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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2-01-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己经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和受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就要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首先,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带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扩大。其次,互联网的交互性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明确。同时,由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的认定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数字技术是互联网媒体的技术核心,也是承载着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主体,数字技术是虚拟技术,这就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对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对象实物化的定义。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传播学、管理学、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议,这的确是一个新兴的领域,需要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从创新管理的角度入手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如果我们暂时抛开现有的法律具体条款,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律制度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和法律对新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从无偿使用到有偿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就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说,产业发展的规则要事先设定,才能确保某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权意识,网络上到处存在着非法传播、盗用影视、音乐、书籍、学术期刊等的现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权案,美国网络公司Napster开发的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向用户传播MP3格式的音乐文件,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终被而招致倒闭;国内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为百度文库涉及侵犯著作权而陷入“百度文库侵权门”。
(二)电子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电子计算机存储与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传统的数据库开始向着数字化电子数据库转变,这种转变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随着电子数据库技术的不断推广,在IT市场中,逐渐形成了电子数据库产业。而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果管理不善,将导致大量数据库数据外流,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 域名抢注
互联网环境中,无论是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电子政务还是社交网络,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网站,并且申请专属的域名,目前,国内以“.cn”为结尾的境内域名注册总量已经达到约40万,而以“.com”作为结尾的境外域名注册量也超过70万,因此,我国每年向国外缴纳域名的注册费接近一千万美元。所以,有些人为了谋取利益,抢先注册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这主要得益于渐臻完善的商业软件开发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大国之一,因此,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不仅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扩张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一)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对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作用。服务创新,由于其经济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需要开发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法。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选择与制造业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传统保护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选择非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第三,综合两种方法使用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对于一项涉及面极广的技术,例如网络技术,它的成功在于实现了全球的互通。这样的技术只有无偿提供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样,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激励创新的机制,也是互联网发展所必须的。因此,在互联网服务业发展的历程中,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避免过分保护。
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服务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目前对于无形知识产权的保护很薄弱。作者认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在传统方法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首先,明确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一方面,是知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的主体通常是以产品或者技术因素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对过程创新的保护,这时体现出来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产模式。这样可以确保创新者有所回报。
第二,互联网服务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要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核心要素类型的企业,要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第三,互联网服务业兼顾互联网和服务业的特点,使得服务更加透明化,扩散更快,客户参与更多,这就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有效地将传统专利保护手段与非正式保护手段相结合。制造业更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纯服务业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正式方法使用与非正式方法具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权问题的本质。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法选择时,要抓住核心问题,不论是什么业态形式,知识产权防御的木质问题就是侵权。因此,目前的法律体系也是适应于互联网服务业的。
明确了以上四点,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框架体系研究。通过该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明确某种知识资产的产权,从而充分激励产权所有者的创造发明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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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高技术产品 产品销售
1、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高技术产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点商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焦点问题。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不一致,使得国际贸易市场上知识产权密集产品集中于发达国家,低级术产品主要生产与发展中国家的失衡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因强调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进口国的模仿行为,使进口国有市场扩张效应,出口国有市场垄断效应,对知识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出口影响很大。
从中美两国的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来看,从1997年到2011年,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数量不断增长。中国从美国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也在持续增长,但远低于出口。中国在此期间申请的专利数也不断提高,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中美高技术贸易规模也有显著的增长。
2、文献综述
国外文献中一致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贸易之间有着显著的互动关系。AlMawali(200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模仿能力都不是决定产业内贸易流量的重要因素。Pradhan(2007)对印度医药制造业的研究,认为研发和专利活动已经成为印度医药行业企业重要策略之一。国内文献研究中,沈国兵(2010)用引力模型和Pooled EGLS方法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做了实证研究,发现中国高技术产品进口并非取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是取决于伙伴国的规模和中国人力资本质量的提升等因素。柒江艺,许和连(2011)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非贸易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进口。
3、实证分析
3.1、模型建立和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1997到2011年的数据,用时间序列研究高技术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关系,以中美高技术产品进口和出口贸易作为被解释变量,设定模型如下:
lnEXt (lnIMt )=β0+β1lnCHPTt (lnCHIPRt )t+β3lnCHGDPt (lnCHPOPt ) +β4lnUSAGDPt (lnUSAPOPt ) +Ut;其中,IMt和EXt分别表示了中国从美国进口高技术产品贸易、中国向美国出口高技术产品贸易;CHGDPt和USAGDPt分别表示中美两国的经济规模,同时,将CHPOPt和USAPOPt分别表示中美两国经济规模的替代变量的人口规模进行稳健性检验;CHPTt表示中国申请的专利数,CHIPRt作为中国另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变量进行分析;εt表示模型中的随即干扰项
本文中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额有联合国UNCOMTRADE数据库整理得;中国申请专利数来源于世界专利组织(WIPO)数据库;中国GDP和人口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美国GDP和人口数量来源于联合国统计数据库;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由作者依据姚利民、饶艳(2009)的方法计算而得。
3.2、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我们采用ADF法先进行单位根检验,检测其稳定性。
以上变量的单位根检验表明,变量二阶差分都已具有1%水平的平稳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来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高技术品贸易的长期协整关系。
4、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1997年到2011年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高技术贸易的长期协整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对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对中美高技术产品贸易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国际经验上而言,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越是完善,保护水准越高。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比较薄弱。需要通过加强宣传与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知识生产和传播。三是加强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我国要想真正发展经济,除了依靠引进他人创新的成果之外,最终依靠的是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技术产品中高附加值环节的发展。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增长 ;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061.2 C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17-05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更多的文献开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创新导致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Romer, 1990; Grossman和Helpman, 1991; 以及Rivera-Batiz和Romer, 1991)。企业通过投资于研究和开发,可以对已有产品进行改进,或者开发新产品,进而获取额外的利润。知识产权(Intelligence Properties)保护通过将收益限制于投资者,可以提高企业利润预期,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动机,进而增加企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除此之外,创新可以增加现有知识的公共存量,从而减少未来创新的成本。除了上述反馈创新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刺激对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因为专利信息是对所有潜在发明者都是公开的,降低了进一步创新的成本。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增长。但是,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一定总是会得到较高的创新和增长。如果给发明者以太多的保护,这可能限制新思想的传播,从而导致垄断。竞争对手的进入可能会被阻止,成功的创新者可能会降低进一步创新开发和利用的动力。
在全球经济下,国家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创新、许可证、贸易、外国直接投资、模仿和盗版等方式改进技术。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技术获取途径中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时候甚至相反。因此,在经验中,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获取和总量增长的影响后果是不确定的。一般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可能因不同的发展水平而有所区别。在小部分发达国家,创新能力较强,因此,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创新,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但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中等收入国家,模仿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最近,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所引起的国际纠纷有所增强。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正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不同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于制定合理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更好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利用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1-2005年的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模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对于高收入的省份,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改善经济增长,但是对于中低收入的省份,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明显,可能中低收入的省份对技术的模仿多,自主创新少,以至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的好处比较少。
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讨论模型建立和数据分析结果;第四部分是结论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具有公共品的很多特征,主要表现在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研究和开发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来源之一,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企业对研究和开发投资的激励较弱,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形成激励。在实践中,研发创新大多数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中,模仿则是发展中国家创新的一个重要来源。此时,如果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强知识产权保护,就会降低以模仿为主的国内企业竞争力。这样,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利润向国外转移,而降低对国内企业的激励 (Deardorff, 1992)。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还会影响贸易水平、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后者会通过技术转移影响一国的生产率和产出增长。Maskus和Penubarti (199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水平存在某种中介效应。[1]当激励企业出口其专利商品到强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外国市场时,由于这种保护会降低模仿或盗用风险,企业可能会选择降低外国市场销售量以增加其利润,因为国内竞争对手对企业产品的模仿能力降低提高了企业的垄断力量。同样,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外国对内直接投资之间也不存在一种明确的关系。通过长期技术许可,强保护会降低技术泄漏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需求[2]。当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认为,弱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从而减少外国直接投资流入[3]。
概括来说,尽管理论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经济创新和增长的重要性,但同时有大量理论表明,如果经济环境假设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能也会不一样,且很可能和它们的创新模仿能力有关。
一些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经验关系。Gould和Gruben (1996)利用95个国家1960―1988年的数据估计了一个回归模型。[4]模型中包含Rapp和Rozek (1990)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5],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Thompson和Rushing (1996)利用112个国家1970―1985年的数据对包含Rapp和Rozek指数的增长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系数为正值,但并不是显著的。后者还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之间存在某个分界点,高于此分界点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有显著的正向关系[6]。
Kanwar和Evenson (2003)利用Ginarte和Park (1997)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估计了32个国家两个阶段的面板模型,他们发现知识产权对研发投资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创新和科技进步,而创新和科技进步反过来又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4)使用80个国家1975―199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经济增长产生正的影响,对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没有影响。Chen和Puttitanun运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实证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率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可能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关。
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分析,通过建立模型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福利的影响,这方面可以见朱东平(2004),韩玉雄(2005)[7],李怀祖以及杨全发、 韩樱(2006)[8]。另一类是经验研究,譬如孙玉涛和杨中楷(2005)等[9]。此类经验研究大部分基于国内年度时间序列,很少利用省际面板数据。
二、模型及参数估计
1.模型和估计方法
对理论文献的回顾表明,对任何单个国家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强弱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特征。很多经验文献利用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很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取了全国31个省市2001―2005年的面板数据建立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由于相关数据没有得到重庆的资本存量值,因此,我们将重庆和四川相关指标进行了合并研究。
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为人均GDP增长率,控制变量包括人均资本存量(单位:万元),人口增长率,大专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以及出口占总产值的比重。所有数据都进行了相关价格指数平减处理。我国尚未编制现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但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决定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因素包括:(1) 保护的覆盖范围;(2) 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3) 权利丧失的保护;(4) 执法措施;(5) 保护期限[10]。尽管有学者估算了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但是却没有估计各省市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7]。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在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多数因子几乎处于相同水平,主要差异在于执法措施不同,因此,我们用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来代替保护指数,即每年的侵权结案数占截止到2005年结案总数的百分比。这个指标在各地区不同年份之间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以近似衡量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
综合上述因素和数据,我们就有了一个待估计的基本面板方程。该方程形式为:
2.数据说明和分析
所有数据都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年鉴》等统计年鉴,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关于各省市的资本存量数据来自于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数据库网站,其计算方法见张军、吴桂英和张吉鹏(2004)。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2给出了两个面板固定效应模型的检验结果。左边一列包含了人均资本存量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其T检验非常不显著。因此,右边一列剔除了该解释变量,进行了重新估计。估计的结果表明所有的解释变量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人口增长率对人均产出的影响是负的,这个原因很可能是新增加人口比较大,而新增加人口并不能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反而会拉低人均经济增长率。如果能够可以得到各省市劳动力人口,这样的指标应该更具有说服力。出口对人均产出增长率的影响是正的,说明出口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教育对人均产出的增长率最显著,其影响也是正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来看,其对人均产出的影响是正的,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这表明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为了研究经济发展程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影响,本文估计了引入地区虚拟变量后的情况。本文根据2005年的人均国民产出将所有省份划分为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划分是根据2005年各地区人均GDP划分的,经济发达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和福建;中等发达地区包括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吉林、新疆、山西、河北、河南、海南和湖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宁夏、青海、陕西、江西、四川、安徽、广西、云南、甘肃和贵州。之所以这样划分是考虑到这种区分在2000年到2005年具有一定稳定性。,虚拟变量通过交叉项来引入,也就是说,
IPRi=IPR×Di,Di=1,属于i类经济地区0,其他地区
这里i =1,2,3分别代表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估计结果见表3。
表3给出了含有经济发展程度虚拟变量交叉项的面板回归方程,前面的列给出的是含有人均资本存量的估计方程,后面的列剔除了不显著的人均资本存量解释变量。从表3中可以看出,其余解释变量的估计结论和表2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这里,感兴趣的是地区虚拟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交叉项的系数。综合两个方程的系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地区发展程度是有关系的。虽然所有的地区虚拟变量交叉项估计系数都是正的,但发达地区的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中等发达地区的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仅仅在15%的水平上显著,而欠发达地区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则表现为极不显著。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程度越高,一定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越不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就不会存在明显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分析表明,对于中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正反两方面效应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限制知识的传播,不鼓励模仿,从而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增长。
三、结论和建议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可通过自主创新、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许可证、模仿和盗版等渠道吸收新技术,并促进经济增长。这些渠道发挥作用的程度因地区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可能会受到不同经济地区诸如市场开放度、人力资本结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这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和地区经济增长之间表现出不同的关系。本文利用我国省际面板数据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就我国总体来说,一定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但在考虑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之后,本文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受到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一般说来,经济越发达,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经济越欠发达,这种促进关系也就越弱。这和Thompson和Rushing(1999)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从研究结论中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采取适合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TRIPs协议对WTO成员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正影响,因此,作为WTO成员国,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履行TRIPs的义务,这样并不会限制经济增长。同时,我国应该扩大在TRIPs协议中的发言权,不要为TRIPs协议所局限,积极主动应对国际上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
第二,对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表现也不一样。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因地而宜,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宜,因行业而宜,不要一刀切。要积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制定适合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第三,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情况。既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对欠发达地区和落后行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时候,要在知识产权各种保护手段中进行权衡取舍。充分研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考虑各地区具体的产业结构情况、市场开放情况等诸多影响因素。要充分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模仿之间的不同影响,尽快形成可持续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
本文用省际面板数据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囿于数据的限制,还有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方面可以构造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检验。譬如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外国直接投资,进而如何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以在数据上进行完善。例如,针对各省构造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利用新构造的指数来进行研究。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各省市的劳动力人口数,来代替总人口数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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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Liu yong , Zhou hong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vincial level panel data of China, this paper tests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economic growth. This papers shows that the strong IPRs protection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positive effect depends on the degre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developed regions, the IPRs protection can significantly push economic growth, and in the underdeveloped regions, the impact isn’t so much significant. In the last,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take the suitable IPRs protection strategy.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4
一、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为了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我国进口的影响,首先我们必须对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做出合理的测算。
本文按照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来进行计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该方法考察专利法令的五个方面的指标,分别是:保护的范围;加入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有关专利权丧失的条例;实施机制;保护期限。除了保护期限这个指标以外,其它的四个指标都又各自包括几个分指标,如果某项分指标得到满足则代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项分指标都采取一种二元选择的形式,而且给所有的分指标中都赋予了相等的权重,如果该项分指标满足则得1分,不满足得0分。然后依据这些分指标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把五项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数。
依据上表计算我国在1990年与2005年的GP指数分别为:2.10,3.248。可以看出我国自从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律以后,法律条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相应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改进。为了验证本测量是否与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是否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测量了美国在1990年的GP指数:4.526。而吉纳特和帕克所计算的美国在1990的GP指数为4.52,所以上面的测量方法与吉纳特和帕克的测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激励创新而直接影响经济增长。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变化又会影响每个公司在不同的市场中所做出的决策,进而影响创新所带来的回报。当某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提高之后会产生四种主要的影响。
一是更强的知识保护水平会提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力度,该企业为了最大化其出口利润就可能减少其专利产品的出口。
二是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减少当地企业模仿该企业的可能性,从而扩大了国外企业的有效市场需求规模,该企业有效市场需求规模的扩大将使该企业的市场需求曲线右移而诱使该企业增加出口。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也会有效降低该企业在防范当地企业的模仿方面的支出,从而会增加出口的利润,这个影响也会诱导企业增加出口水平(泰勒,1993)。
四是从进口国方面来说,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提升国外专利产品的价格,国外专利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后会刺激该国发展“进口替代”产业从而减少对国外专利产品的进口。
因而最终该国进口水平的变化取决于这四种力量之间的权衡。一般来说,在发达国家中由于技术水平普遍很高而且存在相当有竞争力的当地模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之后所带来的有效市场需求效应比较大,但垄断力度的提升比较小;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普遍较低而且缺乏十分有竞争力的当地模仿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以后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力度的扩大将比较大,市场有效需求的提高比较小。尤其在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以后,国外专利产品价格的上升会促进该国“进口替代”产业的发展,而在小的发展国家进行“进口替代”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化对发达国家,大的发展中国家,小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的影响机制就存在差别,因而十分有必要将这些国家样本分成不同类型的样本来进行研究。
三、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进口的实证分析
本文将世界上57个样本国家按照人均GDP水平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再按照GDP总规模将发展中国家分为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小的发展中国家,然后利用这些国家1970,1975,1980,1985,1990等五个年份的总进口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进口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样本的实证研究。
(一)检验所用的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模型根基于赫尔普曼――克鲁格曼的总进口方程。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水平受80年代中后期“进口替代”潮流的影响,引入了虚拟变量d1来分辨它给各国的进口带来的影响。d1的赋值原则:85年以前的年份取0,85年以后的年份取1。基本计量模型为:
Log(import)=a1Log(gdp)+a21log(pat)+a3d
其中import代表一国的总的进口量;gdp代表该国的国内生产总值;pat代表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import,gdp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国际统计年鉴;pat的数据来源于吉纳特和帕克1997年对世界100多个国家不同的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做的测量。本文所用的样本来自世界上57个国家,按照人均gdp和gdp总量将这些国家分为3类,分类时这些国家的数据采用它们在1990年的数据。分类标准为:1990年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国家为发达国家(参考世界银行对于发达国家的定义),其余的国家则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gdp总量在180亿美元以上的为大的发展中国家(参考Maskus,1995年对于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定义),gdp总量在180亿美元以下的为小发展中国家。按照这种标准将样本国家分为三类:16个发达国家,16个大的发展中国家和25个小的发展中国家。下面的一节将利用数据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这不同类型的国家的进口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对整体样本国家的进口所产生的影响。
(二)检验结果
本文首先按照上文的计量模型对发达国家的样本做面板估计,接着对大的发展中国家的样本做面板估计,最后对小的发展中国家的样本做面板估计。
1.发达国家样本(16个)的检验结果
Log(import)=2.4387Log(gdp)+3.0971log(pat)
(12.0377)(4.0405)R2=0.9992DW=2.0329
从该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四种主要影响之中,国外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力的提升效应和本国“进口替代”效应不太明显,而国外的出口企业的防范模拟的成本降低效应和专利产品的有效市场需求扩大效应占主导。因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较大地增加发达国家的进口。
2.大的发展中国家样本(16个)的检验结果
Log(import)=2.5640Log(gdp)-0.95901log(pat)-0.3063d
(20.2273)(-2.4964)R2=0.9994DW=1.8776
从该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四种主要影响之中,国外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力的提升效应和本国“进口替代”效应占主导地位,而国外的出口企业的防范模拟的成本降低效应和专利产品的有效市场需求扩大效应占次要的地位。因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较大地降低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而且从的系数是负的,可以看出80年代中后期在发展中国家兴起的“进口替代”潮流比较明显地降低了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水平。
3.小的发展中国家样本(25个)的检验结果
Log(import)=2.6260Log(gdp)+0.04271log(pat)-4873d
(27.0825)(2.1800)R2=0.9997DW=2.1800
从该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小的发展中国家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四种主要影响之中,由国外的出口企业的防范模拟的成本降低效应和专利产品的有效市场需求扩大效应所引起的进口的增加弱强于国外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力的提升效应和本国“进口替代”效应所引起的进口的下降。因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微弱地提高小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水平。而且从的系数是负数,可以看出80年代中后期在发展中国家兴起的“进口替代”潮流比较明显地降低了小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水平。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属于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上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不同类型的国家的进口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会对我国的进口起到抑制作用。因而,我国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同时要协调好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给我国进口带来的影响。
第一,多方引入国外技术,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更强的知识保护水平会提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力度,因而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应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国内企业的支持力度。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减少当地企业模仿该企业的可能性,会对我国当地企业的技术模仿带来障碍,因而政府应该在知识产权水平提高的同时给予企业更多的科技创新方面的支持,从而使我国企业不至于在知识产权水平提高之后损失过多的市场。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5
知识经济对以信息和技术等非物质要素为特征的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产品的技术含量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方面还有差距。只有充分利用好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双刃剑”,加强自身的科技实力,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使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位置。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以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为核心,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技术、知识或特殊权利等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驰名商标、知识作品及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新产品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使用能刺激消费、扩大产品市场;另一类是新生产技术专利权、专有权、计算机及技术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作为一种资源,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减少资本消耗,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由于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使用隐蔽性、价值潜在性和容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其保护的难度较大。
高等院校是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密集型的部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创造知识产品的核心部门,也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划分知识的四个组成部分,即Know-what,Know-why, Know-how and Know-who前两种被称为信息知识、后两种被称为产权知识。到2005年底,中国的高等学校数为2300余所,在学的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21%。我国对高等院校职能的定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强,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高等院校的自主知识产权多必将成为我国知识和智力产品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高等院学校参与科研的在职人员大约有24万,如果把参与科研(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内,共有大约65万人。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不难设想,在未来的发展中,高等院校将是我们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军。
随着我国工业化规模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中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单纯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部门无法完成这个历史性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提高自主产权的研究水平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特别是注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
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尽管我们有一支数量可观的高校教学科研队伍,但是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言,我们在许多方面还有不足,以专利情况为例,目前有75%的高校尚无专利申请,有18.1%的高校无专门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从事管理专利工作,有10%的高校没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据统计,最近五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只占授权量22.8%,有77.2%专利被束之高阁。五年间,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6所高校共申请专利4809项占同期全国高校总数26.5%,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很少甚至是空白。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很多,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高校教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的研究成果没有保护意识,片面追求,许多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就公开发表,导致成果外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足够重视,在论文撰写或从事研究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时候没有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处理,出现了多起“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恶性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在学术界造成很坏的影响;许多教师对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认识模糊,缺乏保护各种成果价值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丧失了许多实现转换价值的机会。
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在高等院校的各种评比或评估往往只注重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缺乏必要的表彰和奖励措施。有些学校虽然有一些鼓励申请专利的措施,但是对成果转化所带来实际效益重视不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缺乏系统的评估。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等院校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成果评估过程中,注重项目申请,而轻视成果转化,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知识产权研究的“队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出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含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现已扩展到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个领域。目前,我国高等院校从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的学科背景主要是法律、国际贸易、管理学和理工科类。目前,前三类研究人员较多,而真正构成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理工科的研究人员很少,学科结构的不平衡造成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的实效性较差,具体地说就是“理论指导多,可以实际操作少”;对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问题,“喊打的多,会打的少”。而对于企业来说,出现产权纠纷协助打官司的专家多,而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指导如何应用知识产权进行产品保护专家少。知识产权的研究要重视如何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但更要研究如何将现有成果转化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我们不仅要开展理论研究,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从国家的发展战略上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高校现行的教学计划缺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高等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主要部门,今日的学生很可能是企业未来的技术骨干和管理者,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是,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知识课程很少,并且开设的课程也都以相关法律为主,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等产权保护课程则开设的更少。高等教育系统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中对掌握未来的青年人没有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这种现象是造成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结合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是一个有待拓展的领域,二者结合基础是产学研运行的机制。我们认为,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的作用,根据目前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相互结合:
利用高校科研平台和资源优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高等院校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我们可以借助这些资源,提高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和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此外,高校还应注重科研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和专利技术,提高自主的知识产权水平,并在国内和国外同时申请这些新技术专利,使我国技术专利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
通过政府引导,实现校企结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政府出台的措施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关键性的机制保障。如,可以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专门的专利服务,大力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活动,引导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在进行专利技术创新的方面,应注意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投融资机构结合。在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下,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新成果的研究,还有利于高校的专利转化为产品,提高专利的实施率。
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未来的科技研究人员主要来源于大学理工科专业毕业的学生, 在大学期间接受专利知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的科技研发中,他们不仅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对于历史、中文、新闻、艺术、广告、音乐、外语、建筑等其他专业的学生,版权和著作权知识的培训非常必要, 要提高他们的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文化产权的保护意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学校有必要开设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知识和保护手段的课程。如,发明创造学、专利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管理、专利情报分析、外国与国际专利法、反垄断法、技术与标准化、网络法、区域一体化法学、世贸组织法学等。掌握新工具、熟悉新规则,我们才能应对全球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局面。毫无疑问,高等院校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对提高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提高产权保护的研究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管理和国际贸易学科。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在更深层次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特别要在如何进行智慧财产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应该在这些领域设立软科学研究,鼓励在这一方面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及时收集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和对外宣传提供依据。其次,要特别鼓励与企业有密切合作关系研究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工作,政府在项目立项上和成果鉴定上要给与支持。
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师生参与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特点设立有关奖励制度,对在读学生可以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那些在校学习期间有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学生。对于在毕业设计指导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教学方面有贡献的教师予以教学成果奖。可以设立成果推广和应用奖,以激励教师将其科研成果通过专利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成果实践活动。可以设立专利推广奖,以奖励促进企业申请专利工作的教师。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高等院校可以极大地调动师生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而达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将专利申请列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评价体系,调动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6
摘要:在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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