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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1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票据管理;合法凭证
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如何确科学有效的进行票据管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陆续出台,房地产企业拿地门槛和融资门槛不断提高,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而作为影响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的成本,却没有得到众多房地产企业的足够的重视。
一、房地产企业票据的具体内容
1.土地出让金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不征营业税。因此不得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应以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入账。
2.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费,其业务流程并非被拆迁户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企业,而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企业采取支付拆迁补偿费方式或拆迁安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企业仍需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补交契税。
3.土地整理费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土地整理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4.挖土费支付给农民工(非雇员)的挖土费等,不得采用工资表发放,应由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5.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咨询服务费
(1)境内服务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向境内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监理费、项目咨询费,应当取得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业发票。
(2)境外服务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应税劳务的,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6.建筑工程
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开发产品的工程作业。
(1)包工包料。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发票金额与承包额相等。
(2)包工不包料(甲供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7.装饰工程
(1)包工包料。与建筑工程相同。
(2)包工不包料。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的装饰材料直接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向施工单位支付的清包工装饰费用,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8.设备安装
(1)房地产企业从商家或生产厂家采购设备,再由房地产企业与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的,应当取得商家或厂家的增值税发票,并仅就安装费的部分,由安装公司出具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2)商业企业外购设备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商业企业收取的价款中既包括设备价款,又包括安装费,这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工业企业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房地产企业应分别取得增值税发票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业发票。
9.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在税法中称之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房屋修缮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用,也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允许记入开发成本的房屋维修费用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的维修费用。
10.绿化工程
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国税函[ 1995 ]156号文件规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二、房地产企业票据的核算
以房地产企业的应付票据核算办法为例:
应付票据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它是在工程价款结算和材料、设备等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发生的。对于卖方当事人来说,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承兑人应为付款人,承兑人对这项债务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承诺,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在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承兑人虽为银行,但由银行承兑的票据,只是为收款方按期收回债权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保证,对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来说,不会由于银行承兑而使这项负债消失。因此,即使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的偿付义务依然存在,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因此,应付票据应归于流动负债进行管理和核算。
开发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承兑、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
应付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由于应付票据的期限较短,无论是否带息,一般都按其面值记账。对于带息应付票据,考虑到票据期限不长,利息金额不大,为简化核算手续,一般也不按期预计利息,而是采用于票据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方法。
根据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开发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应记入“物资采购”、“应付账款”等账户的借方和“应付票据”科目的贷方:
借:物资采购
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银行支付票据面值和利息的通知时,应记入“应付票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借:应付票据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应付票据到期开发企业不能如数偿还这项负债,由于此时的应付票据已经逾期,债权人不能据以作为索取债务的凭证。开发企业由于票据的期限已过,再保留在应付票据科目中已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情况,因此,应将它作为应付票据入账的金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凌辉贤、凌健珍、谭清风.最新营业税纳税指南与税收策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雷年旺.论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外资,2009,(10).
高凤琴.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6).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事故成因;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建筑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由于建筑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从我国建筑安全状况纵向发展看,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体偏向好转,但近几年又有所反复。从横向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事故率和死亡人数仍然偏高。建筑安全事故类型主要有: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还包括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核爆炸等其他伤害。
1.2建筑安全管理存在不足
①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普遍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建筑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②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③建筑安全责任需要重新合理划分。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非仅仅由于施工单位管理疏漏造成,而是和项目前期策划及施工准备的缺陷、施工进度的抢进度抢工期、恶意拖欠施工企业资金造成安全投入不足有很大关系。④施工现场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老化情况普遍存在。
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成因分析
2.1成因分析理论
多米诺骨牌理论:该理论认为,建筑安全事故是由五大因素按照一定的顺序起连锁反应而引起的,即社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A1促使人为过失A2的发生,又造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质及机械危险A3,A3又导致意外事件A4的发生,从而产生人身伤害或意外损失A5。这五个因素是彼此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五个因素的连锁反应就构成了建筑安全事故。
综合因素影响理论:该理论强调,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原因、在研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的研究造成这次建筑安全事故的基本要素并将这些基本要素进行分类、排序,采用从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找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分清其主次地位的研究分析方法。实质是分清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领域的主次矛盾。
人的失误理论:该理论主要是强调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类型和这些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但上面的这些建筑安全事故分析的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缺点,那就是虽然通过分析能够找到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但对于为什么这个事故会发生以及它发生的关键原因是什么等等问题,这些理论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所以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2.2管理系统漏洞
我国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后建筑业发展速度非常快,但随着大量的乡镇企业的迅速建立,建筑业的队伍成分非常复杂。除具有一定规模、资金的等级企业外,社会中还存在大批的等外级企业既不具备企业执照的各种农村承包队。这些资质外的建筑队伍在给我国的建筑业带来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
2.3人员素质偏低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及工作年限都偏低,其中,只接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人员占四成,接受过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人员占一成,接受过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的不足三成,由此可知,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从根本上影响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提高
3.1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有效调节建筑安全管理的成效
我国的建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经济杠杆对建筑安全业绩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建筑市场安全制约机制不健全,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重视安全业绩,有关安全的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违规处罚力度较轻等。由于保险法制不健全,没有权威及真实的安全业绩纪录,建筑企业安全状况无法判断,保险公司不敢过多涉足建筑市场,直接导致建筑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多数建筑企业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利用业主、承包商、监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各个方面经济上的相互制约,加强建筑业强制保险的建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同时,投保费率完全按市场规律协商确定。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严格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这样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施工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极为重视施工安全,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中来。
3.2加强落实各方的安全主体责任
业主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业主是连接项目参与各方的纽带,是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者,是否重视并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工程的安全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业主的积极参与,安全工作就无法实现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施工方: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建立高效运作的落实机制;合理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劳务方:加快立法调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完善劳务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责任;规范劳务市场行为。重点要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完善合同内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加强合同的静态管理,建立劳务合同审查备案制度,控制劳务承包范围,合同承包内容不能超出劳务企业资质规定的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作业能力、机械设备的范围。
监理方:①完善安全监理的依据的建议。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增加有关安全监理的内容,也可就安全监理单独形成委托监理合同,做到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委托合同依据。②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建议。建议在委托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安全监理的内容,同时明确监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建议在实施监理前制订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内容细则,与建设单位共同确认,使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严格管理,不出事故。③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的建议。本着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以使安全监理工作达到程序化。④安全监理人员培训的建议。建议编制安全监理知识手册或有关安全监理方面的培训教材,采取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尽快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监理水平。监理单位内部应提高对安全监理的认识,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
4、结语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事故。因此要落实参与建设的各方的安全责任,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安民:《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机制创新建设探究》[J]建筑安全,2013(09)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5
第二条凡在我县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统称建筑业,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业地方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
凡建筑业所涉及的各种地方税收均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外,对其承包的各种施工项目,建筑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单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所获取的税收信息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方案,决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五条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据工程进度,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取得营业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单项工程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建筑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单包或双包),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总、分包纳税人各自申报缴纳所承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税款代扣代缴。
(四)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转包等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六)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已开具外经证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属地地税分局鉴定,报县地税局审核;未开具外经证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业户、经营者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标准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其收购的河砂、卵石、红石、片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一律视为应税未税资源,均应按照实际收购资源的数量,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必须对建筑业地方税收上年度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收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第七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严格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不得凭材料发票、行政收款收据、自制收款收据或预借款借条支付款项。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八条全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环保、园区管理机关等部门利用专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及拨付款项的登记。对由政府投资为主,部分老百姓自筹的项目要做好统一决算,建筑发票由资金下拨单位统一留存。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细则范文6
应该说“甲供材”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基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可在实际会计及税收处理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也就是说,对于“甲供材”部分,施工方需要交纳营业税。
在实际工作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税务问题。为了更清楚的分析,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单位委托乙建筑施工企业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20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500万元。
一、甲单位的处理
发出材料时,可将500万元甲供材料计入“在建工程”
这种帐务处理方法的依据是:甲单位购入的材料是用于甲单位修建厂房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乙单位的处理
由于甲单位采用此种处理方式,乙单位在收到材料后可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这样以来,即便会承担较大风险,乙单位还是有可能会偷逃500万元“甲供材”的营业税款。
为了防止税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乙单位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将500万元甲供材计入收入。理由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但问题出现了,500万元的甲供材料是甲单位购买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甲单位,且在甲单位已经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乙单位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乙单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会遇到没有发票入成本的麻烦。此时,税务机关再要求甲单位开具销售“甲供材”的发票给乙单位让其作为成本,甲单位也因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要将500万元甲供材价款计入销售收入。工程完工后,乙单位按工程全部价款(含甲供材部分)向甲单位开具建安发票。
税务局这种处理方法似乎有它的道理,这样做乙单位就可以取得甲单位开出的发票入账,无需对“甲供材”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甲单位虽然需要就“甲供材”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但因为材料是“平进平出”的,甲单位的税负实际上也没有增加。可仔细想想,这种处理方法还是存在不妥之处:
1.该做法错误理解了营业税中“营业额”,企业所得税中“所得额”,以及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三个概念。并不是计入营业额中就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也并不是计入营业额中就一定要缴纳所得税的。
(1)从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讲。
会计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为: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仍依上例,甲企业购买的材料是用于甲企业自身厂房的建设,材料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甲企业继续保留对材料控制,乙企业也不会就甲供材部分向甲企业支付任何款项。所以“甲供材”是不满足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的。所以甲单位是不用将500万元计入收入的。对于乙单位来说,既然甲单位的行为不能构成销售行为,那乙单位也就不必将500万元计入收入。
(2)从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确认讲
“甲供材”对于乙企业来说也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确认所得额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显然,按以上条款规定,“甲供材”所有权并未转移,对于甲、乙企业来说也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2.税务局要求建设方将“甲供材”行为作为销售处理,将虚增建设方的销售收入。在建设方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由于销售收入的虚增,建设方的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额度也会增加,使国家凭空流失了这部分税款。并且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成本。既然这种方法不妥,那么有什么方法能避免“甲供材”税款的流失呢?
在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解决“甲供材”的税收问题,由施工方来采购材料,但必须从建设方指定的厂家采购。这个办法听起来也有道理,既解决了“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又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所以这种方法也是行不通的。
事实上,对于甲供材的税收监管问题,江苏省地税局就下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建设方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