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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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1

Wang Hui

(青岛农业大学,青岛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并着重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关争议,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知识产权 立法 保护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该群体中具备特殊传统技能的个人创作的,并由该群体世代相传、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还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主体上的群体性、时间上的延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具有其独特之处,传统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予以充分的保护。

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1.1 国际立法应非洲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加入到《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尔尼公约》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修订第15条,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党组,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这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给予各国自己决定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1985年《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和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和《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启动保护民间文化和民间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国际条约主要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班吉协定》)的附件七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其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版权保护体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该协定规定受保护的客体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造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长会议通过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该法明确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不同创作等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它损害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保护体系内独立出来。1985年,两组织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将民间文学保护从版权保护中独立出来。

1.2 发达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日本和韩国是亚洲较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其法律保护措施也较为先进,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无形文化”、“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记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等项目。韩国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成立文化财委员会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传承者。

2国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从立法层面上,我国《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制定该条例需要进行广泛的普查和调研,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所以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一些省、自治区开始制定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目前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称将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从研究层面上,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仍存在以下争论焦点:一是是否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二是保护范围的界定,区分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还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公权还是私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四是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与著作权法的关系问题。

3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的建议

①民间文学艺术属于著作权但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所以仅靠《著作权法》不能对其完整的保护,目前我国已经有多个省份制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因此应当采用特别法立法保护模式。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认为应对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及文学艺术作品,鉴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特点,对于无形的民间文学艺术,其权利应当归属于其特定的群体,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即有形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权利则应当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人权利保护问题,如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权利,应当在立法中予以保护。④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某一社会群体共有,既不能由个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机构代为行使,可以借鉴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在民间文学艺术所在的区域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管理组织,由该民间组织行使该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⑤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问题,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特点,因此不应对其设定保护期限。但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可以设定固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满则可归入民间文学艺术范畴予以保护。⑥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做法,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得以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6,(6).

[2]谷桢.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9,(2).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2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盗版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3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25),65-70

[2]王莉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2009,(5),7-11

[3]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75-84

[4]杨森,张仲谋.2001-2008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0,(25),61-68

[5]欧阳正宇.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SWOT分析[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1,(7),201-208

[6]彭金山.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N].中国艺术报,2010

[7]江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江苏经济报,2011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4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建议

前言

知识产权在将知识、科学技术转化为资产、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知识经济的建立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为此,要发挥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作用,归根到底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现今,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可以说,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从系统上来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绝不仅仅是行政执保护和司法保护,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都是体现在级别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当中。法理学当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规、规章却很多,从而影响了法在实践当中的适用。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当前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对同一客体的保护有些也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而完善的法律,这些都致使知识产权的滥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这些数据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还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容知之甚少,这大幅度遏制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3.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行政裁决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选择,但是实践当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作性却不高。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与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4.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

此外,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这严重遏制了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系统性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所以,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

二、对改进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性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重视内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础上,注重我国知识产权自组织性的不断完善。这里就对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以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同时要颁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提高立法层级,从而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有力依据,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系统。这就需要建立权威且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最好能适当的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便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好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第四,加强对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途径,提高司法审判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结束语

总的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基础上,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并大力培养知识产权的高素质人才,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更加有序,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洁.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

[2]叶长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4).

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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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范文6

国内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初次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被给予了专门的保护,其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随后,2001年9月《著作权法》被修订以满足软件保护的需求;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国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此,著作权法(版权法)成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

2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目前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理想

目前,我国主要以著作权法(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以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作为辅助保护方式。然而,专利法主要用于保护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商业秘密法则主要用于保护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现象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经了从数值到非数值计算,从机器语言到高级语言编程,从结构化到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过程。从计算机出现到现今,计算机软件发展非常迅速,其开发技术往往在短时期内可以发生重大的变化。而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立法为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3.1软件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

软件生命周期定义为:计算机软件从开始计划开发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整个存在阶段。按软件工程角度分阶段,软件的生命周期由软件定义、软件开发和运行维护3个时期构成,每个时期又由多个子时期构成。每个时期的阶段性成果都不一样,呈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报告、总体设计文档等。这些成果都是计算机软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现,在某一程度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劳动和价值程度不同,则对其知识产权的预期也有所区别。

3.2每一时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个软件的生命周期内,成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档,图表,代码等等。若是深入分析,还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针对多种成果制定具体的保护形式,对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3.3合理保护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劳动和价值也不同,对于软件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有必要。建议从中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内外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约,结合软件生命周期的特点,从而形成合理且可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或机制。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