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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原因范文1
宏观调控是为防止市场经济自发过度波动的缺陷,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调控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避免经济大起大落,通过对货币、财政、外汇等收支总量等的调节与控制,实现经济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
我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不完善,受市场机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过热或偏冷趋势,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
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眼下这一轮的宏观调控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或新难题,由于环境与机理的不同,使调控政策实施的难度加大,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增长、提高利率控制投资过热等调控政策迟迟未能奏效等等。如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难题。
这些难题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过于频繁;行政手段调控过多;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判断经济过热或投资过热的标准缺失;调控的灵活性与坚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中央调控与地方“逆向调控”的博弈;对宏观调控重点或过热原因的认识存在分歧明显等。
这期“特别策划”刊登的几篇文章对新形势下中国式宏观调控难题进行了独到的探讨,对当前调控中需要警示的问题作了深刻的分析,讨论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宏观调控的本来意义,如收入分配、产业结构、政府职能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李义平教授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相对频繁地宏观调控,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有着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只能是“走钢丝”,太“热”了,适当地压一压,太“冷”了,适当地促一促,并最终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成熟,过渡到一个稳健的发展状态。现阶段我们的宏观调控应当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但不能排除行政手段,原因在于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一些主体,例如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还不会对经济信号作出灵敏的反映。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经济形势研究室主任王小广指出,许多人指责宏观调控过多地运用了行政手段,但那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重点调哪里。比如,中央提出防止经济由“偏快”向“过热”发展,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而一些地区投资增长一旦开始回落,地方政府马上会采取各种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投资,人为地阻碍经济的合理调整。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中,经济增长只能加速或保持,而不能放慢。“防大起大落”变成了中央防“大起”,地方“永不落”。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韩康教授指出,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改变目前增长结构中不合理的东西。在这里,第一需要重视的就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增长结构,这是一个影响全局的问题,宏观调控效率遇到了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刘福垣指出,搞市场经济就应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的冷暖和要素配制的余缺,市场都有自我调节机制。治大国如烹小鲜,政府应该冷静观察、谨慎出招,给市场调节留有充分的余地,千万不要代替市场调控,急急忙忙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认为,看上去未必那么规范、合乎经典的中国版宏观调控,更多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却能产生出喜剧效果,将中国经济推向最好的增长局面。
宏观调控的原因范文2
关键字:信赖保护;宏观调控权;制度
1 信赖保护的含义和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的含义
信赖保护是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基石,也是社会稳定得以维系的纽带。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抑或是不平等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因此,在法律上,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空间十分广阔,它不仅仅是构建私法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也是构筑公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大原则。
1.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最初是作为私法问题被提出的,它主要根源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必要性。民法层面上,通过保证信赖目的的实现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并提高交易效率。时至今日,信赖利益保护的私法研究已臻完善,并被各国立法或司法所确认。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统摄对信赖进行保护的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则,它的基本内涵可以表述为:如果行为人在交易中对他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证书等种种形式的表象(信赖基础)表现出信赖,并依据这一信赖进行了相应的投资(信赖处分)并造成其法律地位的改变(损害),法律就应当对这种信赖进行保护,以保护交易安全。
2.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私法上的不同,它的基本内涵可以简要概述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要给予对行政行为合理信赖而安排生活或者处置其财产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行政补偿。该原则最初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行为能否自由撤销的问题.行为机关作为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强势主体,其行为的随意撤销会给公民的权利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任由其自由撤销,对公民权利的威胁不言而喻。由此,在权利觉醒与权力限制的大背景下,信赖保护原则慢慢的被更多的国家纳入立法,成为一项行政法原则。
2 基于信赖保护的宏观调控权控制的方法
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控制,需赋予受控主体信赖保护权,构建信赖利益保护追责机制。可以探寻按照时间顺序从三个方面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即事前控制、事中保护、事后救济。
㈠事前控制
事前指向的时间段为政府意图改变原先业已的宏观调控政策或信息之前。通过多重方式预防宏观调控权的相机抉择性,加强宏观调控的可置信性。
1.保障宏观调控的真实性。
政府对其的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谨慎地作出,并保证其真实性、确定性、执行性。可以通过建立专家讨论组等方式,在作出调控行动之前充分论证调控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以此来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真实确定性,降低其变动概率。在论证后对于不按实际情况、不能实际解决经济问题、缺乏真实性可执行性的调控措施,应当果断弃之,转而研究真正有效的调控措施进行调控。
2、合理期间保护
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时而面临灵活多变的相机抉择境地,从而使受控主体基于对原有调控政策的信赖无所适从,因此在一个调控政策出台时,应当有合理期间对基于此信赖的受控主体进行保护。即调控主体应当在调控政策措施中明示或默示出一定合理的政策实行期间,于此期间内,政府不得变动相关宏观调控政策,此期间内的受控主体信赖利益得到绝对的保护。
㈡事中保护
事中指向的时间段为调控主体变更调控政策措施之后对受控主体的延续保护。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具有显著的相机抉择性,调控政策朝令夕改为经济调控必须,因此在调控政策、措施更改之后,应当对受控主体进行先前调控政策的延续性保护,可采过渡期保护理念。
在宏观政策变动之后,鉴于经济法上的特殊性,受控主体往往不能立刻改变其依先前的调控政策所做出的经济行为,而是需要一段时间调整自己的经济计划,改变原先已作出的经济行为。因此,在调控政策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了切实保护调控受体的信赖利益,较为可行的办法,应当是设置一定的过度措施――即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中,承认旧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适用;或仅对旧法中的某些条款予以微小调整,于一定期间届满后,再转而采用新法的相关规定[1]。
㈢事后救济
在宏观调控权的频繁变动无法得到预防,同时宏观调控行为变动后也无法保障受控主体的信赖利益权,致使受控主体因此遭受损失时,应当考虑对其进行事后救济。所谓事后,指向时间段为调控措施变更后,无法进行事中保护致使受控主体仍旧受到损害时,即穷尽事前控制与事中保护后受控主体仍旧遭受利益损失,应当对其进行事后的救济。
1.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又称为完全的信赖保护,是指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稳定人民所信任的法的状态,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2]。即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对于某些受控主体基于旧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所获得的利益在实践中允许其继续存在或者说其继续存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应当允许此受控主体继续保持原有的法律状态。
2.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是指在调控主体变更调控政策或措施后,受控主体遭受损失,而存续保护对此无法进行适用时,则应当对其进行财产上的信赖利益补偿。通过财产保护,能够增加宏观调控政策失信的经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策稳定性,提高政策执行效率。而对于补偿的标准以及程序,应当进行一定探讨和设定。
3 结语
宏观调控作为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政府干预手段,调控目的能否达到取决于受控主体对调控信息的信任程度,当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朝令夕改,受控主体在进行权衡利弊时,变动频繁的条款政策无法得到受控主体的信任,其当然地选择不遵从宏观调控信号,致使宏观调控目的无法实现,社会经济效率大大降低。由此,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须予以重视。通过建立一条信赖保护的法律制度新路径可以看到,其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灵活性的同时对宏观调控权予以一定控制,提供了因此信赖而受损的保障救济机制,是全方位控制宏观调控权、实现社会公平并促进调控目的实现的新型宏观调控法制构建进路,以期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制度借鉴。国家法制化进程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点一滴的改进,而对宏观调控权的控制和完善,从信赖保护构建开始。
参考文献
[1]税收调控中信赖保护的方法.朱一飞.
[2]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的实现.唐汇西.
宏观调控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矿产资源 政策 宏观调控 建议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转型。把住矿产资源供应这个闸门,可以对国家经济系统的过热过冷、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等容易走偏的问题进行有效调控。
1.矿产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范畴和方式
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期,对矿产品数量、品种的需求变化很大,加之国际矿产品价格变幻莫测,忽高忽低,容易对国内市场造成重大冲击,必须适时调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进出口政策,以适应国内外矿产品供需形势的变化。
从当前国内实际情况出发,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范畴主要是调控总量(矿产资源总供应和总需求)、布局(矿业区域分布)、结构(新能源、新技术、综合利用等)、时序(矿产资源开发在时间上的强度变化)。
2.矿产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
当前,我国运用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投放管理和开采总量控制等手段参与宏观调控,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还有矿产资源税费调整、矿产品进出口贸易管理、战略储备等。
2.1矿业权投放
矿业权的投放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通过严格审批权限和暂停发放矿权证的手段,对矿业权投放的合理规模实行数量控制,从而可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调节供需平衡,引导市场价格,促进可持续发展。
2.2矿产费税调整
一是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资源税是调节矿产品供给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宏观调的途径之一。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有偿制度(有偿取得和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奠定了基础。
2.3矿产勘点矿种和区域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颁布实施,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内矿产资源勘查的重点矿种和区域。一是突出能源矿产勘查。二是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三是做好矿山地质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勘查投入的大幅增加,地质找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2.4矿产资源进出口管理
一是出口配额。我国先后对煤炭、焦炭、稀土、原油、成品油、锡及锡制品、白银、钨品、锑品实行过出口配额管理。其中对稀土、焦炭的出口配额管理一直持续至现在。二是关税调整。包括出口退税和进口降税。
2.5矿产资源战略储备
一是矿产品储备,包括开采后未加工的原矿产品(如原油)、简单加工的初级矿产品(如精矿、精炼金属等)。二是矿产地储备。建立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矿产品储备机制,初步形成国家能源与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品与大中型探明矿产地战略储备体系。三是技术储备,指新研制的器材、设备、方法等暂不推向市场,仅储备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标准等软件,保管好工艺装备。
2.6其它鼓励性政策
一是非常规能源开发,包括支持铀矿资源后备基地建设,推进油砂、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二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3.矿产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3.1矿产资源参与调控的目标和手段有待进一步明确
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分析矿业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探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研究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我国矿产资源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探索矿产资源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有效配合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明确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3.2矿产资源参与调控的方式比较单一
目前,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比如总量控制、矿业权投入的限制、出口配额等,但主要都是行政管理措施,还缺少更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有效的手段。
3.3总量控制的效果需要进一步改善
从2002年开始,我国连续8年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从2006年开始连续4年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9年开始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2010年加强了对萤石和高铝粘土等的调控。但是,总量控制的指标一直难以实现,效果不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二是监管不力。
3.4重要矿产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
石油、铁、铜、铝是我国短缺矿产,每年从国外大量进口来满足国内的旺盛需求。矿产品的大量进口使我国重要矿产的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2000年以来,铜、铝、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石油对外依存度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3.5短缺矿产品出口量较多
据统计,我国一些需要大量进口的矿产品存在出口过多的现象,有限矿产以初级矿产品形式进入国内外市场,高附加值的深加工矿产品比较少,大量的高附加值矿产品依赖进口。我国优势的稀土深加工产品也主要依赖进口,超过80%的特种钢依赖进口。
4.促进矿产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
4.1正确认识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
自2005年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来,取得一定成效,解决了一些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但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不是解决矿产资源管理问题的“万能药”,而是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矿产资源管理,在矿业发展偏离了正常轨道时进行干预,使之持续健康发展。
4.2理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的角色
国土资源部层面主要负责宏观形势研判、制定调控政策和检查指导,省层面主要负责调控政策落实的协调和推进,市(县)层面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和情况反馈,通过上下联动、协调一致来保障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3加强矿产资源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涉及了资源管理、产业发展、海关外商、财税管理等各个方面,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从而形成从勘查、开采、加工、冶炼到进出口贸易等各个环节的全国统一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协调相关利益各方的权利,加强协调机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沟通协调,确保国家调控目标的实现和政策的权威性。
4.4科学分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情况关系到该类矿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行指标分配时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应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指标分配的进行评估,同时建立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奖惩制度,分配指标时既要考虑该类矿产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4.5探索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联合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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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二)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强制,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奖酬,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公司、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使其自觉接受政府的调控,进而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不是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自觉贯彻执行政府的这些政策,即接受奖酬;三是舆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的各种精神奖励等。这些精神奖励(舆论)只是一种荣誉的称谓同样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实施同样靠经济主体的自觉接受。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计划经济时期单一性的强制向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兼顾强制的转变。这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政府强制的弱化。就是指政府依靠强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程度弱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这一行政命令调控经济活动的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生产在1985年就已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在农产品方面,1984年国家收购和调拨的商品只有粮食、棉花和某种中药材等10种;工业生产中,政府实行指令性管理的产品已由1980年的120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减少到1994年的33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仅占5%,在农业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12%,在工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总额中占18%.以上表明,政府的强制在数量、范围等方面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另外,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效力的强弱大大受市场的制约,因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为准绳,一切行为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了利益可以置政府强制——行政命令而不顾,最近一段时期,各种走私活动的猖獗以及其他各种“有禁不止”现象的存在都是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失灵的佐证。
(二)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其无效或效力弱化。就强制而言,虽然,可以凭借自己法定的强制力迫使经济主体服从,如企业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但是,如果强制——指令性计划不能使企业因认真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而得到满意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强制因经济主体按市场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效力减弱。就奖酬性和舆论而言,因自身没有强制力,经济主体是否接受这一行为完全取决是否有利可图,这就决定了利益是奖酬行为的重中之重。目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是投资大、效益低,一般经济主体不愿投资建设。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实施了诸如优惠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奖酬,通过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使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得到保证,吸引它们投资建设,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突破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展一系列精神文明活动,授予一些经济主体诸如“双文明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称号。通过实施这些舆论,使经济主体意识到荣获这些荣誉称号对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精神文明活动。经济主体参与这一活动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舆论的过程,也就是舆论发生效力的过程。
(三)市场交换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方式。如前所述,利益是经济主体是否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前提,而通过什么方式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主体之间连接起来,也就是说以什么为中介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被经济主体吸收进而实现其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中介只能是市场交换。政府用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与经济主体的服从相交换,进而达到交换双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换取了经济主体的服从,使宏观调控行为发生效力;经济主体则因服从宏观调控行为而换取了利益,达到了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目的。由此可见,即便是强制,如果不把其实现效力的方式建立在与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强制的效力,在一定程度就会因经济主体无利可图而消极服从、弱化或化为乌有。如前所述,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有禁不止”现象就是政府强制失灵的突出表现。对于奖酬和舆论,其效力是否实现或效力的强弱则完全取决于它们所含利益与经济主体服从二者之间市场交换是否成功成交换效果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奖酬),吸引了大量外资,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这是由奖酬所含利益与外商之间成功进行交换的结果。也是政府奖酬成功案例之一。而最近一段时期,有些政府部门开展的乱评比活动(舆论),各种荣誉称号多于牛毛,遭到了企业的抵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评比活动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谋取利益,导致这种舆论行为不含经济主体所需利益因素,无法与企业进行交换。这也是政府舆论失败的案例之一。
三、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与经济主体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关系一经形成便具有长期稳定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行为的关系是二者互为前提,宏观调控行为必然导致一定的宏观调控关系;稳定的宏观调控关系又产生相应的宏观调控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行为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则采取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强制为辅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因此,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相应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即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转变。这种宏观调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宏观调控的原因范文5
眼下这一轮的宏观调控与以前大不相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或新难题,由于环境与机理的不同,使调控政策实施的难度加大,效果也不尽人意。在我看来,目前宏观调控至少有“五难”。
一难:判断经济过热或投资过热的标准缺失,造成调控目标不够明确,甚至迷失,影响了调控效果
本轮经济增长周期以来的一个新现象是“高增长低通胀”。长期性的低通胀现象伴随着高增长,使许多经济学家否认投资过热问题的存在,一些人认证说,判断经济过热的有两个重要依据,一是是否出现高通货膨胀,二是是否存在“煤电油运”的紧张,近几年这两者都没有发生(或者讲没有持续发生),所以,中国投资并不过热。
20世纪80至90年代的经济过热可以用通胀的水平来测定,通货膨胀像一个“温度计”,可以度量经济增长的热度,但现在宏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货膨胀这一“温度计”明显测量不到经济过热的程度。我认为当前判断投资是否过热不能用通货膨胀率与“煤电油运”紧张这两个指标。这是因为存在两种经济过热。经济增长的长周期理论告诉我们,经济的长期增长过程既可能伴随着高通货膨胀现象,也有可能伴随低通货膨胀(或轻度的通货紧缩)现象,这主要取决于技术进步和体制环境等长期变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供给增长速度与需求增长速度的相对快慢。说经济过热必然发生高通货膨胀就如同说人生病必然会发烧一样,显然是不当的。由于多数人仍用通货膨胀这一已经不适宜的“温度计”来测量经济过热,结果不少人否认经济过热的存在,使调控目标处于“迷蒙”状态。
二难:是调控的灵活性与坚定性之间存在冲突
在经济市场化逐步提高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操作增加灵活性和微调是必要的,但灵活性不能影响调控目标的坚定性,从而影响调控的执行力。如不能一会怕热,一会又怕冷,一会怕发生通货膨胀,一会又怕通货紧缩,造成政策操作的不断“摇摆”。
经济或冷或热的趋势一旦形成,不可能短期内发生逆转,如果经济偏热主要是因为投资过度和投资结构不合理,那目标必须坚定地控制投资过快增长和引导投资结构优化,如2005年二季度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均开始放慢,通货紧缩压力有所加大,产能过剩问题也开始显现,但各方面开始担心投资下滑过多、经济调整过度,最后信贷和土地两个闸门全面松动,这是造成2006年投资再次过热的主要原因。
再如对房地产的调控也充满着“噪音”,打击投机炒作、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是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但很多专家和官员都认为宏观调控不是要压房价,甚至认为房价不是主要问题,相反,努力保持房价适度增长,不能让房地产出现明显的调整,在这一思路主导的房地产宏观调控自然难以见成效。另外,货币政策在利率和汇率政策的“摇摆”也是导致调控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三难:中央的调控与地方的“逆向调控”博弈
中央提出防止经济由“偏快”向“过热”发展,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地方则解读为主要是避免投资和经济增长的回落,一旦投资增长回落,马上全员“反击”,从而使经济增长持续处于“偏热”状态,使经济结构矛盾继续发展。比如一些地区投资增长一旦开始回落,地方政府马上会采取各种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投资,人为地阻碍经济的合理调整。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中,经济增长只能加速或保持,而不能放慢。“防大起大落”变成了中央防“大起”,地方“永不落”。
反周期政策只有在两个阶段实施才是合理的,一是在过度繁荣期,二是在经济萧条或严重衰退期,其它阶段都是以稳定政策为主,而不少地方政府却经常逆市场调节,采取全程的反周期调控政策,明显违背了经济运行规律。经济调整期是市场发挥效益的最好时期,落后的企业和经营不善的企业将在这一阶段被淘汰,全程的反周期调节意味着繁荣期被人为延长,市场合理调整不能及时进行,生产过剩和低效率问题更难解决。
四难:宏观调控除了调总量、调结构,更重要的是还要调整复杂的利益关系
用调整重要的经济参数(利率、税率、汇率等)对总量平衡进行调控是一种比较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当然总量调控都是“一刀切”,不存在什么区别对待的问题,只有产业政策是区别对待的。但中国经济增长差异很大,结构失衡问题(或结构矛盾)比总量失衡(或总量矛盾)更突出,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实不够公平,因此,调控不搞“一刀切”,而是调结构,即政策要有选择性,具体来讲,就是“有保有压、区别对待”。
这就难了,因为“什么行业该保什么行业该压”、“哪个地方经济过热,哪个地方经济不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方都希望“调别人、保自己”,因为各自都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上。如讲房地产热,所有的地方都不承认当地的房地产过热或有泡沫,但房地产热或泡沫的区域性很强,发生房地产泡沫的地方经济实力强,而政治上的话语权更强,结果调控找不到目标,即使找到了目标也会受责备,说你“行政干预”,说你“乱调”。这些矛盾或难处在“一刀切”的参数调控下反而不会发生。各种利益冲突使重视短期效应的宏观调控难以应对,并大大地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五难:对宏观调控重点或过热原因在认识上存在明显分歧,从而使宏观调控不够精准
许多人指责宏观调控过多地运用了行政手段,效果自然不好。我以为,这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重点调哪里。先知道调哪里,确认哪里出了问题,然后才是考虑怎么调的问题。我认为,造成此轮投资过热的根本原因是长期存在两个“过度增长”问题,即房地产的过度增长和出口过度增长。
宏观调控的原因范文6
(一)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财务风险。
基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现状,我们选择用样本企业的Z-score指数①来衡量企业财务风险。本文所用的Z-score模型公式为:Z=1.2×营运资金/总资产+1.4×留存收益/总资产+3.3×息税前利润/总资产+0.6股票总市值/负债账面价值+0.999×销售收入/总资产
2.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解释变量为公司治理和宏观调控。公司治理选取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和“三会”会议情况等4个方面共7个变量来考察其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根据当前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情况,设置虚拟变量,宏观经济政策从紧取0,适中取1,适度宽松取2。此外,为了控制其他可能对我国上市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产生影响的因素,选取了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和成长性等三个控制变量。
(二)模型构建
通过借鉴前人研究方法,根据房地产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本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来分析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的关系。
(三)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深市、沪市上市的房地产行业为原始样本,选取2003—2012年共10年为研究期间。在原始样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处理:一是剔除在2003年以前未上市的样本;二是剔除无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为零或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公司,这些公司基本上处于资不抵债、重组等状态,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影响研究结论的说服力;三是剔除财务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最后共获得127个样本,共1270个观测值。
二、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报告了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一,按照阿尔特曼教授关于财务风险的临界判别值来划分,有超过一半的公司值小于1.4514(中位数),这些公司存在较大的破产风险,财务危机较为严重。我国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的Z值平均为1.88,处于财务风险状况的“灰色地带”①,说明我国上市的房地产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是很好;最小值为-67.5664,最大值为35.1331,各公司财务风险状况相差比较大。其二,股权集中度(HHI5),极值差距十分明显,最小值84.3335,最大值7997.79,这表示我国房地产公司股份分配方式各不相同,这与我国房地产企业股权分配方式的现状相符。其三,董事会规模大小方面,大部分公司董事会规模为9人。其四,在高管激励机制方面,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情况较差,超过一半的公司高管未持股,股份激励这种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在中国上市房地产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重视。而在高管的薪酬上面,各个公司高管薪酬差距较大,三大高管薪酬总和的自然对数跨度从4.4594~7.4869之间,有部分公司高管薪酬很低,有的却很高。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在进行相关性分析之前首先进行了相关系数检验,结果表明财务风险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系数均显著,并且各自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值较小。另外还采用方差膨胀因子法进行了自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诊断,检验结果显示模型中各变量的容忍度均大于方差,所以自变量间的共线性并不严重,限于篇幅没有报告相关系数检验和共线性诊断结果。
1.公司内部治理与财务风险的回归分析。
本文以财务风险(Z)为被解释变量设置了4个模型,使用式(1)分别检验股权特征、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以及“三会”会议情况对财务风险的影响,结果见下页表3。模型Ⅰ检验了股权特征对财务风险的影响,股权集中度(HHI5)符号为正,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即提高股权集中度,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因为在宏观调控政策频繁变动的市场环境下,加大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利于集中决策,规避财务风险;股权制衡度(EBD)符号为负,说明房地产企业降低股权制衡度,对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有正向影响,但效果不显著;模型Ⅱ检验了董事会特征对财务风险的影响,董事会规模(BDSIZE)符号为正,且在5%水平下显著,即扩大董事会规模,尤其是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将有利于降低上市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模型Ⅲ检验了高管薪酬对财务风险的影响,回归结果高管薪酬(SALARY)符号为正,且在1%水平下显著,即高管薪酬越高,上市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越小。模型Ⅳ检验了“三会”会议情况对财务风险的影响,在每年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GTIME)方面,符号为正,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即每年召开的股东大会召开次数越多,上市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越小;每年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DTIME)符号为正,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召开董事会次数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效果不显著;每年召开监事会会议次数(JTIME)方面,符号为正,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即每年召开监事会会议次数越多,监事会成员行使监事权利,履行其职责情况越好,能有效降低财务风险水平。
2.宏观调控、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的多元回归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以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企业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薪酬以及“三会”会议情况为解释变量,财务风险水平为被解释变量,对式(2)进行逐步回归,通过固定效应检验得到结果。宏观调控政策(MCP)符号为负,且在5%水平下显著,通过实际数据验证了宏观调控政策与财务风险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快速发展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宽松的宏观调控政策会使房地产企业不断扩张发展,单纯依靠土地和资金资源粗放型发展,几乎不计后果地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就会使很多企业无法适应,无法正常运营甚至破产;相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泡沫不断出现,政府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这些不断趋紧的调控政策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决策,房地产企业一般会选择谨慎投资,进行科学理性地投资,从而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3.宏观调控对“三会”会议情况与财务风险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将宏观调控政策作为调节变量引入,以财务风险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各企业全年召开三会情况即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每年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以及每年召开监事会会议次数作为解释变量,对式(3)进行逐步回归,模型Ⅰ是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模型Ⅱ、Ⅲ和Ⅳ是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加入宏观调控政策与公司治理中会议情况的交叉变量的检验结果,报告了样本公司宏观调控政策对公司治理中会议情况与财务风险关系的调节效应,即方程(3)的回归结果。模型I的检验结果显示,增加公司规模和成长性,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而资产负债率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呈显著的负向关系,说明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不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将会显著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水平。当加入宏观调控政策变量与公司治理中会议情况的交叉变量后,公司规模和公司成长性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模型Ⅱ的交互项系数为-0.0524,且在10%水平下显著,说明宏观调控政策负向调节股东大会次数和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即在宏观调控政策越紧,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力增强,增加召开股东大会次数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模型Ⅲ交互项没有通过检验,说明宏观调控政策对董事会会议次数和财务风险之间没有显著调节效应,其原因可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下设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技能水平,其作用不明显。模型Ⅳ交互项回归系数为-0.0718,在1%水平下显著,表明宏观调控政策负向调节监事会会议次数和财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即宏观调控政策越紧,监事会会议次数对财务风险的影响越强,即每年召开监事会次数越多,越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其原因可能是宏观调控政策从紧,监事会成员也加大对公司运营状况的监管,公司管理人员会选择谨慎投资,能有效减小公司财务风险。
三、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