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的利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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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利弊

移动支付的利弊范文1

【关键词】封闭抗体不足;自然流产;淋巴细胞;主动免疫

【中图分类号】R4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635-02

反复性自然流产(RSA)是指临床上连续2次或2次以上的自然流产,发生率占妊娠总数的0.4%~1.0%,如按连续发生2次计算则为5%[1]。对RSA患者采用淋巴细胞主动免疫治疗(lymphocyte immunotherapy,LIT)在上世纪80年代获得成功,并在国内临床上逐渐推广应用[2]。反复性自然流产病因复杂、容易复发,是一种较难治愈的不育症,研究发现病因有染色体异常、母体生殖道解剖结构异常、内分泌失调、生殖道感染及自身免疫缺陷等,但有40%~60%的患者病因不明。对经检查患者体内不存在封闭抗体的,采用淋巴细胞主动免疫疗法,刺激封闭抗体产生,阻止胚胎遭受母体免疫攻击而流产。本文回顾性分析2010年6月~2012年6月,对194例患者采用及不采用LIT的妊娠情况进行对比,探讨LIT治疗封闭抗体不足复发性流产患者的必要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10年6月~2012年6月在潍坊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健康科门诊就诊的患者中,2次或2次以上自然流产患者472例,经严格筛查病因后,排除生殖器官解剖异常、内分泌异常、夫妇双方和胚胎染色体异常、生殖道感染等所致习惯性流产。丈夫无肝炎、HIV、梅毒等传染病,肝、肾功能正常,结果正常的194例封闭抗体不足的RSA患者分为两组:免疫组98例要求接受淋巴细胞主动免疫治疗;非免疫治疗组96例按常规治疗。

1.2 治疗方法

1.2.1 淋巴细胞主动免疫疗法 夫妻双方对LIT有充分的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抽取丈夫空腹血20 ml,加入含肝素的无菌培养瓶中。主动免疫原首选丈夫,若丈夫不宜作为免疫原供者(如HBsAg阳性)则选用其他的健康个体。在超级净化工作台上分离淋巴细胞,生理盐水洗涤2次,获取淋巴细胞(2~3)×109/L,吸取1.5ml细胞悬液于妻子前臂内侧皮内注射6~8点,每点0.2 ml。每疗程皮内注射新鲜淋巴细胞3次,间隔3~4周;孕前疗程结束后鼓励妇女在3个月内妊娠,如获妊娠则再进行孕后疗程治疗;孕7周时做超声确定胎儿存活,排除宫外孕,若发生难免流产则给予清宫术;孕32~36周发放孕妇分娩随访表,采用信件及电话核实围生期的母婴情况。如未妊娠则在排除不孕症后重新进行1个疗程免疫治疗。

1.2.2 非主动免疫疗法 孕期注意休息,保持情绪稳定,服用含叶酸的多种维生素。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1.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病因及分类 2010年6月~2012年6月共有472例2次及2次以上自然流产患者就诊。病因分析:染色体异常12例(2.54%),内分泌因素50例(10.59%),解剖学因素26例(5.51%),感染性因素20例(4.23%),抗磷脂综合征96例(20.34%),自身免疫性疾病10例(2.12%),两种及以上因素共存者64例(13.56%),封闭抗体不足者194例(41.10%)。在194例封闭抗体不足患者中,进行LIT治疗组98例,非LIT治疗组96例,两组患者的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附表。

2.2妊娠结局 LIT治疗组妊娠成功率80.61%;非LIT治疗组妊娠成功率47.92%。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副反应 两组妇女在治疗期间均未出现传染性疾病、移植物抗宿主反应、出血倾向、血小板减少、骨质疏松、产前子痫、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血小板减少及颅内出血等并发症。

3 讨论

从生殖免疫的观点看来,妊娠是一种成功的半同种移植。妊娠失败、流产可看为移植失败。除常见原因(染色体、解剖、内分泌、感染)之外,原因不明的流产可能与免疫排斥有关。从病因学看来,胚胎染色体正常的原因不明流产病例所占比例随着流产次数的增加而增加,所以连续2次或2次以上原因不明流产与免疫排斥反应有关,是一种同种免疫现象,故也称为同种免疫型复发性流产。近年的研究表明,原因不明反复自然流产(URSA)与妊娠免疫耐受异常、生理性免疫抑制反应减弱有关,这涉及CD4+/CD8+T淋巴细胞比例和Th1/Th2细胞比例失衡,调节性T细胞数量及功能下降,NK细胞毒力增强,巨噬细胞功能异常,HLA抗原组织相容性增加,封闭抗体产生减少等,从而导致胚胎遭受免疫排斥而流产[3]。主动免疫治疗能诱发妊娠免疫耐受,使Th1/Th2偏向Th2,提高血中CD4+/CD25+T细胞水平[4]。报道有2/3的反复性自然流产患者体内缺乏封闭抗体,可见母体缺乏封闭抗体的,可导致习惯性流产的发生[5]。采用淋巴细胞主动免疫治疗封闭抗体不足复发性流产患者,可使妊娠获得成功。本文回顾性分析了194例封闭抗体不足复发性流产的患者应用及不应用LIT治疗的结果,发现LIT治疗组的妊娠成功率明显高于非LIT治疗组;平均分娩孕周及平均出生体重无明显差别。本研究主动免疫后妊娠失败的病例,考虑由于诸多因素相互影响所致,可能这些患者抗体无明显升高,或在升高后又下降时受孕,其妊娠预后不佳;或者还存在有其他的不明原因,需要进一步探讨。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封闭抗体不足引起复发性流产患者与免疫相关最有力的证据,对此类流产患者进行淋巴主动免疫治疗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邵岚,王会茹,杜丽荣.反复流产患者绒毛及脱毛组织中的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表达[J].河北医药,2010,31:1096.

[2] 林其德.复发性流产免疫学诊断和治疗共识[J] .生殖医学杂志,2008,12(1):1

[3] 林其德.现代生殖免疫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71~173

移动支付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打车软件;双寡头竞争;垄断

一、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平台对传统经济生活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支付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经济运行。低成本支付模式在金融市场掀起了巨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规模获得了快速增长,其简单便捷的支付模式越来越受到用户的青睐。一批数量巨大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实力较为强大的第三方平台,也有一些实力稍逊一筹的易付宝、百付宝等第三方机构,更多的实力更弱的支付平台则如雨后春笋一般,数量巨大而不胜枚举。数据显示,仅是2015年前三季度的移动支付规模,就已经超过了2014年全年的总量。在这样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环境之下,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影响,越来越多的二维码充斥了超市、自动贩售机、快餐店、打车出行……这些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亦逐渐被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覆盖。

二、打车软件的出现与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的助力

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推动下,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正飞速发展。打车出行,因为其方便快捷,受到很多人的青睐,而在汽车产业和人口增长的双重压力下,交通拥堵亦成为很多城市头痛的问题,此时打车出行比起自驾出行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打车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量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出现,打车出行的最后一道不便被解决,快捷方便的支付形式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同时,车辆的供应者大量增加,打车软件归根结底只是一个车辆使用权供给与车辆使用权需求的数据收集与调配系统,其较低的准入门槛,保证了劳务供应量,高效率的运算系统极大促进了交易成功率。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一批依靠数据平台盈利的互联网公司取得了极大发展,出现了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占据大量打车市场份额的“庞然大物”。

三、打车软件与支付平台的二重双寡头竞争

由于进入市场较早、融资背景实力雄厚,快的打车与滴滴打车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鉴于互联网公司的特殊生长模式,快的与滴滴以其绝对的实力对其他的打车软件公司进行了兼并。随着其他实力较弱的厂商被挤出,快的与滴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从最初的价格补贴战到后来的疲软竞争,但由于二者以价格而非产量为竞争核心,形成了变态的双寡头竞争,由于此时都没用盈利,因此也不能形成古诺均衡。理论上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通过价格竞争排挤对手,第二阶段,成功了的厂商就可以坐享垄断利润。而在两家公司的背后,此时两者最大的投资方,阿里集团与腾讯集团也正在第二战场上进行角力,就支付宝与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大打出手。在双寡头竞争的条件下,两个厂商的竞争比其他情况的寡头竞争都强,长期不盈利的模式下,一方面厂商来自投资者的压力增大,另一方面可能迫于第三方诸如法律法规以及来自同业的压力,因此有可能寻求妥协而存在相互串通勾结,同时具有高度的相遇依存。综合上述考量,对于2016年2月14日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合并我们也可以有了解释。

移动支付的利弊范文3

关键词:O2O;打车软件;移动支付;法律监管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其功能的强大,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生活方式也都随智能手机的应用软件而悄然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就是人们的打的方式在发生变化,由以前的招手打车到现在的手机打车软件打车。打车软件的兴起也就只有两年左右,之前有将近40多款打车软件,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市场整合,原先的40多款打车软件都已经销声匿迹,而只剩下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同时两家的市场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作为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其在短短半年的时间把市场从百家争鸣整合到两家独大,不得不引发我们关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O2O商业模式的兴起及其与打车行业的结合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就是通过互联网线下商品或服务信息,通过打折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线支付并去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的的一种商业模式。“你如果不知道 O2O,至少知道团购。但团购只是冰山一角,只是第一步。”著名学者李开复的这句评论,说的正是这种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前台的 O2O 模式。我国O2O商业模式兴起于2010年,随后通过团购网而发展到高峰。目前打车行业的打车软件的操作看起来和O2O不太一样,但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打车的的费用受里程和时间双重影响,即在里程一样的情况下,如果路况好、没遇红灯等的影响,其费用可能会比堵车、连遇红灯等状况要低。因此,在打车行业的O2O模式下,不可能先进行网络支付再享受服务。因此,结合打车行业的特点,其O2O模式即现在的通过软件发送打车信息,司机接单,完场打车后再根据打车费用进行网络支付,这本质也是一种O2O的运营模式。

二、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的发展现状

O2O商业模式下的打车行业即出租司机和打车消费者应用打车软件进行和接受打车服务。利用打车软件打车的方式即在手机上安装打的APP,如嘀嘀打车或快的打车,通过在线发送打车信息,打车软件根据你打车的地理位置推送给到附近的出租车司机手机上,附近的司机进行抢单,在完成打车服务后,消费者通过移动网络进行手机支付的方式。

我国的打车行业属于传统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方面“打车难”,很多人需要打车却打不到车。另一方面出租车“空驶率”非常高,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四十。利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打车行业的这个矛盾,提高打车的效益,减少人们路边等车的时间。但同时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可能会使很多老年人由于不会使用而打不到车,司机为了看手机接单而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这便是打的软件兴起之后其所带来的利弊。

我国打车软件在其开始时包括嘀嘀打车、快的打车、“大黄蜂”、易达打车等,今年上半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在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两家巨头的支持下,通过补贴乘客和司机的方式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目前根据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的统计数据称,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市场份额之和已达到97.4%,用户覆盖率均超过50%,快的打车覆盖的城市从40多个扩展至近300个,累计用户市场份额达57.6%,排名第二的嘀嘀打车市场份额为39.8%,位居第三的大黄蜂市场份额仅1.9%。也就是经过上半年激烈的市场争夺,目前大地软件行业的市场分割已经初步形成了。其实从两家的“圈地运动”我们也可以看出,两大公司其实争夺的是O2O市场的主动权和移动支付的接入点。

三、我国打车软件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打车软件行业激烈的价格补贴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这是一个朝阳行业,其中有巨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这一新兴的行业缺乏法律的监管,同时有没有可靠的经验可循,所以才造成了目前这种监管缺失而不正当竞争或者滥用监管权的现象。具体存在的问题有:

1.利用“补贴”等价格大战进行不正当竞争。从2011年底至今,打车软件相继出台很多,如“摇摇打车”、“打车小秘”、“嘀嘀打车”等,其作为移动互联网中商业模式最可期待的服务应用程序,有不断的资本注入,但是后期市场的竞争演变为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份额和其他的打车软件公司相继破产。这市场份额的迅速变化反映的是打车行业背后的支撑者的财力的比拼。因为从今年年初开始以阿里巴巴为后盾的快的打车和以腾讯为后盾的嘀嘀打车分别开展了大额度的对司机和乘客的双向补贴制度,一次打车司机可获得5到20元的补贴,乘客也可以获得12到20元的补贴,对于一些短途打车的人来说,几乎比乘坐公共交通还便宜,甚至还有人采取分段打车的方式,或者两种软件同时使用打车等,明显减少了打车的费用。这样的价格大战明显是打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财力优势,通过价格大战来占有市场并挤垮其他的大地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明显是一种低于成本提供补贴的行为。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时只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新兴的提供补贴的方式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是针对商品而言的,对于现在市场和科技发展出现的这种O2O商业模式下打的软件通过补贴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方式,法律在制定之时并不能预料,因此,针对这两家打的公司的“补贴”大战,相关的部门似乎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2.相关部门越权监管,损害市场。在上文中也提到了,在两家打的软件大打“补贴”大战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使得应当监管的部门无法进行监管,但同时也不可能任由这种情况发展,这时就出现了无监管资格的部门做出了一些损害市场的监管措施,包括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如深圳市交委内部下发《关于强制要求司机卸载手机打车应用的通知》,深圳市交委叫停软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打车软件中“加价”的模式以及不利于监管,特别是黑车可能会因为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制而进入市场的漏洞。而这种强迫司机卸载手机打车软件而防止黑车进入出租市场的行为明显是一种不合理且损害出租车司机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行为。再如,苏州市客管处拟定了《关于禁止使用“嘀嘀打车”等手机召车软件司机端的告知书》。成为国内首个明令禁止适用社会打的软件的城市,并且苏州的出租车公司等已经与司机签订了承诺书,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严重的可能会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一种以损害市场和干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的监管,这都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监管,不利于打的软件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按照目前的这种情况进行监管,当最终放开市场的那一天,我国自主的民族企业将不复存在,那我国的打的软件行业将有可能被外国企业所垄断。

四、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与法律监管对策

O2O这种将线上虚拟网络与线下实体商店结合起来的商业模式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预见如果将来谁能能在O2O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那其也将获得巨大的商业机会和消费群体,打的软件的应用也很有可能将某一企业推向O2O市场的龙头地位,因此,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及其法律监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1.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O2O商业模式下运用打车软件,本身对传统的打车行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这将更有利于打车行业的信息对称,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打车软件的发展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注意用户习惯的培养。打车软件这种新型的打车方式与传统的路边打车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即其本身的便捷性和信息获取的快捷准确等。但是,传统的路边打车确实人们的打车习惯。因此,要想使打车软件长远发展,就必须注意用户习惯的培养。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之前的价格双向补贴不失为一种用户习惯培养的好方式,但是却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找出合适的方式来培养用户习惯的形成和巩固。

(2)重视建立培养信用互评模式。打车软件的发展不可能单纯依靠相关打的软件企业的规范,要依靠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信用互评,这样才能促进打的软件信用的建立及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良性发展。目前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在这方面做的就比较好,即通过双方各自评价反馈给打车软件,打车软件作出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又是合理、合法的。

(3)注重打车软件自身的升级维护和安全维护。目前传统行业不注重与互联网的结合,O2O这种将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是一种很好的促进传统行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但是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传统行业而更大的网络风险,如果一旦被黑客侵入或者感染病毒,对于依靠该软件生存的企业来说,也是致命的一击,因此,打车软件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投入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做好自身的升级维护和安全维护。

(4)简化操作程序,避免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时利用打车软件抢单,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这个软件的使用给人们带来简便的同时却加大了安全隐患,这时候人们可能会权衡得失而减少使用,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如此。因此,打车软件要加强技术开发,简化操作程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对策。打车软件从其产生到发展壮大,只用了短短2到3年时间,其中一个很大原因是其被一些电商巨头利用争夺移动接入口,而在这种争夺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相关部门对其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监管。

(1)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上半年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大手笔的双向补贴,其背后是两大电商巨头腾讯和阿里巴巴的支持,其实质是争端移动支付的接入口,通过打车软件争夺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移动支付接入口代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两家想通过打车软件来巩固或者扩张自己的移动接入口用户的规模。但是,同时大家又很明显能发现,这两家企业都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当然,两家也确实把其他的大部分打车软件都挤垮了。这明显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会严重损害打车软件行业的多样性、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都没有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这两部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促进打车软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良性发展。

(2)明确监管主体,明确行政责任问责。我国打车行业在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一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负责主体对其进行规范,因而任由其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当政府相关部门意识到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时候,又出现了不该监管的主体滥用监管权监管,出现了损失市场或者侵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这类行为的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宜统一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并针对其行政不作为等作出相应的责任问责。

(3)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司机利用打的软件开车行为。司机在利用打的软件抢单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这类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规范出租车司机运用打车软件的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不能任由打车软件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肆意增长,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侃,金鑫,黄袁芳,何薇薇.O2O电子商务商业模式构建研究[J].电子商务,2013(9).

[2] MBA 智库百科网: 打车软件烧钱大战.

[3]覃凯.移动支付开启反向O2O应用新模式[J].电子商务,2014(5).

移动支付的利弊范文4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P2P现状;利弊

本研究是中华女子学院2015年度北京市大W生创新课题“论述金融产品P2P的利弊分析”(课题编号:11000499114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一、P2P平台简介

P2P,即peer to peer或意思为person to person,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指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的借贷平台,即投资方和贷款方通过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功能,节约了例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在网上协商一致,从而完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借贷合同,并运用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步骤,从而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方式。

尽管P2P有不同的运营模式,但都遵循以下的流程:首先,借款者和贷款者要注册成为同一平台的用户;其次,借贷双方各自提交各自的材料,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投标;再次,借贷双方在金额等匹配成功后,平台生成电子借贷凭证;最后,借款者定期定额向贷款者还本付息。图1具体地描绘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流程。(图1)

P2P借贷有以下特点:首先,P2P网络借贷的贷款期限相对银行贷款,一般比较短,金额较小,对借款者财务状况要求较低,融资标准也相对较低;其次,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方式简洁、高效。运用互联网进行借贷,打破了传统借贷地域与时间的限制。除此之外,P2P网络借贷的利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都是相对灵活的,只要借贷双方达成共识即可。表1归纳了P2P网络借贷与银行贷款的不同点,从表1可以更直观地看出P2P网络借贷的特点。(表1)

二、P2P平台现状

(一)高息进场,低调跑路。P2P行业中有许多别有用心的参与者,许多P2P平台的理财产品设计就存在漏洞,而平台设计者正是利用这些漏洞制造陷阱,再利用20%~30%超高的投资回报引诱追求高息的投资人进入,最终结果是公司跑路,投资人被骗。

(二)行业不成熟。国内自2007年从国外引进P2P行业,2012年开始出现向好趋势,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目前,投资者对P2P网贷也还未真正了解,接触人数也不够多,没能很好的辨识网贷优劣。同时,融资人方面也不知道如何成熟高效利用所获资金。总的来说,整个P2P行业的参与者都在探索中前进。

(三)“三无”状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三无”导致行业内的P2P企业鱼龙混杂,投资风险极高。在行业整个参与者都不成熟的前提下,投资者无能力辨别平台优劣,往往会选择投资回报更高的P2P平台。然而,往往是这些高息平台让投资者“踩雷”的概率最大。所以,现在一些低稳收益、踏实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积极呼吁行业自律,主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巨头介入。许多其他行业巨头介入P2P网贷,说明这个行业的前景很好。现在很多国资背景的企业都介入到P2P当中来了,像阿里、腾讯等这样的电商互联网巨头也期待它的未来前景。

三、利弊分析

(一)P2P带来的积极效应

1、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我国民间借贷资本数额庞大,长期以来缺乏高效、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客观上需要阳光化、规范化运作。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众筹股权融资也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

3、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电子商务对支付方便、快捷、安全性的要求,推动了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小贷、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4、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不需要设立众多分支机构、雇佣大量人员,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新融资渠道,以及全天候、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5、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密切了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计量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助于改善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

(二)P2P的不足之处。国内P2P平台的高速发展,同时也把P2P固有的问题爆发了出来――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一系列问题。

1、P2P平台创业者能力不足。P2P平台是金融在互联网的创新,平台的创业者必须对民间借贷、金融操作和互联网的管理进行深度融合,才能保证平台的根深蒂固。而P2P平台的创业者有的是互联网科技出身,却不懂金融操作管理;有的具有多年的民间借贷经验,却不能有效地理解互联网的实质,因此也造成了少量P2P平台不懂行而惨淡经营,最终出现问题。

2、P2P平台鱼龙混杂。由于P2P平台的门槛较低,造成借贷者素质参差不齐,借贷的目的各不相同,甚至部分P2P平台成立的初衷就是融资自用,弥补原来的债务;更甚者,纯属借着平台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像上述两类平台在后期的运作肯定会产生问题。

3、监管制度的缺失。由于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是宽松的,而地方政府对网贷可以说是大力扶持,天津就出台了《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广州金融办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公布了《广州市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试行办法》等等,因此监管层次上较为松懈,因而造成了P2P平台从成立源头、运行操作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样一方面使得P2P网贷企业线上交易受到较大的局限性,导致P2P在我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也经常使得P2P网贷企业出现恶意圈钱、跑路不断、信用违约、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资金、虚构注册地址等现象。

4、技术风险及隐私风险。IT技术的发展是P2P网贷模式发展的基础,在这个系统内,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数据和用户等要素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了统一的整体,后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网贷业务的进行和风险控制显得及其重要。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个人账户被盗、个人隐私被泄露、资金被提。

四、对策建议

2014年12月11日lending club在美国成功上市,为P2P行业指明了一个方向,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可以和银行合作,共同发展。P2P不是在和银行竞争,P2P借贷服务平台要立足于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为国家经济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快行业立法,组建自律组织。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法身份,早日走出“模糊地带”,消除法律风险。从法律上对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准入门槛,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平台资质,对现有平台进行清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

(三)行业将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将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引导其朝更透明、更阳光的方向发展。建立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央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其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杜绝非法集资、高利贷、恶意拖欠等问题,打击网络金融暴力、地下钱庄,推动网络借贷规范和良性地发展。同时,进行实时监控,让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资金流向。积极推广引入第三方支付管理平台,同时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严禁使用公司账户或高管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的周转。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促进网络借贷的发展,离不开诚信的支撑,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应该继续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发展,逐步完善个人信用环境,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逃债及违约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列入黑名单,将此信息与行业协会系统数据库共享,并纳入征信数据库中,加大失信成本。逐步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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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信贷 风险监管

2013年可以称得上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互联网小额借贷业务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热潮。余额宝自2013年6月份上线后至2014年1月短短半年时间资金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用户4900万户,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经营模式;2013年12月初,京东金融第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京保贝”上线,至2014年1月,短短一个月互联网借贷规模就超过10个亿;2013年起源于欧美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在国内超过数百家,网贷之家监测到2013年全国主要的90家P2P平台总交易量490亿元。随着互联网借贷平台种种乱象频出,很快,2013年第四季度互联网借贷平台遭遇寒冬,据被监测到倒逼的P2P平台就有74家,引发了社会各界要求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呼声。2015年九鼎控股推出了借贷平台,并宣称获得了20亿元的融资,上线不足两月借贷宝就超过支付宝成为APP Store财务类软件下载排行第一名,但被人指出该平台有网络传销行为。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状况下暴露出了其巨大的信用风险,制定互联网借贷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管理非常的迫切且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信贷风险分析

(一)来自市场的风险

有收益就有风险,这点在金融市场表现得尤为明显。互联网借贷存在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投融资主体风险。一方面,互联网借贷的借款人担保能力差、属次级贷款群体,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环境下,他们的违约社会成本是比较低的,当借款人无力偿债时,难以追讨;另一方面,投资者在高利益吸引下,忽略了对借出资金的风险识别,盲目投资,一旦借贷平台倒闭,投资者会蒙受损失。互联网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借贷平台为了促成借贷交易成功,往往会将大额借贷标的进行拆标,这种操作对平台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技术要求比较高,也要求平台本身具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由于平台有本金保障的承诺,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借贷平台需负责代偿,但一旦借贷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投资者挤兑从而导致平台倒闭,进而殃及借款人。2013年“网赢天下”和“非诚勿贷”借贷平台就是由于拆标后资金链断裂导致倒闭的。

(二)违法违规风险

第一,一般违法风险。我国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4倍,否则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即是说借贷平台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一旦借款人违约,超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平台是以本金保障吸引投资者的,属于融资性担保行为,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实际上这些借贷平台的净资产往往只有几百万甚至是几十万,而平台贷款余额高达上千万,已经超过规定的10倍,这种情况下平台本身行为已违法,更有可能因为坏账或挤兑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第二,涉嫌刑事犯罪。互联网借贷平台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集资诈骗,承诺给客户一定收益承诺,未向出借人说明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将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或是空头承诺给予收益,但实际却是为了将资金占为己有,携款潜逃或挪作他用,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第三,涉嫌侵犯隐私。第三方借贷平台往往要求注册人尤其是借款人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这在银行贷款往往会提供借款人信息保护,而很多网贷平台匿名公布了一部分借款人信息以显示其真实性和以便于快速获得贷款资金,这种情况仍然容易暴露个人隐私,带来侵犯隐私的风险。如果存在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一些贷款平台还会采取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做法。这实质上是三方贷款平台责任缺失缺乏约束的表现。

(三)监管缺位风险

第一,监管技术与互联网技术不匹配。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是以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的,传统的监管系统难以适应新技术平台的监管需求,而我国企业网络信用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都没有建立,再加上借贷平台没有信息披露机制,现有监管技术满足不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第二,缺乏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及市场退出规范的监管。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来明确规定网络借贷行业经营主体的准入规则及经营范围,这就是为什么2013年互联网借贷“爆发式”、“野蛮式”增长的原因。此外,在没有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有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这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频频出现拆标、假标、秒标行为,这正是借贷平台的危险隐患所在。

(四)信贷技术滞后风险

第一,线下现场校验和评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成本较高,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承担不了这种成本费用,因而没能尽到线下调查的职责,导致借贷风险水平升高。第二,在社会信用数据未建立或联网前,网络借贷平台依靠自己掌握的信贷历史数据是不完整、不可靠的,目前所采用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预测是欠缺准确性的,这就会导致贷款违约率增高;第三,基于互联网应用技术的网络借贷平台容易由于技术缺陷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导致资金安全风险。安全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一旦遭到黑客入侵,轻者只是客户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重者客户账户资金被盗。

二、互联网金融下第三方信贷监管策略

(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准入规则和操作规范

首先,用法律的形式确立借贷平台、投资者、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这是促使互联网借贷服务健康发展的首要条件。其次,对从事P2P业务的互联网平台的设立条件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要求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履行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对借款人真实身份以及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要求具有安全可靠的数据收集和存储系统;要求建立借贷款项定期申报体系和跟踪体系;配备专业的客服人员和负责催收债务的人员。再者,明确互联网金融借贷权责需要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因此健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对在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十分必要。应大力提倡网络公证,进行网络数据的备份,对网络证据的收集保全都必须及时进行。建立统一的网络公证平台,提高公证效率,健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性规定;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形成统一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二)审核借贷双方资格 加强贷前审核

审核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借贷双方的资格,特别是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核,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核实贷款人的真实身份,以及贷款资金用途的合法性,防止资金持有方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洗钱;审核资金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政策以及对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限制借款人将资金投入股市、期权等高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借贷资金的违约风险;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以确保借款人具备按期归还本金利息。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是增进市场透明度、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从事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来说,提供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能够让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和自身状况权衡利弊,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互联网借贷平台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具体到姓名、常住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出生日期、联系方式、职业和收入等等;借款人在借贷平台上信贷累计记录,以及平台为借款人建立的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借贷双方的交易需求和交易数据;借贷平台的资金托管状况等等。

(四)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减少投资风险

第一、实现全面资金托管。现在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不规范、不成熟,第三方机构大多只允许其作为个人账户开户而不愿意接受监管业务,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在平台公司手中。要真正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必须将投资人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两者隔离开来。因此平台需加强风险管理,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点:政府可制定规定使第三方机构接管网络借贷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并定期对平台资金的流动性情况进行监管。由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全面托管投资人资金,在资金流转上采取严格的验证制度,确保投资人的资金支付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方资金监管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及时披露审计报告,确保平台与资金分开。第二,完善第三方担保机制。现在多数平台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已引进第三方作为担保,但合作的担保方缺乏强大的实力,甚至缺少相应的担保资质,无法真正保障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对担保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所有对平台内投资进行担保的公司都应当拥有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由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和持续性监管。此外,监管机构可以推行一些激励性方案,鼓励网贷平台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模式。如促使网贷平台与保险机构合作,以实现更有力的第三方担保。第三,在实现第三方托管与完善第三方担保的情形下,为能够确保资金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而非通过网贷平台积累和过渡提供有力的监管。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制定管理条例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安全与业务安全,明确资金利益归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监管主体缴纳必要的保证金,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障基金或者保险制度;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专有账户进行跟踪监督,明确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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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新税法; 电力企业; 税务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税法也有较大改动。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变动和施行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工薪酬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工资性支出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支出,所以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工资费用并不是说据实扣除没有限制,如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保险费外,企业为其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由于工资薪酬内容涵盖多,职工范围扩大,所以2008年开始相对的工资总额支出绝对数增加很多。现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垄断企业工资收入,因此以上的变化对电力企业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而是按实际支出核算,实质是减少职工福利费用支出调节空间。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允许按工资的2%计提,但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计提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需要做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工资2.5%的比例计提,也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实质上也减少了企业对这两项费用支出的调节空间。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发电企业来说,所谓的库存商品即所发电能,核算相对简单,主要可操作环节还是对于一些原材料尤其是原煤的存货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电价受宏观政策调控,不能完全市场化,所以对煤的原材料成本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煤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其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各国税法基本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限额内扣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拟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随着市场化的进展,电力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越来越多,要认真学习各项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政策,合理为企业节约成本。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且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才可资本化。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专门借款外,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资本化。另外,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电力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流动资金借款或其他借款的电力企业,这一改变会增加工程造价,降低在建期间费用化的利息,从而增加在建期的利润。电力企业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所占比例非常大,每年有许多的基建项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会增加很多,相应的当期财务费用会减少。因此,借款费用核算得准确与否,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关系到以后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的增减变动。

(五)资产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操纵利润的随意性,减少了公司操纵利润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因为公司长期资产占所有资产比重较大,以前每年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而当年转回的减值准备比计提的还多,所以对当年利润有重大影响。在年终决算之前,应充分考虑应对措施。

(六)递延所得税

新准则引入“递延所得税”概念,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其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差异,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的使用年限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重新估计,环境的变化和人为的操作规范都可能对其使用寿命和价值产生影响,重新估计后就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存在差异。因此,设备价值重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未来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金额的判断,对管理和职工的知识储备及对相关政策的把握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行

新准则允许资产价值随着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真正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对于发电企业,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存货材料的核算等。在实际工作中,公允价值的获取难度较大,一是我国的外部市场机制目前并不完善,计量口径难以准确掌握;二是部分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成本较高,涉及到企业对此的利弊权衡。

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决策程序等提出新要求

(一)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面临严峻的挑战

对宏观及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政策要有深入了解和研究,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学习,正确贯彻执行。新准则下,会计业务的处理更依赖于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同时,随着会计管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链条进一步延伸,财务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要全面了解并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这样才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预算管理方面。由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市场的关联度更高,收入和成本更难预计,会计人员对市场把握的准确度要高。在预算对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的趋势下,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关注程度,加强预算跟踪、监控和分析,确保预算功能的充分发挥。

2.考核体系面临挑战。新准则立足于“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以往过度重视当期利润的情况,更加注重股东价值回报。未来的考核体系应当建立以利润考核为基础,以股东收益回报为核心,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回报的考核体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对信息化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新准则的贯彻落实,信息化规模在市场、业务、决策信息的获取方面要逐步扩充和完善。电力企业大多采用统一规定的远光财务软件,其操作流程的简捷性和模块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纳税筹划应关注的要点

(一)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