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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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范文1

关键词:或有事项 亏损合同 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对亏损合同的规定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根据该准则对亏损合同的定义,有很多情况能使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例如,生产设备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利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由于科技进步而被淘汰;销售合同中,用于生产合同标的资产的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等等。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首先,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其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当是,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撤销该合同发生的损失,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二、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分析

1、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

根绝准则的规定,对于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该先判断待执行合同是否变为亏损合同。其中的关键在于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经济利益。

[例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S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6000件S产品。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产了S产品6500件,每件成本3万元。

显然,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不会超过预期经济利益,因此待执行合同没有变为亏损合同。

[例2]假设例1中,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生产了S产品6500件,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致使每件成本为5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成本将超过预期经济利益6000万元。这时,待执行合同就变为了亏损合同。

2、亏损合同的撤销

根据准则规定,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就可以撤销,不应确认预计负债。要注意的是,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或者必须支付补偿才能撤销,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因此,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还要考虑该合同的可撤销性与是否需要补偿。

[例3]假设例2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规定,A公司可以无条件撤销该合同,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可以选择无条件撤销该合同,以避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失,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4]假设例2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规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其他条件不变。那么A公司还是要确认预计负债

3、不可撤销的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确认

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该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时,企业就应该确认预计负债。

[例5] 2×09年11月,A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Z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在2×10年2月末以每件4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6000件Z产品,未按期交货的部分,其违约金为该部分合同价款的25%。至2×09年12月31日,A公司只生产了Z产品4000件,每件成本4.8万元,其余2000件产品因原材料短缺暂时停产,由于Z产品的原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而航运路线受到天气影响,将会延迟到达时间,所需2000件Z产品的原材料预计在2×10年3月以后才能进口。因此,在2×10年3月以后才可以恢复生产。假定不考虑税费。

本例中,Z产品的合同单价为4万元,A公司库存Z产品的单价为4.8万元。存在标的资产的4000件Z产品,合同价款=4000×4=16000万元,成本=4000×4.8=19200万元,执行合同损失=19200-16000=3200万元;不执行合同违约金损失=4000×4×25%=4000万元。显然,A公司会选择执行合同,预计亏损为3200万元。接着对4000件Z产品进行减值测试,由于A公司选择执行合同,那么以销售合同价格16000(4000×4)万元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Z产品的成本19200万元,应该为计提减值准备3200万元。预计亏损没有超过减值准备,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32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200

不存在标的资产的2000件 Z产品,因原材料短缺,很可能无法按期交货,违约金损失=2000×4×25%=2000万元。根据准则规定,应确认2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预计负债 2000

亏损合同范文2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和判定显失公平,并无客观标准和依据。对于情势变更中显失公平的认定,首先应确认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其次因此遭受较大经济亏损时,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通过经济成本核算,以经济亏损作为判定显失公平的界限和依据。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1.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签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应j2.5煤气表散 件7万套。每套散件单价57.30元,总价款为401.1万元。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绽价格由签订合同时的每吨4600 元,到合同履行时暴涨到每吨16500元,由此导致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0元,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及数量履行,仪表厂不但没有任何获利,反而因此将遭受 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2:2003年8月,刘某从开发商处以每平米1500元购得一套100平米的楼房。2005年6月,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即刘某以每平米2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总价款20万元。2006年5月,到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该地段房价已陡升至每平米4500元,该套楼房市场价值已45万元,且还在继续攀升。刘某便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提出反诉称,目前房价比当初协议约定价格高涨一倍多,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被告显失公平,故以因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根据该《解释》之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救济,应当具备两大基本要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第二,情势变更致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大条件同时具备,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两则案例即涉及到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弹性及较强的主观性,在何种情形下认定为显失公平,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甚至存在误解。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恰恰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给与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核心要素。因此,如何判定显失公平将显得极为重要,就案例2而言,有人即认定构成情更中的显失公平。[1][①]

    三、显失公平的判定标准

    (一)判定显失公平现有论述之缺陷

    目前有关显失公平的认定,无论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还是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最突出的缺陷是,均是抽象性、概括性的描述,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如,有学者主张,显失公平是指权利义务的配置明显不对等,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的境地;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等。[2][②]另有学者提出,“显失公平遭到严重破坏主要包括两种形态:①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大增加;②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大幅下降。”[3][③];还有学者提出,以“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来判定是否构成情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该主张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得以具体化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而予以适用,盖源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情势在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牺牲与他实际不得不作出的牺牲之间产生极大的不均衡,于是在这种意义上,使得他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负担过于沉重。”[4][④]上述无论哪一种主张,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对显失公平的认定缺乏一个客观的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具有极大的主观任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如,“履约成本大大增加”、“所获履约价值大幅下降”、“给付负担过重”等,但何种情况下认定为“大大增加”、“大幅下降”、“负担过重”等,均没有客观的衡量尺度,在实务中无疑将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 具有可操作性。如此这样势必造成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因此,我们必须对显失公平的评判标准尽可能地客观化、标准 化、统一化,一方面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最终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充分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积极效用之目的。

    (二)显失公平的客观判定标准——经济严重亏损

    判定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我们必须明确两个问题:首先,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必须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5][⑤],二者在引发显失公平的起因、显失公平发生的时间、当事人主观过错等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直接以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和判定情势变更中的显失公平。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中。[6][⑥]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失衡以及显失公平问题。而在双务有偿合同中,是否显失公平,究其根本是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的平衡与否。因此,这就决定了显失公平界定标准应当定位于经济利益方面。

    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和评判,笔者主张,应当进行经济成本核算,以“正负零”作为评判基准,以“经济上是否严重亏损”作为显失公平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

    第一,确认因情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如价格涨跌等情形,使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认为对其显失公平,并以此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官须在确认情更的客观事实情况下,确认是否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任何当事人履行合同都将有所付出,如购买原材料、人工费用等等各项支出,此即所谓的履约成本,而履约成本主要体现在经济负担方面。所谓“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是指因发生情更,使得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所应当承担的履约成本之外,不得不再承担更多的费用或支出,由此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负担。

    第二,确认当事人是否发生严重亏损。在确认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经济成本核算,以经济成本作为衡量尺度,以是否亏损作为评判标准。“正负零”是负给付义务方当事人[7][⑦]的给付与所得的基准点,是当事人收益与亏损的分界线。仅仅确认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还不能仅此即认定“显失公平”,而应当对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或者说履约成本)进行核算,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是否将因上述情形遭受较大的经济亏损。只有当事人将因此遭受严重经济亏损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换句话说,如果因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得给付义务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不但不能获利,反而使得该方当事人经济上遭受严重亏损时,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事人从事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等价有偿,因发生情势变更额外增加了其履约成本,而正是该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导致其不但不能从中受益,反遭经济损失,则有悖于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如果尽管发生情势变更,但并未因此额外增加当事人的履约成本,而是仍然维持在合同订立时所应当承但的履约成本之内;或者尽管因情势变更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但通过经济成本的会计核算,合同履行后仍然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并未因此发生亏损,仅仅使得当事人获得的利益相对降低或减少,只是获利多少而已,将不能以此认定为“显失公平”,并进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救济。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因情势变更是否额外增加其履约成本并将导致其经济亏损,应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核算与评定。

    为进一步说明问题,现以上述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上述案例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经过成本核算和比较分析,便可以得出结论。

    案例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散件的成本由每套57.30元 涨到70元,一方面,仪表厂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另一方面,正是该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如果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其不但无任何收益,反而将亏损100多万元。更进一步说,假如合同总价款中包括50万元的合理利润,但由于情势变更,仪表厂不但50万元的利润全部被侵蚀掉,而且还要为此亏损 100多万元,显然违背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故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但是,如果虽然原材料价格上张或者因其他情势发生变化而增加了履约成本,但仪表厂依约履行合同后,仍可获得一些利润(比如1万元),并未因此遭受经济亏损,将不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即便没有盈利但也无亏损,此即前文所称的“正负零”,同样也不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对此情形(包括利润相对减少)属于目前普遍观点所称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

    案例2的情形却不同,合同成立后虽然房价暴涨,前后房屋买卖价格相差很大,但从经济成本或者履约成本角 度分析,并未因此而额外增加刘某履约成本,其履约成本仍然维持在合同订立时所应承担的范围之内,刘某更没有因此而发生经济亏损,仅仅是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相比较少获利而已(如果合同订立时就低于其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则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故不能仅仅因前后价格之间的差价而少获利即认定 为显失公平。

    另一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只要有所亏损就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上是否应当对亏损程度给予限制?对此,有人主张“当情更后,负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合同的,以‘原合同约定价金’为基数,可能要亏损前述基数的20%及以上的,可以认定构成情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如果,在履行合同后亏损在20%以内,显然是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而不能适用情更原则。”[8][⑧]对此,笔者认为,法律上不宜统一规定一个具体比例,更不应将亏损在20%以内的就一律认定为商业风险。一方面,基数的比例很难确定一个科学合理数字;另一方面,也最为重要的是,基数数额不同,最终实际亏损数额大小将相差极大。因此,对于亏损程度或者亏损数额,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不过,总体来说,在实际亏损数额很小的情况很难说是“显失”公平。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避免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不能因整个交易仅仅亏损了几十块钱或几百块钱就以显失公平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在以经济成本作为评判标准时,该种衡量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合同:(1)股票、期货等此类合同,因为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投机性;(2)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本身具有特殊的规则和投机性,而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后果双方均已预知;(3)拍卖合同。《拍卖法》对拍卖合同已有特殊规定,通过竞买或者竞卖,其本身同样具有特殊的交易规则。

    四、付款方显失公平问题探讨

    经济成本核算法,以“经济上是否亏损”来判定显失公平,该种判定依据或标准实际上仅仅针对的是从合同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收取钱款一方当事人,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提供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等。但是,付款方当事人,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服务合同中的接受服务方等,当其主张因情势变更而显失公平,并以此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将无法进行经济成本核算,并得出是否亏损以及是否显失公平的结论。

    对此,正如前文所述,是否显失公平,其根本是体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方面。在情势变更原则中,衡量是否显示公平,其前提是,是否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或经济负担,如果虽发生情势变更,但当事人并未因此额外增加履约成本,更不存在当事人经济亏损,所以,此种情形根本无须考虑显失公平问题。收取钱款一方当事人将因发生情势变更额外增加了其履约成本,而该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恰恰是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当时情形无法预知且不应当承担的,正是该额外增加的履约成本将导致其经济亏损,故认定为显失公平。与收取钱款一方当事人不同的是,付款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市场价格涨跌、币值变动或出现其他情形,合同约定的价款虽然与市场行情相比较出现一定甚至较大的差距,但最根本的一点是,当事人间的合同价款并未受到影响,并没有因此额外增加付款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或者说履约成本,本质上讲根本不属于情更的范畴,故在此情况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当然也无需进行经济成本核算。

    我们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全国各地商品房价格在2008年普遍下跌。因此,在商品房价格下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由于同一楼盘的其它商品房价格大幅下降,便认为自己相对多付了房款,于是纷纷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或要求退房。笔者认为,在合同生效后,因市场价格涨跌等情形,合同约定的价款虽然与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甚至较大的差距,但依约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因此额外增加购房人的经济负担,即履约成本,仅仅是自己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与之后的购房人相比多付了房款,由此认为自己亏了。而且本质上讲,此种情形对购房人而言根本不属于情更问题。因此,此种情形事实上不存在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也无需进行经济成本核算。如果遇房价上涨,购房人只需按合同约定价款付款就是,对其更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五、判定显失公平中的错误观念

    (一)纵向和横向比较

    所谓纵向比较,是指当事人将签订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酬金与合同履行时的交易价格或酬金进行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当事人的交易价格或酬金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交易价格或酬金相比较。

    目前,理论界存在很大的误区,就是将签订合同时的交易价格或酬金与合同履行时的交易价格或酬金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仅仅单凭前后价格或收益之差作为判定依据,并得出是否显失公平的结论。这种通过比较方式来认定显失公平显然是错误的。本文案例2中的情形即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将合同订立时的房价与合同履行时的房价进行比较,房价相差一倍多,卖方刘某因此而少得25万元。表面上看,合同继续履行对刘某明显不公平。但事实上,尽管合同订立时与合同履行时的价格相差较大,但一方面,卖方刘某在合同订立时出售价格起码是物有所值,另一方面,最根本的一点是刘某的转让价格与其购买该房屋时价格相比,既未增加其履约负担,也未因此而亏损(相反还赚了钱),仅仅是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相比赚钱较少而已。试想,如果合同订立后当地房价普遍下降了,买方将认为其相对多付了款,并进而主张显失公平,如此这样,诚实信用原则将不复存在。

    市场价格时常发生波动,有涨有跌,并因此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合同履行时的价格或酬金高于或低于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或 酬金,或者比第三人的交易价格或高或低,虽然对一方当事人的收益有一定影响,甚至影响较大,但不能仅仅因此即认定为显失公平并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救 济。若交易者都以此为由而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交易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将遭到严重破坏。故笔者认为,不能仅以卖多卖少、赚多赚少、 收益多少来衡量与评判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理论界和实务界正是由于这种仅仅单纯地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以当事人赚多赚少,收益多少作为显失公平的评判标准,最终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自由裁量空间无限扩大。如此这样,实属对情势变更原则中显失公平的重大曲解,其结果必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9][⑨]

    (二)将当事人是否获得暴利作为评判要素

    在界定显失公平时,通常观点将另一方“获取暴利”作为认定显失公平的要素之一。[10][⑩]笔者认为,无论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还是情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获取暴利”不应作为认定是否显失公 平的考虑因素,只需考虑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显著“不利”。理由是:首先,对一方当事人显著“不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必就因此而获得暴 利。反之,一方当事人获取暴利,对另一方当事人未必一定显失公平;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获利多少,作为私法领域而言,民事法律不应给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便获利不大,也为法律所不允许,但那将不是民事法律中“显失公平”所要解决的问题。其三,何谓“暴利”,同样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很难有一衡量标准。因此,不应将一方当事人是否“获取暴利”作为认定显失公平的评定要素。

    结束语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妥善解决合同纠纷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但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必须客观化、标准化,否则,该项制度必将被滥用,对当事人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交易安全。在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时:①确认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②确认因情势变更而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即经济负担);③进行履约成本核算,经过经济成本核算,确认当事人是否因此而遭受“严重亏损”。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样客观、公正,易于判断,完全可以避免对显失公平认定的主观随意性,有益于法律的严谨性、科学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许多学者进行比较分析二者所谓的区别,但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所归纳总结的关于二者所谓的区别都显得非常牵强,运用这些所谓的区别也根本不能判定实务中遇到的情形究竟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商业风险。但通过经济成本核算,确认是否因情势变更而额外而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并因此遭受较大经济亏损时,便可以得出准确结论,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定也就迎刃而解。

 

 

 

 

 

注释:

  [1] 参见徐文杰: 一套房屋两场官司四次审理,谁是谁非?[n],《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9日b4版

 

  [2]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95页

 

  [3]  转引杨连富 情更原则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及合同变更、解除权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4] 杨明: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的一个例证[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第48页

 

  [5]  本文所称的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所规定的显失公平。

 

  [6]下文所说的“显失公平”,如无特别注明,均指情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

 

  [7] 给付义务方当事人,这里是指收款方当事人,如买卖合同的卖方、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提供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等。

 

  [8]杨连富 情更原则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及合同变更、解除权的行使[eb/ol]. blog.sina.com.cn/yanglianfu,2008年12月。

 

  [9]王德山:论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j].法学杂志,2008年1月,第58页。

亏损合同范文3

联合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公司承包的《 》,就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三方联合按比例投资完成甲方与《

第一条 联合宗旨、项目和范围

联合经营宗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联合经营项目:建筑工程

第二条 联合投资各方均以该项目开发负责人 与甲方所签订的《 》工程前期垫资价款作为联合投资范围。

第三条 联合投资方式、比例、核算方式

投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3)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投资比例:

(1)甲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2)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3)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核算方式:仅对联合经营的范围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所得,在除去全部成本和开支后,其余为红利,按投资比例分配。

该项目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合投资双方对该债务在投资范围内,按投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 联合 投资各方按约定投资多少按实际需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依期如数支付投资时,视为违约,每逾期壹日,违约方应向联营体缴付其投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并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联营体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丙和各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书经甲、乙、丙各方盖章或签字捺 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联合经营合同范文2订立合同双方:

简称甲方,所有制性质 ,地址 ,经营范围 ,帐号 。 简称乙方,所有制性质 ,地址 ,经营范围 ,帐号 。

一、联营组织名称 ,地址 ,联营项目 。

二、联营方式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

1.投资方式及数额

2.出资日期

甲方分 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 ;

乙方分 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 。

五、劳动管理

六、财务管理

七、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1.利润分配

2.亏损负担

八、联营期限

九、退出联营的条件

十、联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4.免责条件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份,联营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别送 等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合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联合经营“______公司系列产品”。

一、经营形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用于本协议期间乙方商铺的陈列展示。

商铺地址:________________

2.样品由乙方负责的保管和展示,如有损坏和遗失,按公司供货价格结算。

3.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接受客户定单。

4.乙方接受定单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定期(每___天)发送已制作的产品。

5.甲方按照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制作加工。

6.乙方同意在同甲方合作期间,不经营其他公司同类系列产品。

二、价格

1.乙方享受甲方标准批发价格。

2.大宗定单或特殊规格的产品加工制作价格双方另议。

3.为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建议乙方按甲方统一的市场零售价销售。(价格见附件)

三、货款支付

1.乙方每___周向甲方支付上周销售产品的货款。

2.乙方对外销售,建议以款到交货形式。

四、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

1.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亏损合同范文4

一些金融类委托理财正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金融委托理财案例

2008年6月8日,李某作为甲方、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期货投资50万元委托乙方,乙方作为甲方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甲方账户资金额的20%为服务费;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日止;乙方为甲方制定投资方案,在甲方同意投资方案并授权下,乙方委派下单员接受甲方指定进行交易,并保证下单员在接受甲方指令下单时无过失,一旦发生过失,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合同终止时不会产生亏损,同时承诺在整个交易期间最大亏损不会超过10%,一旦合同期间账面亏损幅度超过10%,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账户进行补款;且乙方要保证甲方本金在合同结束时不发生亏损。

合同签订后,李某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投资50万元,并向某投资管理公司交付账户管理费10万元。但整个合同期间李某并没有得到分红,且从2009年1月5日起,其账户资金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现亏损额已达近30万元,亏损幅度约为60%,远远超过合同约定。李某多次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补款,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补足。故李某到法院,要求某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及返还管理费。

诉讼中,李某表示,开户后其账户实际完全由某投资管理公司操作管理,合同期满后才收回自行管理。据某投资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其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证券法》亦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某投资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但其与李某签订合同,除约定向李某提供投资方案、依指令下单外,还承诺合同终止时不会产生亏损、按盈利固定比例收取费用,且实际完全代李某操作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某投资管理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10万元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李某要求返还10万元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某投资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账户导致李某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

金融委托理财案件的成因

当前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呈以下特点:

第一,从案件标的额来看,有显著增长趋势,几十万元标的额的案子屡见不鲜。

第二,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通常为委托理财的客户,50岁以上年龄偏大的个人投资者占比例不小,甚至有70多岁的退休老人将所有存款委托给投资公司的情况;而被告通常为接受委托理财的主体,多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主要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咨询公司等。

第三,从案件争议焦点来看,主要集中于受委托方的资质问题及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四,从解决方式来看,被告通常不履行双方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且频繁变迁办公场所,拒不出庭,有逃避债务之嫌,故双方很难达成调解。

引发此类案件主要成因要归结于理财主体违规操作,非法开展业务。

其一,受托人多为不具委托理财资质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才有权作为受托人订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但涉案的被告多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等,它们并无理财资质。

其二,为吸引客户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风险。

其三,委托理财的业务经营方式违法。从理论上说,委托理财可以分为全权委托和一般委托。按规定,即使是合法的有资质的委托理财机构,也不能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而在这些案例中,理财方很少向投资人提供方案并得到其许可,通常是自行操作,而且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都约定了盈利时双方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保底条款,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得到否定。

其四,在理财亏损、纠纷产生后处理不诚信。如有些理财机构在客户对理财账户出现重大亏损提出异议后,和客户达成不再履行原协议、分期还本付息的协议,但拒不履行,反而多次变更办公场所,使客户难以与之联系,这将容易引发。

规范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

首先,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范。应该明确界定委托理财的范畴,规范市场准入规则,对违反规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

其次,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的查处力度,杜绝虚假宣传,促使各类交易主体规范运作,减少法律真空地带。

亏损合同范文5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企业经营者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形式为下列第__种:

1.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1)承包期间,财政共给乙方亏损补贴_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乙方亏损超出上述定额,由乙方自行解决。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亏损数额低于上述定额,低于定额的部分全部留给乙方。

2.亏损补贴,减亏分成

乙方的全部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减亏部分,由甲、乙双方按下述比例分成;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____年,甲方___%,乙方___%。

三、减亏留成的使用

乙方对减亏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改造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固定资产的增值和维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

企业经营者___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乙方:(公章或个人签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企业经营者(签章)________

人(签章)______

亏损合同范文6

一、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概念

预计负债可能由或有负债转化而来。而或有负债则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可见,或有负债涉及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实义务。潜在义务是否转换成现实义务,有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决定;另一类是现实义务,但却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实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或有负债无论是潜在义务还是现实义务,均不属于负债确认的条件,不成其为负债,不得在报表中列报,最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那么,或有负债怎样才能转化为预计负债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时,才能成为预计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二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很可靠地计量。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按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付的最佳估计数额进行初始计量。当然,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额时,应结合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货币时间价值和未来事项等因素考虑确定。这里,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额的确定;二是预期可以获得补偿的处理。

1.最佳估计数额的确定。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应按照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额确定应当分别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其最佳估计数额的确定应当采用中值,即上下限的平均数额。

【例1】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而被起诉。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甲公司预计,最终的法院判决很可能对公司不利。预计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为200000元~600000元的某一金额,而且这一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且包含10000元诉讼费用。则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00+600000)/2=400000(元)。

二是,或有事项只有一个,最佳估计数额按照最有可能性的金额确定。

【例2】2009年1月6日,甲公司为A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1年的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截止20010年12月31日,A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经起诉A公司。甲公司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还会承担诉讼费用100000元可能性为70%,承担诉讼费用10000元可能性为30%。则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为:100000元。

三是,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最佳估计数额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其相关概率加权计算确定。

【例3】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上半年销售额为1000000元,根据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如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公司将负责免费维修。甲公司质量部门预测:发生较小质量问题的维修费为营业收入的1%,发生可能性为5%;发生大的质量问题的维修费为营业收入的3%,发生可能性为10%;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85%。甲公司质量保证费用为:1000000×1%×5%+1000000×3%×10%=3500元。

2.预期可以获得补偿的处理。如果企业清偿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责预期会有第三方或其他方赔偿,则此补偿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确认为资产,且这部分资产不超过确认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数额与或有资产数额不能合并抵消,应分别核算。

【例4】2009年11月6日,甲公司销售的乙工厂生产的A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重大损失1000000元,客户已经起诉甲公司,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由乙工厂承担这部分损失,但甲公司应承担诉讼费用10000元。则甲公司的预计负债为1010000元,或有资产为1000000元。

二、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

预计负债一般是或有负债转化而来的。预计负债通过“预计负债”会计科目核算。预计负债增加时,预先计提的预计负债,计入“预计负债”会计科目的贷方,实际支付时,计入“预计负债”会计科目的借方,贷方余额表示实有数额。

这里,主要介绍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及重组义务等或有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会计核算。

(一)未决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批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尚未判决之前,对于一方可能形成或有负责或者预计负债负债;而另一方则形成或有资产。

【例5】接【例1】,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未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甲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为200000元~600000元的某一金额,而且这一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且包含10000元诉讼费用。则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为:(200000+600000)/2=400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390000

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贷:预计负债 400000

(二)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是指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在他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自己代为偿还或者将担保财产进行抵偿的活动。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常常承担连带责任。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因担保义务而承担的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例6】2009年1月6日,甲公司为A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1年的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截止20010年12月31日,A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经起诉A公司。甲公司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估计代位赔偿银行借款50000元,还会承担诉讼费用3000元。则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为:5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

贷:预计负债 53000

(三)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通常指销售商或制造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对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承诺。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承诺要求,企业只要销售出产品,就应在销售后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例6】接【例3】,甲公司质量保证费用预提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35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3500

(四)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的,就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例7】2009年1月26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A设备10台,单台价格1000000元。因材料价格上涨,已经确定该合同为亏损合同,甲公司并已生产5台设备,每台亏损30000元;剩余5台还没有生产,如果生产,还将继续亏损30000元/台。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完工产品亏损数额=5×30000=15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50000

未生产产品亏损数额=5×30000=15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50000

贷:贷:预计负债 150000

产品生产完工后:

借:预计负债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五)重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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