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内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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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的内涵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1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关键词: 法治与法制的内涵 分离与结果 融合与结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内涵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概念自产生以来,由于其内在的复杂,许多著作都没有直接、简单的对“法治”进行定义。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概念的争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法治的抽象性时期难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的含义中应包括“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等公共权威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理念即是要求社会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专制统治的政治背景下无不重视法律的创制和运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内涵仍然部分的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概念性思维。

法制对法律这种客观存在的强调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帝王进行社会统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会对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带有某种鄙夷心态的蔑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积累而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对规则的墨守的心态被广泛的接受以后,伴随着国家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多元因素的渗透结合习惯性的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成为了明示给社会群体的规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离与结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区别前以进行了简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二者背后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张扬和保护;而法制的背后则是对权力的突显和维护。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实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法治中隐含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自由精神价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内涵。

而法制则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选择意识和能力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完全被动地由统治者指定,善恶并不是它的终极价值。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法制并没有性质上的明显的区分。当民主共和的精神选择了法制的方式并与之结合,就有可能产生法治;而当专制选择了法制的形态,它就有可能沦为专制统治的罪恶的工具。

而法制在结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纯粹的国家统治工具,人们对于法律只有被动的、无奈的服从以及基于这种服从之上的恐惧甚至憎恶,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这一切并不能归咎于法律自身。

总之,法治是具有主动地人格的治理主体,而法制则是在被动的状态下被治理主体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与法制的融合与结果

法制的工具主义特性明确的说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运转的机器,法治则是在被人们授予了人格之后进行统治的拟制主体。而法治并不与法制相对立,而是与人类社会实践中早期所产生的“德治”和“礼治”相对立。

德治和礼治产生于人治主义主体的时代。“‘德治’和‘礼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的内在意蕴是相通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德治”和“礼治”都强调君主(统治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贤明来统治国家,国家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贤明以及这种“性尚”所延及的整个统治体系,最终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图眼中的“哲人王”的社会。而“德”是人们在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过合意而要求君主(统治者)应具备的品质。 “德”和“礼”成为了社会的主体和信条,但不可忽略它们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国家和社会采用的工具,具有与法制相似的工具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创设和使用运行的,法不会自发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个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属性“善”也是基于人们所赋予和注入的价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经过全体人民的认同后,同时也被赋予了高于一切个人和集体的权威,法治时代的人们在订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将要制定出来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当然的处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为的统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类自身的主体性。,但它的背后还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动。“法治”是基于人们自愿和认同的基础上所选择的具有主体性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结语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2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教育 法治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149-02

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1.1 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培养人,培养高素质的人。思想政治教育从其本质讲,就是帮助人培养和提高精神境界,道德水平,科学理性、政治素养等。思想政治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担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代表着中国的未来。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怎样强?教育是基石,德育是根本。以培养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年的拼搏精神、创新理念,道德水平,政治信仰有所提高。但是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时代环境影响,思想政治教育仍然表现出它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功利主义观念强。高校很多学生在学习方面,制定了正确的学习目标,但这个目标限制了获取其他知识,很多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课堂上只学与考试相关的东西,忽视课堂上正在讲授的内容。二是个人意识较强,集体观念薄弱。这是受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基本是独生子女表现明显。思想政治教育对于这些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1]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讲话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指示着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成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它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就是为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启示。

第一,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日常喜闻乐见的趣事、言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释,使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感受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涵和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大众的,寻常的理念,也使这种理念内化为学生的一种精神,从而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到一处。

第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心。大学生走在时代的浪潮中,时刻体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变以往教师单独讲教为学生讲。学生对新的理念有他们独有的体会,学生在这个浪潮中有表达自己观念的想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若干板块,将学生分组,各小组围绕其感兴趣的板块合理分工,课下收集材料、集体讨论、形成结论、制作课件、选出代表在课堂上表达该小组同学的观点。

第三,拓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内容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启示,当前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合理利用QQ、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开发思想政治新领域。建论坛,设讨论组,打造网络课程等,利用这些方式随时讨论,回答学生的各种疑问;交流情感,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实现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的满足状态,是人的精神归宿。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理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用法意识。

“法治”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国家的契机。法治水平与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文明程度息息相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致力于法治建设,培育法治政府、法治公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应以法治思维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尽一份力量。

“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社会的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和追求,这种目标的实现要靠法律来实现并监督。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平等不是唾手可得,都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更有助于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内涵的理解,也有利于唤起学生对和谐有序美好生活的憧憬。

“法治”是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的源泉。只有在处处有法、时时有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社会环境中才会创造出一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法结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指导作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原则,以法治思维的培养为核心,全面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方法、领域、理念的创新。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3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紧密相连,没有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重新定位的问题。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的法治,其区别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刑罚”或“刑律”。法治的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所谓法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主要指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原则;而所谓法的优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体现的即是法的正义性。这两者可以说既是法治的优越之处,同时又使法治(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成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优长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这种普遍性之基础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所谓法治的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实际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种正当性。可以说,正是这种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预期性,因此最终能保证其普遍性。其次,法的优良性(即正义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与道德截然对立的,就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只具惩治意义那样,而是本身即是对一定的道德价值,诸如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的体现和保障。就此意义而言,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当然,这里也应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否则便消弭了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过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体现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化的社会公德,以此保障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价值追求是无上限的)。

然而,尽管我们说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上升为治国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的层面相提并论。我们通过上文对中西历史实践的考察,已经得出了如下结论:德治本身不可能现实化,其只可能,并且永远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悖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讲什么“德治”、“以德治国”,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同时,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误会。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绝对是不能同时有两种主导的治国方略的。我们可以强调道德对法律的补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为德治的。

总而言之,我们的主张只有一个: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是主流的社会控制模式,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才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 12.

[2]孔子.论语.

[3]孟子.孟子.

[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的检省.中国社会科学,2002,(6).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4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融通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8-0059-02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它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思想教育和宣传,使公民树立依法治国,并以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并用法治思想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教育活动。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旗帜鲜明地把青少年法治教育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青少年理解自己所处的公民社会,并积极投身于其中,能够敏锐地意识到法律与自身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一个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可以说,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成效关系依法治国的深度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二、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

党的十以来,就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次做出重要论述,明确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建设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在作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在思想来源、主要内容、功能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

(一)从思想来源来看,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其共同基础

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二者的目的均在于为青少年构建统一的精神家园,使青少年群体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导向,树立起共同的精神信仰。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与其所处社会的特定传统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几千年累积沉淀的优秀文化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和践行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都是以其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文化是所有炎黄子孙共有的精神家园,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逐渐演化、渗透成为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文化思维方式,为青少年精神家园的建设提供厚实的文化土壤。

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形成了以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具有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土壤,也是青少年法治精神培育的文化资源。

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能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和精神目标。

(二)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蕴含了法治精神,二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紧密关系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青少年在特定人生阶段创造、发展、认同的社会价值,其作用均在于引导青少年保持崇德重法的精神状态和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是塑造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行为准则。二者各有侧重,法治精神侧重于从法治的社会功能、精神动力等方面为青少年提供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出发,总体阐明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发展的共同价值准则。其中,社会层面的法治价值是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从主要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充分说明法治精神蕴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从功能目的上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价值判断力,通过对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的培育,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砥励蓬勃向上的个人品格;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倡导的价值追求,满足了青少年对精神信仰的追求,指引青少年的生活实践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青少年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内在的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契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价值力量的重要支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以来,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工作成绩斐然,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深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弱化了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用,阻碍了青少年群体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和法律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充分解析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探索提出行之有效的化解方式,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对接融通,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们既要抓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理论教育,又要落实好青少年法治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教育。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有效融通,促使二者相互转化,有效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解和把握。

1.充分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加强教师理论宣讲与学生实践养成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与践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中理论知识的教育与学习是青少年学习法治知识的基础阶段,也是提高青少年法治水平,培育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在此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充分有效地融入到各教学环节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以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表达、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赋予其生动活泼的表现形式和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使其内化为广大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外化为青少年的行为自觉。最后,要鼓励青少年群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去体会、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精神。进而提升青少年群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价值认同,遵从生活实践的逻辑,在日常生活及其社会活动中寻找支持和证明。

2.涵于具体法律制度,筑牢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依托,是实现青少年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建构的重要保障。首先,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榈赖滦形提供法律上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大倡导的内容有所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呈现立法空白的状态,对具体行为规范的解释过于抽象,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其次,严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执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立法予以完善后,各级政府从内容到程序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唯有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道德执法,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再次,公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司法。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赖始于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保障机制。只有筑牢公正司法防线,才能使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唤醒民众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收获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5

首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向了前沿阵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不仅体现执政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转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重大改革和转变。其次,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广阔空间。三个文明建设本身无不包含法治的内容,物质文明建设涉及到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精神文明建设涉及到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法律法规的健全实施以及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的建立;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更是一个法治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市委提出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色区域,这个特色重要内涵包含了依法治市,因此普法依法治理正是处在三个文明建设的结合点上。第三,“两个率先”给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江苏提出要在全国实现“两个率先”,XX提出要在江苏省实现“两个率先”。当前我市正处于关键发展时期,发展需要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带来一定的社会震荡,国企改革进入冲刺阶段,下岗失业人员增多,民营、外资投资经济活跃,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以及城乡结构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各种矛盾、各种价值观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将互相激荡,这些都要靠法治谋全局。所以实现“两个率先”,法治要领先。

在这些大背景下,对我们具体组织者来说,必须重新审视普法依法治理的思路和途径,理性地分析其中的变化,找准其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才能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一是内涵上的变化。从普法到法制的实践,从法制实践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从依法治国的实践到建设政治文明,法治的内涵不断丰富。在当前政治文明的概念下,党的依法执政、人民当家作主对和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权力的制约、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人权的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等已成为普法依法治理的实施原则和实质内容,因而需要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现代法治理念的启发和引导,以往的那些重条文宣传、轻理念启发,重义务说教、轻权利宣传,重法律常识教育、轻基本理论学习的做法亟待改变。

二是方式上的变化。在现代条件下,传统的“教导”式的普法形式正在被日益发达的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现代方式以及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社区民主自治活动、社会矛盾调处活动、法律进社区活动等群众参与式、互动式和自我教育式等方式取代。如何把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去,被公众普遍欢迎和接受,使其体会到学法的乐趣,理解法治的真谛,拥有法治精神,从而达到普法的真正目的,在这方面我们尚缺乏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是措施上的变化。党委、政府对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各部门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大大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内在需求日益紧密,要求融合在决策、公共管理行为、制度机制建设等具体实践中并使之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在措施上要明确具体,仅靠以往那种发文件、开大会、考核验收等措施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显得难以奏效。

四是组织机制上有缺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模式不一、且为虚设,就我们XX而言,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虽设在司法行政部门,由其承担着普法依法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和督促职能,但在具体工作中受到许多制约,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现实中凡是争取到党委、政府支持的,这项工作就开展得好些,相反,这项工作平平淡淡,甚至无声无息。这样的组织机制其核心问题是机构的责权利不统一。

五是工作发展上不平衡。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有些区县依法治理工作有了规划,但缺乏保证措施,在如何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的方式和有效途径方面缺少深入研究;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还不够,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比较薄弱,普法仍有死角,“全民”和“全面”的普法要求难以达到。

面对上述的五个薄弱环节,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以推进XX市普法依法治市的进程:

一是要廓清思路,明确普法依法治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深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育全社会思想、执政为民、权利义务观念;围绕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色区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指引、评价和保障作用,努力推进“诚信、安全、有序”的城市法治化进程。逐步实现我市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二是要以人为本,提升人人知法守法和各方依法办事的意识与能力。突出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和内容,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加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建设,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塑造城市法治精神。巩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发挥法制宣传队伍骨干作用,整合社会法治资源,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紧密结合公民和组织的社会实践,开展多样化的、立体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法制宣传覆盖范围;积极总结创新,抓好依法办事的典型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工作,弘扬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城市法治精神。

法治思想的内涵范文6

(一)现有法律教育课程无法满足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2006年9月,全国各高校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将原有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作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课程,该课程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

(二)问题的成因

首先,法治意识薄弱。虽然高校具有一定的办学自,高校学生管理也必须要以保障学校参与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但实践中,很多高校管理者缺乏法治意识,特别是在许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评优、入党、处分等方面缺乏公正公平,高校在这些涉及学生利益的事务上必须注重程序公开、平等竞争、机会均等。通过这些对学生的管理事务法治化,也能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其次,权利义务不平等。高校在制定许多管理规范时,一味地强调学生的义务,学校的权利,而没有明确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义务。学生权利救济渠道不明确,诉求无处伸张,权利无处保障。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依法治校从法学角度来看,其理论依据经过了从特别权力说到法律保留说的转变过程。特别权力说认为公权力分为特别权力和一般权力。一般权利指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并要接受司法审查。特别权力主要包括学校等组织的内部管理,这种权力不受国家法律调整也不受司法审查。长期以来,高校管理均具有强烈的自治色彩。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原则在高校管理中也被逐步认可并接受,高校除了要重视自治权外,也要接受国家法律的调整,法律保留说应运而生。该学说认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制,涉及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学位授予等应由法律来确定。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运用法律来规范高校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对高校各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对政府和高校管理者权力的限制,从而保障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的有效规范运转。依法管理不仅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其核心应当能达到民主和权利的平等行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学生权利内容多,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必须在遵循学校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从学生管理法治化到服务学生法治化的转变,学校管理职能从主要为管理监督向协助服务的转变,实现民主科学的管理,有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行政法治建设彰显制度健全

1.健全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近年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逐步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但高校内部必须制定体现公平、民主、平等、合理精神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要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和依据,注意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兼顾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注意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树立以学生、老师权利为本位的思想。在修订现有的规章制度时,要继承和巩固以往行之有效的方法,使管理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及权威性。

2.正当程序原则

完善的规章制度相当于血肉,再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程序的骨架支撑,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没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很难确保学生的实体权利不被侵害。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让程序正义贯穿管理的全过程。比如听证程序的设立,代表学生利益的学代会、代表教师利益的教代会的设立均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学校在制度规章制度时,应明确听证程序的提起主体、提起条件、适用范围等内容。在学校作出涉及到学生、教师切身利益的决定,重大决策制度的出台等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允许利益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3.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要保障权利的行使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了申诉制度,但在实践中学生和老师对该制度缺乏了解,学校内部对该制度也缺乏相应的实施规定,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济或盲目控告。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完善行政救济的内部制度,分离行政行为作出部门和申诉部门,再做好相应的宣传,学校在作出相关处罚行为时应告知学生相关申诉权利。虽除了学校内部的行政救济外,还有司法救济,但笔者更倾向于在学校内部穷尽救济方法,避免学校内部矛盾复杂化和外部化,这样也更有利于学校内部形成民主、法治的氛围。

4.强化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民主法治的重要内涵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首先应当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增强内部监督。比如充分发挥学校内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因学生本人的力量是相当有限的,可以在学校设立学生维权组织,该组织可以吸收律师等法律人士参加,出现相关矛盾时,学生可以通过该组织学校管理部门提出诉求,并可以通过该组织予以协调。其次,强化外部监督。学校管理要接受有效的外部监督的前提应当是学校的各项管理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学校应当建立管理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时、全面的公开相关管理信息内容。最后,应当拓宽监督的渠道,包括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5.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高校管理者大多是非法律专业出身,对学校法治的建设和实施无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司考和执行。若单纯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一方面管理者有其他许多管理事务在身,短时间的培训不容易得到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也不可能随时要求管理者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所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成为高校能更好更快实现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首先,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能从指定规章制度开始就参与协助,保障制度的法律专业性,把风险控制在源头,以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或发生纠纷后能以最小的代价、最便捷的方式来处理。其次,法律顾问团队可以作为学校或学生的人参与学校的其他活动,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专业的顾问团队可以为学生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实践中和学生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提高学生、教师的法律综合素养。

(二)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内涵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主要以公平、正义等法治意识为本位。通过多渠道建设,让高校管理者、被管理者均树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1.丰富授课内容

现阶段,非法律专业的高校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靠大学必修的法律基础课程,然而该课程内容多,涉及面广,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就是结合不同类型的学校或专业的自身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律基础课程。比如,针对艺术类院校的学生,除向学生讲授基础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开设知识产权类法律课程;针对烹饪类专科学校的学生,可以增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让学生学有所用。教学内容方面,传承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比简单教授法律法律条文更有意义。

2.改进授课方式

在教学中也应同时注重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更新,满足不同时期学生需要。法治教育应是一个从认同到接受再到运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目的是培养学生自觉、自愿的学法、守法、用法的精神。老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取丰富的教学形式,综合运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方法。一方面,老师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多采用社会热点典型案例,结合舆论和媒体的观点,先让学生自行提炼出和法律有关的焦点问题,再引导学生就该焦点作出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另一方面,要结合案例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比如学校应与司法一线单位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有典型的案例参加庭后讨论,结合法院的最终判决加以提炼并予以吸收理解。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等部门,了解服刑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让学生自觉守法、主动学法、畏惧犯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优化校园环境

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纪律氛围、规则氛围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规则意识的形成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影响。高校还应当充分利用校园的各种媒介对校园法治文化进行广泛宣传,除了传统的校园广播、校园报纸、校园橱窗墙报等,还应重视对新兴媒介如校园网络、校园官方微信、微博等的法治文化建设。在特殊的法律宣传日,比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以及新法实施、新司法解释出台等日期内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专题学习,并可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展板、现场法律咨询、请有关法律专业人事作专题讲座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在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专科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专科特色,力争打造出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活动,内容鲜明、形式多样、特色突出,并形成自己学校的品牌法治文化,逐步让特色文化常态化,推进校园法治文化的纵向发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