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评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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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问题;对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

1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

国际劳工组织170化学品公约对化学品做了如此定义:“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则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我国化学工业的安全现状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建设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学工业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化学工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生产和进口化学品的大国

化学品的广泛应用为相关的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了极大的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在能够生产大约70000多种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人类在应用化学品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危险化学品固有的腐蚀、易爆、有毒、易燃特性也给人类的生活及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化学工业,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化学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威胁,同时也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重大危险源数量多;生产单位数量多且分散;危险性大,事故多发

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为实现系工程、系统安全,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安全评价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协助政府搞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可靠性数据的积累和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能改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能提供有效的安全措施;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便于有效、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

2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窒息、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明显的递增趋势。安全管理规范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极其重要。

2.2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薄弱

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把安全工作放在次要位置,没有事故隐患意识。对其作安全评价的时候,态度恶劣不配合

2.3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知识缺乏

大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地了解自己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影响安全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我国的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和国际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家了一系列的安全评价导则,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打下基础,但是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性仍面临较大的挑战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面临的困难

主要面临的困难有:企业对于安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陈旧;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少,人员素质低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2.1企业配合程度低

虽然有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了安全评价,但是不知道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更加不知道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根本不关心评价报告的内容,不会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企业的配合程度给安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2.2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安全检查表针对性不强

因为我国化学品生产数量众多,而且每种化学品的特性不同,所以,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价方法。有些机构的报告,应用于所有的化工企业,缺乏评价的针对性

2.3提出的安全对策要求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

安全评价要从实际的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不能够过高地强调安全性,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合理性

3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存在的问题

部分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3.1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不同,主要围绕验收两个字,所以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应与设计标准、设计法规区分开来

3.2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收集不充分

安全验收评价在对生产装置、设备的性能测试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充分,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资料收集、分析不够都将影响安全验收评价的质量。

3.3没有理解《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实质

在没有对《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进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对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的设计、施工情况不能够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所作出的安全验收报告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意义不大

3.4安全现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涉及的面广、评价主体繁多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评价机构没有按照国家安全评价过程质量监控的要求,没有明确各个阶段安全评价人员的资金投入和任务,不能全面收集安全评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导致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没有针对性、实用性;有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不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不够准确;缺少对于装置、设备的失效分析和评价

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4.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针对危险化学品品种多、从业单位多,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有效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危险辨识;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增强责任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安全教育的认识;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业务培训

4.2对于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案及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要合理、公正。评价部门要确认安全评价的结论符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有众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单位存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建议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下,制定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评审团队也应该被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应由技术、管理两方面组成。对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方法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供全国安全评价机构使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结语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化工业的发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符合当下安全生产要求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是保证化工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企业应该逐步认识和发现安全评价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起到的作用,制定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严格的标准,让安全工作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政府应组织对安全评价内容的修订,使其符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指导体系,更加全面地引导企业的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2

自*年3月15日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和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九)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一)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七、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八、各发证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含换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含换证情况)报总局备案。

九、首轮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截止日期限定为*年12月31日,已提出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整改截止日期为*年3月31日。没有按期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和经审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发证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十、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执法。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销售。

十一、*年1月1日起,各发证机关启用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打印。

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5

为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和省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2010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列入《目录》中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对到时未完成技术改造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实施改造。对按期完成改造且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改造范围

主要是对生产过程涉及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的十五种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三、改造要求

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

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有高度危险(裂解、加氢、聚合、氟化、硝化、过氧化工艺等,下同)的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高度危险或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完成改造。

四、基本操作程序

1.改造内容的确认。各县市区要在前段时间危险化工工艺摸底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一步进行摸排。摸清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底数,并由企业对本单位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由给企业最后一次进行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原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列出专门章节或单独对生产装置自动控制情况进行专项评价,确认企业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并对宜采用的控制方式提出详细的、针对性的参考意见。

2.改造方案的制定。经评价确认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应组织内部技术人员并邀请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专家等,对相关的生产装置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按照《目录》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点,并委托化工设计单位或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根据危险性评价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对方案进行论证。

3.改造工程的实施。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施工,并选择安全可靠、经过认证的安全仪表产品。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应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改造方案进行安全仪表的安装、测试及安装、测试后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同时负责培训企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操作人员。自动控制系统的试运行,企业要会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编制完善的试运行前后的停、开车方案,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停、开车安全。涉及安全仪表的检测、检验,属法定检测、检验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他的可委托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承担。

4.改造工程的验收。自动控制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和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目录》要求,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书面报告县安监局,并抄报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市直有关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改造工作。要督促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抓紧制定改造方案,并根据实际采用适宜的自动控制方式或自动控制系统。

2.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列出工作进度表,对企业安装改造的时限做出具体规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按要求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

化学品安全评价范文6

【关键词】安全评价;适用性分析;氯碱工业;危险化学品;高危操作;事故频率

0 引言

为了准确识别和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损失,人们在不断总结事故灾难防治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总结研究出了安全评价技术。

1 定性安全评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1 安全检查表法

1)根据预定的目的要求进行检查,突出重点、避免遗漏,便于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及隐患;

2)安全检查表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适用氯碱生产工艺单元,所使用的规范标准既要全面没有遗漏,也要准确、合适,并且要注意规范、标准的更新;

3)应用方式有问答方式和现场观察方式,表内需要注明改进的措施和要求,隔一段时间后重新检查改进情况;

4)只能做定性的评价,不能给出定量的评价结果;

5)只能对已经存在的对象进行评价,如果要对处于规划或设计阶段的对象进行评价,必须找到相似或类似的对象;

6)本文列出了氯碱化工厂安全评价过程中对厂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工艺与设备公用工程、仪表自动化、电气、防雷、防静电、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管理、液氯充装、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与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表,在对氯碱化工厂进行安全评价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采用。

1.2 预先危险性分析

本文对氯碱化工厂的烧碱生产系统与聚氯乙烯生产系统中存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进行了预先危险性分析,由于烧碱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性化学品,在分析过程中也列出了对于烧碱生产过程中毒性化学品泄漏及中毒预先危险分析,经过对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使用,可以看出此法对于氯碱化工厂在安全预评价阶段的分析具有非常强的安全分析作用,主要体现在:分析过程详细、对于生产工艺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得到尽快的发现、在分析过程中比照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便于实现本质安全等。该法可以应用在氯碱化工厂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中烧碱和聚氯乙烯生产工艺过程与装置使用,当只希望进行粗略的危险和潜在事故情况分析时,也可以对己建成的氯碱装置进行必要的分析。

1.3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方法适用于氯碱化工厂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主要选择烧碱与聚氯乙烯主要生产设备譬如:电解槽、合成釜等,从容器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入手,分析其中物料状态及工艺参数产生的偏差,对其进行分析,查找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的事故后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危险与可操作研究需要通过系列会议对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进行分析,所以该方法的使用对评价人员的要求很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必须由一个多方面的、专业的、熟练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完成。

2 定量安全评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2.1 危险度评价法

该方法综合运用检查表、基准局法、定量评价法、类比法等方法反复评价,准确性高,但工作量大,是一种周到的评价方法,可以运用在烧碱与聚氯乙烯生产工艺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现状安全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法采取的是打分的定量计算模式,但在实际评价中,由于评价人员的经验不同,对同一评价对象用此法评价往往会出现一些差异,可以将其视为“半定量”的评价方法。

2.2 道化学公司评价法与ICI蒙德评价法

由于ICI蒙德评价法是建立在道化学公司评价法基础上开发的,所以在讨论这两种方法的适用性时,需要将两种方法结合在一起讨论、分析。

道化学公司评价方法是指数评价法的一种,指数的采用使得系统结构复杂、用概率难以表述其危险性单元的评价有了一个可行的方法。该法操作简单,是目前应用较多的评价方法之一。指数的采用,避免了事故概率及其后果难以确定的困难。评价指数值同时含有事故频率和事故后果两个方面的因数。但该评价方法的缺点是:评价模型对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功能重视不够,特别是危险物质和安全保障体系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未予考虑。各因素之间均以乘积或相加的方式处理,忽视了各因素之间重要性的差别。评价自开始起就用指标给出,使得评价后期对系统的安全改进工作较困难。指标值的确定只和指标的设置与否有关,而与指标因素的客观状态无关,致使危险物质的种类、含量、空间布置相似,而实际安全水平相差较远的系统,其评价结果相似,导致该方法的灵活性和敏感性较差。

蒙德法是在道化学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开发出来的指数评价方法,引入了毒性概念并发展了一些补偿系数,但其仍没有完全克服道化学法存在的缺点,对各因素的处理仍沿用相加的方式,但控制了因素的变化范围。

由于在实际安全评价中,常常将道化学法和蒙德法放在一起进行选择,结合以上对两种方法的应用,以下对ICI蒙德评价法和道化学公司评价法进行比较分析:

2.2.1 相同点

1)二者均可以根据物质和工艺危险性计算火灾爆炸指数,判定采取措施前后的系统整体危险性;

2)均适用于生产、储存、处理易燃易爆、化学活泼性、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及其它有关工艺系统;

3)均需要熟练掌握方法、熟悉系统、有丰富知识和良好判断力的评价人员进行评价。

4)两种方法均大量使用图表,简洁明了,参数取值范围宽。

5)在系数选取的过程中,两种方法均不可避免地受人的因素影响,因而评价结果有可能因不同评价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而产生偏差。

2.2.2 不同点

1)道化法能计算企业和装置的经济损失目标值,而且能够由影响范围和单元破坏系数计算整体经济和停产损失。蒙德法指数计算覆盖的方面更为全面,同时能够评定整体和各类危险性等级。而道化法只能对系统整体宏观评价。

2)蒙德法在毒物分析评价方面比道化学法更详细和精确,计算的工作量更大。

3)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单元危险度不尽相同。

这是因为两种方法计算时的侧重不同,道化法侧重于物质本身的危险程度,例如单元中伴有氢气,则危险等级一般都处于“很大”或“非常大”,而蒙德法侧重于工艺过程的危险程度,例如氯乙烯合成塔的氯乙烯作为物质,本身危险程度不如乙炔,但由于本身毒性较大,在工艺过程中,有可能泄漏发生中毒事故,所以在蒙德法评价中危险程度也属于“非常高”。

2.3 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方法不属于安全评价方法,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将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作为一种安全评价方法对所评价的对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存储区进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所以本文特别将此方法引入并讨论其适用性。氯碱化工厂中涉及到许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储罐与容积较大的中间罐,在对这些单元进行评价时,常常选用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方法,对储罐等大型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后果模拟分析,从而为企业日常防护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数据。此法可在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与专项安全评价中使用。

3 结束语

总之,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中,安全评价技术不仅可以识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根据其危险性制定安全对策措施,防治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