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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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行政保护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加入WTO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并逐步向前发展,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1]

1 行政保护、司法救济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分析

1.1 两种保护模式的联系

相对于一种保护模式而言,双轨制的实施并非仅仅增加一种保护模式,本质上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又不能实现相互替代,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的有机配合。具体来讲,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从以下方面分析探讨。

首先,要遵循“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即知识产权司法部门有权对其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其次,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治两者的交叉的部分,应当采用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进行处理。

笔者将知识产权的纠纷用两个椭圆表示(见下图),一方面,司法救济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旦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边椭圆1+3进行表达;另一方面,行政保护也可以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用右边的椭圆3+2表达,而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又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类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用椭圆2表达;一类是只能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处理的,用椭圆3表达。但从实际的图形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互相交叉,却不可替代。

1.2 两种保护模式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的重点是保证知识产权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刻给予纠正,是一种主动保护;[2]司法救济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保护,需要当事人主动向司法部门寻求司法帮助。其次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保护除依据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外,还需依靠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之外,还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是监督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一经提出必须付诸实施,即便在诉讼期间也必须执行;司法救治的措施仅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等,这些措施并不具备强制性。

2 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机关介入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私人商品,又是一种公共商品,其侵害行为不仅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公共利益。[3]有形财产的物权保护模式与知识产权相比,其社会功能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相对较小。鉴于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除要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外,还应当兼顾社会公共的利益,并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的结合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十分明显。

2.2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如果一个案件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如果要经过行政程序后进入司法程序,则其就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两种案件的诉讼客体、审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别。[4][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要经过行政程序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可以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是由当前生产力决定的,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其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实行司法救济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当前“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专利商标确权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确权及商标的纠纷案件的审理要通过三到四个审级,尽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但这种程序设置并不能完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国家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导致产权及商标确认时间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冗长的确权过程给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多利用这段时间从事侵权活动,进行非法竞争,给知识产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6]

确权程序冗长仅是专利商标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其机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标、专利确权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创新的政策,已经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多处于分散状态,其操作性、执行性较低,最终导致商业侵权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也过于原则化,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侵权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实践操作性不强,影响执法效率。其次,诉讼期间缺少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晓,将会给权利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诉讼期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保护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且对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力度较强,无法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3 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存在问题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都是以司法救济为后盾的,但两者又是如何进行衔接的呢?如果当事人不服从行政部门做出的惩罚措施则向法院时,这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还是行政诉讼的范畴?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这一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实际的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我们这里以商标侵权为例,对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将其认定为行政调节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其行政处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将原争议双方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赞同这种观点。[7]同时即便在司法救济内部,也存在着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衔接不恰当的问题。正是这种不恰当的衔接关系导致“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入世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受新技术革命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如不了解经济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无法认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采用利用当前多媒体环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

4.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知识产权立法是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其立法应当立足于整体的制度设计要求,拥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保证立法为同一目标服务,避免各项立法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体运作效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制定单独的保护条款,同时借鉴Trips的相关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做好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总体来讲,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相关原则之间的矛盾,并认真总结相关经验,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4.3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及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要求相应的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诉讼的证据制度。做好诉讼前的证据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够的证据后,原稿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证据,并对证据提供期限、交换期限进行限定,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将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进行界定,确定为过错及过错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时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权行为,则必须责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侵权行为盗版营业,则可将其营业所得利润进行赔偿。

5 结 论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论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护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互补与互助,同时也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做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郝思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与发展[J].知识经济,2014,9(18):27-28.

[2]王树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浅析涉知识产权行政权的变化[J].知识经济,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界,2015,3(5):98-100.

[5]姜芳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J].知识产权,2014,1(2):76-8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法学;知识产权;经济发展;保护措施

法学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提出以及实施具有非常显着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理论基础。法学中深刻揭示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背景之下相关知识产权的理论知识,为我国实施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概念简述

1.1 法学

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论简述

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实施基于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

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遏制我国侵权行为的出现,切实保障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有效性。[3]

综合上文所述,本文我们主要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出台上存在的问题等入手进行简要分析。全文论述了在法学背景之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做法,国家和政府的具体做法。总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应当逐步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造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4]

参考文献

[1]龚磊. 法学视域下企业的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2.

[2]赵丹.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16.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3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其中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综述,我们对知识产权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有以下认识: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表明企业对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拥有权,具有先入为主的性质,能提升企业的价值,因而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

其次,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一项国际规则,对企业而言,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不仅是其发明创造本身,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发明创造实施的市场垄断权力,直接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1、企业名称。2、专利技术。3、专有技术。4、注册商标。5、商业秘密。为维护好知识产权,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要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要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主要内容更要得到管理上的重视,即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工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第三,要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健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人员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企业应建立以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专利申报制度;专有技术申报制度;计算机软件购销审批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办法;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十分必要。

第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合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举例说明,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

随着合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缩短。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合资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据有关资料统计,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只有47%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他们十分重视产品的标示商标的正确性,突出强调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1.3 有利于增强合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调查统计中表明,在我国合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13.7%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5.9%的企业在境外同时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这充分显现了我国合资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保护政策的进步与发展,企业通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合资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2 合资企业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分析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一些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的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合资企业放弃了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2.2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1.6%的企业着手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严重忽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有5.9%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资企业较为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皆因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轻视而忽略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专利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缩减了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将生物技术这一部分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顺应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做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3.2 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信息资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缩短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合资企业必须时刻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了解并学会运用在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但现实中,我国的许多的合资企业仍未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光短浅,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合资企业应当改变错误思想,灌输新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3.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首要因素来自社会方面。在专利申请中为提高企业申请专利和高科技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助。其次,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再次,合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不足,而对这些专门的机构所提供服务方面缺乏了解和认同。最后,合资企业可以自发地创建行业协会组织,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还有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可以使公众逐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3.4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许多产品侵权。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积极正确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研制和开发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3.5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中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缺陷。

自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融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两个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获得企业商业秘密者,负有保密义务,尤其禁止从主管部门那里将商业秘密流入商业通道。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偏偏把这一部分漏掉了。中国的许多经营者,非常关心主管部门是否会利用其职权从事这类不正当竞争。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涉及的部分,我们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细节方面的疏忽和遗漏,给我国合资企业在经营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在与外商交涉时,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使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我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彼此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保护这种方式(在当事国双方均既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采用);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此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中讲到,所谓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采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国内使用国际公约办事或者办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要同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要根据本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 结论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在发展经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的拥有、维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世界各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谴责的手段。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就是一项不得不加以关注的方面,它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将是我国合资企业安全稳健的迈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金融知识产权 外资银行 保护措施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结束入世过渡期,全面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中国银行业承诺的开放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即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汇业务;第二,加入后两年内向外国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第三,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公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第四,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将逐年增加,每年增加4~5个城市;第五,加入后5年内,要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的同时,也要取消其他的非审慎性限制。

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等八家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将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并提出在华零售业务及改制申请。外资银行进入后,人民币零售业务即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竞争的主战场。有关人士指出:“原来由于受制度限制,主流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只是试水,现在才是中外银行对人民币零售业务全面展开争夺的时候,如果中资银行不能在零售业务领域拿出有效应对之策,其市场份额必将流失严重。”

一、金融创新保护的必要性

从1996~2003年底,美国花旗银行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申请,现均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2003年4月,国家专利局通过了对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国际卡“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时这也是国内银行卡首次获得的国家专利。金融产品专利可以使商业银行强化自身的服务能力、金融创新日趋“品牌化”、对同类产品实现垄断并可授权他人获利,所以外资银行都很重视金融产品的专利申请,并建立了相应的企业专利战略,但是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忽视金融产品专利的作用,在外资银行的专利壁垒面前处处掣肘.

面对日益严峻的竞争压力,各家商业银行都在金融创新领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希望借助于金融创新以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那么,那些投入了大量资源所产生出来的创新成果就会被其他的竞争对手学习甚至使用,从而弱化创新效果,同时,也会减损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法律武器对于保护自由金融创新具有现实意义。适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极大地推动创新主体从事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其创新潜能,最终提高创新效率,实现创新目的。通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方式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可以从更高的层面上体现法律对“私权利”及“财产”进行保护的意图。

鼓励创新的最有效方式是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如果能采用类似专利的方式对金融创新加以适度保护,必将增强市场的竞争,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

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性。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的本质属性在于其为人类利用自身的智力资源对物质及精神世界进行加工产生的外在结果,而金融创新则恰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这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属性。无论从制度创新、市场创新还是监管创新均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们并不表现在“现实”的“固定资产”之中,但是,这些无形性资源与有形资产一旦结合就能创造出巨大的效益,而这些也正是知识产权能够成为新时代与传统“物权”并驾齐驱甚至有所超越的主要原因。金融创新与许多知识产权客体一样,它的产生都是建立在现有的成果之上的,它的创新性也往往表现为比现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新的特点和应用性。与其他的方法相似,金融创新很容易为创新主体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所学习和掌握,它带有一定的共享性。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的工具。其次,知识产权作为法定“私权”可以给金融创新主体以切实的多方位的保护。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它可以涵盖大多数的金融创新的内容,并给予其适当的法律保护。

二、申请知识产权的难点在哪里

就现在的状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知识产权还有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金融机构付出高昂的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当的风险

在现实中,金融产品市场的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但能够很快被复制,开发产品的企业往往不充分获得创新所应带来的回报。尤其是中小金融企业,有极强的创新动力,付出的创新成本也较大机构高,但常常是为他人做嫁衣,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的活跃。

(二)金融产品的创新被公认为是属于智力产权的范畴,但如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在实践上是一个难题

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发达,有商业模式(Business Method)的保护条例,多数具有创新意义的互联网服务模式都有专利保护。在金融产品方面,受专利保护的最著名例子是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但在国内的专利体制下,单纯的商业模式难以获得专利认可。前一段时间花旗银行申请30余项商业模式专利的事例,一方面显示了国外企业对自身开发的商业模式的强烈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国内对于此类专利保护意识的缺乏和机制的缺失。

(三) 金融产品一般生命周期较短,专业化程度高,如在现有专利法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有可能较复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保护策略要有别于专利模式,使之简洁有效

在此方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考,因此寻找到一个可行且为行业所能接受的方案决非易事。本人在此提出采用行政审批制度的方案,供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三、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一)区分应该保护的内容

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指对银行的所有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都进行保护。这样做一方面是客观上不允许,每一项专利的申请都需要一个时间差,对每一种产品都进行专利申请,势必造成人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是没有必要,金融产品的形似都是很高的,就单纯的两种金融产品我们不能以一个严格的标准来区分,例如,理财产品,如果两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相差不多,仅是收益率和多客户的一些承诺有些许不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是哪一个抄袭了另一个。所以,若以这样的案例来打官司的话,结果对两家银行都无利。所以,对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作出区分有充分的必要。我们界定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为银行的操作系统创新、金融产品的创造系统创新以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创新。

(二)基于金融创新开发的特点,商业秘密也是十分适合的保护手段

商业秘密又称为未披露信息。从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一种信息,特点在于其秘密性,同时,这种信息具有强烈的财产性。商业秘密要求符合: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触及此种信息的领域内的人们所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大量的存在于金融创新之中,与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金融创新有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在获得保护时不需要公开其内容,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金融创新的主体能够有效地保证其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那么,就可以长久地给予其保护。金融创新的主体一般会对其创新的内容制度化、文件化。这些商业秘密往往体现在该项金融创新的文件、数据、客户名单上,只有对这些信息给予适当的保密才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是,在当前的金融创新环境下,许多创新没有能够有效地保护,致使许多金融创新成果被其他竞争对手无偿获得并使用。从而导致许多客户以及市场的丧失。

众所周知,金融业的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一旦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确定后,就会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会不会造成金融各部门之间的差异过大,从而使某些小规模的机构不能维持,会不会影响客户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尽管不能保护所有的金融创新,但是,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由于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金融创新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也隐含着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不断地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金融资本国际化的进程。在这种趋势下,只有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自身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促进创新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形成自己特有的创新产品才是合适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作为企业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化和经济资源。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中运用相关知识产权策略和手段,已经日益成为企业获取与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制胜法门。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产生影响的是企业知识产权目前的状况和它的保护制度以及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这个大环境。采取相关有效的对策,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知识产权战略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对调整企业产权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前所未有的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强有力地保障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运作。

二、什么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形成的创造性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就是我们说的知识产权。而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保护与运用从而为企业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便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它具有法律性、保密性、时间和地域性以及整体上的非独立性的特点。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从战略的共性出发,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且有效遏制本企业的竞争对手, 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

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怎样加强深化企业改革, 逐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企业经济资源的配置, 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这是我们企业面临着的一个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大量资金、设备而且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的是那些传统经济,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第一生产要素是知识信息,传统的已成为过去,现在起决定作用的是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知识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财富中心,企业之间竞争的武器已变成知识产权的竞争。当今局势已成为谁优先掌握了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发展的主动权,付出沉重代价的企业往往是那些不熟悉、不遵守“规则”的企业。在一个国家中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利用与实施与这个国家富有成效的知识产权战略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西方国家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企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尤其注重开发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 实施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不应只从被动的保护这个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而是应该转换观念,大力借鉴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将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来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盈利。我国企业要想在未来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立足,应该大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

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可行性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来说这是一个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于一体的边缘性学科,法律和经济两大方面是它的立足点。战略制定、战略实施和战略控制三个阶段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三个完整的过程的。通过分析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战略,确定企业总体的战略目标,并且通过在总体战略目标的指导下,企业进一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所处的战略环境,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被确定,具体的知识产权战略内容在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框架下被制定, 接下来就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且对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的主要原因之一通常来说是知识产权行政监督与执法难落实、知识产权官司太难打、司法执行很困难。特别是有些地方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阻碍,更有甚者有些侵权项目被当作政绩才作为重点科技项目来受到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我国当前属于新生事物,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被制裁的非常少,侵权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已被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意识到,并且相关的行政法规正在被着手研究制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逐渐加强,政府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开始进行实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渐渐增强,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的竞争力快速地形成和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正被各级政府努力创造着。

通常来说,市场面、经营面和法律面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不同部门只有在各个环节被赋予了具体的职能, 管理的连贯性、应用性和落实性才有可能被保证。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过程的三个阶段开展工作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展开的基础。因为联系技术和市场的中间环节是知识产权制度, 所以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与技术部门和市场部门的关系是最佳紧密的, 企业最高领导层在领导各部门工作的开展的基础上,仔细研究分析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被企业高层领导勾画出来。

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在政府的主导下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商标和专利申请量也提高了很多,尤为突出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运营和战略运用方面的工作在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全面展开,并且知识产权工作的覆盖范围被扩大到了国外,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效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改善将会日益显现出来。

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还十分低下, 体制障碍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脱节是主要原因。目前国内企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漠,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领导决策层中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和重视,大多数都存在重研发、重成果、重评奖、轻保护等等。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企业忽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它们只注重有形的实体资产。 企业对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能及时的提出申请专利,相反热衷于申报科技成果奖,导致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不能有效的转化成生产力。随着人们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的性质,现代企业家必须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保护意识和实践经验的素养。但是,知识产权的知识在我国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中还很不完整, 认识上存在很大的盲点和误区,对于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不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当前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薄弱,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怎样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去,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被转化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能顾及到其成果,有时甚至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侵权项目。

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思考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 在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一定要参考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 特别要致力于政策性的研究。应从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始,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并且要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权限这个度。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 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促进保护、合理利用和推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知识产权评价与推广机制, 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注重培养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此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在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后才能最终才能形成。要尽量避免对国外知识产权的过度依赖,集中有限的资源重点开发基础性和实用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 重视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效用。另外要避免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相产生矛盾,避免妨碍竞争, 完善体现科技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要把争夺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加强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形成一整套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策略, 对构成核心竞争的知识产权要加以重点保护,制定出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的知识产权战略。

七、结束语

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提出了挑战。我国企业只有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 建立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宜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有效实施,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 确立和维护我国企业品牌优势,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 建设“创新性、国际型、价值型”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 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J] . 法律科学,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