的问题。

1.1.2 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及安全责任层层传递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工作。但实际情况是,企业的安全工作往往由分管安全的副职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基本以跑项目、创效益为主,并未真正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1.1.3 安全机构设置不规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从检查情况来看,许多电力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该项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

1.1.4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培训,逐步提高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隐患及危险源的识别能力。但现实中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表现在培训课时不够,形式内容简单而缺乏效率、针对性。

1.2 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1.2.1 大量招用农民工,施工队伍素质下降。随着大量电力建设施工工程的开工,电网建设施工单位大量雇用农民工,以弥补自身施工力量的不足。这种现象在跨省作业的队伍中尤为突出。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较差,安全操作知识也非常肤浅,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加之培训不到位,此时安全管理及施工质量极易出现问题。

1.2.2 施工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埋下安全事故隐患。电力施工安全隐患大部分产生于施工方的唯利是图,导致施工过程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从而突发安全事故。

1.2.3 工程施工工期不合理,或在实际中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而抢赶工期。当前的电力建设工程由于采用招投标管理,承揽工程竞争较为激烈。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竞相压低价格,所以导致施工企业预期利润较低。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利润的较大化,在单个工程利润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缩短工期,增加承接工作数量来扩大利润。

1.3 施工安全方面

1.3.1 安全投入不够。由于工程竞争较为激烈,许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争相压低标价。在对工程管理到位的情况下,仅能实现微利或保本;如果管理粗放,甚至要亏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但在实际中,安全措施费用未专项支付或被挪用的现象较为普遍。

1.3.2 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存在参建队伍较多、交叉作业、室外作业等特点,现场存在的隐患较多。但施工一线人员往往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视而不见。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治理,最终极易酿成安全事故。

2 针对电力施工安全隐患采取相应对策

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参建各方共同努力。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 安全管理的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项目(核准)审批、安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协作要进一步加强,逐步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把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安监、建设行政主管及电力监管机构,以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早介入,开展安全管理。

2.2 项目安管人员各司其职。电力建设业主或发包方应当不断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安全第一责任入职责,不得以包代管。依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严格实行资格和工程业绩审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依法确定并及时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督查,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点的安全指导,杜绝工程违法转包、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明确对策措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3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企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电力施工来讲,不断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极其重要。电力施工隐患排查的重点是防坍塌、防坠落、防地质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是一个排查、治理―再排查、再治理的不断循坏往复的过程,努力实现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的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

3 结论

据上所述,排除电力施工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当务之急,笔者个人认为应该针对特定的施工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管理培训,从提高个人的施工安全意识着手,让大家从内心真正认识到电力施工安全隐患的强力破坏性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陈奇.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分析[J].建筑安全,2009,(05).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5

区工信局在2010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按照区安办《关于报送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总思路的通知》(德市旌安办[2010]45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信局工作职责,依法对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下,并简要提出2011年工作思路:

一、2010年工作总结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等活动,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6次,300余人参与。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1、强化非法生产企业的排查整治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评价不达标。工信局加大了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整治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未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单位。

2、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

工信局着重开展了对灾后农房重建侵占电力、燃气管道设施和通道及农村电网改造过程的安全检查。加大了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了民爆器材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

3、强化在特殊时期的安全执法检查

在冬春两季、汛期、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按照“企业全面自查、专家专业检查、部门综合督查”的要求,对重点行业和场所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保证了重要时段的生产安全。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信局着重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基础设施、工艺系统、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硬件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工业企业100户余次,排查治理隐患100余项,整改率100%;检查其它企业50余户次,排查治理隐患100余项,整改率100%。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工信局按照区安办做好“三项行动”信息报送和日常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阶段性工作总结。随时保证手机畅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文6

通过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淘汰落后生产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综合整治内容

1、各地各部门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督促防范措施、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

2、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投入、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职工培训、事故查处等环节。

(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内容

1、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严格按照西政办发〔〕34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大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投入,抓紧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

主要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安监局。

2、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把握安全准入条件,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工企业关停转产和搬迁;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

3、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深化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大力推进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在继续深入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的同时,积极推进“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大力推进适时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全面推进省市两级GPS监控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超长、高速和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以安全运营为条件,围绕人、车、路和环境状况,深入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安全评估,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县开展“安全带行动”,确保每一个驾驶员、乘客、乘员正确系好安全带;深入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力争把摩托车事故降下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创建“平安畅通县”、“平安农机”等活动,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平安农机”为载体,努力构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

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持续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和砂石船等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深入推进水上“救生衣行动”;深入排查治理航运企业、水运施工企业和水运船舶的安全隐患,加大公益性渡口码头安全投入,改善客渡船适航条件,强化签单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平安渔业”活动,加强渔船、自用船检测检验,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多的老旧高危渔船的淘汰工作,逐步完善渔船安全防护设施;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交通局、水利局。

5、建设工程安全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在建公路、隧道、桥梁、房屋、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深化以防范工地脚手架、高支撑、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水电施工边坡治理,严防泥石流、山体崩塌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主要责任单位: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整治。开展民爆企业防“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专项整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强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经委、公安局。

7、消防安全整治。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加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安专项整治,加大对非法经营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加油站、网吧、歌舞厅、医院、学校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施、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

8、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质监、旅游、教育、电力、国土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游乐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加强县内风景名胜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对幼儿园、学校楼房安全、寄宿制学校学生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加强对地方电力企业和农村电网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督;重点防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主要责任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年全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5月10日至31日)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年”活动及开展“三项行动”的工作安排部署,及时制定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二)第二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围绕季节性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重要建筑物防雷设施等存在的隐患,特别要做好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措施。抓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消防等事故易发行业(领域)的排查治理。

(三)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