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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专项检查的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退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情况进行。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管理等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三、专项检查活动的步骤及操作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全国的时间安排是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25日,按时间要求,我市的活动安排分为对照检查、处理整改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照检查(4月10日至5月10日)。5月6日前为各鉴定所自查;7日至10日为市司法局考(抽)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检查,采取各所自查,后司法局逐一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对执业活动情况的检查采用先各所和司法鉴定人自查,市司法局抽查或结合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各所自查报告于5月7日前上报市司法局。自查报告的内容要对照检查活动的内容顺序逐一报告,具体详实。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及缺项,贯彻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范本、鉴定人歇业情况等要明确无误的上报。
第二阶段:处理整改(5月11日至6月10日)
(一)5月11日至5月14日,各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分析、找准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并形成文字上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局将于5月16日前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问题分析专题会。
(二)5月15日至6月4日,检查活动进入集中解决处理问题、整改补缺时段。
1、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2、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和缺差项目要对照《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以及部、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立即整改,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3、对于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的鉴定项目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暨仪器设备缺项等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在市司法局批准的整改限期内达标,在已定的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将及时上报省厅坚决注销。
4、对于积压的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鉴定所对所涉案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市司法局集中清理,依照法律、规章处理,尽快结案。
5、6月5日至10日,市局召开各所负责人参加的处理整改情况通报会,重点在于查找处理整改阶段存在的缺项及不足,部署补差补缺工作,会后,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抽查督查活动,必要时组织“会诊”互查。
6、市局在第二阶段,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各所负责人赴省内(外)司法鉴定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借他山之石,促进我市司法鉴定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6月11日至6月20日)。各所应就此次检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撰写书面报告(包括开展活动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整改的结果、经验做法、有关建议等)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市司法局将依据所掌握的情况,拟开展专题或全面情况的书面或实地考(抽)查。
四、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
(一)此次检查活动的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市司法局和各司法鉴定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所法人代表要不间断地过问进展情况,亲自指导和解决问题;所负责人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开展活动和上报书面报告。
(二)各所要结合本所的实情,统筹安排,确保此项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把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与今年的行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和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查纠并举,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三)各所对此次活动对照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应组织相关人员学深吃透,贯穿于检查整改的全过程。《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与鉴定人执业相关的规范等,必须组织每一位鉴定人重新学习通读;各所开展的活动都必须建立详细记录备查;全部执业及管理制度等要备份上报(电子版)。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2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是我们××*司法鉴定所成立揭牌的大喜日子。首先我代表人民医院院长室和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司法鉴定所的成立表示最热烈的祝贺!下面我代表××*司法鉴定所,向大家汇报一下鉴定所的筹备工作情况。
一、司法鉴定所成立基本概况
××*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有自身的组织人才优势,更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所分不开的。
司法鉴定工作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日益成熟,多项行政职能逐渐由政府行使转变为由中介组织机构来承担。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都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当前规范成熟的法律法规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这些为我们不断提高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
海安县人民医院的快速发展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在门诊部较为安静的五楼划拔了相对独立的四间诊室为司法鉴定所用房,配备了体检的基本用具,安装了电话和电脑等。经过充分酝酿,在深入考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专业类型、专长特点、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了专、兼职司法鉴定人员33名,这些人员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乐于参加司法鉴定活动,大部分是我院专家、教授,县、市内德高望重、技术精湛的学科带头人。我们在全院挑选了6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医疗技术人员分别参加了全省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班、法医临床培训班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进修班的学习,其中还有一名同志参加了司法部举办的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培训班。这些专家的参与为××*司法鉴定所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基础。
上级领导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关心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领导保障。南通市、海安县司法局是我们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的业务指导部门,在司法鉴定所筹建过程中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和帮助。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是我们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所的申请、登记、注册等方面都给我们大力支持,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以严格的程序、快捷的速度给予了审批。特别是司法局的领导和同志们热情的给我们提供政策咨询、法律依据,介绍审批程序,以严谨的态度帮助我们研究审查报批材料,最终××*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成为现实。在此我代表××*司法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向曾经支持和帮助过我们的各级领导表示真挚的感谢!
二、司法鉴定所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所成立后,主要是积极发展司法鉴定事业,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目前,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开展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两个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其具体业务是:
(一)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程度、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医疗纠纷鉴定,诈病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二)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主要包括残废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交通安全
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1.1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鉴定机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上述规定。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以外,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
1.2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一年内不能执业、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1.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权力。
2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及理论
2.1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入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除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接受质询的,对没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要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当在追究鉴定机构责任的同时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2.2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决定》赋予的职责,除了坚持资格考试前的培训教育外,更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一方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选择典型案例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人员的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他们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2.3统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尽快商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框架,并授权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可以借鉴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对其鉴定费予以减、免、缓、减轻弱势群体的诉讼负担。
总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真正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 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当前我国的国道、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不仅事故的空间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损害烈度大、人员致死率高,这与这些公路所分担的交通量大、允许的行车速度高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还是与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现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车辆和公路的安全技术条件较差等因素有关,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还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间。结合交通事故的特征,提出如下改善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3.1加强车速管控
超速行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然而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普遍存在追求更高速度的心理,对遵守公路限速的意愿不强。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路行车速度的常规执法管理;另一方面要针对超速现象突出路段的具体情况相应采取减速标线、振动标线、减速垄和测速装置等限速及监控措施,对地处多雾高等级公路增设雾情监测设备,当雾影响行车视距时要及时采取限速或封闭交通等临时管制措施。
3.2加大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力度
目前大多数公路为双车道公路,交通分离措施弱,混合交通现象严重为此应通过调整公路线形和完善标志、标线等措施保证行车视距和强化交通分离,并在长大下坡路段视情增设缓坡、避险车道、淋水站和提高路面抗滑性,其次车辆刮撞行人及翻车、坠车等事故多与车辆冲出路面有关。因此,应重视公路的路侧安全,在事故多发段相应采取路边轮廓标、线形诱导标志、减速标线等危险警示和限速措施,同时拓宽路侧净区、改善公路线形和在临崖、临水等路段增设路侧护栏。结合路网结构、土地利用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选定交叉口的位置、形式和控制方式,并在交叉口的功能区和线形设计充分考虑驾驶员和行人的视距保障与通行便利。
3.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与宣传教育
人是参与和支配公路交通的主体,因此单凭完善的硬件设施并不足以确保其安全效能的发挥,而必须通过对人卓有成效的管理与宣传教育来规范其交通行为,切实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此外充分听取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并尽量满足其合理的出行需求,也有助于增强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3.4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为了降低公路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以及减少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现场交通堵塞和连环事故,必须围绕交通事故现场的伤员救护、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危险处置等工作,建立起由交警、医疗、消防、交通、保险等部门参与,分工明确、协同配合、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公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参考文献
[1]庄洪胜, 刘志新, 吴立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版,2006-10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立法
2006年备受关注的邱兴华杀人案成为社会热点话题,邱兴华200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死刑,邱兴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28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邱兴华被立即执行死刑。邱兴华虽被处以死刑,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的对其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未被法院启动,由此我们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邱兴华本人是否公正存有怀疑。因为如果其确实患有精神病,那么刑事责任的承担将另当别论。
由邱兴华案件引出我们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思考。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指定不明确
我国仅有1989年8月1日施行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零散规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成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审查和批准,技术鉴定组组织,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方协调工作。第四条规定了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旧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该条。
二、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不合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依职权调查取证。在邱兴华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了被告人有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间的可能性,并且申请法院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但是法官并未同意该申请,被告人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已无法考证。我国法律规定法官怀疑被告人犯罪时精神错乱时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但如果法官主观认为被告人精神正常,那么被告人则永久失去了精神鉴定的可能性。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对其自身人权的一种侵犯,不利于法律尊严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目前的司法精神鉴定的启动程序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目前参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知识单一,鉴定质量无法保证
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负责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鉴定工作是交付于卫生、司法等机关单位,具体鉴定人员由这些单位负责确定,因此对于鉴定人员的选择、监督和管理缺乏法律的明文标准来具体规范。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知识结构无法有效保障。由卫生、司法等机关单位来负责鉴定工作和人员的筛选,使得鉴定工作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不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鉴定报告的结论的准确性将会受到直接地影响。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制度的相关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
(一)完善我国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由于我国目前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位阶不高,规定不明确的法规,新《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有的120条规定,但并未就如何开展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规定相当混乱。这就加大了鉴定机构选择的随意性,容易出现几个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实践中的鉴定工作开展程序。
(二)给予辩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
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收归于司法机关,辩方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给予辩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是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体现,是控辩双方平等的要求。法官是法律专业人士,所谓术业有专攻,他们在精神病的鉴定领域未必擅长。给予被告方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使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报告作为辩护的证据之一呈交法庭对打破司法鉴定的垄断有着重要意义。
(三)积极引进综合性鉴定人才,制定鉴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
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一,并且多为单一型人才。司法鉴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综合性知识人才。因此引进综合性人才,丰富人员知识类别,同时制定鉴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有效监督鉴定过程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包括鉴定人资格考核制度、执业鉴定人员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鉴定人制度。在参与鉴定的人员中,建立针对鉴定人的专门名册和数据库,是鉴定人员的选择更具公开性和透明性,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作出结论即对该结论负责,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程度。
邱兴华案件给我国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很多启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参加庭审质证,此项规定的出台对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一定的制度保障,迈出了司法实践改革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虽然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开展,各项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建立完善、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体系对于我国法律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吴剑锋.司法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1):62
作者简介:
王琳(1991.02-),女,山西长治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5
交通事故是和平时期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财产意外损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首位,交通安全问题倍受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城市道路和公路分别承担着城市内、外部的道路交通运输。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交通机动化进程加快,公路的通车里程也持续快速增长,公路等级不断提高,公路交通事故率远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率大,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率,遏制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具重要的意义。
1.2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现状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据统计,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由于交通事故量大,因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在整个司法鉴定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如某司法鉴定所2008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230件,2009年1470件,2010年达到1860件,3年增长了1.5倍。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因此,鉴定业务涉及到各个学科,有法医、物证检验、痕迹、机械等多个种类。特别是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多个鉴定项目。一个鉴定项目又需要做多个实验或计算。这样,造成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
2、交通事故痕迹的分析与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车以及货物在地面上产生的地面痕迹以及车辆、人和货物表面留下的痕迹等。交通事故痕迹主要包括车辆车体痕迹、路面痕迹(包括散落物)、乘员的受伤情况。乘员的受伤情况需要有关的法医学的相关知识,因此对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这就会能更清晰地再现事故的全过程,提高事故再现的准确性。
2.1 车体痕迹分析
2.1.1 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
车体痕迹是车辆在事故中与其他车辆、物体、人体碰撞而形成并遗留在车体的印痕。最常见的车体痕迹有:刮擦痕、撞击痕、分离痕迹、刺沟痕迹等。任何物质的分子都是按一定规律、一定密度排列起来的:当固态客体受到外力的作用时,分子的正常排列受到压缩力和拉伸力的作用,分子间将产生恢复原来排列的相互作用力,这种力叫做内力;当外力不大时,内力可以抵抗外力的作用,恢复客体的正常状态而产生弹性变形,当外力大到足以突破客体的组织结构时客体将产生塑性变形。塑性变形就是形成车体痕迹的主要原因。
2.1.2 车体痕迹的特点
(1)复杂性:车体痕迹在事故中的形成机理十分复杂。有的是第一次碰撞形成的,有的是第二次或第三次碰撞形成的,还有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碰撞共同形成的等等。
(2)广泛性;车体痕迹在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的频率很高,几乎所有的碰撞事故都有车体痕迹的出现,这为我们对车体痕迹的检验提供了有利条件。
(3)时效性:对车体痕迹的检验要及时、快速,否则随时间的推移,有的会锈蚀(金属刮擦痕)、有的时间久了失效了(附着的漆片)等。
(4)遗留物和附着物多:检查车体痕迹时,经常会在痕迹中或痕迹的周围发现遗留物和附着物。它一般来自于另一车辆或受害者身上、衣服上遗留下来的残留物质,在尸体或人体的损伤部位也会遗留下痕迹、客体分离出来的附着物。
2.1.3 常见的车体痕迹的形成机理及检验
(1)刮擦痕迹。刮擦痕迹是肇事车辆与承受客体碰撞过程中,车辆的某部位在力的作用下挤压或划破客体,从而在客体表面形成凹凸线条状痕迹。刮擦痕迹止点处留有物体表面擦掉的颗粒残渣堆积物,表明其走向。
(2)撞击痕迹。撞击痕迹是肇事车辆某部位与承受客体碰撞时在受撞表面发生永久变形而形成的凹陷状痕迹。它的形成是车辆的某部位与承受客体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情况下,由于力的作用而在接触的瞬时产生巨大的冲量,使物体的表面发生变形而产生的痕迹。
(3)整体分离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又称整体痕迹,是指一个完整的物体由于某种作用力的作用而分离为若干部分时所形成的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逃逸事故,通过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可以直接认定肇事车辆。
刮擦、撞击痕迹的主要检验方法是比对检验。比对检验是指将主客体两者之间痕迹特征进行逐一的比较鉴别。对于整体分离痕迹的检验方法:一是分离线是否相符;二是被分离物体断面凸凹纹路是否相符;三是在没有分离线的情况下,物体本身表面和断面上固有的特征是否相符;四是分离物附加特征与表面细节特征是否相符;五是被分离部分外围边缘及周围关系是否相符。
2.2 路面痕迹
路面痕迹是车辆肇事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是车辆运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事故分析鉴定中不可缺少的物证,也是分析事故全过程的关键依据。
2.2.1 轮胎印迹
轮胎印迹的形成机理:道路上轮胎痕迹的形成,是驾驶员根据行车状况之需要,采取制动及转向等操作行为时,轮胎与接触路面发生相对滑动,从而产生热能,使得路面材料和轮胎橡胶混合物因高温熔化而剥落,在路面上留下黑色的痕迹。
常见的轮胎印迹有以下几种:
(1) 压印是车轮和轮胎在自由转动,轮胎胎面印在柔软路面或物体上的印迹,特点是轮胎胎面花纹,无论沿胎印的横向,还是沿胎印的纵向都清晰可见的
(2) 侧滑印是指轮胎柱在自由转动转动状态下,转向过急、车速较高,车辆受离心力作用引起轮胎向外侧滑移,当离心力达到或超过轮胎横向附着力时,形成的轮胎边向外滑,边向前滚动,此时形成的轮胎印迹便是侧滑印。
(3) 托印是车轮在抱死状态下纵向滑动,轮胎胎面与路面摩擦,轮胎落下的橡胶粉末遗留路面上而形成的黑色印迹。
(4) 侧偏印是轮胎将要侧滑之前出现的弧线状印迹。
(5)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轮胎泄气印是汽车轮胎泄气后在路面上滚动时留下的印迹,其特点为边缘不规则,呈波纹形,且两外边缘颜色深,中间颜色浅,并常常有转向的记号。
(6)轮胎印迹突变点是在两车发生碰撞时,碰撞瞬间产生动量,出现碰撞力突变,致使轮胎印迹出现突变。特点是轮胎印迹出现转折,走向与轮胎原来的运动方向有一定夹角,与道路方向也有一定角度。
2.2.2 道路表面的损坏痕迹
是指车辆在碰撞时或碰撞后损坏的零件及车 辆翻到后与路面刮、划、凿形成的。刮、划痕往往是车辆在碰撞后的运动过程中,损坏的零件、车辆的边角或车辆的装饰物与路面刮、划形成的。凿痕多数是车辆柱塞碰撞时,巨大的冲击力是零件损坏撞人地面时形成的。
2.2.3 路面上散落物
事故现场一般会散落有因碰撞冲击而脱离汽车的各种形状的物体。细致地观察各种散落物也是非常重要的。碰撞产生的散落物有:玻璃碎片、附在车身上的泥土、涂料、铁锈、车灯等零件、油(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机油等)、冷却水、蓄电池解液、洗涤液、货物、受伤者的血迹、衣物的线头等,包括车身上的附着物在内。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落在什么地方”以及“散落的形态、轨迹、散落位置”等。
2.3 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
2.3.1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
交通干警及法医学鉴定人应该十分明确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尸体检验和法医鉴定的目的及任务归结起来有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尸体检验明确案件性质。事实上造成交通事故人体死亡的原因千差万别,情形各异。有的由意外原因所形成,有的由人为因素所伪造,有的纯属诈伤或谎报,也有的因疾病发作而发生。只有认真细致甄别各种损伤并结合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才能真正明确案件性质,才能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通过尸体检验获取交通损伤证据。尸体检验中应围绕交通事故六要素,注意检验、识别、固定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与信息。应仔细在尸体上寻找车辆撞击性损伤并予以照相、记录等固定,同时找出致命伤和导致损伤或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根据法医检验和鉴定结果,分析和重建事故发生情景。根据机体损伤的部位和类型,有时可以确定死者当时的状态,推测和重建事故发生的情景和经过。譬如说,根据法医检验和相关检查如现场勘验、车辆检查机人体组织DNA分析,确定交通事故中各受伤人员角色,如判定车内驾驶人员或推测车内各人员在事故发生前的乘坐位置。
2.3.2 法医尸体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应用正确的法医检验方法是获得最直观、最准确第一手资料的重要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为有效的医学证据。为此,法医学检验时必须仔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衣着检验。衣着检验对判断车辆所造成的神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体在受到车辆的撞击和擦蹭后,着力部位的衣着表面会发生撞擦起毛现象,起毛翻卷的方向往往反映人体受力的方向。在人置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有时衣着检验可帮助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衣物受到车辆突起部位擦蹭后可发生纤维撕裂,撕裂的方向和纤维断端也可反映受力方向。人体受到轮胎辗压是,可于衣物表面或人体皮肤组织上检见车辆轮胎印痕,也可留下车体碰撞散落的漆片、铁锈玻璃碎片、油垢泥土等异物,后者对事故车辆的认定、事故过程的重建和事故原因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检验者曾根据死者衣着上的散在油漆碎片(大型货车车辆表面漆片)、微细玻璃碎片及车辆轮胎花纹印痕等痕迹的检验情况,结合其他相关资料对肇事车辆进行认定,最终抓获肇事逃逸并造成被撞人员死亡的驾车人。尸体检验是对于衣物上的痕迹和异物,首先应进行肉眼观察、直尺测量和记录照相,然后再借助放大镜和显微镜进行更为细致的观察,同时应对其分布及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再对各种异物成分仔细提取、包装并送检,完成与可疑车辆对比与认证的后期工作。
第二,尸体检验。按尸检程序对事故中死亡的尸体完成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和损伤情况,最终做出尸检鉴定结论。尸检中还应该注意,不仅要仔细检查交通事故形成的损伤,还应特别注意有无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其他死亡原因,仔细分析甄别最可能的死亡性质,警惕他杀后伪装交通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损伤后故意杀人案件。车体散落物在尸体表面也能检见,此外尸体表面也可检见花纹样轮胎印痕,后者的检出对肇事车辆的认定至关重要。
第三,活体伤情检验。应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情检验,以明确损伤的部位、种类、程度及成因等,并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做出伤情检验鉴定、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评定。有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对驾驶人员或受伤人员进行精神状态的评定、确定是否饮酒及血酒精浓度,以及有无潜在性疾病的存在。若遇复杂案情,应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会诊,千万不可大包大揽,草率结案。
2.3.3其它应该注意的问题
除了作好上述三项工作外,在法医检验中还应注意下述细节问题。首先,检验鉴定必须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死者检验的法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其次,应准确了解案情的全部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车辆鉴定情况和伤者或死者当时的乘坐位置及肯撞触的物体等,以帮助我们做出准确、客观、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为进一步做出正确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打下基础。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类随机的危害性事件。虽然交通事故损伤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但是每一起具体的案件又有其独特性。只有在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实践、研究和总结,才能更好地作好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检验和鉴定工作,以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满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的需求。
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3.1 修改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1)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上述规定。一是拥有资金的起数过低,应当提升自五十万元以上:二是没有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大致数量和标准的要求:三是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具备以外,一般司法鉴定机构是很少有的。因此,必须明确规 定具有鉴定机构与相关实验室签订的合作协议等。通过严把鉴定机构的门槛,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防止鉴定机构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司法鉴定违法的处罚力度
现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设置的违法处罚条款普遍过低。不能足以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起到警戒及教育作用。因此,要根据不同情节,设置停业整顿、一至三倍罚款、一年内不能执业、终身不得从事鉴定业务等条款,从而规范司法鉴定秩序。
(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权力。
3.2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及理论
3.2.1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
(1)建立同级通报制度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两机关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共同培育好司法鉴定市场。
(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入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除了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接受质询的,对没有特殊原因不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要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人为因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当在追究鉴定机构责任的同时追究鉴定人的责任。
(3)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除了坚持资格考试前的培训教育外,更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教育。一方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选择典型案例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人员的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他们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3.2.2 建立健全相关鉴定理论
当前,在交通事故鉴定中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很多。如道路线形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交通环境对行车安全的影响、车辆技术状况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因此,一方面要引导和鼓励广大司法鉴定人员开展理论创新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新成果。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努力,把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不断向前推进。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及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1)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主要包括尸体检验类、伤残评定类、物证检验类(酒精含量检验等)、痕迹鉴定类(指纹鉴定、轮胎花纹鉴定等)、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车辆定型鉴定等类别。司法部要会同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规范交通事故鉴定范围和标准,为司法鉴定提供明晰的目录和依据。
(2)建立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隶属关系。但是,从不同行政管理级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上能否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鉴定机构,或者按照鉴定机构的人员和装备以及鉴定实绩,设定鉴定机构级别评定标准,分别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级别拟定后,一方面有利于为鉴定机构的发展和提高增加动力;另一方面为解决重复鉴定的采信问题提供基本依据。
按损害后果程度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l-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l-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总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真正发挥其在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3 交通安全现状的对策
当前我国的国道、省道和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尤其是一级公路)不仅事故的空间分布密度大,而且事故的损害烈度大、人员致死率高,这与这些公路所分担的交通量大、允许的行车速度高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还是与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现有的交通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部分车辆和公路的安全技术条件较差等因素有关,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还具有很大的可改善空间。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文6
康博士:
我们因故想做一个亲子鉴定,但对这个技术不太了解。不知道您能否帮我们咨询一下专家,这种鉴定是否可靠?哪里可以做?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大概费用是多少?
北京沈晨沈晨读者:
目前DNA亲子鉴定技术已非常成熟、可靠。当亲权关系为否定时,精确度可达100%;当亲权关系为肯定时,亲子关系可能性可达99.99%以上。
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类鉴定,目前,北京市经司法行政机构认可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亲子鉴定机构有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10余家,具体情况可登录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的官网省略.cn查询。由于各鉴定机构的规程不同,在您有意向做亲子鉴定时,应当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咨询。
通常情况,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非司法鉴定两种。司法鉴定要求书面委托并签订鉴定协议、鉴定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所出具的报告盖有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签章,鉴定报告具有司法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
非司法鉴定可以匿名,被鉴定人可以到场也可以不到场,由委托人带样本送检即可。送检样本包括带有毛囊组织的毛发、抗凝血液或血液斑痕、口腔拭子、胎儿流产组织、胎儿羊水等。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不加盖公章,只有鉴定人签章。两种类型鉴定技术上相同,所达到的准确程度是一样的,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均为2周左右。
目前,亲子鉴定的收费遵循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常染色体DNA检验,每个样本收费8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Y染色体或x染色体DNA检验,每个样本收费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办法》中规定,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司法局规定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另外,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协商协议收费。
康博士
足癣应该咋预防
康博士:
最近不知为什么,两脚奇痒难受,用了很多方法也没好。请问您足癣如何治疗?听说足癣会传染,家人又该咋预防?
贵州龙强龙强读者:
足癣,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香港脚”,又称为“脚气”。虽然治疗很容易,但却需要分型用药。下面就谈谈它的外用药物治疗:
1 糜烂型好发于第三与第四、第四与第五趾间。初起趾间潮湿,浸溃发白或起小水疱,干涸脱屑后,剥去皮屑为湿润、潮红的糜烂面,有奇痒,易继发感染。可选用1:2000醋酸铅溶液、3%硼酸溶液、藿香浸剂、土槿皮煎液等,浸泡患处30分钟,每日2次。待浸渍糜烂干燥后可改用外用抗真菌软膏、乳膏等涂抹患处,每日1~2次
2水疱型 好发于足缘部。初起为壁厚饱满的小水疱,有的可融合成大疱,疱液透明,周围无红晕,自觉奇痒,搔抓后常因继发感染而引起丹毒、淋巴管炙等。此型可选用治癣药液湿敷和治癣药膏交替治疗。如选用1:2000醋酸铅溶液、土槿皮煎液、藿香浸液等,湿敷患处15~30分钟后,再选用1%~2%克霉唑软膏、咪康唑霜、联苯苄唑乳膏、盐酸特比萘芬软膏中的某一种外涂患处,每日1~2次,水疱干涸后可改用治癣药水,如克霉唑癣药水、益康唑癣药水,或与上述抗真菌软膏交替使用。
3角化型好发于足跟部。主要表现为皮肤粗厚而干燥,角化脱屑、瘙痒,易发生皲裂。本型无水疱及化脓,病程缓慢,常多年不愈。应用渗透性比较强、药物浓度比较高的剂型治疗,如复方水杨酸软膏等,最好涂药后用塑料薄膜包扎,使药物浸入厚皮,便于角质剥脱。
治疗足癣应注意穿透气性好的鞋和袜,保持足部干燥,避免潮湿,必要时可加用足粉。尽可能不穿胶鞋、球鞋,多穿布鞋或凉鞋。
足癣是一种传染性皮肤病,预防很关键。家人具体要注意个人卫生与公共卫生,勿与他人共用拖鞋、浴巾、毛巾、鞋、袜、脚盆等;足癣患者穿过的鞋袜,最好用开水烫过或在阳光下曝晒。
康博士
银翘片和维C银翘片哪种好?
康博士:
我经常感冒头疼脑热的。去药店买药时见银翘片以及维C银翘片非常相似。不知这两种药哪种好?有什么区别呢?
海南刘晴刘晴读者:
银翘片以及维c银翘片,这两种看上去非常相似的药肯定让不少人产生过疑惑。
银翘片由金银花、连翘、薄荷、荆芥、竹叶、芦根、甘草等调制组成。维c银翘片是在银翘片的基础上加入扑尔敏、扑热息痛和维生素c的中西结合制剂。加入成分中,扑尔敏抗鼻黏膜过敏,扑热息痛解热镇痛,维生素c增强身体抵抗力,疗效更佳。这两种药基本都是针对风热型感冒有效,用于治疗风热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等。
相比而言,维c银翘片口服吸收快而安全,并且对胃肠道刺激小。但由于维c银翘片添加了扑热息痛、扑尔敏等西药成分,因此建议服用时间不要超过5天。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管理机器及高空作业等。一些对扑热息痛、扑尔敏等成分有禁忌的患者,应慎用或咨询医生后遵医嘱使用。
康博士
含氟牙膏要慎用
康博士:
我们一家人都有程度不同的龋齿,由于知道含氟牙膏可预防龋齿,所以我家也喜欢选用。但最近又听说含氟牙膏有毒性,特请问含氟牙膏到底好不好?
江西胡敏胡敏读者:
经过科学实验,含氟牙膏确实可以预防龋齿,最多可降低龋患率28%。因此,含氟牙膏颇受消费者的欢迎。然而,含氟牙膏也有弊端。有学者研究,每次刷牙有1/8―1/4的牙膏被吞服。虽然每次吞入的氟含量很少,但天天使用,日积月累,很易造成氟中毒,其导致的后遗症是难以治愈的。
氟是一种累积性毒物,进入体内很快被吸收,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过量的氟被吸收,将导致牙齿畸形、软化、牙釉质失去光泽,并带黄色斑点,重者牙齿发育不全,失去正常形态。氟中毒也影响骨骼,使骨骼变厚变软,骨质疏松。有鉴于此,对于含氟牙膏必须谨慎使用。
其一,高氟地区不要使用含氟牙膏。饮水中含氟量低于1PPM(毫克/千克)可以使用,高于2PPM不宜使用。
其二,少年儿童不宜使用含氟牙膏。因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差,多数为被动刷牙,敷衍了事,牙缝中残留的牙膏刷不干净。4岁以下的幼儿甚至将漱口水和牙膏一起吞下去,危害性更大,每次刷牙必须要有大人监督。
其三,老年人群慎用含氟牙膏。50岁以上的人各器官功能降低,出现内分泌失调,极易产生骨质疏松症,如果再用含氟牙膏,无疑是火上加油。
其四,重工业区环境污染致氟含量增高,不能使用含氟牙膏。
康博士
药品“复方”“复合”咋区别
康博士:
在药店购药时,常常见到药品包装上有“复合”或者“复方”的字样。不知两者是什么涵义,请告诉我它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
安徽彭琴彭琴读者:
在临床用药中,经常会遇到“复合”与“复方”制剂,有些人常把二者视做同一概念。这不仅是概念上的错误,还会带来用药上的混乱。
所谓“复合”制剂,是指由几种同类别的药物组成的制剂,当然也有少数复合制剂中加进其他类的药物。例如复合维生素B片,主要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同时还加进了烟酰胺、泛酸钙等。又如复合磷酸酯酶片,主要由磷酸二酯酶、磷酸单酯酶同类药构成,这些由同类药物组成。故构成“复合”之意。
所谓的“复方”制剂,系指不同类别的药物混合而成的制剂,其后的药名则是指处方中的主要成分。例如复方碘溶液,是由碘和碘化钾组成,在这里碘是起主要治疗作用的主药,而碘化钾是在配制过程中增加碘的溶解度,使碘更好的发挥治疗作用。又如复方氯喘片,其主要药物为邻氯喘息定,但还含有必咳平等成分,这显然是不同类别的几种药,但以邻氯喘息定为主。
因此,“复合”与“复方”是不同概念,应严格区分,以确保用药安全。
康博士
患了肺结核能怀孕吗
康博士:
我爱人今年29岁,准备要一个孩子。但是,一年前发现她患了肺结核。现在倒是基本控制了,不知道能否怀孕?
山西木子木子读者:
肺结核是一种较为多见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但对很多像你爱人这样患有肺结核又尚未怀孕的女性来说,能否怀孕应谨慎对待。你爱人虽患病一年,但是否仍在肺结核活动期内不能肯定。所以,女性结核病患者应及时避孕,特别是肺结核活动期内的患者,怀孕后会导致病情恶化,胎儿也有被感染的可能。
正处于结核病活动期内的患者,主要是指有以下明显症状者,如发热、盗汗、全身乏力、咳嗽、咯血以及胸部检查x线发现浸润渗出性病变、血沉降率升高等。如果在此时怀孕,妊娠期卵巢激素会使肺持续充血,血液中胆固醇增高,有利于结核茵生长,而这些都会使结核病恶化。另外,产后还易发甚至全身性结核,胎儿也可能因此感染上结核,或因妊娠期间治疗不当而导致胎儿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