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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有机统一。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目标。法治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推进国家理想目标实现的积极意义和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理想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将实现这一伟大理想目标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理想追求和方向引领。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规则治理下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价值功能在于满足社会主体的自由和秩序需要,推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有机统一的法治型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提出“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深刻揭示了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诉求,集中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价值理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准则。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彼此推动、相得益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着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积极培育全社会法律信仰,整体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念,明确提出了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也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的高效实施提供了基本价值准则,奠定了伦理价值基础和道德观念支撑。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推M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引,而且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评价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凝聚价值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答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法治,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要坚持什么样的法治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问题。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格局和多样化的社会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法治领域多元社会思潮和西方民主思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渗透和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家法治建设提出了根本要求,为统一全社会法治思想观念、凝聚普遍法治共识、形成和坚定公民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法治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标、价值取向和规范要求,夯实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其内在价值追求与建设法治国家对强大推动力量需求之间具有高度精神价值上的契合性,为建设法治中国需要的团结和力量提供坚强保证和不竭动力。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建设确立评判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确立了思想价值观念,这些核心价值要素也从根本上确立了评判国家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尺,即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利于建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法治社会,有利于引领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行为方式。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要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使法治建设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要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法治建设问题的能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法律上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职责职权,以法治保障基本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方式。要建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评价法治建设成效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和评价作用。
第二,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在科学立法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的专家论证、民主协商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制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立法公正。在严格执法方面,要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执法工作的价值引领,作为适用和解释法律法规的基本价值遵循,实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心入脑有机统一。在公正司法方面,要坚持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不断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民守法方面,要坚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法治真正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成为人民的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2
关键词:以人为本;德治;法治;民主管理;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307-03
一、高校实行以人为本法治化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高校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高校实现民主人文管理的关键。在高校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人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因素,高校的和谐发展,要求重视人的主体作用、能动作用。但是,传统的以行政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致使“德治”与“法治”在高校中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诸如学生状告学校、学校领导等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导致高校在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和降低了自身的声誉和形象,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高校传统的管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至关重要的话题。
(一)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到中国高校建设领域,要实现高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样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必须把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广大师生为本,尊重师生的人格、肯定师生的价值、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
高校作为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责任把法治的精神贯彻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强化法治观念,依法行使治校权,依法制定、指导和规范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人治因素受到法规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通过法规和制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校的各项工作渐渐进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治校”的观念也在逐步确立,“依法治校”的进程也在稳步前进,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贯穿“人本思想”,也得到学界和越来越多高校领导的认同,这一切都有益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以人为本的依法治校是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牢牢抓住教师和学生这两个“主体”,因为他们是高校发展的动力源泉。但传统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义务本位”,从学校“章法”的制定到实施,都充斥着“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师生的权利主体意识遭到了人为的弱化。伴随着社会法治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在面对不公正对待时,他们不再忍气吞声,而是采取各种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以往纯硬性的管理越来越没有立足的空间,高校要实现长远发展,就必须在“人本思想”指导下依法治校、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理念下高校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徒法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虽然法律制度是实现高校民主人文管理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法律制度并非管理的唯一有效手段,在有的情况下,它在实施管理时并不能单独起到有效作用,还必须通过伦理道德、精神思想的优秀文化因子来协调以产生管理的充分作用[2]。
(一)“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有效协调法治的局限性及其与德治的矛盾冲突
法治与德治对于高校建设来说都有可取之处,但又都不够完善。法治本身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规则的制定使人们的行为有了可预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人们的随意性,但是这往往会导致法律缺乏起码的人性,严重损害人类自身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而不受法律约束的道德往往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以人为本”为高校法治和德治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平台,一方面,“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遵守、适用等环节,都要尊重师生人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人为本”要求高校在各个环节都要树立服务意识,转换教育思想观念,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尊重人的尊严,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在实际运行中,都要体现正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挥作用
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3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有大致三种表述,第一种是关联,针对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地位、身份等关于个人的所有信息。个人的信息不仅仅在于个人的隐私,还包括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各种相互关联的相关信息。另一种表述是个人的隐私,这种表述任务个人信息是关于自然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如美国颁布的《隐私权法》。个人的信息隐私在美国收到侵权行为法和宪法的保护。第三种表述是识别说,个人信息为可以识别的自然人,通过识别号码或者其他的特定的身份等多个因素被识别。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重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成本逐渐降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约束机制,一些政府服务机构出现利用职权之便任意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想象,没有按规定对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也不可能把个人信息还给本人,这就出现了信息主任无法掌控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很多情况下都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怎么被传递出去了,甚至连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过程都不清楚。还有就是一些社会人员为了利益可图,通过非法途径收集个人信息,再进行篡改甚至转卖,这种现象是越演越烈。比如,我们手机上经常手机到的垃圾短息、彩信等现象,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如此混乱的现状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行为的约束和管制。他们有时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根本不说明理由,或者说没得理由,同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不按规定整理、利用,甚至出现对个人信息任意传达、滥用,对无用的个人信息也不按程序消费,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利用都不规范。然后是对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当前,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为了谋取私利,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政府要完善制度,保存在公共机构的个人信息就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
3.1明确宪法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自动化设备在政府行政机关里得到充分应用,这对个信息和隐私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威胁,由此,很多西方国家专门为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提供宪法基础。比如,德国是将个人的人格权延伸出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美国是从隐私权需要保护延伸到个人信息需要保护。不断加强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达到一定高度的表现,也是社会法制得到健全完善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文,也没专门针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进行立法。只是在少数分散的法律文件中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所体现,还是针对消极防御公权力方面而进行的片面立法。由于我国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宪法,这需要一个长期实践过程,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解决的。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也不是说西方发达国家把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写进宪法了,我们马上也要照搬执行,这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如果频繁的修改宪法就会严重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法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在遵守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原则下,为分布立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让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3.2建立保护制度
建立完善信息保护制度,要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充分结合,相互促进。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信息公开对提升现代公众的信任度极为重要,相当于水和空气对生命的重要性,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是建设现代民主法制的前提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信息资源的公开,能有效提升公民的知情参与权,能有效能监督政府行使公权力,能有效防止政府的腐败行为,能有效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对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公共作用具有重要作用。公民应该具有对政府以及公共管理机关拥有的信息资源的知情权,这是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紧密相连。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保护现代社会人格利益的重要体现。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权利保障,个人无法对自己信息隐私的有效保护,不仅严重损害了个人的人格利益,而且还可能遭受其他更为严重的损害。近年来,人们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个人自由、促进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认识有所提高,这是社会法制进步的体现。
3.3完善行政法规
要有正当的程序规则,就必须完善行政法规。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在传统的普通法中,起初的自然正义原则只在法院的审判中有所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这一原则也逐渐演变成了行政法中基本原则。自然正义原则针对行政权力的行驶来说,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具有两个核心思想。一是公民的公平听证规则,就是说当人在形式公权力时,如果出现对他人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必须要听取对方绝大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避免偏私规则,任何人不能作为办理涉及自身案件的判决者,作为法官裁决某案件时,不能出现图有偏见和私利的现象。行政机关存在对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具体环节的个人信息行为,这些行为既有利于行政服务,又有利于福利行政;既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也可以对相关人的申请中对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处理。这需要在严格的规定制度中进行,规则对个人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传输。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并界定个人信息的内容,并且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并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在搜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安全性。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要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性,让奇发挥其利用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范灵钧.行政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4)
[2]丛珊,李盖.浅析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2(09)
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4
关键词:法制教育;实效性;法治国家
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即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同时也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所以高校的法制教育被教育工作者倍加重视。以客观的眼光对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评价,不难发现存在如下的问题:大学生们可能知法、守法、懂法,但是他们大部分不会用法和信法。这就是说在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五个层次“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和信法”中他们只是拥有了前三个层次,而对于较高级的后两个层次他们掌握得非常浅薄。所以如何提高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使我们国家的中坚力量不仅知法、守法,而且懂法、用法和信法,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高校法制教育缺失的现状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呈增长趋势
近年来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北京海淀区金志海等同志对北大、清华等著名高等学府的海淀区进行大学生犯罪的统计、分析,发现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加,犯罪主体中女性犯罪逐年增多,犯罪类型以偷盗和故意伤害为主,同时伪造证件的案件逐年增多,犯罪的手段出现智能化和暴力性倾向。
(二)大学生知法与守法、用法、信法相脱节
在我们对高校的学生进行的走访中发现,大部分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能够轻松回答的,而且学生的《法律基础》的成绩都是合格的,这就说明他们是知法的。但是大量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实和学生被骗后不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现象都说明他们还很难守法、用法,更重要的是很多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无法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这都说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待提高。
二、高校法制教育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法制教育模式的影响
第一,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育。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守法教育和法律条文教育,没有把它作为一种个人素质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之中。在这种教育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大学的政治、社会课程中仅涉及了法律基本知识、简单地介绍了少量的法律基本概念、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在教育方式上,老师也只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而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导致了青年学生法律知识明显不足,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
第二,轻视法律信仰的养成。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长期的封建帝制下,统治者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法律从来都被视为统治者的工具。典型表现为中华法系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规则在人们的心目中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了结果的公正,就有可能被违反,甚至遭到抛弃。在这样一种传统中,法律当然被视为手段,并且仅仅被视为手段。即使是在目前的高校课程教育中,“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法并举”等口号也常常被简单地解读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当法律被视为没有灵魂的手段、工具时,人们对法律连起码的尊敬都没有,更谈不上信仰了。
第三,缺乏法律参与环节。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真实的法律案例,即使发生在学生自己身上也往往不能引起他们的重视。班级管理过程中很多需要学生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场合,学生通常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比如在奖学金和荣誉面前,有些学生根本不重视自己的权力,对评定的结果不闻不问,不关心评定的程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不关心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实,而简单地认为这些都是辅导员老师的一堂言,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出来的大学生走向社会必定是没有法律信仰的,不尊重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的。
(二)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既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三)高校的自身环境弱化了法制教育的效果
高校自身的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学校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法治状况就是一种无形的力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心。
三、提高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改革路径
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必须明确现阶段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现阶段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已经非常明确了,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而法律素质又包括了“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和信法”这五个层次,知法就是要知道法的存在,守法就是要按照法的要求去行事,懂法就是明白法的内涵与作用,用法就是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监督他人的行为,信法就是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的尊崇,相信法律高于一切。反观我们的法制教育现状不难看出学生在这五个方面都存在着问题,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革。
(一)着眼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为此,要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等应该成为法制教育中的基本理念和素质。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的现象,使法律形同虚设,丧失法权威、法尊严。因而,要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信仰,知法是前提和基础,自觉守法即信仰才是我们真正追求的目标。以下的几个改革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
(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方法
1、改进课堂教学中的教育方法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举大量的典型案例,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给学生相关的案例,让他们判断案例中人员的行为有没有违法,违的是哪些法,对于当时的情形应该怎样办等等,更多地让学生领会法律精神,体会法治过程,参与法制事件。鉴于目前法制课与德育课合二为一且课时少的状况,教师可采取专题讲课方式,选择和大学生密切相关的,比如婚姻、合同、知识产权、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进行专门讲解。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通过观摩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帮助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通过模拟法庭,使学生的操作能力、逻辑能力和应变能力得到磨练。
2、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
就我国高校而言可以增加法律实践课程,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每学期组织学生旁听一次公审,或者参加一次重大决策的听证会,或者进行一次法律精神的征文比赛,演讲大赛,甚至开一次模拟法庭,当一次法官和检察官等。也可以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这些活动可以让学生更直观地看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程序,在实践中才能够更好地用法和信法。
3、最大程度地提高网络对于高校法制教育的作用
在人类已经步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我们在教育过程中也应该实现信息化,最大程度地利用青少年所热衷的网络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比如校园网上可以开辟两个专栏,一个针对全国各地的大学生犯罪的案例进行报道和剖析,另一个针对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案例进行报道和剖析,同时让学生在网络上参与讨论,因为这些案例对于在校生来说是一种警示和激励,讨论分析可以加强学生对犯罪过程的认识,避免自身的这些行为;也可以让他们产生法律信服感,培养法律信仰。
(三)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合格公民的重要使命,教师的法律素质不仅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对推进全社会普法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
(四)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考核
虽然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已经几经变迁,但是对学生的考核依然是传统的以学生成绩为标准的考核方式。这种方式显然会促使教师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灌输而轻视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学生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记忆而忽视对法律精神的领悟。如果改善对学生的考核,把学生的成绩和学生的实际法律素质作为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教师教学成绩的标准,则教师在授课方式、以身作则等方面必然会有大的提高。
(五)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高等学校是大学生最先认识到的社会的缩影,也是他们走向社会的最后一道门槛,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想让他们懂法、用法和信法就会很困难。所以要加强纪律教育,营造守法、护法的校园氛围。因为纪律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守纪律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严格的组织纪律不仅是学校良好秩序的保障,也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
首先,高校要按照法制社会的要求,规范办学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全体教职员工要高标准、严要求,杜绝一切教职工的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的现象。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有效地促进学生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的实现。
其次,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环境设施,宣扬民主法制思想,比如利用校园广播、电视等工具及时传播法律知识;利用墙报、宣传栏开展校纪法规的宣传,及时曝光一些大学生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开辟普法专栏等,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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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5
法制建设直接关系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繁荣。当前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对法制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上存在偏差,许多公民尤其是一些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意识淡漠,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当前普法教育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普法教育效果不甚理想,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旧淡薄。表现为人们对权、钱、法三者的认识存在偏差,误认为金钱是万能的,权力大于一切,有了法律也要用上关系才行。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
2、公民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执法的对象,均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时不能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解决,往往是盲目办事,凭自我感觉进行处理,以致出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事情的发生。
3、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在基层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常常感到:普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也越来越重,广大人民群众呼唤法治的声音也越来越响,但开展普法教育这项工作的困难却越来越大。一些单位的领导不太重视此项工作,认为法制宣传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做得好与不好没多大关系,不会影响到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也产生不出多大的“政绩”,因而也就重视不够,往往只是将工作安排下去,但至于工作的实际情况如何,效果怎样,也就不会去过问。普法工作在有些地方和单位甚至还仅仅是一纸文件,层层传达,图形式、走过场、表面应付,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扎扎实实地开展普法。
4、普法教育方式方法仍显陈旧。普法教育工作多年来一贯是编写普法教材,然后采取“灌输式”、“培训式”的老方法,方式方法上没有改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虽有尝试,但不普及,也不规范。部分单位仅靠一本枯燥无味的普法教材、一节蜻蜒点水式的串讲、一场“团体操(抄)”式的普法考试就结束了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其效果可想而知。普法教育的教学手段及方法单一,依然是靠一本书、一支粉笔就上一节课的形式,没及时地进行更新,多媒体等先进的教学形式和手段没有在普法教育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运用。普法教育的内容单调枯躁,理论联系实际不够,不能将书本中的理论知识与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教育而教育”,“为普法而普法”,在教会老百姓如何运用课本中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做得不够,因而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普法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5、个别人员及单位不严格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影响了普法的吸引力。目前依然有个别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以罚代刑;个别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司法机关也个别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虽然现在这些现象极为少见,但就是这些极个别的现象,降低和损坏了国家法律的形象和尊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降低了普法的效果。
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与方法
(一)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
要将普法工作一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将普法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系统、部门、单位、岗位和个人,并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要把普法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同干部的考核、奖惩、提拔、任免挂钩,对普法教育工作不认真重视,敷衍了事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最主要的职能机构,它涉及面广,与群众打交道多,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维护司法公正集中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开执法,特别是要加强依法治权、依法护民的力度,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彻底消除对法制教育的负面影响。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要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除了一般的法律知识普及外,还要加强法律特点、功能、作用等法律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法律权威是法律的生命”“、法律至上”等基本观念深入人心。
2、要求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自律,加大惩罚的力度。特别要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事,按章办事,不徇情枉法,不以法谋利。对于违纪、违规甚至于违法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3、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目前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的制度很多,但并未形成合力,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对各种监督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并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这些监督制度的综合威力。只要监督到位,不愁法律的权威树立不起来。
(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按照“五•五”普法要求,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1、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六”进活动,形成学法用法氛围。(1)开展“法制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2)开展“法制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送法进农家、建设新农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建立和完善农村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继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在建设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过程中,大力加强法律服务组织的建设。(3)开展“法制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经常组织社区居民学法,建设社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4)开展“法制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和教师的法律素质教育。将法制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法制教育的计划、教材、课时和师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法实践活动;加强法制教育师资培训,推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5)开展“法制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建立企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素质;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开展争创诚信守法活动,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6)开展“法制进单位”活动,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场地、设施,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
2、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和专项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不断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各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繁荣法制文艺创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对外法制宣传。
3、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营造社会法治文化氛围。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的法制宣传设施,并定期开展活动;加强传媒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在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宣传法律。
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范文6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价值观 职业素养
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是系统掌握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社会认知、知行统一能力和具有独立思考、解决法律新问题的智慧,品质高尚,能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先进的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进行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与探索。
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
法律职业技能欠缺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他们必须具备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律职业成员的基本资质。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多年来法学教育主要停留于法是什么的知识传授层面。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大面积缺失。例如,学生实习“走过场”,模拟法庭开庭少之又少,观摩法院开庭审判更是空白。法官、律师亲临授课也没有兑现,课程设计与课堂教学很少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规则、职业道德等内容。结果学生毕业后大多无法取得专门法律职业“入场券”。因此无缘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一大缺陷。
1.2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没有贯穿于法学教育教学的始终
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设立背景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然而。现实中却经常看到,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毕业生。虽然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社会生活中众多具体的法律业务却一筹莫展,甚至对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也往往无从下手。这与法学教育教学严重缺少实践课程,专业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有很大关系。
此外,在师资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的软硬件环境、实习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影响法学教育实现的不利因素。
二、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2.1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
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我们要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法科学生”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一方面,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也会削弱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模糊,缺乏针对性。法学教育目标基本上定位于“高层次的专门法律应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2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职业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大陆法系以理论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表现为重学生理论素养的教育,致力于培养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通用的人才的培养目标。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价值观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互补性,随着两大法系教育改革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出现融合和趋同的态势。我国法学教育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基本途径
3.1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教学毕竟是“纸上谈兵”,要真正发展学生的能。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学生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学生在对外进行的法律咨询和从事兼职律师教师接手的案件,由学生参与办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另外,在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鼓励学生参与开庭,使其在分析案件、法庭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立法讨论,凡全国重要的立法法案和重要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的立法,法律修订(如民航法的修订)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或书面讨论。也可以结合社会重大法律活动或在节假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
3.2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素养教育统一是由法学高等院校来进行,这点无可争议,但职业素养教育是否在学校的课堂上进行,大学法学教育是否应该担当法律技能训练的任务,这个问胚是当下各国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少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