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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1
【关键词】劳资矛盾;和谐社会;法律对策
一、引言
劳资矛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问题存在分歧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劳资矛盾处理不好,广大劳动者们怨声载道,和谐社会何从谈起。可以说,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先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化解企业劳资矛盾处理好劳资关系,必然需要使之法治化。
二、劳资矛盾对和谐社会的影响
(1)劳资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从社会角度来看,劳方与资方处于利益相对的两方,劳资冲突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这是由其经济本质所决定的。但是劳资矛盾一旦激化,不仅会对生产力造成极大的破坏,而且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需要稳定的劳资关系,近年来,由于劳资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出现严重的诉讼化倾向等等。劳资矛盾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诱发一些极端的抗争行为。然而,大多数劳动者缺乏应有的文化和法律知识,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等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如果处理不好劳资矛盾问题,就会引发社会动荡,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2)劳资矛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企业劳资之间的矛盾其实是必然会发生的,资方需要追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而处在天平另一端的劳动者则要求更高的劳动报酬、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双方的不同追求才会导致劳资矛盾的产生。在目前这种资方强势劳动者弱势的局面下,法律首先应当保护弱者的利益,当法律在强势肆意掠夺弱者的冷酷现实中一言不发时,流血的悲剧发生则会成为一种必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说明我国立法者也在有意的增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但是这种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纠纷案件有增无减,这说明一方面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企业用工方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到位,没有真正遵循法律和有关政策;同时也说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不力。在劳资矛盾突显的今天,健全我国的相关法治建设己经相当紧迫。
三、解决企业劳资矛盾的法律对策
(1)完善劳动立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首先从完善劳动立法开始。尽管我国己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所加强,但是距离成熟市场国家劳动法制体系的标准尚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为了避免立法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应针对新出现的劳动关系形式如劳务派遣、自由职业等应该具有前瞻性判断与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将实施要求具体化,以保证《劳动合同法》在执行中更具操作性。其次,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实现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加快劳动争议处理法的立法。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来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现行的“一裁二审”争议处理制度,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以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2)加强执法监督。大量的劳资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问题主要不仅仅在于立法,执法不严也是原因之一,政府不能有效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控制和解决劳资矛盾。执法司法的问题不解决,劳动法治就是永远都是一句空谈,劳动者的权益一样得不得保护。所以政府应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察和刚性的惩处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应严加惩治,对行政不作为,司法不作为行为,应建立问责和追究等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力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劳动保障年审、日常主动巡查、专项整治综合执法检查等,构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激励机制以及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参 考 文 献
[1]关怀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
[2]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李炳安,向淑青.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中)[J].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07(6)
[4]宋晶,王晓飞,赵晶等.中小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制度分析[J].经济要参.2010,3(13)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2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中国;新农村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号角,要进一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全民、全社会学法守法遵法用法的理念和意识,奠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建设根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在农村,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只有扎实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1.1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可见,农村基层法治文化的水平,与国家整体法治文化建设息息相关。倘若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离开了法治文化,那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现在全国仍有9亿多人生活在农村,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推进农村的法治步伐,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2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手段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则就建设不成和谐社会,而农村法治文化正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它能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惩治违法犯罪,判别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诚信。
1.3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
实践已经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就越来越被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对农村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2 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虽然连续搞了六个普法教育,力度很大,但是很多老百姓现在还没有形成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意识和好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2.1 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文化意识淡薄
从总体上看,农村学法、守法、用法整体氛围仍然不浓,干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整体上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个人事务方面的意识不强。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了行政命令式地落实,你怎么布置,我就怎么干,只顾低头忙碌自己那一亩三分地,根本就不去研究国家的政策和一些法律条文制度,以致于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甚至还比不上村民了解得多,懂得我,导致了问题增多,矛盾增多,上访量增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2 农民对法律信仰程度不高
部分农民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人治思想的观念,重人治而轻法治,相信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对法律的权威意识和法治意识淡漠。遇到纠纷和冲突,往往第一时间千方百计去找人走关系找门路,有的甚至于去上访去闹,不信法。很少有人会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用事实和法律说话,遇事去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正如所说的,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3 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法治文化宣传往往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而对于偏僻、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的农村来说,法治文化宣传的质量和数量上有所下降,效果不明显,表现在方式手段过于单一,局限于贴标语,发发传单,开会照本宣科等传统形式。另外,加上农民法治素质低,缺乏兴趣,因此对法治文化宣传内容消化程度不高,导致农村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
3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对策
3.1 强化法治文化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要全面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治意识为重点,充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样化的普法平台,设计多样化的普法形式和载体,完善法制宣传设施建设,在农民居住密集地带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另外成立法治文化宣讲团,通过宣讲使法治文化形象生动,潜移默化地融入到农民生活中,使法治文化做到家喻户晓,得到有效的传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2 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强化农村干部群众法治办事意识
针对平时工作生活中农民容易碰到的、经常接触的、面临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通过以案说法,容易被农民理解和接受。另外,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栏、农贸市场、网络、电视、学校等法制宣传专栏,设立一些法律咨询点,调解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民事纠纷,并针对影响面广的典型案例进行有的放矢的讲解,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做好农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的带头人,着力在农村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3.3 借助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影响度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3
【关键词】桂林;平安建设;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特别是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创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们党员干部要做好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一、运用法治思维,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设平安雁山
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中国建设的底线要求,没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治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平安建设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树立法治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其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民意引领、改革创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矛盾化解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和做法,努力以法治精神凝聚深化平安雁山建设共识,统筹协调推进包括政治、经济、治安、公共安全等各种领域的“大平安”建设,以“大平安”建设促进全区“大和谐、大稳定”。
二、运用法治方式,努力破解平安雁山建设新难题
法治既是平安建设的目标,也是破解平安建设现实难题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当前的平安建设工作面临着“不信法”、炒作闹事等社会不良心态和不健康心理的难题。实践已证明,只有坚持依法办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平安建设的实效。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要善于把平安建设中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的“稳定器”
雁山区行政区域与桂林市多个县区接壤,农村面广,流动人口多。针对这一情况,区委、区政府和区政法委认真按上级“五个防止”、“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和“三零”目标的要求,把平安建设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开展平安雁山的建设。在区、乡(镇)、村分别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上对平安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还在辖区内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广泛宣传平安建设对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平安雁山建设的热情,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公、检、法、综治等部门齐抓共管,辖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平安建设良好局面。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雁山法治化水平
明确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政法综治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带头崇尚法治、坚守法治,做依法办事的表率。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政法干警、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对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依法办事畅通无阻、违法者违法行为处处受限,确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要提高对社会面的掌控能力,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中之重的任务。对广场、车站等重点场所,要完善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巡逻力量,提高打击震慑和应急处突能力。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要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
参考文献:
[1]郭太生.论平安城市建设[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03)
[2]刘旭.当前平安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创新对策探索[J].理论观察.2010(01)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4
关键词:法律 社会 互动 和谐 法律改革 回应型法
自有成文法可考的历史以来,人类就一直生活在成文法的关怀与照看之下。伴随着国家法的日趋繁荣昌盛,人类则更加别无选择地处于成文法的枷锁之中。人类对于理性的痴迷使得自身难逃法网的束缚,几多安全,几多悲情。人类给予了法律太多的希望,但在现实的情景中法律却总是难尽如人意。人类的任性造就了法律的矫情。于是,人类踏上了克服自身弱点,不断完善法律机制的不归之路。在此劳顿的旅途之中,人类已走了太久。纵然人类忘却了旅途的辛劳,但所获无几。回望人类的反思历程,诚可谓怎能一把辛酸泪了得!寻找法律自身不足的努力至今仍没有停歇,法外寻求救济的思维已提上日程。以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为首的伯克利学派就一直努力找寻这种法外的解决途径,两位领军人物将其在此问题上的法律社会学思考著成名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以回应人类在此问题上的困惑。透过这扇已经面向读者打开的视窗,一种别样的思考呈现在读者的面前。笔者试图通过对名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的拜读。重新思考和比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社会学法学在法律改革上的进路差异,寻觅《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的真谛,结合中美两国的法律改革面对的不同情境,尝试回答回应型法对于我国法制改革的意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改革进路
在英国这样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法律改革的学术探究,却走上了一条异于本国传统的法制之路。在此过程之中,少年天才的边沁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尽管在其有生之年,英国没有按照其主张进行改革,但在其死后,英国走上了成文法的改革之路。奥斯丁继承了边沁对判例法的现状进行改革的传统,试图用罗马法的体制来设计出英国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分析法学在它开始的时候,是激进的,是倡导法典的。由此可见,分析法学的兴起与法律改革是分不开的。凯尔森、哈特等后来的法学家一边在固守分析法学的传统,一边在发展分析法学。分析法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其改革的过程。研习其改革的进路,基本上集中在实在法的本身。凯尔森主张对法律的结构进行分析,哈特力陈其法律规则,拉兹则在法律体系上煞费苦心,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则坚持制度法论。总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改革围绕实在法本身展开。这种改革的初衷在于使法律朝着精确化、可操作化发展。但它也使法律改革走上形式主义的道路,容易引致僵化。
二、塞尔茨尼克、诺内特《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的新思维
法社会学在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广泛流行并繁荣起来。在礼会变革需要和社会科学发展的促动下,在继承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和庞德德社会工程法学之传统的基础上,美国的“法一社会”研究运动蓬勃发展,并形成了“法与社会”研究范式。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有法律和社会两个变量。选择这两个变量作为研究对象就意味着将研究建立在动态之上,还意味着要澄清两个变量的关系。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塞尔茨尼克、诺内特将自己的研究力作恰如其分地命名为《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动态地反映了研究对象的特性。这样一种研究范式本身的产生就有深刻的社会危机作为背景,同时,也有法律本身的缺陷。就前者而言,“权威被侵蚀,其正统性受到普遍怀疑;缺少合意削弱了众所公认的道德的有效性;公众舆论和集体行为对可容忍的混乱加了一种觉察得到的界限;巨大的社会分裂使得单一体系的生命力成为问题;异化现象如此普遍,以致于人们觉得法律权威是建立在一种过分狭隘的参与和合意的基础上。”就后者而论,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以规则和程序为中心指向的“法治”由于形式主义的泛滥,致使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分离、法律与政治分离,因而不能解决基本的社会正义问题,也不能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制的缺陷和局限性呼唤法理学的更新,法律秩序需要寻找新的应急手段。伯克利学派作为“法一社会”研究范式之一种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伯克利学派以其独特的法学方法论著称,这种独特的方法论被诺内特自称“伯克利观察法”。这种方法的宗旨是: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主张用“软性法制”取代“硬性法治”,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其研究主题和研究视角是寻求社会剧变中的法制对策。
作者通过对法律现象的三种类型的特征及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以“回应型法”为未来改革方向的主张。旨在建立一种商谈和对话机制,使得法律与社会紧密衔接,摆脱既有的二者关系的尴尬。在社会的变革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三、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借鉴
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是一次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当时一些思想家的推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收回了领事裁判权。由此,中国的法律走上了近现代化的道路。但是,尽管如此,由于社会自身保有浓重的农业社会色彩,新法仍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总体而论,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专制政治、道德世界。农业的社会生活之特征是和平而与人无争或不争。专制政治的法律是秘密,绝不容许民众知其然和所以然。结果成了司法者的裁判即是法律;裁判之外无法律,也无由知道裁判适用范围外的法律。道德世界的要义是自律。自律的标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不自律或违反善良的风俗习惯的制裁是明罟暗骂,众人不齿,社会地位低下,驯至活动困难。20世纪中国的环境虽然围绕着近代的现代的工商业社会,中国社会自身对内却还保留有浓厚的农业社会色彩,用不着把个人作单位、把竞争作前提、把法治作理想的近代的现代的法律。换句话说:现实的中国社会并不十分需要现代中国所有的各种法律。法律上传统已经断裂。社会上传统我行我素,这就是近代的社会和法律。
统治时期,虽然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但整个国家基本上处于风雨飘摇之际。内有军阀割据,外有外敌入侵。以致于制定的法律没有实施,空有法律之名,却无法律之实。法律游离于社会之外,二者之间少有互动。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有两条主线,一是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法律改革和法治国家的建构。二者互为条件,互相支持,形成了中国社会全面进步的独特的风景。哒就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了互动的桥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更加深了这一关系。中国是一个后现代化的国家,法治的推进和建设走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很难完全用塞尔茨尼克、诺内特作品中的哪一种类型的法去对应,但中国同样面临现代性的法律危机和问题。今年以来,法学界讨论的诸多话题均与此有关。譬如大家所关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法制的现代化问题等等。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更是致力于这一伟大的工程。各种法律活动中的社会调查、社会统计分析、社会实践的开展都旨在沟通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实现二者的互动和良性发展。学术领域,政策学的研究、民间法的开展,都试图在国家法之外寻求软性的法制,以适应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法制的需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付诸实施在推进中国的法制进程。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已成为法治的主旋律。政治和经济改革正在法律的规制下昂扬前进,取得了令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在此过程之中,法律的作用功不可没。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5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大学生民主法治观 教育资源
一、村民自治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内容
村民自治作为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初始形式之一,它蕴含着丰富的民主法治内容,在民主化实践中建立起了系列民主秩序和法治规则,推动着民主法治的发展。第一,村民自治蕴含着权利观念。村民自治权作为村民所享有的权利,体现了村民自己当家做主,村民享有直接民主,属于村内事务,可以按照自己意志自主决定,不受上级行政及有关组织支配和干预,自行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觉接受村规民约的规制。第二,村民自治蕴含着责任意识。村民自治下的责任要求自治权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同,自治权的运行也是基于农民群众的广泛授权,大众在选举和权力运行监督时要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意识是村民自治良性运行的内在保障,随着权利观念的强化,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村民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有的义务,会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村民自治蕴含着政治参与意识。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都非常注重强化村民自身的参与角色,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将抽象的民主精神具体化。通过参与,他们认识到自己不是一味被要求服从组织的个体,而是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主体,认识到乡村要治理好,自己得参与也必须参与。第四,村民自治权蕴含着契约精神。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将权利、义务和政治资源平等地分给每一位村民,村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平等选择,这就使得农民有了契约精神。①村民一方面基于契约原则将权利授权给村委会行使,于是便产生了自下而上的自治权,另一方面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对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保证自治权不被滥用。第五,村民自治蕴含着法治理念。村民自治在本质上是法治,是国家分权给农民,让其依法行使自己民利的结果。在这一法治理念下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使得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以提高,法律权威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得以树立,为民主法治之路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第六,村民自治蕴含着规则意识。村民自治生产生活中,村民往往自觉地达成共识并制定一些规则,以维护村内的各种秩序,规则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产生和升华。这些规则意识,要求村民对自治运作规则有相当程度的认同和信任,自觉突破传统的家庭伦理规范和乡土规范的狭隘藩篱,自觉地依法治村和合理治村。
二、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逻辑关联
首先,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内容具有内在联系性。对于以农业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村民自治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畴。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教育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这种教育就是要立足民主法治现状,通过开发利用民主法治资源,培养大学生的民主精神、规则意识和法律至上观念。而村民自治文化资源所体现的权利、责任、政治参与、契约、法治、规则等意识和观念正好与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相呼应,村民自治文化资源所反映的作品及展示正好是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生动题材。
其次,村民自治文化资源能增强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的针对性,促使教学目的的实现。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最主要内容,作为农村改革的三大创举之一,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成为废除体制后农村基层新的治理方式,还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制度建设元素。因此,通过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不仅向他们介绍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历史和经验,培养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更引导他们有针对性地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在具体、生动、直观的素材中,进一步认识和探索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道路。
最后,利用村民自治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是高校在推动民主文化发展中应负的责任。村民自治发端于中国社会的最基层,在发展过程中,尽管还有很多不民主的因素,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为农村培育了若干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现代民主因素,已经成为中国民主法治的生长点。高校作为引领文化的阵地,既可以用村民自治形成的民主文化价值培养人、塑造人,又可以用成熟的思想文化引导村民自治民主文化前进,通过树立引导村民自治文化与高校民主法治观教育相结合的自觉意识,传承和推进最基层的村民自治民主文化,促进受教育者的文明化、个性化、社会化,为社会塑造具有较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人才,并通过一代一代的学生,将内化于心的民主法治价值渗透到社会,促进民主文化的发展。
三、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开展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在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民主法治观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积极挖掘和充分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但是,如何实现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民主法治观教育的有效结合,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在实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目标不明确。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选择随便滥用,资源的选择与教学目标不一致,与教材内容的配合不密切,导致受教育者难以认同和参与。二是开发利用的方式程序化、简单化。许多地方开发利用的方式局限于参观、考察村民自治示范点、展示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等,更多是直观的感受,没能上升为体系化的理性认知,没能真正发挥育人功能。三是村民自治实践基地的建设欠系统化。对实践基地建设尚缺乏系统地规划,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资源共享少,没能和民主法治观教育的课程设置或学科建设相衔接。四是教师运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能力不足,缺乏综合性要求。民主文化资源的利用要考虑整合不同学科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内容,围绕某一专题对大学生进行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教育,许多教师因为专业和实践的限制,导致能力欠缺。五是高校重视不够。近些年来,利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成为各地方高校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重要方面,并且在研究、开发、利用、资金方面得到大力支持。但是,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功能研究,常被忽略或重视不足。
因此,在青年民主法治观教育中挖掘和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资源,必须运用新对策、采取新措施,不断研究新方法、新途径,多角度、多渠道地把资源优势变成教育优势,把“民主法治”教育具体化、模式化、体系化。
(一)将村民自治文化列入课程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可以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重点安排村民自治文化教育的专题内容。编写“村民自治民主文化”特色教材,并在大学生中开设成思想政治理论课选修课,在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法律等专业中开设成公共选修课,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大学生系统地学习村民自治民主文化。这些课程的教育教学均被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充分发挥了课堂教学在村民自治文化进校园的主渠道作用,使民主法治观的教育扩大了范围,深化了主题,丰富了内容。
(二)建立教学资源基地,加强对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门和相关专门研究机构在开发、挖掘、整合中的骨干作用,在它们的组织下,整合有关学科带头人、课题负责人,整体推进大学生民主法治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研发思路、研发重点和研发成果,为大学生民主法治观教育提供生动的实践教材,丰富和发展村民自治民主理论宝库。要按照“教学出题目、基地做文章、成果进课堂”的要求,②将教学资源基地建设成为一种优质的教育教学基地,定期组织学生通过村官挂职、参与民主实践、到展示中心担任解说员等方式开展实践教育。
(三)转变教师教育观念,提高教学能力。针对教师,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民主法治理论认知水平整体不高的现状,要积极推进其对民主法治观教育的培训和转型,提升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养。要求他们主动深入到一线对农村民主文化进行探索和研究,挖掘和提炼民主文化的内容,自觉促进村民自治文化资源与教学内容的结合。同时,鼓励个人和团队的合作,要通过集体备课、教学观摩的形式,集中研究授课内容,相互交流经验,总结方法,以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四)发挥高校挖掘、整合村民自治文化资源的主导作用。各高校要统筹各种教育资源,工作重心要从挖掘广为追捧的红色文化资源等逐步向挖掘普受冷落的村民自治文化资源转移,通过整合、抢救现有民主资源,再生为具有时代价值的教育资源。各高校还要加强与社会的合作,联合社会力量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参与和推进民主文化资源的开发与研究。
注释:
①孙明杰.我国村民自治中农村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4):64.
②汪立夏.红色文化资源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及实现——以江西省高校红色文化教育进校园为例[J].思想教育研究,2010,(7):55.
参考文献:
[1]陈方男.论村民自治中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民主意识的融合[J].社会科学战线,2012,(3).
[2]曾水英,黄峥.论村民自治的公民教育功能[J].理论观察,2007,(4).
法治社会的问题和对策范文6
社会治理难题与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从内容和关注度来看,腐败问题、三农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人口生态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有的跟随社会发展的始终,有些则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当前社会治理的难题有哪些?是如何形成的?又应如何应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邀请了相关专家学者,请他们围绕影响社会治理的新要素,就具有代表性的社会治理难题进行分析。经过征集意见,我们将本期的主题定位在社会结构变化、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和软件系统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社会治理的影响等几个点上:
在社会结构变化层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流动加强,社会分化加深,个体逐渐从原来的单位、集体或社区中脱离,要独自去面对更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因素,旧的社会治理模式和新的社会形态产生冲突,很多社会问题在当前没有得到好的解决。武汉大学学者周长城和叶闽慎试图从家庭层面、教育与发展层面、性别层面、组织层面以及人际互动层面对个体化社会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并对其影响和对策进行探讨。
社会治理需要机构、人员、制度和政策的支撑,同时也需要理念、价值、共识、精神、文化的支持。华东师范大学李向平教授和南京大学朱力教授分别从社会治理的文化价值基础和软件系统建设的角度,论证了社会治理信仰基础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公共价值、集体意识、规范意识、理念共识对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现实问题倒逼的必然结果。张明军教授和陈朋副教授分析了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社会治理问题,革除社会治理中的物化偏向,以实现社会治理以人为本目标的价值。武汉大学罗教讲教授和罗俊研究员分析了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于社会研究以及社会治理的影响,指出数据挖掘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黄健荣教授则分析了当前城市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