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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1
【关键词】增权取向;社区老年群体;互助养老研究
一、研究背景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中国大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亿至4亿的规模。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式下,养老问题不仅是老年人口的福利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即将到来,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模式正在向新的方向发展。
研究社区互助养老是十分有必要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日增,探索一种新型有效的养老模式刻不容缓。
理论价值在于,对促进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和增能理论的拓展及其研究方法的具体化与操作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个人、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三个层面的基础上完善社区老年群体互助养老体系,有一定的理论探索价值。
实践应用价值在于,为政府缓解养老服务劳动力和部分老年人养老金不足提供政策建议;建构同辈支持网络来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挖掘或激发老年人的潜能,提高老年人对影响自己生活空间的力量施加影响的能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民间互助养老的研究,学界对此主要集中于中国不同时期民间互助思想和制度的历史追溯(臧知非,2002;李玉洁,2004;丁建定,2014;么振华,2008)、在老年福利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严雄飞,2002;李文治、江太新,2000;王文涛,2006)以及民间互助养老的变迁(卞国凤,2010;)。
关于老年互助养老的研究,有学者从培养老年人的社区主体意识的视角,通过形成新的人际网络而自发组成邻里互助网络(守本友美,河内昌彦,立石宏昭,2005)以及在社区建立新公共空间来探讨自助互助养老模式(坪乡实,2003)。国内学者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状况出发,通过实际调查,提出建立老年邻里互助网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陈竞,2008;肖月荣,2012;);二是从现有的养老模式出发,分析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局限性,探讨自助互助养老的新模式(李丽,2010;漆彦忠,2011;吴兵,2012);三是从把时间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的角度,通过储蓄为老年人服务的时间作为互助养老的应对措施,分析建立时间银行制度在居家养老自助互助中应用的可行性,探讨我国时间银行的制度设计与模式选择(刘林,智东,2009;马贵侠,2010)。近年来,在老年群体互助养老的实践模式上呈现出多样化,如美国的社区养老“村庄”、日本的邻里互助、德国的“老人之家”、法国的老年公寓、荷兰的“时间银行”等;我国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在一些城市也得以实践,如上海 “老年生活护理互助会”、广州市的老年人之间“时间储蓄”;北京丰台区的“会员制互助会”;青岛市的老年邻里互助等。
本研究以增权理论为分析工具。从增权本身看,有学者认为增权被看作是一个过程(Solomon,1976),一种精神状态、一种对权力的再分配、一个过程以及一个目标(Swift和Levin,1987);从增权范围看,一些学者认为增权涉及到个人、人际和政治三个层面(Gutiérrez,1990; Gutiérrez,1995; Gutiérrez}Qrtega,1991)或个人、组织和社区三个层面(Zimmerman,1990; Perkins}Zimmerman,1995)。增权的实践总是指向特定的弱势群体。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可避免地同时兼具生理方面、心理方面、经济方面和社会结构所处的地位方面等多种弱势群体的特征,因此老年群体无疑是增权理论发展所服务的群体。增权在港台地区已经成为许多服务机构的基本工作策略,但对我国大陆的弱势群体而言,增权则是新的研究视野和研究角度,是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唐咏,2009)。目前,从增权视角对老年领域的研究主要有:老年服务工作的新理念(付再学,2008);受虐待老人社会工作的新理念(孙琼如,2004);老年残疾人的增权途径(李红芳,2008);基于社区增权理论的农村养老问题(曾易,2011)以及增权理论与老年社会工作实务(何楠,2010)等。
本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在我国目前养老责任主体多元化发展的状况下,运用增权理念从积极的角度去思考老年人在互助养老中作为主动的参与者和受惠者的应对策略,使老年人对环境拥有表达的权力,以便控制、组织、整合自我和环境,提高老年人的权力感,并进而促进老年人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劳动者流动性增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各种单纯注重外在服务的养老模式对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因此倾听来自老年群体自身的声音,为政府的养老服务更加有的放矢及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考诸文献,有关老年人增权和互助养老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的进展,这些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础。然而,已有的研究在如下三个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第一,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对中国乡村社会民间互助养老的研究,缺乏对城市社区的民间互助养老研究;第二,现有的研究主要讨论代际之间的互助养老,较少讨论老年同辈群体之间的互助养老;第三,现有的研究多集中在老年志愿者的为老服务,较少涉及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的主体,亦是服务对象的群体内部的互助养老研究。基于目前国内运用增权理论探讨社区老年群体互助养老的研究尚不多见,希望通过本研究为养老服务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视角,通过对老年人的自我努力的关注和研究,构筑自助的基础,并以此来建立互助体系,使老年人成为互助体系的参与者同时更是受惠者,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一种新的途径。
三、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现状
我国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在不断地探索发展中,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模式。
一是青岛模式。青岛市四方区建立的这种养老模式中,在各个社区设立互助养老点,由政府负责为互助养老点购买娱乐设施、补贴水电费等,并加强引导扶持、组织开展活动,经济条件相对宽裕的老人家庭提供活动场所,或者由社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闲置场所或提供赞助,有效整合了政府、社会和家庭资源。同时,养老互助点以老年人“自愿结合、互助养老、互相帮助、共建和谐”为基本原则,以“为社区老人养老创造健康快乐的生活环境”为理念,倡导由低龄老人照看高龄老人、身体状况好的老人照顾身体偏弱的老人,使老年人活动由以前的扎堆娱乐型向团结互助型发展,形成老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照应、互相牵挂、相互帮助的良好局面。
二是江苏海安模式。江苏海安社区以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方式安排50-60 岁老年人到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家里,像小时工一样为老人提供居家清洁、代缴水电费、心理防护,陪老人聊聊天、解解闷等等。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只是把劳动时间进行“存”和“取”,这样既解决了部分高龄老人雇不起保姆的困难,又解决了部分工资偏低的低龄老人居家养老的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统筹养老的精神所在。
三是北京丰台模式。北京市丰台区西洼地社区2008 年成立的居家养老互助会,受到了社区居民的好评,居家养老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分红本、绿本两种会员,持红本者为志愿者,持绿本者为受助者。考虑到社区老人不想麻烦别人及自卑心理,社区内决定让需要服务的居民每年交10元会费,用于互助会购买必要的服务用品。志愿者的付出,也将作为“爱心储蓄”,提供义务服务满5 年,今后可终身享受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互助养老的建议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它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模式的优点,同时也存在发展不成熟,缺少制度规范和保障等问题,有待于政府的支持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使其与社会正式养老服务体系相得益彰。
(一)科学评估老年个体需求,为社区老年人建立需求档案
要关注老年期的划分和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的特征与需求。对个体老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构成、受教育程度、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性格、婚姻、经济收入、职业经历等进行了解和记录,为老年人建立个性化的档案,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工作。
(二)协助调适规范互助行为,促进小组健康有序发展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正在探索发展中的养老模式,是利弊共存的。社工在跟进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老年人的心理困惑和行为危机,适时地协助老年人澄清误解和化解矛盾,避免小组因突发性纠纷事件而解散。同时,可以建立互助小组的激励机制,对小组中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精神强的小组成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互助养老”的社会支持体系
“互助养老”分解了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是一种很有潜力的养老模式,它的成熟和规范需要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引导、法律保障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构建。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保障互助养老服务的经费来源和专业社工的支持培养,针对新的模式探索新的路子,宣传倡导新的观念和服务模式,对“互助养老”的发展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指导和帮扶,让老年人在“互助养老”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和权能感。
本论文是江苏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省级项目成果,项目代码ZY32004215,省项目编号SJZZ15_0166。
作者简介:李益倩(1992.01-),女,汉族,山西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社会工作专业,研究方向:社区社会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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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2
【关键词】城市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2-0095-02
辽宁“未富先老”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态势日趋严重,养老压力逐渐加大,且辽宁现存的养老模式中的“重物质供养,轻精神慰藉”缺陷也日益显现出来。为了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解决老年人的心理孤寂和娱乐缺失问题,辽宁应从“体育文化养老”视角,积极寻求一种能够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使之找到归属感和精神上的慰藉,实现老年人精神世界的“吐故纳新”,同时实现强身健体,预防疾病的养老模式。城市社区体育文化养老弥补了现阶段养老模式上的轻精神慰藉问题。社区体育文化养使老年人在社区的“乡里之情”和“守望相助”中,满足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同时,社区体育文化养老使社区体育文化养老与其他养老模式相融、相辅,满足老年群体对精神文化需要。
一、辽宁养老模式及其评价
(一)养老模式现状
一是家庭养老模式。虽然老年人的养老模式有托老所、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形式的多种选择,但大部分老年人还是难舍“故土”,因而家庭养老一直是老年人首选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在辽宁城市养老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城市老年人大多在经济上相对独立,对子女的依存度低,因而子女的经济负担不大,子女给予老年人的帮助更多体现在生活上。二是社区养老模式。“在以家庭为基础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前提下,用专业化的服务作为养老的主要服务形式,在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专业人士和社区有关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托老服务和上门服务,从而实现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及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让丰硕的社会发展成果可以惠及到更多的有需要的老年群体中去。”[1](P.16)截止至 2010 年底,辽宁建设完成城市社区日间照料站、托老所、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4 890 个。2011年底社区日间照料站有 5 190 个[2](P.36)。三是机构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是在政府的政策、法律规制下的社会养老机构,包括政府出资兴办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个人投资的养老机构。截至2011年末,辽宁共有公办养老机构914 家,养老床位有 10 万张,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为 123 家,养老床位为2.7 万张。[2](P.36)
(二)养老模式评价
一是三种养老模式利弊。就家庭养老模式而言,辽宁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主要是子女、亲属等,老年人通过居家养老享受亲情带来的愉悦。同时,由于老人与子女在生活方式、价值观等方面的代际差异,会使二者在供养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往和沟通方式产生矛盾,影响老年人的情绪,特别子女工作忙,使之与老人沟通的时间不多,老年人会感到孤独寂寞;就社区养老模式而言,它可以运用专业化的服务提供养老服务,且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优势,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辽宁城市社区大多未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即使设立社区养老机构,也大多只提供做饭、清洗之类服务,服务层次较低;就机构养老模式而言,机构养老是在政府统一管理下,由政府财政或社会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但养老机构的服务价格相对较高,从一千多元到四五千元不等,一些老人的退休金不够支付养老费用,还需要子女补贴,经济压力较大。
二是三种养老模式忽视精神赡养。目前,辽宁城市老年人大多都有一定的退休金,其基本物质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但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在三种养老模式中缺失。三种养老模式更多关注的是物质层面的照顾与满足,而对老年人精神需求关心不够,造成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缺失,直接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从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层面实际需求出发,探索一种既能充分考虑养老模式的福利性,又能考虑社会养老照料的有偿性的新型养老模式。社区体育文化养老弥补了现阶段养老模式上轻精神慰藉问题,因此,辽宁城市养老模式应是以社区为载体的“家庭养老+社区体育文化”相结合的城市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
三、城市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优势
(一)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的内涵及实质
所谓社区体育文化养老,就是指“在政府和社会机构的指导下,在社区范围内以,以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都能接受的文化体育活动为载体,以满足社区老年人精神需求和身体健康为目的,使老年人在体育文化活动中思想得到交流、情感得到沟通,享受体育文化活动带来的快乐为特征,让体育文化活动贯穿在老年人的整个老年生活之中,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3](P.46-49)社^体育文化养老实质就是把体育文化与社区养老相融合特征的养老模式。
(二)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的作用
一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追求。体育文化养老是建立在满足老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愉悦基础上的交流思想、情感沟通、张扬个性的养老方式,即“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所以,社区体育文化养老能够推动和维持其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养老方式,使老年人在社区中找到归属感,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实现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吐故纳新”, 保持积极的心态和活力。社区体育文化养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阶段养老方式中精神养老缺乏的问题。二是赋予老年人新的生命意义。老年人退休后,社会、家庭角色都发生了变化,往往会出生强烈的心里失落感,患上“离退休综合征”,因而以新的角色和活动替代原有的角色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社区可以将相同兴趣爱好的老年人组织在一起,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帮助老年人在竞赛的过程中体验“成就感”,使老人在社区体育文化养老的潜移默化中,依然能寻找到新的人生意义,收获“最美夕阳红”,享受晚年幸福生活。
四、构建城市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模式
(一)加大政府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服务供给
一是政府应从硬件设施和软件投入上加大社区体育文化养老的财政支持,打造“银色”的体育文化养老物质平台和社会氛围;二是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指引社区体育文化养老的发展方向,使社区体育文化养老从政策、法律等方面都得到保障;三是政府应动员社会力量加大体育文化养老的投入,探索公建与民营、民办与公助、政府支助与购买等多元化运行模式,健全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构建多层次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设立老年人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系列活动;二是创立社区老年舞蹈队、社区太极拳协会等形式的社区老年人体育俱乐部或协会,帮助老年人寻找归属感;三是为社区老年居民提供体育运动指导、运动处方、体育娱乐等服务,让社区体育文化养老内容更符合老年群体的需要;四是社区应重视老年人的权益,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他们对社区体育文化养老的需求,并积极献言献策,构建社区体育文化养老服务体系。
(三)推进社区体育文化养老志愿者服务传承
一是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立足社区,指导社区健身活动,向老年人传授普及基础健身知识,引导老年人文明健身、科学健身;二是组织各类体育协会骨干参加社区老年人健身志愿服务,传播体育项目的基本技能,提高老年人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和技能;三是组织大中专学校的体育教师和在校体育大学生,充分利用他们的体育运动技能优势,开展体育技能传授志愿服务。
结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一种以文化为持久动力,重视精神供养的老龄社会养老模式,保持老龄化社会的发展活力,实现辽宁乃至中国在未来老龄化增速的背景下,依然能保持经济昌盛、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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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3
一、老干部再婚现状及特点
区总人口64万人,截至去年底,全区60岁以上的老人7.6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其中,市区空巢老人600多人。目前,全区老年人口每年以近3%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区直接管理的老干部603人,其中男性536人,女性67人,老干部数量每年正以3%的速度递减。正是在全区老年人口增长与老干部数量负增长的交错中,老干部再婚特点显得更加突出。
(一)老干部再婚以丧偶再婚居多。在603名老干部婚姻状况中,原配婚姻占到45%,再婚婚姻占到46%,独居仅占9%,再婚率高于初婚率是老干部婚姻的显著特点。所有再婚老干部当中,再婚婚龄最长的26年,再婚年龄最大的83岁,再婚次数最多的达到6次。再婚老干部79%属于丧偶再婚。
(二)老干部再婚比重男性大于女性。在丧偶老干部中,男性老干部再婚人数占到79%,女性不到10%。这说明女性老干部寿命高于男性,女性老干部丧偶后,由于年龄关系再婚很困难。从丧偶要求再婚老人的家庭看,大部分都有子女(无子女的老人只占8.8%),而且均为男性。
(三)老干部再婚以“找伴型”为主。再婚老干部当中,由于缺乏生活自理的能力,丧偶后觉得过日子处处难,为了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迫切需要找一个配偶,这种类型的占26.5%;部分男性老干部,身体仍然比较健康,物质生活已心满意足,但感到精神生活空虚。用他们的话说:“现在一切挺好,只欠精神支柱。”想找个称心如意的老伴共度幸福晚年的占42.8%。
(四)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情况大多数是好的。据对再婚的老干部家庭调查,婚后幸福感的占74%,他们在生活上互相照顾、体贴,和双方子女和谐相处,安享晚年。但也有15%由于与子女关系搞僵和经济来往不清感觉身心很累。还有个别再婚老干部与子女水火不容,多次调解无效闹上法庭。
(五)老干部非婚同居现象比较严重。在以配偶形式共同生活的老干部中,未婚同居率占到48%,可以看出非婚同居已成为老干部解决晚年感情生活的选择之一,和则聚,不和则分,重组的事实婚姻成了双方释放情感的“临时驿站”。许多子女对遗产问题的担心,也对老干部的“非婚同居”给予默许,因此老干部“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后遗症,值得关注。
(六)老干部再婚由单一形式走向多元化。原来老干部再婚的年龄距离较短,往往是男性比女性大几岁。现在老干部再婚年龄选择距离拉长。出现了岁际婚姻(年龄差距小于10岁)、台际婚姻(年龄差距在11到20岁之间)和代际婚姻(年龄差距大于20岁的婚姻),我区年龄差距最大的达到了32岁。据调查,全区老干部有登记再婚、同居再婚、走婚再婚、代际再婚等形式。其中同居再婚和走婚再婚的老人占据主导位置,登记结婚的有所增加。
二、老干部再婚利弊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老干部再婚的利弊。通过调查和与老干部交谈发现:许多丧偶老干部的内心是很害怕孤独的,他们希望有一个“伴”陪伴着自己走完人生的路,他们渴盼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并希望得到孩子们的支持与祝福。在调查中发现,已经再婚的老干部大多表现得精神焕发,患病率较低,乐意参加社会活动。而因子女干涉未能再婚的老人则很孤独,精神压抑、萎靡不振,容易患病。实际上,再婚老干部对性生活的要求只占一小部分,他们要再婚的真正原因是想找个“伴”,互相照顾,这样有利于健康,可延缓衰老,减少痴呆。而这些都是子女所无法替代的,子女不可能时常守在老人身边,可见,老干部再婚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找幸福,也是为了给子女减轻负担,有助于社会和谐进步。
(二)老干部再婚面临的问题。首先,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很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方则想轻松潇洒,不当保姆,还要考虑如何照顾原先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也会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问题;其次,老干部再婚时理性大于激情,再婚老人为情爱付出自己的一切的意志已不像年轻时那么坚定,重组的夫妻关系十分脆弱。双方都希望对方能适应自己、照顾自己而又不占有自己的财产。有些老干部提出了再婚的妻子将来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生活上要AA制的要求,再婚的女士想进入知冷知热的贤慧妻子角色也比较难;再次,老干部择偶时总是愿意选择社会地位、收入、年龄等比自己低的女士,使有些利用婚姻做跳板的居心不良者,借此骗了老干部的钱财,最终使得老干部“人财两空”;最后,老干部再婚择偶的渠道狭窄。调查发现,老干部择偶靠子女、邻居、熟人介绍居多。专门的老人婚介所、社区、媒体等为老人助婚还较少。
(三)老干部再婚为老干部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老干部搞好服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老干部部门、老干部原单位、所在社区、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老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保障“三个机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老干部衣食无忧。服务的重点已经转移在如何让老干部身心健康和快乐有为的问题。当老干部年龄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照顾的时候,丧偶老干部再婚以及再婚环境的促成、再婚家庭矛盾的排解、子女的沟通教育等等,都需要老干部部门、社区、原单位和家庭的关注和理解支持。
三、老干部再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怎样对待老干部再婚问题,怎样做好老干部再婚前、中、后的服务和管理问题,这既关系到安定团结,又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关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老干部再婚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婚姻是个无法绕开的问题,社会的关爱以及世俗的看法和老年人自身观念的转变,是决定他们能否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最主要因素。目前,老干部离婚、再婚面临的环境和舆论压力也很大,尽管社会在不断进步,但对老年离婚、再婚者的宽容和接纳程度依然非常有限。因此,应该大力提倡老干部自主婚姻,抛弃旧俗,勇敢追求自己晚年幸福。通过媒体专栏、老年大学婚育课堂、社区市民学校等阵地,宣传新事新尚,把老干部晚年幸福当成社会的责任和家庭子女的责任。区鲸园办事处社区教育学院开设了《老年婚姻》课程,定期聘请专家、法律人士、再婚老干部为老年学员授课和切身感受,受到广大老干部和老年朋友的喜欢,成为社区教育学院参加人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二)善待婚姻,让老干部再婚“转弊为利”。一是老干部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三要实行财产公证: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四要履行法律结婚手续: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对以上各项达成共识和理解,匆忙行事、勉强结合,日后一旦水火不容,会给自己增添许多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此外,再婚后要注意互敬互爱,求大同、存小异,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做过多的比较。这些都有益于再婚后共筑“爱巢”、使再婚如同初婚一样幸福美满。
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4
【关键词】 退休制度 延迟退休制度 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稳步提高,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十分显著。发展不但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福利,也带来了许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我国不得不面对“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社会现状。除此之外,由于我国退休年龄普遍偏低,导致近年来需要社会养老的人群比重逐步增加,再加上我国日益匮乏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养老成为了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日益严峻、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2012年6月我国人社部提出了“延迟退休”的解决方法,试图通过延迟民众的退休年龄来减缓人口红利消失的步伐,提高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延迟退休即延迟退休年龄,指国家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变化情况、社会就业情况、社会负担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国外成功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经验,逐步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的延迟退休制度,以此来提高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该政策一出台便引起了广泛的社会探讨,人们对其也褒贬不一。面对如此复杂的关系,我们该如何正确的看待和解决?
延迟退休不仅是与广大百姓休戚相关的民生问题,也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延长退休年龄的支持者往往是那些身体健康、收入和职位较高的人,他们希望通过延迟退休来继续自己的工作,为自身带来福利。与此同时,一些低收入群体则希望尽快退休,因为延迟退休需交若干年养老保险金让让他们压力过大,因此两个群体的诉求产生了冲突。但是这些赞成者与反对者是从自身出发、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认识问题,始终是站在自我的立场考虑问题,未免偏颇。
有关专家指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延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由于我国现行的不合理的退休制度,尤其是养老金费率的厘定与养老金的领取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使得养老金逐渐出现严重的“空账”问题。而延迟退休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缓解我国财政压力,为我国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提供重要保障。在我国养老资金严重缺乏的现实下,延迟退休无疑是减轻国家养老金支出压力的最好方法。其次,延迟退休可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轻供养压力。延迟退休可以使老龄人口继续工作,增加家庭的收入,同时还能帮助减轻年轻人的生活压力,缓解年轻人的负担,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最后,延迟退休有利于人力资源更加合理的利用,可增加劳动力人口,加快经济增长。延迟退休能为经济发展带来有着充足经验的劳动力,让那些即将退休的拥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高级知识分子延迟退休,可以使这笔财富得到更好的应用和传承。
但是,若只是把推迟退休年龄当做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将会产生一定的弊端。首先,延迟退休政策会增加就业压力,使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尽管我国目前的总体经济呈上升发展趋势,但由于经济新常态的出现,我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到中高速增长的换挡期。延长退休年龄,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年轻人就业,使社会整体就业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倒挂”之势,即老人就业比年轻人就业相对充分,更是加大了年轻人的就业压力。其次,延迟退休更加突显了分配不公,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作压力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在国企工作的人来说,延长退休年龄可以使他们能长久的享受较高的薪酬、较好的福利待遇以及优越的工作环境,而对那些长期从事体力活动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有着微薄的收入,干着繁重的劳动,他们希望尽快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如果实施延迟退休制度就意味着他们必须要延长劳动的年限,所以,一旦推行延迟退休制度,必然进一步凸现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容易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而且,退休是新老劳动力的更替过程,延迟退休年龄将减缓新老劳动者的替代过程。一方面,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中,生产技术也不断的进步处于之中,人们的教育处于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通常来说,年轻人的劳动生产率会普遍高于年老者。另一方面,国家的教育水平处于一个快速提高的过程,就知识文化水平而言,年轻人会普遍高于年老者,更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推迟退休年龄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此可见,延迟退休事关国家发展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这项政策处理不好,将有可能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切不可粗心大意,更不能操之过急。如何审时度势客观公允地认识问题,深入细致地思考问题,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党和国家在借鉴国外延迟退休制度实施的成功经验的同时,更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仅要解决问题,更要解决好问题。
在我看来,我国不仅应该实施延迟退休制度,更应该实施弹性的延迟退休制度,这样既利于延迟退休制度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我国在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男女退休年龄一致化,要注重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消除人民心中的顾虑。同时,政府在平衡社会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要注重高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盈利能力,尽可能减小国家财政和人民的负担。只有满足了这几大前提,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做到公平公正,政策的推行才能畅通无阻,真正深入人心,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只会是一纸空文,难以实行。
【参考文献】
[1] 李星翰.中国延迟退休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5.
[2] 翁仁木. 国外弹性退休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16):103-111.
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5
【关键词】离退休;提前;退休后
1.我国离退休干部,是在国家政策的规定下,大多数是年龄到位的正常退休,也有一部分是因为个人问题、工作问题的提前离职休养。在现阶段的政策范围内,大多数同志是在工作年限或者实际年龄到了规定的期限,他们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光荣的从岗位上离开,有在岗时的默默奉献,辛勤劳作,也有的在自己的行业内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甚至是行业的带头人。无论是因为身体的原因,也有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之分,无论哪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再工作,也是这些人的无奈作为社会人,他们应该受到合理的安排,可以再安排合适的工作,或者退养。
最近,国家在探讨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引起了社会上的热议。改革退休年龄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同群体的意见往往很不一致。通过相关人员的调查,临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不论男女,有相当一部分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特别是其中职位、职称高的。据分析,这主要是因为此类人群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很多人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仍可胜任工作。一些特定行业,如医生、教师,往往是“越老越吃香”。退休早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
其实,这毕竟是一部分人的愿望,拿实质来说,的确有一部分人在60岁以后更吃香,能换发职业的春天,这和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有很大关系,不能一概而论,更符合一些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吧。这种说法,要成为实质性的文件落实,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做科学的考察。比如中国人地域性的寿命,行业对身体的影响,个人的意愿。也可以参照外国的做法,利用人家的先进经验指导中国的改革。
退休的前提是离开岗位,退离岗位,只要目的是休息,是因为各种加因素所致而实行的政策性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可能出现弊病,但是要改革它,重新规范它,不是简单所想,需要权衡各方面的条件,在当前和改革发展的前提下,更需要慎重考虑,谨慎实施。
2.在中国,由于有传统的家庭观念,很多退休的同志从单位退休,在家里上班,只是角色的转换,他们好像一下子脱离了组织,感觉孤单而无奈,所以。要做好离退休同志离开岗位的工作,显得很重要。
中国人的说法是“养”老要趁早,“养老”意识是非常强的。从“生儿养老”、“存钱养老”到现在流行的“买房养老”,似乎都说明了在国家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人在养老物质的储备方面能够做到“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可是,保障生活后也要提高生活的品质才行。作为个人,如果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可以适当再找点工作,毕竟现在的年轻人经济压力大。如果不需要增加收入,就将年轻时的兴趣没有机会实现的,重温一下,比如下棋,看书,写字,画画,旅游,摄影,登山,游泳,或者做一些能发挥优势,又能帮助别人,还能挣到钱的事情。总之,退休后的生活要适当紧张,否则整天在家无所事事会增加家庭矛盾,导致精神空虚,生活无聊。
作为原来的单位,要建立离休也是我们人的观念,在单位的时候,他们付出努力,离开了岗位,单位也要多关心他们,为社会分忧。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有需要照顾的弱势人员,也有低龄健康、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社会如何照顾好老年人,老年人如何发挥作用更好的融入社会,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注并切实解决老年人弱势群体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覆盖全社会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特殊困难人群解决好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使全区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保,确保人人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
家庭养老的利弊范文6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存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种:
1. 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方面,相比较城镇职工,农民工在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12%,农民工个人缴费4%至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发方面,以缴费15年为界,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转移接续方面,在不同城市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时除个人账户资金外还可以转移12%统筹基金,但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其他保险则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2. 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例如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除外地施工企业外,综合保险费率为12.5%,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总费率负担仅为城镇职工的l/4。
3. 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三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三种不同的保险模式分别针对不同流动性的农民工群体,各有各的利弊,也产生了不一样的问题:
1. 第一种制度,主要问题存在于转移接续和最低缴费年限两个方面:
(1)转移接续。主要是可转移接续的资金额度少和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效率低。因为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农民工只有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才能将个人账户资金连同12%的统筹账户资金一同转移,而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到新农保则只能转出个人账户资金。这对于农民工来说十分不公平,并且可能造成农民工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买单,承担原本没有享受到的社会福利而带来的隐形债务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保异地转移并没有完全实现全国联网操作,办理手续时甚至需要使用挂号信进行沟通办理,效率非常低,即使是按规定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等待时间也过长。
(2)最低缴费年限。根据《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所要求的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来说很难实现,使农民工很难享受规定中的待遇。
分析其原因:首先,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目前仍然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针对于不同的群体实施了不同的制度,并且不同的制度之间缺少相应的制度衔接,这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带来不少困难,其中近1. 6亿农民工面临的是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同时,农民工在不同城市之间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也有很多障碍。根据规定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时只能将统筹账户资金的12%进行,剩余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则充入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使得转入地政府只接收到小额的基金,却要负责转入农民工长期的养老待遇,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转入地政府必然不想要接收外地农民工职工的转入。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这种特性与我国不同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迥异的现状严重冲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分立式管理体质的存在使得各统筹区域的管理系统之间没有统一联网,办事效率很低,而且很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失真。
2. 第二种制度,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实际操作简单,较好地适应了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克服了双低模式下存在的农民工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买单的不合理现象。
但是,它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我国社保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实现全国统筹,另外建立保障制度不利于其实现;也会使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显著上升,在一定时期内增加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同时单独建立的制度养老补贴的待遇水平偏低,难以有效防范未来的养老风险。
3. 第三种制度,安排农民工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做法也不妥当,这是对农民工这一职业群体养老保险的规避,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资金管理不规范,根本不能保证农民工养老的需要。
总体来说三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都有很多欠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总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大环境,以及由其导致的不同群体的保险制度分割,再加上现有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而且这些方面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的特点都相冲突,而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在多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变化的余地已经不大,同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面临严重的赤字,难以满足未来养老保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引入养老保险体制中无疑会加速这一进程。面对这一现状,我们在探寻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同时可以尝试引入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并且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的种种优势也使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目前的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缺失具有可行性。
二、建立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商业保险有其自身的优势
这些优势不仅能够弥补上面分析到的社会保险所不能在短期间内解决的缺陷,而且还能更加有效率的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同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时不会给政府和现有保险体制造成额外的压力。
首先就是商业保险的开发、销售和管理都是全国性的,农民工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便,同时也提高了统筹的层次。相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产品全国联网统一管理,这使得两种保险形式在面临农民工这一流动性较强的群体时商业保险明显具有优势。农民工加入商业保险之后可以很方便的将自己的保险关系随着自己工作地点的转移而转移。
缴费方式灵活,不必局限于缴费年限和定期缴费金额。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
在经营管理方面,商业保险也具有优势。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具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高素质人才,而且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机构,商业保险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效率更高,运行更加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基金运营并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农民工保险基金的良好运营。同时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运营也可以避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缺口买单。
保险种类方面,商业保险种类多,可以通过开发不同类型的险种以及不同标准的保险金额来满足农民工的多种保障需求。
(二)政府方面,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可不增加或少增加国家财政负担
农民工加入商业保险其所获得的支付与其缴纳的金额直接挂钩,政府负责的是监管和风险担保,而且政府可以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在不负担或少负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的条件下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有效覆盖,不给现有体系增加压力。
(三)从农民工群体来看也具有可行性
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在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方面确实具有可行性,但是将农民工养老引入商业保险并不是完全将农民工抛入商业保险而政府不负任何责任,农民工商业保险应该不同于普通山野保险,政府需要参与其中,通过企业、保险公司或者直接给予农名工参保方面的支持,保障其权益。
三、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发展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必然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同时政府参与其中,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支持、监督和管理。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实行有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政府或者由政府间接通过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各种服务与目前农民工所参加的社会保险相结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保险的特点,针对不同地区农民工的差异性和其流动性,建立农民工商业保险,在政府的监管下切实根据农民工自身的不同需求,实行有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各层次农民工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二)给予国家政策支持,对于愿意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在保证农民工保险的政策性的同时,保证商业保险的利润,对于愿意经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公司政府应该给予政策支持,采取减免营业税和设立保费税前列支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降低保险产品价格。
(三)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的险种
商业保险公司应基于农民工的自身特点来设计险种,根据不同的工作时段、不同工种、不同缴费能力等因素,设计不同缴费档次的保险险种,形成保费较低,保障适度,保单通俗购买方便实用性强等特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产品,满足农民工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需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经费来源、待遇享受、征缴办法、保险关系接转等问题,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同时,对于商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国家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不断加强农民工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监管制度和法制体系的建设,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