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1

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参考文献:

[1]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2007,6(18):102-103.

[2]李昱,刘筱君.东北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区域法治协调机制研究[J].前沿,2011(18):73-74.

[3]陈惠珍,徐俊.论我国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的构建[J].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06(241);11-13.

[4]邓礼力,郑创斌.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J].法治论坛,2010.6(19):315-322.

[5]杨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的法律思考[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7):24-29.

[6]杨唐勇,赖玉明.加强广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J].南方论刊,2007(11):22-23.

[7]赫然.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当代法学,2011(5):155-160.

[8]周舟,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J].福建法学,.2011(1):46.

[9]常相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借鉴[J].商业时代,2007(12):30,4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2

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因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对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和技术进步影响。第二部分考察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韩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成功实施,对其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影响。第三部分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例,探讨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立利益背后的原因,并从中发现我国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对以上部分综合理解下,结合我国经济现状、知识产权实施的现状及面临的WTO等国际规则,如何制定、实施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知识产权政策提出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TRIPs;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当今世界,知识形态的商品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的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知识产权亦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得推动力量。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而且还由于WTO也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发展贸易问题联在一起,制定统一保护的标准,规定制度措施,有的国家还把它上升到经济与政治问题的高度,成为科技、外交、经济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国际交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总结前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福利、技术进步的理论分析上,探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不同政策对国际贸易及经济的影响,并做一些比较分析,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宝贵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针对性的提出些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论综述

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实际上,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上的巨大差距,通过技术引进、模仿等技术扩散途径成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扩散的重要因素。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福利效应 国际成功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及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而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福利水平,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 弱保护 强保护 经济增长

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4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着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业一个是在退市的边缘。其原因是企业的一个重点是生产优先于市场上的无谓的争论,从而使产品的工厂与透明的利润关系。消费者会选择价格较低的假冒产品,从而使企业的产品衰退期。在正确的防守中,大多数企业强调的是独特性和创意性的大鼠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测量

3.1加强法律意识和企业相关知识

经过长期的产品营销和竞争,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规模较大、竞争能力更为激烈的企业更为谨慎。在科技产业发展的中小规模,企业家或经营者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技术和营销。应根据法律程序,形成科学的安全体系,促进产品的开发,从而完成注册环节和依法维权的每一步。此外,新产品推出后,企业要进行跟踪和环境分析,很长一段时间,包括区域分布,竞争力和竞争对手的营销。结合实际数据,可靠

分析结果由专业人员获得,从而为技术部门和企业领导提供参考资料。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会在快速调查取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将提出诉讼。侵权人必须消除市场的消费者侵权的不良影响及承担法律责任。

3.2优先保护核心专利

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营销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专利、产品设计、品牌、特殊标识、商标等,随着产品市场的多元化,其概念不断扩大。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应侧重于对权利的保护、时间和具体形式的保护。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或领导在发展初期,应将核心技术的最大价值注册为核心技术,从而防止技术风险,如漏、冲登记。技术注册优先,具有成本低、边际价值高的优点,可以保护企业的特定技术或重点发展环节。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广泛应用于技术型企业。在70年代和80年代,日本受到了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高经济补偿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大幅冲击。专利保护的创新和成果,以及最初的利益。对企业缺乏秩序和权利保护意识,这项试验可以将原有的意图转化为法规和法律,从而调节整个技术市场和研究领域的竞争。因此,基础和核心技术将是发展和改善的目标,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经营将成为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3.3法律权利的维护和营销方式的调整

法律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工具。实现侵权后,领导和技术人员应收集有关知识产权和侵权的认证证书。如果认证是不完整的,领导者应依法执行产品包装,品牌和技术的专利申请。指责和追偿侵权是法律基于上述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应及时调查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律师的信件将被发送。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人员应确定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5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我国有关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及完善立法,企业应该在灵活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3.1;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05-05

一、引言

TRIPS协议的产生使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既体现了国际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在WTO成员国中确定下来;使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实施力度增强,WTO后来居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同时也会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时,既要注重与TRIPS的协调,也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因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因素可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熊彼特关于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理论

熊彼特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和对市场结构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开创性研究是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的源头和基础,熊彼特(Sehumpeter(1942))首次提出:企业家通过控制和调整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和资本)来实现最有效率的生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企业家投入大量成本研发新产品,但他人的模仿侵蚀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家创新的动力。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尤为重要:通过专利等制度赋予成功的创新者对创新思想(产品)的专有控制权,使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权利”(Market Power),从而能够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得足够的经济租金,为其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激励。虽然不能运用“市场权利”直接解释现实的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熊彼特的观点已经过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的精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的静态资源配置效率与长期增长之间存在冲突;第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取决于在短期垄断条件下对回报的期望。因而从这个角度可以明确地解释知识产权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机制――为企业提供短期的垄断地位,短期垄断利润的存在使创新企业对新技术的投资变得合算,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技术将逐渐普及,此时企业家又创造了更新的技术并形成了新的垄断,因而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二)马斯库思(Masku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实证研究

马斯库思的研究(1998)指出:即使是在创新能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深化,避免过度竞争,激励本国企业的创新和成长,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贫穷国家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支持市场扩展和深化的必要制度安排,而漠视知识产权正是市场发育不良的核心原因之一。这些分析实际上从侧面印证了熊彼特(1942)对市场结构与企业创新行为的研究。

(三)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在封闭经济中,一国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牺牲当前经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经济长期增长率,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经济活动可能使一国难以收获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动态收益。由于在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上具有显著优势,少数发达国家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出口国;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国外技术转移有较强的依赖性。南―北技术实力的巨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和消费国的地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的实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意味着发达国家企业在本地市场的垄断权利将进一步加强,这必然会降低本国的短期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更多的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从而鼓励了市场化的有偿技术转移,提高了转移技术的水平,同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技术创新者所能获得的短期垄断利润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技术创新。但是从技术接收方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也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减少技术对本地企业的非市场化溢出,这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的创新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可能减少他们通过技术扩散而达到国际技术前沿的机会。因而,总的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的影响依然是不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总会在本国自主创新和国际专业分工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测量

按照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采用考察专利法令的五个方面的指标,即:保护的范围;加入相关国际协议的情况;有关专利权丧失的条例;实施机制;保护期限。除了保护期限这个指标以外,其他的四个指标都又各自包括几个分指标,如果某项分指标得到满足则代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项分指标都采取一种二元选择的形式,而且给所有的分指标都赋予了相等的权重;如果该项分指标满足则得1分,不满足得0分,然后依据这些分指标的平均得分算出上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把五项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到GP指数。中国目前的各项指标的得分情况见表1。

依据表1计算中国在1990年与2005年的GP指数分别为:2.10,3.248。可以看出中国自从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律以后,法律条款得到了很大的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相应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只是法律实施方面没有太大的改进。为了验证本测量是否与吉纳特和帕克的计算方法具有一致性,本文也按照上面的方法测量了美国在1990年的GP指数。美国1990年GP指数在上面的所有分指标中除了两个分指标――举证责任的反转和保护期限以外都得1分,其中举证责任的反转得0分,保护期限得分为0.859,美国在1990年的CP指数按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为:4.526。而吉纳特和帕克所计算的美国在1990的GP指数为4.52,所以上面的测量方法与吉纳特和帕克的测量方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四、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吉纳特和帕克1997年的研究表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即使同一

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相关的。中国从1990-2005年随着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否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状况相适应呢?因而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各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选取了世界上12个发达国家与14个发展中国家共26个国家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被解释变量为X1:GP指数,解释变量分别为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X4: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X5:出口依存度;X6;大学生入学率;同时还设置了D1975,D1980,D1985,D1990等四个虚拟变量来检验知识产权在五个不同的时间里是否存在显明的截距变化,运用这6个变量、四个虚拟变量与1970年,1975年,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五期的数据,以X1:GP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面板估计,结果发现只有X2:人均GDP的对数;X3:人均GDP的对数的平方和X5:出口依存度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对GP指数的影响并不显著。剔除不显著的解释变量,重新做面板估计,所得到的结果如下:

面板估计的方程式为:

X1=5.787704-1229058X210783522+1.276234X5-0.295374D1975-0.400700D1980-0.306730D1985-0.573305D1990

对面板估计的结果作三点说明:

1.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GP指数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类似“U”形的二次函数的关系。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能力投入任何资源用于创新,因而该国也没有知识产权需要保护,同时保护政策容易被外界(外国)力量所左右,保护水平较为随机;当人均收入有所提高时,国家通常处在工业化的初期,这时企业之间的学习和模仿活动加强了,消费者因收入水平的限制偏好于购买价格低廉的产品,社会上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并不多,因而质量较次的复制品大行其道,这时国内的技术扩散和经济发展都十分迅速,主要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都偏向于低保护;当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时,一国的技术能力也逐渐提高,一些企业开始从事微小的、边际性的创新活动,同时消费者收入的增长导致经济中对更高质量和差异化的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这导致社会开始要求和关注对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当收入达到最高水平,企业具备了在技术前沿领域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新产品和新工艺不断出现,而社会富裕程度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提供了旺盛的需求,这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随经济发展急剧上升。

2.外贸盈余是一国GDP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增加,为了保护这些出口企业积极性,政府要求和关注对这些出口企业的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它们因受到别的企业的复制性模仿而损失利益;同时,随着该国贸易比重的上升,因贸易而牵连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也是国际压力所驱;最后,随着该国出口比重的加大,该国在国外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这个因素也驱使着其采取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从面板估计的结果来看,知识产权对收入和外贸依存度的回归函数在不同的时间点并不存在明显的变化,说明估计表达式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因而以此做预测具有较好的精度。在做预测时虚拟变量D可以取均值:

D=(D1975+D1980+D1985+D1990)/4=0.3940

2005年中国的人均GDP为1 703美元,外贸依存度为0.34,那么中国按照上面的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X1=5.787704-1.229058×7.44+0.107835×7.44^2+1.276234×0.34-0.394=2.6525

1990年中国人均GDP为320,外贸依存度为0.175,中国按照上面方程所算得的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X1=5.787704-1.229058×5.7683+0.107835×5.7683^2+1,…276234×0.175-0.394=2.1155

从上面的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中国199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基本适合的,或者说是稍微偏低;但是中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而言有些偏高了,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急剧上升中国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急剧增加了,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迫使中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取消关税壁垒以后的另外一种最重要的壁垒来保护自己国家的产品和技术在全球的利益,他们积极推动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而不管该水平是否与有些国家尤其是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否相适应,TRIPS协议的强制实施就是一个重要的例子。

(二)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危害

虽然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利于中国向国外的技术引进以及发达国家向中国的投资,在中长期甚至可以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入,加强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善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中国带来许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中国内生技术能力发展的减缓或停滞,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中国的专利法已经非常完善,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只能体现在加强执行力度上,而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将扩大知识产权在本国的有效覆盖面,使许多原来免费使用的国外技术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这会造成本地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国内供给曲线的上移以及市场均衡价格的上升。第二,对已受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专利的价值,由于本地企业是潜在的模仿者,因而国外发明者会针对本地模仿成本的大小,选择一个专利许可费率恰好使本地企业放弃模仿而选择技术许可,从而中国向国外技术拥有者所必须支付的许可费用将会提高很多。第三,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还不高,虽然有部分企业从事边际性创新,但是,大多数企业的技术能力还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国外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进一步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肯定会强化国外企业的垄断权利,减少从发达国家的知识溢出,并严重阻碍中国本地企业逆向工程的努力。其中第三点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可以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化进程中得到启示。在20K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和中国台湾首先进入了获得和吸收成熟技术的阶段。当时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相对比较宽松:尽管某些国外的成熟技术已经获得专利,但本地政府并未严格执行;而且国外专利拥有者轻视了当地复制性模仿对本企业跨国竞争力的影响,对类似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外企业的进入和经济活动导致了一定的技术溢出;另一方面本地企业对外国标准化的成熟产品进行了积极的逆向工程。而逆向工程和学习研究也强化了本地企业的技术基础,改善了它们在技术引进时的谈判地位,从而使核心专利许可费率大幅度下降。由于不断开发本地熟练而便宜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复制性模仿,本地企业在“干中学’: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政府的教育改革提高了本国(地区)的人力资源素质,具备了从事创新模仿的技术能力,从而进入中级技术阶段。知识产权对技术转移和本地创新的影响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活动状况。当产业技术能力处在对国外成熟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复制性模仿阶段时,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国际技术转移和国内技术进步。第四,赫尔普曼(Helpman)(1993)的研究发现,当模仿是技术转移的惟一手段时,更强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会降低发达国家的创新频率,另一方面也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虽然,模仿不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的惟一手段,但在中国它绝对是中国本地企业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主要手段,因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的社会福利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