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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全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省政府云政发〔1998〕16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销售,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的外,各级计划部门不再批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自建住房项目,财政不再拨付单位自建住房资金。同时,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处理好“新老住房、新老办法”的衔接和过渡。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开工并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已预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经审定为不能在1998年底前开工或者虽已开工但不能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执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房价收入比在4以上(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售价×60平方米(建筑面积)÷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当地财政及单位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的未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住房面积标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建设、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时间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的次日(1998年12月2日)起。
住房补贴的资金,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原财政、计划部门核拨给单位的住房建设资金及单位自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发放。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拨付给受补贴单位;单位负担的部分按以下顺序列支:(1)单位住房资金;(2)财政核定或核拨的单位预算外资金,(3)其他资金。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核拨比例拨付。企业及无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筹措。发放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资金,也不再向单位拨付建(购)房资金。
云南省住房补贴办法及省级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统一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支付办法,规定当地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1999年两年内,各地各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应在现有基础上各提高一个百分点。到1999年年底,全省公积金制度实施面要达到80%以上,缴交比例达到5%以上。要坚持“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级归集、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应与房改工作关系相对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要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主。
(四)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每年都应按一定比例提高租金标准。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达到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以上述比例为基准,适当提高或在短期内降低租金标准。制定适合企业实际的租金改革目标和办法。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五)实行对不同收入家庭供应不同住房的政策,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新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住房建设的主体。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我省原实施的国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及普通住宅认定工作等应与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并轨,从1999年起,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销售的,经批准后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扶持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项目及土地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各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综合当地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土地可供量等因素编制,需要使用银行自营性贷款的,还应当编制信贷计划。年度计划逐级上报至省计划、建设、土地、金融部门,纳入省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后按项目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信贷计划及建设用地计划。有关商业银行对经评估、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政策性委托贷款由房改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有关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承贷手续。
年度建设计划下达三个月后,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达到实施进度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调整,原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新开发建设单位。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建设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人行、规划、财政、物价、地税、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事项按《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应当以招标投标或者多方案优选的方式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工程施工一律实行招标投标,中标企业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及强制性质量监督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工程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全过程监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强制性质量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必须按《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及有关验收规范,通过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发的文本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作,与《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同时向购房者提供。
经济适用住房以建设二、三类住房为主,适当建设四类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住房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设备与设施标准、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标准的规定,提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大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增容)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建设、土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的费用实行按宗收费;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的征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管,建设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由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以上4项之和的2~3%以下)、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组成,按建设项目核定其最高限价。列为省重点监控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价、建设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价、建设部门批准,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每半年公布一次。省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确认、公布,未经法律法规确认及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取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换费种名称收取同类费用;同一用途的费用不得以不同的费种名称重复收取;按规定收取的各项保证金,达到有关要求后,本息一并退还交费单位。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无偿划拨,其建设费用由所有者承担,不得进入房价;与住房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费用以货币形式摊入房价,不得再以面积形式分摊给购房者;自省政府云政发〔1998〕16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建档案保证金;已按规定配套建设了人防工程的,不再交纳人防设施建设(配套)费,需要异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从严核定。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收取的费用,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数退还交费者;昆明、曲靖、玉溪等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逐步实行货币拆迁,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并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经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此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房管)主管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使用省建设、工商部门联合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并进行合同登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以所购住房或者经银行认可的本人其他有效资产作抵押。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以及《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应逐步进入物业管理新体制。小区(楼宇)住户入住率达到50%时,即应成立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暂未设立管委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小区(楼宇)移交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申办房屋权属证书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已进入房价或在售房时随同购房款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建设部门另行规定)按住房销售面积统一划交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待管委会成立后划交管委会。小区(楼宇)管委会成立或者移交后新销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管委会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逐步划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是物业管理专用基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小区(楼宇)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要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条件及管理水平、服务效果等,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进行资质动态管理。企业收取经营服务费的标准应当与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水平及服务效果挂钩,并适时调整。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水、电、煤气、邮政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递等工作,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小区内的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费用已进入房价的,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六)建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金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要使用政策性委托贷款和自营性贷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项目申报开发贷款,并以其有效资产作担保。政策性委托贷款按房改工作管理体制由同级房委会办公室(房改办公室)审核并报经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商业银行实施。政策性委托贷款额原则上控制在地方或企业自筹资金的40%以下。自营性贷款的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资金必须先行偿还政策性委托贷款本息。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在建工程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30%以上;地上附着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该工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实际投入资金、工程进度情况等核定后进行权属预登记,并出具《在建工程房屋权属预登记书》。项目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使用权预登记。房屋及土地权属预登记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建工程房屋权属预登记书》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预登记书》文本分别由省建设、土地部门制定。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尝试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对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担偿贷履约责任,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中调剂解决。需要新建的,除单位出资外,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经批准收取的各类费用。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二类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三、四类住宅。住宅的户型、套内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标准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以维持住房日常管理及维修为限,不得盈利。
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租住一套廉租住房。租赁由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廉租住房的批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年对租赁人的职业、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最低收入标准或已获得其他住房者,应当及时迁出或者按市场租金支付房租。廉租住房不得转租。
四、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一)允许经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鼓励职工购买新房。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选择3~5个市(县)先行试点后,适时在全省推开。交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
(二)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转让;直管公房可以转租。通过合理确定国家与转让、转租人的收益分配,鼓励转让、转租人购买新房,进一步盘活存量,促进增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过细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转变职工的住房观念。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2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推进城镇化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战略部署为契机,紧紧围绕全市城乡建设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城乡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查促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全市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配合单位:城乡建设科、建筑管理科、行政服务科
加大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强化对节能材料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城市生活污水、城镇供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建筑管理科
配合单位:勘察设计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继续开展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依法查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高层建筑结构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三)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建筑管理科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部署阶段(年6月)
市局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阶段(年6月至11月)
根据重点稽查执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做好宣传动员和调研工作。各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好当地的自查自纠工作及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梳理分析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件,深化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成效,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实处。
总结阶段(年11月至12月)
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3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基础。以为代表的中国农村改革已经进行了30多年,改革到今天,中国农业与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态化、科学化的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还相距甚远。通过新型小城镇建设,在吸引农业人口转移的同时,必然带来农村土地管理方式的变革,进而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又一次变革。
二、新型小城镇建设乡镇财政所面临任务
1.基础设施投资
主要用于城镇道路和交通、通讯、内河治理、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公共场所等设施的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关系到新型小城建设的规模和承载能力。
2.公共服务保障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乡镇财政支出的核心部分,直接体现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主要内涵和小城镇建设的质量。
3.扶持产业发展
主要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税式支出、财政贴息、研发补贴、人才引进补贴、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这项支出既关系到新型小城镇能否做大做强和可持续发展,也是关系到乡镇财政能否处理好财政与经济关系的重要问题。
4.带动“三农”发展
新型小城镇建设必然产生对“三农”的多方面需求,自然带动“三农”的发展,但新型小城镇发展速度超过了“三农”发展的速度,小城镇建设目标也难以实现。为此,乡镇财政在支持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科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生态建设等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5.财政管理创新
传统的乡镇财政为生产型财政,后又转向吃饭财政,公共财政的作用发挥不足,财政管理不规范,管理手段落后。新型小城镇建设使得乡镇财政收支规模、支出范围、支出项目将发生变化,公共财政的特征更加明显,预算更加规范,管理更加严格,法制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将成为乡镇财政管理新特点。
三、新型小城镇建设中乡镇财政面临的问题
1.财力紧张
当前乡镇财政困难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具体表现:一是财政的经济基础薄弱,大部分乡镇工业不发达,商业规模较小,税源少且不充裕。二是现行非税收入极其有限,国家规范收费之后,乡镇原有的收费项目所剩无几。三是营业税提高起征点和大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现行分税制体制下,乡镇财政收入下降。四是乡镇政府无权发行城镇建设债券。
2.刚性支出
一是保吃饭的压力。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尽管收入不高,但对财政来说仍然是一项刚性的首要支出和沉重压力,养人支出目前仍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左右。二是乡镇基础设施落后,维修改造、扩建、配套任务繁重,财政无力承担,拖欠工程款在乡镇是一种普遍现象。三是公共服务支出不断增长,财政处于低水平保障,甚至难以保障。
3.政策缺陷
一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红利基本上被大中城市所独享,土地财政成为城市财政的主要特征。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基本上是挤占乡镇非农业用地,在国家更加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今天,新兴城镇用地也随之纳入严控之中,大量的土地收益将成为历史,土地非税收入在新型小城镇建设中将看不到优势。二是国家对“三农”的支持,仅限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民的生活上,而对农业人口转移中所发生的费用并没有纳入显性支出之中,农民享受不到市民化待遇,如低保、失业等支出,增加了农民改变身份的风险,抑制了农业人口的转移。三是农村土地难以实现流转,农民没有改变身份的本钱,城市人口回流农村又受到农村房屋产权转移的限制,城里居民与农村居民消费资金相互融通的渠道没有打开,导致新型城镇建设难以聚集农业人口。三是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下,乡镇财政很少获得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依据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乡镇财政自身无力解决新型小城镇化建设的财政压力问题。
4.理念僵化
国家实施城镇化战略以来,小城镇建设出现“重口号、轻行动,重外延、轻内涵,重眼前招商、轻整体规划”的现象。小城镇建设中遗留下来环境欠账、生态欠账、公共服务欠账很多。近年来很多人片面认识“公共财政”,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没有有效发挥,财政与生产的关系几乎被割裂开来,开辟财源的意识淡薄,财政扶持支柱产业的杠杆作用几乎殆尽。
5.管理粗放
由于乡镇发展落后,长期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新型小城镇建设也不例外。尽管近些年,包括乡镇财政部门在内的管理部门吸纳了部分大学生充实到管理队伍,但特别优秀人才少见,长期扎根乡镇的干部不多。在产业中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才更是缺乏。乡镇人才的匮乏,导致各方面管理的粗放,严重影响了新型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质量。
四、新型小城镇建设的财政政策支撑
1.财政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小城建设规划制定
新型小城镇建设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满足人的需求,适应人的生存,是新型小城镇建设的出发点,也是归宿。目前国务院已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具体的新型小城镇建设规划还没有出炉,地方层面上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型小城镇建设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也未见头绪。加快新型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制定规划内的新型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是科学建设新型小城镇的前提。首先是确定重点建设的乡镇。对聚集人口潜力大、产业基础好、乡镇财政状况优的乡镇优先建设。特别是交通便利的县城与县城之间,辐射区域广、跨度长、流动人口多的乡镇,更要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在制定新型小城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中,财政部门必须作为主要部门参与制定。财政部门既要积极保障新型小城镇建设的公共支出,也要使新型小城镇建设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
2.加快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财政分得的蛋糕有多大,不仅取决于本级全口径的财政收入规模,更取决上级政府如何切割蛋糕。小城镇发展缓慢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下资本选票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要素政策、财政政策等,财政状况制约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从财力上保障新型小城镇公共建设需要,应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实施更加有利于新型小城镇建设的中央、省、市、县和乡镇的分税制以及土地收入分成制度,扩大乡镇财政留成比例。必要时,对国家规划建设的非城市周边乡镇的新型小城镇实施分成比例倒置,土地收入全部留用(弥补近些年乡镇土地红利的流失),省级和市级规划的新型小城镇上缴的财政收入全部留用。只有通过让乡镇财政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才能保障新型小城镇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3.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
推进新型小城镇建设,必须增加小城镇对农民转移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城镇规划、完善的基础设施、高质量的社会文化生活,增强基本生活设施和精神生活保障,提高农民进城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养老、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增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提高农民进城吸引力。为此,对困难乡镇应增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一是在保障社会保险和教育统筹的基础上,提高乡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失业补助的标准,实现乡镇居民与城市居民的同等生存和生活待遇,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按时足额补助到位,坚决消除拖欠、挪用现象。二是增加乡镇的财政专项补贴,特别是公共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学、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补助,改善乡镇公共服务落后状况,提高乡镇居民公共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缩小乡镇与城市的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绝大多数乡镇缺少具有本地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国家垄断产业(电信、电力、石油、盐业等)又从乡镇掠走税收和高额垄断利润。在新型小城镇建设过程中,中央、省、市财政应在预算单列新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城市对乡镇的反哺,使为城市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实现本地化的安居乐业,真正解决农民工候鸟式的生活,实现社会的稳定。
4.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人口转移成本分摊机制
在农业人口向新型小城镇转移过程中,城镇增容必然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压力,为此探索建立科学的农业人口转移成本分摊机制将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难题,破解这个难题的唯一办法就是解放思想,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尝试用农民土地流转收入换入城安置费用。二是尝试农民住宅面向城市殷实富户开放流通,实现农民住房财产与城市居民收入的转换。三是农村土地在确保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前提下面向城市资本开放,吸引更多的非农资金投入农业,既实现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发展维持国家粮油安全,又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更多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就地转换身份,或有能力进入新型城镇享受市民待遇。四是增加上级财政投入,对小城镇新安置农业人口实施补贴政策,缓解乡镇财政压力。五是设立农民在小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助政策、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等等,增加转换农民收入,自力更生承担进入新型小城镇的成本。
5.加大财政对乡镇特色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
在推行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同时,财政应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商贸物流、资源加工、交通运输等体现乡镇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产业发展,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利用财政的税收政策、贴息政策、国家参股政策、补贴政策等,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要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城镇公用设施投资运营,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挥引致投资的作用,引导更多的私人资本投资于新型小城镇,加快新型小城镇建设步伐,为新型小城镇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6.实施乡镇人才引进的财政支持政策
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4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等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30号),充分发挥科技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示范与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出我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科技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的总体要求,以“科技富民、惠民”为核心,以现代农业、生态产业、乡村社区化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实施特色农业科技示范等工程为突破口,从村、乡镇、县市区三个层次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培育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新农村的科技典型。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重点培育3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15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3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市区;使示范(试点)区域内科技进步贡献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民收入增长率等有较大幅度提高,科技型涉农工业有较大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快,社区建设与教育、医疗、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较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努力成为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样板。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区域优势特色。围绕大蒜圆葱、肉蛋鸭、奶肉牛、瓜菜等十大特色产业,以“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或“一县一业”为重要内容,推进优势主导产品和特色企业向示范(试点)区域集中,建立企业研发机构,聚集高新技术,培育特色优势名牌产品,形成产业群(链)。
(二)坚持技术综合示范。发挥科技在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等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形成多种科技活动整体推动示范(试点)的格局。
(三)政产学研金民结合。加强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政策性引导。优化农村科技创新环境,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到示范(试点)一线创新创业。明确示范(试点)的技术依托单位,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产学研结合,为示范(试点)服务。利用农业科技贷款,吸纳民间资本,推动示范(试点)工作。
(四)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培育“科技能人”,带着农民干。立足农民实际需求,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协作程度,激发农民对科技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农民使用技术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让农民享受科技带来的富民、惠民成果。
四、重点任务和示范内容
(一)重点任务
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求,重点推进七项任务。
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以强化产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为载体,实施以“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或“一县一业一特色”为重要内容的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工程,建设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政产学研金民”结合,有针对性地引进、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专业化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产业开发综合效益。
2、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引导现代农村社区发展。围绕农村社区化目标与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饮用水安全和污水处理、农林生态和农民生活环境整治、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材和建筑、低成本卫生设备和药物特别是中医药、低成本文化设施和民俗文化保全、社区规划建设和村镇优化布局、社区和村镇动态监测和功能提升等新农村建设关键技术的集成应用,发展设施相对优良、环境相对优美的现代农村社区。
3、开展重大应用技术研究,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围绕农村、农业发展中的重大应用技术问题,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示范(试点)单位联合进行科技攻关,解决良种、良法、加工、农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建材、节能型建筑、循环生产、农业节本技术、健康种养殖技术、土地修复技术、设施农业技术等重大应用技术问题,获得一批实用技术,进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国家“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市级粮食丰产科技示范基地,推广粮食丰产技术及操作规程,辐射面积100万亩。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村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信息平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及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构建科技知识进村入户的实时服务信息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科技、政策和市场等信息服务,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开展数字化乡镇科技示范(试点),加强农村社区信息化技术、社会事业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农民生活信息化。优化信息服务质量,丰富信息服务内容,提高基层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5、强化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星火培训基地(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对示范(试点)单位开展农业科技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职业技能,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面向农村的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种养能手、经营能人、技术“二传手”等“科技能人”,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和影响,使周围的农民掌握一些实用技术,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
6、构建农村科技服务平台,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坚持多元化方向,结合实际,引导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博览交易会等新型科技服务模式,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制度化的技术支持渠道,建设咨询服务专家队伍,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形成农村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
7、大力发展涉农工业。以工业反哺农业,工业拉动农业为目标,鼓励非农企业大力发展涉农工业,培育大宗农产品用户企业,进而拉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就业。在涉农企业中建立省级研发中心,培育成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示范内容
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分别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1、科技示范村(试点)。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推进“科技入户”;加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信息入户”;加强科技咨询指导和农民适用技术培训,推进“服务入户”。发展“一村一品”,促进特色产品或产业上水平、上规模,培育科技型企业。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有条件的地方,集成相关技术,发展村级社区。
2、科技示范乡镇(试点)。加强技术引进和扩散,发展“一乡(镇)一业”,引导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扩大;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一乡(镇)一基地”,开展绿色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示范,推进农村生产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一乡(镇)一服务站”,培育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模式或平台,开展适合农民需要的科技与信息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发展“一乡(镇)一课堂”,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通过技术的集成支持,发展生活功能较好的乡镇中心社区。
3、科技示范县市区(试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专业化、经营产业化和服务信息化,形成示范样板;加强技术转化和创新,培育一个以上主导产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布局的优化和规模的扩大,引导发展产业集群,壮大县域经济,建成市级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县);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不断增强科技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产业基础较好、综合功能较完善的中心城镇社区,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五、申报条件与组织管理
(一)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需求,提出了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发展优先顺序、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2.经济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程度较高,围绕当地资源的加工利用确定了明确的主导产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发展基础,发展经验在其所代表的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
3.科技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显,科技环境优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58%以上。
4.农民科技意识较强,科学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原则上要具有“科技能人”或科技型企业带头人。
5.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出台了贯彻落实政办发[2006]114号、政办发〔20*〕30号文件的政策性文件,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6.制定了示范(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并配备开展示范(试点)所必须的经费和相应的促进措施,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多学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依托单位优先),方案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7.示范(试点)要首先列入本地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范围;示范县市区(试点)的选择要与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情况、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区、星火技术密集区等结合考虑。
8.严格落实中央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央有关土地和环保的要求。
同时申报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示范县市区(试点),还应当具备以下指标条件:
1、示范县市区(试点)。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县级财政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县域GDP达到100亿元以上,县域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同级经济总量的20%以上。
2、示范乡镇(试点)。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乡镇GDP达到5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同级经济总量的50%以上。
3、示范村(试点)。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村级经济总量的80%以上。
(二)组织管理
1、申报单位
示范(试点)的建设单位分别为村民委员会、乡镇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并编制示范(试点)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申报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各建设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填写审核意见,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示范(试点)。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乡镇或县市区(试点)”,并择优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对已列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区、星火技术密集区或科技特派员试点单位等优先考虑。
2、支持方式
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将以项目为载体,各地根据实施方案选择新农村建设技术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为2-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以技术依托单位和示范(试点)相关单位联合为主。市科技局拿出专项资金,将视组织实施和投入情况,择优支持。
3、实施的评估和验收
1)市科技局对我市的示范(试点)进行宏观指导、动态评估和监督,并统一部署验收。
2)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示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落实配套支持经费,对示范(试点)进行年度评价,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确保示范(试点)目标的完成。
3)年度评价和动态评估的重点是任务落实、组织管理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市科技局将每年公布评价或评估情况。评价或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相关涉农科技计划对有关市下一年度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措施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30号),将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高水平的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规划及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七大科技支撑工程。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以发展品牌农业、特色农业、高技术农业和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为重点,实现示范(试点)的突破,构筑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
2、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涉农部门以及农业科技园区、涉农大企业制定促进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农企业进入涉农工业领域,增加新农村建设的新生力量。引进新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机制,为示范(试点)工作注入活力。
3、设立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专项,围绕发展特色产业,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充分利用农业科技贷款,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优先支持示范(试点)工作。开展示范工作的各县市区、乡镇及村要提供充足的匹配经费,保障任务完成。
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5
第一,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建设有依据。2010年以来,大力实施村镇规划集中编制行动,共投入资金约2.45亿元,完成了96.4%的乡镇总体规划、20.3%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编制了《广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从自治区层面划定保护带、保护区,建立整体保护、片区保护和突出特色、差异化发展等分级分类保护发展体系,在“保什么、怎么保、如何发展”等方面给予地方指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格。
第二,整合各类资源,城镇建设活起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先后投入约54亿元, 实施了22个小康示范镇、100多个小城镇“五个一”工程(即一套规划、一条道路、一批排水排污设施、一个中心广场或一批小游园、一项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1000多个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周边村屯两延伸”、101个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建设、100个乡改镇的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等,各地按照小城镇(村庄)整治标准建设,镇区(村庄)道路、给排水、供电、绿化等主要指标均已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先后投入81.34亿元,实施了乡镇文化站、敬老院、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工程,覆盖98个县(市、区)、480个乡镇,惠及约200万群众。努力拓宽小城镇融资渠道,让更多的个人或企业参与到小城镇建设中。
第三,强化产业支撑,把人留下来。2010年以来,广西以特色名镇建设为抓手,按照工贸、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4种类型来发展小城镇产业。项目安排上,建立了“菜单式管理、标准件建设”的投放机制,即由小城镇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出拟建项目清单,由区直各部门审定对口安排建设项目清单。5年来,一批特色小城镇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如南宁横县六景镇依托港口、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城镇常住人口从3.3万人增加到5.4万人,财政收入从1.59亿元增长到9.55亿元;桂林恭城莲花镇依托月柿特色农产品,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生产基地标准化”发展模式,一边搞生态农业种植,一边做生态旅游,村里少有外出打工,人人成为接待游客的“小老板”,恭城成为了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会址。
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范文6
召开一次班子会,专题研究本单位创先争优工作,成立争创领导小组;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专门征求创先争优工作意见和建议;召开一次动员会,传达贯彻县创先争优活动动员会议精神,安排布置本部门创先争优工作。
围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起草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支部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支部和党员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公开承诺书,参照县委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广电实际,有针对地设计了“五比五创”活动,即“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队伍;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效能,创一流业绩;比奉献,创一流形象”。在电台、电视台党员从业人员中设立了“先锋示范岗”、在有线台设立了“党员示范窗口”、在广告部设立了“党员服务岗”。目前,我们正按照县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整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主题、明确争创目标、创设活动载体,有力有序推进活动开展。
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思路和措施
广电局工作主要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产业发展、经营创收、社会管理五大块,既有政治属性,又有经济属性;既有公益事业属性,又有产业属性。把政治属性放在第一位、把导向正确放在第一位始终是广电局开展工作的第一要义、第一要务、第一要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舆论引导能力,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始终是广电局坚守的媒体工作准则。
围绕把全县创先争优活动宣传好,把县委、县政府更新的思想思路、更新的执政理念、更新的决策部署、更新的施政方略、更新的重点工作宣传好,同时也把广电自身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好,我们下步思路与措施是:唱响一个活动主题,突出六大宣传重点,培树十名党员标兵,推出五大创建成果。
唱响一个活动主题,就是在实干、发展、惠民、和谐理念的引领下,“奋力创新创优创业,建设活力实力广电”。
突出六大宣传要点,就是紧贴县委、县政府发展理念,紧扣“三重一大”、新城区建设和中心镇创建,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工作,围绕“3个50%转化”,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宣传报道;突出围绕“三化三提升”,推荐你城镇化的宣传;突出围绕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推进现代农业化的宣传;突出围绕为民办实事工程,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宣传;突出围绕落实“五学”机制,锻造“善操作、会落实、能创新”的干部队伍的宣传。坚持内宣外宣并举并重、统筹谋划县内县外宣传报道,做到县内宣传有力度、有密度、有深度,县外宣传有重点、有看点、有亮点,以内宣提振士气、凝聚人心,以外宣提升培训知名度、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