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车险合同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车险合同

车险合同范文1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这样就知道导致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事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各部分只能自行摸索着解决的方案。在此情形下,保监会应对车贷险业务的开展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车险行业的经验得出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和2011年《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保险活动,不允许从事包括担保等法律外的保险活动,所以对汽车贷款保险合同保监会应采取严格审查的态度,且严禁保险公司将车险办成担保。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宽车带保险业务,一般会与银行联合修改部分车险合同,其中有些内容是违反车保的本质或车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于车贷险可能带动其他保险的销售,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对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分别提供加大责任和提高优惠力度等形式累计销售值,这样无异于将保险公司置于担保人的位置上。以上的这些现象使银行置信贷管理法规于不顾,继而出现了贷款逾期、贷款门槛无限下低,有些甚至为了满足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带来非常巨大的金融风险。这是造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风险大且付赔率高的主要原因。所以,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大严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做事的力度的同时给予违反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严厉惩罚。进而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分制定的车贷条款进行做事,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议更改其内容。

二、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保险人的资质条件

无论公司的业务能力和条件如何都可承担车贷保险的业务是我最初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政策,但这一点是违背国际惯例的,在外国禁止一般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是不允许办理保证保险的,只有政府和专门精英保证业务的保险人可以办理。这是由于保证保险自身复杂和不易评估等特性决定的,所以保证保险必须经专业人员才能办理,且必须保证保险人自身有偿付能力。对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际惯例,对可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专门办理,进而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限制保证保险的经营机构,并非所有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公司都可以经营,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保监会于2010年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对保险销售公司和销售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如何向保人解释和相关流程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放贷应遵循的详细准则。

三、制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达到适用法律标准上的统一,并使条款本身实现社会公平,摆脱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的影响。商业保险全国性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主管部门制定。[1]韩国保险法中就有约款规定,“如《私债保证保险普通约款》《租赁保证保险普通约款》《分期销售保证保险普通约款》”。[2]保监会制定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车贷险目前虽然不是全国性质的主要险种,是也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依循,但其现有的状态是混乱无序的,这一点需要相关部分给予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否则很难正确的实施车贷险。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责任赔偿、保人免责事项等义务都是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内容都是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但是这些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时需要保监会的中立性,只有保监会制定相关的合同内容些内容才能平衡汽车商、汽车购买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才能壮大车险市场的发展。

作者:玄玉慧 李博 单位: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汽车营销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23-124.

[2]崔吉子,黄平.韩国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9-210.

[3]迟京娟,王一.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J].商,2016(05).

[4]田金花,郭笑凝,云涛,蒋伟华,尹吉利.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4).

[5]管程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J].知识经济,2012(24).

[6]朱志云.关于保证保险的再定性[J].商品与质量,2010(S9).

[7]洪伟,王可邦.走出"保证保险"的风险误区[J].中国律师,2010(05).

[8]董再强,朱涤非.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中的风险监管义务分配[J].中国保险,2009(03).

车险合同范文2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车险合同范文3

【关键词】无线车辆识别监测终端;智能停车场

引言

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随着城市数量的增多,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机动车数量也日益剧增。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内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受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限制,城市内停车场数量有限,面对数量剧增的机动车,为实现高效的停车场管理,我们需要搭建一个实用、简洁的智能停车监控平台,可实现停车场地的监测和调度管理,其高效、准确、智能、简便,比起人工管理更适合目前复杂的停车状况。

本文所述的无线车位车辆识别系统,可对进出停车场的车位、车辆进行准确的统计和身份识别,在智能停车场系统中,通过车辆识别系统可以实现对每个车位和每个进出车辆进行精确管理。

1.系统工作原理

无线车位车辆识别系统应用于智能停车场时主要用于检测停车位和进出车辆信息。智能停车场系统主要由车位管理服务器、多个无线车辆识别终端、无线闸道控制器、无线车位引导屏组成,对于停车场面积大或形状特殊、车位检测探头数量多、车位管理服务器距离远等情况,可以通过无线采控中继器对无线车辆识别终端进行分区两级监控和无线信号中继。

进行车位管理时,无线车辆识别终端实时检测车位占用情况,无线车位管理服务器依次轮询监控区域内的无线车辆识别终端,实时获取车位占用信息,并通过光端机或移动网关实时上报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停车系统服务下发指令给无线车位管理服务器,车位管理服务器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车辆检测命令,无线闸道控制器通过UHF RFID读卡器实时读取闸道入口车辆信息,并返回给车辆管理服务器,如果车辆已经成功预约,服务器则将入场车辆信息及入场时间实时上报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并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闸道开启命令,入口闸机开放。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通过无线闸道控制器检测出口车辆信息,计算停车费用,终止预约,上报信息给预约停车系统服务器,并向无线闸道控制器发送闸道开启命令,出口闸机开放。

无线车辆识别系统应用于智能停车场时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无线闸道控制器设计与实现

2.1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设计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组成如图2所示:

图2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硬件组成

2.2 无线闸道控制器的软件设计

无线闸道控制器软件流程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线闸道控制器软件流程图

3.车管理服务器设计与实现

3.1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设计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组成如图4所示:

图4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硬件组成

3.2 车位管理服务器的软件设计

车位管理服务器软件流程图如图5所示:

图5 车位管理服务器软件流程图

4.结束语

智能停车场车位车辆识别系统,硬件组成简单,整个系统具有准确、高效、不会出错等优点,其不仅可以运用于智能停车场,在其他智能交通领域,如交通车况实时检测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解凤玲.基于RFID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研究.河南理工大学.2012.04.

[2]耿寸召.基于ZigBee技术的停车场车位检测系统设计.内蒙古大学.2013.05.

[3]刘军.基于ZigBee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12

车险合同范文4

从企业层面讲,道路交通安全是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统计数据,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因此为交通安全受控提供科技支持,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保护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托先进的信息化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在大型及中型客运、生产指挥用车应推广运用GPS定位控制预警系统以为企业客运部门当务之急。

1 系统建设主要技术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是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简称,它由空间卫星、地面测控系统和用户终端设备组成。空间卫星系统是由24颗分布在6个等间隔轨道上的卫星组成,可保证全球任何地区,任何时刻都有不少于4颗卫星以供观测。地面测控系统主要功能是监测并控制卫星的运行轨道及卫星上下行广播数据。

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系统是目前基于时分多址技术的移动通信体质中应用最广的一种系统。定位信息传输过程是:GPS接收器根据卫星广播数据,计算出位置、高度、速度和方向等,通过GSM车载模块,以短信息的方式发送至GSM基站,基站将短信息传到移动通讯公司的GSM交换机,再传至短信中心,短信中心先将收到的短信息存在数据库中,再根据短信息的目标号码,以反向线路,发给控制中心的GSM接收器(点对点通讯),或通过DDN专线传到控制中心进行数据处理。

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为获取、存储检索、分析和显示空间定位数据而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

2 系统建设基本构架设计及运行流程

GPS车辆监控系统以局域网为骨架,将监控中心、分控中心、数据服务器、无线移动通信网、GPS车载终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实现分布式多级监控,具有“经济、实用、性能价格比高、可伸缩性强”的优点。总体结构如图所示:

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车载终端上的GPS接收机接收卫星定位信息、获取车辆运行状态信息(如超速行驶、偏航等信息)、速度和位置信息。

信息通过GSM/GPRS网络发送至服务器端。

软件系统对传递过来的信息进行处理并把车辆的位置显示在调度中心的GIS平台上。

调度中心利用GIS平台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管理,并根据车辆的运行状况实时对车辆进行调度、监控。

3 系统实现

基于GPS技术的车辆监控系统由GPS定位卫星、车载终端、GSM/GPRS网络、监控中心等部分组成。

3.1 GPS定位卫星

提供车辆的定位坐标、车辆速度等信息。

3.2 车载终端

车载设备利用GPS接收模块接收GPS卫星信号,经过计算后得到车辆动态位置,通过车载内置GSM模块经由GSM网络的短信息平台传输到主控中心的GPS服务器,利用TCP/IP网络协议转发至受理台,将车辆位置实时的显示在GIS地理信息系统上。同时各个受理台与车载台之间利用TCP/IP网络系统通过GPS服务器经由短信息中心进行信息传输,可以发送和接收各种调度指令、一般信息、状态信息等。车载设备主要包括GPS模块,接口及SIM卡。GPS模块负责接收GPS卫星信号;接口完成和其他辅助功能设备的对接,如调度显示屏,导航仪等;SIM卡负责将从GPS模块或者辅助设备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服务器端。

3.3 GSM/GPRS网络

包括GSM/GPRS基站、短信息服务中心、GPRS服务中心三个部分。GSM/GPRS网络接入Internet,通过Internet与信息服务中心进行交互,通讯方式采用GPRS方式。目前系统采用中国移动公司的GSM/GPRS网络。

3.4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是整个系统的控制中心,可以监控系统中任何一辆车,控制各分控中心的权限等。监控中心对所有数据具有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和智能检索的功能。系统通过车载GPS接收机、驾驶员按键操作、调度员操作等形式,收集各种数据,提高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存放所有车辆的运行轨迹,包括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当时驾驶员等信息,调度人员可以利用该数据库进行历史任务执行情况的回放。监控中心主机通过GPRS网络或企业局域络发送控制命令和接收来自车辆的各种数据。监控中心由监控终端,调度终端,监控主屏等构成。

3.5 平台建设

根据企业车辆数量情况,搭建适合自身车辆数量的GPS系

统管理平台,需考虑后续车辆增多后扩容的需求。管理平台通常搭建在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可利用企业现有相关网络资源,和移动运营商取得对接。管理平台包括网络接入和服务器搭建两部分。

网络接入的方式:租用移动移动链路,经过路由器、防火墙进入企业局域网。

服务器搭建:服务器由GIS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组成。GIS服务器为客户端提供地图和数据服务;应用服务器提供用户与服务器之间的访问,以及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数据访问。

4 系统功能介绍

车辆实时定位与跟踪:通过双向数据传输实现对车辆和业务的动态管理。控制中心可以设置车载终端在指定时间间隔内如30S,主动上报位置数据到控制中心,车载终端上报的数据保存在数据库,可以用监控终端查询。

集群定位:实时更新车辆数据、显示数据变化、能够实时查询运输车辆的当前位置,同时显示该车辆速度、运行方向、所在地市、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工作状态、车辆所在地等信息,并能在中心的电子地图上形象地显示车辆当前的运营状态。

历史轨迹查看及回放:保存车辆的所有监控和报警数据,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查询任意车辆的轨迹回放数据。轨迹回放时可以选择回放速度,回放时间,是否显示轨迹等,并且支持拖放、播放、单步播放等。

紧急报警:一旦遇有紧急险情(如遭劫等),可马上按动终端上的应急报警按钮,便自动向监管中心报警。

运营数据管理:可将数据实时或定时回传,便于对车辆营运数据的统计及分析;车辆上下线率是统计车载设备运行情况的重要依据,及时掌握车辆上下线情况,不仅能确保车辆的安全监控,而且可以确保运营数据统计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下线车辆和运营数据不回传车辆及时维修;营运数据统计查询:根据车队对所有车辆的营运数据进行月、季度、年统计并生成报表。显示车辆出勤率、运输量、运输周转量等情况,并可根据时间段等条件进行查询。

5 结束语

通过GPS车辆监控系统在企业客运部门的应用,构建了一个智能化的客运车辆监控、调度管理平台,对车辆行驶中的超速行驶、不按线路行驶、超时运行、私自出车和出私车等易发事故的违章行为,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和指令,使客运车辆的运行更进一步受控,有效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大大提升企业客运部门的管理水平,实现客运分公司车辆调度管理的现代化、实时化和信息化。

参考文献:

车险合同范文5

皮卡高速限速和普通轿车不一样,皮卡属于货车。

皮卡是一种驾驶室后方设有无车顶货箱,货箱侧板与驾驶室连为一体的轻型载货汽车。它是前面像轿车,后面带货箱的客货两用汽车。

皮卡是汽车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皮卡是一种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其特点是既有轿车般的舒适性,又不失动力强劲,而且比轿车的载货和适应不良路面的能力还强。最常见的皮卡车型是双排座皮卡。

(来源:文章屋网 )

车险合同范文6

广告主:(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商:(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定地:

乙方拥有哈尔滨市部分公交线路车体广告权,甲方要求在乙方拥有的媒体上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公交车体广告 (车身两侧)

三、媒体数量: 辆。

四、广告期

1、双方确定,广告期为 。

2、双方约定,广告预期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双方同意,甲方车体广告期以实际单车广告车体上道之日为准。

五、广告费及线路明细另附合同附件

六、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三日内付全款的50%,即人民币 圆整。全部广告上道后七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 圆整。

七、付款之相关权责

1、在广告期内,甲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交付给乙方。

2、乙方确认甲方缴款到帐后即可提供或寄出发票。

3、若甲方未能按限期付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交纳该笔迟延款项的滞纳金,滞纳金应连同该迟延款项在约定付款次日起一个星期内同时缴纳。如果甲方迟延付款或未按规定金额付款,

超时一星期,乙方有权撤销甲方广告画面,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先前已交纳款项不予退还,并向乙方支付与合同余款等额的违约金。

4.甲方付款方式:

4.1以现金(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先收到乙方盖有财务章的收据,否则视为无效,后果自行承担。

4.2以转帐支票(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须正确填写支票名头(参照合同章),如因甲方未填写支票名头或填写不正确,致使乙方收取支票出现问题时,甲方承担其后果。

八、广告设计

1、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产品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要在合同预期日前十五天内向乙方递交设计必需之资料,并在乙方通知完成样稿后三日内对样稿及颜色进行确认。

2、如甲方独自进行广告设计,甲方需在预期日前十天内向乙方递交符合法律法规及车体广告审批机构要求之样稿。

3、如因甲方违背上述规定之时间,从而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延期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合理通知催告后仍不如约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乙方对所设计的样稿享有著作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以外任何场所采用,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5、 甲、乙各方进行广告设计如使用人物肖像等元素,须保证使用的合法性,否则产生法律纠纷后果自负。

九、广告制作、及后期维护

1、乙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身的清洁和维护事宜。

2、如果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造成广告事实停止,乙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并负责修复费用。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车队所属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期满后顺延。

3、运营车广告有所损坏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广告时间在正常期满后顺延。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已确认的设计稿进行广告制作与,如有违反,乙方应无条件重新制作。为此,甲方不再承担其制作费用;由此导致的暂停时间将在合同期结束后顺延。

十、质量验收标准

车体制作完毕后,乙方及时将客户验收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验收单 日内依据乙方提供的验收单和上刊照片,按哈市车体广告制作,粘贴的一般标准,对合同内签定的车体广告进行验收,并签字加以确认。(如甲方在期限内未验收或未全部验收视为验收完毕)

十一、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罢工停运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部分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

十二、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行政条例约束。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正,费用均担。

十三、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按约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一方需按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定补充合同。

十五、如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视本合同为保密文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其它约定

甲方应将所产品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产品证明文件提交给乙方用于工商局、交警队、交通局审批等,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以上所提文件资料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广告期满之日终止。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为打印版本,共 5 页,标有页码,并加盖公章.如因涂改而未在涂改处加盖公章,均视为无效。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 表 人:代 表 人:

日 期:日 期: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电 话:电 话:

联 系 人:联 系 人:

广告费及线路明细

线路 数量 单价 期 合计

上一篇代工合同

下一篇进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