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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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特征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1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各种结构性、非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来,全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为几大特点:一是数量逐年上升,从1993年0.87万起、1994年的1万余起,上升到2003年的5.8万余起,增加4.8倍,年均递增16.9%; 2005年上升至8.7万起,而2006年已超过9万起。二是参与人数逐步增加,从1994年的73.2万人次,上升到2003年的307.3万人次,增加32倍,年递增12.3%。三是事件规模不断扩大,100人以上的事件从1994年的1388起,上升到2003年的6831起,增加3.9倍,年均递增14.6%(黄建宏、肖显富,2009)。[1]究其根源,既有由自然原因导致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旱灾、水灾等)衍生而来的社会问题,又有由人类社会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各种社会性危机(例如社会动乱、战争、恐怖袭击等)两大类。其中,由人类社会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原因区分出一些主要类型,如由于技术原因所导致的,由于经济原因所导致的,由于政治原因所导致的,由于社会纠纷与冲突所导致的,由于文化价值差异所导致的,由于社会心态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等(洪大用,2008)。[2]

一、研究回顾

理论社会学家提出了诸多理论来解释集合行为的机制和过程。国外关于集群行为的机制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①暗示、模仿理论。认为在集群的情景下,由于社会促进而产生反应增强和动员集群成员行为,彼此间容易产生暗示和模仿,因而无论在成员的心理上还是在行为上均显示明显的同质性。②感染理论。认为在集群的情景下,就像受传染病传染那样,群体的情绪、观念及兴奋感迅速向周围人传播,人们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很快地受到感染。但是,集群成员被感染的程度,则取决于个人参加集群的态度和目的。③需要不满理论。认为在集群的情景下,个人很容易将自己难于消除的不满转化为集群的行为,用这种方式宣泄自己的不满。如在集群中,常能看到群体暴力性破坏行为和攻击行为。④群体标准理论。在一定的场所下,由于集聚大量的人,很快就形成了群体的判断、感情和需要的规定,这一群体的标准决定了每个人的行为及思想方式。⑤压力理论。在集群的情景下,大多数的人具有共同的动因而显示共同的反应,产生一定的压力,使个人感到要遵从群体行为,而且使个人相信群体的行为是正当的。近期对集群心理较有影响的研究者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K.兰和G.E.兰、R.H.特纳和L.M.基利安。K.兰和G.E.兰提出的理论试图解释一群人是通过什么样的步骤和机制才逐步形成列朋所描述的群众;特纳和基利安则提出了“紧急规范理论”,认为当一群人处于模棱两可的情景下,某个人的行为举止就可能成为所有人行为的规范,促使人群的情感、行为趋向一致。

突发事件理论研究在西方国家起步比较早,特别是在美国。以卡罗林纳大学的james l.morrison为代表的学派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突发事件理论的研究,如今,在美国、欧洲、俄罗斯以及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理论已经达到量化的水平。中国突发事件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晚,主要是基于灾害预警系统方面的研究。[1]

近年来,基于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国内学术界掀起了一波研究热潮。梳理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从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大致归纳研究进程与现状。

从研究视角看:社会学视角与非社会学视角并行。国内学者基于国外相关理论分析国内群体性突发事件,如基于博弈论(周定平,2008)[2]、集体行动理论(刘能,2008)[3]、政治参与理论(苗贵安、王云骏,2009)[4]、社会冲突理论(黄建宏、肖显富,2009)等视角。[5]

从研究方法看: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研究并重。就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既有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上关注国家与公民互动过程,研究权力运行与权力结构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形成与发展中的关系;又有小叙事、大视野的研究方法,从宏观层面关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发原因、发展规律、对策设计等进行一般性解释与阐述。

从研究内容看:学理性探讨与对策性探究并举。目前学术界就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其侧重点既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类型、特点、原因、后果的学理性探讨,也有如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性探究。

本文主要以2005年以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力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为分析样本,探究其特征、危害及其演化机制。

二、研究设计

1.样本分布特征分析

课题组跟踪研究了历年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影响力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了比较详细的案例库。在案例库中,分别按照时间维度、空间维度、事件影响力维度来抽样。从时间维度看,分别涵盖2005~2009年;从空间维度看,覆盖了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一般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从事件影响力维度,主要抽取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其中:分别根据其影响力大小可以分为4个等级。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关于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本文参照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设定如下:四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件。三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件。二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含3人)以上10人(含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件。一级事件: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基于时间、空间、事件影响力三个维度的样本分布特征见表2-1:

表2-1 样本分布特征

2.样本基本类型特征

关于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类型特征,一般基于组织特征和利益诉求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前者是指该事件是否事先有组织有谋划,具体包括有组织、无组织两类;后者是指事件的行为主体是否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具体也可分为有直接利益诉求、无直接利益诉求两类。基于上述二维分析,样本的类型分布特征见表2-2。表中统计结果显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样本占30%;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样本占35%;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的样本占5%;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样本占30%。

表2-2 样本的类型分布特征

3.研究方法:HVC(Hazards,Valnerability,

Capacity)评估法

关于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损失评估重点,主要是对社会系统的脆弱性进行分析与事件风险度评估,目前常用的方法是HVC评估法。这种方法将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危险要素、社会的脆弱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综合起来加以考量,具体步骤是:首先,进行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要素评估,包括类型、征兆、频度(可能性)及持续时间等;其次,进行社会脆弱性评估,包括影响程度、地理位置、人的防范能力、发生的原因、公众意识等;再次,根据风险矩阵,得出风险总体水平;最后,评估社会承受能力,包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可利用的资源、应急响应能力等,并将突发事件风险与社会应对能力进行投影分析。

三、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损失与风险评估

本文采用HVC评估法,对20个事件样本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及结果显示,20个样本中,风险等级为1级的占65%,2级占10%,3级占15%,4级占10%。

表3-1 20个事件样本的损失与风险评估

四、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风险源分析

洪大用认为,目前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并行,传统因素、现代因素与后现代因素并存,导致现阶段是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因而也是各种类型公共危机的易发期。在此多事之秋,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与衰退、技术风险、产业调整、失业下岗、生产事故、劳资纠纷、社会保障失灵、城市移民、社会分化、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公权腐败、干群矛盾、公众参与、群众维权、主文化疲软、思潮混乱、信仰失落、心态失衡、恐怖袭击、传染病、社会控制弱化、危机管理能力不足以及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诱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洪大用,2008)。[1]

本文将上述原因归结为经济源、社会源、政治源、自然源、技术源、混合源等。其中,经济源包括征地拆迁及补偿、产业调整、生产事故、劳资纠纷、资源权属纠纷、非法集资、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经营承包权属问题等;社会源包括社会保障失灵、城市移民、社会分化、失业下岗、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等;政治源包括公权腐败、干群矛盾、公众参与、群众维权、基层选举违规操作等;文化源包括主文化疲软、思潮混乱、信仰失落、心态失衡等;自然源主要指自然灾害、生态退化等;技术源包括传染病、社会控制弱化、危机管理能力不足等;混合源包括多种要素如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多因素引发的恐怖袭击等,均属于此类。

基于上述分析框架,20个分析样本中,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风险源分布情况如表4-1所示。结果显示,20个样本事件的主要风险源的比重依次为:经济源居首,占35%;混合源次之,占30%;社会源为20%,政治源为10%,技术源为5%。

表4-1 20个样本事件的主要风险源分布

五、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化机制

关于突发事件演化阶段的划分,常见的是基于管理流程的“三阶段论”,即“事前、事中、事后”的划分,还有一种基于发生过程应急管理措施的“四阶段论”,即“预警期、应急期、缓解期和重建期”,本文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将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演化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即“萌芽期、成长期、爆发期、平息期、重建期”。

对于某个突发事件而言,就是从事件萌芽回到消失的全过程。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类非常规突发事件,也可以应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来分析。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评价,是一个评价与事件、影响或行动相关的社会负荷的客观过程,它通过识别事件性质及其类型,评价这一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其危险度,并评估和确定实施应急管理的机会。该评价涉及突发事件的整个生命周期。

一般来说,突发事件有其自身的运动和演化规律。比较典型的是Fink(1986)所提出的“危机生命周期”的概念,他借用医学术语形象地对危机的生命周期进行了描述,把危机生命周期划分为危机征兆期(Prodromal)、危机发作期(Breakout)、危机延续期(Chronic)、危机痊愈期(Resolution)四个阶段。Fink模型不仅勾勒出危机的过程,并且侧重阐述危机每一个阶段的特点。这一框架为危机管理奠定了良好的研究基础。[1]

课题组基于Fink模型以及对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演化特征,将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五个阶段,包括萌芽期、成长期、爆发期、平息期、重建期,这个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突发事件生命周期。

第一个阶段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萌芽期。在这个阶段,由于影响社会安全的风险要素或危机隐患非常隐蔽,隐含的社会风险问题不易察觉,因此常常容易被管理主体忽视。

第二个阶段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成长期。在这个阶段,警兆信息显示有潜在的风险乃至危机可能发生。在突发之前,一般就有一些征兆显示公共危机有可能发生。如果对这些征兆和信息有足够的意识,就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行动尽量减少风险和危机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也使得公众对即将发生的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

第三个阶段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期。在这一个阶段,具有危害性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并引发危机。这种阶段,事件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对社会和国家的物质的、非物质的影响深远和巨大的。

第四个阶段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平息期,同时也是危机的延续期。在这个阶段,危机的影响持续,同时也是相关行为主体努力消除危机的过程,作为事件管理责任方,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应急管理,各方行为主体在事件平息期要形成合力化险为夷。

第五个阶段是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建期。在这个阶段,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完全解决,所以又被称为危机痊愈期。实际上,仅仅停留于突发事件的解决还远远不够,还要消除该类事件对受害人群的身心影响,重建社会公众的信心,这才是最为关键的。

基于上述分析框架,在20个分析样本中,不同类型的事件各演化阶段持续的时间和风险性是有差异的(假定持续时间长短分别用1、2、3、4、5对应于很长、较长、一般、较短、很短。风险性分别用1、2、3、4、5对应于很大、较大、一般、较小、很小),则得到下表5-1:

六、结论及讨论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2

他深深地嵌在这个近乎“废井田、开阡陌”春秋时代的时代,他关注着这个变化的时代,他思索着这个变化的时代,他批评着这个“美好的时代,这个最糟糕的时代;这个智慧的年头,这个愚昧的年头;这个信仰的时期,这个怀疑的时期;这个光明的季节,这个黑暗的季节;这个希望的春天,这个希望的冬天;这个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的时代……这个说它好它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时代!”他批评着这个国度的这个时代,他犀利地指点着这个国度这样那样的足与不足,因为,他深深地嵌在这个国度中,嵌在这个时代中,他深深地爱着这个国度,深深地爱着这个时代!

他是朱苏力,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用凡尔哈伦的 “所有道路都通向城市来为这本书命名,他在为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做着一个隐喻,而这个隐喻后的一个语境背景正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制约,一个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必须考虑,必须研究,必须面对,而不论你是否愿意的一种语境因素!而身在美国学习了八年的他,就是要把中国大地上的特定的法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放在中国特有的经济、文化、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语境下来思索、来考虑,把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在中国法治进路中的各自的分工的作用在中国的特定的制度背景,中国语境中来发挥出来,为真正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寻找一只”早点起飞的猫头鹰“,虽然总是得承认,无论如何,”猫头鹰“还是”猫头鹰“,是不可能在列阳高照的时候就开始了飞翔和寻觅,但即使是早一点,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一点点,也是中国的法治所迫切需要的啊!

中国正在继续着巨大的转型,中国的社会面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革,中国的这种巨大变迁中的语境让我们中国的法学之士们必须在一种社会变迁的巨大的、宏观的、制度的层面上来对中国的法治问题进行思考,为独特的中国研究并找寻面对着中国具体国情的,与这种巨大的社会变迁相适应,并推进中国的法治,起码不阻碍中国的法治寻找着制度上的出路!我们不是在美国,我们不是在俄罗斯,我们不是在英格兰,我们不是在法兰西,我们也不是在德意志,我们是在中国,我们的国家,我们脚下的这片热土有着五千年的根深蒂固的传统特点,我们脚下的这片热土有着我们56个民族,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3个市(地区、州、盟)、2861个县 (县级市)以及38464个乡(镇)的不同的人民不同的特征,所以,我们的法治不能、也不可能与其他国家的情况一概而论!无视我们脚下所踩着的这片富含着丰富历史文化、人文地域的独特的特点;无视我们生活在其中或许发觉或许没发觉却实实在在地发生着的空前变迁的社会的特点;而仅仅成为一种空想的、书本的法治理想,而仅仅成为一种美国的、英国的、德国的、法国的翻版式的停留在口号上、空洞的理念上的不切实际的追随!我们的法治长在这片国土上,我们的法治不能脱离这片土地的特征,我们的法治必须面对而且也只有面对中国才有出路,才是真正的法治!

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所给中国的法治带来的不仅仅是停留在理念上宏大话语上的法治语境,更是一种更为深刻透彻的社会经济、制度层面上法治!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实践的历程不断地给我们上着这样或是那样的课,或是给着我们这样或是那样的教训,这个实践的历程,这个实践的课堂,这个社会中的变革的进程,才是我们真正的法治所必须深入其中的语境背景!看看他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分析,看看他的那种深透着厚厚的爱的看似批评甚或是恨而其实是种更沉重的爱的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分析吧,听听这个中国法治的音符在中国法治行进历程中所奏出的音节或是非主流,或为人所批评的标新立异或后现代的法治声音吧!我不能不相信你会不被震撼,即使你并不赞同,而这种声音正是中国法治的发展所需要的!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3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7902

1秩序的内涵

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秩序的确定含义是什么,国内学术界尚没有统一的认识。要想弄清秩序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四点:首先,秩序是相对于无序而言的,没有无序、冲突和混乱也就谈不上秩序。其次,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对无序和冲突控制的结果,没有对混乱的有效控制也就不会出现秩序。第三,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可以看出法治和人治都能建立起秩序,但是根据法治所建立的秩序,才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法治建立的是法律秩序,而在人治社会里,由于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建立的最终是非法律的秩序,这一点需要予以注意。第四,在此所论述的秩序不包括自然秩序,仅指社会秩序。秩序意味着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社会秩序及特征

德国学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说:“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意味着个人的行为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也亦即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的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可见,社会秩序是一种有益的价值因素。它能为人们理性的交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美国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说:“一种社会秩序就是各种要素的体系,其中每一个要素都由它与所有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界定,这些要素就是个人与群体。他们在体系中的位置就是社会地位。”在昂格尔看来,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以社会的整体运行为背景,特别要关注其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的评价标准,关键要看个人群体之间的关系。一个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个人与群体之间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一致的、协调的关系,则说明社会秩序是合理的、有序的良好运行状态。

社会秩序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稳定性。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稳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没有稳定更谈不上良法善治。所以,我认为判断社会秩序的标准,关键要看这种秩序是否符合或体现个体与群体的需求;是否能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等的进步与发展。以上“两个是否”的实现,则体现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第二,合理性。合理性是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所在。现实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的发展,说明社会秩序的存在一定要满足合理性的价值取向。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印证,也是现实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第三,保守性。保守性是社会秩序的时代特征。事物都是运动的,人类社会是在运动中存在,运动中发展。面对不断运动变化的世界,社会秩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御功能,否则社会秩序变化太快,则会引发社会动荡,最终会波及社会的稳定。

3法治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治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之所以能起到这种作用是由法治自身的要素与机制来决定的。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分析法治对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1)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法律规范。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就需要在冲突与混乱中引进控制机制,而法治就是最合适的社会控制机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一种实力的比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样群体也有利益多少的争夺。这种矛盾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冲突与混乱。显然,对冲突与混乱必须给予控制,否则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法治秩序的实现。这就需要国家为人们提供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而法治可以为此提供法律规范,因为法治社会要求社会应主要由法律来治理,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现代社会之所以必须主要由法律来治理,这是因为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有一系列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优势,如法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稳定性、严肃性、强制性等,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时代要求。

(2)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途径、方法和技术。一个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持,不仅需要规则,而且还需要组织制度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方法。法治正是和平解决冲突和控制社会的制度、方法和技术。首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要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对可能发生的冲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其次,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官吏要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正因为如此,才有法治可言。这样,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从而构成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组织制度。最后,法治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的各种程序,其中包括调解、仲裁、审判、上诉、申诉程序,为社会疏通了解决冲突的多种途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的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都离不开法治。一旦离开法治,市场运行将寸步难行。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在发生冲突时愿意寻找法律的帮助,从而促成了矛盾的解决,稳定了社会秩序。

(3)法治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一般来说,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使社会陷入无序的张力,如果违法犯罪数目剧增,会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轻者以权谋私,重者侵犯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必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因此,要维护并稳定社会秩序,必须消除以上两个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在这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法治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要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忠实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以期实现法定权利义务的统一,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顺利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就法治的初始意义而言,法治的精髓在于它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4)法治为社会稳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强力保障机制。实施社会控制仅有规则是不够的,要想形成秩序还必须为规则的实现提供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自觉接受或认可并依规则行事,则勿需强力机制;如果社会主体被动或不愿接受或认可规则,则需要强力机制的威慑,以保持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社会中的监狱、警察、法庭等即为强力机制,保证法治秩序的形成。

4结语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5

法治与文明的对接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法治方式有其更宽泛的外延,“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法治方式的范畴。在作出决策、处理问题时,要先找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有法律依据的,要研究法律规定,看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要学习上位法、宪法中是否有原则规定。有原则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原则办理;没有原则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做到符合法治精神。

法治社会特征范文6

关键词:海洋经济 法治 海洋法治环境

海洋经济作为国家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海洋生物、海洋油气、海洋可再生能源、海岛资源和旅游文化资源等海洋资源,使之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增进社会财富,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发展进步。

海洋经济属于市场经济,除了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外,还需要独立的法人制度、有效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健全的法治作为其配套运行机制。其中,健全的法治尤为重要,因为法律规定了法人制度、市场竞争、政府职能和社会信用的内容和规则体系,建立了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是一切市场主体的“游戏规则”。离开了法治,市场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经济难以实现健康有序,所以,法治是保障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根本路径。

党的十报告通篇流露出法治思想、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对法治的高度重视。在现实社会中,法治不等于静止的规范体系(即法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过程。在这个动态过程中,一方面,法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民所追求的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价值,同时发挥了法律定纷止争、规范指引、教育引导等功能;另一方面,政府、公民、社会团体等主体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并产生预期的结果,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矫正和追责,整个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文化。

法的运行状况、法律意识和法治文化共同构成了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在海洋经济领域中的现状就是海洋法治环境。海洋法治环境的优劣,代表了海洋法治水平,代表了海洋经济发展阶段。完善海洋法治环境,对于发展海洋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维护开放、可持续的海洋市场离不开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

海洋经济除了具备市场经济的共性特征以外,还具有典型的开放性、可持续性的特征和需要。开放性是指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具有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同时也要求与国际市场接轨。既需要完善成熟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和海洋资源开发政策体系,也需要国际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习惯、贸易惯例,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既要求完善的国际国内立法体系,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体系。可持续性是指海洋具备较强的可再生和自我修复的能力,在经济开发和建设中提供的海洋资源和空间相对人类目前的需求来说是充足的、可循环的。但是在人类的海洋活动中,无序开发、违法开发、掠夺性开发海洋的行为,例如过度捕捞、非法排污、非法用岛,以及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港口作业、钻井平台油品泄漏等导致的海洋污染,导致海洋资源的萎缩和枯竭,对海洋的自我修复能力带来极大的伤害。要保护海洋、规范涉海活动、惩治非法开采行为,需要发挥法的评价功能和强制功能,建立起一套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海洋保护法律体系。

2 改善和优化海洋投资环境离不开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

法治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是海洋投资安全的保障。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能够给海洋投资者明确的行为预期,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信用保证,成为吸引众多投资建设者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海洋法治环境本身就是重要的海洋投资环境。海洋法治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海洋投资环境,影响着广东整体形象。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需要调整产业布局,建设一大批基础设施,《广东省发展临海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共提出175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近1万亿元。除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投入以外,将主要以企业投资和社会资金为主,财政性投入将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因此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的比例较重。只有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才能为各种投资提供安全的保障,提升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档次和水平,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 建设珠三角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中心离不开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

建设珠江三角洲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是《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共同目标和重要任务,是广东打造海洋经济强省的重点环节。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是指以国际航运为核心纽带,具有航运枢纽港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为航运业服务的软件环境,聚集航运业、航运服务业和航运物流业等要素和资源的国际化港口和国际航运枢纽。其中,航运服务业包括了金融、保险、法律、政策等领域。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不仅只是起到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航运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而且直接参与到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中心的建设过程中。

4 培育海洋法治文化离不开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

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阶段,与其所处的海洋法治文化密切相关,我省在海洋经济开发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海洋生态恶化、渔业资源受损、海洋开发利用风险高等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海洋法治文化的缺席。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沿海群众依法用海的意识淡薄。“祖宗海”、“门前海”的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无偿无证用海的习惯,特别是粤东地区建造“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的“三无”船舶问题突出,影响了航运市场秩序;二是地方政府依法管海的意识有待提高。重审批、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速度、轻效益,重眼前、轻长远等情况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海上贸易诚信缺乏。海运欺诈、倒签提单、无人提货等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交易预期,给相关的市场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解决这些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培育海洋法治文化,规范海洋开发和利用行为。培育海洋法治文化,增强海洋法治意识,需要建立健全海洋法律法规、开展海洋法治宣传教育、改善海洋行政执法,这些措施与良好海洋法治环境密不可分。

5 预防和解决涉海矛盾纠纷离不开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

首先,从宏观上看,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是国家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从微观上看,每一个涉海项目的审批、每一个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是属于行政、民事行为。所以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涉及违法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充分预防和及时化解涉海矛盾纠纷,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其次,海洋产业是高风险产业,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各个建设项目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影响巨大,涉海项目的投资者、收益与风险、损失的平衡,做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良好的海洋法治环境,可以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预期,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引企业依法经营,预防市场风险;良好的法治环境,在自然灾害等风险发生后,可以通过分摊共同海损、民事赔偿、海上保险等规则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