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1

一、保证保险的误区

1、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多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担保,在设定的事故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地要承担保证责任。

2、对于保险人来说,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不清楚,也很少有人去追问。保险权威理论著作(如《保险知识读本》)、保险监管机构及研究保险的学者多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

3、对于法院、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系统来说,由于保证保险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的依据,所以也觉非常困惑。有认为是担保的,也有认为是保险的,但无论表面上是认为担保还是保险,其思维理念的深层还是认为是担保,正是因为如此,即使认定保证保险是保险,但均拒绝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规则、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危险程度增加规则等。

4、由于各方面对保证保险性质认识的模糊,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保证保险业务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一方面按保险模式操作,由投保人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另一方面,又按照担保模式操作,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承诺类似于保证担保的赔偿责任。

5、因为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认识不清,所以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对保险责任的承担基本上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使有些责任免除条款表面上看似乎很有利于保险人,但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在普通人的认识上存在基本的逻辑错误。

正是因为以上认识误区和操作误区的存在,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人均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有的地方甚至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也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保险公司均全面败诉,保险公司面临的损失惨不忍睹,甚至简直可以说是行业性的灾难。

二、保证保险的对策

由于过去和当前局面的严峻,许多保险人将保证保险业务失利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劣和司法审判的不公,而很少有人从自身去找找原因。因为如此,很多保险公司彻底停止了保证保险业务,认为保证保险是一条高压线,谁碰谁死。其实,保证保险的业务前景如同责任保险一样,是大有发展空间的。关键是要真正总结前一阶段用血的代价换来的自身的教训。

1、从理论上澄清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误区。保证保险就是财产保险而不是保证担保。其与保证担保最大的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涵完全不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保险法》规则而不是《担保法》规则规制。

2、正确认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理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不要签订任何混淆保险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协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均不是。那种认为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认识是错误的。另外,需要规范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概念,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3、正确界定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内涵和外延。首先,要明确约定保险只能承保或然的风险,不承保必然的或者道德风险;第二,要界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无条件的、绝对的保险责任任何保险公司均不敢承保;第三,要审慎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条款就没有可操作性,因为保险人无法获得相关的证据);第四,责任免除条款要真正起到排除不予承保的情形的作用(如地震、海啸与保证保险没有关系,写上司法也不予支持,故意违法行为范围太宽泛,不知所指。司法也不可能支持);第四,责任免除条款中要慎用“导致”一词,因为要证明必然的、相当的因果关系对保险人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4、保险法的一些特殊规则需要在保证保险条款中作必要的重复和运用,以使其能够起到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作用,也避免引起纠纷时司法裁判上对《保险法》特殊规则的抵触。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2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加入WTO,在这之前的2001年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详细披露了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内容。根据中国保监会和WTO有关保险市场开放的法规,非寿险部分对外资开放的具体承诺如下:

一、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运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二、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三、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而外资入股中国保险业,主要采取分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三种形式,此外,虽然中国履行了入世承诺,对外资放开了中国的保险市场,但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方面仍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来看,不是所有的外资都能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外国保险公司才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而这些外国保险公司又必须满足如下的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美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有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规定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由此可见,外资想通过这种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形式来分享中国财险市场的份额并不容易,有着较高的进入门槛。

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已经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但中国保监会仍然规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在设有公司和分公司的行政辖区内,所以,到目前为止,很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仍主要局限在北京、上海和广东这些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较早的地区。除此之外,在黑龙江的仅有中意财产,在大连的仅有日本财产,在重庆和杭州的仅有利宝互助,在四川的仅有安盟,在江苏的有日本财产、国泰财产和乐爱金,在福建的仅有国泰财产。

由于以上的种种不利因素,再加上外资保险公司对进入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的审慎考虑,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十二年之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华的发展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至少在市场份额上来说,这些年来,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几乎是在原地踏步,进步不大。

从2004年到2013年,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虽然从12家增加到了21家,但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逐有回升。

根据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保持在21家。这21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2013年1-12月的总保费收入为830142.12万元,也仅占总体的1.28%。

虽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受阻,但中国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却一直都是欣欣向荣。2013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6481.1亿元,10年间平均增长速度为20.71%。有数据表明这一高速增长的趋势已经延续了多年,并将继续延续下去。

对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块迅速崛起的市场中苦心经营多年之后仍然处于当前的境况,实在很无奈,但中国庞大的潜在市场,又吸引着他们,让外资不舍得割舍,于是只能寻找另外的方式来分羹。

这便是外资在中国财险市场布局的第二种手段――参股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在香港与海外上市,使得外资便可以通过持有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份来享有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果。采用这种方式,外资有效地避免了进入壁垒,也可以利用中资财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营销网络,克服本土化不足的问题。

目前,中国有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仅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1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就占全部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6.39%。中国的三大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外资入股,而且入股比例不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中,美国国际集团(AIG)持有1,103,038,000股,点公司总股本的9.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平安的第一大股东是来自泰国的卜蜂集团,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卜蜂集团合计持有中国平安H股股份1,232,815,61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44亿股的15.57%;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进行了股权分置后,虽然内资持有股份数量总和仍然占有优势,但外资却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2%的股份,其中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有大多数境外股份,总数为2,770,707,056股,持股比例为30.58%,占据太保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不仅仅这三家“旗舰”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外资参股的情况,其它有外资参股的大型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还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其中,外资股东通过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外资股东HKSCC NOMINEES LIMITED和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共同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4%的股份,相当于外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3%;安达天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和安达北美洲保险控股公司共持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15.55%的股份。

保守地只计算以上5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外资通过参股相当于至少分享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6.39%的保费收入,再加上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自身享有的1.28%的保费收入,外国资本力量享有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7%以上的保费收入所带来的利润。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由于在政策层面上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外资将会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布局越来越多的资本力量。

在中国刚加入WTO时,曾有人预测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在几年内增长到10%左右,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忧完全可以避免。至少就财产保险来说,在过年的几年时间里,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滞步不前,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有些已进入中国市场近二十年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也非常之小,完全无法和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全国遍地开花相比。似乎在这场争夺战中,中资保险公司牢牢守住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但这里面或多或少是源自政府的保护政策。

不过,这场胜利的背后却深藏隐忧。众所周知,国外许多保险公司拥有比中国保险公司更雄厚的资本,他们完全有能力在中国市场多开几家分公司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抢夺市场份额,不过他们却没有这么做,这部分是由于中国禁止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法定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但另一方面,外资力量现在却表现出越来越热衷于使用参股的方式来布局中国财险市场。对于使用这种方式,外资既有丰富的经验又有足够的资本,因此,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布局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

不过,真正令我们心忧的却不是外资成为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我们的中资财产公司用股权没有换来应有的技术和经验,而是随着外资不断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增持股份,很难说在将来不会出现外资大规模并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一旦将来外资出现大规模异动,对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发动并购攻势,那么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这么多年来辛苦经营而守住的市场份额将会迅速被外资取代;而外资并购甚至强势并购中国公司已经在其他行业显现端倪,尤其是在发展前景大好的新兴产业,如生物制药。

由于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也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冲击,我们不得不警惕外资力量对中国财险市场的争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财险市场上份额微小,构不成威胁,但那些隐藏在中资财险公司的外资力量却已经达到了足够让人警惕的布局,谁知道他们会不会在将来某一天反宾为主?对此,我们还能笑谈他们水土不服吗?

参考文献:

[1]薛伟贤.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评价与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P113《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2]标准: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入世后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入世后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3

[关键词]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财务报表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050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02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现状

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分析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研究问题的时效性,我们采用了公司2011-2014年的年度报告数据来研究其盈利能力。通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提供的财务数据,2011-2014年公司盈利状况相关数据的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1.1 投资者角度

从投资者角度进行的盈利能力分析,主要以报酬为主。

资产报酬率(Return On Assets,ROA),也称作资产收益率,是资产与收益的比率,反映的是资产的获利程度,表明企业全部资本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100%。经计算,三年的资产报酬率分别是29.40%、34.36%和37.49%。说明了该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比较快并且利润总额有了很大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

权益报酬率(Return On Equity,ROE),也称作净资产收益率,是收益与净资产的比率,反映净资产的获利程度,表明普通股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权益报酬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经计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也在逐年提高,从2012年的27.45%增加到2013年的47.24%,增长幅度特别明显,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

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EPS),也称作每股盈余,是当期(当年)净收益与期末(如当末)普通股股份总数的比值,表明普通股的获利水平。由计算可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较2012年的每股盈余有所提高,但从2014年又下降到1.53,其主要原因是公司2014年继续沿用了2013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导致了每股收益下降。净利润的增多会使企业的每股收益增加,进一步表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水平的提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未来的盈利能力水平在不断提高,股东的投资收益也会越来越高。

1.2 经营者角度

以利润为基础的盈利能力分析,主要从经营者角度分析与评价利润质量、利润持续性,并且进行利润预测。一般来说,可通过以下指标进行分析。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是收益与营业收入的比率,表明营业活动的获利水平或获利能力。2012年销售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16.19%;2013年销售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17.23%;2014年销售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21.70%。从2012年的16.19%增长到2014年的21.70%,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净利润的提高,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产品具有较强的优势和竞争能力。

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是收益与成本费用的比率,表明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经计算,2012-2014年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为39.36%、44.60%和45.27%,成本费用利润率在不断上升,表明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以较小的投入获得了较高利润,经济效益较好,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2 同行业盈利能力比较

本文选择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四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4年财务报表,计算出结果。

2.1 资产报酬率比较分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的资产报酬率分别为35.89%、37.61%和53.42%,其资产报酬率获利能力较强一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报酬率指标三年来都低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表明公司的总资产获利能力较低,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市场占有率较低,各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周转速度较慢,总资产收益率偏低,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

2.2 权益收益率比较分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的权益收益率分别为31.55%、41.07%和57.08%,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收益率相比,其权益收益率水平还是较低。这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在同行业中还是比较薄弱,资本结构利用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2.3 每股收益比较分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的权益收益率分别为1.06、1.31和1.75,中国大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的权益收益率分别为1.14、1.80、和1.5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收益一直保持上涨趋势,到2014年,其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收益已没有太大的差异。从数据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似乎有下降的趋势,由2013年的1.8下降到1.53,其下降幅度较大增长速度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慢,这种发展趋势将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

2.4 销售净利率比较分析

经计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净利率则处于17%以上,远远高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的最小值16.19%。这说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净利率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劣势,其商品生产、销售的获利能力弱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前景相对比较悲观,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只要提高成本的控制水平,相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获利能力将会更强。

3 提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的对策建议

3.1 优化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财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需要根据目前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基于公司目前发展现状,确定公司在未来发展中所要达到的经营目标,再根据这一明确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采取差异性市场战略,即针对目标市场不同消费者群的不同需要,设计和提供不同的产品,以不同的方式满足不同的需求,着眼于各个消费者群的需求差异性使公司在的经营活动有迹可循、有章可依。

3.2 加强成本管理,提升成本的控制能力

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公司也应加强成本的管理,控制费用的利用,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分析中,可看出公司的销售净利率增长速度比较快,但通过与大地公司相比较,其销售净利率还是比较低。但随着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的提高,公司的销售费用应得到合理的控制,降低成本费用的开支,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要想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就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提升成本控制能力。

3.3 加强保险产品创新设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发新产品使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顾客提供更好增值保险服务,增加顾客满意度,进而形成良性循环,顾客更青睐此公司,就更愿意购买此公司的保险产品,提升经营效益,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3.4 注重人才的培养与运用

企业的盈利能力归根到底,还是对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人才是企业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年都会在全国举行大型的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从中选取比较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挖掘不同的人才到不同的岗位就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人才的重视。

3.5 优化资本结构

合理的资本结构可降低资本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有资金收益率。对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管理者应考虑优化资本结构以保证合理配置资本,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加快利润获得周期,进而获取更高利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4

关键词:保险 市场 竞争 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当前徐州保险业的状况来分析,有着较大的资源和潜力。

一、保险发展上存在较大的潜力

我们从下列三组数据可以反映徐州保险发展的潜力。

1.从保险深度和密度分析。

2009年世界平均值分别为7.0%和5938美元;我国为3.3%和1831元;江苏省为2.7%和1182元;而徐州为2.68%和562元。从中不难看出徐州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仅低于全国水平,更大大落后于全省水平。若能达到全省水平,徐州市保费总量则可翻一番。

2.从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分析。

2009年末我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617.06亿元。根据居民储蓄动机调查看,以养老、教育、防病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上升的势头。国际惯例上述预防性储蓄资金通常用于购买保险,依据这一比例推算,徐州就有990多亿元居民储蓄与保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再从保费占储蓄存款的比例看,世界上保险占储蓄的比例平均为7%,发达国家为15%以上,而徐州占比约为5%,从而我们可以看到做大做强徐州保险业具有较大的潜力可挖掘。

3.从目前开办业务的比率分析。

人寿业务的养老保险承保面不足10%,医疗险保面不足5%,就是承保面较好的学平险保面也不足30%。再从我市财产险几大险种看,承保面都不高,企财险保面仅为15%,家财险保面不足10%,全市机动车承保率约为16%,就是承保面较高的汽车险承保率才68%左右。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市保险的潜力是很大的,还需大力挖掘,这是做大做强徐州保险业的重要资源。今年5月1日全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这无疑会使该险规模的迅速扩张及一些车辆附加险的扩大,是财产保险加快发展的极好机遇。潜力和机遇同在,做大做强是不言而喻的。

二、从目前经济发展的事态看,徐州市场还有不少待开发的保险处女地

1.徐州的农业保险有待进一步开发,形成较大的增长点。

徐州市所辖6个县(市)都是农业县(市),全市有耕地面积609.51千公顷,但农业保险除我市人保公司保留下来的一部分麦场火灾储金保险外,其他可能是一片空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探索利用保险机制来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式,理所当然保险人应首当其冲。

2.大力发展的民营企业为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我市私营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去年年末城乡私营个体工商户12.65万户,从业人员35.48万人,注册资金148.99亿元。但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的能力还比较薄弱,成长壮大需要保险为其保驾护航。私营个体经济的财产保险、人身系列保险如都能开拓出来,将会使保险业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新领地。

3.企业年金保险是目前大力开拓的重要阵地。

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已进入一个高速增长期。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将以每年1000亿元的速度增长,2010年其市场规模可达到10000亿元,前景极为可观。

4.是对公共责任保险要列入保险开拓计划,要成为承担社会责任,为政府分担解忧的重要举措。

我市公共责任保险还没有开展起来,这一阵地面广量大,涉及人员较多,如能快速发展起来,对社会稳定、家庭安全都会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待开发的领地还会增加,只要我们积极探索和认真挖潜,保险的发展道路将会越走越宽广。

三、从徐州市人多的特点看,对开发保险业务拥有较大的资源

2003年末徐州市人口达908.66万人,其中非农人口为284.5万人,农村人口600多万人,去年全年接待海内外游客587.22万人次,民航、铁路、公路全年完成客运量7055.32万人。在校学生189.21万人,幼儿教育不在内。其他如农民工、个体、民营企业用工等,范围之广,人数之众是保险的重要资源。目前承保面极不理想,以人身短期意外险为例,去年该项业务全市保费收入仅为0.52亿元,与人口众多的徐州市来说极不相称。根据徐州市保险学会《关于做大做强徐州保险问卷调查》看(以下简称问卷调查),有60%以上的保险人认为发展水平较低。寿险业务是以人为保险标的的,人口众多是做大做强寿险业务的丰富资源,我们紧紧抓住这一特点,徐州的寿险发展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

四、从未来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看,做大做强保险业具有光明的前景

徐州自古就有“五省通衢”之称,交通发达,是全国重要水陆交通枢纽和东西、南北经济联系的重要“十字路口”,区位优越,资源丰富,人才济济,从全面建设中已有了较大发展,并有较强的竞争力。

根据社科院《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徐州城市综合竞争力在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全国200个城市中排名第41位,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47个城市之一;包括港澳在内的全国38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25位;在全国地级城市中排名第16位;在江苏13个省辖市中排名第6位,在苏北5市中排名第1位,为徐州经济社会的腾飞打下了坚实基础。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5

1.电子商务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划分标准可以是商业活动的运行方式、商务活动的内容、开展电子交易的范围、使用网络的类型等等,除此之外,还有按照电子商务交易的对象来划分。例如按照交易的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企业与企业之间运用互联网互相交换信息、产品等;企业给消费者提供一个网上购物的可能,消费者利用网络方便地购买到自己所需的商品,或者通过企业提供的网站找到自己的工作以及实现交友的目的等等;政府利用网络向企业招标,企业投标的商业活动模式;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企业、消费者、商之间相互转化的商业模式。当然除了以上几种,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电子商务消费形式,比如美团、拉手、大众点评等一些团购网站,还有代购的出现等等。

2.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的消费越来越时髦流行,尤其是在年轻人中间。许多年轻人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等等。电子商务消费之所以得到大众的喜爱,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特点。首先,它高效、快捷、方便地实现交易。消费者可以坐在电脑前,与商品生产商、销售商直接对话,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然后快捷在线支付等待所需物品的到来。它节省了大量时间,避免了中间好多复杂的环节。其次,它范围非常大。人们没有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只要消费者有需求,可以成为任何一个商家的顾客,而且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非常大。第三,最重要的是它低廉的价格。与实体店铺不同,网店没有摊位、员工等等,节省了一大笔开支,这也是其价格便宜的原因。最后,年轻人追求潮流、时尚,网购满足了年轻人的心理。

二、商品保险业

1.保险商品就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凝结了人类劳动。商品保险首先是商品,它在市场上流通买卖,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有很多专业术语,如保险人、投保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双方,有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时并不是这样,保单受益人可能不是投保人,也或者是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其他好多人。此外,如“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财产;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商品保险的标的就是被保险的商品等等。“保险费率”是指投保人要交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就是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在社会中有很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为单独的个体在抵抗风险时提供强大支撑,同时是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力后盾。保险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也可以说是对社会经济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商品保险

“商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个人、企业和任何风险情况,预先与客人订立的用金钱和其他方式承担风险的合约”。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向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投保,这样不仅对产品质量有了保证,同时一旦出现商业研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但是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险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其除外责任。这就是保险公司在权衡责任范围时尽量的使自己免受损害,避免承担太大的风险,造成公司的运营困难。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将一些责任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有的时候在商品保单里明确指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责任,有时并没有注明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标明的责任是除外责任,出了这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其责任的。由于商品保险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保民在购买时仔细认真的阅读其所保范围,还要看清楚其除外责任。避免在发生损失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它的存在就是最大化的为保民降低风险,然而保险公司自身也需要运营,它的资金从何而来,公司怎样发展壮大,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它不可能将全部的风险自己来承担,这也是不现实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考虑自身风险后做出的选择。

三、电子商务消费参与商品保险的原因

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的特点,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时尚性,成为大众欢迎的商业活动。然而电子商务是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交易是靠网络实现的。正是因为其用户的广泛性以及它与网络的密切关系,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才显得尤为重要。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电子商务对网络安全性的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网络能够制定一套流程过程安全的制度。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不仅需要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还需要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健全的法律规范以及有序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参与商品保险是因为现在电子商务的运行存在各种风险:首先,计算机网络安全风险。这是计算机本身由于技术等缺陷带来的,网络用户在网购时也许会泄露一些重要的信息,同时我们所知的“黑客”运用手段威胁网络安全,这都会对网民造成损害。其次,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由于消费者不能身临其境的感受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信息和用户的评价来选购,因此给商家造假、虚夸制造了机会,有的甚至完全不顾自己的承诺,给网购用户带来损失。在消费者当中也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他们利用网络采取一些手段进行欺骗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也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法律的监管不到位。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有必要实行商品保险,商品保险的目的就是保证一旦出现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偿,使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电子商务商品保险,是针对风险管理风险的一种方法,也是社会经济的重要保障。

四、电子商务商品保险业务发展的前景

1.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扮演着繁荣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在这个追求快速、简洁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吸引着众多的网络用户。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活动相比,具有更为广阔的良好的发展前景。打开网络,会发现各种各样的网站,有淘宝、京东、唯品会等购物网站;有拉手、糯米、美团等团购网站;有前程无忧、58同城招聘等求职网站;还有网上银行等等。它们存在的价值就是给消费者提供一个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上求职、网上招聘的平台,这样就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同时提高了交易效率,尤其对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比较大的年轻人而言,更是理想的选择。在这个信息多元化的21世纪,网购已然成为一种大的趋势和习惯,电子商务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努力掌握电子商务信息也是时代的客观要求。

2.电子商务商品保险业务的发展前景

保险电子商务是将电子商务运用在保险行业里,利用网络平台扩大保险行业业务,它不同于传统保险行业。以往只靠电话、公司企业上门营销或者消费者直接找上门来投保等方式运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以及对保险行业的进一步认识使得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外部环境有了明显好转,加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国民经济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将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行业,是一种新的尝试和创新。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集中大量用户信息,分析市场情况,保险公司利用网络拓展多种多样的销售渠道和对客户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同时,电子商务参与保险大大降低了网络产品的风险,为产品的销售提供质的保障。在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拥有良好的前景,从中国平安保险、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的发展来看,都推出了网络营销的方式,用户可以在线咨询疑难问题、购买保险等。尽管近年来发展比较快,但是不可否认,它的发展还是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的。首先,拥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不多,有的虽然懂保险行业,但是缺乏电子商务相关方面的知识,对网络技术管理不是很清楚。其次,保险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平台,不同于以往面对面直接交流,因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信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双方必须以信用为合作基础,然而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商家过于夸大自己的产品,对承诺给投保人的事情完全做不到,甚至制造虚假事实,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又不负责赔偿等等。另一方面,一些投保人恶意欺骗,信用低下。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这种诚信缺失的行为让整个行业信用下降,投保人很难信赖保险公司,长期阻碍了保险公司的发展。最后,保险电子商务产品销售模式比较简单,产品比较单一。尽管开展了网络营销,但是销售的保险大多一样,局限于财产保险。这种单一的结构也会造成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滞后。在这个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中,保险行业利用电子商务之便拓展其销售,是促进保险行业欣欣向荣繁荣发展的有效方式。只要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保险电子商务是未来商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财产保险发展前景范文6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社会保障 中国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 . 9 % ; 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 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