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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Abstract】TheChinesemedicinehasdevelopformorethan2,000years,havingabundantclinicalexperience,specialtheoriessystem,outstandingtreatmentresult,itisapreciouswealthintheprocessofstrugglingtimewithdiseaseoveralongperiod.anditistheimportantpartoftheexcellentcultureoftheChinesenation.Butbecauseofhistory,cultural,themoderndevelopmentofChinesemedicinewasstrongimpactandrigorouschallenge,howtotreattheChinesemedicine?HowtoresearchtheChinesemedicine?HowtodeveloptheChinesemedicine?ThisarticlesetsoutfromthebasiccharacteristicofChinesemedicinelaw,emphasizinganalysetheexistentlawmakingprobleminourChinesemedicinemoderndevelopmentandelicit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
【Keyword】ChineseMedicinelaw;characteristic;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
,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__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__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 ,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中医药法 ; 特点 ; 问题 ; 对策
【Abstract】The Chinese medicine has develop for more than 2,000 years, having abundant clinical experience, special theories system, outstanding treatment result,it is a precious wealth in the process of struggling time with disease over a long period.and it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excellent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But because of history , cultural,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was strong impact and rigorous challenge, how to treat the Chinese medicine ? How to research the Chinese medicine ?How to develop the Chinese medicine ?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Chinese medicine law, emphasizing analyse the existent lawmaking problem in our Chinese medicine modern development and elicit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
【Keyword】Chinese Medicine law; characteristic ; problem ; countermeasure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 [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 [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00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 Medicine 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 [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00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 [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 “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 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 [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解放军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17]
目前我国法律在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中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中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中医药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中医师加入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有待解决,运用行业自治组织,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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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章来源:cmam.org.cn/news/2005425154513.htm,《中国民族医药简介》,CMAM信息中心,
[13]《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4] 文章来源: 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15] 文章来源: 同上
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
中医药文化生态是中医药文化生存和发展所处的人文环境或人文空间,是由置身于中医学体系之中的、相互作用与影响的中医药文化共同构成的宏观文化体系,它为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建设提供了宏观文化环境。
1研究现状
1.1成就
中医药文化生态思想古已有之。先秦和汉代有关著作中就已涉及到中医生态医学思想的论述,体现了生态环境对人类健康及发病的影响。在“天人合一”生态观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古代医学形成了“人体阴阳说”、“人体五行说”和“自然诊治”、“养生保健”等具有现代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和实践。如《黄帝内经》将人的生命活动放在自然和社会的生态环境来考察,确立疾病的形成原因、诊断、防治原理和思路、方法,它所构建的中医学框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医学体系。
陶功定教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了“大生态医学模式”的观点,认为应该以“大生态医学模式”取代“生物医学模式”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此外,在对中西医学的比较研究中,卢焯明、陈诗慧、梁兆科等学者又提出了人体生态医学、人工自然生态医学模式等观点。近年来,刘典恩教授则从生态医学模式建立的价值基础、生态医学模式的理论基础研究,以及科学发展观与生态医学模式等角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从认识发展的逻辑上来看,树立文化生态理念,并适时将其纳入医学模式已经有了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生态医学模式将成为引领未来医学发展的基本模式。
1.2不足
历代学者在医学文化生态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然毋庸讳言的是,其研究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主要有:①受特定学科视角的影响,只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生态医学模式的理论研究,缺乏特定区域间的比较和整体性考察;②对闽台中医药文化的研究,过去较多集中在对其历史形成和现状发展的探讨,较少对闽台中医药文化由历史积淀而来的生态属性进行考察。③研究方法局限,未能及时汲取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先进方法,缺乏对素材进行时间上、空间上有机的组织、串联和分析,研究总体呈离散型。
2核心价值
面对全球化浪潮,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与研究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闽台中医药文化是在特定地理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底蕴、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影响,闽台医史医家、流派演变、学术特点与中医药发展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加强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可以把握闽台中医药区域发展的规律性。
闽台中医药是维系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的主要医疗体系之一,是构成闽台人民深层的健康文化心理结构。在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对于沟通两岸医学文化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国中医药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闽台中医药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性,既具备了中华传统医药文化的属性,又具有闽台的民俗性特征,体现了闽台中医药发展同出一源的历史渊源。生态环境对闽台中医药文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研究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对认识闽台医学发展的历史进程、编著闽台医学史、医林人物传记、各家学说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3基本内涵
中医学是在“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指导下,在与古代自然科学交融、渗透、结合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医学体系,中医的整体观不仅重视人体自身组成的生态体,同时也强调人和自然生态环境应和谐统一。中医学确立了天地人三才的医学模式,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讲,天即天文气象,地即地质地理,皆为自然生态环境,它的变化对人的健康和发病起着重要的影响,因为环境的剧烈异常变化往往是导致疾病爆发的主要原因。闽台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一种地域形态,它传承了中华中医药文化的基本精神,同时在文化的不断交融、演化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闽台地域特征。
3.1闽台中医药文化特征
闽台人民所推崇的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健康文化的一种地方文化生态。它以中医药文化为主,同时涵盖了闽南文化、客家文化中对健康认识的理念,其特征自然首先表现在传统医药文化的核心要素上,即以人的健康价值观念为主要指标的民族性特征上,并且形成了以民间风俗、、饮食习惯和语言等形态出现的行为模式。这些健康理念和行为模式的形成,都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从历史进程来看,闽台的主要居民都是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通过不同的途径迁移的汉人,并以之为主体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在其开发进程中,首先表现为宋代之前大量的中原移民涌人福建,植入较先进的中原文化,实现当时福建社会跳跃式发展。宋代以后福建在经济、文化、医药、海外经贸交流等方面,都得到长足的进步。明末清初,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南徒入闽的中原移民后裔又大规模地迁入台湾,开发台湾,于是形成了当前台湾民众80?的祖籍都在福建的血缘关系。在此迁移过程中,中医药文化也就随同移民一起,从中原经由福建的本土化发展,再传人台湾,受到了闽台人民的认可,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健康理念的精神纽带,以及行为模式的认识,由此形成了密切的医缘与药缘的文化生态关系。
3.2闽台中医药文化研究内容与目标
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内容十分丰富。本研究以历代相关文献为对象,结合田野调查,从事闽台中医药文化传布的传统性、地域性、宗教性、民俗性的特征考察。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3.2.1从生态伦理思想在福建古代医学理论中的重要体现,来阐述闽台中医药文化的特征和形成背景。汉唐以来,福建、台湾一带文化逐渐昌盛,名医辈出,东汉建安时期的“杏林始祖”董奉、宋代建阳人“法医学之父”宋慈、闽台民间医神“保生大帝”吴、清代长乐医学教育家陈修园等著名医家,都为闽台地区医疗事业的发展、人民的繁衍和保健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3.2.2从生态伦理思想在中国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来阐述自然诊治与现代生态伦理在思想上契合的一致性。对生态环境与中医起源、人体体质、疾病特点、药物利用、治病特点、医学流派、方言民俗的关系做专题研究,从文化地理学和生态社会史角度,用历史学、文献学的方法,探讨闽台中医学实践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3.2.3从自然因素、地理因素两方面阐述台湾、闽东、闽南、闽西、闽北、莆仙六个文化分区的中医药文化生态状况;从中医药文化生态问题的成因,维护闽台中医药文化平衡的可能路径等方面,进行中医生态医学的研究,将传统“三因制宜”治则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和系统化,从而丰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内涵。
本研究从中医药文化和生态医学相结合的层面,用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医学相结合的视野进行分析研究,从而达到在生态环境与中医起源、人体体质、疾病特点、药物利用、治病特点、医学流派、方言民俗的关系等层面,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进一步弘扬闽台中医药传统文化,推进闽台中医生态医学体系的建立。
3.3研究关键与创新
本研究的关键之处在于
3.3.1闽台中医药文化在不同生态环境下产生的地域性差别,及由此归纳出的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布的生态特征。
3.3.2民俗材料的分析、疾病类别的选择和药物来源的考察,涉及到民族、民风、民俗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3.3.3如何透过有限的文献资料,客观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综合论述,阐述生态地理因素对闽台中医药文化及中医流派形成的促进作用。
如实收集、整理、研究现有的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布的社会生态环境,从生态医学和文化地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闽台中医药文化在地理空间中的形成、分布、演变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从生态伦理思想在福建古代医学理论中的重要体现、生态伦理思想福建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区的生态状况等三个专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用历史学、文献学的方法,探讨闽台中医药文化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4发展趋势
如果把中医比作一棵硕果累累的大树,那么中国传统文化是其根,《黄帝内经》为代表的基础科学体系是其本,《伤寒杂病论》为代表的辨证论治的临床技术体系是其主要枝干,而内、外、妇、儿各科的治疗及其方剂、药物等,则是其分枝、花叶与果实。从历史与社会学角度上讲,中医是名木,中医药生态文化是沃土。因此复兴中医学术,提升文化精神,完善中医管理,都必须从复兴中医原生态文化做起。实现海峡西岸文化复兴的梦想,呼唤着闽台中医药原生态文化的真正复兴。
闽台中医药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都是维系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的主要医疗体系之一,而闽台中医药文化更是构成闽台人民深层的文化生态结构,这种联系既是生理的、血缘的,又是心理的、文化的。因此,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对于增强大陆的吸收力、聚集力,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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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中医药攀登工程”为载体,推进中医药知识宣传和普及,创新宣传形式,重视中医药科普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中医药知识的知晓率,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知识和科普文化需求。
(二)推动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队伍建设,树立长效宣传普及工作意识,拓展宣传普及渠道,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
(三)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认识与认同,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和发展成果,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四)利用中医药法令颁布日开展宣传。由县中医院牵头组织有名望的中医药师,利用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省发展中医条例》颁布纪念日上街开展宣传,促进群众对国家中医药法令政策的了解。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中医药法令政策的知晓率。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中医药科普宣传服务日。将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设立为“中医药科普宣传服务日”,县中医院在服务日定期举办中医药义诊咨询、健康宣传活动;开展中医药科普图文展,展示中医药的悠久历史、特色优势;开设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专栏以及发放中医药科普宣传资料等。全县各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实际开展相应的中医药科普宣传活动。
(二)创建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专题网页。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要运用互联网优势开展宣传,在本院网站上增添专题网页,增加相关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果,让更多的人群获取中医药文化知识。
(三)组建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在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医队伍中选拔一批中医底蕴丰厚、口头表达能力强、热心于中医药科普宣传的中医药优秀人才,组建一支中医药科普宣传队伍,并选送上级进行系统培训,使之成为我县中医药科普宣传骨干力量。
(四)开展中医药“三进”工作。根据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进”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中医药“三进”工作。重点做好县中医院城西社区、玉岩镇中心卫生院二个中医药“三进”试点单位工作,落实试点工作任务,争取在年内通过市级“三进”试点验收。各医疗单位要以卫生支农为依托,开展中医药送下乡活动,同时,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务中心中医药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开设中医科、中药房,为城乡社区人群提供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宣传工作,做到每个季度有一次中医药义诊、有一个中医药讲座,让农村、社区的居民了解中医、认识中医、接受中医。
(五)深入宣传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县中医院为龙头,努力指导和带领乡镇卫生院推广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有效诊治常见病、多发病作出努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中医药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瑰宝,是独具特色的医学宝库,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卫生资源。通过宣传,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中医、认识中医、感受中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特点。各单位要注重加强中医药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工作环境、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群,开展内容实用、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同时,要注重把宣传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宣传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成就结合起来,把传播中医药文化与宣传中医药特色优势、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结合起来,把为基层群众送医送药与加强基层中医队伍培训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科学内涵和文化精髓的认知水平,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中医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互动关系
一、中医药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概述
(一)中医药国际贸易
中医药国际贸易,是指从事中医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民事主体,通过买卖、转让、许可、合作、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境外消费等形式,实现中医药货物、技术或服务等医疗要素跨境移动的经济活动。中医药国际贸易属于国际贸易的一种,国际贸易的一般属性和特点同样适用于中医药国际贸易。
(二)中医药国际投资
中医药国际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医药国际投资是指从事中医药国际投资与金融服务活动的民事主体,通过直接投资设厂(绿地投资)、跨国并购、间接投资(债权投资)、债转股等形式,实现国际资本与金融在中医药领域跨境移动的经济活动。狭义的中医药国际投资仅仅是中医药领域的国际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两种模式。中医药国际投资属于国际投资的一种,国际投资的一般属性和特点同样适用于中医药国际投资。
(三)中医药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发展的不协调
截至目前,中医药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发展十分不协调。中医药国际贸易兴起几十年,在世界范围内均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正在呈现快速发展趋势,而中医药国际投资却发展十分缓慢。从长远看,随着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加快,最终由以中医药国际贸易为主的中医药国际经贸格局将转向以中医药国际投资为主的中医药国际经贸格局。如何加快推进中医药国际经贸格局的转变,需要厘清中医药国际贸易与中医药投资之间的互动关系,洞悉和深刻认识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在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中医药国际贸易是中医药国际投资的前提和基础
(一)中医药国际贸易是中医药国际投资的前提
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是中医药国际投资启动的前提。如果中医药国际贸易可以满足进口国的实际需求,中医药国际贸易能够比较顺畅和经济地进行,中医药国际投资就没有必要实施。从国际投资的成本节约和竞争优势理论来看,中医药的国际投资综合经济成本应当低于国际贸易,而且国际投资应该有相当强的竞争优势。有了中医药实际需求,才会有中医药国际贸易。当中医药国际贸易不能完全满足中医药实际需求的时候,中医药国际投资才会悄然登场。所以,中医药国际贸易是中医药国际投资的前提,中医药国际投资不可能在没有任何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地区开展,除非中医药国际投资是非市场化的行为。
(二)中医药国际贸易是中医药国际投资的基础
国际贸易是国际投资的基础,是国际经贸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医药领域也不例外。以我国国际经贸发展为例,在改革开放之初,外国商品最开始以各种贸易形式进入中国,以满足我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当时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几乎没有。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外商开始以合作、合资形式在中国投资设厂,再到后来,外商独资企业才开始出现。需要指出的是,时至今日,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和资源管控加强,一些外国企业开始逐步撤离中国,中国企业加快了对外投资的步伐。2014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量首次超过中国吸引外资的数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2014年我国共实现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60亿美訛譹,中医药国际投资迎来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中国2014年海外投资数量首次超过吸引外资数量,与中国有着大量贸易出口有着密切联系。国际投资首先选择有需求的国际市场,而是生产所在地成本较低,这些地方通常就是国际贸易的进口国所在地。中医药国际投资也符合这个基本规律,中医药国际投资一定是首先发生在有着广泛的中医药需求,且投资成本相对不高的地区或国家。综上所述,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为开展中医药国际投资培养了需求,开拓了市场,提供了信息,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三、中医药国际投资是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延伸和替代
(一)中医药国际投资是中医药国际贸易的自然延伸
中医药国际投资是中医药领域资本的跨国移动,是对中医药领域货物跨国移动的再发展,是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延伸。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国际投资也日益升温。主要表现为海外“中医中心”“中医孔子学院”(仲景学院)、海外中国中医院等一大批医疗机构纷纷在海外落地,源源不断为海外人士提供中医药医疗和保健等方面服务。实现了中医药服务的真正国际化。
(二)中医药国际投资是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合理替代
中医药国际投资随着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产生。随着中医药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医药在海外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多,当中医药国际贸易成本上升,或者中医药国际贸易存在障碍的时候,中医药国际投资将会自然产生。截至目前,中医药国际投资主要表现为设立海外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中医药物流中心、设立中药企业等。从规模上看,中医药国际投资还是处于初级起步阶段。
(三)中医药国际投资是中医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医药主要是经验科学,尚不能被西方广泛接受,特别是中医药理论体系和文化基础与西方社会广泛存在的逻辑思维和科学认知还存在冲突,目前中医药国际交流还大部分以贸易为主。随着自然疗法在全球兴起,特别是中医药界杰出代表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声誉也越来越高,更会有多的国家承认与接受中医药。当简单的中医药国际贸易不能持续满足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需求时,中医药的国际投资也将兴起,主要表现为海外中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兴起。
四、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是推动中医药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纽带
(一)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是中医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
广义上,中医药国际贸易应当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其中最为主要是中医药货物贸易和中医药服务贸易。虽然目前中医药货物贸易数量相对较大,在中医药国际贸易中占据较高的比例,但是其对中医药国际化的影响较弱,对中医药国际化的贡献度仍未达到理想的高度。中医药技术贸易数量较少,主要存在于中医药国际科研合作中,以联合研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合作课题等形式存在,对中医药国际化的贡献度最小,影响力不大。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以商业存在形式开展的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应当成为中医药国际化的重头戏和主力军,这是由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一般规律决定的。从目前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发展潜力较大,发展速度较快。近三年来,我国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方面,各大中医药医疗保健机构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加快了中医药国际服务的步伐,加强了中医药国际服务的能力,一批国内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国际医疗中心”“中医药国际医疗部”建立起来了,为外国人士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另一方面,我国启动了“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区域建设名录”和“中医药服务贸易现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名录”工作,19家机构被纳入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名录,各个省、自治区或地级市被纳入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区域建设名录訛譺,加快了签署机构和地区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部分。此外,国外中医药国际医疗与技术交流合作中心、中医药发展中心、中医中心、中国中医院等机构相继建立、为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固定基地。
(二)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是中医药国际投资的主要领域
开展中医药国际投资,主要形式包括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目前,海外中医药医疗和保健机构还比较少,规模也比较小,难以成为资本并购的目标。开展中医药国际投资,主要是以绿地投资为主。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中医药的国际化,主要还是以投资设立中医药医疗和教育机构为主,中医药服务贸易成为主要的投资领域。中医药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投资,目前投资量不大。因此,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成为了中医药国际投资的主要领域之一。
五、中医药国际贸易和中医药国际投资相互促进
中医药国际贸易与中医药国际投资虽然发展速度和时间历程差别较大,但是,中医药国际贸易与投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中医药国际贸易可以为中医药国际投资提供市场信息,中医药国际投资可以为中医药国际贸易开辟新的领域。
(一)中医药国际贸易为中医药国际投资提供不竭动力
几十年来,中医药国际贸易源源不断地进行着,为中医药国际投资奠定了文化、信息和市场基础。目前,中医药已经传播到世界上171个国家和地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中医已先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新加坡、越南、泰国、阿联酋和南非等29个国家和地区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立法形式得到承认,18个国家和地区将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訛譻在中国境外,有10万多家诊所等医疗机构(有的国家不认可其为医疗机构),30多万中医药从业人员,700多所中医药教育机构,每年有大量的科研资金资助中医药研究。前述人员中,属于中国籍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海外赚取外汇,到中国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在海外以各种形式生存并发展着,促进了中医药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为中医药国际投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信息,为中医药领域的国际投资奠定市场基础。
(二)中医药国际投资为中医药国际贸易开辟新的领域
截至目前,中医药国际贸易还基本上停留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有形货物出口,以及以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为主要模式的少量服务贸易,中医药技术贸易基本上还未提到日程。实际上,从国际贸易的世界格局来看,服务贸易的比例正大幅度提升,货物贸易的比例在逐年下降,技术贸易在国际间也比较活跃。因此,目前中医药的国际贸易格局与普通货物的国际贸易格局,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商业存在为基本模式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尚未发力。当国际资本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的时候,中医药真正国际化的时代也就来临了。
六、发展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的若干建议
(一)培育和组建中医药领域的跨国公司
商业存在模式下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主力军。然而,通过跨国投资设立海外商业存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存在巨大的风险和困难,不是某一个中医药医疗机构、某一个中医药从业人员可以完成的,需要由中医药服务贸易集团等跨国公司来实施。跨国公司,是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管理的聚合物,具有很强的市场开拓、风险防范和适应能力,已经成为跨国经济交往最主要的主体和形式。组建中医药服务贸易集团等跨国公司,将成为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必经之路。所以,在政府主导下,根据市场规则,适时组建有实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集团等跨国公司,可以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奠定强有力的经济基础。
(二)加快合作推动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本土化发展
开展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的初期阶段,可以考虑与当地医疗机构或相关机构一起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在当地的发展。在东道国设立具有东方特色的医疗机构,需要克服文化障碍、法律障碍、制度障碍、市场障碍、管理障碍和信仰障碍等,单独依靠中资机构推进,不是最优做法。从合作开始,先建立互信基础,再走向控股或独资。外资进入中国的发展历程,验证了这个经验是有效的。此外,与东道国机构合作,可以消除当地政府的疑虑和担忧,消减竞争对手的恶意抵制,防止西方不良用心人士假借“意识形态”和“文化侵略”之名“借势”兴风作浪,增加风险预测和控制能力,提供国际投资效益和水平。
(三)培养中医药领域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崛起,需要吸纳大量精通“中医药外语、中医药涉外法律、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中医药教育主管部门、中医药教科研单位和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应当“强强联合”,发挥“协同创新”优势,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储备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为中医药服务贸易迅速崛起奠定人才基础。
(四)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中医药发展的特点范文6
一、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联合出台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和实施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3年计划,继续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积极争取省市级中医优质资源下沉,积极争创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大力推广中医药新技术、新疗法,积极开展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
二、全力提升中医院服务能力,奠定县域中医龙头地位。
市中医院要加强标准化建设,扩大康复病区,开设名中医馆,强化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业务上要主动上联,向上级医院联系业务帮扶,着重加强急救、院感、透析、麻醉、病理、中药饮片等薄弱环节管理,提升中医院综合实力,加强对社区、卫生院奠定县域中医龙头地位,同时要加快市中医院迁建工程进度,争取在年内启动征地工作。其他公立医院要大力拓展中医药业务和项目,中医药收入占比要有明显增长。
三、全面落实医改政策、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按照《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继续规范中药饮片的使用,控制贴均费用,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实施抽查。市中医院要积极实施中医单病种管理和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遴选和推广应用5个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强化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中医诊疗行为,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
四、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全面推进中医药“三进”工程。巩固卫生强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中医药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中医科和中医药设置率达100%,鼓励执业中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工作,推广和应用2项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基层群众解决提供质优价廉的中医药服务,扩大中医药慢病防治范围。强化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继续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中医药知识及文化传播网络建设,广泛开展中医药政策和文化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建设好中医药人才队伍。
实施中医药“人才强业”计划,实施各类中医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各级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1名以上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培养基层中医药业务骨干人才。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认真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不断增加中医全科医生数量,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托市中医药学会举办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