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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1
行政强制法实施至今,已近两年整,该法的颁布实施,与政府的关系紧密,对政府机关的影响巨大,是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确立了众多更加积极的原则,制度和理念,有效的调整和规范了现行行政强制实践,更快的推动和促进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脚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重要理论创新,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体制下,政府的职责,是对市场运行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防止垄断、实现公平分配,保护环境等。
总体上看,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的法律规范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说明我们政府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水平,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正趋于法治化。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事实上,行政强制行为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在立法层面的较分散、不集中的情况,导致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规范之间以及法律与规章之间,出现无法衔接、部分交叉甚至矛盾之处,直接导致了具体执法中的困惑甚至瑕疵。因此,《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以后,有必要对现有的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的适法性进行分析,以维护其实施的合法性。
一、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中的实际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在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杜绝行政权力滥用,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强制法》从字面看共分7章71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从以上结构来看,本法是典型的行政法律部门当中的单行法。本法的章节数比较适中,篇幅不大,但是各章所要表述的内容紧扣行政强制的各个方面,且兼顾了从实体到程序、从总则到分则、从行政机关实施到申请法院实施行政强制等特点,层次感强。从各个章节所罗列的标题,可以很容易看出立法的逻辑性和脉络,便于实际操作。行政强制在执行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不仅贯穿于整个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之中,而且对所有的行政强制行为都起着统领和指导作用,此次《行政强制法》的颁布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原则体系。
在指导思想方面,它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更加的便捷、准确,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达到执法公益的最大化;二是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行为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利的滥用,赋予了行政相关程序人员权利的滥用,建立健全了行政体系内部制约机制,完善了行政体系内部审批机制,加速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早在十七大报告中就强调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吸收和应用了行政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首次确立了行政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便有效的指导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和实施。行政强制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也突显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人身财产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在行政强制领域对于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的一种体现。
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经过长期研究修改、全民参与讨论的《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较之以往一些行政法律,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比如:
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第五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法》第六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法》第八条);
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6、“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等。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面临的几个问题分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相对繁琐
行政强制法对于执行问题,依然是以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状况。申请法院执行,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又为行政强制执行多了一道审查程序,在理论上,这有利于减少行政强制执行的错误,提高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规范性。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在理论上看似有许多优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弊端。
第一,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许多应该及时执行的事项,由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还要进行一次审核,难免在时间上有所拖延;甚至因为执行相对困难,造成有的法院久拖不办,严重降低了行政效率。
第二,将行政主体的执行职能与它的其他职能相割裂,虽然可以起到控权和限权的作用,但是却破坏了行政职能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实效性。
第三,行政主体容易形成惰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行政主体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免责或怕麻烦,有可能将本来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事项,以此为理由而放弃执行,或者可以自行执行的事项统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降低行政效率,最容易形成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将执行事项搁置。
第四,这些将大量行政决定申请到法院审查执行,既增加了法院负担又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造成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混淆,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二)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
该法在强制执行权设置上仍然沿袭原有的法律规定和原来的管理职能及模式。这样使行政管理机关在新法实施后会因循守旧或者叫墨守成规,不利于达到及时高效的行政管理目的,容易引起行政机关以缺乏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借口而放纵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该法实施后不会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带来根本变化,更发挥不出新法对社会管理带来的作用。
(三)紧急状态下相关机制规定不健全。
而这种状态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也是强制权的一种,应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虽然该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采取的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我国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紧急状态下公权力的行政行为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在这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中应对强制行为的执行、监督和行政赔偿予以规范。
三、《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于法治政府的作用和影响
关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条件,许多学者作了研究,对于研究对象的称谓虽有所不同,但涵义相近,具有共通性。卓泽渊以“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为题,提出“市场经济是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理性意识是文化条件,公民社会是社会环境”[1]的观点。何勤华等从六个方面论证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条件”,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政治基础——政治民主,法治社会的意识基础——理性意识,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先导——法律家职业群体,成熟的市民社会[2]。姚建宗则提出“法治的生存土壤”说,包括自治的社会生活,自由的经济生活,民主的政治生活,多元的文化生活,的制度安排[3]等等。法治政府的生成条件,就是对于法治政府的形成和有效运行具有决定或制约作用的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证《行政强制法》得以良好运行,充分发挥其规范与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该法颁行后实施中还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笔者认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没有相应的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法律政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缺乏内在的灵魂。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产生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作指导,即使有了科学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以《行政强制法》实施为契机,让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全面理解、深刻认识并牢固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观察社会和认识法律文本,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树立新的观念,并非凭空就能实现,让公职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强制法》有正确的认识,这是该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思想基础、主体因素和社会条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规范执法设定,提高立法质量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今后的政府立法时,首先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增强行政法治设定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合理性。遵守立法原则,杜绝立法越权,做到行政强制设定与行政强制法保持一致。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设定的配套制度,提高行政强制设定的质量,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的行政强制设定行为做出及时的应对处理。凡是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和行政强制设定不一致的,都应该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促进和影响
政府机关在相关情况下,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能够及时自主的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从行政管理的实际点出发,通过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授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这就使得政府行政管理从过去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的状况中规范起来,有效的解决了行政执法中的难点,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并且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责任,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强制法的强力促进作用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的顺应形式,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利用好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权利,真正的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大职责。
(四)把政府的权利真正关到制度的笼子里
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执行,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全面迅速的执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有效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状况,建立配套制度,具体化相关要求,增强行政执行性,完善相关代履行制度,指定代履行委托和监督规则,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职权滥用,并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系统备案,加强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行政法尽管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去修改和完善,那么,发现和弥补不足就是我们研究该法工作今后的主要任务。但是,不论怎样,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进步。行政强制法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都有了更多更新更具体的要求,在促进政府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完善方面,更合理更全面的保证了法律义务的履行。同时,也培养和强化了公民的法治意识,树立和维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形成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良性互动。行政强制法对于促进政府管理工作,规范政府合理执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五章.
[2]何勤华,任超等.法治的追求[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章.
[3]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
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 推进 依法治国 新时代
根据党的十要求,我们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坚持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一体建设,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内容和内在目标,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和动力源泉。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因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人们更加重视对自己权益的保障,更加期望建设民主法治,更加渴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要把推行依法治国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上。
科学发展观的实行需要推行依法治国,科学发展观的彻底执行是一场制度创新和观念改变。我们想要把思想从封建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然而这种变革会受到各种制度的束缚。因此我们要通过法治来深入执行科学发展观。用供给、导向、创新制度来解决阻碍科学发展的制度缺陷、空白和漏洞。让科学发展以制度化为基础,以法治化为轨道,真正实现科学的发展。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推行依法治国。目前,我国社会矛盾不断且易发,某些官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强,责任感差,将事情处理不当引起与群众的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将法治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纽带才能体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让社会的和谐更加稳固。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要实现社会公正、政治清明、长治久安、民心稳定,必须要靠推行和落实依法治国。虽然法治建设要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但其导向作用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成效倍大,相反我们现在对法治建设有丝毫松懈便可能会带来长期甚至灾难性的后果,再去解决便事倍功半了。
要想让党的执政能力有所提高必要依法治国。国家的成败关键在党,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才能让国家走上富强。
二、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各个领域上要全面实现小康,推行依法治国,任务还很艰巨。从过去来看,旧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使得法制制度很少,解放之后中国并没有马上合理并系统的建立保卫人民民主的各项法制,而本就并不完善的法制也鲜有人去重视。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加上发展并不平衡的社会经济,使得我们推行依法治国时会面临更多繁杂的问题以及更加严峻的考验。
社会主义法律形成的现在虽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现象严重甚至愈演愈烈。传统的中国对法的看法缺少发自内心的信仰与规则意识,并不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文化。古代中国讲法也只是把法当作一种工具和措施。认为法应该服务于人并且往往用来对付别人。而不是西方所理解的理性和正义公平的观念。现如今民间的一些小商贩偷税漏税,有商家甚至与有关部门勾结,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反而乐此不彼,甚至其他人竞相模仿。这些人完全不把法律看在眼里,只想着从法律的漏洞里谋取最大利益。这种法制观念与如今的西方的法治观念有很大差别。
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有一天和美国的女朋友逛街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此时将要过马路的他们正好赶上红灯亮了,然而当时街上并没有车辆行驶,中国学生认为完全可以安全的过马路于是就过去了,而美国女朋友直到绿灯亮了才过马路,之后美国女朋友以他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样无发展为由与中国学生分手了。后来,中国学生回到国内交了一个中国姑娘,同样十字路口的选择,中国学生这回直到绿灯才过马路,而那位姑娘和当初的他一样闯红灯了。中国姑娘认为他太守规矩了不懂得变通,这样不灵活的人似乎也没什么发展前途,也和男生分手了。这个故事很恰当的反映了现如今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我们虽知道法律知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形成了法律文化。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们仍需要进一步的去完善并使其形成法律文化。这个任务是长期并且艰巨的。政府应该服务于人民,致力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文化的建设、经济体制的完善、生态环境的保护、社会纠纷的化解与预防以及权利的制约规范等领域的立法。政府要反腐败,要紧抓政府机关执法的文明公正。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真正做到。同时还要严格的规范司法的行为,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政法队伍要加强建设,管理制度要加强完善,行政法官的业务能力、司法理念以及工作水平要提高。
大力开展宣传法制教育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只有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全民一起投入到建设法治社会里,才能打好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法律实施的主要主体是人民群众,开展宣传法制教育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让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走进学校、乡村、企业、机关,并能够深入人心,融入人民的生活中去,形成法律文化。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万众一心,把推进法治治国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将法治当作一种信仰并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来,坚持不懈的法治建设,我们就势必能迈向全面推进的法治新时代。
参考文献:
[1]李步云,李林,胡云腾,程燎原,周汉华,马怀德,付子堂,孙笑侠,刘作翔,李洪雷,周尚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法治新时代[J].法学研究,2013(2).
[2]李林.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J].学术探索,2011,(2).
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一、对法治中国的内涵解读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深刻认识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从主体、客体和空间三个层面分析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素。
从主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的有机统一。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尽管法治建设离不开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但他们只是法治的执行主体而非本源性主体。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中国的主体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治自觉,指社会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并从一种知识发展为内心认同与自觉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与生活观。二是法治自信,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心与信守。它可以消除因为现实中存在着某些不公现象,就对法治失去信心的社会心态。三是法治自立,即依据法律进行独立思考、公正判断,使法治演进为一种常态化思维方式、常设化行为模式和常规化生活态度。四是法治自强,就是通过法治实现国富民强,使法治成为推动发展、激发活力、鼓励创新的有效手段。
从客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和谐有序。法治中国以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手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依托和归宿。从实践上看,我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多发期。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以法治的思维方式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需要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使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使人民对司法充分信任、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从空间层面看,法治中国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法治中国要求将我国的法治建设置于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进行思考。提升我国的法治能力是增强我国国际形象与综合实力的关键之一。为此,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法治话语权。对国际事务、双边和多边关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具备通过法律的方式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维护权利的能力。二是法治治理权。尽管国际社会奉行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但法治始终是不同治理模式所通用的治理手段。如果不懂游戏规则、不知法律技巧、没有自己的公认权威的国际裁判机构,就不可能在国际纷争的解决中占据主动地位。三是法治发展权。我们要结合实际进行科学借鉴,大力加强法治中国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保证。
二、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考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条件之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表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都让宪法学者们多了新的研究和宣讲课题,在公共领域也受到了更多关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说“其实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都是连在一起的。宪法解释主要是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作出的,是附着性的。比如公民认为征地补偿不够,觉得(征收补偿条例)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解释宪法。否则宪法解释就成了无根之水,无本之木。”他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三十多年来,宪法的实践一直没能充分发挥,主要被当做政权合法性的认定书,即国家总章程,“镇国之法宝”。这一次,就大不一样。随着四中全会的召开,宪法学者们感受到了明显的变化。令他们高兴的是,讲课的邀请不止是官方主导的政策宣讲,很多是由民间自发提出。这让他们看到,老百姓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宪法的重要,开始关心宪法和他们生活的关系。老百姓开始认识到,宪法是保护人民最基本权利的,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例如,你去征收农民的土地,他希望能有一个东西能够保护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就对宪法的功能有所期待了。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很多专家都认为,这一表述,是《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亮点。比如,在我国早已建立了追责制度,但往往只是官员在位时追究,而一旦离任或者退休,一般不再追究,但这次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其中“终身”二字就是关键。还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倒逼党政干部在重大行政决策时认真履行法定程序,让公众、专家学者实实在在参与进来,有效避免或降低决策失误风险,从而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助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检察机关使命神圣、责任重大。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公报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这项要求包含的内容上至宪法,中有检察院组织法,下到三大诉讼法。目前应当把精力放在检察院组织法的完善上,同时总结各地有关检察监督的地方性立法经验,为起草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作准备。
(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是内部怎么做到有权有责,独里行使相关权利,同时认真负责地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真正确立宪法的主导地位,并防止司法不公。如果司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甚至办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存在严重司法不公现象,那么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就会被打破,社会将失去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法治防线,也才能以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托起“中国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正性的强化仍旧是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不公,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不公。公正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表述,司法机关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破除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体制机制障碍。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这是继党的十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后,在人权保障上的又一重要部署,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突出作用,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陈卫东看来,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是一句口号,其背后有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保障。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诟病的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陈卫东说:“这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等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庭认可,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职能;行政责任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该原则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1]政府的工作会由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去实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进程。他们在依法行使公务的是时候,其身份是被公务所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代表着国家,这也意味着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们要认识自己身份的双重性:虽然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的权力,但是他们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呈现出东部发达、中部次之,而西部较落后的局面,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异,因此在开展具体的行政工作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不免会遇到一般性的问题,主要有一下三点:
(一)在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如何合理的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处于大发展,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而面对日益新意的问题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关系到社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以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在过去社会主义发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过宽、过紧,“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场主体自主、自我和独立意识比较缺乏,市场体制不完善,社会组织不发育,或者畸形发育,这些因素导致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多地依赖于政府,依赖于行政权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少问题,政府的职能也要不断的与时俱进,积极探求,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转变职能的任务。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要遵循价值规律,并以之为前提条件要进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断完善行政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与发展。依法行政不仅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的履行职责,还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会却是在时刻变化发展着的,因此不断变化的现实与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法律法规之间就可能产生相应的矛盾,有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就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这点上来看,行政机关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生活与现象纷繁复杂,而法律不能进行一一列举,必须进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执法中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现象比较普遍,乱用、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问题虽小,但对于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的建设影响重大。要让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对于社会经济方面要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又可减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公务人员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恣意的乱用权力。最后,要转变行政执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努力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通过协作、对话、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要恰当的处理好政府与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随着我们党实现两个重大的历史性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需要创新,从主要依政策治国向主要依法律治国转变。”[3]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超越宪法、法律的规定范围,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确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又不可将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要建立服务型政府,要让做到小官大民,官为民服务。国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时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界限。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法律规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节省国家有限的行政执法的资源,又便利行政相对人。
第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力。”[4]因为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等方式,而行政相对人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的。“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整体转型,需要实行与之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应当根据国情,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5]还可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来督促行政权力的行使。
三、结语
依法行政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虽然现阶段我国在依法行政上还有很多不足有待改进,但是这不能否认现阶段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是的突破与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是建设法治社会对各级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蔡进余:《效率和公平的几个误区》,[期刊论文]-政治课教学2002.10.01
[2]吉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期刊论文]-法学杂志2006,27(2)
[3]赵贤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期刊论文]-社科纵横2010.08
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5
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处于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亟需落实各项决策和举措,不断推进依法治校,大力拓展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境界,从而提升申小学教育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一、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主要议题是总结“十二五”经验,展望“十三五”发展,讨论并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在全会上特别强调,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教育上要注重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改革是我们现在社会的宏大叙事――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发展和千秋万代的育人系统工程。目前,我们教育事业已纳入社会事业的范畴,教育改革也已成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标志我们教育改革已进入关键期与深水区。
中小学要以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新时期教育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
二、不断增强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力度
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落实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从而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全面实施教育领域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有力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和学校炔抗芾硖逯频母母锎葱拢并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从而加快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
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大力提升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服务、支撑和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我们应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系统梳理职责权限,划定行为边界,减少审批及各种变相审批,把本该属于学校和社会的权力还回去,促使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把该管的管好,该服务的服务好,该协调的协调好。同时,要加快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完善依法治教的法律制度,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和执纪的体制机制改革,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教育部门要依法行政,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学校要坚持依法办学。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炔恐卫斫峁梗努力做到面向社会依法和自主办学,同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干部和师生尊法、学法、守法与用法的自觉性。
当前中小学要遵循“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之间的关系、依照“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和提高人力资本素质”的根本要求,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突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从而将学校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建设置于法治的发展轨道,学校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要不断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及其试点工作,增强以章程为基础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力度,同时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且还要在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
三、大力拓展中小学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新境界
2010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已经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新课程建设阶段致力于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制度建设阶段致力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使学校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教育治理能力建设阶段致力于深化教育系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正处于第三个重要的阶段,即教育治理能力建设阶段,已进入关键期和深水区,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些体制性和制度亟待“破冰”,人民群众关切的一些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亟待“破解”,需要大力拓展中小学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境界。从而推动我国基础教育的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高端品读
教育改革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回归教育的本质,现在整个教育就其本质而言已经被严重扭曲了。
我们的教育在学校层面上并不是真正公平地面向所有的学生,更不是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的教育,而是把教育资源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孩子集聚,这种倾斜对孩子心理伤害极大。我们呼唤公平,却从小就让这些孩子看到不公。
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应试教育的这种困境,中国的教育是走不出来的,是没有未来的。当教育的非理性和反科学精神大行其道的时候,中小学生的好奇心、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或者说,德智体关劳各方面的教育,必然是被边缘化的。而很多孩子正是因为学习的单调而倒下,因为教育的不公而寒心。
我们的教育给未来社会发展留下了太多的隐患。如此下去,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的未来公民有多大的出息,我并不乐观。
――张志勇(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教师传授知识,是给学生进行智力体操的训练,目的是为了让孩子们的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得以发展。通过智育,让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并具备持久的学习兴趣、浓厚的学习情感、坚韧的学习一致,为他们今后终身学习奠定坚实的智力基础。
所谓“减负”绝不是简单地少布置作业或减少课时,其实质应该是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减少教育中师生的无效劳动,增加学生发展的目标。
建设法治社会的措施范文6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的基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则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政府行为关系到国计民生,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原则,诚信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环境。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来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不作为”是政府最大的失信于民,要进一步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打造“诚信政府”,最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三)依法行政是使社会充满活力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六大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只有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依法保护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多劳多得,增强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积极鼓励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达到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共同发展.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并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激发、调动人们努力工作、献身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障碍,从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激发人们创业冲动,从而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夯实基础。
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对构建和谐社会与群各种关系的负面影响
(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从”的误区;规则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政出多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制度建设结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够、围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制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一些政策的出台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导致有令不行,政令不通,很难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行政执法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
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融洽群众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行政者的观念和法律素养、制度建设质量、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已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实践问题。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的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 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提高制度质量,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四是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紧密结合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个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四是创新管理方式。要实行规则导向型管理方式,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