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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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1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交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在各种企业中蓬勃发展。它对传统企业经济的影响正逐步显现着。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它的兴起与繁荣,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同时也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种补充。在电子商务情况下,传统经济中的一些基本要素内容也受到了影响。合同这种企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不可避免地也受到影响。同样,作为合同一种的电子商务合同也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应用和发展对传统合同造成极大冲击。一方面它以快速、方便的特点给合同的签署带来了方便,也便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管理、分类;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信用、安全问题。因此,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对于更有效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合同,它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合同所起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是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出现的。通过比较,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电子商务合同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交换数据电文方式传输订立的。传统的合同是以面对面地协商、谈判以及信函、电传等方式签署订立的。而电子商务合同不需要双方的直接对话协商和谈判,它以网络电子为媒介进行谈判内容的协商和处理。它主要是以合同一方――互联网――合同另一方这一过程进行合同的协商和签署的。

(二)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合同交易主体是人,而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主体是以互联网为中介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个合同方可以同时与几个主体进行合同的协商和签署。

(三)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传统合同也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二、企业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征,所以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显现出与传统合同签订的不同,也出现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与签订传统合同相比,企业存在更大的风险。首先,在订立传统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以其他诸如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当面签订合同。而在电子合同的谈判、协商和签订时,各方当事人可能互不谋面。交易双方可以是任何人,当事人的身份需要依靠认证才能确定,而这种确定的过程具有风险性。从这两方面看,在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比签订传统合同更大的风险。然而,电子合同以其迅速、快捷和便于管理的特点又极大地吸引着商务活动者去使用它。

(二)信用问题进一步凸显。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不仅限于签署一般合同所面临的风险,它对各方当事人的信用度、文件传输的安全性,以及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当事人各方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可能素未谋面,这就需要各方必须以更高的信用作为基础去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而在签署合同前,各方必须相互对对方的信用程度做出必要的评估,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以使各方在事前就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只有相互信任,才能使各方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否则即使达成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信用危机,甚至对簿公堂。可是,由于我国在建立信用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较大的信用风险,如果使用电子合同,一般也仅限于那些交往多年深为熟知的客户。企业这样做,虽然加强了合同的安全性,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与其他更广泛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因为相互不信任而失去拓展市场的机会。

(三)合同传输过程需要更高的安全性。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瓶颈,尤其是在文件传输过程中,文件内容有可能被截取、修改,甚至丢失。所以,与传统的互传文书的形式相比,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性较差。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协商和签订文件总比通过虚拟网络来得实在可靠。由于网络的安全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大部分企业对采用电子合同持谨慎态度,这也限制了电子合同乃至总体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如何规避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风险

从电子合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可知,如何规避或减少安全风险成为普及电子合同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电子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就目前看,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前者安全性较高,但费用也高,它主要为大企业所采用。而中小企业更愿意采用相对灵活且成本低廉的电子邮件方式。从使用的广度来说,如果电子邮件的安全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那么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意义更大。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在进行文件传输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这大大提高了安全性,但这种方法并未得到普及。另一种为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与传统的工具相结合来签订电子合同。借助传统工具如传真,既起到确认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又可作为签署合同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各方可先通过电话达成合作意向,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将各自的要求条件传给对方,在各方修改后,再相互通过电子邮件交换,这样反复,最终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通过传真确定合同内容的准确性,然后,再通过邮件或以传统书面形式真正签订合同。这种形式相对完全传统的形式来说,减少了中间环节的时间消耗,提高了效率,同时又提高了单独采用电子方式的安全性,但它只是一种过渡形式。

(二)建立企业信用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程度。在电子安全性得到满意解决的情况下,签订电子合同的风险将主要来自签订各方的信用程度。传统合同的签订虽然存在信用问题,但因为签订各方是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协商和谈判,所以降低了各方的信用风险,一旦发现事情有所变化,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电子合同中,减少了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增加了信用风险。一旦有一方存在欺骗――这种欺骗更隐秘、更不容易被察觉,那么可能给被骗方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企业的信用机制尤其必要,这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2

1跨境电子商务概述以及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以及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而跨境电子商务则是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电子商务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利用现代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电子化。

目前人们所提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贸易活动,而广义上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在贸易活动中的运用。电子商务活动最早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在银行间使用的电子资金转换(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EFT),这促使了金融市场逐步走向电子化。之后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使得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成为可能,但是由于EDI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不统一,使用价格昂贵,EDI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是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大型企业。互联网的出现以及计算机的普及,才使得现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真正实现发展。当今世界,已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涉及货物、服务、会展、旅游、保险等方面。国际贸易的电子化使得企业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便利转换,促进了企业传统经营到线上经营的转化。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迅速发展。2014年我国国内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37%。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4.2万亿元,占进出口总规模的16%。

2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定性分析

2.1对于国际贸易主体的影响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由于国际市场环境复杂,国际贸易涉及流程较多,人员花费成本高,贸易伙伴寻找困难,好多中小型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从事国际贸易的主要是大型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寻找客户的平台,进口商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行业展会网、注册B2B贸易平台等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从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平台,丰富的信息获取渠道,使得国际贸易流程更为简便,从事国际贸易的主体更加多样化。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也有利于通过整合资源以改善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的订单分散、资金紧张、服务效率低下的行业现状,帮助传统的对外贸易企业顺利实现转型。

2.2对于国际贸易流程的影响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流程中,进口商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大量而又繁杂的谈判、开立信用证、备货、租船订舱等,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及网上交易平台,企业的国际贸易的重点则放在了信息的获取与整合、进行商务洽谈、电子制单等方面,从而使得国际贸易流程的重点实现了转移。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主要是关于网上磋商、电子单据、货款支付等。

关于货物买卖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可以通过网上电子合同进行订立。在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合同生效,关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文合同的生效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收件系统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电子合同签订时,一般采用数字签名或者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方式实现。

2.3对于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在国际贸易的初期企业可以节约交通、住宿、人员时间等成本。电子化制单的推出,使得企业可以免于各个单位部门间来回奔波,提高了贸易流程中的效率,减少了企业的业务支出。在传统贸易中,企业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来进行宣传,要租用店面进行运作,而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只要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网站制作,利用虚拟店面就可以进行宣传,这为企业节约了投资成本。

3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定量分析

3.1我国国际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描述性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其发展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十年来我国国际贸易进出口总额与跨境电子商务变化情况见下图。

我国国际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图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艾瑞网的数据综合整理而得,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05―2007年度年数据缺失,2015年度数据为预测数据。

从以上的宏观总体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进出口总额除了在2009年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有所下滑之外,2005―2014年均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在2008―2012年国际贸易中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变化很大,2012年后增长速度缓慢,外贸行业整体不景气。这既有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导致需求下降的原因,也有国内政策调整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的原因,同时人民币的升值也对我国进出口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上升,进出口行业受阻的现状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旧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2008―2014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3%左右,并在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中持续上升,从2008年占进出口总额的4%增长至2014年占进出口总额的16%。

3.2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线性回归分析

进行线性回归的数据主要选取了2008―2014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其中JCK表示进出口总额,KJDS表示跨境电子商务总额。因为数量单位(万亿元)差异较小,所以可以直接进行线性回归,建立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JCK=C+βKJDS+ui

通过参数进行估计,得到结果见下表。

通过线性回归分析,可以得到回归拟合在5%的显著性检验下可以通过DW为1.427145,说明误差项不存在自相关,模型检验可以通过。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模型的变量统计值显著。回归方程表明,跨境电子商务与我国的进出口存在正相关关系,跨境电子商务总额每增加1万亿元,可以促进进出口总额增加2.877827万亿元。这说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3

何谓电子商务安全?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为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许多计算机专家、密码专家、  安全软件生产商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智能卡技术等。但本人以为从技术角度上实现安全诚然重要,但这种“安全”只是相对的。Citicorp计算机科学家Lenstra说:“一旦你能解密某种事物,那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很多人可以将之破译。我相信,破译密码迟早会变成一件很普通的事。”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安全应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电子商务更需法律手段来约束。当前,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我国新《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电子合同已成为保障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分析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安全。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何谓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即“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件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电报、电传、传真由于产生了书面的通讯纪录,收方得到了反映通讯内容的通讯记录纸,则足以形成书面证据。电子商务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传真类似,都以一系列电子脉冲传递信息。但由于电子合同不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凭证,而将信息储存于计算机中,或记录于软盘等介质中。因此,电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合同不仅会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肯定的。《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实际应用中,我们还应注意分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

无论是电子商务合同还是传统合同,其作为合同的意义和作用都没有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则依赖于密码技术和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关系简单,金额较小的交易也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利用网络进行订购、付款,如网上订票、网上购买软件等。目前还不存在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的有效性通过电子签字实现,传统签字盖章方式为电子签字所替代;关于合同生效地,传统合同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而采用电子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一般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通过CA认证实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尽管目前我国已通过法律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对于电子合同的签字仍无具体规定,这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合同须当事人签章才有效,然而,在网络上无法传递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各国的立法者和电子专家们推出“电子签名”这一概念。

“电子签名”是法律上的重要的创新概念,将其作为种种电子认证技术在法律上的总括,得到许多国家的采纳。不仅如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拟定草案的标题,并得到为数众多国家的一致认同,而欧盟相关指令也同样以“电子签名”为题。自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立法-美国犹它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立法有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德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签名条例》、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美国《电子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等。从内容上判断,这些法律以对电子签名(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相关规定为主,不仅多数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就连某些旨在电子商务整体框架的法律也同样如此。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分为首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一般规定、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电子合同、可靠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效力、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般义务、认证机构的义务、用户的义务、认证机构的规定、政府使用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一般规定十二大部分。大部分内容与电子签名直接或间接相关。其他国家的法律基本大同小异。

所谓“电子签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①”“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

(1) 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2) 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以数据电文中;

(3) 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

参照传统签名在纸张环境中所具有的功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确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为;使该人承认该签名与文件内容有联系。因此电子签名需满足以下功能:“在电子环境下,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签名的基本法律功能。②”同时,考虑到灵活性原则,“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只要可靠,就适宜于生成或传递高数据电文所要达到的目的。③”概括地说,电子签名需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时确认文件作者的身份;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文件之内容。

作为电子商务法律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行之有效地维护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在电子商务整体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认证机构的功能

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做法是为用户颁发身份证书,用以标识其在网上的身份,运用证书实现签名、加解密功能,使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符合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获得法律的认可。

目前世界通用的做法是由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CA)提供这项服务。CA确保认证书的可靠性并达到法律要求的安全性标准。这种技术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即利用一对互相匹配的密钥进行加密、解密。每个用户自己设定一把特定的仅为本人所知的私有密钥(私钥),用它进行解密或签名;同时设定一把公共密钥(公钥)并由本人公开,为一组用户所共享,用于加密或验证签名。当发送一份保密文件时,发送方使用接收方的公钥对数据加密,而接收方则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这样信息就可以安全无误地到达目的地了。用户也可以采用自己的私钥对信息加以处理,由于密钥仅为本人所有,这样就产生了别人无法生成的文件,也就形成了数字签名。利用HASH算法,一份签过名的文件如有改动,就会导致数字签名验证过程的失败,这样就保证了文件的有效性。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数字签名、数字信封、安全传输等加密技术,使得在Internet网上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可以实现。

CA运行的好坏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成败,为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结合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先例,认证机构一般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信息弱势群体。证书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认证机构需承担一定的信息披露与通知义务:

1、 包含由于私钥相配的公钥的证书(此私钥系认证机构签署另一份证书之用),即认证机构的根证书;

2、 任何有关的认证做法说明(CPS);

3、 认证机构证书的作废、中止和撤销同志(CRL);

4、 任何其他实质上相反地影响证书可信度或机构提供服务能力的事实。

(二)安全义务:

安全可信度是公众对CA要求,认证机构应当采用能够满足下列目的的安全系统:

1、 确认数据电文的归属;

2、 从某一特定时刻开始,保证数据电文在传递、接收和储存中完整性不被篡改;

3、 合理的避免被侵入和人为破坏;

4、 既有合理的安全程序。

(三)保密义务:

除非应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认证机构不得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1、 证书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向认证机构披露的身份信息及有关信息;

2、 证书用户的密钥。

此外,CA还负有其他义务,如举证义务:  网上作业主体在使用证书作业时发生纠纷,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或其中的一方的要求,为其提供举证服务。提出举证要求的请求方方必须为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交易日志(该日志必须保留完整的签名),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验证并出据验证报告。

五、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合同

我国诉讼证据学对证据的要求体现为“三性说”: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由于用户私钥匙唯一的,并且确认只有其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私钥,因而确定用户使用私钥产生的数字签名是其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证据学关于客观性的要求。同时,由于摘要函数的不可逆性,任何对电子信息所做的微小改动都将导致不同的电子签名,从而确认用户所做的签名与该文件内容有客观联系,体现了关联性。取得合法地位的认证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为法律所承认,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使用该技术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则满足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间接证据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在电子商务争端的仲裁或诉讼中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电子形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司法实践中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因此,《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但对“签字或盖章”是否包括电子签名未做明确规定;该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视为合同成立。

参考文献:

①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第2条。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4

但是,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同时带给我们的,还有它与传统法律之间的种种不协调。在保证电子商务的高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电子商务概说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WTO)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内容包括:(1)使用电子工具,借助互联网传输信息;(2)在公开环境下交易;(3)依靠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利用数据化的信息来进行交易。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

要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要解决一下问题:

1、交易前交易双方身份的认证问题。

2、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完整性保密性问题。

3、交易后电子记录的证据力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电子商务面向大量交易处理业务,可以创造丰富的、多种形式的的附加收入。

(2)电子商务能够使商家和企业通过网上销售“卖”向全世界,能够使顾客和消费者足不出户“买”遍全世界。

(3)电子商务能够使商家和企业既有效又经济地进入面向全世界的新市场。

(4)电子商务能够使商家和企业为不同的顾客群提供多层的目录搜索能力。

三、电子商务的技术安全――信息加密及电子签名问题

(一)信息加密技术

简单的说,信息加密技术,就是把要传递的信息在传递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转变为错乱的内容(即加密),在对方接收时,再通过解密程序将乱码清除,即可得到原来的完整的信息,这一过程就是解密。这样,第三方即使截取了信息,也无法获悉其中的内容。

(二)电子签名及其方法

电子签名,是指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联系的电子形式签名。其在功能上,是用来鉴别合同的当事人并表明其同意该数据信息的内容。

电子签名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到目前为止,电子签名已经有对称密码、不对称密码、笔迹、生物特征密码等方式。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秘密钥匙是可能被人破译的,而且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将会越来越不安全。

四、电子商务的组织安全――电子认证问题

(一)电子认证及其功能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与电子签名一样,电子认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两者的具体功能是不同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使数据信息不被否认或者篡改,主要是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侧重解决的是交易人的交易人的可信度问题,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二)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的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2、行业协会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3、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五、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很简单,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却是意义深远。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声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二)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生效时间及地点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可以通过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这种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用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可以回复作出承诺 。

1、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2、合同生效地点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的。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都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规定:(a)一个记录或签名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认;(b)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合同的成立中用了电子记录而被否认;(c)如果某一法律要求记录为书面形式,则电子记录即满足了该法的要求;(d)如果某一法律要求有签名,则电子签名即满足了该法律的要求。

六、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思考

如何保障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认为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

我国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2,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部门,其担负着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责任。因此,要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必须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在目前存在的三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电子商务刚刚发展起来,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很多普通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不很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政府可以对认证中的许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且认证结果通用性强。但是,这种方式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电子商务按照商业规律自主发展。

3,大力推进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发展,从技术上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其安全运营也要依靠技术给予的保障。因此,为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科技的发展,使技术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要求。

4,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接轨。

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就是无国界,可以全球交易。适应这一特点,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立法上,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行业惯例,使我们将来的《电子商务法》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七、结语: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答复,这将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解决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是他只是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相关问题仍需要现有的法律或其司法解释来解决,即现行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据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但是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是这样一部法律。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子商务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实际上从正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肯定。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商务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解决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这样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律体系的“功能等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做出了综合、明确的确认。

3、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许出现现有法律所不能覆盖的问题

,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能使得法律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律体系和新增专业法律两方面保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1、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2、(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4、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6、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7、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8、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条件范文6

法律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方因 纠纷一案,请求乙方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乙方同意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为甲方提供法律援助,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委派_____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__________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甲方的诉讼(非诉讼)人。

二、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依照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委派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另行委派律师(法律工作者)接替。

三、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被委托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其获知的甲方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项业务建立单独档案并保存管理。

七、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销甲方的法律援助资格,终止法律援助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八、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地向律师(法律工作者)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甲方应当主动配合乙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十、根据甲方的经济状况,乙方决定提供的援助形式:

1、免收律师费;

2、减收律师费:乙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缓收律师费:判决生效后乙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十一、诉讼对方为非法律援助方的,甲方应将乙方办案人员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应归乙方所有。如须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_______________。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_______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本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合同范文2被人(甲方):_________

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订立房地产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事项

(一)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权属:_________。

(二)事项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_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_____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人。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_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佣金支付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的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第_________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佣金的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元,给付甲方。

第七条 预收、预支费用处理

乙方_________(预收/预支)甲方费用_________元,用于甲方委托的_________事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能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

(二)乙方应认真负责行使甲方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欺骗被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擅自解除合同的;

3.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

4.其他过失损害对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一)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三)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四)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一)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三)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四)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乙方同意甲方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双方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甲方权利义务

1.1作为乙方的商,向直接客户和下级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企业信息化工程、一卡通公用信息系统及其他相互联网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作相应赔偿。

1.2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针对商的操作要求说明,

以确保在委托服务时,能按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

1.4乙方以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乙方予以更新。

1.5为保证乙方在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数据中心、全能在线建站平台及其相关互联网业务的顺利发展,甲方应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分销网点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1.6甲方乙方相关产品的价格、按照哦凯网络公司随着市场变动而制定的不同的商市场价格。

1.7甲方所乙方相关产品的款项应该及时通过银行转帐或其他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付清。

1.8甲方必须每个月都有和乙方发生业务联系并保持一定的量,从而取得更好的政策及价格。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以转发email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保证该注册有效进行。

2.2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不限制甲方的传输量与FTP访问,并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服务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商务平台2个月内完成;网站建设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3在网站上及时公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变动信息。非特殊情况上述信息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政策或价格表以文件或邮件的方式发给商。每月发送财务对账单。以便商了解财务状况和及时补充预付款,以免因预付款不足影响业务提交处理。

2.4乙方必配合甲方开展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工作,为甲方其开展业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公司最新业务动态、价格及相关的业务宣传资料。

2.5乙方保证甲方所发展的客户可享受到哦凯网络公司优良的服务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2.6乙方应在甲方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公司后的当天内完成甲方所提交的任务要求设置,以确保甲方能及时地为客户服务(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

2.7乙方负责甲方经销地区的销售市场维护工作,并针对相关情况和行销进行指导工作。

2.8持续完善服务政策,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业务。

2.9乙方提供给甲方以下产品和价

3.付款/结算条款

3.1甲方所有款项的汇付均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3.2? 在委托首次业务之前,甲方汇款人民币600元或以上作为预付款,以使初期业务不因款项原因而影响乙方及时提供服务和支持。

3.3?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上详细说明。

4. 违约责任

4.1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被访问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的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10次,每次不得超过5个小时。甲方在与乙方的技术部门联系并获得证实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即可获得适当赔偿或退款。

4.2因甲方原因导致域名未能成功注册时由甲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在甲方提交的域名被抢注时,乙方及时为甲方免费进行同等数量的域名注册或另行协商;因域名注册信息错误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

4.4如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损害对方利益或形象时,另一方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6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权。

5.其他条款:

5.1本协议所提及价格为本年内的一定时期的协商价格,乙方有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等对该价格重新定价,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按新的价格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5.2本协议有效期1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5.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协商解决,或另做补充协议。

6.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不应视作违约,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