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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1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2
针对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较深入地分析,结合生态水利工程规划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设计方法。有效降低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使生态系统明显提高稳定性。
关键词:
生态水利;水利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法
1概述
水利工程的建设在满足水利规划需求的同时也产生很多负面效应,生态水利工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规划设计生态水利工程的方法亟待解决。但在水利工程规划过程中,应对水利工程建设影响生态系统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有效降低水利工程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法
2.1安全性和经济性。
生态水利工程属于综合性工程,不仅要要与水利工程学原理相符,也要与生态学原理相符。其工程设施应与水文学和工程力学规律相符,才能保证工程设施具有安全及稳定性。生态水利工程在经济方面,应严格按照降低风险增加效益的原则,因生态系统具有随机的演变方向,在规划方面也具有风险性,这更应科学比较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对长期评估及定点监测生态系统的重视程度。此外,还应对生态系统恢复能力进行合理利用,采取投入最小且利益最大的规划方法。
2.2生态系统自设计及自我恢复。
自组织功能是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生态学中对分布的丰富物种采用自组织功能进行解释,也充分表明食物网的发展与时间具有一定关系,可持续的生态系统是充分体现了其自组织功能。自然选择的物种就是自组织机理,即部分物种与生态系统友好,可经受自然选择考验,积极探寻适宜的能源和环境条件。受此影响,生态环境能够对具有足够数量繁殖的种群提供一定的支持。自组织功能原理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只是在研究尺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达尔文进化论主要是针对生活于地球生物圈的种群开展相关研究,而生态系统种群间产生自组织功能。通过生态系统自设计、自组织功能,自然界可对适宜物种进行科学选择,具有结构合理性,进而实现设计要求,生态工程的成功经验充分说明人工与自然力的贡献难分伯仲。
2.3景观尺度及整体性。
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及管理应基于大景观尺度、长期和可持续性的保持而避免在小尺度、短期及小范围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在大景观尺度上开展具有较高的效率。生态修复小范围不仅具有较低效率,也具有较低的成功率。整体性主要是基于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对其要素之间具有的交互作用加深了解,河流生态系统综合、整体的系统修复方法,不只是修复河道水文系统,更不是对单一动物或植被进行修复。而且,应对水域和生态环境的特点提高重视程度,具有随机的水位、流量及水量的水文周期变化等表现,也具有因河流侵蚀与淤积产生的交替变化而形成河势摆动等表现,这对于生物种群基本生存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随不断变化的降雨、水文及潮流等条件动态系统在时空中收缩或扩展而构成水域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由限制生态环境时的高度临界状态变化到扩张时的冗余状态。而且,还要对动态扩展的生态环境边界进行综合考虑。因动物迁徙和植物扩散的随机性,生态环境边界也产生动态变化。另外,在时间尺度方面,河流生态修复也非常重要。演进河流系统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各河流生态系统都具有历史渊源,应收集、整理有关历史资料,对生态现状与长时间尺度的河流变化之间的关系加深了解,河流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长期性。根据有关研究结果发现,湿地大约需15~20年才能进行重建或修复。所以,应长期准备河流生态修复项目,并开展长期监测和管理。
2.4反馈调整式设计方法。
生态系统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在长时间尺度方面,河流修复工程需要一定时间,自然生态系统需数百万年才能进化。结构复杂性、系统有序性、生物群落多样性及内部稳定性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是进化的趋势,并增强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在短时间尺度方面,生态系统演替也就是生态系统类型的替代也需要较长时间,希望在短时间内河流修复能获得显著效果不现实。对成熟的河流生态系统结构模仿就属于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以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河流生态系统为目标。按照设计规划,对河流工程项目执行后,逐渐产生自然生态演替的动态过程。此过程并非遵循预期设计目标,并产生多种可能性,不受外界影响的自然生态演进状态是最顶层的理想状态。在河流生态修复工程中,通常难以将其恢复到河流原始未受干扰的状态,自然生态演进过程中,这种原始状态是极限状态上限。若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系统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不断恶化,这是极限状态下限,生态修复在两种极限状态之间具有较多的可能性。对于实施完成的具体生态修复工程,比较理想的结果为:各生态变量的监测结果是目前科技水平可达到的最优值,表明生态演进符合理想趋势。此外,各生态变量监测值是可接受的最低值,包络图产生在两种极端状态之间,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后的实际状态都处于此包络图中。生态和社会系统可意识到并非静止,在时间与空间方面表现出不确定性。不仅自然系统演替,变化的人类系统及其产生的干扰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调整生态系统。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受其不确定性影响而导致与传统确定性的设计方法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属于反馈调整式的设计方法。采取反复循环方式,遵循“设计-管理-监测-评估-调整”的流程实施。在此流程中,基础工作是监测。监测工作涉及生物监测和水文观测,在项目建立初期需对监测系统进行完善,以实现观测的长期性。根据历史资料及有关监测数据,采取阶段性评估方法对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评估。参照比较方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一是比较河流系统历史及项目初期状况,二是比较相似自然条件下没有实施生态修复的河流。评估结果主要分为:一是生态系统基本上按照预定目标发展,无需进行设计变更;二是需对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对新状况进行适应;三是调整原制定目标,采取适宜的设计方法。反馈调整式设计积极倡导各界群体参与,具有广泛性,采取协商沟通方式,积极争取多方的共同利益。交流融合多学科特征,使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提高科学性。
3结论
综上所述,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应严格遵循基本原则,对突况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不仅达到水利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还可明显减轻对自然的不利影响,使生态系统得到优化,进而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
作者:周林 单位:五常市供水公司
参考文献
[1]杨立信.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一)—咸海流域实例分析[M].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
[2]董哲仁.生态水利工程原理与技术[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3]邵蕾,李丽.浅谈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基本原则[J].民营科技,2013.10.
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3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6-0294-01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的水土资源压力也在不断地增加,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得土壤退化、环境恶化,进而将生态系统功能削弱,危及到人们的居住环境安全、生态安全。但是我国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又需要依靠土地,所以,水土流失不仅仅是环境资源的问题,更是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关键。在如此形势下,研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对实现水土保持的可持续发展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对等
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中,需坚持“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一方造成水土流失,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经济责任,做出相应的补偿。而收益的一方应该同破坏者一起承担一定的补偿,只有将水土保持从原本的政府行为或者是公益行为转化成为补偿与投资的经济行为,才能调动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1]。
(二)因地制宜
由于我国土地面积大,地区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各个地区水土流失的实际情况也有所差别,所以,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就应本着“分区施治、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水土流失类型与特点,再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做好针对性的防治。
(三)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
目前,考虑到国内市场还欠缺完善度,再加上水土保持属于公共性的物品,很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做好相应的宏观调控。另外,将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发挥出来,做好水土保持相关者利益的调节,就能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加以完善。
(四)循序渐进
目前,国内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依旧处于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的阶段,所以,还需要在相互结合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循序渐进的方法来实现发展。
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补偿的适用范围
从理论角度分析,水土保持的适用范围就是水土流失的范围,界限的划分在于水土流失是否会对当地以及周边造成影响与危害。在这一问题上,风沙区、山区以及丘陵区都不存在任何意义,关键在于平原区是否能够接受。就个别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平原区域的河道、灌区容易出现淤积现象,需要定期进行清理,但是泥沙来源不仅有上游区域的输送,也有当地的人为活动,所以,很难将责任明确。再加上系统化的调查与观测的缺失,因此很难让相关人员摸清流失的实际情况。但可以肯定平原区存在水土流失与影响,因此,纳入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范围也是应该的,但是补偿标准上应该低于山丘区域。当然,无论是哪一种区域,都需要做好认真的调查、研究、细化,才能确保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主要途径
(一)注重生态保护意识培训,加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鉴于人们自身模糊的生态价值认识,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向着全社会宣传环境有价这一理念,才能做到“利用者补偿、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开发者保护”。另外,上至领导层,下至普通公民,都应该保持强烈的生态环境意识,同时还要懂得生态功能区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培养水土保持生态机制补偿的自觉性。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形成生态环境并非是免费的观念,而是以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基础,对其实施奠定浓厚的舆论基础。
(二)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与市场经济相结合
由于开发建设项目会对水土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国家也不可能因为破坏就去禁止,但是同样也不可能允许破坏一直的持续下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就需要通过经济的杠杆来对建设项目的破坏程度加以调节,从而达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相互平衡的状态[2]。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如此的设想:第一,对公路、矿山、铁路等会严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将其征收费用的起点提高,设置最低的起征额度,将开发建设的成本增加,使得其使用落后技术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新技术的使用,这样也可以将水土资源破坏性项目入门的门栏提高,将水土资源严重破坏的减少转变成一种恢复行为、自觉保护行为。第二,对于水土资源的破坏程度,也可以尝试通过累进制来进行费用的征收,缴费的程度与破坏程度之间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进而诱导建设单位不断地开发新工艺,希望利用新的方法将水土资源的破坏减少,以此来降低生产建设成本。在价格杠杆作用下,在减少水土资源的破坏以及增加建设项目开发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余的经济杠杆,如贴补等方式,对于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水土资源要远远低于平均水平的项目,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平衡,这样就能实现破坏越小,贴补越大。这样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引导在建单位尽可能少去破坏水土资源。
四、结语
一直以来,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在真正实施环节,能够将其落实的却很少。所以,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对今后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用能够有一定的借鉴与推动作用,能够真正地动员全社会都积极地参与其中,从而让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逐渐趋于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法制化。
参考文献
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4
[关键词] 环境税;原则;价值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74-03
[作者简介] 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张 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诉法学。(山东 淄博 255049)
国外实践证明,在诸多环境保护的措施中,环境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展开了研究,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应该坚持“理念-原则-制度”的关联研究。理念是稳定地体现时代价值的意识、观念、精神;而原则一般被视为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它上承理念,往下则形成制度构建或行为模式选择的方针和指引。由此可看出,在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之初,环境税的设立原则是应被关注的重要问题,它是环境税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税制度设计时应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对立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作为法律,环境税自然要体现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但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税的核心价值应是环境正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实际的国情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生态保护原则
生态保护原则意指环境税法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立法原则。环境税法应符合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持续性、协调性、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等,体现环境时代对税法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即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生态学基本原理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们制定环境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关环境税的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约束、引导人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在环境税设计上体现生态保护原则,就是要赋予税收以生态保护的功能,使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的属性,在判断税种与税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为标准。以我国资源税来说,其实质上应是一种有关环境资源的税收,应当具有环境保护的功能,而目前资源税还仅仅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我国资源税对低污染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税负要高于环境污染严重的能源的税负。这样的税制设计必然会形成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这种税制设计在环境问题尚不突出,以发展速度为主要目标的经济起步阶段也许具有合理性,但在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威胁人类生存的今天,对现存税制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我国现存税制中的环境税税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覆盖面积上,相对于较为严重、急迫的环境保护问题是远远不足的,因此,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使更多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属性,是我国税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
环境税的设立不仅要实现生态保护的功能,而且要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当环境税与其他利益或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应把环境税生态保护功能的实现放在首位。如环境税的设立首先会与经济发展形成冲突,因为,环境税的设立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暂时会对经济发展速度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考虑到经济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短时的经济发展速度上的牺牲仍然是理性的选择。目前,我国属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这无疑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改善国民的生活,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也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更加严峻。考虑到将来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成本,也许我们要为此付出更加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很多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很难获得恢复。因此,过多牺牲环境而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即使不考虑生态的利益,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不经济的。
二、公平原则
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人类社会上就是同样的人同等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等对待,反映到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三个层次上实现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不适用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应当立足于对人类和自然的公平保护。环境税设计时应坚持,当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冲突时,若二者不相容,则禁止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可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兼容时,即使行为会威胁到自然环境也可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此时环境税的设计应使人类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当人类的基本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冲突时,环境税的设计在于使人类公平地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费用,并对自然进行恢复与重构,以补救自然所受的损失。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就是要处理好当代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为后代人保留必需的生存环境的关系。在环境资源保留原则的框架下,针对具体的情况,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环境风险的预防和资源再生能力的保持。环境税的设计不是禁止当代人使用环境资源,也不是鼓励当代人只要付税就可以无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环境税的征收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把环境资源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这个水平略超过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加上环境税对环境资源的治理保护作用,将与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的水平保持平衡。这样使环境资源的状态基本保持现状,让后人享有同样的环境利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当代人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涉及到环境使用者与非环境使用者的关系与环境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环境税的设计要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支付所应支付的费用,使所有环境资源使用者公平合理地支付费用。科学合理地设计税收制度是实现当代人公平的关键问题。环境税的设计应该使所有排污者都要依据实际成本或预期的排放量多少或排放浓度的大小来缴纳税款,没有排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必纳税。但是,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是污染物的排放,而不同行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治理费用都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按照是否达标排放来确定税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在公平原则下设计环境税收模式,应该彻底改变达标排放的要求,按照对环境容量的实际利用程度,确定税率。这并非取消环境质量标准,也不是放弃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而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恰恰是制定税率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税收杠杆维护理想的环境质量。
三、效率原则
在经济学上,效率即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而套用到法学中,就是指以最少的立法及执法支出获得同样多的执法效果,或以同样的立法、执法支出获得最大的执法效果。环境税作为关注效率的经济法系列的组成部分,自然要以效率作为其追求目标。环境税的效率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征税的成本最低,二是通过税收杠杆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最佳,环境税的设立应考虑以上两个目标的实现。实际上,环境税的设立本身就在于对更高效率的追求。环境税可通过改变比价以保证污染者承担其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同现行环境管制手段相比,环境税的弹性更大,污染者为了降低税费,除了调整产量外,至少有三个途径来降低污染:他们可以安装污染削减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改变工艺过程以减少对有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税收是一种自我规范的手段,一旦实施,市场力量就会自动解决其他问题。由此,可以降低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环境税可为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提供持续的激励。出于污染者不得不对排污支付税款,环境税会为降低污染和技术创新提供长久的激励作用,甚至把污染降到目标水平以下以减少税款,这是环境得以保护的长效机制。尽管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税收负担使得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源减少,可能使技术创新以及低污染的生产方法的创建速度降低,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上,特别是对一个快速增长的产业而言,市场力量应该能够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并降低排污和税收支付。我们之所以要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环境保护加以调节,就是因为光靠市场手段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造成或多或少的效率损失。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尤其要注重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原则,环境税的设计应能普遍降低污染排放,并且税收的执行成本要小于它所减少的污染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
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突破过去的那些高费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变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尽可能地将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产或流转中,相对于末端排污者而言,原材料、能源企业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也会相应下降,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使税收足额及时入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对原材料、能源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可以大大减轻在使用环节造成的污染。这不仅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助于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
四、适度从紧原则
环境税能否产生较好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环境税的制度设计,而且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以及采取适当的环境税的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环境税应体现一定的从紧、强制性的效果,这是由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经济外部性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决定的。
首先,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其关键在于环境税税率的确定。较高的税率会使环境税产生较强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清洁生产、环保性消费等新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税产生较好的环境效果。但较高的环境税税率会导致环境税税额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使经济实体为过于清洁的环境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的萎缩,最终使环境的保护也因资金的匮乏而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致使环境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但也应注意环境税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生态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是环境税的本位要求,如果环境税要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的目标,环境税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在考虑经济发展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功能,即使暂时会有阻碍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应采取适度激进的环境税设计。
其次,环境税的设计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政府从宏观层面制定一个时间表并予以公布,确定环境税的实施阶段,设定每个阶段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每个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这种长期的可预见的实施计划,体现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未来经济行为的可预见性,这样可使环境税具有较好的可接受性,有利于生成一种新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并保证企业行为、个人行为连续调整的积极性。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讲,环境税应促进公民、企业的“环境友好”型的行为理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保护变成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环境问题作为人类活动的后果,是人类过度干预自然造成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核心的传统观念,缺少生态保护的理念,养成了人类对于物质享受过度追求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导致环境损害、生态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应更多依赖于人类行为理念和模式的转变,而不是外部的强制。可以说,我们对于人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有利于生态的行为理念与模式已有正确的认识,但人类远没有把这样的行为理念和模式变成一种自觉。从行为学的角度讲,要使人类放弃旧有固化的行为理念或模式,而转向与之对立的方面,不是几次的宣誓就可完成的。一开始,外部法律制度的强制是必需的,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强化人们的生态意识,逐渐完成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塑造。从这一点讲,起始的环境税设立不能过于宽松,适度强制将是必要的,这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观念。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J].税务研究,1999,(4).
[2]周国川.建立我国绿色税制的构想[J].涉外税务,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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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基本原则;处理措施
1生态水利建设当中应遵循的原则
1.1加强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的工程,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既要科学化、合理化又要广泛涉及到各方面,不只是可以应对供水发电等以及有防洪的功能,并且还要能够将生态环境系统可持续发展。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建设的时候需要将水利工程学原理和生态学院原理结合在一起。在工程设施上一定要做到符合水文学以及工程力学的有关规定,以此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其顺利进展。工程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能够承受一系列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按照河流地貌学原理进行动态地探究河势变化规律,保证河流工程建设的质量,将修复工程的次数降到最低,河流之间是不同的,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态环境特点,要对河流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话,需要对每条河流的情况进行分析,然后依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措施,一次达到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目的。
1.2保护水体系统的完整性
地球上的水体系统组成包括两部分,分别是地下水和地表水,所以在保护水体的时候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以达到保护整个水体的目的。
1.3加强对水利工程周边生物的保护
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务一定要做到和生物多样性原则选一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保护生物多样性,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要对当地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
1.4提高河流形态的空间异质性原则
为发展经济,我们不得不进行经济建设。因为以往的工程建设不够合理所以致使河流受到了很大的污染,生态环境的单一化使生态系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退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通过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我们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进行建设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生态水利工程的重点是为了将河流形态的异质性进行提高,让其与自然环境的发展相一致,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生物群。
1.5生态系统自设计、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由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功能表现出来的。自组织的机理是依靠生态系统的自设计以及自组织功能,由自然界进行合适物种的选择,然后想成相对合理的组织结构,实现设计与设计完成。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是基于传统的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新的工程理念。使工程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和管理是在大规模、周期性长和可持续性的基础上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河流生态修复的高效率。通常我们所讲的整体性即是指的在出发点上是生态系统的结构构造以及性能,使其生态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相结合,进而提出综合的系统性的治理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的方案。水域生态系统是一个大系统,当水域生态系统受到胁迫时,需要对各种造成因素进行综合性、整体性探究。其次,还要重视生物种群的基本生存条件。再者,河流生态系统和周围的环境也有一定的联系,两者可以进行能量之间的传递以及可以进行物质循环,所以,一条河流的修复工作需要周围环境的配合,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协调发展。到最后因为在修复周期上河流的要相对长,所以在河流的修复时间尺度上一定要把握好。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是依靠时间来完成的。
2生态水利工程的作用和价值
2.1对河床岸坡的保护更加有力
进行生态水利的建设可以保证生物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的和谐发展。在对生态系统进行建设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更加有利于生态环保的手段,才可以做到对河床的岸坡更加合理科学的保护。除此以外,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的建材业要进行非常专业的严格的质量检验,要做到确保河床的稳定牢固,避免掉河床岸坡的局部透水从而导致河流堤岸崩溃,决堤。因此,采用水利工程就可以做到很好的防护。
2.2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在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预先对周边的环境进行了解,然后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对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以及技术进行有效改进。
2.3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可以节约土地资源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要对工程的施工占地面积缩小,可以采取事先对水利工程进行综合评估的办法,这样就可以在施工建设的时候将占地面积有效的缩小了,将土地的利用率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并且,也做到了非常有效的将占地面积给工程带来的影响减小,从而实现了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目的。做到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能够使生态环境系统可持续协调的发展。
3对生态水利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在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一定要确保效益最大和风险最小。在规划方案的时候由于不能够将生态演替的程序以及结果熟悉掌握,所以要将多个方案进行对比选择,在选择方案上一定要注重生态系统的上期定点检测以及评估。除此以外,要充分将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规律利用,以此将投入做到最小,获得更有利的技术路线。我们对生态水利工程建筑的材料质地和主体设计构造及工程外型设计有着高要求,以此来尽可能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品质的追求。节能工程是重点,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绿色生产,低耗能生产、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等节能方针,人们一直努力着。不仅在生活中要贯穿低碳节能理念,在生态水利工程建设中同样更应注意节能环保。合理利用材料资源,回收利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建筑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害。最大限度地做好生态水利工程建设。
4总结
虽然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有一定发展,但仍面临施工难度大,工程技术高,施工设备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善,风险多等困难。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引进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加强施工管理等进一步去协调完善整个工程。作出最细致的网络图。网络图是在施工的时候用到的,施工按照网络图进行,同时还要将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反馈,对图做适当的调整,对突发事件作出及时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李飒,刘晓平.生态水利工程设计方面的基本原则研究[J].低碳世界,2016,(6).
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范文6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