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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论文范文1
1.1引发感情共鸣
音乐带有听觉体悟这样的特性,是审美架构中的感情艺术。欣赏美好乐曲,能激发潜藏着的强烈感情,拨动深层心弦,激发内在特性的这种共鸣。从文化视点看,音乐表征着共通的某一情感。不同区域以内的民众,经由音乐特有的纽带,能互通深厚情感,建构友爱关系。文化载体特性的民族声乐,折射着乡村独有的民风、带有市井特性的厚重风俗。亲近的音乐,能拉近彼此关联,让人们接纳美感熏陶。区域架构之中的经济进展,可以依托音乐,来创设交往互通的最优环境。招商引资特有的历程中,若能添加着音乐的互动,则能拉近距离,创设祥和的、带有厚重关怀的互动气氛。
1.2有序拓展内需
民族特性的多样音乐,能满足多层级的娱乐要求。民众潜藏着的这一需求,应被看成延展之中的优良商机。传统框架内的生动音乐,应能协同人们,去发觉更广范畴中的内需市场。特色明晰的曲目表演,不仅创设了娱乐形式,还活跃了平日以内的经济生活。
2区域经济特有的促进路径
2.1确认新颖理念
民族特色音乐,应被拟定成新颖架构中的产业理念。经济全球化态势下,应变更偏旧的认知路径,采纳经济思维,重新预设民族音乐原初的定位。对于带有偏差的认知,自觉予以纠正。类似区段中的旅游产业、关联着的文物文化,民族音乐也带有明晰的产业特性。民族音乐关涉的产业,耗费掉的投资偏少,后续时段的成效凸显,且布设范畴很广。区域中的主管部门,应当依循新颖思路,建构配套特性的文化对策、音乐推广关涉的技术规程。这样做,能建构音乐与区段经济的密切关联,助推健康进展。
2.2培育最优人才
民族音乐范畴以内的最佳人才,应带有精湛技巧。调研得来的数值表明,熟识乡土这样的音乐家,能创设最优的表演成效,吸引众多听众。当地群众惯常喜好的、这一范畴的音乐家,应被组织起来。经由审慎的筛选,选出技术层级很高、事业心凸显这样的人才,予以接续培养。这种新型人才,应提升综合架构下的音乐素养。传统音乐建构起来的表演体系,也能经过预设的这种路径,渐渐予以完善。拟定定期特性的业务竞赛,对凸显出来的音乐人才,赋予搭配的荣誉,或某层级内的职称。添加多层级的补贴,创设更高收入。有序延展融资的途径,拟定适宜特性的经济收入。
2.3编创特色曲目
带有乡土特色的、趣味特性的新颖曲目,应被不断创设。依托区域独有的厚重文明,编创带有区域特性的、风格明晰的这类作品。创设的新颖曲目,包含风格明晰的乡土民歌、说唱及对应着的戏曲、器乐细化的多样乐种。运用累积得来的编创素材,吸引外来特性的投资,建构区域进展的新路径。编创的乐曲,应能凸显特色,同时添加新时段中的新颖内涵。这样编创得来的曲调,会涵盖深层级的底蕴,也会满溢着时代气息。
2.4设定音乐节
为拓展民族特性的乐曲影响,可以拟定年度以内的音乐节。音乐及当地独有的人文景观,都表征着民俗的特色。依凭这种资源,创设经济良机。年度之内的民歌节,应当整合着艺术特性、深层级的经济特性;为当地进展,带来凸显的成效。邀请省市这一范畴的优秀艺人,介绍独有的区域文明。音乐节范畴内的含金量,应被渐渐提升。创设高水准情形下的音乐节,汇聚各方来客。在音乐节之中,人们体悟出音乐特有的魅力,也产生对这一地域的好感。经由印象的累积,会铺垫着后续时段的进展阶梯。音乐节凸显出区段中的经济底蕴,便利人们了解。
3结语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2
其次,它可以减少当前我国农民素质普遍不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吉萨在对减少农业劳动力供给的迁出效应的研究中发现:农业地区教育水平上升10%会使离开农业的移民增加6%至7%,净效应是提高农业工资的5%。由此可见教育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农村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农者不学,学者不农”的状况比较突出,而这造成我国农业生产效益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可以为农民提供知识,可以通过培训的形式来提高农民素质,目前农村里的文化室就是很好的例子,文化室提供农业种植、养殖知识,同时让农民增强日常生活的基础知识等等。
再次,它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单个家庭无力购买的现代化耕种设备,农民合作组织可以购买,然后或租或借给农户使用,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力,同时劳动监督有效性将得以提高,监督费用将得以降低,使得农业规模经济体现出来。
并且,它还可以有效地克服现有的农业产业组织不适应市场而表现出来的内部小规模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所带来的农业生产的效益损失。建立以效益为中心,通过龙头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实现产加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的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通过分工和专业化实现效益,这就可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对家庭经营模式的补充与完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农民家庭经营的个体劣势为群体优势,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克服农业生产内部效率损失而实现规模经济。
3.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实例
江苏省东台市高效农业实现的农业规模经济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007年以来,江苏省东台市按照省和盐城市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坚持把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强产销对接,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7年该市实现农业现价总产值109.6亿元,农业增加值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和9%,其中新增农业增加值3.97亿元,完成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47.6%,预计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7010元,比上年增长12.8%,农民收入连续四年增幅达一成以上。全市亩纯收益2000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面积发展到90.3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57.9%,其中2007年新增11.5万亩,占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21.3%。新增高效渔业面积2.5万亩,占省定年度目标任务的125%。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大户发展到6万多户,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规模化养殖比重提高到51.3%、81.9%、93.8%、75.6%,均比上年增加5个以上百分点。
在实现其规模经济的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发展上,该市作了以下工作:
(1)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产业化农业。2007年以来,该市坚持把产业化开发作为促进农业持续增效的战略性措施来抓,坚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牵动推进。到目前,全市依法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8个,居全省县级之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涵盖蚕桑、生猪、家禽、瓜果蔬菜等各特色产业门类,辐射带动农户17.5万户、高效种养面积70多万亩、畜禽规模场户5.3万个。初步形成西瓜、青椒、三韭、甜叶菊、家禽、山羊、生猪、蚕桑、鳗鱼、鱼10大特色支柱产业,其中大棚反季节西瓜种植面积全国第一,大棚青椒种植面积全省第一,瓜果蔬菜面积、产量和设施栽培面积全省第一,家禽、山羊、乳猪养殖总量全省第一,蚕茧生产总量全省第一,土池养鳗面积全省第一。
(2)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市场矛盾。目前全市各类农产品特色市场已达91家,销售全市80%以上的特色农产品。2007年4月份,利用“东台西瓜”荣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契机,在上海举行新闻会,邀请上海、苏州等地20多家大型市场及农民日报、新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15家知名新闻媒体参加活动,全面推介东台农业。三仓镇农民经纪人王青年购销瓜果蔬菜3万吨,2007年仅推广新黑田五寸胡萝卜就达7000多亩,全部实行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亩均增收500多元。坐落在市种畜场内的登奥禽业公司,高标准建设蛋禽生产基地,一年多的时间,已形成栏存蛋鸡10万只的规模,注册了7个品牌,鸡蛋主要销往苏果超市南京市场。
4结语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经历了从个体私有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到以公有制为基础集中经营再到现在的统分结合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过程,是从到家庭联产承包的变化,从而形成了普遍的超小型土地经营格局。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的直接后果是农业交易成本的提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的降低,不易形成农业规模经济,约束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在不改变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前提下,要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就应从要降低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入手,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它提供着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密切相关的专业化服务,解决单个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服务的内容包括向农户提供合乎品质标准、价格合理的生产资料,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技术培训、生产指导、信息服务等等,从而实现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带动的外部农业规模经济。
参考文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2]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牛若峰,夏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3
关键词:《闵予小子》组诗 历史背景 文化意蕴 情感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97(2014)09-0089-02
作者简介:马昕露(1990―),女,甘肃平凉人,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两汉文学。
《诗经》作为原典,本身就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和意义。以往学者们多从民俗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这恰恰打开了读者与《诗经》时代社会生活沟通的大门。本文将从情感角度对《周颂・闵予小子》组诗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期能了解其中更为深层的文化意蕴及《诗经》时代人们的思想情感。
郭晋稀先生在《诗经蠡测》一书中认为《闵予小子》组诗均作于大乱未平之时,结合历史典籍纵观这组诗,我们可以体会到当时资历浅薄的成王难以应对三监作乱的动荡局面以及体现在诗歌当中的那种“未堪家多难”①的苦楚。
一、《闵予小子》组诗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与祭祀活动息息相关
自周公制礼作乐以来,周代的史官文化逐渐代替了巫觋文化,在这背后礼乐精神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从此之后,礼乐精神就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之中。礼乐精神具体体现在大量的礼制制度方面,它包含了很多的礼仪行为。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②,祭祀和战争是周代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通过祭祀,我们可以了解很多那个时代的重大事件。
据《毛序》所说,这几首诗都曾在周成王即位时被传唱于宗庙中,也就是说,这四首小诗其实就是当时祭祀时的祭辞,而这些祭辞和当时社会的重大事件息息相关,这些在情感结构上互相关联的祭辞为我们更深入地了解那个时代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二)与音乐的关系十分密切
顾颉刚先生根据春秋时代“徒歌”不区别章段、语句复沓不整齐、歌词铺张等特点和《诗经》进行比较,进而得出《诗经》是乐歌的结论。可见,《诗经》中出现的这种复沓的章法不但反映了那个时代诗歌、音乐、舞蹈相互杂糅的特点,同时也为组诗的体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闵予小子》组诗其实就是在祭祀祖先的严肃场合中配合音乐咏唱的歌词,所讲述的是周初的历史史实,通过这种可以被感知的语言,委婉地传达了周成王向先王先帝祈求赐予福祉、得到保佑庇护的愿望。
这四首小诗产生于那个时代,还与配乐演唱的乐器有关。当时青铜乐钟的铸造以及调音技术不甚发达,导致无法发出像《大雅》《小雅》《国风》中那么整齐的声音,其不分章节、篇幅短小、大多不押韵的诗体风格与当时的编钟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③。
二、《闵予小子》组诗的文化意蕴
(一)亲祖情感的流露
在天命观的支配下,周人对祖先的崇敬之情愈演愈烈。这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产生的感情的表露。穿过历史的长河来看《闵予小子》《访落》《小毖》三首诗,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后代人对至亲至爱的先祖发自内心深处的倾诉。《闵予小子》的开头就讲述了周成王孤苦无助的境遇,有“遭家不造”“王王在帧敝句。世事难料,周邦未平又遇三监之乱,更是雪上加霜。成王经历浅薄,担忧自己不能接承祖先遗业,不能发扬先祖的光辉道德,所以忧心忡忡,与群臣在庙中谋始即政之事,所以我们不难理解《访落》《小毖》中“未堪家多难”的深深感慨。这些看似是把自己屡屡受挫的境遇娓娓道来,亦真亦切,但从心理层面分析,人在极度困窘的状态下往往会选择向自己亲近的人倾诉,这正体现了周人与先祖的亲近。与之不同且形成明显比照的是,《周颂》中的其他一些祭祖诗,主祭者更多的是宣泄情感,而不是彻底压制自己的情感,形成了与一般宗庙祭祖诗不同的风格。
可以说,这一组祭祀诗从不同的程度表达了参加祭祀的主要贵族阶层,尤其是周成王的情感,其情真诚动人,可见这种祭祀祖先的诗歌也有人性化的一面。当然,这种情感虽然真实纯朴,但并非毫无节制。《诗经》祭祖诗里真实的感情和礼制的冲突,正是在合理的规范约束下适度放纵的体现,二者在祭祖诗中辩证的存在,正是《诗经》祭祖诗情感价值的外在体现,也是亲祖情感的艺术化流露。
(二)崇尚先祖美德,勉励后代
与周人不可抗拒的天命观相比,颂扬祖先的丰功伟绩显得更为具象化,因而周人很重视宣扬祖先那显赫的德业功勋。“德”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周代,所以在祭祀中被反复提倡。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周之典礼,实则为道德而设”“周之典礼乃道德之器械”④。因而他们敬畏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品德高尚、不怕困难的人。诗歌中的“皇考”“昭考”被反复歌颂,他们正是被后代所敬仰的圣人。这不仅说明了周民族取代殷商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能让后人体会先祖创业之艰辛,勉励晚辈兢兢业业,继承家业。
在“天命靡常”的思想主导下,敬德思艰是祭祀时达到政治训诫的重要手段。这在《敬之》一诗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敬之敬之,天维显思,命不易哉!无日高高在上!陟降厥士,日监在兹。维予小子,不聪敬止。日就月将,学有缉熙于光明。佛时仔肩,示我显德行。”①
黄天赫赫在上且不可抗拒,做为天地间卑微的臣子,不能沾沾自喜,因为我们无法掌控各自的命运。上天是一种至高无上的隐形力量,它无处不在,并且随时随地监督着我们。作为刚刚继承父业的成王,不能不敬畏上天的警戒,更不能轻视上天的存在,唯有不断学习,并且不断积累、殚精竭虑,才能确保家国人民的平安。《闵予小子》中也讲到,继嗣的成王面对“遭家不造”的境遇,念忧在心,只有“夙夜敬止”,夜以继日,不懈努力,谨慎践行先王先祖之道,才能获得更大进步。《访落》中有“维予小子,未堪家多难”等句子,既是向群臣求助,又在向武王的灵德祈祷,诚惶诚恐,宛转曲折。
《毛序》谓《小毖》:“嗣王求助也”。这首诗似是在向先王诉苦,但更多的是以自身的困境为出发点得出教训并告诫、勉励后辈:
“予其惩,而毖后患。莫予L蜂,自求螫鳌。肇允彼桃虫,拚飞维鸟。未堪家多难,予又集于蓼。”①
周成王吸取“三监之乱”的教训,追悔莫及,家国的多重灾难实在令年幼的成王不堪承受。但幸亏有圣贤的美德光照天下,终能挽回局面,得以安定。成王借此告诫后代要小心微患,不及时清除小患则会酿成大祸,就像鹃鹑终究有变成大雕的一天。
综上所述,《闵予小子》《访落》《敬之》《小毖》体制风格独特,饱含政治训诫意味,不仅表达了期望得到先祖庇护的愿望,更勉励后代要敬畏仁德,谨慎处事,发扬祖业,与《周颂》其他诗篇相比,有更为动人且理性化的文化意蕴。
注释:
①毛亨.诗经今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③韩高年.诗经分类辨体[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④王国维.观堂集林[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姚际恒.仪礼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叶舒宪.诗经的文化阐释[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
[3]郭晋稀.诗经蠡测[M].成都:巴蜀书社,2006.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4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