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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1
关于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情况报告
**总工会: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对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我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接到**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全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检查了非公企业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禁忌劳动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卫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清理和检查,我县共有非公有制企业***个,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人,其中女职工人数为****人,非公有制企业中涉及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为****个,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人数为***人,没有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特别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各级工会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既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职工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力。
3、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许多非公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部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2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目前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广大职工群众生活在社会各个领域,分布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各项安全规定的具体落实者,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防线的重要守卫者。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克服形式主义、作风的有力手段,是法律赋予广大职工群众的重要权利。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对于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实现企业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网络和工作机制
按照“全过程、多层次、广角度”推进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工会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的协调合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着力抓好企业本质安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安全科技保障、安全文化建设五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健全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不断健全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组织网络,尤其要着力解决非公企业工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薄弱问题。注重学习、借鉴和推广非公及中小企业建立“联合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扩大群众监督网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健全完善“职代会保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职代会审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制定职代会定期讨论审议安全生产问题的程序和办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代表提交的议案,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诉求权、紧急避险权,注意听取职工群众对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
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通过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措施,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解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4.健全完善职工民主监督与行政安全监管配合联动机制。各级工会要依照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检查,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整改,建议有关部门问责。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制定职工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认真受理职工举报的问题,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申报相关表彰和荣誉时,要就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方面的情况征求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员的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群众监督检查员,可按贡献大小授予不同层次的劳动奖章。基层工会组织要建立职工遵章守法的自律机制,督导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规程,落实安全作业要求。
三、加大安全生产源头参与监督和防范力度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预防,构筑牢固有力的安全生产防线,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加大工会劳动保护源头参与的力度。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各级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措施的研究制定,提出加强和改善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职工的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或行政有关部门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凡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听取工会的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回复。
2.积极推行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分类管理。要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建材、危险化学品、机械与轻工制造、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企业,按照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情况和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实行分类达标管理。一是围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和制度建设、工会监督检查、班组安全建设、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内容进行达标管理。二是围绕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职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和警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护用品配发及使用、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内容进行达标管理,以此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加大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治理。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职业危害治理的投入和管理,加强职业危害三级预防。要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化工、医药、翻砂、橡胶、皮革、箱包、鞋业、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易发企业,每年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总工会,接受政府和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精神,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保护职工群众职业健康的责任,减少或消除因职工伤亡、职业危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和。
4.切实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把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依靠职工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一是抓好对新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职工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同时报同级工会备案监督,没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上岗;二是对在职职工要根据从事工作岗位情况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能;三是坚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引导职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本领。
5.认真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广大职工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活动。面向社会公众、企业从业人员,经常化、制度化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及举报投诉知识。从强化安全意识和规范安全行为入手,加强对企业和作业场所职工、周边人民群众的专题宣传教育,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注重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网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1.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扩大“安康杯”竞赛的覆盖面,使其不断向非公及中小企业延伸,尤其是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实现竞赛的全覆盖。要深化“安康杯”竞赛的内涵,切实把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作为“安康杯”竞赛的重点内容,进一步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把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创争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群众患排查治理活动、推动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和“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为模式的职业病防治等纳入竞赛活动内容。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安康杯”竞赛情况作为对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康杯”竞赛中成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择优向省总工会推荐“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或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2.广泛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活动。各级工会要会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活动。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隐患集中排查,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发动职工开展岗位排查,使隐患排查活动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事故易发环节;开展季节性排查,结合企业生产任务调整和季节性变化的特点,对季节转换、节假日加班以及高温、暴雨、严寒、大风等事故易发的特殊气象条件下生产作业开展隐患排查;注重经常性排查,做到生产不停,排查不止,始终保持警钟长鸣。切实加强整改落实,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认真疏理,分类研究,制定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责任,抓好整改,努力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降到最低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非公及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拓展和延伸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目前,非公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必须下大力量着力做好非公制企业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积极研究适应非公制企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着力解决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薄弱的问题。注重总结推广非公及中小企业建立“联合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经验做法,选配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工会“安全生产代表”,引导其发挥作用。二是针对非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特点,探索“职代会保安全”、“一法三卡”、“工会主动参与”、“签订劳动安全卫士专项集体合同”、“1+3工作法”等方式方法在非公企业的运用与实践,推动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有效开展。
4.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围绕提高班组安全生产“六个能力”(安全管理能力、抵制“三违”能力、安全操作能力、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危险源管控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班组安全生产“五化”目标(安全责任全员化、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安全检查标准化),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建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高危行业的企业生产班组,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上水平。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3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文 化 程 度: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使用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生效日起的首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三)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
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将对乙方进行专门的培训或教育。乙方应该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四)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实际情况,依法定期或在必要时安排乙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工作报酬。
(一)乙方月工资(工资已包含五险一金费用,乙方拿到工资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 元。
(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奖金、津贴等其他费用,按甲方有关制度确定并支付。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三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也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6、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内容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九、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依法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5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21秘书世纪网
职工姓名:
单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级月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转正后工资:元。
4.定级后工资: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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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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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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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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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月日(章)││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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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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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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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定期限自年月日│
│共年个月│
│至年月日│
│续定合同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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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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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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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月日(章)││年月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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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范文6
职工姓名:
单 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年_____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碰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治理和奖惩。
义 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治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 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级 月 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转正后工资: 元。
4.定级后工资: 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