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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表土;水土保持;保护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A
1表土资源的重要性论述
表土层是指接近地面的土层。一般厚度15~30cm,植物根系密集,有机质含量较高,生物活性强,含有较多的腐殖质,肥力较高。
据研究,形成1cm厚的表土需要100~400a,农业专家认为,在农田中,形成25cm厚的表土一般需要200~1000a,在林地或牧场,形成同等厚度的表土需时间会更长。自然表土覆被能够提高土壤发育初期的质量,而且可以促进土壤形成过程、植物生长以及农业利用。表土回填能够增加主要有机质含量、改善营养状况,还能提高新生土壤的生物多样性,并通过引入有意的土壤微生物促进植物的生长。相关研究表明表土是土地恢复的重要基础,如果在工程中能够保证充足、优质的表土,将缩短土壤的熟化期,迅速恢复重构土壤能力,达到植被恢复的目的。民间也有“一碗土、一碗粮”的谚语来说明了表土资源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疏于管理而被人忽略,造成表土资源的大量流失。
2鄂尔多斯市土壤特点
21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造成鄂尔多斯良土资源有限、表土层薄鄂尔多斯深居内陆,受海洋气流的影响微弱,大陆性气候特征十分明显。各地气温日差较大,一般都在11~16℃。土壤在形成发育的过程中,寒暖季节和昼夜之间的温度剧变,岩石的“机械分化”、“崩解”作用进行强烈,而岩石经风化后的土壤母质的化学变化破坏作用极其缓慢,所以导致风沙土广泛分布占到鄂尔多斯土壤总面积的4858%;棕钙土占到全市土壤总面积的188%,栗钙土占到全市土壤总面积的118%。从全市的土壤营养来看,表土层厚度仅为0~20cm,有机质含量平均值仅为05699%,按照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分级指标仅为6级。对于土壤资源缺乏的鄂尔多斯来说,土壤资源十分宝贵和脆弱,表土资源在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22严重的水土流失加剧了土壤肥力的下降
全市总土地面积86752km2,其中严重水蚀面积47298km2,占总土地面积的545%,风水蚀交互作用面积5194km2,2项合计62495km2,占总面积的72%,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据准格尔旗典型测定,每年因水土流失,坡地一般要损失表土层145cm。全市每年向黄河输沙15亿t,相当于流失氮18万t,磷225万t、钾300万t。
3鄂尔多斯市开发建设项目表土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更明确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护和利用,做到土石方填挖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在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也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和保护。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开发建设项目基于成本、操作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都未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表土剥离。其中表土可自用的项目,包括管线开发、露天矿开采、道路修筑等项目占到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的75%,绝大多数项目都未进行表土剥离和保护,但为了达到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标准还需要从其他地方重新购买表土完成绿化工作,造成了表土资源的循环浪费。有些开发建设项目虽然进行了表土剥离,但未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造成了表土资源的流失。
4表土剥离的可操作性探索
41划分表土剥离类型
鉴于鄂尔多斯地区特殊的土壤特点及表土剥离的可操作性,划分如下类型: 表土层厚度低于10cm的土壤可不进行表土剥离; 表土层厚度大于10cm的必须进行表土剥离; 对于占用耕地的,无论表土层厚度多少都必须进行表土剥离。
42在水土保持方案中要详述土壤类型和特性
在编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四章项目区概况中要详述项目所占土壤类型、表土层厚度、不同土层用途等进行论述,为后续表土的利用和保护设计提供客观依据。
43对于适合剥离的表土类型要进行表土剥离方案设计
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剥离工艺、存放地点、保护措施、表土用途等,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有效的方法,为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提供工作依据。
44加强宣传,提高建设单位保护表土资源的意识
企业不愿意进行表土保护只是单纯的从剥离、运输、保护土壤的成本来算账,根本没有考虑项目建设造成表土资源破坏、土地复垦能力下降所带来的长期危害,所以要加大宣传,使企业具有保护表土资源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孙礼.关于保护和利用表土资源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10(03):4.
[2]谭文忠,韩春丽,吴次芳,等.国外剥离表土种植利用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J].农业工程学报,2013(12):23.
[3]伊克昭盟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伊克昭盟志第一册[M].现代出版社,1994,8.
[4]朱先云.国外表土剥离实践及其特征[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9.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乡村;路径初探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路径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3
2014年10月下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这次会议,不仅凸显了当前形势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而且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
会议强调,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农业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自觉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
农村法治痼疾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与城市相比,法治农村建设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加大力度推进法治农村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郭晓鸣表示。
他指出,长期以来,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尖锐矛盾和,无不与农民财产权遭到侵害直接相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人财产普遍主体虚置、权属不清、权益不完整。在各种利益主体争相争夺经济资源和发展机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强势利益主体的强势挤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致使财产权利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种情况,最明显体现在政府违规征地和强制拆迁上。发生在河南辉县常庄镇常东村的一起违规征地事件就比较典型。打着“土地是国家的,属于集体的”等名义,该镇在征占农民耕地时,罔顾民意和法律,采取弄虚作假、威逼利诱等手段,数年来便将村里大部分耕地强行征占进行商业开发。目前,该村许多失地村民仍拒领补偿款,并不断上访。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一个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但行政权力依然是社会的中枢,主导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行政权力的触角不断植入乡村的过程中,使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行政权力,成为延伸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与法律所界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相一致。”郭晓鸣说,这样一来,便导致了较为普遍的不依法行政问题,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没有给予农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空间,使得农民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既没有话语权,也没有意愿诉求的畅达平台和机制,从而“集体上访”“暴力上访”事件频发。
在目前,“权大于法”已成为农村法治一大痼疾。现实中,农民群众习惯把村官称为当地的“土皇帝”。少数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低劣、作风比较霸道,甚至崇尚腐败,尤其是“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村里大事小情都是村干部说了算,奉行“家长制”“一言堂”,根本不讲民主、只讲“自主”,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在一些农村,常常听到:“我是村长,村里的事我说了算,我就是法,我说咋干就咋干!”
“从表面上看,‘权大于法’现象与部分基层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直接相关,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导致行政行为畸形。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农村普遍化的滥用权力和‘权大于法’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客观上是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庞大和组织职能运行缺乏基本监督的必然结果,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和管理效能的日趋低下。”郭晓鸣说。
“有法不用”是难题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我们村,村民几乎都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权益。”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后堤村一村民的这句话,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该村民反映,在他们村,农村低保、房屋改造、土地征收等,几乎都不按照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办,而是村干部或者乡政府说了算。对于这样的说法,记者来到该乡乡政府了解情况,希望得到相关详细说明,但在工作人员的推诿之下,至今也没能得到答复。
“农民之所以对法律缺乏信任,是因为他本身对法律有一种很大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不是自身造成的,而是现实状况造成的。要想让农民认识到法律是可靠的,就要有好的法,有严格的执法,有公正的司法,大家都要守法,通过方方面面努力,形成法治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红梅表示,“法律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就是秩序,如果连秩序都没有,怎么谈稳定;如果不稳定,怎么谈发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前些时在武汉《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政治卷》研究成果称,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存在着“重守法,轻用法”等误区。
2009年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多个村进行每年两次的大规模抽样调查,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调研数据。
该报告对涉及农民政治状况主要指标进行描述性分析,并着重就农村法治建设与基层民主建设两个主题进行重点梳理。报告分析指出,当前,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主要面临四大瓶颈:一是法治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发展需要;二是法治运行不规范,基层政府不依法办事,侵害农民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三是法治服务形式单一、载体缺失、内容缺乏,导致“有法难用”困局;四是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用法意愿较低,面临“有法不用”难题。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4123位受访农民中,认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比重为36.75%;四成农民认为当前法律执行缺乏公正,认为社会中存在“权大于法”现象的占66.24%;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66.93%的农民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还有3.69%的农民选择“无论如何都不会诉诸法律”。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表示: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地,在于施行,在于进入广大民众心中。中国法治的基点、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有多强,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能走多远。
期盼风清气正的法治农村
毋庸置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采访中记者发现,农民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无不期盼能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
作为农业大省,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举足轻重,近年来,许多地方都想方设法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比如鹤壁市,2012年以来,该市推进全民学法、公民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举办了法律大讲堂、千名干警千堂法制课、法律巡回宣讲团“三驾马车”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此为主要载体,不断创新,走出了一条以普法为先导、依法维稳促安、助推法治鹤壁建设的路子。
“总的来讲,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水平毫无疑问是在逐年提升的,包括农民的法律意识、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杨红梅说,当然,也存在一些,有法不依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督和追责没有到位,所以四中全会提出“倒逼机制”,就是要把责任追到每一个环节,一旦出现情况,相关人员要对案件终身负责,无论到什么时候,都能追查得到。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4
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处于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亟需落实各项决策和举措,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大力拓展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境界,从而提升申小学教育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一、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主要议题是总结“十二五”经验,展望“十三五”发展,讨论并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在全会上特别强调,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教育上要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改革是我们现在社会的宏大叙事――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发展和千秋万代的育人系统工程。目前,我们教育事业已纳入社会事业的范畴,教育改革也已成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标志我们教育改革已进入关键期与深水区。
中小学要以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新时期教育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二、不断增强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力度
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落实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从而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全面实施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有力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和学校炔抗芾硖逯频母母锎葱拢并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从而加快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
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大力提升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服务、支撑和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我们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系统梳理职责权限,划定行为边界,减少审批及各种变相审批,把本该属于学校和社会的权力还回去,促使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把该管的管好,该服务的服务好,该协调的协调好。同时,要加快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完善依法治教的法律制度,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和执纪的体制机制改革,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教育部门要依法行政,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炔恐卫斫峁梗努力做到面向社会依法和自主办学,同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干部和师生尊法、学法、守法与用法的自觉性。
当前中小学要遵循“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依照“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和提高人力资本素质”的根本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从而将学校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建设置于法治的发展轨道,学校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要不断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及其试点工作,增强以章程为基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力度,同时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且还要在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
三、大力拓展中小学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新境界
2010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已经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新课程建设阶段致力于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制度建设阶段致力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使学校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教育治理能力建设阶段致力于深化教育系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正处于第三个重要的阶段,即教育治理能力建设阶段,已进入关键期和深水区,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些体制性和制度亟待“破冰”,人民群众关切的一些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破解”,需要大力拓展中小学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境界。从而推动我国基础教育的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高端品读
教育改革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回归教育的本质,现在整个教育就其本质而言已经被严重扭曲了。
我们的教育在学校层面上并不是真正公平地面向所有的学生,更不是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的教育,而是把教育资源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孩子集聚,这种倾斜对孩子心理伤害极大。我们呼唤公平,却从小就让这些孩子看到不公。
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应试教育的这种困境,中国的教育是走不出来的,是没有未来的。当教育的非理性和反科学精神大行其道的时候,中小学生的好奇心、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或者说,德智体关劳各方面的教育,必然是被边缘化的。而很多孩子正是因为学习的单调而倒下,因为教育的不公而寒心。
我们的教育给未来社会发展留下了太多的隐患。如此下去,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的未来公民有多大的出息,我并不乐观。
――张志勇(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教师传授知识,是给学生进行智力体操的训练,目的是为了让孩子们的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得以发展。通过智育,让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并具备持久的学习兴趣、浓厚的学习情感、坚韧的学习一致,为他们今后终身学习奠定坚实的智力基础。
所谓“减负”绝不是简单地少布置作业或减少课时,其实质应该是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减少教育中师生的无效劳动,增加学生发展的目标。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5
一、肯定成绩。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市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当前。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逐步更新,利益格局的大幅调整,思想观念的快速变化,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增多,其中不少矛盾表现为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政争议事件增多。什么是行政争议,就是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形成争议。从当前情况来看,行政争议事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频率上逐步提高。二是行政争议复杂多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权属、山林权属、企业改制等各个领域内,都存在着行政争议。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普遍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更多地借助于司法途径,寻求对权利的保护。四是配套建设严重滞后。市场资源十分有限,社会诚信机制还不完善,再加上长期以来受到一些陈旧观念的深刻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展开,妨碍了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尽管我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自身建设,近些年来。并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重要位置,但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然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高,对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说,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增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强化认识。客观上来讲,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不依法行政就会经常成为被告,所以说,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行使权力的应尽义务。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与以前相比,总体上是大有进步,依法行政的意识大大增强,但应清醒地看到执行政策上还存在偏差,工作程序上仍未到位,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既要重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更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特别是要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要从履职尽责的高度来强化认识。近年来,由于有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由此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从而引发一些群众上访,甚至酿成,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事实证明,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减少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善于借助法律手段,通过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审判途径,来消除因行政争议而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三是要从匡扶正义的高度来强化认识。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比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对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尤为迫切。通过开展行政审判,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有效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积极配合。确保推行行政审判制度新成效
既依赖于各级政府支持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工作力度,推行行政审判制度的成效。又取决于各级法院切实公正、高效地为政府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此:
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行政审判工作,一方面。并立足于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努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迅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三个积极”一是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公民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被告身份依法应诉,本来就属于正常现象,既有利于检验、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和诉讼意识,充分认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深刻内涵,正确对待“被告”身份,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二是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参加行政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杜绝和纠正不出庭、不应诉、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要倡导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出庭应诉,亲自解决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以其职务和身份对法院审理案件施加影响,更不得利用人、财、物等管理方面的职权干预、阻碍审判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作为监察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从而为行政审判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积极强化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互动。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联系,加强行政复议、等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衔接,共同解决行政争议。要及时向法院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对一些复杂、敏感,特别是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诉讼案件,要主动介绍事由、经过,积极配合法院研究案情,妥善解决审判和执行中存在问题,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做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行政审判公正、高效。第一,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坚决杜绝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现象。第二,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彻底摒弃违法迁就行政机关甚至“官官相护”现象。第三,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确认其合法有效。第四,依法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保证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二是促进社会实现和谐、稳定。衡量行政审判工作好坏的标准,最重要的看其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否理顺了群众情绪,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与破产、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争议逐渐增多,有些矛盾还比较突出。各级法院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要求。要做到有些争议尽量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应及时提醒并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复议、协商等办法,妥善消除矛盾,化解冲突;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协调这一重要手段的作用,坚持调解在前、诉讼在后的原则,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能够调解的争议要尽量进行调解,切忌情绪对立,防止矛盾激化,使案件处理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三是促进队伍素质增强、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广大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司法作风建设,筑牢广大法官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扎实推进行政审判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的执法规范化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促使广大法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政治智慧,巧妙化解错综复杂的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进行,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加强领导。倾力营造行政审判工作新环境
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保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做到三要”
各级党委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一是要全力维护司法权威。第一。经常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并运用党的政治优势,及时解决行政审判中遇到各种困难与问题,支持和鼓励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杜绝司法机关直接参与行政执法的现象。坚持做到法院不参加行政行为,促使司法公正、公平,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第四,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增强权利保护、权利救济和依法应诉的意识,正确对待参与诉讼活动,尊重、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监督;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及时帮助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等活动,进一步加深其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与支持,努力为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完善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行政运行机制,二是要监督行政权力运行。首先。促使政府内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将权力运行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密政府间层级监督。此外,审计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其次,要发挥同级班子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依法行政。各级法院应在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并在实施行政法律法规、开展审判活动等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的定期检查与监督。再次,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建议。
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法律观念;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2-01
2007年,北京女子姜岩自杀身亡,之后其博客在网上公开显示死因与丈夫王菲不忠有关,一时间网民群情激愤,搜索出王菲具体的个人信息。致使王菲及其家人的生活受到巨大影响,随后王菲天涯网、大旗网、张乐奕等网站和个人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王菲胜诉。
一、 王菲案中反映出的两种典型法律观念
(一) 义务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法律观念主要是表现在网民身上,其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就整个事件来看,王菲在道德上存在很大的责任,但在法律上其与姜岩的死亡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网民几乎是一边倒的讨伐声,尤其是在王菲胜诉后,网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和我国的法律。这其中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义务型法律观念,网民对王菲行为的评价,认为他应受到惩罚只是基于他的道德责任,表现了对义务的重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王菲确实不存在责任,网民都是从义务型观念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维护了正义和姜岩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反而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要负法律责任。
(二) 权利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这种法律观念在案例中主要表现在王菲和法院这一方面,并且是法院最终维护的,更多的是以法律为指引来思考的。王菲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因为自己道德和义务履行上的瑕疵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反映了一种较为现代化的权利型法律观念;同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客观的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决,没有受到情理和主观意识的干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 两种法律观念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占据主流地位的一直是义务型的法律观念,但是现在我国要建设法治社会,以法治代替人治,就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则,法大于情,法律观念的发展就要由义务型法律观念为主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发展。
首先,这种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确立权利型法律观念才能走出‘人治’的误区,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的是以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注重义务,伦理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定更加科学完善也就是把重点放在权利保护上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立法、司法人员以及公众转变自身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下所行成的义务型法律观念,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从法律角度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人的权利,有效保障人权,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重点突出对于弱者人权的立法保护。”这其中很明显的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及现代法律的目标。要想真正的维护个人权利,就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法律观念。只有树立了权利至上的观念,才能真正的认识权利,尊重权利进而保护权利。
三、 两种法律观念在发展中的协调
笔者认为法律观念应从义务型法律观念向权利型法律观念发展,但并不代表要彻底摒弃传统的义务型法律观念,而是转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
首先,前文分析过,我国法律深受儒家思想渗透和影响,重义务轻权利也在我国经历了千年传承,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完全摒弃在客观上不现实。另外,中西双方在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社会土壤和法律起源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由传统的法律观念直接一跃转变为西方所推行的法律观念,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再者,义务型法律观念属于我国的传统本土观念,并且能够传承千年,必定有其合理的方面,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的继承。所以在向权利型法律观念转变时,并不排斥义务型法律观念的存在,更不是要完全放弃。
其次,情与法也并非完全对立,我们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这一说法说明法院虽然在审理时认为王菲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应当予以保护,但也认为王菲在义务和道德上有过。体现出法院在保护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情理。我国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体制使两种法律观念在以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的基础上完美的融合。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契机,引导我国的法律观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以权利为主的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我国整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J].理论建设,2009(4).
[2]李泳君,李芬.关于中西法律观念上几个问题的比较[J].河北法学,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