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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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内涵 驱动力 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转型时期各种新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比如一些企业掠夺性地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一些企业缺乏诚信、唯利是图,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这些问题突出反映了企业已由计划经济时代下过度承担社会责任转变为现阶段常见的社会责任缺失。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这个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驱动力,对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目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仍然众说纷纭。不同理论流派对于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观点各有不同。法律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企业作为法人组织,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从市场获取利益的权利,也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自成立起便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契约,以此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契约包含着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即企业的责任。伦理学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行为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市场秩序、公序良俗的道理和准则,企业将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规律变成自己的内在要求。这种责任关系是企业与外部世界的客观事实,是基本的道德。利益相关者论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上述这些定义的共同特点是都包含了对社会结构要素的一种责任要求。结合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如下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和谐发展和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作为社会生态系统的成员之一,在与其他社会构成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获取权利的同时,对于其他社会构成体应尽的责任。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政府、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会公益(众)等是其他社会构成体的最好解释。该定义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企业的持续经营作为背景,结合企业的社会属性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解释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基于利益相关者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助于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分类与评价。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国外研究起步较早。比较典型的成果有:Carroll(1979)提出了被学术界广泛采用的“CSR四维模型”: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Frederick(1983)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的责任和自愿性的责任。Carroll(1991)认为企业应该通过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和所有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消费者、自然环境和社区。Isabelle and David(2002)通过对美国和欧洲国家的CSR调研,总结了5个方面11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我国学者在此领域也做了一定研究。如温素彬(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和资本形态,将企业社会责任分成四个方面:对货币资本利益相关者、对人力资本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资本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资本利益相关者。陈可(2010)基于利益相关者和管理过程视角,将社会责任分为:政府社会责任、顾客社会责任、员工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慈善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总的来看,目前被学术界广泛采用的是Carroll 的CSR四维模型,其他学者在此基础上做了相应扩展。近些年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已经成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主流方法。如图1所示,本文结合社会生态系统中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换关系,将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一)企业对股东的责任:维护股东利益,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对股东的责任能维持企业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稳定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的保障。同时,股东作为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得到保证是企业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

(二)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为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当政府的公共收益得到满足时,政府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如完善市场机制,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企业合法经营,主动接受监管,可以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尊重、信任并回报员工,建立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企业主动履行对员工的责任,能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同舟共济、风险互担的利益关系;反之,员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企业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动力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四)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降低债权人的债权风险。企业履行对债权人的责任将会提高企业的信誉水平,减少借贷成本;反之,企业不能有效履行对债权人的责任,则会降低企业的信誉水平。当企业需要资金时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企业的借贷成本也会因此上升,甚至出现财务危机。

(五)企业对供应商的责任:信守合同,不拖欠货款。企业承担对供应商的责任,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供货合作关系,有利于企业降低库存并保证存货的正常供应,有利于直接降低成本获取经济利润;反之,若企业不能信守合同,长期拖欠货款,会恶化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也会抑制企业自身的发展。

(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诚信宣传,合理定价,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对企业的态度是决定企业收入水平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核心。诚信宣传,不伪造、夸大产品特性;合理定价,可以让利于消费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些是企业对消费者应尽的责任。

(七)企业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社会公益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是企业对社会的返利与回报,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感和美誉度,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企业也会从中受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驱动力

目前,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仍然适用。企业在做出行为选择时会充分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行为决策时要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如图2所示,本文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模型。该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的驱动力分为企业社会责任正驱动力和负驱动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选择是成本与收益分析后二者的合力效果。只要推进机制得当,正、负驱动力的合力会促使企业进行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并形成驱动力回路,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常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正驱动力。正驱动力来自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可以是规制,也可以是自愿)给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能增加企业当前与未来的绩效,能提高企业的价值。边际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通过信号传递给企业带来的内在商誉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在社会生态系统中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所形成的各方利益均衡带来的企业外在发展环境的改善。

1.信号传递。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资本结构或股利政策的选择向外界传递信息。同样,企业通过自愿披露非财务信息主动向外界传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和能力,也可以产生积极的信号。如果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较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能力越高,说明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能够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与企业个体利益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此行为将会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信号的传递,能够产生有利于企业的信息,促使企业声誉和竞争力的提高,可以使顾客对企业和产品产生信任,形成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将会提高企业的内在商誉,增加企业的价值。

2.各方利益均衡。根据契约理论,企业应该为各种为了各自利益联合起来的投入者,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契约联合体。如图1所示,社会生态系统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有机整体。在社会生态系统中,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与企业进行着价值的交换,构成了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外在发展环境。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契约精神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生态系统中各方的利益均衡,从而有利于企业外在发展环境的改善。而外在发展环境的改善,能够顺畅各方主体对企业的价值输送,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驱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驱动力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成本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消耗企业一定的资源,甚至牺牲当前的利益。比如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提高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需要企业进行一定的投入;放弃高能耗、高污染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却可能影响企业短期的利益等。这些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边际成本,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驱动力,从而制约了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绩效观影响着成本约束的内容和评价。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容易夸大边际成本的水平,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驱动力,从而做出错误的结论。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合力效果。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选择是正、负驱动力形成的合力效果。企业在对社会责任履行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评价的基础上,将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如果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则合力效果为正,就会形成自愿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从而产生驱动力回路,进而发展成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的循环;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则合力效果为负,就难以形成自愿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即使是通过法律强制或道德约束形成的规制性社会责任行为,在履行过程中也会受到企业的抵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策略

总体上,我国企业与公众对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仍然偏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较少。而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亦不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较少地参与到相关的经济决策之中。因此,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特别是建立适当机制,促进企业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势在必行。

根据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力模型,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信号传递效果。可以通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提升信号传递的力度和广度。其次,倡导契约精神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契约的功利性和违约成本的约束是社会生态系统中利益相关各方主动履约,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内在动力。以上两点可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边际收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正驱动力。第三,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并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予以扶持。企业管理者的发展眼光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正确认识可以减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阻力。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还可以给予更多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这些可以减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边际成本,从而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驱动力。如此,强化的正驱动力和弱化的负驱动力才能形成正的合力效果,最终实现企业自觉的社会责任行为。J

参考文献:

1.Avia Geva. Three Model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ter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ory,Research,and Practice[J].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2008,(3).

2.温素彬,方苑.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 2008,(10).

3.陈可,李善同.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关键要素视角[J].统计研究,2010,(7).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208-01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社会福利义务,具体从管理学角度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责任,它要求企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履行合约;二是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基石。企业要不断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股东争取最大的利益;三是道德责任,企业在担当法律责任的同时,遵守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也是十分必要的;四是慈善责任,企业自愿进行慈善性捐赠或捐献,自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直观体现。另外,从企业利益相关者角度讲,主要包括股东、客户、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相关责任。

2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 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尽量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唯利是图。

2.2 人为缩小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还很不全面,仍停留在为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社会遇到困难或者自然灾害等突发状况时进行捐款的这种淡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把承担社会责任放在企业必须做的事情里去,社会责任是包括多方面的,例如环境责任、文化传播责任、资源责任等。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社会的责任,应该全面认识企业社会责任。

2.3 有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不纯

一些企业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进行自我推销的手段,例如在汶川地震时,有不少企业把对灾区的捐款及捐献当做是一种推销产品、提升自身企业知名度的方法,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把捐献行为当做了一种变相的廉价的广告工具,如果是这样,那就失去社会责任本来的意义了。也有一些企业匿名捐款,像这样的企业是真正将社会责任当做了一种自发的动力,值得大力倡导。

2.4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长期机制

很多企业在社会责任承担中都是一劳永逸型的,认为履行了就可以了,并没有真正将承担社会责任当成一种长期的行为,缺乏高屋建瓴的战略眼光。

2.5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过于单一

在社会面对重大灾难时,多数企业是选择捐款的方式进行捐助,没有仔细考虑灾难发生后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捐款的用处等,这在汶川地震中就很好地反映出了这种现象,这说明现阶段我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不够成熟,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缺乏有效的规划。

3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3.1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创造财富,企业首先必须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谋求利益,这不仅让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更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3.2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加企业长远的经济效益

承担社会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益,但从总体上看,这种消极影响是短期的。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公民会对其产生良好印象,这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要着眼未来,从长远考虑其发展。正如张瑞敏所说:“企业最重要的是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当你尽到社会责任后,利益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4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

4.1 以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仅仅依靠道德观念和舆论的监督不足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强有力的约束。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付出一定的资源和资本,一部分企业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想方设法逃避社会责任,因此,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

4.2 加强政府引导

充分利用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中的主导地位,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建设,建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机制、责任报告机制等。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3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自其诞生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其内涵的探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至今仍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外文献,描述了社会责任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并最终就社会责任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供后来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响应 社会表现

社会责任定义的提出

社会责任理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在学术界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

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由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 1924年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书中提出的,Sheldon认为企业在生产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关注产业内外各种群体的需要,企业的经营应该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利益作出贡献,社区利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衡量尺度,应远高于企业盈利。至此,Sheldon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满足产业内外相关群体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社会道德因素,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1953年Bowen在其著作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明确定义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即经营者根据社会标准和价值观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的义务。正如Wartick & Cochran(1985)所说,Bowen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包含了两种前提条件:其一,企业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的满意,它的行为和运营标准必须符合社会设立的标准;其二,企业是社会中的道德主体。这两种观点为社会责任的概念提供了两种基本的前提,同时也为后来的社会责任批评家们提供了两种主要的攻击目标。Davis(1960)也认为经营者在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时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之外也要顾及那些受企业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为自己负责,必要时也要考虑到与其发生联系的其他人的感受。

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

然而,Friedman(1962)却认为企业在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管理的支持者是股东,股东唯一关心的是财务回报。管理者因为社会责任行为而减少对股东回报,实际上相当于对公司征税,通过决定这些自我强加的税收的使用方式来逐渐破坏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并委任自己作为非选择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另外,他还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产生问题或者带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达到自身社会的、政治的或者职业的目的的一种方式。总之,社会责任是自由社会中企业社会契约理论的破坏学说。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很多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和批评。Garriga和Mele(2004)认为该观点将导致企业短期利益导向。Walter(1977)也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对管理者来说不是一个正确的向导,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它忽略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长期影响;它没有正确识别管理者与变化的外部政治和法律条件之间的关系。McKie(1975)认为工商界从来没有严格遵守经济责任框架,博爱、社区参与、家长式作风和自愿性伦理准则都是有别于经济责任导向的长期的、实用的指示器。该点作者重点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慈善维度。然而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之结论只有一个,就是经济责任作为唯一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超越经济责任的社会责任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然而针对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所应包括的范围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McGuire(1963)承认经济责任作为企业首要的责任应该加以重视,但也应扩大社会责任关注视角,即企业应该将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某种特殊的责任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该观点得到了Backman(1975)的认可,他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涉及经济表现之外的并得到企业重视的动机或者目标。在这里,McGuire和Back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而且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然而,Manne和Wallich(1972)仅将企业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凌驾于经济责任之上,企业可为也可不为,没有强制性。Steiner(1975)整合了前人的观点,提出一个几乎串联所有观点的定义,他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传统的经济责任”拓展到政府指定的“法律责任”再到“自愿的领域”,最后超越现实的期望。

社会责任衍生概念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学者们由对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对社会响应的探讨,它强调企业响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一些学者认为对静态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过分关注将导致不能完全展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以及企业的表现。比如,Ackerman and Bauer(1976)就批评当时学者对社会责任内涵的表达,并坚持认为责任的内涵就是假设一种义务的过程,他们强调动机而非表现,对社会需求的响应比决定做什么更为重要,即相对于社会责任来说社会响应是一个更好的向导。而Sethi(1975)从另一条不同的但相关的路径完成了由“社会责任”到“社会响应”的转换,即他开发了一种针对社会需求的三维度企业行为架构:社会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社会义务指响应市场力量和法律约束的企业行为,社会责任意味着在社会义务之上与主流的社会规则、价值观和期望保持一致的企业行为。而社会响应暗示了这样一种含义,即对企业重要的不是如何应对外部压力,而是企业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中的长期角色应该是什么,因此,该阶段企业必须具有预见性和防御性。1994年,Frederick明确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回答了为什么,为了谁的利益,而社会响应回答了如何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并将社会响应明确定义为企业应对压力的能力。Carroll(1979)也指出社会响应不能替代社会责任,社会响应只是与社会责任并行的社会表现的另一面。

在社会响应进入学者们的视野的同时,另一个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但又有区别的概念―社会表现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表现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它将社会责任和社会响应都吸纳为自身的组成元素,成为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衍生领域。企业社会表现最早是由Preston提出的,该词频繁地出现在Preston的著作中,但他并没有给出企业社会表现的明确定义。Carroll(1979)是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表现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了一个社会表现模型,在该模型中,包含三个维度,分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响应。作者认为该模型的三个维度驱使我们思考在分析社会表现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Wartick和Cochran(1985)对Carroll的社会表现模型进行了改进,将“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响应”模型替代为“原则―过程―政策”模型,并指出社会表现模型表明企业社会参与依赖于企业社会原则、社会响应过程以及问题管理政策,每一部分都有其与众不同的指导和导向意义。总之,该模型为目前的企业社会参与提供了一种综合的概念化框架。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三维度之间是一种静态的组合关系,而没有更多考虑三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只是说明在各维度下对企业的要求。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新模型弥补了Carroll社会表现模型的这种缺点,在模型构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三者之间的动态作用关系,该点在Wartick和Cochran提出的有关社会表现的定义中可以察觉,即企业社会表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响应过程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根本性的相互作用。至此,社会表现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由最初的单纯概念的探讨至社会表现模型的不断完善,社会表现理论已成为社会责任理论一个重要的衍生领域,为更加深入地研究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社会责任定义研究的回归

整个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会责任的衍生理论(如社会响应、社会表现等)吸引了大多数研究者的目光,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似乎有消退之势。其实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仍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学者们对其内涵的探讨仍然在继续着。1991年,Carroll对其四责任学说进行了改进,将自由裁量责任更名为慈善责任,并构建了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处在模型最底层的是经济责任,往上依次是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处在金字塔顶层的是慈善责任。该模型描述了总体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彼此有区别的内容,但这四部分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且经济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之间也不是处于并列地位,而不同的责任在某一个企业的身上是同时存在,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决定履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至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主体框架已趋于成熟,虽然学术界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仍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Carroll的社会责任学说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可,在当前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指标体系的确定与测量以及与其相关的衍生理论的发展,对社会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的探讨已渐渐淡出研究者们的视野。随着研究的展开与结论的得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会随着其不断地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浪潮所带来的冲击。

结论

通过本文以上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梳理,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分别是狭义的定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以Friedman为代表,他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即经济责任,对其他除了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必然会分散企业的资源,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给股东造成损失。笔者不认同这种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狭义的社会责任定义只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没有顾及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可否认在短期内企业承担较少的社会责任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减少资源的支出,这可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盈利水平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润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企业的形象是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相一致的,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本,而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或者关系资本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的,而且这种社会资本一旦形成就可以维持较长时间,也就是说这种社会资本在长期内具有可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不过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持续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以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达到共赢的局面。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被当今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虽然在涉及定义的具体细节方面有所差异,不过在主题内容框架上是大体一致的,该方面的代表当以Carroll为首,他认为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的盈利即经济责任需要同时也要承担法律的、伦理的以及慈善的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也是企业承担其他责任的前提。如果一个企业连生存问题都解决不了的话就谈不上其他责任了,但这并不是说经济责任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偷税、漏税的企业终会受到制裁,严重的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市场,相信这是企业法人所不愿看到的。除了经济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有伦理和慈善责任,这是对企业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助燃剂。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众多企业无不求助于伦理和慈善责任来笼络消费者,提高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便在竞争中获胜。鉴于以上观点,笔者赞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参考文献:

1.Oliver,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Isaac Pitman Sons,1923

2.Walter F.Abbott.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77(3)

3.McGuire, J.W.Business and Society [M].New York:McGraw-Hill,1963

4.Steiner,G.A.Business and Society[M]. New York:Ran-dom House,1975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4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三个中心圈层;利益相关者;金字塔型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入了不断发展、多角度、多视野时期。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博文在1953年的着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给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最初定义:“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从关注商人个体转向了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即CSR。

    二、“三个中心圈层”理论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1971的《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出,“企业应该为美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出更多贡献,而不仅仅是提品和服务的数量”。这份报告详细阐述了“三个中心圈”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内圈代表企业的基本责任,即为社会提品、工作机会并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职能;中间圈是指企业在实施经济职能时,对其行为可能影响的社会和环境变化要承担责任。

    三、基于“三个中心圈层”的企业社会责任

    根据上面的“三个中心圈层”理论,我们可以把这个理论的模型勾勒如下:

    从模型可以看出,企业是作为一个单元存在于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社会赋予了企业多重角色。那么“三个中心圈”理论和其他理论之间的关系如何?下文将重点讨论。

    第一,“三个中心圈”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从“三个中心圈”理论可以看出,中心圈理论并不是把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存在于社会来研究,而是从相互联系的逻辑把企业和社会上其他集合和个体结合进行动态研究。企业作为经济职能要考虑到广大消费者、职工的利益,要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购买的产品,为社会的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对社会上的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如供应商、顾客、政府、社区、雇员等,那么企业要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要保护环境,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迎合顾客的消费变化,还要为雇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而不仅仅是良好的工作环境。在第三圈层,企业要主动通过救济灾民、消除贫困、防止城市衰败等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三个中心圈”理论通过相互联系、层层外推,由基本责任到为促进社会的其他无形责任无不隐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痕迹。从发展历程上看,“三个中心圈”理论伴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进程,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

    第二,金字塔型的企业社会责任

    金字塔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是卡罗尔于1979年提出的,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

    企业承担着必要的法律责任;再者,虽然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公众社会仍期望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公认的伦理规范;另外,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卡罗尔将此称为企业自行裁量责任。从企业考虑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而言,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型结构。

    综上所述,“三个中心圈”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发展和演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蕴涵的原则是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利润和经济绩效,还要回应和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满足社会对企业的多重期望。

    参考文献:

    [1]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5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32-03

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有着重大意义。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由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责任要求,更是整个经济社会对国有企业提出的使命要求。

2012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① 根据初步测算,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471 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1%(见图1)。

图1 2011年三大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第二产业,即工业,一直被称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其中中国国有企业对于工业产业的贡献功不可没(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经济表现积极。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细化,发现在世界经济发展势头减缓、中国整体经济稳步发展(2011年初步测算GDP增速为9.2%)的同时,中国国有企业仍呈现出活跃的发展局面(见下页表2)。

通过以上图表的分析,进一步佐证了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国有企业应该肩负的使命和责任。那么,究竟何谓“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作为一个“舶来品”,它的提出与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息息相关。此后,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存在必要性、内涵深化以及研究范式等各个领域都引起了政府、学者、企业的广泛讨论和研究。但直到现在,尚未有一个绝对完整或确定的定义。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与时俱进的,它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不断被丰富,随着人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被充实。目前,较为被广泛接受的一个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除了股东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具有的社会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这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并不强调股东,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股东负责是其最基本的责任。一个企业得以形成,必然存在对其投资的股东,如果企业连对其股东的责任都无法保障时,企业很难存续,此时更谈不上对其他对象的负责了。因此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将此基本责任不列入强调与讨论之列。(2)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一般认为,利益相关者表现为在股东以外,受企业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群体。具体可以包括企业的员工、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企业利用的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者、政府等各类群体。企业对这些群体的责任就是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3)责任的层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与时俱进的,但其核心内容,综合起来说,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道德责任。经济责任可以表现为对员工收入及合法权益的保障、对合同方承诺的守约、对政府税收的贡献等。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在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所有内容,对于企业具有强制力,是必须遵守、严格履行的义务。伦理道德责任则更多地指向那些由企业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之外的手段为保障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认清企业社会责任层次的同时,必须明确这三个层次的责任并非有着明显的界限,而是互相包含、互为补充的,企业在履行其责任时可能同时满足经济、法律、伦理道德三个层次的要求。

二、新时期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国民经济生产总水平也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作为中国重要经济力量的国有企业在全球化竞争和现代化进程中也正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在企业转型阶段充分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在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意义。

1.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性。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决定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性。(1)国有企业负有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责任。大多数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都占据着国家经济命脉,在这些行业里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2)国有企业享有一般企业无法享受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惠。权利义务的均等从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将其因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而得到的利益惠及于社会公众。(3)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国有企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始终承担着实现国家政治战略目标、经济战略目标的使命。当代的国有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期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仍然完成其使命。(4)国有企业的行动措施对其他一般企业具有示范作用。国有企业占据着国家经济命脉,稳定着国家的经济根基。而其他一般企业在国有企业的带领下也必将锐意进取,活跃起国家经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其他一般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2.国有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国有企业也开始了向现代化企业转变的体制改革。现代企业的特点体现在企业具备较为长远的发展战略、完善的生产经营制度和良好的企业文化等方面,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也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活力的激发和企业形象的提升。这可以从根本上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频繁也促使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经提出,就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也发展至今。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推动下,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质量纳入到对企业的评价中去。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对内起到了对其他一般企业的示范作用,在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也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负责任形象的生动体现。

三、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到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国有企业始终不断地在履行着它们的社会责任。但是纵观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来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逐渐引入社会责任思想,但仍有待加强。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入中国伊始,它并没有一下子得到广泛关注,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追求经济利润的目标相违背。但经过了长期的实践经验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与企业逐利的目标相左,相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促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开始逐渐被引入了经营管理理念中,国有企业也纷纷开始对这一理念的实践。但客观地讲,虽然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中逐渐引入了社会责任思想,但仍有待加强。

2.中国国有企业逐渐履行社会责任,但形式欠丰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国有企业也逐渐开始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在地震、冰雪灾害等时候的慈善捐助等,但是总体说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比较单一,有待丰富。现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再是“企业办社会”的形式,不再大包大揽地充当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的功能角色了,此时就需要思考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哪些形式来履行社会责任。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大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但很多也仅仅停留在公益慈善事业。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可以也应该更加多样,比如建立社会基金,与社区、学校联动,同社会团体合作等等。

3.中国国有企业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评价体系不完善。自2006年国家电网首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六年来有更多的国有企业相继了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报告。但是对比发达国家,可以发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还有待丰富。除了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上的参差,大多数报告在说明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情况时仍然较为宏观,而没有相应具体的评价指标和体系来加以佐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质量。事实上,为了满足社会和更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定尚需要更多的思考和建议。

四、加强中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建议

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和国民经济的影响重大,要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履行,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抄,而必须因地制宜,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相应对策。

1.增强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从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层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各级职工,到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所有员工,甚至是经济社会的每一个人,从思想层面上加以重视,都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把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重要的议事内容,经常研究讨论社会责任事宜,加强社会责任培训和意识建设,形成良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

2.建立并逐渐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计划层面、实施层面和评价层面等,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真正纳入到国有企业治理和长期发展战略中去,制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对履行社会责任加以关注和重视。此外,还可以通过增进与对履行社会责任有更先进经验的国内外企业的交流,寻找可借鉴之处,取长补短。同时也可以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3.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可以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来向社会及其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布。通过观察、分析现有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发现其中的大多数均来自于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学者、企业在内的各方也开始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运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并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而各家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除了共性之外的特性部分中,展现自身的企业形象,坦诚接受来自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建议。

中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仍将是一条长远之路。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伊始、在中国“十二五”计划开端之际,顺应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有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中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为中国经济和谐顺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李洪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4] 殷格非,代奕波.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必要性探讨[J].WTO经济导刊,2008,(6):20-21.

[5] 彭建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内容与动力——“三因三色三力”理论[J].宏观经济研究,2010,(1):3-9.

A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ulfill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New Period

FAN Ju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University,Baoshan 200444,China)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范文6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然而,理论界对这些内涵形成的共识并不代表着在实践中公司就会主动履行这些社会责任。因此,在学界对这些社会责任的内涵达成共识后,如何促进公司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便成为众多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

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发挥作用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國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未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國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一种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因而对于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责任,公司履行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公司出于对法律惩罚的畏惧,会选择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即使是没有主动履行的,也会由國家强制保障其落实;而对于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很多公司都会怠于履行。因为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加重公司的负担,而“资本的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增值,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公司制企业”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这种社会责任往往落不到实处。所以,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区分对待。

在这些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我國《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关于公司对股东、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只要保证这些法律的顺利实施,便能够使企业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而公司对环境保护、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员工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尚不完备亦或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这类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或不宜采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的,应当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而在众多部门法中,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的首推税法。因为税法不仅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能够以國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且具有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属性,能够通过经济方面的诱导,使公司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遗憾的是税法的这种激励作用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我國现行税法在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一种无效或者低效的状态,在立法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严重缺位,很难起到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我國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缺位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