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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范文1
受赠人: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
房屋规格
房屋面积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着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受赠人:
房屋合同范文2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住址:五一北路130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自愿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售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合同,乙方对甲方出售的房屋作了详细的了解,乙方已实地看房,对房屋的基本信息无异议,并愿意协议价格购买。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鄱阳县城北葵花岭老村后,东与邻居王欢保,西与邻居钟木红,有偿转让于乙方,房屋面积约360平方米,共三层,土地面积约380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协议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 元),乙方于2019年5月8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定金,剩余款项乙方二次支付给甲方。
1、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 ( 元)。
2、于2019年7月1日之前付 ( 元)
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交付的房屋的主体结构完好无损,不得故意毁坏,否则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于乙方,今后该房屋如拆迁出售,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因拆迁或出售所得全部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如实称述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无土地纠纷,无地界纠纷,无抵押债务纠纷,甲方保证出售房屋前的所有工程款,材料款与建房相关费用已全部付清。
第五条: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单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价或一房多卖的情形妨碍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双倍价格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全款到帐三天内腾空该房屋并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以移交该房屋钥匙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2、交付日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应在房屋交付前结清以上费用,交付日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须共同遵守合同合约,如其中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放弃购买,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人民币拾万元整,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拾万元整后再将余款退回乙方,若甲方违约需退回乙方全部购房款再赔偿乙方拾万元整,如还有其他异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双方都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认可,签字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手机号:136 手机号:
房屋合同范文3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甲方现有旧楼一栋(共五间),位于 ,为了自建房的顺利施工,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房屋五间拆房费用(含人工费、组织协调费、工具费、工人就餐费等一切费用)一次性包定,作价两万元整(20000元整)。
2、甲方要求乙方雇用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注意安全要求,并做好安全保护设施,对于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按照自己施工的所需,自行安排将材料堆放到不影响施工的区域,万一发生二次搬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为拆除甲方房屋五间,并将其砖渣等全部拆除物清理出场并运送出去(废料安置地由乙方自行解决),直至平整出房屋基地。
5、乙方拆除工作必须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并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内把全部拆除物转移并清理干净,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费用或扣除费用。
房屋合同范文4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XX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合同范文5
2008年1月1日,《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将在北京市正式施行。按照这个《通知》,预售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日前,法律界和工程监理界的一些专业人士对于这一《通知》如何实施,谈了自己的看法。
先验后收填补法律空白
“近年来,北京市发生了一系列的‘收房门’事件,究其原因,还是房屋交接的程序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通知》的施行,将使‘收房门’事件的发生得到较好的控制。”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活动日渐频繁,而相对于市场的发展而言,法律法规的制定还略显滞后。
现行的法规体系中,仅《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第五十条对预售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要求做了基本规定,但是对于预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具体说就是查验房屋和办理手续的先后顺序和相互关系,以及费用缴纳等方面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此外,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交接手续中相关税费的缴纳方式也有约定,《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三种方式,即:开发商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买受人同意委托开发商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和供暖费等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开发商,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和供暖费等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都要求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方式。先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再进行房屋查验,已经成为行业的通行作法,这种程序极易导致业主与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交付时发生纠纷。
其实,在办理交接程序前查验房屋既是合同的约定,也是开发商应该提供的服务,开发商不应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通知》的施行,可以说填补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空白,将进一步规范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保障预售商品住宅顺利交付,较好地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
授权查验应明确授权范围
《通知》规定,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预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这里所说的房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视为达到交付条件。当然,竣工验收备案表仅仅为商品房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之一。按照现行《合同》相关条款,商品房达到相关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房屋查验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进行。当预购人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书面授权他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但是授权范围必须明确,预购人须对被授权人的查验结果予以认可。
对于预购人在7日内未能亲自或者授权他人查验房屋的问题,律师认为,这不能简单地认为预购人对相关结果予以默认,而是应该在双方合同中进行约定,按照合同办理。
查验内容看合同
对于房屋查验应该查哪些内容,律师认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来进行查验。按照现行《合同》条款,主要包括采暖系统,保温材料,外墙,内墙,顶棚,室内地面,门窗的外窗结构尺寸、开启方式、门窗型材,厨房的地面、墙面、顶棚、厨具,卫生间的地面、墙面、顶棚,阳台,电梯等内容。
对于查验所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按照现行《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二是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约定期限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解决方式。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消费者不应因为查验发现问题而滥用拒收权。按照现行《合同》条款,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合同》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此外,当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方有权退房。
业主原因导致延期的不适用此规定
房屋合同范文6
协议约定:(1)旅游公司购买房地产公司竹园小区6个单元的物业,共54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人民币。(2)房地产公司按旅游公司的要求,改变原设计图纸,对上述6个单元物业的结构作特殊设计、施工及装饰。经审计事务所审核,旅游公司须对此变更设计项目另外支付房地产公司改装费20万元人民币。(3)房地产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4)合同签字时,旅游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支付50%的房款和全部的改装费,余款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5)合同还约定了房屋面积的结算方法,不可抗力的事由、后果等。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如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0万元房地产公司遂按合同规定对旅游公司所预订的房屋进行了特殊设计、施工和装饰。
但随后,旅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和改装费。房地产公司多次向其催要,旅游公司声称已放弃购房打算,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双方遂发生纠纷,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公司则辩称,双方的预售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因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
[法律问题]
(1)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2)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大投资者,如“落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方式,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还需具备某些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这些形式要件或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进行约定。如(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须经登记生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对于预售合同登记的下述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事先约定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本案房地产公司与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有效合同。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在此我们首先分析一下现房买卖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登记,不经登记者不发生产权移转的效力。一般民法原理认为,房屋买卖登记是取得所有权的必要条件,登记是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的依据和凭证。通过登记制度,人们还可以凭借它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由此可见,在房屋买卖中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形式要件,非经登记者不发生产权移转的效力。与之相比,在房屋预售中承购人能通过合同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吗?基于所有权的特性和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我们认为,承购人依据合同登记取得的权利不是房屋所有权。因为:(1)在房屋预售合同生效之时,房屋尚未存在,而所有权是一种既存的现实权利,标的物尚不存在,则在权利观念上难以说明如何成就一种排他性的所有权。(2)建筑期间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对于风险承担也有重要影响。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此时房屋归承购人所有,则其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这无疑是加重了本已处于弱势的广大消费者的负担。(3)在建房屋所有权如归承购人所有会影响建筑商的利益。因为建筑商与开发商订有建筑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开发商不能支付酬金和费用,建筑商可以依法对承建房屋行使留置权。但如果在建房屋所有权归承购人所有,建筑商则不能对房屋行使留置权,因留置权只能针对开发商的财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