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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 广播电台 公共危机 社会抚慰 社会组织 社会动员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汶川大地震突然发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最初时刻,由于灾害造成的其他信息获取途径短暂失灵(如因地震造成手机、小灵通无法使用等)、或者因人们无法正常地从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等情况下(如因躲避灾害无法收看电视、上网等)。广播的快捷性、便利性、权威性和互动性等媒体特质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到大量关于地震的报道,并通过热线短信等即时互动方式搭建起了信息平台,协助政府将恐慌的社会情绪有效缓解,正确引导了舆论。在余震不断的日日夜夜里。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成都电台”)“我们在一起”这个因突发自然灾害而诞生的并机播出的特别节目,与灾区人民、救援一线和帐篷里的人们度过了许许多多不眠之夜。成都电台与其他所有媒体一道抚慰了成都、感动了成都、沟通了灾情、寻访了亲人、动员了社会力量救助灾区……。在这个共赴时艰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广播电台也由一个常规的新闻传播载体,演变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抚慰、社会组织与社会动员功能的传媒力量。
本文以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时间为基本线索(截止5月25日),粗略勾勒出成都电台在这期间所发挥的社会抚慰、社会组织、社会动员这三大特殊作用,并从今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简要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第一时间安抚人心、维护稳定的大众传播媒体
广播应对危机的快捷性以及随时随地收听的便利性,成为此次成都地区对抗灾害最有效的信息应急手段,成为一个最好的“心理医生”,有效抚慰了社会大众“恐慌”的内心。
1 灾害突然发生,当其他的信息渠道失效或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成都电台第一时间沟通了大众并了地震的确切消息。感动了成都,抚慰了成都。5月12日14:28分地震发生的瞬间,各大运营商的通讯服务网络瞬时中断,成都数百万人顿时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所有的通讯中断,这才发现平时最火的第四媒体——手机,脆弱得不堪一击……,第一反应就是需要我们媒体人的时候到了。”14:55分,也就是地震发生后第27分钟。成都电台交通广播(fn91.4)主持人孙静在直播间发出了成都媒体第一声关于地震的消息播报:“各位朋友下午好,这里是成都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fn91.4频率,我是孙静,现在你听到我说话的口气,肯定现在我们心里的感觉是一样的,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见面。但刚才那一刻,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在这个世界是多么美好……。还好让我喘口气,我是一路上跑上来的,你们都还好吗?告诉我你们在哪里?……刚才大家都吓着了吧。我也感到了摇晃,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请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慌张……”。播报后,恐慌迷惘的社会情绪得以有效缓解。一位听众通过座机打进热线对孙静说:“孙静你是好样的,今天你感动了成都,你也要保重!”
2 成都电台迅速连线政府、市民与灾区,构制了一个无形的信息网,让市民及时了解了全局,稳定了人心,维护了社会稳定。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成都电台记者迅速分赴市政府、地震局、应急办、医院等单位和都江堰重灾区,以电话连线方式率先发回多个报道。15时18分21秒。成都电台记者从市区盐市口发回现场连线报道,介绍所处位置地震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市民感受;15时18分和16时44分,记者从市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状况以及各高速路口、机场情况;16时20分50秒。记者从成都市九医院发回现场录音报道,介绍地震时大楼摇晃情况及采访市民感受;17:4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连线成都电台。介绍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17:58分、18:07分、19:48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四川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介绍省地震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关于地震的新闻会情况以及权威信息;18:19分。成都电台记者从成都市应急指挥中心连线成都电台记者。介绍市长葛红林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抗震救灾指导抗灾工作。成都消防队公安、消防干警前往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据统计,成都电台5.12—5.21期间累计播出各类消息40000余条,播出新闻稿件400多篇,连线和自采稿件报道约4800条。“成都市委宣传部日前赞扬,这次成都电台及时准确公开信息,消除公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能及时传递政府声音的大众传播媒体,应对危机发生后的各种自然的或a为的“次生灾害”
广播作为政府权威信息的平台,及时传播了政府的声音,沟通了灾害危机中的政府与大众,与其它公共媒体一道。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地震灾害发生后,广播电台不仅第一时间安抚了大众,且作为政府权威的信息平台,有效构筑起对抗灾害与谣言的“心理防线”。
政府是民众的主心骨,广播对政府声音的及时传递,增强了民众对抗自然灾害的信心与勇气。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分别于16:56分、17:03分、17:07分、17:28分、17:37分、18:17分、18:35分、18:52分共八次率先通过4个并机频率滚动播出成都市政府一号公告(其后成都电台均在第一时间播报了政府的第二、三、四……号公告)。成都市政府的公告对于广大成都市民而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镇静作用。不仅让广大市场安心,而且还从心理上应对灾害找到了心理依靠。值得一提的是,14日,成都电台在都江堰重灾区断电断水及通讯中断情况下,应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请求,率先播报了《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告都江堰广大市民一号通告》,对稳定重灾区公众恐慌情绪,配合政府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比灾害更可怕的是谣言。5月14日上午。社会上谣传都江堰化工厂泄漏、紫坪铺水库险情,成都出现生活物资抢购风潮。上午10:35分。成都电台记者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回连线报道,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介绍紫坪埔大坝情况,同时告诉大家,紫坪埔大坝坝体安全,不会给成都造成危险;11:30分,成都电台播发了都江堰抗震救灾指挥部宣传提供的关于有传言“化工厂泄漏、叠溪海子和紫坪埔险情”的紧急辟谣通告。滚动播报后,成都社会情绪逐步稳定。
以上事例证明,当灾难来临时,真正能做到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只有广播媒体。其便利性是其它媒体很难比拟的。由于播报及时、信息来源可靠。因此在震情初期起到了迅速缓解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之后的播报更让公众全面同步地了解到最新灾情发展和政府举措,很好起到了稳定人心、辟除谣言、引导舆论、帮扶群众的作用。
三、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一个直接、方便、易得的整合信息平台
广播作为“桥接”各种通讯及技术手段的公共互动信息通道。沟通、组织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手机、小灵通、固定电话与短信这些现代通讯手段,一旦与广播电台的迅速、直接和便利结合起来,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对抗地震灾害。5月12日下午,成都电台抗震救灾特别节目《我们在一起》开播后,电台热线和短信蜂拥而入,广大市民的寻亲热线、报平安短信、志愿者报名电话等源源不断,迅速汇集成了一个海量的市民信息互动、救灾物资供需平台。
1 成都电台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民众之间沟通的快捷平台,起到了“心连心”的作用。5月12日下午15:20分,红星路机关幼儿园来电:“请各位家长放心,我们已将所有孩子转移到操场上,老师就在旁边,他们都很安全。”自这个热线开始,各种电话和短信蜂拥而来,如“温江一切都好”、“新都没有问题”、“都江堰情况比较糟糕”等等。由于当时通讯中断,节目热线和短信成了市民沟通亲情的信息平台。从12日至21日,仅短信就有六万多条。成都电台通过有序组织播出和信息及时反馈,充分体现广播互动交流的特性,为稳定民心、搭建空中爱心交流平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效协助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开展。
2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民众力量救灾的“临时调度与救援平台”。实例1:12日晚22:00电台应市交委请求,播出了“向社会征集150辆大客车、200辆大货车用于救灾,在茶店子、金沙、北湖车站集结”的信息,不到半个小时,市交委反馈电台:车辆征集数已满足需要;凌晨1:00电台又应市交委要求播出了“需要大量出租车集结运送都江堰伤员”信息,播出后10多分钟后。去都江堰高速公路人口即被大批出租车堵死。由于当时交警尚未接到放行通知,因此有司机将此情况通过热线反映,电台立即反馈给相关部门。很快成灌高速开始免费通行。及时打开了救援通道。实例2:13日凌晨1:00,市建委在电台:“征集社会挖掘机、破碎机、千斤顶、重型吊车用于救灾”,10多分钟后,所需车辆数即告征集完毕,不需要再播出,但当时仍有车辆源源不断开来。甚至包括金堂等地车辆都开了过来。另外,市妇联、市红十字会也多次通过电台节目向社会征集志愿者和车辆,均在播出后很短时间即完成征集。实例3:新都瓜农李海波来电。“我有30亩蔬菜基地,每天出产3000斤黄瓜和番茄,望能提供给灾区。”电台播出后,志愿者组织了近万斤蔬菜送往灾区;实例4:一位货车司机在江油至成都的路边上发现一个孕妇处于困境后致电电台。春熙路商会刘先生听到节目后立即联系救援,请求江油熟人进行搜寻,结果顺利找到受困孕妇并送入医院。
3 成都电台成为沟通灾区物资需求与组织救灾物资的“供求信息平台”。实例1:彭州、阿坝、广元、绵竹等各地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均打方电台热线,告知当地灾区所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信息、消息播出后,源源不断的物资供应者,如九鼎药房,永乐电器、国美集团、置信集团等等迅速和电系,提供了十几万到数百万不等的急需物资送给相应受灾地区。截止到5月25日,已经发送24车次,运送救灾物资20余吨。实例2:地震发生后,民间驾车去灾区的志愿者越来越多,随着路况咨询热线和短信量急剧上升,以即时路况信息为老本行的交通广播台敏锐意识到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救灾行动。成都电台记者在了解清楚道路交通应急管制通告以及路况现状后,15日17时02分开始滚动播报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紧急管制的公告,有力配合了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行动。
4 成都电台在车站、公园、社区等设立的广播落地点,有效发挥了“社区效应”,用广播的“链条”整合了社会大众。地震发生后,成都电台近两年来在成都市区多个公共场所建设的广播落地点发挥了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这些落地点覆盖了车站、公园、社区多个人流量集中、聚集度高的区域。震后,合作方纷纷向电台反馈了各类情况。如公交集团站务分公司反映:地震发生后,五桂桥、金沙、茶店子等场站的候车乘客和司乘人员高度关注广播,许多乘客静立倾听,还不断要求提高播放音量,并久久不愿散去。由于广播的存在,人流很大的候车区域没有造成恐慌和拥挤,分公司经理对成都电台的广播落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浣花溪公园管理处反映:地震发生后,公园内的电台广播吸引了10多万人伫足倾听,余震期间,园内夜间平均留宿的5—6万群众几乎通宵收听广播,随时关注最新播报信息。
以上事例充分说明,在公共危机时刻,广播可在第一时间及时打开广大公众信息接收渠道,并可以其快捷权威的信息迅速起到稳定人心、引导舆论的作用,同时还以高度的互动性起到供需互通、组织救援的作用,在政府应急机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关键组成部分。
四、重要启示:未来“危机应对”与“传播安全”的战略思考
通过对成都电台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发挥的特殊作用的研究,启发我们必须重视今后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传播安全问题。危机发生后,问题的重点不是危机应对时要不要传播的问题,而是我们是否有绝对可靠的传播系统问题。
1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技术安全性”如何?是否可以应对重大的自然、社会与战争等危机?成为永不消失的电波?
此次地震灾害中,在其他通讯手段失灵或不可得的情况下。广播因技术可靠没有因为地震而瘫痪,以其信息的快捷性、收听的便利性和及时互动的简便性,显示出在对抗灾害等突发危机发生时的强大优势。由此,我们不得不深思:当突发的公共危机发生时,一个技术上不会瘫痪、及时传播且方便获得信息的渠道是多么的重要。为此,我们不仅要从和平环境的常态角度思考大众传播媒体技术先进性的发展问题,更要有一个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视角去考虑传媒技术稳定性的问题。
2 应对危机的信息传播系统的“心理安全性”如何?是否能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危机事件,有效沟通、组织与动员社会各方的力量。
成都电台此次能在第一时间感动成都安抚人心,迅速传递政府声音,及时沟通各方力量,这是与有一个响应政府、处变不惊、训练有素的领导管理体系与记者队伍密不可分的。由此,我们已经看到:在技术安全性的前提下,一个能与政府随时随地保持一致的、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传播系统更为重要。
3 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
总之,我们认为:只有未雨绸缪,常抓不懈,才能构建一个坚强的“应对危机”的社会公共“传播安全”系统。这个“传播安全”系统应具备以下一些特质。
*可靠性。无论发生何种自然的或社会的危机事件,技术上有保障,队伍上心理素质好,能够有效配合政府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公共性。能够在第一时间,在最恶劣的条件下,最大限度覆盖全社会人口,能真正把有效信息传递到大众。
*易得性。大众能在任何最恶劣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就近获得该媒体提供的权威、准确的和及时的信息。
*权威性。该系统的信息具有权威性,能对抗任何渠道传播的谣言,最大限度取信于民。
*互动性。该系统不仅能够上情下达,而且还能下情上达。在危机爆发后最短时间内形成一个有效畅通的公共平台,起到沟通、安抚和动员的作用。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基础;法治观念;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基础的设立、法治观念的养成到法治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着重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法治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由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人们在法律等方面从观念、思想到制度、行为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力地说明了市场经济一定要建构与自己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体系。
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
三、和谐社会促使法治观念的养成
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重要价值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
“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这种行为规范就是法治。同时历史经验也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在于制度层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导。实现法治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就国情而言,我们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会那样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养成过程。所以中国只能走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显然,没有法律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将成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谐社会思想在贯彻、落实中的一大症结。
法治观念培养的更要注重以下问题:
1.用好社区法制讲座,促进社区居民良好习惯的养成。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秩序才能正规有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2.用好社区法制讲座,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每个社区如建立一个调解办公室(兼法律咨询室)就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从而强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和相互接纳的意识,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3.社区法制讲座方式形式多样。讲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询、座谈、演讲相结合,尤其是社区法制讲座必须采用案例教学。以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往往会抑制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丧失学习的兴趣,而案例教学的特点是自己动手做。社区居民是课堂的主人,律师是组织者。
四、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层面上获得理解。必须意识到,坚持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则要关注此种建构的目标和方法。
1.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还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需要运用法治等手段,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
2.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一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他们可以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选择;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一)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①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1]。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
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二)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2]。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一)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二)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三)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
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还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3],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去选择吗?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
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作者单位:1.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注释:
① 谢晖教授称之为为“民间法”,高其才教授称之为为“习惯法”,罗豪才教授称之为为“软法”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辨[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行政法;社会管理;提升路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能力也迫切需要得到提升。并且社会管理与法治是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需要法制予以支持,社会管理能力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了社会法制问题。社会管理以法制为基础,并以法治为准则,是法制问题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与法治具有密切的关系。行政法对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社会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把行政法融入社会管理,能够有效的提升社会的管理能力,使社会管理能力不断发展创新。
一、行政法提升对社会管理能力的挑战
(一)社会管理问题不同于政治机制问题
社会管理所包含的内容有:社会学、行政学等。社会管理的内涵十分宽泛,它的应用范围也十分宽广,所以在内涵上,社会管理的内涵远远大于行政学。虽然行政学对社会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并不能说明行政学的内容就是社会管理的内容。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能力不言而喻,同时,政府对所有的社会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覆盖,这些都是社会管理同政治机制之间的联系,但必须明确的是社会管理问题不完全等同于政治机制问题。
(二)社会管理与法治之间存在认识差异
一些观点认为社会治理应该是独立的,不应与法治相联系。这些观点是片面性的。完全没有意识到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与行政法是密切相关的,制度需要行政法的支持。并且,社会管理是国家法治制度的任务职能,所以社会管理制度源于国家法制制度,因此,社会管理的实施不能脱离法治。社会管理的本质是法治实践,因此社会管理不能脱离于法治,否则则是无意义的。
(三)社会管理与行政执法产生脱节
根据历史进程发现,行政法治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发展不能同步实现,法律体系的发展相较于社会的发展比较迟缓,这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它的发展必须以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同时,还要涉及到整体环境的实际情况,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行政法还处在完善的阶段,社会管理的制度还很不明确,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的脱节。
二、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路径
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社会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为了快速的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必须对所有的方法进行筛选,进而选取可行有效的路径。
(一)通过行政法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
社会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求以行政法来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我国的行政法具有分散性,它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和实体,行政法只有面对特定的行政行为时才明确化。所以行政法本身比较宽泛。此外,行政法的分散立法对于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更有优势,更能够符合我国的国情,通过对社会管理概念的界定,能够更有针对性和具体性。
(二)通过行政法来重塑社会管理员的意识
社会管理员的意识就是社会管理员的主观认知。这种认知的特点是:个体化。不同的行政主体拥有不同的主观认知,进而对社会的管理的行为便会产生差异,从而也会产生一些非理性的管理行为。所以,必须运用行政法的意识来重塑社会管理意识。行政法的正确意识对社会管理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只有运用正统的行政法意识,才能使社会管理变得科学性和规范性。当然,行政法意识也应该与时俱进,时刻保持自身的科学性。
(三)通过行政法的设计来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秩序稳定一方面反映社会管理的成功,另一方面体现行政法制度的合理。社会秩序与社会管理两者密切联系,换句话说,在特定的社会秩序下,才能实现对社会管理行为的设计与安排。一旦忽视社会秩序,就会导致社会管理的混乱性和无效性。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都必须同时以行政法为准则,行政法对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宏观把控,从而使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产生良性的互动。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秩序的设计,决定了社会管理行为的方式,从而促进社会管理朝着科学和法治的方向发展。
三、结语
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与美好。行政法地实施正好能够达到这个目的。行政法的实施,可以完善社会管理中的很多问题,可以为社会管理提供准则,让一切的社会管理行为都有章可依,有迹可循。以此,来让我国的社会变得井然有序。虽然,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的社会管理能力一定能够有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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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玉娇.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现代国家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04):39-42.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5
这次会议是经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内容很重要,开得也很成功。洪俐俐同志代表区依法治区办公室作了很好的工作报告,对“**”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进行了回顾,肯定了成绩,也查摆了存在的问题,更明确了下一步工作重点。会上还对38个区级法治示范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3家示范单位作了经验介绍,在此,特向这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推广经验、巩固成果、鼓足干劲、再上台阶,必将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下面我借此机会,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法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充分认识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普法的第四年,是巩固成果、补缺补差、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剩下不多的时间里抓紧加以解决。为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政治方面就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使广大公民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产生活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观念,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依法治国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的新探索,它表明了党对治党治国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法律,始终不渝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需要把法律交给人民群众,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有序地参与法治实践,使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只有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通过学法、守法、护法,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才能加快依法治国进程。
第三,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当前,随着各项改革的日益深化、随着双百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多样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呈多样性,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发性,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普法依法治理具有明显的教育、引导、推动和保障功能,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普法依法治理这种有效形式,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实现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从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开展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普法规划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载体,是创建法治大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普及法律知识向法治实践转化的必经过程。从工作方法上讲,也需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只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参与到创建活动中,建设法治大观的目标才能早日达成,也才能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尽到应有的责任。刚才有30多家单位获得了表彰,表明我区法治创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创建面还比较窄,还有更多的单位没有深入开展起来,需要以积极的心态,昂扬的斗志投身到创建活动中,就是已获得表彰的单位也不能说工作尽善尽美了,仍然要继续巩固提高,再创新佳绩。
要开展好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围绕中心,注意结合。法治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实现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紧密结合,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密结合,与服务民生工作的紧密结合,与改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紧密结合。
二是要明确目标,抓住重点。法治创建活动总的目标任务是:推进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由于各级各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对象不尽相同,因此创建目标也不尽相同。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抓住创建活动的重点,找准创建活动的切入点,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与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快出成效。
三是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吸引他们参与到“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中来,通过落实“四民主”、“两公开”,来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强化群众的公民意识、主人意识、监督意识,反过来也会促进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从而达到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的目的。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的事,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以保证这项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并取得应有效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树立争先创优意识、保持并发扬已有成绩,认真查找不足,坚决消灭盲点和死角,确保本部门、本单位在上级检查验收中不出问题,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去年重新制定了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工作职责、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责任分工,一定要严格执行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是在内容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一定要按职责要求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同时要与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加强联系和沟通,主动反馈工作情况,区依法治区办公室要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加强检查和抽查;督促各单位提高组织指导和协调能力,真正做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法治社会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和谐网络社会;技术;诚信;法治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35-04
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随着信息技术的到来,网络正以无比迅猛的态势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网络和人等各要素组成的网络社会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的定义。“从社会发展来看,传统现实社会中的人全部或大部分将成为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成员,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不断进步。”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中存在着更多不和谐的现象,大量的网络犯罪、网络黑客和病毒、网络污染、网络侵权、网络沉溺、信息霸权、文化冲突、数字鸿沟、人际关系淡漠在网络社会中相继发生。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和谐网络社会的建构。建设和谐网络社会的战略构想,应抓住契机针对网络的具体发展情况,以技术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础、以法治为保障,促使网络社会从不和谐走向和谐、从利益和谐走向和谐利益。
一、技术、诚信、法治――和谐网络社会的三元基础
和谐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文化、主体行为、社会关系、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参与,而技术、诚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的基础要素,它们之间需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提出网络技术、诚信和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的三元基础,主要是从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来谈的。
从全球范围看,“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正在加速重造社会的物质基础。全世界的经济已然成为全球互赖,在易变不定的几何形式系统中,引入了经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形式。”马克思曾经说过:“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当然,这里所指的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与有关学者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话所提出的技术决定论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技术带给人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当今这样一个变幻莫测的网络世界中。和谐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既需要不断地吸纳外来资源,也会不断地向外辐射,如何在发展中吸纳精华、去粗取精尤为关键。而在这个吸纳与去除的过程中,技术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支撑作用。和谐网络社会除了是一个发展、公平、民主、文明和法治的社会外,笔者认为,安全也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技术的进步,在计算机网络社会中,每天都有大量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出现,比如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等等,这些都对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光靠诚信和法治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重视技术的作用,用技术壁垒维护网络的安全,为营造一个发展、民主、文明和法治的和谐网络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诚信体现在网络社会应该是一种对传统信用文化和伦理道德规范的追求。信用文化是人们对诚信和契约的一种普遍、自觉遵守状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用强调个人操守和自律,更多的是一种道德要求。现代文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体现了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治制精神。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不和谐音符,既有传统伦理信用失灵的原因,又有契约信用缺失的原因。“网络社会交往作为人类社会活动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其本质是人类社会交往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日常社会交往中的诚信原则也应当适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成为网络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由于网络社会的相对虚拟性,一些诚信缺失现象更是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身份欺骗、恶意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网络谣言与诽谤以及网络诈骗。要维持一种稳定的、发展的、可持续的和谐网络社会,诚信原则应发挥基础作用,靠网民的内心信念维系,具体表现为一种自律。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网络社会建构的重要条件,除了发挥技术的指导作用和诚信的基础作用外,法治制度是和谐网络社会形成的最终保障。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和谐社会的产生。这里的法治制度是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既具有传统法律制度的共同属性,如公平、正义等,还具有和谐、可持续、绿色等价值属性。与诚信作用于人内心相反,法治制度从人们的外部行为等方面着手,保障网络社会和谐的形成。洛克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在这样的法律下,一个人的行为不受其他人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由的意志。法律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它在任何方面都应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对法治权威的尊重,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诚信应与法治得到良好的互动,当然还要配合技术的支撑作用,寻求彼此之间的内在协调,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行为和谐――网络社会和谐的微观基础
行为和谐主要针对网络社会的主体而言,是对和谐网络社会主体的一种行为要求。网络社会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国家管理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网络社会活动主体。国家管理主体是网络社会运行中的主导性主体,一般依据宪法和行政法成立。随着现代网络社会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在现有架构下无法解决,于是就产生了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或国家)的一部分权力和保留在个人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中间层,产生了一种动态平衡,有利于现代网络社会秩序的形成,同时,这种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发达也是信用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社会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是网络社会最基础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参与者,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网络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行为和各主体内部的行为共同构成了整个和谐网络社会的行为体系。
(一)规范国家管理主体行为,维护其在网络社会的主导地位
国家管理主体是进行社会活动的实体组织,包括政府和各行政部门,他们在社会活动中主要起着管理性、领导性的主导作用。在网络社会中,国家管理主体仍然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他们的职权主要是一种以间接调整为主的单向性、层次性、隶属性的管理权。权力行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能很好的管理网络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如果行使不当,对网络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网络文化
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而,有效规范国家管理主体的行为,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数字化社会的创新,需要国家管理主体具有新的行为模式,传统的控制型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是政府工作的核心价值取向,从本质上说,网络技术是人类追求效率的结果,因此,对于国家管理主体而言,他们利用技术的要求更迫切。在充分利用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国家管理主体还要将传统的信用文化和法治制度相结合,在技术、诚信和法治的良性互动中,维护其在网络社会的主导作用。
(二)促进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形成,把握其在网络社会的基础地位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人们的活动受理性的自然法支配,彼此相互为敌。这种自然状态由于缺少一个公正的、强有力的裁判者而有诸多不便,于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或政府,政府-市场的社会二元结构逐步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市场的缺陷日渐显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开始全面干预市场,其弊端也随之而来。国家一市场二元框架的社会结构再次发生改变,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开始产生。“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活动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具有中介性、公益性、民间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自律型和中介服务型组织。在网络社会中,我们也应该重视这样一些民间组织的作用,对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违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很好的监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规范网络信息管理方面都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的作用,在网络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规范网络行为特有的协议、规则、规范和礼仪等。在这方面可以参照韩国、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当然,这样的民间组织在技术方面的要求相对于其他主体也更加严格,与此同时,对这些组织自身信用的维护也是关键。因此,要大力发挥诚信和法治制度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更加完善。
(三)规范网络社会活动主体行为,发挥其在网络社会的主体作用
用户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和现实空间里承担的责任相类似,因而有效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当前法律规制的重点。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普法教育、维持司法权威等方式,重要的一点,是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无论在现实社会中,还是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上,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及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用户在网上制作、复制、传播的信息、言论,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要求建立BBS用户登记制度,显然是为了便于确定BBS信息提供者,从而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有些网民心存侥幸,认为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一个人可以集多种身份于一身,并可以在瞬间完成多种角色的转换,因而在聊天室等网上空间可以肆意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的制裁。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尽管在聊天室可以用多个化名,但是IP地址是唯一的,通过追踪网址是能够找到违法者,给予其应有的制裁。当然,光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还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全社会开展网络行为规范和网络责任教育,形成道德、信用自律。
三、制度和谐――网络社会和谐的最终归宿
“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完美的理论需要实践检验,和谐社会需要制度支撑,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谐的网络社会需要和谐的制度架构。
(一)提升网络道德,健全网络道德培育机制
网络道德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在网络社会的具体体现。可以说,网络用户在现实社会具有什么样的道德素质,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也会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体现。善的社会需要良好的道德素质支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望不断得到满足,人们的道德也随着物质欲的扩张而扭曲,出现了一些有违道德的现象。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道德约束比现实社会要弱,一些违反道德规范的现象更是猖獗。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很难在网络社会适用,只有将其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高度,体现出一种“慎独”的自律性道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网络个体的行为。
(二)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文化动力机制
和谐的网络社会、良好的社会秩序都要以诚信为基础,彼此信任对方,给人以好的预期。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型”的社会,在商业领域,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了解非常有限,许多交易活动是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进行的,这就给和谐建设提出了挑战。首先,应该从信用文化着手,培养人们的信用心理和信用意识。这就需要加大信用教育,提高人们的信用道德素质。其次,大力弘扬我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文化精髓,并且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秀成分,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诚实合作的网络社会秩序。最后,信用建设不仅包括信用意识的培育,还包括信用制度的建立。因此,应从个人信用、企业信誉、社会中间层信用、政府权威等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立体信用维护体系。
(三)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合作机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国家处于更加复杂的格局中,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也相应地缩小,人们以往认识的处于“自然状态”的国家越来越在社会连带作用下显得温和。在这样的时候,国际社会的规则、制度和价值显得作用突出,它们不仅仅能够限制和改变人们的行为,而且能够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一些境外恶意网站的侵袭事件,对我国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而某些发达国家通过网络实施“文化霸权主义”的行径也令人发指。在这一系列状况面前,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势在必行。对于来自外部环境的机遇和挑战要全面分析和妥善应对,坚持平等互利、共赢共存,充分利用有利因素,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努力变挑战为机遇。因此,只有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技术上、法律上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改善环境、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最终实现和谐网络社会的目标。
(四)重视网络纠纷,培育多元化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矛盾纠纷也因此纷繁各异,必须有科学的、法治化的方式方法加以解决。我们应把社会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来解决,而不是相反,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纠纷呈现出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态势,网络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呈一种上升的状况。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一件大事,更是一件难事。西方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倡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已。随着网络社会各种新型纠纷的出现,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育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