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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范文1
一、古迹的定义
古迹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在这里有两种说法,一是即古代遗迹。多指建筑物或其残迹。如唐?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谢安墩》诗:“冶城访古迹,犹有谢安妗!甭逞浮妒樾偶?致黎烈文》:“我们要保存故宫,不过不将它当做皇宫,确是作为历史上的古迹看。”
另一种说法是指古人的法书墨迹。《隋书.经籍志一》:“又聚魏已来古迹名画,於殿后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迹台,藏古画。”
由此可见,古迹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防御、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记录之不足。
二、古迹旅游资源的涵义
(一)古迹旅游资源概念
人们把这种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历史文物真迹标为古迹旅游资源,它是人类在各种活动中创造的、把动态的历史用静的实物体现出来、能激发人们旅游动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古迹旅游资源分类
古迹结合旅游,可分为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古迹。
1.名胜古迹
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地方。中国名胜古迹众多。名胜古迹里最直观的文化现象恐怕就是那些浩如烟海的楹联了。这些楹联,或镌刻于亭台楼阁,或分贴于寺庙祠墓……以抒发兴致和情怀,它们不但为山水增色,美化了环境,又是游人吊古凭史的场所,既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又得到了大自然的享受,所以世世代代为人所称道、传颂。
2.历史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活动遗迹、遗址、遗物及遗风。它按照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遗址和近现代重要史迹;按照文物古迹的形式、特点可分为:居住遗址、生产遗址、古战场遗址、古城与村落遗址、古建筑遗址、摩崖石刻遗址;按照反映人类活动可分为:生产活动类、生产类和精神类。
在这些分类中,还可细分,例如:
(1)人类历史文化遗址可分为:古人类文化遗址、社会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历史名人遗迹。
(2)古代建筑又可分为:皇家建筑、楼阁亭台建筑、墓陵建筑、宗教建筑、居民建筑、其他重大工程建筑,如防御工程、古代桥梁、古代水利工程等。
(3)历史文物可分为:原始社会文物遗存、青铜器遗存、陶瓷器遗存、雕塑遗存以及古代绘画遗存。
这些历史文物古迹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是我国辉煌历史的美学展示;是我国古代文明的集中凝聚;是我国古代科技的高度浓缩。
(三)古迹旅游资源的特点
古迹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1.时代性,即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任何文物古迹都是一定时代(或年代)的产物。从结构、形式到内容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蕴含着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它们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遗存,是历史的残迹,这就决定了文物古迹不能再生产,建造。虽然人们现在可以复建,仿建出外形一样的古迹,但却无法复制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古迹也就具有不可替代性。
2.物质性
文物古迹是有形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文物古迹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都是由人们用一定的材料制作或建造的。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和形态(种类、造型),使它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文化内涵深藏于物质载体之中。
3.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包含着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艺术文化等丰富内涵。它的价值是凝结在文物古迹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
4.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如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加之地域辽阔、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文物古迹的种类和风格非常丰富。
5.实用性
许多古建筑可以作为生活居住、游乐活动等场所;很多古老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如京杭大运河、都江堰、灵渠等。
三、古迹旅游的涵义
为了了解历史,继承文明,人类需要去考证、去分析,人们对古迹旅游资源越来越关注,为了追溯历史,回首往事,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历史遗址、古陵墓、古建筑、历史文物古迹也越来越感兴趣,由此产生的旅游方式,称为古迹旅游。
古迹旅游是主题旅游中一种形式,是以观赏游览历史古迹资源为主要内容,游客不仅能够获得精神上享受,更能增强其历史感和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
文物古迹与旅游的发展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十分密切的关系。旅游离不开文物古迹,文物古迹借旅游发挥其作用,流传其历史,传播其信息。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三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认知了古迹、古迹旅游资源、古迹旅游之后,在此提出了三个问题,即是不是所有古迹都能成为旅游资源?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资源都能成为古迹旅游产品?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产品都能带来效益?下面谈谈我的个人观点,供大家探讨:
(一)文物古迹与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
将历史文物古迹开发为旅游景观乃是着眼于经济和社会效益,它能促进旅游消费,刺激经济发展,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能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启迪后人、警示后人,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古迹资源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用于旅游业开发,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旅游资源:
1.历史的知名性
该古迹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2.文化的展示性
历史遗址旅游是历史文化的体验之旅,只有物质遗存丰富、文化内涵浓厚的历史遗址,才能让普通游客看有所知,知有所思,感触深刻,难以忘怀。
3.开发的可能性
旅游者的大量进入,必须会对历史遗址的遗存环境带来干扰,影响遗址的寿命,旅游开发不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历史遗址才能够允许旅游业开发利用。
古迹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的最优形式就是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内容丰富;观赏性强;文物古迹与周边的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可入性好。如北京的故宫、西安的秦陵兵马俑、洛阳的龙门石窟皆因有最优的旅游资源表现形式而蜚声中外,成为国内一流的旅游景区。
(二)古迹旅游资源与古迹旅游产品之间的关系
古迹旅游资源必须开发转化为经济良好、社会和生态效益高、吸引力强的旅游产品之后,才可言谈发展古迹或文化旅游业。而且在古迹旅游资源开发、转化之初,就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坚持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与游客流量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潜在古迹旅游资源都值得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潜在资源都适合于现在开发。开发与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来认识和开发,因为不同游客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游客的需求也是变化的。
(三)古迹旅游产品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1.丰富完善的古迹旅游产品能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实现社会效益。
2.单一的古迹旅游产品结构,无法形成产业链,不能实现旅游综合效应
古迹旅游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仅仅重视观光旅游区(点)内的旅游者需求,而忽视他们在景区滞留期间的餐饮、娱乐、社交、住宿、休闲游憩等需求,没有形成旅游产业链,那么留下的仅仅是“门票经济”,不能体现最大限度的旅游经济效益,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当地的综合效益。
3.针对性、目的性较强的古迹旅游产品,同比效益有限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2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新晨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与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和谐一致。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3
一位意大利导演自豪地说,在意大利拍历史剧,根本用不着在摄影棚里搭景,将马路边的广告牌一撤,就是自然完好的历史画面。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古文物、历史文物、艺术文物三类。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戈万先生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我们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至今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4年,在文化部长马尔罗主持下,法国对遗产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点造册。仅国家登记入册的历史建筑遗产就有4万件。文化遗产的涵盖面更宽,总数远超过4万。这个数字还在增加,因为出现了两个新趋势,一是遗产的概念在扩展,人们想要保护的不限于宫殿、教堂,而扩展到百年老厂,矿井等。第二个趋势是遗产“年轻化”,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有专家认为,这两个趋势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渴望寻找民族文化身份认同,担心全球化潮流吞噬了民族特性,因此,凡是能够加强这种认同感的遗产都受到欢迎。
印度文保部门对文物的抢救和修复工作一贯秉承他们在1932年的原则,即“对古建筑残迹的修复,不论多么简单,第一责任不是修旧如新,而是保护残迹”,要尽一切努力保护原物。
印度在文物保护,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保护和维修上相当成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多方参与筹措经费
首先,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会。国内外团体和公众在免税的情况下,通过基金会对特定或普遍的项目提供资金或捐赠。其次,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最后,寻求国际合作。自1977年以来,印度一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的积极支持者,并与一些国际机构紧密合作。
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印度有着一支技术比较先进的文物保存和修复队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经过他们的努力,印度考古界成功地应对了不同情况下不同原因造成的问题。
广大民众的支持
“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这是印度文物界对外宣传的一句口号。印度决定每年的11月19至25日为“世界遗产周”,每到此时,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进行文保宣传,提高民众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近年来,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在逐渐提高。在印度各地参观时发现,这里基本上没有在古迹上乱涂乱刻的现象。印度的古迹一般面积都比较大,但除了少量经允许的旅游纪念品商店和食品店之外,没有店铺泛滥的情况。
在墨西哥,古代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认同、和凝聚全体国民的基本要素之一,保护和传播古文化遗产是国家的责任。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和属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所需经费由国家出资,不靠门票收入。一些古迹区和博物馆一个特点,就是门票便宜和各种优惠措施。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 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意大利保存着世界上70%的文物古迹,这就使意大利人不仅有一种特殊的优越感,而且也有很强的责任感,因为这些文物不仅属于意大利,而且属于全人类,保护好这些文物,就是对人类的最大贡献。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还在意大利统一之前,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4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5
关键词: 历史街区 保护更新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追溯历史街区保护的历史
研究传统历史街区可以看到,如传统文化一样,在当今的大发展下,传统历史街区的维护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更新的加快,城市在形态方面发生了剧变——随着工业化的大发展,人们的生活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汽车、铁路、轮船以及飞机等现代化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了马车等交通工具;电话、电报以及其他网络工具进一步淘汰了其他落后的交谈方式。所以,传统的街区的概念也在巨变分解:大量的街区或者因为建筑的品质与质量不佳而逐渐被荒废,或者因为生活交流的场所、交流的媒介缺失而被遗忘。许多历史街区以及街区内的建筑物,不管是否有着优良的文化传统还是记载过历史上所发生的大事件,都会因为这个原因或多或少地被迫走上这条道路——拆,推倒重建。这条路在中外几千年来是屡试不爽,不管是因为重建发展还是战争破坏。针对传统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说是经历了很大的曲折,有着太多的经验和教训。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现在国际上公认的第一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1933年)中有一节专门讲述了“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这一概念,但没有系统地指出“区”这个概念,仅仅针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如“真能代表某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雅典》是CIAM对现代主义的一次诠释,其保护古建筑和其历史街区是以对人的关注、对它所定义的城市四大功能之一的居住为前提的。到了1964年的《威尼斯》,文物古迹的概念就扩大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从这里可以看到对文物和建筑环境的重视了。而街区的保护法规最早是出现在法国,1962年的《马尔罗法令》(《历史街区保护法令》)率先规定了保护历史地段的规定。真正使历史街区保护达到国际公认的是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它包含的保护范围更加宽广:“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还包括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和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所应该采取的措施。从上述可以看到,总体上保护工作是由建筑单体向历史地段拓展,由建筑走向城市规划。
二、历史街区保护在中国
发达国家可以说走过了工业化,步入了后城市化发展的道路,应该说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已经在六七十年代进入了,并且会逐步逐步消退;然而发展中国家当今却仍然处于城市化的初始阶段或者是快速化阶段,而这正是城市传统街区受到威胁最严重的时期了。作为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中国正是这样的国家。
当代中国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民众混淆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和保护方法。大部分人在认识上对“保护”所包涵的内容不够明确,存在误区,甚至是错误的,其中不乏政府官员和一些专家。而保护需要有明确的基本认识:首先要把保护文物古迹与保护历史街区区别开来:文物古迹\纪念物是包括遗址、艺术、墓葬、石刻等建筑物,它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不发生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而历史街区则从城市形态上讲,组成部分不仅仅是若干古代建筑和建筑群体的组合,还包含若干要素组成的人文环境。对于不同的历史街区中,可以包含四个要素:一是街区肌理,主要包括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历史名称、重要标志物和景观画面等;二是历史遗存,主要是指历史建筑,也包括桥梁、河道、堤坝、遗址、古树等;三是风貌基调,主要包括建筑尺度、色调、各时期的建筑风格特征、装饰特征、绿化特征、道路铺装等;四是文化内涵,即非物质遗存,主要包括名人、名事、名街、名店等,还包括服饰、饮食、生活习性。比如:古街区、古村落、古集镇,如江南水乡西塘、乌镇等,虽然可能没有什么著名的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或者非常有地位的建筑,但在现实层面上由于它还是现实生活的场所,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和文化还是紧密联系的,而且承载着大量的民间文化,所以作为很有代表性的街区保存了下来,而不是因为什么珍贵的文物的概念。
其次,保护文物古迹的目标,是尽量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延缓其变化更新的速度,即不动或者博物馆式的保护。而保护历史街区的目地是在改善其实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变化更新,尽量使其历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续。所以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硬要把活动的街区变成凝固的文物,客观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但这样的情景已经在中国很多城市出现了。比如在一些地区,当地政府处于经济的目的,为了改善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知名度、发展旅游业,把一些是名人故居作为了古迹,通过博物馆式的保护(翻新或者整修),而对于其周边的建筑却是大面积拆除,再建适合旅游的配套设施如仿古商业街、宾馆等。真古董被打造成了假古董,而且原住民被逐步分化肢解;商业的充斥,破坏了原有的历史人文环境。
在当代中国,历史街区的保护还是任重道远, 对于其它城市也是一样:同样在准备2010年世博会的上海,虽然公布了十二处历史风貌保护区,但就现在来看,大部分保护区的破坏工作仍然很严重。而在杭州,还在为前几年孩儿巷的去留问题大打口水战的余波还未平静的今天,西湖湖滨路上最高的建筑物——浙江大学医学院教学楼因为影响西湖景观而在使用仅13年后(设计寿命100年)被爆破了,这样的情景又何尝没在其它地方出现?它留给我们的反思又是什么呢?
三、当代中国历史街区保护何去何从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极大丰富历史文化资源的泱泱大国来说,如何保护这些历史资源?如何处理协调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我概括为当今比较流行的三个政治术语:“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和谐”。保护历史街区,包含保存、更新、延续三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存(实事求是),即是保存上述提到的四个要素。其中,历史遗存要素中的历史建筑,应包括能起到“历史界标”作用的古代、近代和现代有代表性的建筑,不能只看风貌是否协调,而不顾历史是否真实。二是更新(求真务实),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更新旧建筑,既包括改造旧建筑内部,使之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也包括拆除危险简陋房屋,或建造新房,或改为道路、广场、绿地;另一方面就是改造、完善道路与市政设施。更新是古老街区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古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常常赞赏留恋欧洲拥有的许多古色古香的古城古街,如意大利的锡耶纳、威尼斯,法国的巴黎等,认为那是保存历史街区的典范。但事实上,这些古街古房大都经过多次更新,但由于高超的技术、对历史文脉的尊重、对历史的真实的推敲,使得新建筑与老的建筑非常和谐地统一在一起。三是延续(和谐),即指历史街区的更新应该是有条件的更新,这个条件就是在更新中延续原有的风貌特征,从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维护历史街区,并且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其实对于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城市来说,建筑、城市能够新与旧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在建筑角度的对抗,甚至是权力、资本与大众弱势群体的冲突。在种种因素影响下,要想全面、综合地进行保护历史街区的保护,绝不仅仅是保存古老房屋的问题那样来得简单。关键还是更新,如何得到妥善地保护与再开发。
总结
总体来说,中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在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所接受的挑战将更大,来自经济发展的压力、政策压力还有舆论压力会对我们的保护工作提出各种非难。不过无论什么时代,历史街区由于对于城市以及城市中生活的人们所具有的突出作用而总是倍受关注的。而且随着社会对其关注程度的提高,我还是相信我们对于包括历史街区等方面的保护和更新工作会越做越好。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6
(历史博物馆,江苏 南京 210001)お
摘 要: 本文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对堂子街壁画艺术馆建设中壁画保护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理念梳理和实践探讨,冀以在尊重独特性和探索普适性的交融中,有效保护珍贵文物,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す丶词: 壁画;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J20-05,TU87文献标识码:A
Thoughts on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Taiping Heavenly Kingdom Fresco in Tangzijie
MAO Xiao-ling,WANG Guo-xiuお
南京堂子街108号的五进古建筑内有18幅题材新颖、构思巧妙、设色工巧的壁画,是南京地区保存现状最好、数量最多的壁画,也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存世不多的文物,其丽辉煌的艺术魅力在中国绘画史上留下光彩夺目的一页,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文物、研究和艺术价值。而作为壁画载体的古建筑,在前期是总理朝政的东王杨秀清属官的衙署,后期为某小王的王府,布局有序、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同样承载着那段人类历史上的真实记忆。壁画和王府古建筑,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体现着一定时代的价值观、艺术观和风土人情,对史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拓展以及实物的佐证、资料的补充都十分有益。
随着文化多样性带来遗产保护哲学多元化的发展,如何在堂子街壁画艺术馆的建设中,尊重壁画与古建的独特性,探索普适性的理论和实践,以合理有效地保护壁画和古建筑,挖掘文物的珍贵价值,并充分发挥艺术馆的多重功能,都有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就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部分论题略作粗浅的探讨。
一、壁画、古建的科学修复与原真性
壁画和古建筑迄今已有150余年。由于江南地区雨水丰沛,作为壁画载体的建筑年久失修,壁画常年处于潮湿的环境中,而南京的酷暑寒冬也使壁画经受着温差考验,空气污染、雨水侵蚀、可溶性盐析出、自然风化以及生物侵蚀,昔日色彩绚丽的壁画已多处出现霉变、粉化、空鼓、开裂等病害,木板壁画也出现了颜料层龟裂、起翘、脱落、变色等残损。现存的古建筑同样是日益不堪岁月的消磨,除中轴线前两进保存有壁画而维护尚好外,其余院落由于年久失修,结构破损,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虽然自1952年发现以来,各级政府多次拨款加以维护、修缮,但壁画和古建的现状都不容乐观。
毋庸置疑,任何文物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朝着损毁的方向发展。在壁画艺术馆的建设中,壁画和古建筑作为独一无二的历史遗存,对其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知道,文物古迹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作为遗产保护的灵魂,原真性既是遗产保护的对象,也是衡量遗产保护质量的标尺,直接决定着文化遗产所表征的“文化身份”。
如何在保护和修复中保持壁画和古建筑的原真性?
首先,要遵循在尊重历史遗物原有状态、风格前提下对文物进行修复保护的原则。这其中的原有状态是体现历史延续和变迁的真实“原状”,而非文物古迹完整的“原状”。此外,文物的原状还涵盖着从形态到地点,物质到非物质,本体到时空联系,价值到功能等广泛的文化人类学范畴,并且相关的认识仍在发展中。
其次,原真性作为遗产保护技术的理论基石,其概念源起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重要的应用也首先是指导这一实践,因此,在理解与运用上离不开技术层面,涉及保护技术类型以及保护方案选择等。
一方面,遗产的知识层面原真性信息是一切保护技术实施的基础。要使用先进仪器和设备,对壁画的材料成分、结构、性质,材料的老化机理、规律,温湿度、光辐射、空气污染、有害微生物、地质环境等进行分析、检测;以详细的文字和照相,记录文物的大小、尺寸、质地、损伤状况、微观构造、原有修复状况等,并尽量做到分析结果的数据化和图像化。对古建的基础构造和垒砌形式,斗、梁架等大木构件的墩接,椽飞、望板的间距与铺钉方法,以及勾栏、门窗、天花的形状、规格、图案、线角等,也都要有全面、真实的信息反映。然后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文物本体对象的不同,编制详细的可行性保护方案。
另一方面,壁画依托于古建存在的特殊性对壁画物质层面原真性信息的切实保护有更为具体和实际的要求。要制订严密而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古建维修之前,要对壁画表面进行清洗和加固,支搭壁画保护架木,覆盖架板、篷布等防护层,拴绑牢固,钉压坚实,上下留通风孔,做到防砸、防压、防雨、防风、防潮。如遇风雨或震动,要及时检修与纠正。
再者,具体修复时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也是保持文物原真性的关键:其一,做到最小干预。在壁画加固、清洗、修复的基础上,不刻意去弥补表面的残缺,只将附加部分用于最有必要补全之处,以免造成历史赝品。对于古建,尽可能保留原件及原有结构部分,并按照原物的艺术风格、形式进行相邻部分的修复。正如2007年5月通过的《北京文件》所倡导:材料和结构的替换或更新应保持合理的最小的程度。其二,补全所采用的材料与工艺最好是原材料、原工艺,但要做到可辨别哪些是原始保留部分,哪些是后补部分,达到“远看一致,近观有别”的效果。其三,修复后的文物具有再修理的可能性,即可逆性。因为若干年后,为更有效地长久保存文物,必然要对已修复但效果不是最理想的部分,代之以新材料和新技术。而有的虽然效果较好,一旦老化,也必须重新处理。因此,无论处理方法还是选材都要充分考虑可逆性。其四,补全材料与文物原材料在物理、化学等性能上必须相接近、可兼容,具有安全性、持久性和抗老化性,不会造成新的损害。
最后,要通过文字和图像记录建立修复日志,将每一阶段及所使用的材料、方法记录归档,保存与文物有关的一切原真信息和资料。在修复完成后,将调查报告、修复方案、修复日志综合整理,形成修复报告书,并建立档案,对今后的研究和再修复起指导作用。
二、壁画、古建的内外环境营造与整体性
任何文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不仅有自身存在的适宜环境,还有与文物遗存共同存在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文物依赖于周边环境而存在,体现了东方哲学讲求和谐的思想,也代表了中国文物保护的一贯原则,具体表现就是把文物及其周边环境作为一个完整系统来保护。因此,对壁画进行保护,不仅要通过科学观测和研究创造良好的可调控环境来保护它的本质,还要保护它的周围,包括整体建筑格局、空间形态、历史名称、标志物等重要肌理,尺度、风格、色调、装饰等风貌基调,甚至延续到其间的名人、名事等非物质文化内涵。
1、文物保护小环境的调控和监测
文物都有相对来说最合适的保存环境,壁画由于客观存在的空间、自身内在的特质等多重因素,对环境有更高的要求。采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对壁画保护与环境因素的关系进行多学科、综合的系统研究十分必要。可以通过对环境质量评价、气体成分分析、污染源调查、小气候观测、霉变菌种分离鉴定等,探讨引起壁画病害的环境因素。在壁画修复完成后的长期保存和展示中,设立环境监测点实测馆内小环境的气象要素及温度、湿度、墙温、地温、气流等。制定和实施一些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控制相对稳定的温湿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控制光源,避免紫外光侵害;保持壁画地仗及其含水量的稳定;隔绝地下毛细水携带可溶盐对壁画的侵蚀;防止地震等引起壁画脱落;抑制霉菌、苔藓的生长;在观众入口处设防尘及防有害气体地带等。虽然有些环境条件存在冲突,如良好的温湿度也正好是霉菌、苔藓生长的适宜环境,这其中就更需要综合的调控与合理的防护。
日常还要做好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环境控制的管理。要预防重点区域和隐患、脆弱部分病变及新病害的发生,保证维护设施、技术设备的有效性,确保供电正常、排水通畅、防治白蚁的毒土沟有效,同时监控由于保护修复所引发的不良影响等,做到定期检查,规范记录,即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难题。
2、历史环境的保护和营造
2005年10月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西安宣言》,建议世界各国加强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我们知道,环境是孕育文物的母体。文物的周边环境有自然与人为的,平面与立体的,动态与静态的,有形与无形的等等,与文物本体一样,他们既是历史的产物,又是历史的载体,既能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学技术、、风俗民情等,又记载了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各种信息。
在历史环境的保护中,一方面要保持保护范围内原有建筑的风格特色,以及因特殊需要所建新建筑物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用途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的协调。另一方面是整体空间和环境的保护以及氛围营造,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要“保护文物单位的环境风貌”,“它具有时代的特点和风格,与文保单位的环境氛围基本上是协调的”。虽然由于多重原因,很多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但“亡羊补牢”总为时未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历史环境是当代人的职责。而在有据可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历史遗存做部分适当恢复也是营造历史氛围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城市或街区的整体规划中要充分融入文物保护的理念,以更长远的、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决策来延续城市的历史文化脉络。
三、壁画、古建的历史展示与可读性
博物馆是人类为保护和利用文化、自然遗产而创造的一种形式,核心功能是展示。“看”展览是公众去博物馆的基本目的或首要目的。展示也是体现遗产价值和功能的最主要方式,是遗产与社会、政治、经济联系的最重要渠道。因此,文物陈列具有可读性对发挥博物馆功能至关重要。
壁画艺术馆由于保存有珍贵的壁画和较为完整的古建,通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安全有效展示,将使文物更具可读性。在新建展厅中可通过文字、图像、模型等非物质展示方式,以数字化虚拟成像为技术支撑,展示壁画的艺术魅力,使观众在讲解员的引导下了解整体而精确的壁画艺术知识,生发探索兴趣,并具有多维、立体的想象空间。在没有壁画的古建中,一方面可以确凿文献史料为依据复原当时的陈设,复制部分壁画,完整表现古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古建筑具有上层建筑和物质资料的二重性,在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前提下,也可以将部分古建作为物质资料加以利用,像乌镇的蓝印花布作坊就是典型一例。此外,可将一些已不具备原地保存条件的壁画集中于此保护,但对于这一类展示就要与壁画现场观赏同等对待了。对壁画艺术的现场观赏,其亮点在于“现场”的开放。“原物”永远比复制品具有更高的完整性和更丰富的细节。观众可以领略壁画独有的艺术魅力,感受浓郁的现场氛围,观察更多的历史文化印记。在新展厅中较全面了解壁画知识后再进行的现场观赏,虽然参观时间短,但会给观众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能收到“百闻不如一见”的效果,尤为重要的是,对壁画保护内部小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干扰可以尽量减小。
不可移动的历史原物陈列,涉及作为载体的文物建筑的修缮,两者都存在着是否要“修旧如旧”这一国内外人士多年来争论和探讨的问题,也与文物的可读性紧密相关。保护文物理所当然是第一位的,但保护的意义也部分在于发挥文物的研究、教育、旅游、文化等社会价值。如何融汇文物保护基本理念进行文物修复保护与对外展示的具体实施,既要有理论的支撑,也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目前业界主要做法有:一是随旧,即在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保持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的前提下,将破了的部分修复,缺失了的重新补上,并随色做旧,使新旧部分在修缮后比较协调。二是不做旧,即缺失部分按传统工艺和材料恢复原状,但不做旧,新旧有别,有一定的反差。三是强调“保”,尽量不进行人为干预,以免大规模修缮给文物带来建设性破坏。
在壁画展示中,不同的修复方法可以增强文物的可读性,将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如壁画本体与作为载体的古建,安全最重要,应注重“保”,而不追求焕然一新;其他古建的修复则可根据不同需要和现状作不同选择,做旧的可以与复原陈设取得协调的观赏效果,不做旧也同样可以给观众强烈的视觉印象,并使其心灵得以深刻而长久的文物保护理念的浸润。
四、壁画、古建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性
在文物古迹的利用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定义就是:“满足现在的需要,同时不牺牲满足下一代需要的能力”。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证明:对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起决定因素的不是资金而是观念,科学的观念、决策、体制和方法是文化遗产成为一种长久资源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