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对经济的影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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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对经济的影响

洪涝灾害对经济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个人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 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的业务。如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商业银行对此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居民对此项业务的了解不够详尽等原因,个人信贷业务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对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进程和所存在的风险进行相应的阐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及其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慢到快的过程,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与国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最早的信贷业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一部分商业银行率先在某些大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市场的体制不够完善以及受我国居民消费理念影响等诸多原因,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极其缓慢。

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受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夏季我国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我国内需出现严重不足,经济步入到通货紧缩时期。为了解决这一现状,政府除了发行国债,搞基础建设,最重要的还是提高居民的消费需求,以此来带动内需增长。因此,我国开始大力扶持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推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1999年2月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个人信贷业务。在以后的几年里,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始蓬勃的发展起来。特别是在2007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较2006年增长近4倍。

2008年,在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受到较大的冲击,特别是我国房地产业出现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以房贷占90%的个人信贷同样受到了影响。在2008年的前几个月,几乎整个银行业的个人信贷业务出现微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在此形势下,我国为了减少次贷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刺激经济,于是决定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年到2012年,我国银行业的个人信贷业务继续增长,但是个人信贷业务始终与政府项目和企业贷款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经济要想持久发展,扩大内需是必然选择。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投资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扩大消费。要扩大消费,就必须加快发展个人信贷业务。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大、较快的发展,但是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所以,当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力度还是远远不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信贷业务所存在的风险

总览历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状况,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了解。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够完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信用活动的方式、组织、管理及配套的个人信用活动的社会程序和运作机制。它包括个人信用等级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始终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个人信贷的开展程度。目前,商业银行是借助计算机网络了解到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后才决定是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由于诸多原因,一些信息并不能收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只能掌握申请人提供的有限资料,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缺乏相关依据。银行对于客户的资产情况、有无违法违纪、有无失信情况等问题基本上无从了解;②个人信用内容不全面,数据更新不够及时。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中只是涉及到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大多为银行资信记录以及一些最基本的个人资料。这导致了数据并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反应个人资信状况,并且数据更新又比较缓慢,银行在授信时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数据;③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覆盖面窄。在我国,那些征信数据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商业银行才得以分享。而对于那些外资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是无法参与数据库的共享;④相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个人违约的惩戒,远远无法适用于现实之中。虽然《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并未全面地进行实施与落实;⑤另外,居民的信用意识不够强烈、征信机构发展过于缓慢、个人信用评估技术依旧不高等,这些都导致了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

(二)商业银行内部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

①经营理念出现偏差,个人信贷业务恶性膨胀。部分商业银行认为个人信贷业务与公司业务相比,存在收益大、风险小的特点,因此集中发展个人信贷业务。这导致银行信贷业务出现畸形发展趋势,公司业务出现下滑,而个人信贷业务急速上升。过于盲目发展个人信贷,会使信贷业务出现恶性增长,导致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出现问题。②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贷款管理流于形式。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招揽客户,并不严格执行相应的信贷原则和制度,对于个人信贷业务办理的审查力度不够。这很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骗取贷款,最后银行难以收回现金。③内控制度不健全,放宽个人信贷业务的制约条件。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对于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跟踪调查。这导致银行对贷款人的情况掌握不全,为经销商骗取银行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①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不够健全。如今,我国商业银行始终没有对个人担保、破产、信用制裁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由于信贷期限一般比较长,不确定因素仍有很多,这很容易造成一部分借款人钻法律空子,恶意逃废银行债务。②信用担保制度的不完善。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品,以此来降低银行的损失程度。一旦个人信贷业务发生风险后,银行就会将抵押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由于我国的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不够完善,抵押品变现的费用很高,银行虽然对抵押品拥有处置权,但很难将其转变为现金。另外,我国仍然缺乏担保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很少。在《担保法》中,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性不强。③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如今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与其相配套的保险体系也尚未形成。商业银行往往难以掌握借款人健康状况与还款能力的变化,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那银行将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将会对个人信贷业务的持久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④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尚未制订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难以做到全面明确的保护。

(四)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