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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著作权法》
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2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2.1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2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够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 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 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总之,一句话,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2.3 发生纠纷,积极应对,依法维权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2.4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1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对于双创背景下当代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高校的领导、老师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很大的认识和管理问题。这将会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给大学生创新创业以及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对大学生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很多高校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完善,有些高校对于大学生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指导,高校中的教师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意识。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所以在实际的学生创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率很低,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能够达到50%以上,而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仅占据了10%左右,从中足以说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有待提高。
2.2科技成果产权不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新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产权刺激是其持续进行学习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现如今的很多高校在科技成果产权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者是评估不正确的情况,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技术创新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与界分标准,大多毫无例外的将知识产权划归学校或者直接认定给导师,这将会严重的阻碍大学生的创新积极性。在创业背景下,该项创新技术或成果可能就是学生创业的基石,融资的根本,如果不能够将大学生的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有效的界定,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完善,将限制大学创新体系与体制的发展,阻碍大学创新体系的活力。
2.3高校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高校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这与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在上大学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在进入大学之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制度接触几乎为零,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关键要素。
3加强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提高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保护意识
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认识到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作用,对于知识创新的重要作用,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创业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机制,深化创新体系当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大学生的创新、创意与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3.2在高校开展普及型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趋势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保护学生在知识培养与成长过程中的创新成果。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现状与模式无法满足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知识与能力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的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为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证。
3.3建立完善的高校对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化的高校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的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学生创新与个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建立相应的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高校科技工作与创新领域中完善对大学生创新产权的保护,明确大学生在校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经济利益的划分等标准与制度,并形成统一的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政策,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意、创新意识。
3.4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机制
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中,我国高校已经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管理和认识,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瓶颈”问题,主要是管理机制中缺乏对大学生创新的有效引导,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有效支持与管理(包括政策、资金以及企业合作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并不利于高校中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与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发展必须要具有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目标,只有实现全面的管理体系,才会更好的促进高校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激活高校的创新活力。
4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的论述了我国现如今高校知识产权教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创新是现如今高校发展的主要动力,学生是高校创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与大学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更好的促进我国高校创新体系的更好发展。加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体系的管理和建设能够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卢友亚.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4(09).
[2]马坤.我国知识产权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济纵横•网络财富,2014(08).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3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4
随着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浙江取得了大批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经济效益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组织与农业技术体系,建成一批设备较为完善的农业科研实验室,培养了一支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素质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农业科研队伍。到2009年,全省已有农业科研院所54个,农业科技推广人员24836人,涵盖农、林、水产等行业,形成了以省、市级科研院所和中央级专业研究单位等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研体系。但是,浙江省科技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相对薄弱,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研发投入仍然不足,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外向度比较低,产学研协同攻关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1]。根据浙江省农业厅网站(2009)的资料显示,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科研院所数量不多,只有54所,农业园区基地只有67个,相对农村工业13374这样大的终端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农业推广人员中,正副高级农业科技人员相对很少,大量的是初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个人员结构是不协调的,对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政府部门领导市场经济观念明显增强,但由于长期以来工业偏好思想的影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增强农业综合能力和农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等重要领域的决策中未能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农业科技与农业经济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2.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知识产权观念不强,许多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资料显示,浙江省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五年时间就翻了5番。
3.对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目前,在工商业领域,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农业生产领域,广大农民群众对知识产权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司法保护部门的协调还有待加强。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举报,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处于被动执法状态,通过司法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小,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与浙江省每年发生亟待解决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案件的需求相差较远[2]。
二、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下面,我们来分析浙江农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1.政府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工作体系,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做得较好的省份相比相差较远。浙江知识产权局担负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机构虽已升格,但人员增编和事业经费增加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未能形成完善的统一规划、协调运作的行政管理体系,高层次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研究人才严重缺乏。
2.政府对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激励政策存在偏差。有资料显示,1985年至2005年8月底,在浙江省的农业科研单位专利申请量为151件,授权量35件,专利所属单位为省农业科学院、中国水稻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所等。专利申请数量管理机制不健全,许多专利都由个人掌握,许多技术资料也掌握在个人手上,一旦技术的掌握人调动,或者技术资料私下扩散,国家、单位、个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另外,缺乏具有经济头脑的人才,专利的申请和利用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致使科研成果大量流失。此外,缺乏公平的中介机构,也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工作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3]。浙江注册农业或涉农商标的主要是农业企业和经济发达的市、县的有关农业团体组织,落后地区商标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是农业商标,重注册轻使用轻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致使很多农业商标难以快速成长为名牌,更不用说成为驰名品牌。
三、推进浙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相对于工商业来说,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义务主体素质不高[4]。在传统的意识观念中,很难将知识产权与农业挂钩。而农业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大多是农业生产者(农民占多数),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受自身素质和传统农业产业体制的制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更为淡漠。因此,必须加大《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并能内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自觉地履行保护义务。
2.制定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
浙江省目前农业科技领域的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各系统部门和农业科研单位设立的奖励制度体现。这种评价制度,由于行政性与部门性分割而非体系化,水平标准有很大的相对性,特别是评价取向缺乏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效应。因此,必须构建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科学的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市场化的价位评价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要科学地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依法规范科研人员在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障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要合理调整与平衡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业技术发明与创新成果的及时转化和获得最大的转化效益提供依据和保障。
3.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首先,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发明和技术成果要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必须经过相应法定程序。而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技术条件。获得了知识产权后就有了国家法律保护下的排他独占权,可独占一方市场,从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5]。农业科研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农业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应其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总体科研管理体系中。各级农业科研管理机构有必要积极引导、协调,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对本地区的一定时期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专项科研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并对科研项目可能产生创新性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估,对符合专利条件的科研成果督促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计划和农业成果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提升和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
其次,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
一是在立项前对课题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力争选准“起点高的课题”,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二是在项目管理中把知识产权的产出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不仅把课题获奖成果和论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且考虑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
三是在项目管理中根据知识产权状态及时调整项目的技术路线,避免作“无效劳动”;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5
[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对策
[中图分类号]TQ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65(2015)23-0114-02
众多外资药企在中国境内建立高科技园区,不仅是为国内的廉价劳动力,更是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想法。通过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得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并抢先进行专利注册,例如,日本的救心丸,韩国的牛黄清心口服液等。以致于中国作为中药的发源地不被国际社会认可,被混淆来源,甚至被当做伪劣品看待[1]。此外,国外企业还通过专利抢注,禁止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抢占市场份额,然后将产品返销中国市场;或者通过侵权赔偿等手段打压中国企业,使之不能转向空间更为广泛的国际市场。用尽各种手段,获取最大利益,同时遏制中国发展[2]。
1面临的问题
1.1专利保护主体方面
1.1.1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中药组成成分复杂,一般很难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从而保证了中药单方、验方的技术保密。因此,多数人认为只要不把方单公之于众,就可以永久拥有该项成果。同时,中药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法定保护期满,该专利技术会成为公众资源,对于成果研发者来说将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商业化的保密。1.1.2对专利申请缺乏科学认识中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复方类药物,它的原料药较多、作用机制复杂、原料药名称存在地域差异、不能通过化学结构完全表达产品特性等,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作用效果都有较高要求。而大多数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乏专利申请技巧,常常由于申请文件撰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非常有价值的中药专利申请没能获得通过[3]。
1.2专利保护的客体方面
1.2.1现有技术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中药现代化发展滞后,传统中药的产业模式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国际市场需求。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中药的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质量可控性较低,中药生产工艺及制剂技术水平较低,中药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产品质量多不符合西方质量标准,缺乏国际竞争力[4]。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中药发明的技术含量较低,没有真正的核心技术,很难申请得到专利的保护。同时,由于我国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而国外发达国家利用先进的生物技术大量的仿制中药,并申请专利保护,使得原本属于我国的专利流人他人之手[5]。1.2.2行政保护不完善为了维护中药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推动科技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科学技术保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医药科技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获得、权属、应用及保护提供了依据[6],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一直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中药药品,涵盖研发、生产、专利申请等各个方面的保护规定,这也给了国外厂商通过专利保护制度的纰漏,在中药材市场上赚取巨额利润一个机会。同时,与中药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衔接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法条过多和颁布的部门不同,导致有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条款上出现了冲突,如何协调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总之,国内中药专利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无论是立法还是产业扶持方面还需进一步优化。
2对策研究
有效的中药专利保护可以保障我国数千年来的医药研究成果在一个健康、宽松的环境中飞速发展,使更多的传统医药古方服务于人类,丰富现有的中医医药理论,同时促进国内的药品研发工作。这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2.1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医药行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的医药技术创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我国的整体医疗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另一方,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医药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极大的激发了医药工作者或相关单位进行科研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医药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及最大化兼顾中药产业自身的特色,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补充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完善《商标法》保护范围,制定抢先申请策略,加强对本土已有商标如“白云山”、“仲景”等中药老字号的保护和利用,为其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提升国际竞争力;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中药专利保护统筹规划,以避免相关法律法规间不协调对中药保护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并积极参与制定相应的国际规则,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为中医药进入国际市场奠定良好的法律保护基础。
2.2加强专利保护
在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范围。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树立产权意识和尊重创新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7]。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行业内宣传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通过对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的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宣传教育,强化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8]。同时,国内中药生产企业要注重品牌效应,根据自己的产业方向、客户群体等信息,合理定位品牌形象,形成以品牌为核心的组织结构,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进军国际市场时,不仅要在药品内涵上下功夫,还应针对市场的区域特性,设计相应的品牌宣传,打造国际品牌形象[9]。天津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西安杨森的达克宁、贵州百灵的维C银翘片等,都在品牌方面有所成就,获得国内外的值得其他中认可,药企业借鉴经验和学习[10]。
2.3提升中药行业创新水平
人才是竞争获胜的关键,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大量的掌握中医药知识、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等相关学科的复合型人才的支持。培养能依靠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遵守严格的规范标准,根据源于传统中药的经验与临床应用,研究出优质、高效、安全、稳定、质量可控、服用方便的新型中药,使其符合并达到国际主流市场标准,在国际医药行业广泛流通的复合型人才[11]。
2.4中药标准国际化
通过对国外中药研发技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等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本国中药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整套能被国际社会认同的中药质量标准,全面提升中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标准性,进一步实现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12]。同时,对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应该积极的申请国外的专利,以保护产品和技术免受侵权,努力开拓海外专利市场,使中药专利标准也与国际接轨[13]。
2.5完善中药相关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一方面,可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目录数据库[14],包括:(1)制定中药材资源保护目录,重点保护我国濒危的动植物药材以及我国独有的动植物药材。(2)建立中医药名方目录,对我国历代中医药著作中的方剂、民间秘方、验方以及源自中医药理论使用的单味药物,只要有文献记载的均给予保护,国外企业凡涉及使用以上目录内配方或药物的一律收取使用费。(3)制定中药炮制技术保护范围,凡我国历代文献有记载的中药炮制技术,特别是剧毒药物的炮制技术均属保护范围[15]。(4)建立中医药传统疗法的名录,包括民族医药传统疗法。另一方面,通过开发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对中药现代化产业涉及的工业、农业、林业、科技、流通、监督管理6个部门产业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研发者的创新积极性,推动传统中药的发明创造以及行业技术的创新;有利于加强科技情报的交流与管理,加强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联系,避免科研项目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有利于打破行业内的知识、技术封锁,促进相互间的技术交流,集中集体智慧为进一步的创新及进步打下基础;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和交易,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方法,充分发展自我,在中药现代化进程中避开弯路、歧路,加速我国中药的发展,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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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俞颂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A].江西中医学院学报,2012,24(2):74-76.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范文6
1、经济法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应用。在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而经济法则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解决。①、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的股权结构不合理,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股权太过集中,对公司的规范化运行造成影响,这一现象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而《公司法》的出台,为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制定了明确规定,涉及了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态、模式、步骤等方面,可以对企业的股权进行合理调整。②、企业在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股权不平等的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调节。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没有坚持同股同权的原则,对部分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而在《公司法》中则对同股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证股东的合法利益。③、企业在公司制改造后,法人治理的结构存在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监管。一般来说,在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造后,没有设置股东会,导致公司的管理结构出现问题,需要经济法进行监管。
2、经济法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中的应用。企业的所有权是指企业所有人对自身的财产具有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企业的经营权则是指董事会以及公司经理人员代表法人对企业进行经营的权利。而在现在的有些公司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不清的情况,对私人企业来说,这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管理混乱以及资产受损;对国有企业来说,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需要经济法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管理明确,以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3、经济法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有的企业为了打压对手,通过各种手段窃取其他企业的核心技术,这就需要通过经济法来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管理。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我国也出台了多部法律,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经济法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企业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二是对企业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保证企业的数据安全;三是对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四是对企业的商业机密进行保护。经济法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商务管理正常开展的法律保证。
4、经济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存在安全隐患,容易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二是各个国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不一,对电子数据的法律认定存在问题,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三是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难,缺乏必要的保护。因此要想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开展,需要经济法对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制定为各个所接受的电子商务法律,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搭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运行,提高管理效率。现代企业在商务管理中,企业不仅需要在以上几个方面对经济法进行合理应用,同时企业在吸引风险投资、企业的激励机制的制定以及股东权利都需要经济法来规范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