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1
1.观点鲜明,分析客观公正。一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价。1995年1月1日创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修定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为维护全球正常经贸秩序所制订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作为具备国际法地位和规范、协调当代全球经贸关系最权威、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球性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游戏规则,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各成员间贸易争端、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等,其管辖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政府采购等。世界贸易组织自创立以来,不仅推动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进一步完善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政策评审机制,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协调范围,为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例如在管辖的主要协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缺陷,在调整国际经贸关系上尚缺乏明确而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多边贸易体制运行过程中仍存在大国操纵的现象。另外,地区主义与亚洲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都将威胁到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作者始终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既充分肯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协调中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也深刻分析了世界组织发展面临的棘手问题。例如该书第四章首先肯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当今全球经济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后又直接地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中仍存在的各种局限性,如大国操纵现象、发展中成员方实际从世界贸易组织中获利较少等等,对上述这些问题的论述有利于读者全面而正确地了解、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二是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评价。中国“入世”问题自始至终都受到普遍关注,由于涉及面广,历经时间长,无论是学者、专家,还是干部、群众,甚至于每个平民百姓都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争议和讨论就从未停止过,争论核心一度从“入世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挑战大于机遇,还是机遇大于挑战”,转变为“入世对某某产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等等,在“入世”的利弊和挑战、机遇问题的分析上,作者始终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方法。本着以大量信息和逻辑推理来论证观点,避免走入研究极端,既不认为“入世”是场灾难,也不认为“入世”是种幸运。如在第八章中,作者对农业、纺织工业、机电工业、医药化工业、汽车工业、信息产业和金融业分别作了论述。作者认为“入世”对我国纺织工业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而对其他诸如信息产业、金融业等也不是天大的灾难。其实,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使国民经济一夜之间陷入崩溃或迅速腾飞的。该书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体现了其巨大的理论价值。该书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淡化了中国“入世”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做一般性的炒作,使人们保持平常的心态面对中国“入世”。
2.结构严谨,研究力求前沿。该书结构严谨,体系完整,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首先,作者在回顾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乌拉圭回合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创立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协议、管辖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职能与运行机制,论述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经贸发展中的作用与发展趋势,并明确提出,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未来的国际经贸关系中将继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其次,作者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着重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为分析我国“入世”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再次,作者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作出了分析预测和策略选择,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全书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体制、市场体系、重要行业、企业组织、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对策。该书作者本着以数据说明事实,以推理预测前景的态度,全面、深刻地分析了中国各主要行业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对策。该书的论述始终围绕着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入世”问题展开,整个体系严密,脉络明晰,逻辑性强,前后各章联系紧密,相互呼应,并有相应部分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使人一目了然。同时,该书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力求站在理论发展的前沿,捕捉最新发展动态,将其呈现在读者的面前。首先是借鉴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将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博弈理论等运用到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影响的研究中,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理论研究某些方面的空白;其次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发展趋势及其影响的研究,在国内有一定的超前性。例如第五章第四节论及了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中的南北之争问题,第六章第三节展现了美方公布中国市场准入和议定书承诺的内容,第九章第三节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问题等。总之,该书的研究紧跟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捕捉理论研究最新发展的动态。
3.方法创新,分析深入浅出。该书最大的特点首先是分析方法的创新,特别是对定量分析方法的使用,该书没有完全采用纯数理方法的推导,而是充分发挥数据与模型的作用,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不仅提高其论证的可信度,而且还降低其理解的难度。同时,该书中所展现的大量的各种经济数据以及涉及到每个细节的具体资料也成为该书的一大特色,它既避免了空说无凭的尴尬,也为本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该书对各个问题的研究有张有弛,有深有浅,重点突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议题极为广泛,若要面面俱到,似乎是不太可行,而且极有可能走入空谈的误区。该书则很好地做到这一点,即在议题的选取上力求有针对性和新颖性,例如对有关中国“入世”对我国市场体系、经济体制、外汇管理影响及对策的研究在同类著作中很少见到;同时重点介绍与中国密切相关的方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议例如农产品、纺织与服装、服务业、知识产权等协议和中国企业面临对华反倾销问题。这样一来,不仅顾及到面,也顾及到点,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整个分析深入浅出。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2
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前,中国未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此后,中国提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原则:没有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完整的;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简称新三原则。
从旧三原则到新三原则,可以说中国的立场没有实质性改变。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历了多次贸易谈判,关税不断降低,并且就一些非关税问题达成了协议。因而即使允许中国恢复创始缔约国地位,实际也不能确定应恢复到什么程度。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对象扩大,也不能仅仅作出关税减让就可以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
中国新三原则的提出,反映了中国对自己力量的信心,以及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本质认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建立在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中国要履行作为成员的义务,但同时也要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
但纵观《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没有明确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反,《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对WTO相关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某些规定,还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例如,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属于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所有补贴;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等。发展中国家享有的、自WTO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中国也不享有。中国虽然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这些规定对中国来说,如同中国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样。但另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没有明确中国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而以发达国家的身份承担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这种态度,反映了其他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的承认,但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增长潜力,《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是对中国量体定做的。这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段和第9段表现得很明显。
中国在哪些事项方面享有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鉴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认可,以及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这一问题表明的态度,《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的务实态度,对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有的权利的明示规定,以及根据国际条约的习惯解释原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可以认为,凡是《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待遇的,中国都应该享有。条约解释者不应赋予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含义;如果条约的制定者想表达某种意图,他们会在条约条文中明示这样做。对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中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有关成员主张享有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和待遇。面对其他成员可能采取的、拒绝中国按发展中国家享有权利的无理做法,不是应该由中国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具体规定中国应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而是应该由其他相关成员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给予中国这样的权利和待遇。
客观上讲,WTO协定规定的自该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有的已经过期,有的即将过期。同时,中国政府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已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作了充分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已经利用了这一过渡期。另一方面,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的、差别的待遇,道义的多于实体的。因而,对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一地位,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制定更加公平的贸易规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实际利益。
中国实施世贸规则的方式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就承担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履行义务的重要或主要方式,是使其国内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相一致。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在WTO协定其他相关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
WTO协定的上述要求,反映了当前的一种现实:WTO协定,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在各成员国中还不能直接适用。换句话说,各成员的个人、经济实体,还不能直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起国内法院程序、主张权利,国内法院不能直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裁决,行政机构执行的、法院适用的是国内法。至少从WTO方面来讲,不认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这样的直接适用效力。但世界贸易组织也不禁止各成员根据国内法律制度,自主决定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阿根廷对鞋只保障措施案、印度专利保护案以及美国301条款案,都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实施世界贸易规则的方式,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前讨论的比较多。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中国不能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其依据主要是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现有做法、权利义务的平衡。另一种则认为中国应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其依据是类似于中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国际协定优先的规定。由于中国宪法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样的讨论仅是参加讨论者依据各自的理念提出的一些见解。《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对此作了规定,尽管不是很明确,对中国来说也不是很理想。《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规定WTO协定和该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 WTO协定和该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乍看起来,中国似乎以制定、修改国内立法的形式,实施根据WTO协定承担的义务,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这也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所规定的中国所希望的态度。在该报告书第三部分政策制定及执行框架第67段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但根据《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该段文字并不构成中国的承诺。与此相关的构成中国承诺的是第68段:“中国代表确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将及时颁布,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期限内得以充分实施。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类时限内到位,则主管机关将信守中国在WTO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项下的承诺。”这一承诺,使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问题复杂化了。
有观点认为,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方式,以不直接适用为原则,以间接适用为例外。换句话说,以制定国内法律、规章为原则,在没有国内法律、规章时,以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例外。这一认识的依据可能是上述的第67段和第68段。但被认为是原则依据的规定,不属于中国的承诺范围,而被认为是例外依据的规定,却属于中国承诺的范围。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规章的制定,都需要经由一定的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含义也有一个逐步澄清的过程。即使中国的国内立法、规章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每一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但难以保证中国完全实施了承诺。就以美国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为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本来源于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中的例外条款。而在美国对羊肉采取保障措施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适用的美国保障措施立法中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
根据对上述第68段的字面理解,在中国不存在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的各行政机构需履行中国政府对其他成员的义务。这一方面使得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主体由中央政府(成员)扩大到各行政机构(成员内的机构),另一方面也使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中国的直接适用成为可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现有做法,由成员对其领土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相关规定负有全责,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负有责任的成员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遵守。如遇无法保证遵守的情况,则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其他义务的规定。
原则上,一成员如何实施其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承担的义务,是该成员内部的问题。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裁定某一成员的某一措施与某一适用协议不一致而笼统建议有关成员使措施符合该协议的原因。在国内缺乏相应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要求有关机关直接适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二是迅速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当然采取这两种选择的前提是被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或者至少是被指控违反了有关义务。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积极地履行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的现有做法是推定各成员诚信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承诺。因而,中国政府的做法应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制定相关的立法、法规和规章。无论是积极履约还是诚信履诺,都不保证也不可能保证不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正如美国连连被诉违反义务,也确实被争端解决机构多次裁定违反义务,而人们并不怀疑其恶意违约一样。但上述第68段的承诺,无论如何,都使中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
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替代国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美国和欧共体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一直采取使用替代国的做法。这种不公平做法极大损害了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利益,制约着中国产品的出口。中国企业在对外国反倾销调查进行应诉中,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制造、生产和销售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的,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抗辩获得了成功。
但《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条保留了美国、欧共体的这种做法,并以多边适用的法律文件存在。其结果是,不仅美国和欧共体可以继续以前的做法,而且以前对中国出口产品没有采取这种做法的其他成员,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在确定中国产品的价格时,可以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当然,《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没有将替代国做法作为惟一的方法。它允许进口国在使用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和替代国价格中进行选择。但这种选择是有先后次序的,有条件的。只有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进口国才适用受调查产品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在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不能进行这样的证明时,进口国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条的微妙之处,在于它根本没有使用“替代国”这一术语,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替代国要求。确实,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既然是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这不是替代国又是什么呢?
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不使用替代国的情况。一种是上述受调查的生产商向自己证明其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另一种是中国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证明自己(中国经济)是市场经济,或者证明某一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一旦中国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中国不再适用;一旦中国证明某一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否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将对中国适用15年。
替代国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经济制度的歧视。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自己证明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作用是有限的。同时,在受调查的生产商在某—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证明所在产业具备经济条件之后,这一证明对以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否有效,并不清楚。从上述对有关中国证明的效力的明示规定来看,企业证明的效力仅仅限于该程序,不具有替代国规定不再对该产业适用的效力。中国企业在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远远超出国外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应诉中的举证责任。
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如何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或证明某一部门或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这一规定看,似乎应当遵循进口国的国内程序。中国如何启动这一程序,进口国有无义务作出善意的反应,都不清楚。看来,中国只好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如果中国认为进口国对中国的要求根本不作出积极的反应,中国是否可以将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从现有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看,除了15年终止替代国这一规定外,似乎并无对进口国的确切义务。
对替代国这种做法,中国谈判代表在谈判中无疑提出了反对。“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和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山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在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工作组报告第151段)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部自己决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商业部自己改变这一决定,否则这一决定一直有效。商业部的这一决定也不受司法部门的审查。在这里,美国一直推祟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不适用。
作为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歧视的一种补偿,工作组报告中也规定了进口国应承担的某些义务。其中包括:在适用市场经济标准和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提前制定并公布认定相关产业或公司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提前制定并公布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实质上是中国与其他外国妥协的产物。美国等不想放弃现有的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替代国的做法,而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中国加入世贸条件必须满足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要求),中国也无法让美国等成员放弃这一点。也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尽管是对中国的歧视,但从全局来看,也是一种共赢的结果。
对补贴利益数额的确定,《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允许其他成员不依据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这实际上也是替代国的规定。反补贴协议第14条(d)要求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现行市场情况比较确定补贴利益。在最近的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根据美国的市场计算加拿大的补贴额,与反补贴协议不符。与倾销替代国的规定相比,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含糊,对进口国的约束义务少。目前在其他成员还没有对中国产品大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不利影响似乎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在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替代国规定到期后,或者在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大量开始反补贴调查时,该规定的不利后果就会表现出来。比倾销替代国规定更为不利的是,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没有终止日期。
总体评价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上述特征,与中国本身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的。中国从提出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位的申请,到最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经15年之久。而有些成员几乎一提出申请就获得了批准。这些都不能脱离中国自身的情况去评价。
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的这15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15年,正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15年,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这 15年中,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也在逐步形成。但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国目前仍处于过渡经济或转型经济状态。
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其贸易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排名世界第4位。可以预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无论是对其他成员,还是对中国自己,都将是巨大的。中国市场为其他成员提供的贸易机会,中国产品和服务对其他成员的影响,都不能小觑。
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其他成员在中国申请加入世贸时会利用这一机会提出苛刻的要求,谋求最大利益。某些成员的国内法律制度,其他成员中企业的利益,都会要求其他成员在获得新的利益的同时,保留以前享有的利益,尽管这些利益可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符。而对中国而言,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承受必要的损害的范围内,作出减让,加入世贸组织,是有利于中国的长期发展的。这种利益诉求互动的结果,就是相关成员的双赢或多赢。
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中国适用15年,过渡性保障措施对中国适用12年,纺织品与服务产品方面的市场扰乱在纺织品协议终止后再对中国适用4年。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机制,对中国适用8年。15年,正是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的时间,也正是中国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今后的 15年,由于中国加入世贸,中国的贸易条件发生了质的改变并获得了世界贸易法律制度上的保证,可以有信心地说,中国经济不会因为《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包括的上述规定而受到严重阻碍。实际上,它们原来就存在于那里。而现在只是明确给它们规定了一个必须终止的期限。另外,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可能代表了许多成员对该待遇的新认识。在今后的相关谈判中,非歧视待遇全面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制度而普遍适用,也是有可能的。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3
走出负增长阴影,进入快速复苏轨道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世界经济出现了“二战”后首次负增长,世界贸易也呈现70年来最大跌幅。自2009年11月起,随着世界经济的缓慢复苏,主要贸易品的贸易额与上年同月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复苏迹象,主要贸易国的外贸也几乎都在12月转入正增长状态。此后,国际贸易进入稳步增长期。据WTO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前3个季度,世界贸易名义增长23%,彻底摆脱了上年名义增长-23%、实际增长-12.2%的阴影。可以说,世界贸易已经走出2009年负增长的阴影,进入快速复苏轨道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上半年的增速快于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世界商品贸易额同比增幅达25%。而下半年,受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先扬后抑、欧洲债务危机影响外溢、各方纠正失衡进展缓慢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第三季度世界贸易额增长放慢至18%。
二是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外贸均增长迅速美国2010年1~10月出口增长15.1%,进口增长19.3%;欧盟分别增长22%和23%;日本增长28.4%和18.1%。
三是“金砖四国”依然是世界贸易增长的主力军从2010年前三季度俄罗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35.4%、35.4%、37.6%和37.9%。特别是印度、巴西和中国的进口增长均超过了40%,为世界贸易的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三大趋势
亚太地区FTA向无税化方向迈进
据WTO统计,截至2010年6月,世界上已经签署的双边以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有187个(包含关税同盟)。其中2000年以后签署的121个,占全部FTA的64.7%。从地区上看,亚太地区是FTA最为活跃的地区。从表1中可以看出,很多亚太国家的FTA覆盖率都在50%以上,特别是拉美一些国家的FTA覆盖率更高。
日中韩三国是FTA覆盖率较低的国家。但近些年,三个国家均加快了FTA谈判的步伐。截至2010年7月,日本已经与10个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印度、墨西哥、智利、瑞士)和一个地区(东盟)签署并实施了11个自由贸易协定。到目前为止,日本的FTA覆盖率达到16.5%。
目前韩国的FTA覆盖率为14.4%,低于日本。但由于韩国加紧了FTA谈判的步伐,2007年与美国签署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由于美国国会内部有争议一直未能实施,但最近奥巴马表示要敦促国会尽快批准并实施)。2010年9月16日,与欧盟的自贸协定已获欧盟27国的一致同意,该协定将于10月6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韩国峰会上签订,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加上这两个协定的话,韩国的FTA覆盖率将上升至35.6%。
亚太地区的FTA正逐步向无税化迈进。自2010年1月起ASEAN+1的FTA(ASEAN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间的FTA)均已进入实施阶段。其中,东盟(ASEAN)原加盟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文莱)自2010年1月起。几乎全部品目(品目总数的99%)实现了无税化,ASEAN和中国的FTA也于2010年1月起对大半品目开始实行无税化。ASEAN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FTA以及ASEAN与印度的FTA也于2010年1月起生效。
通过FTA的实施,亚太地区的关税不断得到削减,域内贸易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09年ASEAN+6的域内贸易比率达到43.8%,比2008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与2000年(41.9%)比上升了1.9个百分点。随着域内贸易比率的不断提高,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环境产品贸易在全球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由于对环境产品进行界定存在很多困难,多哈谈判已进行近九年,各成员对环境产品的概念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WTO的成员国大多采用的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环境产品清单方法,包含了HS6位码中的153个产品,也有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报告中提出的43个品目。
尽管WTO在探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环境产品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09年的世界环境产品出口额达到1825亿美元,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1.5%。如果以HS6位码中的153个品目为对象的话,出口额为6857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5.6%,比2004年增加了一倍。其中,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关联制品(发电机、太阳能发电装置等)也占碱。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产品贸易增长较快,2007年和2008年的增长率分别达到37.6%和28.9%。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的环境产品贸易虽然下跌了,但下跌的幅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中国家环境贸易的快速发展,使其占世界环境产品贸易总额的比重快速上升,由2006年的占比23.7%快速升至2009年的30%。相信随着人们对低碳、环保认识的不断加深,世界环境产品贸易将取得更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世界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展。
国际自然资源贸易备受关注
自然资源包括矿物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与生物资源等,有五大鲜明特性:地理分布的不均衡性,可耗竭性,市场漠视资源开发的经济后果这一现象的普遍性,一些经济体对其高度依赖性,市场价格的高度波动性。正是由于上述特征,使国际自然资源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相互依赖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技术环境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拥有自身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全部资源,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必须加入到国际资源关联与贸易的网络之中。世界资源贸易一旦出现阻滞,就会引起世界经济秩序的混乱,给相关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
由于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经济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自然资源贸易越来越受到关注。2010年7月23日WTO的《2010年世界贸易报告》以资源贸易为主题,报告了全球自然资源贸易的发展状况,表明自然资源贸易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 贸易全球化 贸易壁垒 对策
1 经济全球化的表现特点
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在于生产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个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生产向纵深推进,在组织安排和管理体制上超越国界局限;二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建立全球生产体系,国际分工更加细化。近年来受交通运输、通讯及信息技术发展的带动,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和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行各类生产。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走出国界,实现跨国经营成为生产全球化的主角。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起了主导作用。它们依靠竞争优势,实施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的组合,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不仅使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增长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使跨国公司成为各国经济联系的主要渠道,加深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与影响,也带来了贸易的自由化。
2 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贸易的特点
贸易自由化体现了跨国公司生产全球化的市场目的,因此它与生产全球化相伴而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国际贸易已经出现了几大特点。
2.1 国际贸易的内容在比例结构上出现了重大变化
二战后,服务贸易发展速度一直高于商品贸易发展速度,服务贸易的比重相对于货物贸易正在快速上升,至1997年,世界服务贸易额已相当于当年商品出口贸易额的25%,这一比例数还在逐年提高,使服务贸易越来越成为世界贸易新的增长点,工业制品中技术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原材料产品中具有特别意义和战略意义的资源产品的贸易量增长迅速,绿色环保产品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2.2 产业内部贸易比重上升
20世纪80年代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加速资本的相互渗透,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国际分工,进而推动了产业内贸易比重上升。在21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纵深发展,这种趋势将继续扩大。
2.3 区域内贸易扩大,全球贸易向自由化方向发展
由于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区在各地区的相继建立,使自由贸易区内部关税将最终消除,生产要素逐步实现自由流动。因此,在一体化区域内部贸易量将迅速增加,同时将减少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使贸易更多地在区域内部进行。在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侧发展起来的区域经济合作以降低贸易壁垒、推进贸易自由化为中心,区域贸易自由化正成为全球现象。
2.4 世界市场竞争激烈,贸易大国摩擦此起彼伏
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发展经济的立足点放在世界市场上,为了发展经济,都要扩大出口,市场竞争大大加剧。各贸易大国竞相扩大海外市场,必定会加剧它们之间的贸易摩擦。随着国际贸易体制的改变,发达国家往往打着合法的旗号,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2.5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正在稳步上升
国际分工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已逐步改变了只生产和出口原材料的情况,发展了自己的多种制造业,且制成品出口日渐增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及工业有较大进展的国家,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正在大力发展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和高技术产业,这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地区结构的改变。
2.6 各国外贸额相当于GDP比重大幅升高
1950年国际贸易占全球生产的比重为7%,现已接近20%。到1997年,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额占GDP的比例都是1995年的两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995年的三倍。这些特点将会导致全球贸易额和贸易量的增长。国际贸易额增加使各国外贸依存度加大,国际贸易继续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据预测,到2020年,贸易将占GDP的50%,世界贸易活动将更加频繁,贸易仍将是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3 贸易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贸易全球化具有两重性,既为他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给跟他们带来诸多问题。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是发达国家由于对国际贸易的垄断,长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不平等交换,使得初级产品与制成品的价格“剪刀差”不断扩大,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不断加大工业制成品的全球份额的同时,又不断提高高科技、尖端技术等知识含量高的产品在其出口商品中的比重,以推动世界贸易增长。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大多实力弱小,竞争力不高,容易受到跨国企业的冲击,一些民族名牌产品消失而代之以跨国公司的具有世界水平的国际名牌。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面临着更为不利的影响和更大的损失。
二是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脆弱,其单一,畸形的经济结构使得发展中国家仍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有所发展,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有所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地位仍然是从属的、次要的。例如,1996年全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总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60%,而发达国家对外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85%左右,显然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比重。如果从国别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全球份额更是少之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占本国GNP的比重却很高,远远大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加之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存在着严重的依赖,这使得国际市场的微小变化,都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巨大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但又无力支配国际市场。
三是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各国逐步降低关税,大大推动了贸易自由化进程,但各国都希望实现本国顺差,纷纷采取不同形式的保护措施。发展中国家由于民族工业稚嫩,工业化时间短,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弱,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比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贸易保护政策,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国扩大对外开放,逐步下调关税,减少贸易障碍。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嫌其步伐太慢,要求实行“贸易自由化”和“新自由主义”,大力推行“全球贸易自由化”。由于贸易自由化是发达国家率先发起并积极倡导的,他们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在经济领域的优势。因此建立在以这些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决定性影响建立起来的世贸规则为基础上的全球化贸易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合理,比如发达多家对夕阳工业的保护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合法化,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些双边合地区贸易协议更是通过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强加了苛刻的条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高额贸易壁垒,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向有利可图的市场出口;为维护既得的利益和获得更多的利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本身却采取了更具灵活性和隐蔽性的非关税壁等。这说明贸易自由化实际上只是为了维护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而脱离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因而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
四是世界贸易在20世纪下半叶增长了19倍,发展中国家在近十年中,以每年平均5.6%的经济增长率向前发展。这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积极的向各种世界性的贸易组织或者区域性的贸易组织靠拢,积极参与世界贸易发展是分不开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多边贸易体制中,使自己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二战以后,阻碍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最大的障碍是这些国家贸易体制的不稳定和不透明。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迫使他们建立起稳定透明的贸易体制,这也就自然而然的为他们的出口创造了巨大的潜在好处。并且,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了新的市场准入机会以及在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中受到多边规则的保护。
4 新贸易环境下我国的对策
面对贸易全球化带来的巨大挑战,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5
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加,一些国家不断采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以及质量、技术、卫生和环保等标准对我国出口设限,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已成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者,这一状况在入世以后并未发生变化。
入世以来我国贸易摩擦的特点有:
(1)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和案件涉及金额高居不下,整体摩擦呈明显上升趋势,进入摩擦多发生期。
据商务部统计, 截至2004年5月底,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直接影响商品出口额数百亿美元。涉及我国钢铁、机电、化工、轻纺、土畜产、医保等行业的 4000余种商品 ,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值低 ,技术含量低。这些案件中 ,裁定倾销成立的占 60 %以上 ,其立案、裁定率均居各国之首 ,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2)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增多。
从国际看,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摩擦中已经非常主动。2003年7月1日~12月31日,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地区)发起了115起反倾销调查,比2002年同期的161起明显减少。在这115起案件中,发达成员新立案数为46起,发展中国家占多数。其中印度新立案数为33起,位居首位。就我国而言,也出现这种趋势。2002年印度就以11起案件位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而成为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的“领头羊”。 2003年,全球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49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19亿美元。在这49起案件中,有7个亚非国家发起了24起反倾销调查,占一半左右。
(3)贸易摩擦涉及到的领域和产品不断扩大。
从产品的类别来看,贸易摩擦的范围由单一产品向复合产品延伸。如2001年中日的“香菇战”,即由中日之间单一的关于限制我国香菇产品而引起的争端 ,发展到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调、领带、袜子、禽类、毛巾、筷子等产品,涉及电子、通讯、汽车和家用电器、食品、日常用品等众多行业复合产品的摩擦。从产业的结构来看 ,贸易摩擦已从传统的农业产品和纺织汽车等工业产品领域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而且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拓展。
(4)非市场经济问题凸现,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纷纷出台。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订的协议,中国被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定义为其贸易伙伴对文胸、卧室家具等各类规模上亿美元的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和提出特殊保障措施提供了便利。中国政府的努力已初见成效。泰国、新西兰等贸易伙伴已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的出口,中国仍应继续加大游说力度,以求改变贸易伙伴对其经济性质的看法。
(5)一些国家针对中国产品实行的双重标准歧视性做法不容忽视。
有些国家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实施双重检疫标准,遂使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例如,2002年1月31日,欧盟决议,禁止从中国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该决议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余额达6.23亿美元,一些出口市场和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已因此次事件濒临破产境地,这些企业中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禁止进口的原因是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超过其规定的0.1~0.3PPB。事实上,荷兰和德国官方实验室做出的微量氯霉素对人体不造成危害的实验报告以及荷兰对出口到美国的小牛肉氯霉素检测标准为不超过10PPB的立法规定,但欧盟对公众隐瞒了一定含量的氯霉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试验结果。此外,欧盟要求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含量标准不得超过0.1~0.3PPB,但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的仪器都难以做到,不要说发展中国家的实验仪器,即使是欧盟各国本身也不具备对所有产品实行氯霉素含量精确检测的条件。据说,欧盟目前只有两家实验室有能力检测到0.3PPB。此类案例表明,一些国家针对中国产品实行的双重标准歧视性做法需要引起关注。
由此看来,入世以来,我国和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可以说是频繁发生,而且摩擦与冲突的形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越来越宽。可以说,贸易摩擦已经形成一个影响我国经贸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要重视入世后的贸易摩擦工作研究和政策协调。
(1)中国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内容的深入研究,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条款,以尽量避免摩擦,加强自我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掌握了世界贸易组织游戏规则的国家和民族才能避其害、取其利、受其益。我国入世以后,我们面临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熟悉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一方面,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无论是民营小公司,还是实力雄厚的跨国集团,企图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闯关,只能因为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而“违约”受到处罚,最终在竞争中失利。另一方面,入世以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谁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胜算,完全在于谁能熟悉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程度。
(2)完善并利用好产业预警机制,动态分析市场状况,主动运用反倾销等手段进行我国的产业和市场保护。
2004年6月5日我国第一个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系统开始正式运行。由上海世界贸易组织事务咨询中心、市外经贸委和市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的"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系统V1.0版,可提供包括中国输往美国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走势、产品倾销幅度、产品损害程度等内容的动态监控预警服务。目前,该系统已对纺织、家电、钢材等18类189种产品施行实时监控。这标志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依法维护产业的正当权益方面,商务部已经建立了进口产业预警体系和全口径进出口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密切跟踪开放市场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监测各大类产品进口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为国内产业提供预警信息。
(3)解决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中国的出口贸易秩序混乱,压价竞销十分普遍,用低价格和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出口贸易竞争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这种恶性竞争不仅损害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声誉,而且使中国失去了自身的利益。例如,据统计,我国链条出口价格大致相当于国际市场价格的50%~70%,有的还不足30%,不仅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有损我国产品品牌形象,还招来反倾销制裁。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体制内的行业协会成了政府官员分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大概有40%的成员来自官员,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法律上,行业协会应该是非赢利、非政府性的组织,代表企业的利益,处理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政府现在却对行业协会进行不合理管制,把行政权力带进行业协会,实际上行业协会代表的是政府和国企的利益。由国有企业来牵头,很难摆正国企与私营企业的关系,还行业协会以真正地位。行业协会要在价格协调、收集产业数据并游说政府、反倾销申诉中担负提诉人、帮助企业应诉、参与反倾销预警体系建立等方面发挥作用。
(4)完善我国反技术壁垒体系,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
世界贸易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中国 贸易地位 比较优势 问题
从闭关锁国到加入WTO,从依靠简单的农副产品出口到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不断出现在世界各地的市场,是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一份子,中国的国际贸易以奇迹般的速度征服这世界。中国如今的国际贸易在世界的地位如何呢,中国又是如何保持着自身的优势而继续立足于世界呢?
一、中国主要贸易指标排名居世界前列
我国的经济近年来经历了稳定而高速的增长,其中对外贸易尤为抢眼。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在不断的提升,进出口贸易总额、进口额、外商直接投资等主要贸易指标已排名世界第二,出口额、外汇储备更是已经达到世界第一;而进出口贸易总额从1978年占世界贸易总额的0.8%,到了2008年已变成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8%,出口额更是达到了9.6%,已接近10%,进口额占7.9%,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日益举足轻重。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
(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劳动力比较优势
我国劳动力充裕,劳动供给较大,但是又有着低廉的工资。据统计,中国国有企业制造业职工的周工资只有22.68 美元,分别相当于泰国的38.33%,马来西亚的28.7%,我国台湾地区的6.8%,我国香港地区的5.1%,美、日、德的4%左右。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拥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且人均工资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从而造成了我国低的劳动成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就显现出了劳动力相对比较优势。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要素比较优势
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多种自然资源的储藏量在国际上均名列前茅,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我国的生产出口提供了充足的材料。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环境的相对成本较低,为了发展的需要能够一定程度上容忍污染的存在。我国长期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政治环境之中,不依附于外国的强势经济,同时国库存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以应对国际金融风暴。自然资源的丰富和政治环境的稳定,使得国外资本在我国进行投资不仅风险低,而且原材料成本和环境成本都较为低廉。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地位不断攀升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外部贸易摩擦不断
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特保措施调查、反规避、反垄断、美国337调查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也越来越多。其中反倾销仍然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摩擦形式。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也接连不断,据商务部统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全球70%以上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地方政府的政策则成为调查要点。
(二)国内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四、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
(一)增强本国利用反倾销手段的能力
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也很有效率。现今,国外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当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利用好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一味的妥协退让只会让别国更加肆无忌惮。外国产品在华倾销也由来已久,但是好像并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宣布对中国出口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后不久,我国即宣布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商务部明确表示,近期已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三)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除了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还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使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既有发展优势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反映、面对、处理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国凭借着其广阔的市场可以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保证,而且短时间内中国的贸易顺差不会结束,也为世界经济的复苏提供支援,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在世界舞台上会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参考文献:
[1]肖光恩.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及我国对策[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1.
[2]李军.知识经济时代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与我国的对策[J].经济问题,2001.
[3]崔日明等.知识经济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