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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1
一、支付宝服务的法律性质及非银行电子支付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支付宝”,是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针对网上交易而特别推出的付款服务,它的功能就是为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支付宝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国内网上交易资金安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解决在其关联企业淘宝网C2C业务中买家和卖家的货款支付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基本模式是买家在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支付宝收到通知才把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上。“支付宝”以其“中介入模式”的信用中介业务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在线支付的解决方案,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网上交易的信用不足,减少了网上交易双方所面临的网上信用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促成双方做出网上交易的决策,因而在很短的时间内“支付宝”发展成为一个使用极其广泛的网上支付平台。
“支付宝”的业务属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体系。网上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它是电子支付的一种,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支付宝”的构建模式在技术和商业运营上实现了设计者的初衷,取得了成功。在法律层面上,“支付宝”的设计者基于其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力图将“支付宝”纳入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期不挑战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支付宝公司将自己的身份标注为信用中介人,将“支付宝”的网上支付平台业务定位于商业担保业。尽管支付宝公司将“支付宝”定位于担保业,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其业务触角已伸展到金融行业。网上第三方担保业务属担保业,当无疑,但网上支付中介业务能否纳入担保业的范畴,能否以担保业覆盖,则另当别论。“支付宝”作为网上支付的平台,充当电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吸存资金、开设账户、发行电子货币,实质上已涉足到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其充当电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续费和利用时间差占有客户资金及相关业务模式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如出一辙,客观上已经具备了网络银行的特征和功能。对“支付宝”这样的功能,有人以“支付宝”吸收存款的业务系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的非独立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为由,否定其“银行”属性。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尽管“支付宝”在实现其业务的过程中,少不了银行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主要是依赖银行作为清算管理的核心,通过银行网关将网上支付指令最终进入其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从功能上看,“支付宝”只是借用了银行的清算业务模块,而其开户业务模块、授权业务模块、支付业务模块、系统管理业务模块等网络银行的主要功能模块均是独立的系统。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不限制和排斥彼此之间在网上支付业务拓展上的竞争。
“支付宝”这类非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的设立及开业须获得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及许可。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利用法律的暧昧游走于规则的缝隙之间,我们有理由质疑“支付宝”的合法性。
二、支付宝与客户之间的合约及法律责任问题
“支付宝”作为一个非银行的网上支付平台,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消费者)、商家、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机构等。可形成三个主要的合同关系,即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支付宝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关系。其中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乃是“支付宝”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二者间的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特别是网上支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是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支付宝公司与客户的服务合同文本包括规则和协议两部分,规则有《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超时规则》、《争议处理规则》和《安全措施》文本,协议有《支付宝服务协议》和《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文本。这些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服务内容、支付宝的使用方法、用户的义务及承诺、减免责任条款等方面。该等文本是支付宝公司事先拟就的,作为开立“支付宝”账户的条件,客户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若客户需要申请支付宝网上在线支付服务,则须先行注册,以网上在线注册登记之方式接受支付宝协议的所有内容,客户对条款只能附合,不能修改。这些规则和协议,其实质是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采用明示的原则且须经相对人同意。格式条款须在交易中不属“异常条款”。由于相对人对于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常不会去阅读,或虽经阅读却不能理解条款的内涵、意义及效果,所以即使相对人同意受其约束,对其本身的意思表示仍不太有具体概念,相对人必须期待该格式条款所载的内容恰好涵盖该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个方面,在此情况下,格式条款所设定相对入的义务或负担,必须以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所得预见为限,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人说,“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在网络环境下,合同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消费者往往忽略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因此,这就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合同相对人注意合同条款的存在,并负有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提示的义务和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但从支付宝网页的用户注册界面看,支付宝公司在对格式条款提示方面及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方面并未做到“使之显著化”也未采取其他特殊步骤提请注意。
利用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和系统,人们最担心的就是支付安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支付宝可能会出现因过失、欺诈或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延迟的现象,造成损失。这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支付宝”错误执行客户电子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
第二,“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其安全设计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或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致用户资料泄露,造成客户损失。
第三,“支付宝”系统由于其硬件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整个或部分系统瘫痪,使业务不能正常继续,延误或不适当执行了客户指令,造成客户损失。
第四,“支付宝”因合作方的原因,导致指令发送错误,造成客户发生损失。
很显然,按照传统民商法的原则和规定,上述几种情形下的损失,均应认定为支付宝公司承担。因为:上述①情形,支付宝公司构成违约;上述②情形,支付宝公司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来免责,支付宝公司对自身系统的安全和信息保密负有认真和谨慎义务,有责任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上述③情形,按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支付宝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④情形,属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宝公司本身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向客户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宝公司不能将之归于不可抗力免责。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下的风险责任,支付宝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有预见,并将②、③、④情形做了免责的规定。“支付宝”作为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提供的是安全电子支付服务,因而其应防范并承担支付风险,然而支付宝公司的格式合同未能合理地配置其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其关于交易“异常”免责的规定将风险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客户,这有悖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一旦客户与支付宝公司就风险责任发生纠纷,笔者认为,这些免责的格式条款对双方不应有约束力。
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网上支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54- 02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近年来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如C2C,B2C,B2B等),网上购物人群的增长,第三方支付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产业,目前国内已有50多家第三方支付厂商。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以每年30%速度增长。在2006年,经几十家厂商“经手”的资金规模已超过300亿元,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160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33.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倍多。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行情。与历史上晋商票号“汇通天下”的抱负,颇有几分神似。
第三方支付市场快速成长的同时,第三方网上支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风险问题,主要可分为五类:
第一,从事资金吸储而形成的资金沉淀问题。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数千万元,08年淘宝网一天交易额超过一个亿人民币。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第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不久前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三,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第四,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第五,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产业发展还需监管跟进,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还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且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例如: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在欧洲,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地区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大陆无疑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同年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明确了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通过发放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监管部门还需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需规范。
目前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这种措施有利于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虽然网上支付在我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网上支付行业必能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支付宝 登记备案
在2008年岁末,互联网上关于“支付宝套现”的帖子却愈炒愈热。同年年底,中国社科院报告警示“支付宝”存在风险,认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并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2009 年3月下旬,银监会向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矛头再次直指占据电子支付主导地位的“支付宝”。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刊登了央行2009年第7号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09年7月31日之前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当各界焦点又一次聚焦支付宝时,所有人都清楚,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即将迎来发展中的重要时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弄清楚,他们将面对的将是急转直下的危机还是通向辉煌的机遇。
一、支付宝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新领域
(一) 第三方电子支付与支付宝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基于互联网,以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网络交易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和线下支付渠道的一种电子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厂商,这些厂商的运营对解决网上支付的安全和诚信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众多第三方支付厂商中,支付宝的地位无疑最为显著。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在成立之初只以淘宝网作为唯一服务对象,负责解决淘宝网上交易双方的诚信问题。2004年9月,支付宝从淘宝中独立出来自立门户,逐步发展到不仅面向淘宝和阿里巴巴,更可以为超过33万商家提供交易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服务领域涵盖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代售等行业,独立于买卖双方和银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告诉发展,并拥有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二)第三方支付的广阔前景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6月的《中国互联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在我国网购电子支付各种类别中,支付宝占据最大比例,占了网购电子支付各种类比例的76.2%。
而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占网上支付(包括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支付,如个人/企业的网上银行支付、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等)交易
额不足0.1%,与传统网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登记备案――危机或挑战
央行2009年4月的公告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须在今年7月31日之前进行登记备案,这是央行首次摸底第三方支付业务。公告中明确指出支付清算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银行卡跨行清算。尽管央行指出, 登记的结果仅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或解释为央行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但同时也表明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由隐形过渡到显性,正式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纳入监管体系。而摸底登记的结果势将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支付宝自身缺陷
尽管支付宝将诚信作为头等大事,仍不可避免面临安全问题。因其所提供的服务与网上银行有相似之处,一样可以成为仿冒和攻击的对象,从而使交易双方蒙受损失。此外,支付宝对于已进行支付的商品不再具有资金掌控能力,即,一旦买方为物品付过款,支付宝便无法有效保障买家的申请退款权或卖方资金的流动性。
而部分客户通过支付宝参与洗钱、套现等一系列违反国家法律的不良行为,更是给支付宝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支付宝的信用等级仅为一般的商业信用,远远低于银行信用等级,地域各类风险的能力较差,交易双方暂存在支付宝的资金有可能被支付宝挪用。而静止在银行中,支付宝无权动用的客户资金仍在生息,这部分巨额利息的去向仍然备受质疑。
(二)问题的导出
为了保证第三方支付产业能够健康并持续的发展,上述问题就一定要得到有效解决。而监管政策从隐形到显性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央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该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严格界定和审核第三方支付厂商的从业资质、业务流程以及收费制度。在电子支付领域,目前我国只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或许此次摸底可以为千呼万唤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带来一丝曙光。
(三)第三方支付的模糊身份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可以提供代收款、付款功能、退款功能、查询功能、担保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这本身却包含着一个悖论,一个从名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都是回避了金融机构的厂商竟然可以提供比较全面的与金融相关的服务。超范围经营的可能性的存在,加之支付宝庞大的交易规模以及日益扩张的势力,使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日益重视,此番摸底即显示了有关当局整顿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决心。
三、支付宝的身份界定和未来前景
在央行的公告中提到,此次登记的主体是“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是历来,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身份界定一直没有定论。在电子支付公司形成的初期,其曾被认定属于信息技术公司,而后又被定义为软件公司、平台技术公司,时至今日,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身份界定更是众说纷纭。
观点一主张,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服务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模糊,而金融服务的含义也日趋广泛,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称之为为金融服务公司。观点二则认为,“非金融机构”应是相对确切的说法,毕竟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被央行定义为“支付清算组织”,只是基于互联网的线上线下支付平台,并不能从事借贷款等相关金融活动。
关于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诸多猜测,不外乎认为应制定明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发放制度,以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行为。而发什么牌照,给谁发牌照才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也必须以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份的明确界定为前提。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未来的身份无疑应为非金融机构,但却应参照金融行业的标准管理客户的资金,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同时笔者深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将不会因此而受到局限,相反,假以时日,第三方电子支付将具有更多可能性,迎来更大的机遇。
第一,公司服务的不断深层分工,可能会派生出各种纵深发展的专门服务,这给予第三方支付更多的潜力。
第二,一直处于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通过此次摸底和以后的梳理重新洗牌,在确立了科学的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后,企业数量过多,价格竞争过度的现象将有所缓解,一旦度过寒冬,行业将迎来更加温和的春天。
第三,根据惯例,国家对待新生事物的态度向来较为开明。作为具有活力的新兴产业,监管部门将会基于保护产业良性发展、保护从业者积极性的角度,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审慎的政策监管路径,为依然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提供生机。
第四,第三方支付公司具有庞大的市场和不可小觑的交易量,是银行的有效补充。尽管很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如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可以进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否可以进入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是否可以进行信贷等金融业务等等,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鼓励和支持无疑会对整个行业发展产生良好的影响。
总之,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的摸底仍在进行之中,放眼近年来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迅猛发展却缺乏具体监管的大环境,我相信,此次摸底将使央行掌握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关键信息,出台相应有效的管理办法,以引导第三方支付走入稳健良性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
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1-0036-01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
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即将推出的《2009-2010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5766亿元人民币,相比2008年的2743亿元增长110.2%。网上支付交易额连续五年增速超100%。2005-2009年这五年间,交易规模增长了近30倍。2009年网上支付行业发展速度超艾瑞年前预期,体现出行业强劲的发展势头。艾瑞继续保持对行业的乐观预期,预测2012年行业交易规模将超2万亿元。按照0.5%的收益率(营收/交易额)估计,届时行业营收规模将超100亿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在我国有极高的增长潜力。
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是服务满足社会网上交易的需要,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交易担保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价值链理论
1985年美国著名的战略家,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价值链”这一概念。价值链是一个组织特别是一个企业中那些能够增加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的活动,这些活动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的,由此构成企业价值创造的活动链条,即价值链。这些价值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是涉及产品的物质创造及其销售、转移给买方和售后服务的各种活动。辅助活动是辅助基本活动并通过提供外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以及各种公司范围的职能以相互支持的活动。从波特价值链的角度考察,企业就是一个研发、生产、销售、移交和辅助产品生产活动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里面的每一个活动过程都产生价值为顾客服务。价值是买方愿意为企业提供的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代表着顾客需求满足的实现。价值活动是企业所从事的物质上和技术上的界限分明的各项活动。这些价值活动构成价值链。它们是企业制造对买方有价值的产品的基石。其基本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迈克•波特的价值链模型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价值链分析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是整个电子支付产业链中最重要的纽带,一方面连接银行,处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连接着非常多的客户,其中包括企业、个人、政府部门等等,使客户的支付交易能顺利接入。它是现代高新技术企业,自己本身并不创造实体商品,以给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为赢利点。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借助网络平台与网络第三方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 authority的简称)、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客户提供交易的各类B2B,B2C, G2B,G2C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网,莎啦啦鲜花礼品网,各类游戏网站,政府的便民部门如纳税等机构的网站系统),以及辅助网店系统提供物流服务的平台、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各类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建立起了长期的合作互利的关系。另外,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基本经营活动包括支付网关建设、网站内容设计、特色服务、基本客户服务等。其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价值链模型
图2中,辅助活动主要列出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各类机构。其中,第三方认证机构给参与网上支付的各银行、客户、商家提供身份认证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各类交易平台给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提供各类客户;物流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物理位置的转移等服务;网络服务接入商给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接入互联网提供主机托管等服务,其中移动网络接入服务是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基本活动主要列出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必须为广大客户提供有特色的、让客户满意放心的服务,所以它的基本活动就在于给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与各机构的有利合作,以及内部服务的结合构成了它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取胜的企业价值链。
【参考文献】
[1]迈克•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5
对于这项政策的出台,一些人拍手叫好,认为这样保证了网上购物的安全;而一些人则头痛不已,认为这给电子支付带来了麻烦。那么,《指引》到底是电子支付发展的“护身符”还是“紧箍咒”呢?
电子支付指引是“护身符”
刘华(郑州)/文
笔者经常在网上购物,但仅仅限于百元以内的图书等小额支付的商品。实际上,对于近两年渐趋普及的数码电子产品和都市人热衷的旅行出游等大额消费而言,若选择网上有信誉的IT商城或者旅行酒店类网站,我们甚至能以比传统的数码卖场和旅行社更低的价格和更快捷的方式来满足数码消费和商旅出行需求。然而,对于那些连百元内的图书消费都要先关掉所有IM等客户端程序、打开防火墙、更新病毒定义之后才谨慎进行电子支付的用户来说,又怎么会为了一两百元的差价而冒大额电子支付的风险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网站在价格和销售方式上的优势渐渐得到认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不断多了起来。然而,有道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即便不是我们自己在网上交易中被蛇咬过,当我们了解到的因网上购物而落入陷阱、受骗上当导致财产受损的事情越来越多的时候;当因进入假冒网上银行而造成银行卡上的余款被不法分子一卷而空的事情隔三岔五就会冒出几宗的时候,我们又怎会不越来越提防电子支付中的潜在风险呢?我们的网上购物又岂敢大意粗心?
一笔几十元的交易是小事,但银行卡里的余款却是一笔不容忽视的财产,倘若因电子支付而令整张银行卡遭殃,岂不是捡了网上购物和电子支付方便快捷的芝麻,而丢了个人财产账户安全的西瓜?
直面层出不穷的电子支付安全问题,银行很为难,电子商务网站束手无策,消费者更只能望网上购物兴叹,已经或正打算对电子支付这种新兴支付方式说不的消费者越来越多。长此以往,不仅会给刚刚有点起色的中国电子商务带来致命的打击,更会让广大网络时代的消费者因此而无法安心享受网上购物和支付电子化带来的便利,无论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还是银行业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都颇为不利。
正是在这种各方都没有好办法解决电子支付中的风险问题的时候,国家适时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对此,笔者认为,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至少能从以下几方面给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等过程中的电子支付行为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从长远意义来看,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更可谓是消费者今后进行网上购物、电子支付的“护身符”。
其一,能降低因小额电子支付行为而令消费者遭受大额财产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大规模普及尚以小额消费为主。而电子支付指引的规定是,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不能多于5000元,每笔交易最大支付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所以,电子支付指引的限额规定不仅不会对大多数小额网上购物造成影响,相反,只要银行能根据指引付诸行动,就能有效保护用户在小额电子支付过程中免受大额财产损失。
其二,能满足消费者日渐升温的网上购买数码电子产品或商旅服务等大额消费时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随着网上数码手机等大件商品的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等优势的吸引,这些消费正不断增加。而指引对大额支付的限制,恰巧是适时地为这种升温中的网上大额消费提供了保障。
其三,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将直接推动商家和银行在支付安全和防范技术上的变革与创新。随着商家对指引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和银行、支付平台对安全认证的推广及防范技术的加强,最终将对消费者有益。
电子支付指引,更多是起一种引导作用。让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更加认识到,共建安全支付体系与网上低风险交易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安全认证用户增多和安全防范技术提高的基础上,加快我国电子支付安全体系的建设步伐,将是解决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根本。而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恰恰是为深化电子支付安全体系的建设播下了一粒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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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指引”你的钱袋安全
足迹(大连)/文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由于互联网的流行,电子商务开始逐渐走俏,电子支付作为现金支付外重要的补充手段,发展迅速,这也是央行出台《指引》的背景。人们在享受电子支付带来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却忽略了安全性才是电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是为了你的钱袋安全。
随着电子商务网站的二度兴起,涉及这一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网上支付安全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目前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为了聚集忠诚客户群,纷纷推出网上支付服务。但是,由于基本安全体系构建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
《指引》的出台出现了很多负面的声音。一方面,个人电子支付出现了不便和麻烦。例如,网上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超过千元的商品需要多次支付。另外一方面,也给一些商家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失,典型的就是网上订票业务。机票往往都在千元以上,买一张千元以上的机票最少要两次支付才能完成,这将会给本来很方便的网上交易带来不便,信用卡使用频率将会降低。
但是总体而言,《指引》的出台保证了多数人的钱袋安全,增强了银行和客户的安全意识。其主要作用是规范电子支付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和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保证金融安全,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交易金额限制,主要是为了降低电子支付交易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大额交易带来不便,但是从银行角度看,由于限额只是针对没有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大众版用户,使用了这些安全措施的人,客户受到损失将由银行和为其安全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指引》的出台只是一个促进推动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应用手段。
对于《指引》的出台,不能仅仅看到一个方面,全局性、系统性的思考更有必要。央行指引的出台,是经过多方论证后的结果。从长远来看,对规范整个电子支付行业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关键是推广确保网上交易安全的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普及应用。
随着《指引》实施的进一步深化,每日和单笔限额将增加大额交易的时间成本和支付次数,电子商务网站和银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定会更多地提倡和鼓励用户办理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用户在考虑到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也必将渐渐升级为专业版和安全认证用户。如此看来,无疑从用户端大大减少了先前存在的安全风险。随着安全认证用户的增多,用户层面的电子支付变得比以前安全了,也就逐渐形成了一个安全认证守护下的电子商务支付的安全环境。这也就达到了指引的真正目的,到那时限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指引》带来的问题可能是短期的,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他为老百姓电子支付提供了安全,增强了银行和客户的安全意识。《指引》是要指引我国金融安全的发展方向,指引你的钱袋安全。在专业版用户增多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安全体系建设,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第三方支付:
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举
张稳(大连)/文
习惯于网上订机票的陈先生近段时间感觉很不方便。他要飞的几条线:广州-上海,机票是1660元;广州-巴黎(往返),机票是4800元。按照《指引》规定,电子支付个人单笔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每日不能超过5000元。这意味着他的一张机票现在要分几次支付。以前所享有的网上订票的方便、快捷大打折扣。《指引》关于限额的规定,对支付公司的营业额造成影响,这点是肯定的。但对支付公司来说,这并不意味将引发业务危机。
网上支付是一个漫长的产业链,包括了发卡机构(商业银行)、银联交换中心、支付网关、支付商、商户、消费者等多个环节,环环相扣。其中,第三方支付是产业链中最重要的纽带,一方面连接银行,处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又连接着非常多的商户,使商户的支付交易能顺利接入。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网上支付整个产业的发展。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层层迷雾中潜行,忙着跑马圈地。
第三方支付不仅要解决技术问题。对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来说,安全性能是他们进行网上支付的首要问题,IT技术是电子支付的关键要素。但网上支付不仅仅是IT技术。事实上,由于有关网银安全认证证书设定的操作流程过于麻烦,其安全推广一直不尽人意;在安全证书上也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1999年央行牵头建立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证书,但真正购买CFCA证书产品的商业银行屈指可数,大多数在私底下推荐客户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在这样的状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不针对不同的商业银行提供不同的网关接口。
更重要的是,网上支付涉及到相当多的金融规则和敏感信息,这是IT技术所无法解决的。某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每天的交易额能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这就意味着每天躺在支付公司账户上的钱有1亿多元。目前,存贷业务仍是国内商业银行主要盈利来源,对于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大的支付公司每天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客户沉淀资金”无疑是一笔庞大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大多数支付公司对商户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每天发生在支付平台上数量繁多的转账和买卖交易,很难说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这样容易使网上滋生的“黑”、“黄”、“赌”等非法交易无法得到监控。
鉴于目前的环境,网上支付不是投机性的产业,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市场培育过程。但在目前整个运营机制还没理顺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已经开始“跑马圈地”了。当前,网上支付较多的是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市场同质化程度非常高,为了尽可能多地争取客户资源,他们以不正常的低价来抢占市场份额,价格竞争可谓“惨烈”。第三方支付有可能根据自己掌握的庞大的客户资源向政府争取商业银行的牌照,变身为零售银行,抢位网上银行。关于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的博弈,由此上演。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急分“蛋糕”,并非明智之举。第三方支付,需要理性地把握整个支付产业链,理顺方方面面的角色关系,才能赢得长远的发展。《指引》只是央行整饬电子支付产业的开始,第三方支付洗牌由此展开。
解读《电子支付指引》:
信用体系的缺失与构建
史达(大连)/文
管子《国蓄篇》中说,“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由此可见,古人早在战国时期就认识到了货币支付(流通)的重要性。时过境迁,货币支付的形式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实物交换发展到商品货币(例如金银等贵金属)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纸币、银行存款的出现则是支付工具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飞跃;而用电子形式的支付工具替代纸凭证形式的现金和非现金支付工具已经成为现实,所以电子支付被认为是支付工具发展史上第二次飞跃或革命。实际上,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货币与黄金脱钩,货币就已经开始发展为信用货币。也就是说,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实际上体现的是该社会的信用程度。社会信用程度越高,货币支付形式就越虚拟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运作的、相对比较安全的支付系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企业和公众对于开放的、尤其是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支付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子支付起着连接买卖双方的纽带作用,它是社会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商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是网络经济良好运行的基础和催化剂。但是,电子支付在为社会、企业和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比如安全问题、欺诈问题等)也日益突出。《指引》的出台,其目的就在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包括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等问题。
《指引》出台之后,引起了多方的关注和讨论。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安全及相关利益;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则认为有关条款没有从用户的立场考虑问题,具体支付金额的限制为支付工作带来了不便。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对该指引的各种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指引》的诸多评述,我们不妨换一个视角去审视和考虑。笔者认为,该《指引》出台以及这些争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而《指引》出台的真正价值在于帮助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该指引由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施行,其原因在于央行有义务承担起确保电子支付系统效率、安全与稳定性的责任。电子支付是商务活动中最关键的环节,而电子支付系统的效率、安全与稳定性恰好又是困扰商务活动的“老大难”问题。根据各国金融法的规定,大多数央行都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秩序的义务和职责。该指引的颁布实施就是我国央行在履行维持金融信用、社会信用稳定的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指引》中专门提到了CA认证(Certificate Authority,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问题,但以往的经验表明,只依靠CA认证来确认客户和商家的身份或提供电子证书的自动审计服务是不够的。因为具备了身份认证和电子证书只能说明参与各方有了入门许可,但是在以后的商务活动中的行为如何,或者说其信用程度如何,却很难做出评判。所以,该指引能否真正起到帮助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还面临一定的困难。
网上支付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 校园 电子商务 创业 风险
本文从校园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宏观创业环境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大学生在校创业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校园电子商务特点
校园电子商务不同于通常意义下的电子商务,目前在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一般是指在校师生利用校园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服务和信息的过程。它既有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共性特点,亦有着下列一些不同于普通电子商务的个性化特点。
1.商务网络的安全性。高校是计算机普及率较高的地方,全国大部分高校已经建立起内部局域网,为电子商务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便利环境。校园网的网管部门通常都采取相对严厉的安全防护措施,使校园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更加安全可靠。而随着校园一卡通体系的建立,又给校园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新的更为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平台。
2.消费群体的特殊性。在高校这个环境下,消费群体是相对单一的组合,大体包括教师及其家属、学生及行政工作人员等等。这个群体的素质较高,容易接受电子商务新模式,而且消费的需求也具有较大的同一性。
3.配送服务的区域性。校园电子商务的客户群体是教师和学生,他们居住相对集中,其物流的配送基本上在校园范围内,包括校园内部及校园附近。
二、学生创业的风险分析
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在校创业,电子商务成了很好的创业载体。在校园环境下运营的电子商务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缺乏经验的大学生仅凭满腔热情很难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通过理智的分析策划,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右表列出了校园电子商务环境下大学生创业的四大类风险。
1.需求风险。校园电子商务的主要客户群体对商品种类和数量的需求相对比较固定。但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师生数量和客户回头率的大小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使得新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库存控制的难度大大提高,而对于大学生创业的运营规模来说,需求预测的微小偏差都将产生投入的巨大损失。
2.竞争风险。校园电子商务在实施的时候,一方面要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竞争,提供优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校园电子商务的进入壁垒偏低,创业者将面对同行间的激烈竞争,必须扬长避短才能获得自己的立足之地。
3.财务风险。学生的消费来源缺乏自生性,他们对价格的敏感性显得尤为强烈。开发市场必须要有价格优势,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拟定合理的价位。
要在保持竞争力的同时最大化盈利能力,必须合理定价,这就要求掌握和控制好以下几种经营成本:(1)技术支持成本:电子商务融合了各种技术,包括系统的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在构建电子商务系统的时候要投资硬件和软件两块内容,校园电子商务模式更多的是软件开发和维护成本,至于硬件和网络成本,主要是租用和的成本。(2)安全保障成本:由于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安全的脆弱性,目前仍有很多人对网上购物望而却步。只有构建起安全的校园电子商务环境,高校师生们才能放心地在网上购物。当前很多高校推行的“一卡通”工程可以作为网上支付的基本载体,它既简化了业务流程又提高了网上支付的安全性。(3)物流配送成本: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物流配送成本的控制是决定校园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校园电子商务的物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提货、运送和存放;二是配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4)售后服务成本:校园电子商务在交易商品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服务。优质的售后服务是保持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重要因素,如何以最低的服务成本保证优质的服务质量同样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4.信息风险。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的运作存在着比普通商务模式更多的风险因素。大学生在这个载体下创业的时候仍然要面临以下几种相应的信息技术风险:(1)信息的真实性风险:信息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如果采用校园卡或校园电子帐户(校园一卡通)作为网上支付的载体,掌握到用户的真实信息,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2)信息的实时性风险:信息的实时性反映的是事务的当前状态和属性,其影响因素有主观和客观两种。主观上说,商家的信息要及时,客户需求信息的提交和更改也要及时;客观上看,网络中断、系统检修时的补救措施也要及时,才能让买卖双方的信息保持一致。(3)信息的安全性风险:网上支付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病毒或人为攻击支付体系的事情虽属于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必将损失惨重。
国内一批高校开始倡导创业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大胆创业。校园电子商务作为学生在校创业的一个崭新平台,应引导大学生们充分认识其在需求、竞争、财务、信息等方面的风险性,使之更理性地运用这个先进平台,更有效地开展实践教育、风险教育和创业教育。
参考文献:
[1]杜江萍:校园电子商务模式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3)
[2]易炜:校园电子商务特点分析[J].中国水运,2006,(4)
[3]王锋杨坚争:电子商务交易风险与安全保障[M].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