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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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1

【关键词】污染场地;修复;环境监理;工程监理

土地是人类生活及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用土地较少,城市土地资源尤其紧缺。目前,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产生大量污染严重的工业场地,不仅不利于土地开发再利用,产生的环境风险及危害还会对人体及生态环境造成长远的影响。因此,对污染场地开展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已成为社会发展、改善城市人群生活环境的迫切需求。近些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已逐渐意识到污染场地问题的严重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技术等推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为其它城市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各地污染场地情况不一,导致修复治理工作难度和复杂度升级,而部分施工队伍的修复技术水平、环保专业能力等无法确保修复工程及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落实,因此,修复工程引入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等方式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严格把控修复工程每一环节,从而提高修复工程质量和进度,推进修复工程顺利完成,使土地重新具有开发利用价

1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特点

紧迫性,土壤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土壤不仅无法开发利用,且隐藏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各类污染物已对生态环境及人居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亟需开展修复工作。多样性,受污染的土壤由于污染成因不同,污染程度及污染因子均不相同,呈现多样性和复合型特点,如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复合性污染等。专业性,由于污染场地的污染类型及修复技术难易程度不同,且修复时可能会产生二次污染,因此,修复施工是一项较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不仅需要专业的修复设备及施工人员,还需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专业的监理人员。

2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在场地修复项目的区别及联系

在进行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之前,明确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的区别和联系,有利于在场地修复过程中确定各自职责范围,更加高效开展现场工作。

2.1区别

工程监理工作对象是修复工程本身及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相关的事项,其监理内容主要是围绕工程施工建设而开展,包括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技术、工程进度、施工款项等,总体而言是“质量、进度、投资管控”。工程监理应实地监督管理,了解施工款项的流向使其被科学合理化的使用,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安全,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同时应严格检查施工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了解搭建的脚支架、用电是否安全,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另外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管,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竣工,有利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预算管理。环境监理工作对象是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受工程影响的外部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环境监理依据项目环保技术文件,监督施工过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及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落实,并采取环境监测等手段来校验落实效果,实现修复过程中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通过解决修复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质量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修复工程又是环保工程,修复效果是通过效果评估验收的重要条件,修复施工内容同样是日常监理重点,因此,环境监理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保专业能力,还需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

2.2联系

首先,两个监理方都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都需要签订监理合同、确定项目总监、成立项目监理小组、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原则;其次,两方监理工作依据主要为项目修复技术文件,例如修复技术方案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目标是一致的;再次,就监理的工作时段而言,两者都需要从项目开工时介入,至修复项目整体施工结束;最后,现场监理期间,两者应加强沟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对共性问题共同讨论及监督,使其达成一致意见,促进修复工程有序开展。

3工程监理的工作重点

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机构受到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相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安全质量标准、采购材料文件及签订合同,在施工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成本、工程进度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竣工。污染场地需要进行修复的重要原因是严重影响了土壤及水资源质量等,工程监理在修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重点和核心,其中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施工材料质量、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等都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于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工程监理对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关注施工前期各项临建设施的建设质量、施工进度、修复工程量等,例如开挖及修复大棚搭建、临时码头及硬化地面建设,修复期间重点关注修复机械及施工材料的配备情况、污染修复区放线、淸挖修复后基坑复核、污染土壤外运进度及过磅计量等。

4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

环境监理的工作定义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修复项目主办单位的委托,根据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项目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对修复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咨询服务,协助及指导修复单位落实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或降低修复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4.1施工前期阶段

施工前期阶段主要涉及工程设计资料审核及前期临建设施建设。首先,应尽量提前介入项目设计阶段,深入研究项目技术报告及环评文件,以此为依据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方案,判断拟采取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防治措施是否全面和可行,从而确定不同阶段的施工计划、环境目标、监理重点,并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其次,正式修复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方案,完成各项临建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例如:硬化地面、密闭大棚、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建设,确保具备下一步修复施工的开工条件。

4.2修复施工阶段

在修复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既要关注施工内容和修复效果,还要重点关注二次污染防治落实情况。首先,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采取的修复技术、施工范围、使用药剂等是否与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例如:基坑开挖范围及深度、修复设备配备情况、药剂种类及添加比例等,对于发生的变更要督促其履行变更手续再行实施。其次,修复施工过程伴随着二次污染的产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是环境监理的重中之重。废气方面,应尤其注意修复过程挥发性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修复区域建设密闭大棚以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控制手段。同时,还应关注施工扬尘,裸土区域应及时覆盖;日常巡视期间对异味逸散较为明显的区域应配备气味抑制剂进行喷洒。废水方面,应监督各类废水是否设置有效的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装置,对于露天的临时堆场及施工区域应注重初期雨水的收集,防止受污染的雨水对非修复区域产生二次污染,如发现原有埋地污水池并存有污水,应及时报告并专题进行处理。噪声方面,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检查是否配备消音降噪设备,周围是否建立噪音隔离带,并严格规定施工时间,避开周围居民休息时间。固废方面,各类修复施工产生的次生危废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处置去向,并对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于修复期间清挖出的不明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因及时上报并专题进行处理。

5修复场地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5.1监理工作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及要求,保障修复后的场地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国家生态环境部陆续了一系列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管理文件、环保标准及技术导则,但作为修复阶段重要监督管理手段的监理工作却还没有从国家层面确认其工作定位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因此,环境监理及工程监理在开展场地修复项目中仍面临以下诸多问题:①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在修复项目中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未有统一要求,容易导致现场监理工作产生各干各的、互不沟通、处理问题无法产生统一意见等情况影响修复工程质量及效果。②两者监理工作存在交叉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部分项目容易存在相互替代的包含式工作模式,强化了主导一方的监理工作却又弱化了另一方的专业要求,无法发挥各自所长做好监督管理。③修复项目监理人员队伍仍较为薄弱,缺乏专业性。

5.2完善意见或建议

(1)逐渐完善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确立相关监理工作的合法性,使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设立专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从事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养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进一步保障工程质量。(2)加强环境监理和工程监理的合作。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监理对象及监理内容等均不相同,因此在修复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应该协调两者之间的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过程中涉及环境问题,双方需要制定科学的监理方案,使修复工程顺利竣工。(3)环境监理提前介入。污染场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修复项目,应该将环境监理工作从修复工程开始之前提前至污染场地实地调查中,因为污染场地在废弃之前是一些生产化工产品的工厂,在工厂拆迁之前,让环境监理机构介入管理工作,在遗留的生产设备、管道、废构筑物等进行合理的安置、拆除的过程中进行相关专业指导,降低拆迁及后续修复的环境风险。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2

摘要 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土壤环境不容乐观,对于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复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法律应该将土壤修复作为一项法律义务、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规定。土壤修复制度的内容包括修复的义务、规划、目标、标准、公众参与机制、商业模式、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关键词 土壤污染;土壤修复;制度;立法

2014年国家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土壤污染已经相当严重。目前,我国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产业的升级换代仍在进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块还会暴露显现,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是时代的要求。土壤属于难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由于污染而闲置土地或者无法有效利用土地会造成极大的浪费,还会增加对清洁土壤的开发强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是各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

土壤修复制度立法的总体考虑

土壤修复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复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坏的土壤恢复正常功能。土壤修复制度是法律对土壤修复活动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复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两大基本考虑,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响,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二是进行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利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剧,土壤修复成为一项法律要求。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土壤修复具有三个法律性质:第一,是一项法律义务。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众的健康、财产以及环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土壤修复成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复土壤的功能和价值。第二,是一项法律制度。土壤修复工作技术复杂、耗时长、涉及面广,必须将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长远、普遍、规范地实施。作为一项制度,必须有可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要求、规范性的内容、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项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复是法律救济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请求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土壤修复责任。

土壤修复制度与其他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的关系

土壤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关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调查制度、土壤档案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环境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管制制度和修复制度等,土壤修复制度是其中一项,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紧密相连,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为前提。由于中国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进行修复,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对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确认有修复的必要和可能时,才进行修复。土壤修复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复制度的设计必须放在土壤环境管理的总体框架下考虑,与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协调。

尽管土壤修复属于末端应对方法,但是修复活动尽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构建边开发、边修复,边建设、边修复的经济、生态建设一体化模式,将土壤修复行为融入开发建设全过程。这就需要将土壤修复的责任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相结合,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要求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土壤修复措施的内容;在颁发环境许可证时可以在许可证中要求持证人承担恢复环境损害的内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复的内容。在企业停业、关闭,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建设活动完成等阶段,要求活动主体清除其行为对土壤的不良影响,修复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复周期长,等待修复完全结束再进行开发可能会影响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复也可以与开发同时进行,在严格的管理之下进行有限地开发和利用。这样建立污染土壤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治理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也十分重要。

农业用地修复与工业场地修复的关系

国外土壤环境立法很少有农业用地修复这种提法,因为修复往往指将污染清除,农业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响面积大,由于成本太高无法进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为了保护及恢复用地生产力,一般不适宜采取物理、化学等修复方法,更多地采用种植结构调整、农艺结合、生物萃取等方法进行污染清除,这些方法被认为是一种环境整治,而不是环境修复。在我国,实践中所进行的土壤修复包括农业用地修复,在一些地区(如湖南省)农业用地修复甚至是土壤修复的重点。但是,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工矿业场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对人体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机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复的方式、开发利用的模式、基金来源等也有极大差异,因此,对土壤立法时,有必要针对农业土壤保护和工业场地环境风险管制适当分开立法,根据两者的特征分别规定修复方式和目标、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以增强土壤立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的设计

土壤修复作为土壤环境保护及管理的一项新的制度,在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复的法律义务及义务主体

土壤修复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风险。立法应规定土壤修复是政府及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责任者的一项法律义务。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损害时,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有义务承担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复环境状况的责任;当特定区域的环境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或者威胁时,当地政府有义务组织环境区域土壤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当然,排污者和政府责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对其个体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政府在无法区别个体责任或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国外经验显示,确定一个更广的责任主体范围有利于解决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确定困难、资金需求量大等难题。污染责任者的范围包括污染排放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污染处理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污染场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运输单位等。当然,修复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机构强制启动,也可以由企业或者业主基于商业目的自愿进行。无论是强制修复还是自愿修复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及要求。

土壤修复规划

目前,我国受到经济、技术条件限制,不可能对所有受污染的环境区域和场地进行修复,需要通过制定修复规划或计划来确定修复对象、目标和具体要求。土壤修复规划或计划属于宏观法律规制,是在事前对土壤修复进行总体和长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对各个区域或地区受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污染状况和人体健康、环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复对象的优先名目清单,并设定修复行为的宏观目标,部署总体行动。根据土壤修复的不同类别,修复规划应制定短期、中长期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修复规划,并对不同阶段的修复设定不同目标和行动纲领。对此,法律应明确土壤修复规划制定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证规划的有序进行和有效实施。土壤修复计划是对具体地块的修复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标准、达到的要求、时间安排、技术手段等。

土壤修复的目标及标准

土壤修复的原则性目标是消除污染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胁,恢复土壤的特定用途。具体目标是由土壤环境标准确定。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的修复标准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适用统一标准;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标准。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复工程都达到统一标准,这一标准可满足各种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场地处于什么位置,将来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适用标准时往往根据地块环境评估的结果、人体暴露值、地块将来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调整。欧洲国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国和加拿大等国采取的是后一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统一标准模式对污染者一视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谈判和沟通成本。不利之处是不加区别地适用统一标准不能针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可能造成过度修复,成本过大,不利于鼓励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后一模式灵活性强,有针对性,有助于鼓励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利用,但是沟通成本大,决策过程复杂,在确定修复方案过程中投入专业技术力量大。中国历来有适用统一环境标准的传统,但是中国的国情复杂,区域差异大,统一标准缺乏针对性。此外,中国污染土壤修复刚起步,政策的制订也需要考虑到修复成本对于社会的影响,建议我国在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逐步从统一标准模式向基于风险控制的标准模式转变。

土壤修复社会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是土壤修复中的重要一环,有效的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缓解污染场地周边的紧张关系,帮助寻求合适的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补充政府执法力量的不足。应该在制订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直至具体修复治理、资金筹措工作等不同决策层面上,全面开展利益相关方的对话与磋商,促进形成共识的互动过程。我国土壤修复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严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缺乏公众参与意识及相关渠道。建议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关管理部门在土壤修复方案制定、修复验收等环节组织公众参与,设立专门的公众交流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教育及参与能力建设。当公众参与权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

污染土壤修复及其他受损害环境的修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属于公益事业,需要号召全社会各个层面力量的广泛参与,引导鼓励公众参与修复计划的制定、实施,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土壤修复机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为此贡献智力、物力和财力等。

土壤修复的商业模式

目前从事环境修复的企业有上百家,但是对于修复企业而言,土壤污染修复领域的资金壁垒和技术壁垒都很高,行业及市场发展缓慢。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标是:“到2020年,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复基本实现市场化,农业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工业污染场地开发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稳中向好。”要实现这个目标,当前亟需在明确责任主体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按照“谁污染,谁付费” “谁投资,谁受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导向,尽快建立起新型的商业模式,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土壤环境保护事业中,改变当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财政投入的单一局面。

土壤修复的基金保障机制

土壤修复需要耗费巨额资金,仅靠责任人单一的资金来源难以解决,各国趋于建立社会化的多元资金途径。生态问题的根源是外部不经济性,需从设置环境资源开发行为的经济成本人手,由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造成生态问题、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承担主要生态修复资金义务。此外,生态环境改善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政府理应投入部分资金。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政府通过各种财源建立的修复基金、企业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修复保证金、社会捐助、银行贷款等方式建立生态修复资金来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资金支撑机制。合理的资金机制可以保证开发利用主体对土地资源的谨慎开发,同时避免生态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发生。建议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复,还可以通过要求高危行业企业交纳土壤修复保证金的方式保证对受损环境修复的资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复责任的追究机制

土壤修复既是一项管理制度,也是一项法律责任。为了顺应土壤修复的要求,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应进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确规定不履行修复责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将法律救济的范围从传统损失扩大到生态损害,将环境恢复期间环境资源和环境服务价值暂时丧失的损失纳入损害赔偿之列,并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三是明确修复成本追偿机制。当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替责任人履行了修复环境的责任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修复成本。四是延长诉讼时效。将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时效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潜在责任主体之间建立连带责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复责任社会化机制,如通过建立环境保险制度、环境基金制度等来分化和分担土壤修复责任。

土壤修复的监管机制

中国目前土壤修复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环保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参与;另一种是城市土壤修复由国土部门主导,农村耕地修复由农业部门主导,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实施监管。目前,土壤修复处于起步及试点阶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无论治理修复由什么部门主导,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污染治理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复工程技术复杂、隐蔽性强、时间跨度长、监管难度大。针对以上特点,政府对修复工程的监管应该体现如下特点:一是进行全过程监管。修复过程很长,包括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修复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修复工程的开展,修复完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联,一个环节现出问题,修复的效果可能大受影响。政府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管,明确若干控制点进行重点审查。二是设立工程监理。土壤修复工程多为隐蔽工程,覆盖后难以观测,工程监理是质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术审查和守法监督适当分离。政府对于工程和技术、评估检测等问题并不在行,应该让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术性和专业程度高的工作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把关,政府审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结果的合规性。四是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及时调整修复方案。修复过程长,随着调查的深入、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发现一些前期调查中未发现的污染和破坏,为此.应该要求修复责任单位适时调整修复方案,使新发现的问题一并得到解决。五是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对于各责任方履行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及核证。修复不是一项无止境的工作,责任也要有一个终结。国家立法应该建立统一的治理验收和管理程序,加强修复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3

关键词:城市河道综合治理生态恢复涝淄河

城市河道在一个城市的发展中,不仅仅是满足城市防洪和用水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城市景观建设的重要要素和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平衡,关系着广大市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品质。建设人水和谐的河道生态系统,打造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水文化丰富的亲水型宜居城市已成为许多城市的发展目标。在中国,黄河沿岸河岸带的土地利用程度综合指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增加[1]。在城市河道治理方面,国外学者以及生态专家提出了许多相应的理论并且进行了相应的生态工程实践[2-6]。与国外河流修复研究相比,我国河流生态修复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但近年来发展迅速。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由于长期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河流生态系统严重受到胁迫。河流生态系统出现的问题,已经成为热点研究问题,尤其是河岸带的近自然生态恢复研究。国内许多生态专家从经济、社会与生态综合效益出发,进行了大量研究,并采用工程和植物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河道综合治理进行了大量的实践[7-14]。

1涝淄河河道概况

涝淄河是淄博市主要河流之一,位于张店区东部,是乌河的最大支流,发源于淄川区,流经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经由大寨沟汇入乌河,河道全长38.6km。中心城区段的河道长度约为15.3km,其中胶济铁路至开发区北界的长度为14.0公里。

涝淄河与两岸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到了近代,涝淄河遭到污染,污水乱排、生活垃圾乱倒,河道环境变差,影响了群众生活、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近几年随着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水质逐步好转。目前河道的水源主要是沣水煤矿、张赵煤矿及沣泉煤矿的矿坑排水。整治涝淄河,改善环境,让河流重泛清水,成为沿岸百姓心中的希望。

2河道存在问题及治理现状

2.1存在问题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河道生态系统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脏、乱、差问题日益突出。在河道治理和管理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防涝、泄洪作用,而忽视了生态、景观等其它功能,导致河道成了毫无生机与活力、缺乏美感的“水泥排污沟”、“臭水沟”,既有碍观瞻、破坏城市形象,更影响了沿河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涝淄河贯穿张店城区东部,与20余条城市道路相交,河流的整治改造必将对其周边的道路交通产生影响;涝淄河位于老城区东部,企业与居住用地混杂,对居住用地干扰较严重,直接造成周边居住用地环境质量不高,难以改造。环境的综合整治,需要对河流两岸一定范围内进行生态、景观控制,制定保护措施。沿线多为厂房、平房,参差不齐,依河而建,建筑立面陈旧,需拆除、控制,否则难以形成景观安全格局。

2.2治理现状

为加快世界精品城市建设步伐,优化人居城市形象,淄博市对涝淄河河道治理进行了总体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通过河流的景观环境整治,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提升河流周边用地价值,将河流的生态服务功能导入城市,更好为城区居民服务。基于这个问题,规划将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作为优先考虑的过程,首先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综合研究,目的是以涝淄河改造为契点,带动沿线和区域的发展。统一规划路网,对陈旧建筑进行拆除和规划性控制。力图道路交通、沿岸企业建筑以及河道景观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3城市河道治理及生态恢复原则

城市河道治理及生态恢复应以体现城市的特色风貌,反映地方文化及体现开放、发展的时代精神为规划设计的基本点,立足山水园林文化的特征创造具有时代感的、生态的和文化的景观。在具体的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化原则。把握人与自然的设计主题,在保护原有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然环境优势,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高度结合,使之具有很高的园林艺术观赏价值,体现人与自然的有机的融合。

二是坚持自然化原则。造园方式上要依地就势,追求自然古朴,体现野趣。既要考虑到工程的要求,又要考虑景观和生态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园林设计搬到水边来,要依照地形特点设计出各具特色的园林景观。

三是坚持整体性原则。把城市河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各段相互衔接、呼应,各具特色,联成整体。并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要求,建设一些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和谐的河流公园,使城市河流两岸周边的空间成为最引人人胜的休闲娱乐空间。

4城市河道治理及生态恢复措施探讨

4.1河道治理与生态恢复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河道治理要从单纯的河流防洪功能向休闲、游览功能转换,滨河应该成为市民、游客乐意在此驻足流连的城市公共空间。基于这种理念,景观规划对沿岸新建的建筑物要作出严格控制,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离岸距离,避免出现“岸上看不到水,水中见不到岸”的状况。河岸的休闲功能对沿岸绿地质量也提出更高要求,沿岸要营造多层次的绿化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滨水绿地的景深。

另外,要考虑到河流流经地段的文化内涵差异,对其滨河带采用的景观设计的手段也应有所区别。河段流经历史建筑时,可以考虑河坡上垂柳拂水等景致;河段流经住宅小区时,应有体现“人水亲和”、“人水相依”的景致。因为市民对于河流水域及其周边空间景观的要求是多样性的,所以规划设计者必须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在对城市河道进行整治时,应提出对景观改造的总体设想。

4.2城市河道治理及恢复过程要注重河岸堤防的绿化美化

城市河道治理及恢复要通过流域治理工程和河堤岸防护林工程,营造护堤护岸林,并以此完善堤岸防护、防止水土流失。除了要充分考虑沿河治污、水质保护、交通航运、防洪排涝等问题外,还要注意加强河堤两岸的道路建设、绿化美化等系列工程。在调查分析周围原生态系统,不破坏原生态系统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植物,复原生态环境,力争达到“河水清、两岸美、交通畅、无洪涝”的目的。通过道路与河道相互融合的绿化美化工程,实施综合整治,将河流两岸建设成为绿色生态长廊,如可在临河岸边的堤防植柳,既可防洪固堤,又兼收美化环境之效,达到治水、净水、美化景观、加固堤岸的目的。还能起到改善城市河道交通运输的作用。

4.3重视水体质量以及水体的多样化

城市河道在治理及恢复过程中要与各种景观协调配置,创造出优美的自然环境,对人的身心健康、怡情悦性都有直接的陶冶和感化作用。因此,水体的质量对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至关重,河道景观在旅游景观构成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具有开阔水面的区域将会变成深受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喜好的休闲地域,并构成了开放空间与水道紧密结合的优越环境。城市河道治理及恢复过程中必须对水体要格外珍视,一条有代表性的河流,其重要性完全胜过一般的道路。因此,我们在城市河道治理及恢复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水体的开发与保护。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4

关键词:绿色GDP;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恶化成本;环保收益

一、绿色GDP的含义

绿色GDP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资源环境成本,加上环保收益后的GDP。资源环境成本包括:(1)自然资源耗减成本。该成本是指各种自然资源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消耗的价值,可称之为自然资源的折耗成本,它不同于资源的市场价格。目前中国自然资源的价格构成不完整,主要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构成,而完整的自然资源定价还应考虑其环境成本和资源耗减成本。由于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必然会导致其储量和原有社会财富积累的减少,其减少的价值即为自然资源耗减成本;(2)环境保护成本。该成本是在人类为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过程中发生的现实成本,它不同于虚拟治理成本,是在已发生的环境保护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3)环境恶化成本。该成本是由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恶化引起的各种损失,包括环境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是指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环境系统的干预超过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而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虚拟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破坏成本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引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种类减少等生态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现象而造成的损失。

在考虑环境成本代价的同时,还应考虑保护环境产生的环境改善和生态效益,即绿色GDP的核算既有减法也应该有加法。环保收益是指人们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收益,如企业有效处理“三废”取得的收益、开展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增加的收入、治理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后农业、渔业增产的收入、城市环境改善后增加旅游收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并促进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

二、绿色GDP的核算方法

核算绿色GDP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计算确定各项资源和环境成本及环保收益,在此基础对传统GDP进行修正和调整。用公式表示如下:

绿色GDP=传统GDP-资源环境成本+环保收益(1)

其中:资源环境成本=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恶化成本(2)

其中:环境恶化成本=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3)

(一)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

1.可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可再生资源耗减成本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经济活动中合理使用资源,未超出资源自我修复和繁殖的能力,此情况下无须计算耗减成本,因为资源总量和质量并不会受到影响,是可持续的使用;第二种情况是不合理使用资源,如滥伐林木、过度捕捞等,超出自然资源自我修复和繁殖的能力,但尚未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退化和破坏的严重后果。如滥伐林木的范围较小、程度较轻、时间较短,可能引起的生态后果还没有体现出来,这时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此可以将重置成本理解为将自然资源恢复到原有状态、原有功能所需要的费用,重置成本包括初始恢复成本和后续管护费用两部分。初始恢复成本是指补栽树木、补种草地和补充鱼苗等花费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用等,后续管护费用是将这些自然资源管护到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

2.非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非再生资源是不可复制的,具有一次消耗性质,随着经济活动对资源的开发使用,其储量会越来越少,直至耗竭,因此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比可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要大,且计量难度也相对较大。要对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进行计量,必须取得其耗减实物量和单位价值量指标数据,但目前我们只能获得非再生资源的市场价格,而对资源本身真正的价值我们却无从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机会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进行核算。

为了保护非再生资源,不使其尽快耗竭,可采用替代资源或能源,并用这些替代资源或能源的生产成本作为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例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石油需求的急剧增加,中国提出了“氢化石油”、“煤变油”、“生物质液化”等替代方案,为解决能源危机,国家大力发展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技术,这都为解决非再生资源的枯竭危机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机会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下,要想不消耗非再生资源,就必须使用替代资源,并用替代资源或能源的开发生产成本作为非再生资源耗减成本。

(二)环境保护成本的核算

按照投资主体不同,环境保护成本可分为国家政府投入、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环保民间组织和个人投入。无论是从资金量、投资范围和效果来看,三者直接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应当分别核算。

1.国家政府环保成本的核算。2006年财政部正式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环保投融资体制。政府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的三项约束性指标。要实现“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加了环保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正在以每年18%的增长速度投入到环境保护中,预计环保总投入将达到14000亿元。为正确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反映经济发展的环境投入和环境代价,必须将各级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实际投资总额纳入GDP的核算范围。

2.企业环保成本的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保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成本;2)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及处置成本;3)绿色采购成本;4)环境管理成本;5)环境保护的社会活动成本。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发生的环保成本应当分别采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核算方法。假如环境成本的发生达到了以下效果,应当将其资本化:1)提高企业拥有的其他资产的能力,或改进其安全状况或提高其效率;2)减少或防止可能由今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3)保护环境。例如企业因为环境原因购置的厂房和设备,能使企业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获得经济利益,就应该将其资本化,并在利益实现时通过折旧等方式计入当期损益。而许多环境成本并不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只能使发生的当期受益,如环保设备的日常运营费用、与当期经营活动有关的废物清理成本等,对这些环境成本应进行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环保成本都纳入了日常会计核算,并在GDP核算中得以反映,所以就企业投入和发生的环保成本而言,无须再对GDP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3.民间组织和个人环保成本的核算。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各界民间环保组织蓬勃兴起、快速发展,已成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并不断推动中国和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74.7%的环保民间组织有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向主管单位提交报告的占47.6%,向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提交报告的占45.5%,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的占47.6%。对于民间组织和个人环保成本的核算,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统计估计和专家咨询等方法。如上所述,74.7%的环保民间组织有年度工作报告,我们可以从年度报告中获得环保支出情况,对于其他未提供报告的,可以采用统计估计等方法,例如将公布报告的组织的平均环保成本,作为计算其他未提供报告的组织的环保成本的依据。

(三)环境恶化成本的核算

1.环境污染损失的核算。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中排放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如果超过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将造成多种不利影响和损失,导致各种直接经济损失,并需要当代人乃至后代为治理污染付出沉重代价。

(1)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生产率变动法(changesinproductivityapproach)是利用生产率的变动来评价环境状况变动的影响的方法。这种方法把环境质量看做一个生产要素。环境质量的变化会导致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变化,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而后两者是可以观察到的并可以测量的。例如,化工厂的污水排放对厂周围的农业生产率有不利影响,将导致农作物减产,农业收入降低的损失。不排放污水情况下,由于科技进步农业产量会逐年提高,而在排污情况下,随着污染累计效应的增加,产量会逐年下降,这种生产率的变化是可以测量的。农业生产减产的损失可以用农产品的减产量乘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2)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

疾病成本法计算由疾病引起的医疗成本,例如门诊费、住院费、药费、看护费等医疗费用,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的乘积,具体计算时可按不同病症分别计算,如尘肺病、放射性疾病、皮肤病、眼病等。

人力资本法计算由疾病引起的收入损失,包括过早死亡的损失、劳动能力降低和丧失的损失等几种情况。根据边际劳动生产力理论,人失去寿命或工作时间的价值等于这段时间中个人劳动的价值。一个人的劳动价值是考虑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因素情况下,每个人的未来收入经贴现折算成的现值。根据国外研究者Mishan的研究,一个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活动t年、由于污染而于T年过早死亡的人所损失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描述为:

Lr=■∑YtPtT(1+r)-(t-T)(4)

式中:Yt为预期个人在t年内所得到的总收入扣除他所拥有的非人力资本收入;PtT为个人在第T年活到第t年的概率,r为预计到第t年的社会贴现率。

如果不是过早死亡,而是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则需要对公式(4)进行调整,主要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第t年的总收入Yt进行适当的调整。

(2)环境污染虚拟治理成本的核算。虚拟治理成本是指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是相对于实际治理成本而言的,实际治理成本即前面提到的由政府、企业或环保组织投入的环保成本。如果实际环保成本的发生未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那么剩余污染物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而要完全治理和清除污染,需要进一步发生治理成本,在未实际投入之前,称之为虚拟治理成本,一旦各环保主体实际投资,就成为实际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可采用治理成本法计算获得,公式如下:

虚拟治理成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治理成本法主要难点是测算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可用一段时期内的实际环保总支出除以实际处理量测算得出,例如用“三废”的环保支出分别除以“三废”处理量,得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处理成本,具体计算时可以考虑将五年作为计算周期(也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因为每年治理污染的投资力度和效果不一定是均衡的,当年发生的投资效果可能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才得以体现,如为了净化空气而种植树木。

2.生态破坏损失的核算。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可分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恢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态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价值的损失。生态资源大多是生产所需的材料、原料或燃料,根据这些要素的市场价值,可以计算出生态破坏造成的生产要素的价值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态资源的非要素价值丧失所隐含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不能或暂时不能由市场决定。如森林资源的水土保持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资源的破坏给后代人利用资源所造成的损失等。生态资源恢复费用是指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投入。生态资源遭破坏后所引发的一些间接经济损失会年复一年地累加下去,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对被破坏生态资源进行治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也是生态破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一部分。生态破坏损失的核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收益还原法。该法主要适用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是将丧失的自然资源可创造的收益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如生态破坏造成森林、草地、耕地、湿地面积减少,从而降低其创造的收益,用减少的面积和数量乘以当期该项资源的单位平均收益,即可计算出损失的直接收益。(2)恢复费用法。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如生态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恢复,需要种植草皮或树木等方法来恢复。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补偿费等。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这和我们前面提到的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重置成本法原理相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破坏都能得以恢复,或者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能恢复的采用恢复费用法,不能恢复的,采用影子工程法。(3)影子项目法(工程成本法)。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生态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工建造一个工程来代替原来的生态环境功能,用建造该工程的费用来估计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某个旅游海湾被污染了,则另建造一个海湾公园代替它,以满足人们的旅游要求;某片森林被破坏了,要达到与原来同样的涵养水土的目的,就需要兴建水土保持工程,工程的投资成本就可以作为生态破坏损失的一个最低标准。

(四)环保收益的核算

人们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必定会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尽管这些收益可能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可能是未来的而非现在的,可能是隐含的而非显性的。例如,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减免税款的收益以及为履行环保责任取得低息或无息贷款而节约的利息支出都属于的隐含收益。而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后外商投资增加,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就属于间接收益。

对于各种环保收益,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以按照传统方法纳入GDP核算,无须单独计算调整。如处理废弃物取得的收入、企业环境形象改善后增加的销售收入都将直接增加企业利润;土壤污染减少后农产品产量增加使农业收入增加;外商投资增加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无论是GDP总量还是人均GDP都将增加。

参考文献:

[1]王磊.中国绿色GDP的核算方法与应用[J].现代经济探讨,2007,(5).

[2]张惠茹.绿色GDP与环境污染成本核算[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10).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5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利工程对现代社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防洪、灌溉、发电、 供水、航运、养殖和旅游等诸多方面对于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河流生态系统也有着双重影响:筑坝形成水库,虽然为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植被和生物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水源,但是对河流生态系统形成了负面影响。水利工程的建设不能以牺牲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水利学”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生态水利工程是水利工程学与生态学相融合产生的新分支学科,它的设计与传统的水利工程设计有诸多不同之处,在设计实践中的问题也更加复杂。生态水利工程就是以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为目的,使水利工程服务于生态系统的健康维持与恢复,是未来水利工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1 水利工程与生态水利工程的区别

水利工程可以理解为人类通过工程措施或行为实现水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用。水利工程最初的作用是防洪、提供稳定的水源、缓解或防止农作物旱涝渍灾害、提供清洁能源(修建水电站)和水利旅游景点等,这主要体现了水利工程的资源性、经济性与社会性。而生态水利工程则更强调水利工程的主要服务目标是生态。有学者认为生态水利工程的内涵是:对于新建工程,是指进行传统水利建设的同时 (如治河、防洪工程),兼顾河流生态修复的目标;对于已建工程,则是对被严重干扰的河流进行生态修复。笔者认为生态水利工程是现代水利的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①生态水利工程的开发应有明确的生态服务目标与功能。在设计阶段,应当将生态系统健康过程的维持置于重要位置,并作为设计的制约因子,使水利工程能满足适宜的生态水文过程要求。②生态水利工程应强调工程选址、布局、施工过程的环境友好性与经济性。防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巨大的环境成本和经济成本,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2 当前水利工程设计规划所面临的问题

现今,人们已经意识到水质生态系统所面临的严峻问题,生态系统的修复、改善和实践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当前的生态水利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2.1地域性差异致使生态水利工程的标准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地域性的差异问题,生态水利工程的具体实施也要根据每个地理区域的差异因地适宜的做出相应调整,衡量实际构建标准。由于生态水利工程的工程设施要以符合生态学原理和工程学力学规律去构建。要能够承受洪水、风暴、冰冻、干旱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按每个地理区域、河流地貌进行构建设计时,就要考虑到实践的可操作性,以及标准性。当前生态水利工程的理论实践成果经验积累并不是非常完善。既要满足工程设计规划的安全性、经济性,又要满足地域性动态河势的变化规律,逐步总结积累实际操作经验,衡量明确的实际操作标准,以保证符合河流生态修复的耐久性。

2.2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缺少对维系生态环境的认识

一方面由于我国生态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操作介入的较晚,导致生态环境科技技术人员与水利工程构建人员合作的机会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国内的水利工程多数考虑到方案可行性符合满足规划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但是生态环境系统这一因素就还考虑得欠完整,也不规范,还面临着主要关键性问题。其次,环境评价机构对业主考虑的较多。在生态水利工程这一块,我国的环境评价管理体系目前算不得完善,经验积累成果相对较少等客观性因素,都导致了水利工程构建工作不能有效地落实与生态技术人员相对交流实施具体方案的探究,生态水利工程的进一步开发与实践设计相对滞后。

2.3生态水利工程与水利工程的协调运作不充分

生态水利工程的构建势必会考虑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作,实现有机结合现有的水利工程基础之上。水利工程的构建最初考虑到水体的有效供电效能、防洪,排水用水标准等工作。生态水利工程的实施与传统水利工程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服务目标与功能有一定的差异性。当务之急,为实施生态水利工程与水利工程的有机结合,协调运行是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所必要考虑的问题。

3 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3.1水利工程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种综合性工程,在河流综合治理中既要满足社会需要,包括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以及旅游等需要,同时也要兼顾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生态水利工程一要符合水利工程学原理,二要符合生态学原理。生态水利工程的工程设施和工程施工要符合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的规律,以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工程设施必须在设计规范的标准内,能够防止洪水、侵蚀、风暴、冰冻、干旱等自然力的侵袭。按照河流地貌学原理进行河流纵、横断面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河流泥沙输移、淤积及河流侵蚀、冲刷等特性,综合全面的研究河势变化规律,保证河流修复工程的长久性。

3.2 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相关生物群落的文献,大量资料表明,生物群落的多样性与非生物环境的空间异质性存在正相关关系。这里所说的生物群落,是指在相应的空间和相应的生境下,由一定的生物种群组成,与环境之间进行相互的影响、相互的作用,具有相应结构和特定功能的集合生物体。一般所说的生物群落多样性,指生物群落的形态结构与功能的多样性。实质上,生物群落多样性的问题是在物种水平上的这个平台的生物多样性。非生物环境的空间异质性与生物群落多样性的关系客观的反映了,非生物系统与生物系统之间的依存和连带关系。一个地区的生生物空间异质性越高,就意味着创造了多样的小生境,能够允许更多的物种生命共同存在。相反,如非生物环境变得单调,生命族群的多样性必然会出现降低,生命族群的性质、密度和比例等都会发生极大改变,进而使生态系统更加退化。

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区别范文6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建设

1引言

因为水利建设不但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柱,同时为了响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使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率要求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推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时,会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加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导致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受到威胁,因此,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一定要重点设计建设生态型水利工程,从而改变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自然和人、自然和工程之间和谐共处。

2生态水利工程在水利建设中的意义

水利工程生态建设是一种繁琐、复杂的工程项目,和其他的工程项目相比,生态水利工程不但要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还要使其符合河流综合治理的要求,实现航运、供水、防洪防涝等要求[1],同时这也是我国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对水利工程进行管理和生态建设过程是我国全新的水利建设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该考虑到每一个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是否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与此同时对研究的结果进行分析,并设计相关的解决方案或者原有的工程设计方案,从而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小。生态建设及水利工程的结合就是生态水利工程,同时未来的水利工程建设发展也一定是围绕着生态环境进行建设的。

3生态水利工程在水利设计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改变建设区域原有的生态环境和地理环境,然而这样做会导致建设区域的自然规律遭到破坏,同时将河道改成一个沟渠,就会造成自然河流出现非连续性的情况发生。而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会造成我国生态环境出现不可逆的现象发生,比如:将自然河流改造成人工河流会抑制水流的作用,但是这样做就会造成河流对水的需求量大幅度提高。另外,大部分的堤坝是按照河流的水流向进行建设的,如果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就会造成河流出现不连续的情况发生,甚至有些区域还会出现缺水或者无水的情况发生,这样就导致我国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的破坏,所以我国逐渐将堤坝进行取缔[2]。我国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会造成动物、植物生存等环境遭受改变,从而导致部分动物和植物必须大规模的迁徙或者适应全新的生存环境,但是不管是适应新的环境还是迁徙都是需要大量的时间,这就导致部分动物和植物出现频临灭亡或者大规模死亡的现象,这样建设的水利工程严重的违背了生态环境中的食物链和物种多样性的原则。

4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4.1生态水利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结合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但要防止水利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情况出现,还要满足供水、发电的要求。现阶段我国在针对这些要求的改进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和水利工程建设之间的整合不充分,导致生态水利的发展受到相应的阻碍。

4.2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人员的生态意识较低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人们慢慢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为了避免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时,生态水利建设设计人员应该结合自然环境进行方案设计,并且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人员应该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使其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和环保意识。但是现阶段,我国生态水利工程实际设计过程时,部分设计人员没有结合实际的自然环境,同时设计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职业道德都比较薄弱,导致水利工程建设中没有实现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4.3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不标准

现阶段,我国生态水利建设和其他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导致我国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求,部分设计人员都是按照以往的经验和过去的生态水利工程方案进行参考设计,没有结合实际的情况,从而使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及未来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有些参考设计方案中的地理位置和所建设地区的地理位置所处环境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有些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还是按照之前的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甚至有些设计人员没有对水利工程建设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导致水利工程建设不但会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结构还会造成物力、人力等资源出现浪费的情况。

5生态水利工程设计的原则

5.1河流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原则

设计人员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时,应该考虑到河流中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现阶段我国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时,很难保证不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所以,为了使生态系统破坏和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就应该在设计时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虑,实现强化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从而推动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3]。

5.2保证水体生物多样性原则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水体内部环境多样性直接影响该地区的生物群落多样性,假如这个地区的生物种类特别多,那么这个区域的生态系统就具备强大的抵御能力,因此,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时,设计人员应该保证水利工程所在地的水体内部保持物种多样性,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一点,那么就会严重地影响生态环境的物种多样性这一原则。

5.3人和自然和谐共处原则

按照自然和人和谐共处的科学观,将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通过转变观念、基础、体制等,达到水域生态持续发展、水资源持续利用高等目标。同时我国为了实现水利工程防洪防涝功能,设计人员应该对水安全体系进行构建,并增加非工程措施及防洪工程体系对水安全进行控制和抵御。

6生态发展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在水利建设中的应用

6.1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应该结合实际环境

水利工程中的作用水量应该考虑季节变化产生的影响,与此同时还要设计枯水季节和雨水季节不同方案的措施。设计人员在进行生态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应该结合环境科学技术理论知识,使水量和水质达到一致,并结合实际的水环境污染情况,设计对应的保护措施。生态水利应该建立在生态环境和水利建设基础上,并结合水质优化和水量高效利用,从而实现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

6.2调节水量和治洪补枯的作用

河堤中的土壤具有比较多的孔隙率,是因为河堤中的水资源含有较多的土壤动物和微生物,同时自然生态河堤的植被在水利建设中,具备储存水分的作用。在水资源匮乏阶段,河堤的孔隙将储存的水渗透到河道内,使其避免出现干旱的现象。在水资源充足的阶段,河堤中的水出现渗透的情况,从而河堤的孔隙开始蓄水,实现防止洪灾发生的情况出现。

6.3提升了水体的净化能力

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受到氧化影响,从而变成无机物的过程为称为水资源水体自净能力。在进行生态水利建设设计时,应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不会破坏水生植物,因为水生植物能吸收部分营养物,导致水生植物的根系能为微生物提供相应的附着介质,从而帮助水系统改善水质,并且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

6.4为水生生物提供繁殖和生存的环境

设计人员在进行生态水利建设设计过程中,应该对水利建设所在地的地貌和自然环境功能进行改进,同时进行科学的配置,从而建设一种互惠共存的水体生态系统,其中主要包括水、阳光、土壤、生物等因素。生态水利工程将河流中的河畔植物植被、河道、堤防、水流等结合成一个整体。因为水资源中的河堤所处的位置在护底上,所以其具备较高的孔隙率和多流速的变化带,并为鱼类提供繁衍的空间。生态水利工程中河道两侧的绿树及草丛也为昆虫和鸟类供给了生存和觅食的环境。

7总结

综上所述,大众对水利工程建设越来越关注,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该侧重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水利工程建设具备抗洪抗涝等防止自然灾害的功能,但其也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所以水利工程设计人员应该深入对水利工程设计进行研究,将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到水利工程建设中去,并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使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在获取成功的同时,实现我国生态环境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迟长海.发展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在水利建设中的作用[J].农业与技术,2014(1):51.

[2]唐建.试论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在水利建设中的运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