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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处理应急预案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 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 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 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 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
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 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 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 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 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 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 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污泥处理应急预案范文2
1钢铁行业污染排放的风险与挑战
1.1烧结工序污染排放的风险与挑战
(1)颗粒物排放较难稳定达标。机头四电场除尘排放质量浓度一般为80mg/m3,较高水平控制在50mg/m3,较难稳定达标排放[3];仍有许多烧结机采用三电场、陶瓷多管除尘等落后除尘工艺,颗粒物排放超标为薄弱环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后颗粒物质量浓度较难稳定达标;现有技术水平和监测设备无法准确描述钢铁行业PM2.5排放。(2)脱硫设施运行率和效率评价。烧结脱硫设施和脱硫效率持续水平较难保证。(3)固废综合利用难度大。烧结电场除尘灰(第三电场)富含钾、钠等碱金属盐,目前主要以填埋为主;脱硫副产物品质较低,综合利用难度较大;实施多种污染物脱除技术后,副产物和尘泥中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会进一步增加[3]。(4)烟气中氮氧化物、汞、二英等监测难、控制难。1)短期:NOx总量控制指标受限企业压力较大;长期看,氮氧化物、二英排放标准如果升级,现有技术设施很难保证稳定达标。2)二英、氮氧化物等排放控制均是世界控制难题,没有成熟可靠的技术可以使用,并且投资和运行费用巨大[4]。3)汞、铅、砷等重金属控制是国家环保管理要求升级的趋势。
1.2焦化工序污染排放的风险与挑战
(1)新标准实施后,焦化废水污染物浓度难以满足标准要求,焦化废水属有毒有害、难降解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新标准实施后,原生化法处理后出水COD质量浓度(100~200mg/L)难以达到新标准的要求(50mg/L),需要工艺改造升级。由于国家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今后焦化废水“禁止”外排是趋势,焦化废水生化处理后仍需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催化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方法+膜系统),需加大投资和加强运行,压力加大。(2)捣固焦炉装煤和推焦过程产生烟尘和资源浪费。目前约有40%捣固焦炉装煤产生烟尘污染未能达标,仍是薄弱环节。需研发推广U形管配高压氨水装煤喷射措施、除尘地面站、装煤推焦机安装活动的炉门封闭框、焦侧炉头烟尘吸至集尘管技术等先进技术措施,以提升捣固焦炉环保水平。新标准列出的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监测数据,需要今后完善监测手段得出监测数据后方可判定。(3)若焦炉以高炉煤气(或混合煤气)为燃料,焦炉烟囱排放的污染物中氮氧化物可以满足标准要求,但很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烟囱排放烟气中SO2的要求已超出理论值的一般情况,难以达标;独立焦化企业则以企业自产的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烟囱排放烟气中的SO2和氮氧化物很容易超标排放。大多数焦炉生产企业,厂界苯并芘质量浓度不满足现行标准。(4)焦炉装煤与推焦的除尘设施出口无组织排放。烟尘日常监测结果基本可以满足新标准要求,但生产和设备故障等情况很容易超标。
2钢铁行业节能环保管理要点
钢铁行业应强化能源环保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单位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版)》的实施,加大了对各责任单位及领导干部的考核力度,有效促进了环保管理工作的进行。2014年颁发的《能源与环境部全员监察合理用能奖励办法(第一版)》中规定对发现能源浪费的职工给予奖励。钢铁行业各工序节能环保管理要点如下。
2.1节能管理要点
(1)焦化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稳定炼焦用煤质量;均衡生产;合理使用煤气;做好余热回收;加强炉体绝热保温;加强焦炉的热修维护;推广应用焦化节能技术等。能源管理应重视的与焦炉耗能有关的技术参数主要有:出炉烟气温度、出炉烟气中O2体积分数、出炉烟气中CO体积分数、焦饼中心温度、炉体表面温升和设备状况等。(2)烧结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提高成品率;增加垂直烧结速度;厚料层烧结[5];稳定烧结过程工艺参数;推广应用烧结节能新技术等。能源管理应重视的影响烧结工序能耗的主要指标和因素有:料层厚度、烧结矿残碳质量分数、漏风率、余热回收量、废气温度、返矿率、点火煤气消耗、熔剂与燃料粒度等[6-7]。(3)球团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改善原料供应[8];利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技术;促进余热的回收和利用等。(4)高炉炼铁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提高风温;精料入炉;喷吹燃料;富氧鼓风;脱湿鼓风;炉顶高压等。能源管理应重点重视高炉以下参数:设备状况、炉顶煤气中CO2体积分数、炉顶温度、吨铁炉体冷却热损失、焦比、燃料比、直接还原度、高炉煤气CO利用率、热风温度等[9-12]。(5)转炉炼钢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提高废钢比;改进吹炼工艺;提高技术操作水平;控制、提高命中率;改进生产设备;回收利用炉气余能;减少辅助材料消耗;改进生产组织管理;改善炼钢前后工序衔接等。(6)轧钢工序节能管理要点有:1)加热炉。使用轻质的耐火材料,减少加热炉的蓄热损失;加热炉的炉温和蓄热室的温度进行有效地控制;回收加热炉废气热量,提高煤气利用率,减少废气污染;改变水管支撑机构,降低炉子排烟的温度等。2)轧制。降低原材料和动力消耗;钢坯显热应合理利用等。(7)副产煤气节能管理要点有:1)煤气回收管理。合理使用原燃料,生产中原料使用和配比影响煤气热值;提高操作水平,操作水平影响煤气的回收量;重视回收分析和保证计量仪器质量,计量数据直接影响到煤气回收工作;加强与煤气柜信息沟通,煤气柜是煤气回收利用最重要的缓冲环节。2)煤气安全管理。生产、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煤气检测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等。3)煤气储存、输运及使用管理等。(8)电力节能管理要点有: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功率因数及电能质量;加强谐波治理与无功补偿;开发节电技术,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用电效率,以实现节电。
2.2环保管理要点
(1)原料场环保管理要点有:采用封闭型原料大棚;采用封闭的原料输送带等。(2)焦化工序环保管理要点有:1)管理控制方面。炉门、炉框装煤孔封堵和修缮应常态化;调火、结焦时间、配煤控制应合适;环保设施运行、点检维护应到位,排放指标应严格控制。2)环保设施方面。除尘、废水处理能力配置应足够大;化产系统异味捕集设施能力应足够;煤、焦储存和运输采用全密闭形式,干熄焦厂房应封闭等。(3)烧结工序环保管理要点有:1)原料场环保。烧结原料场应采用全封闭形式;翻车机、卸料间应封闭除尘;皮带运输应采用全封闭形式。2)烧结机环保。台车速度要满足除尘能力,机头电除尘效率要高,脱硫应稳定运行;机尾电除尘应提效改善;溶剂、筛分、转运等布袋除尘应采用大风量。(4)炼铁工序环保管理要点有:1)水循环控制。冲渣系统消纳劣质水,冲渣水应采用全闭路;水渣控水应全部返回冲渣系统;煤气洗涤系统应排放进入冲渣系统。2)除尘控制。出铁场应采用全封闭形式,除尘风量应匹配均衡;高炉煤气应采用干法除尘;矿焦槽应采用全封闭除尘。(5)炼钢工序环保管理要点有:1)电炉、转炉、精炼炉。应严格控制冶炼强度,限制原料中杂质质量分数;一次、二次、屋顶除尘能力应足够大;连铸应采用切割烧结板除尘。2)公辅系统。高低位料仓及皮带运输系统应采用全密闭除尘;三脱站、倒罐站、拆炉拆包除尘能力应足够大;辅料卸料间应全封闭。(6)轧钢工序环保控制要点有:1)热轧。粗轧、精轧应采用烧结板除尘;轧钢水处理的浮油应加以清理和控制。2)冷轧。油雾不锈钢丝网除尘、酸雾洗涤塔、碱雾洗涤塔应达标;酸洗氮氧化物处理、抛丸机除尘能力应满足生产要求;冷轧酸碱废水处理能力及方法应合适。
3钢铁行业节能环保技术
3.1焦化工序节能环保技术
(1)无烟装煤焦炉。7.63m焦炉采用微负压无烟装煤系统,可单独调节每孔炭化室的煤气压力,杜绝由于集气管压力波动引起的煤气逸散及荒煤气放散,可减少环境污染。(2)焦炉煤气脱硫制酸。集成焦炉煤气脱硫制酸系统,脱硫采用单乙醇胺法将煤气中的H2S一步脱除到质量浓度为50mg/m3以下,脱硫后的H2S气体用于生产硫酸,洁净煤气用于轧钢生产。(3)煤调湿。该系统采用太钢双相不锈钢制作的蒸汽管式干燥机,利用干熄焦系统的蒸汽作为热源进行干燥处理,使煤水分(质量分数)由10.0%降至6.5%,结焦时间缩短4%,酚氰污水减少3.5%,每年可节约煤9226t。(4)干熄焦。干熄焦时焦炭冷却时间为2~2.2h,可使1050℃红焦冷至250℃以下,冷却后的焦炭由皮带送往筛焦楼。每吨红焦约可产生压力为9.8MPa、温度为540℃的高温高压蒸汽550kg,干熄焦余热发电使用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功率为50000kW。焦化工序节能环保技术主要有:(1)焦化废水处理工艺。工艺流程为:除油预处理A2/O生化处理+生物酶活性炭粉脱色除味降低COD系统公司水系。(2)酚氰污水处理系统。采用传统A2/O+生物酶生化处理技术,新增活性炭粉末深度处理工序,处理后废水各项指标均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要求,在公司内部水系统可全部循环使用,可实现焦化废水零排放。
3.2烧结工序节能环保技术
(1)环冷烟气低温余热锅炉回收烟气中的低品位余热能源,产生过热蒸汽用于供热或发电。工艺流程为:烧结机环冷机余热回收余热回收供公司管网。(2)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集脱硫、脱硝、脱二英、脱除重金属和除尘五位一体,这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富集SO2用于生产硫酸。工艺流程为:烧结机活性炭法脱硫脱硝制酸硫酸回用于轧钢生产。烧结烟气循环利用技术(图1)是烧结工序节能环保新技术之一。经工业试验验证,与传统烧结工艺对比,烧结烟气循环利用技术具有如下效果:烧结质量不受影响,产量可提高15%~20%;利用烧结烟气余热,节省固体燃料2.1~2.4kg/t,CO2减排3%~4%;烧结外排废气总量减少15%,减轻烧结四电场除尘负荷,且有利于后续脱硫处理系统;二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目前,该技术已在宝钢、宁钢、沙钢等实现工业化应用。
3.4炼钢工序节能环保技术
(1)转炉煤气干法除尘。转炉煤气经干式除尘后全部回收,可直接供用户使用,耗电量低、热能可充分利用,除尘效率高,排尘质量浓度低于30mg/m3,可提高煤气回收量20%,每吨钢可回收115m3煤气,热值达约8360J。(2)炼钢厂房采用全密闭形式。结合国内外先进除尘技术,在炼钢厂房内电炉采用四孔、狗窝和屋顶罩三级捕集除尘方式,转炉采用一次除尘、狗窝和屋顶罩二次除尘方式,实现冶炼过程烟尘有效捕集,3.3炼铁工序节能环保技术(1)高炉煤气干法除尘。中国自主开发内滤式煤气反吹干法除尘系统,可降低水耗和运行成本,提高煤气质量。年可节约新水160万t,增加TRT发电量30%。(2)煤气余压发电技术(TRT)。配套建设干法煤气余压发电装置,煤气利用率可达到99%以上,吨铁发电量达50kW•h,每年可发电2.8亿kW•h。(3)蒸汽-燃气联合循环技术(CCPP)。将剩余高炉煤气优先用于热转换效率高的蒸汽-燃气联合循环装置,再用于常规发电装置和煤气锅炉,最终使剩余煤气达到零放散,年回收利用高炉煤气50亿m3,发电3.6亿kW•h,节约煤38万t。蒸汽-燃气联合循环技术如图2所示。(4)高炉矿渣综合利用技术。中国现已引进当今最先进的立磨技术,建设有高炉矿渣超细粉生产线,年综合利用矿渣为280万t,可提高矿渣经济附加值,减少CO2排放。其工艺流程为:高炉水渣矿渣超细粉生产线超细粉。中国目前正在建设国内第一套利用高炉热熔渣制棉生产线,这条生产线每年可回收利用高炉矿渣约8万t,创效8000万元以上,具有显著的低能耗、低污染、无排放等特点。其工艺流程为:高炉热熔渣热渣制棉生产线岩棉。合理地将高温烟气和常温烟气进行混合,有效降低了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3)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利用转炉余热蒸汽进行发电,年发电能力达1亿kW•h。目前正在实施电炉及AOD炉余热回收项目,项目达产后年可回收蒸汽36万t,节约标准煤3.4万t。
3.5轧钢工序节能环保技术
3.5.1热轧工序节能环保技术(1)蓄热式加热炉。利用加热过程余热,比常规加热炉节能30%,年可节约煤5.6万t。(2)轧机辊道变频调速。对辊道、风机、水泵实施变频改造,年可节电0.9亿kW•h。(3)余热蒸汽发电。回收加热炉烟气余热,配套饱和蒸汽发电机组,年可发电0.4亿kW•h。(4)塑烧板除尘。采用世界一流的防油防水塑烧板除尘器,排放质量浓度可低于20mg/m3。(5)加热炉汽化冷却。用汽化冷却替代传统的水冷却方式,可回收大量的余热蒸汽。(6)纯氧燃烧技术(拟实施)。可节约高热值煤气的使用,降低能耗,减少氮氧化物排放。3.5.2冷轧工序节能环保技术(1)冷轧混酸、盐酸再生。1)采用喷雾焙烧工艺,对废混酸进行再生,年可回收氢氟酸1.45万t、硝酸1.2万t,年可节约石灰2.5万t,回收金属氧化粉7770t。2)采用预脱硅+喷雾焙烧技术,对废盐酸进行再生,年可回收盐酸1.3万t,回收氧化铁粉4200t,同时可有效减少中和用石灰用量。(2)冷轧氮氧化物处理。对轧钢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催化还原技术反应生成氮气和水排入大气,年可减排氮氧化物250t。(3)冷轧硫酸钠净化回收。对不锈冷轧厂冷线所产生的电解硫酸钠废液进行净化回收,每年可回收硫酸钠超过2000t,节约氧化钙4515t。冷轧硫酸钠净化回收工艺流程如图3所示。
3.6发电环节节能环保技术
300MW机组的节能环保技术。(1)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可使锅炉烟气中产生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从750降低至400mg/m3。(2)采用五电场高效电除尘,烟尘排放质量浓度可控制在20mg/m3以内。(3)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可使SO2排放质量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内。(4)采用SCR液氨脱硝工艺,可使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内。
3.7钢铁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1)冶金除尘灰资源化利用。将除尘灰等含铁尘泥成型处理,与钢渣中分选出的渣钢及焦炭一起加入竖炉,在竖炉中这些物料被还原成铁水作为炼钢原料回用于生产,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洗涤净化后作为清洁燃料利用,炉渣制成水淬渣作为生产超细粉的原料[13]。该方法实现了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是钢铁生产实现固废零排放的有效手段。(2)钢渣资源化。钢渣是钢铁企业最主要的固体废弃物。太钢建设了钢渣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年可产50万t钢渣肥料、30万t路基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彻底使不锈钢尾渣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目前,钢渣资源化生产线有:不锈钢尾渣湿选处理线;不锈钢尾渣干燥、肥料生产线;碳钢尾渣破碎和超细粉生产线;钢渣路基材料生产线;炼钢辅料生产线等。转炉渣辊压破碎-余热有压热闷技术(图4)是炼钢工序节能环保新技术之一。国内仍有很多钢厂钢渣采用落后的热泼处理工艺,将热态钢渣运至钢渣热泼场,倾翻落地,喷水冷却,然后用铲运机将冷却的钢渣经粗选废钢后运出堆弃。热泼法存在投资大、占地大、对环境污染严重、金属铁不能全部回收、钢渣稳定性不好,不能利用等问题[14]。转炉渣辊压破碎-余热有压热闷新工艺技术属国内外首创,热闷时间短,耗水耗电量低,实现了钢渣处理过程高效化、装备化和环境洁净化。处理后钢渣浸水膨胀率低于1.6%,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低于2.12%,可满足建材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粒度小于20mm的钢渣质量分数大于72.5%,有利于后期破碎磁选。此外,钢渣余热有压热闷产生的蒸汽温度为120℃、压力为0.2~0.4MPa,为钢渣余热回收利用创造了条件。目前,已完成60万t/a钢渣处理产业化示范工程。
3.8钢铁废水综合利用
焦化生化废水深度处理采用“一级电催化氧化+二级电催化氧化+电絮凝+电气浮+除铁锰系统+陶瓷膜超滤+反渗透”水处理工艺,通过电催化、电气浮、超滤、反渗透等主要设施,对生化出水中有机污染物进行降解和分解,降低了废水中COD、氨氮等浓度,纯水回用于生产系统,浓盐水用于烧结混料或炼钢焖渣,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实现了焦化废水的“零”排放。
4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主要创新方向和重要关键技术
新环保法实施后,加强钢铁企业环保设施技改及运行维护,以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成为重头戏,企业进一步重视环保改造项目完成后的达效评估和运行维护。结合不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更多钢铁企业将环保风险管控融入业务流程,深化环保事前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和过程受控,提升异常突发设备和作业引发的污染问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建设、生产和环保管理的有效协同,重视建设项目环保程序合规性;深入开展节能领域、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废水处理领域、固废深度处理领域、资源循环与综合利用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
4.1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主要创新方向
钢铁工业应深化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钢铁绿色发展。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主要创新方向有:(1)先进流程技术创新。定位:适合中国能源资源特点,突破资源能源瓶颈,提供绿色钢铁产品和工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支持重点:适合中国能源资源特点,突破资源能源瓶颈,突破性低碳技术;研发生产全生命周期理念下绿色产品;运用信息化技术研发推广主工艺专家智能控制系统。(2)节能环保集成优化技术创新。定位:钢铁绿色制造,节能环保密不可分,需向纵深化、系统化发展。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支持重点:节能环保的难点技术、无法稳定支撑和保证先进节能环保标准的清洁生产技术。(3)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产业链技术创新。定位:加强钢铁与多产业间协作与衔接,将资源进一步高效利用,突破技术、利益等瓶颈及障碍,构建跨界绿色产业链[15]。建议工信部等部门支持重点:需多产业协同合作开发绿色能源及资源利用技术等。绿色发展引领下的钢铁工业重大创新工程应集中在:(1)生产钢铁绿色产品,高效低耗生产新工艺技术创新工程。以新一代先进钢铁流程为基础,以清洁生产为目标,高效低耗地生产高性能、高质量、稳定的钢材,并取得重大工艺技术突破。(2)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环保系统集成优化创新工程。完善节能环保综合技术开发、一体化设计、创新应用,将能源高效合理利用与污染防治技术相融合。(3)利用清洁能源,研发应用钢铁生产低碳技术创新工程。充分发挥钢铁工业能源转换功能,创新应用煤气重整、太阳能及风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减少钢铁生产全过程的炭石燃料消耗及温室气体。(4)多产业协作,资源循环,高效利用绿色产业链创新工程。以绿色发展为指导,多产业协同合作,将各类资源合理链接高效利用好,将厂区及周边社区废弃物消纳处理好,实现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5)运用安全的信息化技术,优化监控管理及生产控制系统。继续优化升级能源管控中心,以信息化手段建设能源环保一体化监控及管理系统[15]。
4.2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关键技术
钢铁工业要实现绿色发展,应重点推广的技术主要有:(1)先进流程技术创新,包括捣固焦技术[16];低温烧结工艺技术;洁净钢技术[17-18];转炉少渣冶炼[19];新一代控轧控冷技术[20-21];耐蚀耐候高性能长寿命钢材开发;热风炉双预热高风温技术。(2)节能环保集成优化技术创新,包括煤气干法除尘;蓄热式热交换技术;焦化流程负压蒸馏技术;高温高压锅炉的干熄焦技术(CDQ);烧结矿余热回收利用技术;高炉调湿鼓风技术;转炉煤气回收高效利用技术;转炉余热蒸汽回收利用技术;能源中心及优化调控技术。(3)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产业链技术创新,包括城市中水和钢厂废水联合再生回用集成技术;钢厂工业低温余热为周边社区供热;钢渣高效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废钢回收、分类、加工及预处理技术;冷轧废酸再生技术(太钢)等。钢铁工业要实现绿色发展,需进一步完善推广的技术主要有:(1)先进流程技术创新,包括炼焦煤资源高效利用与低焦煤配煤炼焦技术;BPRT技术;适应劣质矿粉原料的成块工艺优化技术;工序间界面匹配与动态运行技术;薄带铸轧技术;半无头轧制技术。(2)节能环保集成优化技术创新,包括焦炉烟气煤调湿(CMC)技术;煤气初冷系统余热高效利用技术;烧结烟气选择性循环利用技术;烧结烟气综合净化技术;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如烧结、转炉、电炉);钢厂二英的防治技术;钢铁企业细颗粒物防治技术;炉外精炼干式真空技术;钢厂能量流及能量流网络优化技术;钢铁生产规模化利用清洁能源(风、水、太阳等)技术。(3)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产业链技术创新,包括焦化酚氰废水治理及资源化技术;焦化、烧结脱硫副产物的高效处理利用技术;焦炉、高炉利用废塑料技术;含铁、锌尘泥集中处理高效利用技术;不锈钢渣综合利用技术;钢渣尾渣作水泥及混凝土掺合料(高比例)生产和应用技术;冶金煤气重整和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热法低温多效海水淡化技术。钢铁工业要实现绿色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前沿探索性技术主要有:(1)先进流程技术创新,包括高炉喷吹还原气体;熔融还原工艺和装备;预还原烧结、球团技术;镶嵌烧结技术。(2)节能环保集成优化技术创新,包括竖罐式烧结矿显热回收利用技术;钢厂物质流和能量流、信息流协同优化技术。(3)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产业链技术创新,包括钢铁渣作农肥和酸性土壤改良剂技术;高炉渣和转炉渣余热高效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技术;CO2捕集、回收、存储和利用技术。
5实现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工程科技战略
中国钢铁工业(整个产业)绿色发展路线图建议如图5所示。钢铁工业正在研发的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主要有:焦炉荒煤气余热回收技术;烧结烟气循环利用技术;烧结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及副产物有效回收利用技术[22];高炉喷吹还原性气体技术;CO2-O2混合喷吹炼钢工艺技术;钢铁烧结烟气PM2.5无机膜高效捕集技术;高炉煤气制备甲醇技术;高炉渣、钢渣显热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23];钢渣余热有压自解处理工艺技术;焦化废水处置分质回用技术;含铬钢渣制备微晶玻璃技术;新一代TMCP技术。新常态下,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是实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度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钢铁行业将以建设钢铁强国为目标,以全面提高钢铁工业综合竞争力为主攻方向,秉承绿色发展理念,充分理解和支持国家在能效对标、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中制定的各项法令及政策要求,努力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钢铁工业,更好地实现“低污染、高收益”。到2020年,钢铁工业绿色环保的目标为:(1)全面确立钢铁绿色发展理念,建立钢铁制造、能源转换、废弃物消纳的绿色环保生产体系;(2)完善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资源与能源高效合理利用等研发应用体系;(3)建成钢铁企业环保技术设备普遍应用、污染物普遍稳定达标排放、厂区和周边社区环保监测互补的监控体系,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中国钢铁工业(整个产业)绿色发展目标,应该采取的措施有:(1)钢铁企业全面实现清洁生产,气、液、固“三废”全部实现有效治理、达标排放,排放总量达到当地环境容量承载力的要求。(2)节能环保技术实现全覆盖,持续提升节能、环保设施利用效率和水平。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基本实现智能化提升。(3)实现全行业能源消耗总量下降,吨钢综合能耗降至560kg(煤)以下;吨钢耗新水量降低到3m3以下;固体废弃物实现100%利用。(4)建设工业生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钢铁工业是少数几个可以带动工业生态园区建设的重化工业之一。充分发挥钢铁工业材料制造功能、能源转换功能、社会废弃物消纳处理功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24]。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