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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范文1
二战后包租飞机大量涌现,产生了订立合同的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担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相分离。为此,实际承运人被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首创并被1978年《汉堡规则》引入了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以下以公约指代这两个公约)。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以下以我国相关法律指代)也都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是多式联运的基础制度,在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海上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与国际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基本相同,因此笔者探讨以航空运输实际承运人为主,结论也类推适用于海运实际承运人。
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本文如无特别说明,责任包括法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立法者的目的是保护旅客/托运人利益,以解决签订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这一比附援引的立法模式具有避免繁琐重复的优势,但也导致实际承运人责任不够明确,为保证法律适用准确,须对实际承运人责任进行深刻探讨。
根据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根据缔约承运人的委托承担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须不是连续承运人。因此,实际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是因其接受缔约承运人的委托,这种委托可以根据法律推定成立;实际承运人应当实际运输了旅客或货物;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不是连续运输,其非连续承运人。
根据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客/托运人可以直接对其主张履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诉讼,实际承运人制度构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从解释论看,笔者认为其符合利他合同构成要件,应当以利他合同分析实际承运人(利他合同债务人)从事运输中与缔约承运人(利他合同债权人)以及旅客/托运人(利他合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
哪些因素影响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责任
比附援引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缔约承运人责任的实际承运人责任是法定的合同责任。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于本身所界定的运输合同,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承运人最低限度的强制性合同责任,这些法定条款直接进入缔约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内容,不允许承运人排除。这在客观上达到了将合同条款制度化的效果,因此公约所规定的缔约承运人的责任为法定的合同责任,实际承运人责任比附援引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对缔约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其责任性质为法定的合同责任。
由于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反对缔约承运人在法定责任基础上向旅客/托运人约定更高的合同责任,因此比附援引缔约承运人责任的实际承运人也可能承担约定的合同责任,不过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在下面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条件的论述中我们还会谈到。需要指出,在实际承运人行为引起侵权责任的竞合场合,并不妨碍旅客/托运人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实际承运人负责的运输,旅客/货方可以直接对前者提出法定的请求权,可以直接实际承运人要求赔偿。在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旅客/货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体现对旅客/货方保护的价值。这一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连带债务,并非不真连带债务,理由在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相同的――实际承运人运输区段内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行为引发运输合同违约;两个债务具有牵连关系并在内部发生分担和求偿;发生的缘由非因各自的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而是因为法律直接规定连带。
如果将缔约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扩张适用于实际承运人,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缔约承运人承担法律未规定责任或放弃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一方面规定了缔约承运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提高旅客/托运人保护程度考虑,允许缔约承运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不过,对于后者,只能拘束缔约承运人本人,而不能直接、当然地扩展适用于实际承运人,除非实际承运人同意缔约承运人上述约定的合同责任安排。
第二,事故或延误是否与实际承运人行为有关。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将缔约承运人的合同责任扩充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但两者是共同而有区别的(Jointly and severally)责任,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实际承运人都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须事故或延误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履行区段,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如果事故或延误未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履行区段,应当由缔约承运人承担责任。其次,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行为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身的性质造成的,则损失与实际承运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然不存在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
实际承运人承担哪些合同责任
在海上或航空运输合同法的框架之内,承运人的责任既包括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诸如出具运输凭证义务、货物通知和交付等义务,也包括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实际承运人责任比附援引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中缔约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虽有与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的优势,但是却存在实际承运人责任不确定的问题。因为缔约承运人的合同责任内容,如上所述,既有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条款,也有来自于约定合同条款,不是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承运人,却要比照缔约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其到底承担什么内容的合同责任?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责任,还是也包括了缔约承运人运输合同中约定的(高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责任?笔者对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从其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承担法定的合同义务这一点已无疑问,是否对旅客/托运人承担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根据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客/托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源自法律规定。因此,缔约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之间达成的约定条款,不会影响实际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这层关系是由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来调整。因此,实际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比照的内容并不包括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内容,比照的源自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法定合同义务,这些法律当中规定的承运人合同义务一体适用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这是最低程度合同义务,并且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承运人排除,在客观上达到了将合同条款制度化的效果。如果实际承运人自愿同意表示接受缔约承运人约定的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则缔约承运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应对旅客/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缔约承运人对运输合同所考虑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仅对其履行的运输承担责任;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的相互承担责任;旅客/托运人可以向两者任何一个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相互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为何?从文义解释来看,“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凡涉及对方运输的,均可视为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由此一方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将导致另一方承运人的责任。从大陆法系连带债务的理论来看,构成法定的连带债务,并非不真连带债务。
双方承担连带债务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承运人负责的部分运输,除此之外的区段运输实际承运人不承担连带债务。这种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减小了旅客/托运人证明事故究竟是缔约承运人还是实际承运人造成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旅客/托运人的合同权利并未被扩大,其边界仍然只是缔约承运人的责任范围。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中任一方向旅客/托运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如果未事先约定,公约规定根据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实际承运人有无责任限额?特定情形下实际承运人是否会失去法律规定责任限额的保护?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如果实际承运人因为其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失去责任限额保护的,那么共同诉讼将对两个承运人提起,两个承运人都要承担无限额的赔偿责任。旅客/托运人可以同时向两个承运人要求赔偿责任,而不是只能向其中一个要求无限额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缔约承运人不计后果的不良行为丧失责任限额保护的,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的责任则不超过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规定。
实际承运人能否以对缔约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旅客/托运人?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实际承运人是利他合同债务人,因此可以以其与缔约承运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所生抗辩事由对抗旅客/托运人,但是不能以缔约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之间对价关系所生抗辩对抗旅客/托运人。
完善多式联运制度,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从解释论来讲,利他合同债务人应当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的合理解释,应当以利他合同来分析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的三方法律关系并确定实际承运人的义务责任以及对缔约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的抗辩权。笔者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性质是法定的合同责任,如果缔约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比法定责任更高的合同责任,实际承运人同意受拘束,则实际承运人也在法定合同责任之外承担约定的合同责任。事故或延误是否与实际承运人行为有关是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当地扩大运输责任主体以保护旅客/托运人利益,已成为国际运输公约和各国运输立法正在逐步不断强化的趋势。然而我国合同法却未规定多式联运区段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连带责任,这不利于旅客/托运人的保护。相比相继运输,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和运输主体更加复杂,旅客/托运人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更应当加强多式联运中旅客/托运人的保护。为了顺应电子商务与多式联运的发展所引起的对合理分配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双方利益与风险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我国应当规定多式联运区段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加大对旅客/托运人的保障。这有助于我国完善多式联运制度,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①傅廷中:《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及其适用》,《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
②唐明毅:《新国际航空旅客/托运人运输责任制度及其影响》,《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第72页。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范文2
1.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
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顾在市场上承揽任务,却不注重合同的签订或签订草率,往往忽略对于对方的资质、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的审查,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为了承揽业绩,签订不平等条约,使部分合同缺失公正。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合同文字不严谨,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一旦遇上纠纷就没了协商与调解的有力依据。
2.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
一般企业合同管理的弊病都是在合同前期谈判、准备工作和即将签订这一阶段往往备受关注。但当合同一旦签订了,往往就被当做普通的事务文件收藏在文件夹中,失去了实现权利义务的意义,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使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因而,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的履行阶段。
3.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很多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意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以致产生了合同管理上的诸多问题。还有的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尤其在生产过程中,忽略合同条款,合同形同虚设。合同管理人员不了解经营生产工作,经营人员不了解合同条款,一味答应对方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交付要求,无法对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损失,为合同高效、有序的履行买下了很深的隐患。
二、如何有效进行企业合同管理
1.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合同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是依法执行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根本,这就要求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由此可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管理方面的试纸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可以从合同管理人才培养和引入开始,加强合同教育、合同意识,对法制观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和学习。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2)在实践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和在职学习;结合实际事例分析总结,安排学习讲座,并进行一系列的专业考核。
(3)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任,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往往存在的问题都是由于一系列细节决定的,缺乏必要的流程说明、完整的权责明晰和工作内容规划。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必须从细节做起,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制度为基本依据,确定工作规划,规范流程并明确权责。指定负责人员以确保合同的整个周期都有相关的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修订;对法律风险应有明确的风险意识和规避措施,从而对整个合同期间出现的违约问题,应采诉讼或其他补救措施等都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要注意: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及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在合同起草时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签署正式的合同本文中应尽量避免用词不准确、条款不明确,避免过多空白,注意加盖骑缝章避免少数不诚信单位擅自更换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方面,应避免订立合同形同虚设,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交付要求等提醒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调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
3.完善材料归档制度
除了对于合同本身的管理之外,与合同相关的材料也需要进行严格的保管和归档。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应当注意电子数据的保管,例如电子数据交换记录、电子邮件、网银过账记录等方面,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向对方单位交付成果,资料或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签收函。
三、结论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风险控制
在建筑建设组织过程中,在法律环境内,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系列行为,按照施工合同,建造师是管理团队核心,需具备较强合同管理能力,掌握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保证工程管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承包商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国际化发展,承包商不仅面对国内激烈竞争,需考虑国际层面竞争。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要素,旨在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重要性
对于合同管理概念,它是一种权责利的规定,利用程序性条款内容,制定双方工作程序,限制双方不法行为,利用责任条款形式,分析双方工期与造价责任。若发生建筑行为问题,例如,地质勘查异于勘查报告,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不能及时出图,建筑业主的特殊施工队进度较为滞后,供应商提供设备、材料检测不合格等问题,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可给予相关处理。通过合同管理,能明确合同可操作性,防止双方深陷矛盾纠纷中,当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出现不合格问题时,根据相关条款,可给予相应处理。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职能要点
首先,针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合同管理为起点,仔细分析项目合同,进而控制整个建筑项目的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的工作过程、管理职能。合同管理由合同“分析—资料—网络—实施控制—索赔管理”等所构成,形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网络化、子系统化。
第三,加强合同管理,实现管理职能。例如,工程计划管理、项目成本管理、建筑信息管理、组织计划管理等,它们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该类联系即可作为工作流程,解决工作的顺序关系,也可作为信息流,进行信息流通、信息处理。
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因素
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建筑合同管理中风险因素主要包含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首先,客观风险。在建筑合同管理中,客观性风险是由合同条件与法律法规确定,风险责任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是无法回避的,当合同形成之后通常无法改变。实施清单报价时,建筑商中标之后,综合单价的建筑企业无法改变,只能根据合同条件内容,承担一定的市场价格风险。
其次,主观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人为因素所致,利用人为因素也可规避合同风险,国内大多数建筑合同中,业主通过竞争地位、起草合同条款形式,以苛刻条件形式,在合同条款中隐含风险,有些承包商着急承揽工程,不注意自身权利,使得合同签订呈不平等状态,合同签订具有随意性、盲目性特点。同时,某些承包商受到业主限制,合同平等性原则难以体现,进而增加了合同风险性。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控制对策
首先,树立利益原则,重视合同管理重要性,强化合同作用认识。签订建筑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必须全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质量、违约责任、计量、支付、变更处理、合同期限等内容,必须明确表述与解释,严格合同可操作性、严密性,避免发生歧义。另外,签订建筑合同时,应提倡利益指导原则。在法律上,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包商签订“平等互惠”条款,以利于承包商降低合同风险。同时,承包商可劝服业主,修订部分严重苛刻性、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提高承包商权益,通过对比、平衡合同双方的权责关系,尽可能降低单方面、苛刻性与约束性的合同条款。
其次,清晰风险责任意识,转移、限制合同风险,合理安排合同策略。针对承包商而言,在合体管理中,必须善于转移、限制风险,力求合理分配风险,当业主处于何种情况时,需认真分析免除责任条款,对于业主请求的免责条款,应仔细考虑后再接受。不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业主极可能引用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损失,利用免责条款推卸责任,给承包商带来重大损失。所以,针对业主风险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合同责任。
第三,坚决签订“书面式”合同,在合同签订、实施过程中,不能相信口头承诺,拒绝口头保证,合同管理时,必须做到“少说多写”,注重“一字千金”,经过双方商讨之后,再确定合同结果,只有将对方承诺“写”入合同,并经过双方签字署名之后,才可算合同确定。
第四,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合同管理质量。针对大型、中型的建筑合同,通常均由业主起草,聘请专业法律专家、咨询顾问进行合同起草,合同中可能隐含了许多对承包商不利的风险责任条款,甚至反索赔条款。所以,针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掌握合同签订、合同索赔、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具备造价管理与施工管理能力,方可确保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处于智力均衡与信息对称状况,进而提升风险合同管理能力。
第五,选择多样化措施,实现风险转移。风险转移主要呈现保险与索赔、担保与联营等方面。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方法,是风险风险里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一般由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的所有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同时,针对合同管理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风险,通过索赔方式,承包人可给予合理转移。另外,利用分包、联营等方式,分包单位可承担部分风险。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市场作为发包方市场,建筑公司承担承包方角色,处于被动地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社会、自然条件的制约,随时可能发生各种风险,同时因不确定性、客观存在性,施工合同必须强化合同管理,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加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依法控制工程风险,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有效控制合同管理风险,防止建筑工程风险。
参考文献:
[1]曹乾江.浅谈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0,(10):31-32.
[2]李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探讨[J].中国电子商务,2012,(16):249-249.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范文4
1当前工程管理中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法律意识模糊
一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对于合同中一些不规范的条款无法进行有效规避,无法做到深入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再加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足够的重视,施工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问题的概率较高[1]。除此之外,由于工程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仔细分析合同中的条款,盲目签订合同的情况较多,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约情况,由于没有明确进行责任划分,致使合同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较为普遍。
1.2管理队伍专业素质水平提升空间大
工程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签订是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但是,由于工程双方主要职能关系及相关领域人才的关系,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员,因此后期的合同执行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管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负责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弱,对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对合同管理的专业素养以及管理经验,非常容易导致工程双方单位合同管理混乱的问题,严重影响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
1.3合同履行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工程单位在中标之后,会在第一时间签订施工合同,接着就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工程的施工方面,在此过程中,很少有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会主动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认真分析合同中对工程施工的相关要求,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没有全面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情况[2]。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单位的监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没有高质量的监理自己的职责,不仅会影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也会加大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履行到位问题的发生概率。
2工程建设中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应对策略
2.1全面提高法律责任意识
为了加强工程单位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问题的重视,使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就需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在对工程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即工程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活动的方式或聘请专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方式。工程单位自行组织培训活动的方式主要针对一段时间之内,企业在施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管理问题进行分析,主动总结经验,规避合同风险[3]。而聘请专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则主要通过邀请合同管理专业人员,对企业负责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基于企业工程管理人员必要的指导,提升工程管理人员工作开展的规范性。通过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使工程单位管理人员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合同对于自己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不断通过学习与实践,提升自身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在施工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深入分析合同条款,把握合同中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施工问题,在此过程中,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工作开展的质量。
2.2切实提升管理队伍素质
为了有效提升工程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工程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就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方面,工程单位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安排专人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工程单位也可以对现有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促进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合同方面的专业素养的提升,提高工程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由于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行业的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涉及到很多专业问题,有较高的专业性与严谨性,因此,在对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输,还要做好工程建设专业知识的传输工作,在此基础上,有提升工程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使他们能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合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水平。
2.3严格履行合同相关规定
在保证合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十分积极的推动意义。在正式制定合同之前,首先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进行条款设置,避免完全照抄其他工程合同条款的情况出现,使合同的条款能够更好的满足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而有效的指导工程施工工作的有序开展。在此基础上,工程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依照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成本,最大限度的减少因违背合同条款规定而导致的违约问题,保证工程单位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有效提升工程的施工效益。
3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管理施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在实际落实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充分的认识,不断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善,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违约问题给工程甲乙双方单位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赵翔宇.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9(1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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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贵阳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通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乙方(供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对办公用品的长期需求,甲乙双方决定采取合作方式,以节约甲方办公经费为目标,为甲方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赢。为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价格等:
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价格等以每次甲方下达的订货单为准(价格需经乙方每次上报且甲方确认)。
二、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
(二)所有物品供应均依照甲方订单标准执行。
三、货物交付:
(一)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地点送货,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收货地点和接收人。
(二)甲方应在每次下达的订货单上明确该批物品所对应的收货地点及接收人。
(三)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货单后24小时内将所购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送货时限及方式视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四)若甲方临时变更物品、收货地址或接收人的,则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数量清点、外观检查、货物验收、退换货
1.数量清点、外观检查
(1)甲方收到乙方产品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外观、品牌、规格等进行检查。清点、检查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甲方收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对不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产品拒绝接收.
(2)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除甲方原因导致的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数量短少的,乙方应该在3日内补发;破损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在3日内重新发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质量异议
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产品使用地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检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
双方协商选择如下(月结()/季结()/年结(),选项划“√”表示)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月末()/季末()/年末(),选项划“√”表示)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交易情况的《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审阅。如双方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则应综合《订货单》、经甲方签收的《收货单》等资料予以确定。
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依据核对后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次月月初将发票送达至甲方。
(二)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采用先货后款的方式,甲方应于收到当期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货款。
2.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货款含税)。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一)乙方保证在产品保修期内按照产品保修卡内容执行,保修期过后的故障或在保修期内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酌情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维修费。
(二)甲方应对其自行安装、修理及附加其他设备导致的物品故障或损坏承担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合同。
七、免责条件、违约责任:
(一)免责条件: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釆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相应延长。
(二)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交付产品的数量/质量/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补/退/换货,供货期限不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当次采购总价款的 万分之/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更换产品三次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3.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未在甲方采购前通知甲方,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同质产品价格的,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除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纠纷解决: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通知及送达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订时所列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为准,通知及文书可通过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项或数项发出,自发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产生仲裁或诉讼的,上述地址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文书送达。各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签订时所列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需要变更方向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未做变更,一方按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向对方履行送达义务的,视为已送达对方。
十、其他事项:
(一)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合作不具有排他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采购物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范文6
进入21世纪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将取得令人瞩目的飞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球五联网上的交易额将达到223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占全球贸易总额的42%。未来人们对网络将会特别依赖,互联网给商家带来一种让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户的方式,尤其是对保险这种对配送要求不高,通过数字化或信誉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业,网络上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客户群。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已经日益显现出它的优势。尽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网上完成,但网络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大大的节约成本。美国的实验表明,个人保险的网上推销比传统方式节约12%的成本。事实上,世界保险业正在大举向网络经济进军。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法国国家人寿、英国保诚集团等知名保险公司已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明显的优势,澳洲amp集团保险业务的15%已由网络来完成。在我国,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加紧电子商务的步伐,保险的网上宣传和销售正在形成强大的时代潮流。网络保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又一契机。
网络保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保险模式,作为一种分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完成保险展业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规模和时空的限制。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帮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这是互联网一个最大的特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约其健康发展的许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运行。数据安全是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数据的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网络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不断出现的黑客案件就可说明这一点。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窃用,形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它涉及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许多领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实施各种网络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当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为的法律调整,这是保护网络安全的最终手段。
2.保护客户隐私问题
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等。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公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公民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中,保险的比重会逐步增大,相应地,保户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其保守财产秘密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我国银行业,为储户保密早已成为行业惯例。对保险公司和人来说,为保户保密也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从一定程度上看,网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环节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从另一个方面给保户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隐患,特别是某些咨询机构和情报机构基于竞争的需要,进行有目的的情报搜索更是对保户隐私权造成巨大威胁。
网络保险的发展既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因此要加强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储存和再使用,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走在 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网上交易实施管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国家和地区构成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我们可以借鉴其方法,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些单证必须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很难满足这一法律要求。因为人们现在还木能利用网络来传递亲笔签名。为此,许多立法者和电子专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这个法律障碍的方法,使“电子签名”能为法律所承认。可以考虑运用电子密码来代替传统的签字,因为在文件上签字的目的在于认证该项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独特性。因此签名不一定由签署者亲笔手书,而可以使用某种具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凭信用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提款时,所使用的就是以电子密码来代替存户的签名。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2000年6月30日签署了电子签名的法案,赋予了这种数字化形式与手写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克林顿指出,在线合同将拥有与白纸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说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将很快成为一种普遍趋势。通过电子签名来雇用律师、明确产权关系、开设银行账户或签订保险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据《中国计算机报》2000年7月31日报导,随着《电子通讯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电子签名在英国取得了与手写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这一法案将消除英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
4.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