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前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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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前提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而且整体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强调政府管理职能,对保护农民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体现不够;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监督方面,目前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1.法制建设可以保障农村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依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

2.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农村乡风文明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目标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现代化农村。为此,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饮水等方面的落后状况。同时,应该增加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改变农民落后的行为习惯。但是,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可以为处理不履行责任者提供依据。此外,法制的一些内容可以引导村民赡养老人、抚育儿童、抵制赌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作用。

二、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然而,在中国,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

(二)执法操作混乱,司法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些设想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2

【关键词】个体社会化心理机制;中学德育方法;启示

中学德育伴随着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而开展,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一系列的主客观因素,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个体社会化心理机制来探究如何改进中学德育方法这一角度虽然比较少见,但对于产生本文思考源头的课程《社会心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兼具社会与心理、理论与实践的学科,所以又具有很强的建设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予中学德育方法以良好的启示。

1.个体社会化心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1.1社会角色引导

个体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活,首先是与其社会角色一致,并依据对于相应角色的要求和期待而被系统化的。个人学习扮演社会角色并按照社会对个人的角色期望确定自己的努力方向,从而使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在中国五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中,凝结成了一种集体大于一切,社会这个最大集体的价值评判标准是社会成员价值最重要评判标准的习惯,而且无论个体对具体的道德价值观念有着怎样的分野,对于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倾向仍然是赞同的。比如虽然全国各地中学生的教育水平、文化背景不同,但在一些基本价值观的问题上,全中国的中学生都表示出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的倾向。对于学校来说,它是中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这个“社会”中,其成员都想通过对社会价值与规范的认同,对社会角色的模仿来获得认同和安全感。[1]

青少年具有日趋成熟的社会性,自我意识也急剧增强,但由于他们年龄较小,行为易受情绪的支配,做事多不假思索,鲁莽冲动。[2]所以,社会角色引导仍是一个重要的个体社会化心理机制。

1.2社会比较机制

费斯廷格认为,任何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人,都需要评价自己的状态,并明确自己和周围世界的关系。个人的行为定向,是建立在明确自我评价和自我与周围世界关系的评价基础上的。所谓社会比较机制,就是个体在与自我和他人的不断比较中,推进自我观念和行为方式向社会认同的方向发展。同样,在中学德育过程中,中学生也需要一种与自我和与他人比较的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概括,社会就是自我与他人的组合体。而社会比较机制恰恰包括了这两类主体,所以,社会比较机制一直是一个起着重要作用的部分。对于青少年来说,引导他们进行他人横向与自我纵向的比较,深化比较内容,提升比较意义,是促进中学生社会化取得良好效果和未来获得长远发展的重要机制。

1.3社会学习机制

长时间以来,大家都认为个体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最终取得成果的过程,但是正如实践和理论相互促进,同等重要一样,个体社会化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根据研究社会心理学的众多学者的总结,社会学习机制(社会化的强化机制)主要有三种:(1)由于外部社会对个体的行为所做出的正强化(或负强化),导致个体的一系列反应――叫做外部强化机制。(2)强化力量虽然没有作用到个体自身,但其作用和后果也能被个体观察到和感受到――叫做替代性强化机制。(3)社会化中的个体会使用自己设定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自己,进行自我引导――叫做自我强化机制。这三个组成部分,在中学,无论对于教师还是学生,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4亚社会认同机制

亚社会又叫做次级社会,主要指家庭、工作群体等群体构成的社会部分。他们虽然被认为是处在第二位的次级群体,但是他们对社会个体的影响是直接而又现实的。相对于具有间接接触性质的其他社会化环境来说,个体在生活中,首先获得的多是来源于亚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等的社会化内容,因此,个体会非常主动的适应亚社会的要求,遵守亚社会的规范,以融入其中并被接纳认同。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一定既存在着与主流社会相一致的社会化内容,又同时存在着与主流社会相背离的社会化内容。所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必须灵活运用亚社会的认同机制,使主流社会与亚社会更好的结合在一起,以增强个体社会化的成效。

2.现今中学德育存在的问题

2.1教育者角色失范对教育对象的角色引导产生不良影响

教育者能够树立一个良好的角色形象对教育对象来说起到的作用很大,因为在学校这个社会化场所中,教师给学生带来的影响是最直接、最现实的。虽然青少年最大的心理特点之一就是独立性,但在个人学习扮演社会角色并按照社会对个人角色期望确定自己的努力方向时,在学校他们很大部分都是在模仿教育者的一言一行,他们仍需要一个规范性的、高度社会化的角色――即教育者来给予他们一种引导的作用和榜样的力量。然而反观现今的一些中学德育场所,并不是所有的教育者都能够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并不是所有的教育者动能拥有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的思想品德。一些中学教育者在德育过程中知行不一,没有真正成功的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导致教师最重要的育人角色失范,给教育对象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2.2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德育过程并不合适合理

观察我国现今的中学德育过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形式多时,内容单一。很多中学定期组织以班级为单位的德育班会或是全校性的思想品德活动,但内容上仍是简单的理论灌输,让人不免觉得华而不实,不能有切实效果。另外,中学教育者在不同的教育对象上采用的德育方法也差强人意,马克思所说的“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事物”,其中强调的一点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仍然存在使用不甚合理的教育方法,导致中学德育迟迟不见成效。

2.3中学教育者与教育对象所处的其他群体缺乏交流

学校不是中学生每天生活的唯一场所,对于其他活动场所:如家庭、同辈群体等来说,对教育对象仍具要重要意义和影响。可是,现在的中学教育者由于与教育对象所处的其他群体缺乏交流,导致学校与家庭脱轨、学校与社会脱轨,甚至出现“5+2=0”的现象,即在学校接受五天教育,回到家庭等群体环境中接受两天教育,由于两种教育环境和传递的价值观念截然不同,导致最后的教育成效为零,极大地阻碍着教育对象的社会化效果和中学德育的发展。

3.个体社会化心理机制对中学德育方法的启示

3.1规范教育者角色,为教育对象树立好榜样

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指出“在各种教导儿童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做的或者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眼前。一旦你把他们熟知的人的榜样给他们看了,同时说明他们为什么漂亮或丑陋,那种吸引或阻止他们去模仿的力量,是比任何能够给予他们的说教都大的。” [3]社会角色引导对个体社会化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中学德育的过程中,教师言行一定要加以规范,使其真正能够对学生的社会化和个人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另外,也要趋利避害。对于用来教育学生的人物形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注意扩大这个形象中的优秀品质,而对于所包含的不良品行应及时给予有利的引导和规避。

3.2确立横纵结合、合适合理的中学德育体系

根据社会比较机制对中学德育方法给我们的启示,在中学德育过程中,教育者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3.2.1横向他人比较与纵向自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

阿希的“从众实验”告诉我们:当个体在失去自我这个参考系或者这个参考系的作用减弱时,便会依据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在中学德育过程中,教育者若能注意到他人在社会比较机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就应该着力把整个班级成员的行为朝着良好的方向进行教育,并鼓励整个班级的成员互帮互助,互相进步,以使中学生再通过与班级其他成员的横向比较中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将他人的优秀之处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同时,也要重视纵向的自我历时性发展。比如现在一些中学为学生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成长档案”,让学生自行保管,档案内容也由学生自己记录。学生可以在档案中记录自己在学习和生活点滴并进行反思。这种类似于成长日记,学生不断进行自我社会化状况反思,不断的形成社会化的自觉动力与新目标的方法值得肯定。

3.2.2运用合适合理的德育方法

在中学德育过程中,对于不同个性的中学生来说,教育者应当采用最适合他们的合理的方法。比如,对于自我感觉过于良好的学生,教师需要使学生明白自己真正的实力,正是自己的缺点,更好地进行个体的社会化;对于具有良好的自我肯定感的学生,则应该选择比他(她)更优秀的学生作为比较对象,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还未建立良好的自我肯定感、稍显自卑的学生,应该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以防止自我肯定感继续丧失,学生的自我努力行为减少,最终阻碍学生自我发展的不良后果的产生。

3.3与亚社会接轨,发挥亚社会的积极作用

协助学生建立健康的同辈群体亚文化,与家庭这一亚社会也要建立密切的联系。是亚社会的存在对中学生的社会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中学生同辈群体的亚文化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与主流文化相偏离的成分,而鉴于亚文化对群体成员道德行为的规范作用,一定要善于引导同辈群体的亚文化向健康有益的方向发展。家庭是中学生离开学校后生活时间最长的场所,教师要想规避学生在家庭中受到的与主流社会相悖离的社会化内容的影响,应该做到先入为主,与学生家长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做到经常沟通,互相交流,以使这两种社会场所之间的摩擦变小,冲突变少,以求共同合作促进中学生思想品德的发展和社会化的完善。

中学德育方法的问题已经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它的产生与存在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仅是大概浅谈了个体社会化的心理机制对改进中学德育方法的启示,要想真正提升中学德育质量,还需要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的进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金盛华.社会心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66-70.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3

论文摘要:阐述我国竟技体育职业化、院校化发展的动因,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促使现代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快速发展,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发展使得竟技体育自身价值进一步提高,竟技体育又逐渐渗透到国家普通高校和专业体育院校中,得到蓬勃的发展。随之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竞技体育管理主体,改变了过去由政府部门单一管理主体的模式,出现了职业化、院校化等共同发展的竟技体育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体育体制,尤其是竞技体育体制由原有政府型逐步向“政府一社会”型发展,最终将转变为完全由社会力量办体育的一种模式。近年来,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出现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之势,出现了多种不同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及相应的多元管理主体。笔者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这一现象,以此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趋势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社会学依据。

1、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的动因

1.1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首先,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我国加人wto,对外开放进人新阶段,表现为由政策性开放走向制度性开放;由局部的开放走向全方位的开放;由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开放走向以服务业为重点的全面的产业开放。体育事业在我国的经济产业结构中属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范畴,那么在这种改革趋势中,对我国体育体制中原有的一些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体制就必定也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具体到现行竞技体育体制而言,只有对其进行改革才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选择,并将为我国的竞技体育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其次,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的体育事业长久以来一直是“政府管理型”体制,顺应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体育系统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严格地说,在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方面,改革的力度、深度还未能触及竞技体育体制的根本。从长远看,为了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能够尽快地走出改革带来的负面震荡,作为主管体育的政府部门,就应尽早地让竞技者事业的相关资源进人市场,只有这些资源在市场的运动时间越长,才越有可能实现均衡、合理的配置;而体育主管部门则需为这种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制定规则,并为之服务。

1.2商品经济体制下人们体育观念的转变

    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使世界文化的大交流。政府逐渐意识到了单一的奥运会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出现了许多单项体育项目逐渐向职业化、市场化、商业化的发展趋势,足球世界杯赛、国际汽车一级方程式大赛都已成为在世界上影响巨大的运动。国家于1995年6月20日颁布实施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政府导向作用、各种媒介的广泛宣传,使人们逐渐改变了以往体育就是竞技的单一观念,将竞技与休闲、娱乐、健身有机结合,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体育中去,将体育的竞技、娱乐、健身等多种功能融为一体,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和社会时尚。因此,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化,竞技体育队伍的职业化,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竞赛组织运营的市场化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社会现实。

1.3人们体育消费意识与能力的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前20年的以经济建设为主流目标,已进人了迅速提升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生产活动方式的变革将使体育的功能、形式和内容都随之发生变化。体育的性质发生改变,各国都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以促进休闲运动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开始了5天工作制,每年的“五一”和“十一”两个长假都有利地推动体育消费的发展。

    我国城镇居民收人的迅速增长,使城镇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摆脱了以生存资料为目的的生活理念,群众体育活动得到广泛开展,人们对体育的认识以及体育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强。城市居民家庭体育消费增长率随家庭收人、个人收人的增长呈总体上升趋势,表明我国城镇居民体育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为职业竞技体育市场的开发集聚了经济能量和社会消费的基础。

1.4职业竞技体育市场的逐步开发

    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娱乐、休闲形式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喜爱,随着体育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体育市场的主客体出现,体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用品等体育市场应运而生,其中与竞技体育发展密切相关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观众和球迷群体,竞技体育的巨大市场和经济价值正在被开发和利用。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项目的高水平运动队,也通过市场开发不同程度地获得了政府之外的发展资金,缓解了发展资金短缺的矛盾。职业竞技体育市场的不断开发亦将进一步巩固和推动了职业俱乐部管理主体的发展。

2、竞技体育院校化发展的动因

2.1“院校化”是竞技体育社会化发展的目标之一

    竞技体育与高等教育结合有着历史渊源,现代奥运会的创始人皮埃尔·德·顾拜旦体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将体育与教育结合在一起。纵观世界体育运动发展的历史,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提高必须同经济、文化、科技、民族素质(包括体质)等相关因素的普遍发展相协调。竞技体育不断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客观上要求竞技体育应以经济、科技、文化为基础,走科学化、社会化、产业化、实体化的道路,将竞技体育的发展建立在融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科技、体育产业、体育普及为一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实现竞技体育“院校化”。

2.1.1“院校化”是实施“科技兴体”的一项具体措施

    长期以来,出于我国体育科研机构分散、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导致科学技术与体育运动实践难以紧密结合,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贡献率不高。充分发挥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和体育院校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作用,建立科训一体化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可以有效解决优秀运动队科学训练的集约化管理问题;体育技术市场培育问题;重点训练基地和优秀运动队的科技建设问题;高水平、适用性强的科技成果开发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问题;以及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水平问题。因此,竞技体育向“院校化”的战略转移,将会极大地调动普通高校和体育院校的科研力量投人到竞技体育战场,并会给高等院校各学科教师带来更多的直接为运动实践服务的机会,切实解决和突破一些运动训练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2.1.2院校运动员已成为竞技体育领域的生力军

    我国改革开放初始的1978年,国家为探索一条培养有文化的高水平运动员之路,加速奥运竞技后备人才的培养,同时解决在役和退役运动员文化学习的问题,决定在原国家体委直属的6所体育院校创办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实施“亦读亦训”的培养方针。随后经原国家体委和国家教委科学论证,将运动训练学专业列为我国高等体育院校的本科教育正式专业,实行全国招生。各体育院校根据国家的要求和形势的发展,迅速组建了竞技体校和运动训练学系,将竞技体校的专项训练与运动训练学专业办学进行了有机结合与衔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学、初中、高中、本科一条龙的“亦读亦训”的竞技人才培养体系。在此后的20多年,各体育院校竞技体育和运动训练学专业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竞技运动项群,同时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北京体育大学的田径、重竞技项目,上海体育学院的摔跤、拳击、武术、击剑等项目,武汉体育学院的水上、武术项目,沈阳体育学院和哈尔滨体育学院的冰雪项目发展迅速,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运动员,在亚运会、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在全国57所高等院校内试办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队以来,到1990年已正式成立了田径、乒乓球、篮球、排球、足球5个单项体育协会。cuba联赛在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内已形成巨大的影响,近一两年来,大学生足球联赛也在迅速推进,其它项目如跳水、艺术体操、拳击、健美操等也发展迅速,影响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发展前景广阔。另外,一直以来作为奥运金牌榜上金牌大户的中国跳水队同清华大学的联姻,成为高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代表。

2.1.3“院校化”可为运动员“二次就业”打下择业基拙

    竞技体育“院校化”是专业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工程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省、市运动队的专业运动员退役后,大多数由劳动部门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从事非体育性质的工作。随着我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大批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运动队,成为运动队在编制、资金、住房等方面的巨大包袱。面对已走到尽头的统分政策和人才市场的激烈竞争,专业运动员就业前景不容乐观。尽管一些优秀运动员退役成为名牌大学的学生,但在人数众多的运动员队伍中只是凤毛麟角。同时,竞技体育向“院校化”战略转移,也可为广大现役运动员获得学历教育和文化知识提供了机会,使运动员在从事专业训练的同时接受较系统的高等教育、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退役后可在较宽范围内就业,不仅解决了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改善优秀运动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心理素质和思想修养,对提高运动训练水平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2.2竞技体育的社会价值推动高校管理主体的发展

2.2.1高校进入高水平竞技体育行列的主客观条件

    由于国家的长期投资,高校积累了开展竞技体育训练所需的包括体育场地设施和具有一定理论与实践水平的体育教师两种资源要素,使高校承担一部分竞技体育训练任务成为可能。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对外交流的层面趋于丰富,国际间的交流增多。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重返奥运会,体育作为一种文化交流手段,更广泛参与到国际竞技大舞台上。然而,繁重的竞技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财政压力,使得体育部门单独承担国家竞技体育任务的困难程度加大。与此同时,教育部门本身也面临着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各种国际高校竞技体育交流的需要,这种形势也促使了教育部门应尽快发展高校竞技体育,参与国际竞争。

    从1986年4月一1987年,原国家体委陆续下发了《关于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的4个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法规文件,并正式批复了清华大学等51所高校作为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院校,把培养高水平的运动人才,组队参与国际竞赛和体育交流,提到了高校体育工作的议事日程上。《规划》颁布后,使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目标明确针对奥运争光战略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002年3月教育部又给6所大学下放专业设置权力,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均给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法规的保证和宽松的环境。

2.2.2高水平竞技体育文化价值增强了高校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

    竞技体育引导高校校园文化健康发展。校园体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推动校园文化发展的最有效的催化剂,校园体育文化是社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缩影,也是社会大文化中一个具体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文化是体育文化的核心,代表着积极向上的体育文化精神,通过开展竞技体育活动,使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体育运动项目的学习、比赛当中,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喜爱,极大地丰富了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而竞技体育文化的精神能够在校园体育活动中体现出来,正确地引导体育文化活动,以使校园文化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竞技体育同时又是提高大学知名度的一种手段。竞技体育管理走向多元化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政府积极支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以自身实力建立相应的竞技体育项目。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普通高等院校竞技体育得到充分的发展,水平也随之大幅度的提高。在此情况下,普通高等院校所承办的cuba联赛、大学生女足联赛、清华大学跳水队等竞技体育得到社会媒体以及政府的广泛关注。同时众多商家对cuba联赛的赞助也充分体现了其商业价值增强。社会各界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广泛关注,无疑是对竞技体育的又一管理主体—高校加大体育工作力度注人了活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之间也产生了从生源到就业各个环节的激烈竞争,各高校生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此各高校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实力,广泛宣传自身的办学理念,提高社会知名度,因此,竞技体育给高校提供了一个媒介和一个充分展示、宣传自己的舞台。

2.3体育院校的管理主体多元角色地位

2.3.1办学职能的逐步转变

    高等体育院校是我国高等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高等体育专业教育为主要办学职能的教育机构。体育院校调整为以培养体育师资为主的单一系科院校,1980年全国体工会提出“创造条件,把体育学院办成教学、训练、科研三结合的中心”的办学指导思想后,原国家体委直属体育院校先后成立了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与竞技体育体系相结合的试验田和三结合基地的试点。各体育院校积极探索“亦读亦训”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20年来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有文化的高水平运动人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环境下,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体制改革,对原属体育院校只保留1所,其他院校下放到地方,实行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政府共建,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各体育院校为适应不同阶段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确立了以体育教育为基础,竞技体育为特色,服务全国,服务地方的办学指导思想。

2.3.2发展竞技体育是突出办学特色的要求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对直属体育院校进行体制改革,已下放的原直属体育院校面临着全国体育教育市场的激烈竞争形势,又要面临国际体育教育机构进军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我国体育院校由于发展基础的原因,过去更多地强调和突出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对行业专业性特点重视不够,而与师范类院校培养师资的办学力量相比又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体育院校要跨出以师范教育为基础的办学模式,把体育院校办学与体育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突出自己在体育领域的主力军作用,《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颁布实施,给体育院校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突出以体为本、办出竞技体育特色,是体育院校发展的需求。

2.3.3发展竞技体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体育院校仅有北京体育大学是部属院校,而其它院校均为地方所管辖或以地方为主的共建院校。因此,体育院校面临着既要承担国家奥运任务又要为地方体育事业服务的要求。从体育院校竞技项目设置目标重要性的调查可以看出,体育院校运动队项目的设置,主要考虑因素是以奥运会为最高目标,并围绕这一最高目标制定和实施全运会及大运会目标。

    在普通高校竞技体育强劲发展形势面前,体育院校事业发展面临着强有力的市场竞争与挑战。因此,从体育院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在加强体育教育、体育科技、体育产业、群众体育人才培养的同时,体育院校应十分强化其竞技体育功能,加强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为提升所在省、市竞技体育竞争实力作出贡献。以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对体育院校办学的支持,同时瞄准奥运会这一最高目标,强化造就“国字号”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和输送力度,进人国际竞技舞台和竞技市场,提高国家投人比重,在认真履行既为地方服务又为国家作贡献双重职能的作用下,充分体现体育院校的办学性质与特色,促进体育院校整个事业的发展。

3、结论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4

古往今来对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状态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三个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为人类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复地作为人类在面对现实或想象的社会生活难题时的“良药”。

杨海坤教授认为应该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与法制有区别,与法治也有区别。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丰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则更强调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审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开始,其成熟形态则是建设国家。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完备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关键是“治权”与“治吏”。实行行政法治,关键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如果政府只视法为治理公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个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们依法办事,不只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而且意味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序。

(三)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其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机制。

二、行政法治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我们在倡导和谐社会,而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和谐程度。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则凸显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具备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将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扩张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的加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与与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方式上的变化

从管理手段上的强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将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政府“企业化”趋势显现

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趋势。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政府“企业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同时,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竞争,公民也可以用“脚”来投票,使行政机关的形成工作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渗透其中,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理念。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构想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加快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促进政务和谐。政务和谐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动状态,政府与公众、行政权与公民权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和谐共处。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官民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化解与调和官民冲突,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功能。现代行政法主张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合法保护,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复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进一步缩小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充分体现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视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以民主参与防范行政专断,以社会自治淡化政府包办,体现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并在共同发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标。

(二)完善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础,健全立法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的力度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和谐的评价标准。在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加大,人们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多样,利益冲突也比以往更为激烈。道德、传统习惯和一般的政策计划已很难有效协调这些关系,因此社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利导性、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性等特性,决定了它能比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传统习惯、政策、计划等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控。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法律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利益协调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从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刚性”的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保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将法律简单地视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学的立法程序作保障,减少执行权力者与公众的对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环境,以制度促和谐,实现我们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目标一个方面是有效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使其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并能对经济进行引导和实行合理有序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员中发展观出现问题,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而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在实践中又会偏离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需要正确的政绩观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错误的政绩观,主观上的原因是某些领导对政绩观认识的偏差,把政绩视为“私绩”;客观上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官员考核体系存在问题。行政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是对行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对行政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内部监督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倡导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护好大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5

回应型法突破了形式合理性法的僵化,它“探究法律秩序明显与世隔绝的原因并寻找补救措施”[5](P1),其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在回应型法律体制下,形式合理性法由于与外界隔绝而存在的封闭自治性荡然无存,法律不再受形式主义的束缚,而是成为了一种能够主动适应社会变化、积极回应社会需要、促成实质正义之实现的社会规制手段。“法律机构应该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将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6],因此,回应型法通过一系列的目的背景下的制度设计,整合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整合了制度封闭性与操作开放性,将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由形式合理性法治理下的“硬性法治”转向了回应型法治理下的“软性法治”。“回应型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因为它根植于历史的迫切需要。”[5](P85)也正如图依布纳所言,回应型法是法律形式主义危机的结果,是从法律形式主义危机中涌现出来的将目的性和参与性结合在一起的全新的法律形式。[7]塞尔兹尼克、诺内特提出的“法律制度将呈现压制型法向自治型法转变,并最终迈向回应型法”的观点,成为当今认同度较高的理论范式。回应型法理论的兴起和应用似乎为困顿中的中国行政法治指明了一条道路,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符合当代行政趋势的理论模式和平台。将回应型法的原理运用到行政法的研究中进而形成的回应型行政法,为我们的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建设打开了一条新思路。①

二、中国建立回应型行政法的具体进路

(一)回应型行政法的提出———一个新的思路以回应型法为模型的回应型行政法,其基本特点在于:行政运行以尊重社会的主体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以强制和非强制并用为行政手段,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权力的合作为基本目标,力图实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保持行政法对周围环境的敏感性,更加灵活地回应社会需求,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追求实质正义,从“硬性法制”走向“软性善治”。在完善行政法制工作的基础上,它将法律自我保护、自我隔离的盔甲卸下,使得行政机关“依靠各种方法使完整性和开放性恰恰在发生冲突时相互支撑。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5](P85)现代行政法治的目标在于驯化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限权”或“保权”,在要求对公民权益的侵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同时将国家权力对社会利益的积极促进功效发挥到最大。而在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地域、具有各自传统特点的社会中,公民与社会对于国家的期望和提出的要求并不相同。因此,行政法治在不同时期、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于回应“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需要一个怎么样的政府”也将给出不同的答案,进而对政府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社会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与理论模型虽然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部问题,但它确实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有利的资源以及思考和实践的路径。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于行政法治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现实的具体解读与主动回应,离不开对目标得以实现的现实资源的挖掘。“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产生不同的行政法基本理论,也就有了不同的行政法理念,行政法的理念应当也必然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7]同时,建立在回应社会需求基础上的行政法制度建设不仅与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相耦合,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对于制度的实施不存在心理障碍和实践困难,社会在最低运行成本下有了自发的动力来维护这种制度的稳定。我们的目标模式———“回应型”的最大特点即在于其“开放性”、“灵活性”、“参与性”以及“互动性”。在开放性的过程中,回应型法寻找一种标准而又有范围、有层次、有选择地回应社会,从而具有一种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性,避免社会发展的随意任性地变化。行政法的主动回应不仅能解决自身的单方性、封闭性与强硬性缺陷,还成为培育和促成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关键动力。而西方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的存在,不仅在于防止政府权力滥用,还能够引导敦促政府完成不断扩展的社会责任,行政法治所不断追寻的“善治”在其推动下得以逐步实现。

(二)公权力主导下的互动与共进———我国回应型行政法建设的现实路径选择与西方回应型法发展和依托的社会背景不同,我国的回应型法在现阶段面临的问题更具复杂性和困难性。西方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下而上自然演进的过程,而我国孱弱的市民社会是在几千年来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在自上而下恩赐文化的夹缝中艰难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政府公权力的态度和决心以及对于社会力量存在和发展道路的设计方案,对于市民社会的进程引导不可避免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个似乎是悖论的问题凸显出来,一方面,公权力必须打破被动局面,积极回应、应对(服务)社会力量的各需求,另一方面,当前全球化的趋势并不容许我国市民精神和社会力量漫长的自发演进,公权力必须具有主动培养“力量均衡的对手”的勇气和胸襟。“苏俄近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给我们一个教训:在遥远的未来,人们肯定会进入国家社会,但现在我们却应致力于市民社会的构建。”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中国有强大而深厚的专制主义、集权主义政治传统,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一直湮没于国家之中,以至于中国有着发达而深厚的臣民文化根基而极少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公民文化基因,但作为后发赶超型国家,公权力的合理恰当使用,也可以扬弃西方的市民社会模式,缩短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曲折历程,成为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与国家互动合作的先进市民社会。“虽然落后国家被迫跟随发达国家,但前者并不按照相同的秩序去做事,历史落伍者的特权……容许甚至迫使自己采纳任何地方、任何时期已经完成的发展式样,从而越过整个居间的等级系列”。这对于回应型行政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行政法必须清醒意识到当前中国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政治背景,正视公权力在当前中国的强大威力,正如王学辉教授在论述法的政治背景时指出的:“观行政法学须臾不能脱其政治背景而独存,既已达成相当之共识……行政法学若将其自身立于错误根基之上,则必贻害无穷……故明智而又慎重之举,当是尽早脱于与政治背景无涉之抽象性范式之窠臼,以一种自由的眼光审视行政实务这一行政法学之瑰宝,直视中国行政法学政治背景,并探寻与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匹配之根基与平台。”中国行政法治与市民社会的命运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引导、培育、促进市民社会的成熟和发展其实就是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力主导下的互动共进是我国现阶段回应型行政法建设的路径选择。

法治社会的前提范文6

关键词: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战略;意义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重点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这是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遵循的一条发展路线,但是如何更好的推广依法治国确实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现代社会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在这一发展环境下,四个全面的战略应运而生,这一战略需要得以更好的布局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以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并且加以进一步的认识,这样才能对今后具体工作的开展带来重要的指导。希望在本文的论述下可以对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以实现我国朝着更加繁荣昌盛的方向发展。

1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在四个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从治国的角度出发,从全局的角度加以考量,这样才能实现改革的发展目标,在新形势的发展趋势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四个全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具有并列的关系,他们之间能够相互联系在一起,并且做到融会贯通,有侧重的发展,通过对四个全面的内在逻辑的认识可以发展对于依法治国这一概念人们具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个全面战略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是层层深入的过程,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意义重大。

在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这与三个其他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又是相互联系着的。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顺利实现其他三个方面的内容。从本质上进行分析,依法治国与三个全面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对依法治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依法治国的实现也能为其他三个全面战略的落实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没有落实依法治国这一战略,那么对于四个全面理论框架的构建也会存在一定的阻碍。依法治国的落实还可以对法制价值起到定向的作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公平正义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正在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所以加强四个全面战略方针的落实,就需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前提,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实现小康社会。通过法制的领导,才不会让改革迷失方向,而通^进一步落实法制观念以及制度,才能顺利地实现党的宗旨,这些内容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应该对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加以进一步的认识,这一战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执政的战略思想变得越发完善,当前我国的基本治国理念也基本定型,所以在四个全面战略的发展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符合人们生活发展需要的小康社会。而要想实现小康社会这一发展目标,就是要明确四个全面的战略方针,将其作为指导,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的具有活力。在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方针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所以,随着新时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对于改革发展这一重要的目标也是要通过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才能实现的。如果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对于国家的发展也会具有一定的阻碍。

2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方针的进一步落实,就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统筹兼顾,从全局进行把握,同时还要深刻的认识到四个全面战略之间相互存在的关系,对其本质以及内涵进行更加准确的理解,这才是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发展的主要出路。在这其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又是重中之重的。全面依法治国与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联系,要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要以此为基础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发展,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改革与法治互为动力、相辅相成。同志形象地说,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只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一方面,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才能保证改革航船不会跑偏甚至倾覆;另一方面,法律必须与时俱进。法治领域也是改革的重要方面,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必须废止和修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其要义是不仅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同志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最形象的诠释,也是对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关系最生动的表述。我们党经过90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这既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保证。

结束语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法治信念和法治能力关乎法治建设进程和目标实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参考文献

[1]袁伟.“四个全面”在中国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