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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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1

    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循序渐进,已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积累了不少经验,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活动融入世界,也为国际板的设立夯实了基础《。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在恰当的时候鼓励达到标准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这也为国际板的推出提供指引。

    2国际板设立的意义

    (1)引入新板块,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到国际板市场上市的境外设立企业往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效果良好,能对境内企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引导成长性较差的“三高”股票回到正确的价值判断轨道上来,为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有利于确立人民币为国际支付货币的地位。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人民币的地位也与日俱增。倘若人民币作为证券市场支付货币,将一定程度分配国际金融资源,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将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向新的广度和深度。

    (3)推动国内证券市场制度的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是证券市场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与投资者的信心受到重创不可分割。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频发与相关监管的缺位和力度不够不无关系。引入国际板,在制度和理念上与世界优秀企业和证券市场制度更为完备的国家接轨,将有力推进资本秩序的健康发展。

    (4)促进金融创新,扩大投资者投资领域。国内证券市场在金融产品、投资渠道和交易方式等与先进的国际证券市场仍不能相提并论。设立国际板,将为现有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门路,拓展金融衍生品,化解投资风险。

    3国际板设立的不利因素分析

    (1)引发圈钱和套现效应。A股市场俨然被广大投资者视为相当数量企业的“提款机”,在公司上市、成功融资后,不少投资者被掏空了投资款而叫苦不迭。在制度尚不健全的前提下设立国际板,在并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里,难以摆脱作为圈钱工具的嫌疑。

    (2)日本国际板不良效果引导。20实际八十年代,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开始设立国际板,结果百余家外国企业趋之若鹜,但好景不长,证券市场一路走低,众多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市。日本“国际板之殇”将不可避免地为国内设立国际板带来恐慌,其引发的后遗症将给其他国家设立国际板造成心理障碍。

    (3)加大证券市场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在国内板块监管规范和力度还有待加强的前提下,国际板的设立将在更大程度上给予监管层带来新的难题,如何制定有效且健全的规范制度,应当是设立新的板块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4)不可避免的投资资金移转,造成国内板块资金缺陷的局面。引入国际板,必定会吸引相当部分的投资者投资路线的“战略转移”,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短期将出现资金紧缺,而在国际板上市的外国公司在融资到位之后,对国内上市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必然会导致资金流向国外,造成资本短缺的局面。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2

论文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针对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3

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的监管机制下才能取得。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金融市场,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因此,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

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整个市场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最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

“机制”一词最早是物理学和机械工程研究领域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社会学科中,其内涵也演变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机制的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自动实现系统均衡的功能;二是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来实现系统均衡功能。笔者采纳系统论的观点,即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是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各组成部分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均衡分析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

“结构”一词的英文为Structure,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某种关系的组合。其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其同整体的联系为基础;二是指各个组成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结构是由相互联系的各部分组合的整体,而后者是指组成结构的各部分间组合量的比例和质的联系。

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监管结构内部对构成监管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发现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规律。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又称政府监管)和自律性质的监管。各种监管形式各自存在优、缺点,因此存在着适用的条件、时机。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法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作为外部监管,将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划分为自律监管。

(二)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基于最优资源组合理论

笔者假定存在图1中的等监管程度线,该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程度。由于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边际效率都是递减的,所以等监管程度线必然凸向原点。离原点越远,监管程度越高,图1中监管程度R(a)<R(b)。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图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没有意义的。

如图2所示,Et和Es分别是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监管限度。在这个市场中,可以达到的最高监管程度可以用通过K点的曲线L3来表示。可以假定,按照证券市场的本质逻辑,存在着对市场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设为L1,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交易种类扩大、市场结构日趋复杂,跨市场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所以对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将上升,如图2中从L1到L2的变化。市场发育程度低时,对市场监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处在图2中L1的水平。显然,此时仅依靠自律监管或他律监管就可达到L1的要求,所以L1与S轴和T轴都有交点。这就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国家唯一依赖他律监管而许多发达国家更多依赖自律监管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最低监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断上升,L1逐渐向远离原点的方向运动,达到L2的水平。从图2中可以看到,单靠他律或自律已经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机地结合他律和自律两种监管方式。由于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都要耗费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寻求监管程度的结合点。图2中当等成本曲线与等监管程度曲线相切时,即点K(Es,Et)是最佳结合点,也就是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点。现实中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的发展,在建立之初单纯地依赖自律或他律的证券市场,最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律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监管体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则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同一国家也会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二、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关系

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发挥最大的效率,达到效益最大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监管机制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制度创新

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特殊功能。证券市场监管者严格强调的透明度、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能改善治理结构。因此,现代证券市场还作为一个控制权市场而存在。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防止经济结构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促进功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质量。

(二)信息披露机制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关系

彼得·F·德鲁克在《公司绩效测评》中认为:根据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一旦金融市场对上市公司使用别的价值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的改革进程自然会加快,……正是政府的规定才使财务标准变得如此至高无上,并驱使人们花费大量时间使之完善”。投资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内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政府机构出面,才可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建议(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公布非财务信息”。

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一些实质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质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门外,从而降低投资者决策失误的概率,加上市场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迅速、及时地了解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正确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作出理性决策,将资金投向资产优良的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结果是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而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优质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防止“二手车市场”效应,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证券欺诈发生,只有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公司管理层尽心尽责地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自身经营绩效的改善;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证高度透明,将企业的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让广大投资者综合各种信息自主决策,才能使有限的资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业,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从这个层面上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核心机制。1.公司声誉价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Grossman&Hart(1980)认为,逆向选择不利于标的资产估值,理性潜在买者会对资产进行打折,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正机制,就会形成柠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的资产拥有者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区别于劣质资产,就会采取相应措施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相应信息,而该过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过程。Fombrun(1996)等的实证表明,公司声誉价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将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正向效应。Wesley(2004)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对拉美三国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通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声誉价值是外部投资者基于信号传递的未来预期基础上形成的。(张宗新,2005)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选择高水平声誉投资以避免次品车市场的价值折价;差公司只能选择消极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实类型报漏。针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品车问题,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从而产生信号传递机制的声誉投资效应。信息披露信号传递公司的价值信息,积极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给水平相对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声誉价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低2.有效市场条件下接管机制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

在信号传递机制下,由于那些为出资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业家会利用股票价格的信号机制改进自己的工作,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家,股票定价机制本身仍是缺乏约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机制就是用于监控企业家行为的约束机制。

从目前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针对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敌意接管;另一种为积极股东行动,此种接管较为温和。敌意接管时,无需取得目标公司企业家的同意,或者绕开他们,直接向公司股东发起收购要约。敌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能够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不断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重要经济机制。敌意接管这一机制作为出资者约束企业家的一个控制工具,是市场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行政监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股价波动来发挥作用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的预期和对股票短期投机收益的预期共同决定着对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通过证券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着股票的供求关系和股票价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价波动

世界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股市政策的实施会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是不同的市场对政策的敏感性和反应程度不同,这实际上就是所谓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预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预会对股市产生更大的冲击。

2.股价机制促进企业家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绩效

所谓股价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价格的高低及其波动情况来反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并以此引导或影响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筛选和监控(李承友,2001)。相应地,股票价格能否正确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就成为股价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股票定价机制之所以能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主要与股票价格所具有的相关性和客观性的密切程度有关。因为股票价格相关性反映的是市场对公司潜力后劲的动态评估,是证券市场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评价,它所包含的信息着眼于未来,不同于提供对过去业务总结的会计信息。因此,通过股价定价机制可以抑制企业家损害出资者的经营行为。李承友(2001)认为,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对企业经营或制度变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并决定其去留;二是将公司企业家的报酬与股价相联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3.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关系

由此,可以构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因为政府行政监管导致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政策效应”对股票价格产生冲击,股价信号传递机制一方面影响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的考评;另一方面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从而产生对股票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企业的资金流。两个方面共同影响企业的绩效变动。当绩效变动又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形成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提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途径

张新(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同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绩效改善的巨大促进作用,但是根据思腾思特(Stem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较分析,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衡量,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水平处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与监管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合理确定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对象应包括

证券发行人,发行市场的证券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证券商,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2.监管内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投资者行为是否合法,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结算过程;(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自律管理情况;(4)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情况;(5)证券商的经营范围。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约束机制

要给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条件,建立适当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强化监管,使独立董事名副其实。

2.调整董事会功能,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

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会的内部专职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等,并在各种专职委员会内部合理配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强化董事会的执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审计等关键的委员会中,降低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

针对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局面,应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继续采用政府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具有明确责任和权限的监管体系。

1.在责任和权限的设置上

证监会主要监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

2.证交所监管持续性信息披露

证交所在负责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发现违规案件的权利外,还应具有查处违规案件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证交所可以证监会的名义进行强制处罚。

3.政府部门仍然负责首次信息披露的监管

监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时再融资条件的审核。

4.证券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规范的中介机构可以协助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努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评级制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根本问题。目前对上市的信用评估还没有得到观念上的重视,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评估和披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将我国的信用评估工作作出规划,考虑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设我国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也是迫不容缓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要形成企业以良好的信用为发展要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决定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资者把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建立对上市公司长期约束机制的立足点。

(五)对证券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管理,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功能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4

【关键词】金融危机证券市场影响

1.2008年年底之前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1.1出口大幅回落影响企业利润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出口影响逐月增加,从11月开始首次出现了负增长,11月份当月我国口1149.9亿美元,下降2.2%,中国外贸单月进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833.3亿美元,下降11.1%;其中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进口721.8亿美元,下降21.3%。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外贸总额达25616.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8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净增加328.3亿美元。中国纺织、房产、玩具、钢铁行业以及家具、卫浴、五金、电子等产品的出口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向美、日、欧出口明显减少。欧盟、美国和日本是我国前三大贸易伙伴,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向三个市场的出口明显回落。特别是我国沿海企业,很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那些实力不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低的企业纷纷倒闭。同时我国又遭遇大量贸易壁垒,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摩擦加剧,2009年的出口更加困难。2008年大部分国内企业在销售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表现在企业利润上面就是增速放缓、持平甚至亏损。

1.2零八年度证券市场步入低谷自2008年初,受企业赢利不容乐观的基本面的影响,A股一路走低,市场信心受到严重打击。为了刺激股市交易,管理部门两次下调证券交易成本:在大小非成为众矢之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于4月20日出台,中国证监会规定大小非减持超过总股本1%的,须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4月24日起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三下调至千分之一,9月19日起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两次利好政策出台当天,沪深股市均大涨9%以上。不过,这并未改变大盘下跌态势。在这期间实际上导致证券市场一蹶不振的原因还是金融危机,危机导致我国在短期内需不足、出口下降,外资将会迅速撤离。这种连锁反应才是对外贸依赖性经济结构最致命的打击,无论经济是否还会持续增长,但企业对市场的变动最敏感也最具决定意义。汇率的微调也已经不能再对出口造成决定影响。无论美国是不是通过救市计划,全球金融监管将会日趋严格,消费信用将会收缩,同时美国也在节衣缩食并积极调整自身产业结构。这不但客观上造就全球需求不足,而且还会引发各国就业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汇率的波动相对影响较小。

2.09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微妙变化

2.1内需因素出口下降,企业的利润保障主要还是通过增加国内的销售额来完成。因此,内需的现状与上市企业的业绩联系是相当紧密的。而我们却又不得不面对中国内需不足的现状,如果要探寻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重投入轻分配的结果,直接表现为工资占GDP比例太低,一般工人工资的平均水平较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克鲁格曼说过,中国工人平均工资是美国工人的4%,跟1975年的韩国类似。目前,即使墨西哥生产工人的工资也是中国工人工资的3倍。而更为关键的是,中国内需不足依赖外贸的经济模式,是体制按照自身的利益分配特征,并以其强大的单极政治力量塑造出来的。民间虽然拥有大量存款,但由于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民生体制尚不完善,这些钱并不能转化为消费。因此内需将很难真正被调动起来,因此企业依靠内需完成盈利任务的目标十分渺茫。

2.2外汇储备因素曾经在越南发生的金融危机被认为是逆差造成外汇储备不足,于是很多人认为我国因为外汇储备充裕而不会重蹈越南覆辙。其实更细化而言,外汇储备如果因为结构问题而流动性不足,即使数字庞大,也难以应付短时间内的外汇挤兑。事实上,我国1.8万亿外汇储备中,能即时动用的只有3000亿现金,其他绝大部分都是各种深陷泥潭的债券和一些低价值的股权。因此,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如果我国把目前仅有的3000亿外汇现金仍转化为境外债权,那么我国外汇储备短期将随时陷入挤兑危机,其效果可参考越南,即:如果国内人民币在极短时间内挤兑美元并外流,可以造成人民币急速贬值,国内重现通货膨胀,那么汇率就会出现巨幅波动。从短期分析,当某种货币存在升值预期,汇率与股市的关系是:预期本国货币升值—热钱流入—股市上涨—吸引更多热钱流入—加大升值压力—汇率升值—热钱流出—股市大幅下挫。这种股市大起大落的系统风险将减弱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从长期分析,宏观经济增速的减退和股市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减弱必将影响到股市主体上市公司,进而影响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人民币汇率稳定则升值预期对股市的短期推动影响很小、有限利率上升空间有利于演绎股市的中长期上升趋势,而人民币贬值则反知。

2.3房地产业的因素2006年初,韩国的国土研究院经过对上万的家庭调查研究,并和英美等国进行了比较,显示韩国国民收入攒六年才能买得起房。在首都首尔地区,需要将个人收入存7.7年才能购买住宅,其他大城市为3.8年,中小城市为2.6年。而在美国和英国,要购买住宅,则分别只需要2.7年和4.1年全部收入。而正是这个2.7年便能购买住宅的美国发生了房地产次贷危机,并成为引爆世界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其他国家的房价还纷纷下跌。反观中国,一份由国土资源部的“2008年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指出,2008年中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逼近4000元关口,达到3919元/平米。初级住房小康标准是人均30平米,三口之家90平米的建筑面积需要将近36万元。而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加上装修的费用意味着夫妻两人和孩子要不吃不喝12年。房价收入比接近于12,该数据数倍于国际惯例,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很大的泡沫。但是这个泡沫现在并不能把他打破,因为与房地产业相关行业众多,有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条,并且解决了很大程度的就业问题,若房地产泡沫破裂,很有可能引发更多企业倒闭,甚至引发社会动荡。房地产业一定程度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而持续的高房价依然在大量耗费社会的消费能力。

2.4资金、贷款的因素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了4万亿的救市场计划,而且这些钱陆续已经到位。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第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4.58万亿元,已经接近政府设定的2009年全年目标5万亿元。这些钱有很大一部分都流入了证券市场,从09年初A股的成交量放出历史巨量的信号来看,很多机构和游资均杀入了证券市场。而根本原因是由于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很多企业运转不灵,产业和市场逐步萧条,投资很难见迅速见效。于是,这个企业和机构选择了投资证券市场以求得较快较好的回报。这样一来很快便形成了证券市场群雄逐鹿的局面,而这些钱并不是以投资的心态进入,取而代之的是投机。因此,证券市场虽然通过短期输送的新鲜血液而产生强劲反弹,而长远点看,这些资金必定会在某个时间段进行撕杀,导致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更加不确定,A股目前的市盈率已经相当高,个股涨幅已经超过300%,风险进一步增强。

2.5宏观政策因素国家在证券市场上的观点十分明确,就是通过股指的上升来营造氛围,增强人民抗击危机的信心。产业振兴计划的出台引领A股的上升攻势以后,中央不断针对各个行业进行政策刺激和扶持,因此09年初至今一直热点不断,A股也不短上扬。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是长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形式均未出现好转,相关政策得过于频繁很容易引起市场在消息面上的疲倦。现在证券市场的现状是,过度的依靠政策呵护,这是很不健康的,也是十分危险的。4月份信贷资金投放2600多亿,与一季度每月1万多亿的信贷资金投放形成鲜明的对比,可谓天壤之别,随着信贷资金的减少,IPO和创业板的开启,特别是再融资的泛起,股市的资金供应将会大大减少,证券市场的波动会明显加深。

3证券市场的定性分析

3.1违背经济规律股指从08年11的1600多点,一路凯歌,在半年的时间里上涨近1000点,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当人们还在熊市的噩梦中没清醒过来时,股指已翻山越岭,一波又一波地攀越了一座又一座的高峰。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们虽然采取了许多的经济刺激措施,先是4万亿的投资,又是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更有天量的信贷资金,但效果并不明显,2009年3月份CPI和PPI双双告负,发电量还在继续下降,钢材价格经过短暂的回升后又迎来了新的下跌,关乎居民生活的猪肉几乎降到了2007年上半年的价格,这一切说明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但股市却是出奇的火。

3.2与价值相背离市场的估值目前已经非常的高,A股流通市值达7.45万亿,100倍内的股票平均市盈率42倍左右,150倍内的股票平均市盈率达53倍左右,约90%的股票市盈率超过20倍,并且还有400多家没有市盈率的亏损企业。股票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估值已严重泡沫化,几乎与2007年6000点的水平相当。泡沫化的股市不仅没有回归合理价值的欲望,感觉却才刚刚涨出点味道,仍然是三线开花,多头排列,激情洋溢,热火朝天。就连亏损严重的ST股也是表现非凡,如ST宏盛,每股净资产负21.24元,就这样一个已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股价也从1.36元涨到了4.21元,上涨3倍还多,令人匪夷所思。

3.3大小非数量超标市场中股市中到处都是几乎没有成本的大小非,据统计,到5月份,累计大小非解禁数量约占流通股的40%年底解禁股比例将占流通股的70%以上。股市流通股已从过去的散户及基金为主的市场,发展成以大小非们为主的市场,股市中大小非已经占有绝对的比例,不用说散户,就是基金也将微不足道。按现在的平均股价计算,年底A股流通市值恐怕将达到20万亿,相对于2万多亿的基金规模来说,基金也将成为“小散”。

综合以上金融危机影响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直观上还是在潜移默化中,证券市场都肩负着沉重的压力。表面上看,我国A股一支独秀,仿佛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积极的,实际上仔细一看,冲击比想象的要剧烈得多。不过,从长远来看,一个市场必须经过危机的洗礼才会成熟,我也相信中国的证券市场会在这场风暴的洗礼中最终找回自己。

参考文献:

1.《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新华网.2009年01月20日

2.《2008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件》.上海证券报.2008年12月30日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5

关键词:证券;证券市场;制度;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076-01

1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始发展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即是着眼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为国有企业筹集资金,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其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其成立的时候就有着先天性的制度缺陷。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的“路径依赖”原理,这些缺陷绝大多数并没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消除,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被放大,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自身制度缺陷的主要表现及其对绩效的影响。

2 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

由于政府开始是将国企脱困服务作为市场的目标定位,这样就使得一种最能体现市场化要义的金融范畴,成为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政府,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目标的制度安排。让哪些企业上市,一定时期内上市多少企业,不是市场在严格的制度准则约束下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行为的产物。一些远不具备上市标准,甚至经营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的企业,也凭借政府支持或通过虚假包装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的额度管理和审批制度,则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非市场行为。因为这种制度下,上市指标是第一位的,而上市标准则处于次要地位。于是“跑指标,凑资产,做业绩”,成为很多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而一些真正符合上市要求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却因为指标限制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很难进入市场。可以说,在市场准入这个关口,金融资源配置就不是优化的。2001年实行“核准制”,后虽然废止了股票发行的额度管理,但在上市资源仍属“稀缺”的情况下,很多业绩好的企业仍然难以顺利地迈进市场大门。

3 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缺陷

将绩差公司和严重违规公司摘牌逐出市场,是市场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可使公司经理层感受到严格的制度规则约束和沉重的市场压力,进而勤勉尽责,守法经营,从而有助于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种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是有效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一个必需的基础性条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和监管部门利益、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之间的冲突,这样一种成熟市场中很平常、很自然的制度安排,在中国推出却遇到了重重阻力。一直到了2001年,市场退出机制才得以实施,同时这无疑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性进步。但全面、客观地审视现存的市场退出机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这种机制对上市公司仍显得宽容有余。(2)虽然“公司法”对退市有相应规定,但线条较粗,实际执行中没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衡量标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退市没有做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退市机制的这些缺陷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无法保证,是制约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4 市场监管机制方面的缺陷

建立在市场化监管手段基础上的严格而有效的市场监管,不仅有助于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规范性,维护市场稳定,降低市场风险,而且会对上市公司经理层形成强力外部监管约束,为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所必需。从现实情况看,证券管理层的监管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即使已经出台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些或有悖市场经济规则,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有的线条较粗,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证券管理层的监管理念落后,监管缺乏主动性、预见性,基本上是公司出现问题才采取措施的救火式,事后监管,监管政策也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晰,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忽视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证监会的效率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国际惯例,导致了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特别是证券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缺乏沟通,致使有些企业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造成市场资金供给虚假繁荣以及市场隐患等。

5 我国证券市场内部结构的非均衡性

证券市场的最根本基础是股份制度,没有真正的股份制度,就不可以有长期高效率的股市运行机制,其积极作用也难以发挥。股权结构则又是股份制度的核心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上市公司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产权安排,作为合约纽结的企业,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绩效和价值与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最显著问题之一就是证券市场内部结构的非均衡性,证券市场被严重分割,市场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统一的市场体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等划分。A股、B股、H股虽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但三种股票却因流通市场的不同而彼此处于分割状态。这种股权结构被严重分割的状况,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效率。

在股份制条件下,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控制权。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董事会的选择、公司经理人产生以及监督经营者的主动监控,即所谓的“用手投票”,构成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直接约束二是通过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买卖所进行的被动监控,即“用脚投票”,这构成对公司经理人的间接约束。截至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仅有左右的流通股份分散于众多股东手中,对股权分散的社会公众股东而言,存在一个“搭便车”的问题。监督成本由个人支付,而收益却由全体分享,这样的监督行为演化成为一种“公共品”,股东缺乏激励机制去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事前的监督。即使在企业经营不善时,股东“用脚投票”的事后监督方式,也难以对企业经理层产生巨大压力。接管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由于存在着国有股不能流通的体制缺陷,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效能。当然,随着IPO,全流通时代的来临,这些问题也都将得能够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范文6

在我国,蓬勃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终结“金融抑制”格局的市场自发力量,股权众筹亦不例外。在高度管制的证券市场上,众筹融资模式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监管者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批权力,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得到了扩展;而众筹平台事实上扮演了证券公司(承销商、保荐人)的中介角色,直接淡化了严格管制条件下高度稀缺的券商牌照的价值。

证券法两大价值的权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融资

一个公认的看法是,投资者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和金融学”领域代表性学者LLSV(1998)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了,法律给予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强弱程度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成正比。说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人们直接想到的就会是证券法;不过,要知道证券市场的历史要远远长于证券法的历史。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问世之前,各国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监管机构来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而是通过司法诉讼并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来实现对投资者权利的救济。证券法的出现意味着通过行政性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模式的出现,以往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模式不再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唯一渠道。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制度核心的证券法律规则的出现,就使得证券发行不再是纯粹私法意义上“你情我愿”的自由买卖了,而把公法规则带入了融资交易之中,简单地说就是要求某些证券发行活动必须履行向监管当局注册并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减少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不对称信息。

显然,这样一种监管规则会给发行人带来融资成本上的负担,进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对金融交易的抑制。因此,证券法规则在价值取向上必须权衡投资者保护和便利融资这两大市场目标。理论上讲,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者是不需要通过证券法来对其进行保护的,例如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投资者,具有较丰富投资经验的人以及拥有一定金融财富的投资者。因此各国证券法都会把证券发行在大类上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情形,对于后者豁免发行注册的法律要求,以避免给融资活动带来过大的成本负担;但对于私募融资,证券法规则通常会设置投资者数量的限制和公开劝募的限制。

可以说,传统证券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在公募与私募之间划分一条界线,来确定哪些融资活动要受到证券法的严格约束,即在价值目标上偏重于投资者保护;而哪些融资活动可以豁免证券法的适用,从而有利于融资交易的开展(参见附表中所详细列明的法律规则)。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融资模式的更新,股权众筹正在冲击着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原有划分公募与私募的界线逐渐显得不合时宜,甚至通过公募与私募的划分方式来甄别出哪些投资者属于“弱势群体”,从而由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其给予特别保护的做法也面临着被颠覆的可能。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实现了融资活动的普罗大众化,大量并非富有的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金融活动,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二: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大幅度降低信息成本的潜在力量和功能,这将根本性地削弱甚至否定证券法的存在意义。简而言之,股权众筹的兴起有可能成为证券法发展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关于投资者保护与便利融资这两大公共政策目标的权衡如何在法律规则层面实现这一问题,以往证券法给出的解决方案必将受到挑战。

小额发行豁免制度的确立

传统上来讲,划分证券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人数,例如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标准,又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2(g)(1)条中的500人法则(可以想见中外监管者都害怕“”);另外一种豁免监管的情形则是向那些可以自己保护自己,或者说具有较大投资损失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而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融资的一个重要指标即是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美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则将大额投资者(购买或同意购买总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上证券的投资者)不计入发行对象的总数。

也就是说,传统上法律规则是通过设定人数的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来划分“公募”与“私募”,进而决定证券法的不同适用程度。然而,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恰恰与这种划分模式是完全相反的:互联网的无远弗届本性决定了股权众筹必然是一场“群众的盛宴”,如果没有了海量互联网用户群体转化而来的投资者群体,股权众筹也就不是股权众筹了,200人的限制将使得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特性在融资活动中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普罗大众化特征决定了其不可能设置一个极高的门槛,只允许“富人”参与其中,而没有了草根的互联网金融根本就不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基于这样的判断,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仍未跳脱出旧有的证券法观念,把股权众筹定位为一种证券私募行为,禁止公开劝募(要求众筹平台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而200人的投资者人数上限和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单笔投资下限规定就使得这一《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无实质区别。如若遵循这一逻辑,那股权众筹就没有存在空间了,专门为其制定规则事实上也就不必要了。

其实,股权众筹的兴起提供给我们一个反思以往划分“公募”与“私募”这两类融资模式的契机,不应简单地把人数上限和单笔投资金额的下限作为区分投资者是否需要证券法特殊保护的法律标准。相反地,证券法应当确立一种可以豁免证券发行注册的小额发行机制,设定每一个投资者单笔投资的上限,而非下限,对于这类融资活动允许采取公开劝募的方式。这样一来,融资活动即便超越了人数标准,构成了公募融资,但由于每一位投资者潜在的投资损失是可控的,因此保证了其具有一定的风险自我承受能力;对于司法者和监管者来说,投资者提讼(或参加上访)的实际成本要超过潜在的投资损失,因而可以避免过重的司法负担以及所谓的“”发生,进而有利于导入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来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市场纠纷,实现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实际上,这样的一种小额发行豁免机制在主要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均已开始付诸实践或启动规则制定。例如,美国于2012年颁布的《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JOBS法案)规定了,若要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的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也进行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划分界限,低于10万美元的,其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的5%,取高值;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投资的总额是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在加拿大,魁北克等省于2014年3月20日联合了《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Integrated Crowdfunding Prospectus Exemption)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意大利则规定了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值得欣慰的是,在我国《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对于促进企业融资活动,降低金融体系制度成本的必要性,因此将被确定写入修订之后的我国《证券法》。

证券法基石的动摇

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存在,其理论基础就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就产生了“市场失灵”。以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在华尔街股灾之后颁布《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起点,各主要国家通过制定证券法和设立专门性证券监管机构来执行证券法成为了证券市场法制发展的主流,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监管式国家的兴起”。

不对称的信息使得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能作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例如财务造假,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又有四种选项: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监管(通过证券法)、事后的司法裁判以及国有化(意味着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合二为一)。换句话说,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不是唯一的选择,尤其考虑到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形,证券法在理论上也绝非一种最优的选择,现实的代价之一就是企业融资成本的上升。

LLSV(2006)就曾收集49个国家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条文,希望通过实证检验来判断证券法是否对证券市场起到了作用以及其中是哪方面的因素起了比较大的作用,他们发现信息披露要求和侵权责任标准与证券市场发展呈显著的相关性,相反设立证券监管机构对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按照LLSV的研究结论,通过法院的私人执法比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更为重要。可见,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与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来实施证券法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传统证券法对于“公募”和“私募”的划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带来的弊端,只是把证券法执法的重点定位于保护那些因为信息劣势而没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公众投资者。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除了前文已经分析的小额发行之外,股权众筹的广泛应用对证券法又意味着什么呢?简单地来说,虽然股权众筹并未改变证券发行的商事交易基本法律结构,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证券发行活动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会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欺诈的成本。

信息载体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息成本的高低。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在中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股民们主要通过电台收听准点行情播报,在每天交易结束之后又会自发地聚集在证券公司营业部门口来分享各种亦真亦假的信息,而当时上海的一份报纸《新闻报》在每周二会刊登一版“证券市场专辑”的内容,因此这一天的报纸格外抢手。而现如今,这一切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交流的方式都因互联网的出现而根本性地改变了。借助于技术的进步,投资者的信息成本急剧降低,而股权众筹的兴起也正是印证了在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信息劣势减少的大趋势。

同样的道理,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使得证券市场筹资者失信成本急剧上升,这缘于投资者发现信息成本以及彼此之间传递、沟通信息成本的巨大节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为了获得良好的市场口碑而形成了自我行为的约束。尤其是众筹平台,在外部竞争条件下,它会产生监督发行人行为,保护众筹投资者的自我激励。这一变化并非通过加大证券法的执行力度,而是市场声誉机制本身在互联网时代的强化。经济学家曾经基于美国1978年至1987年间132个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行为约束方面,声誉机制比法律机制更为重要,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直接损失要低于声誉上的损失。而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一种市场约束机制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可望成为股权众筹交易活动的重要制度基础。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18世纪就有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话,那么英国南海公司谎称在南美发现金矿,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很快就会被揭穿,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也就不会有之后导致证券市场关闭一百年的《反泡沫法案》了。

互联网技术大幅度节省了投资者的信息成本,而网络的公开性令欺诈者无处遁形。互联网时代普通投资者的“集体智慧”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消弭了证券法制定者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保护这一公共政策目标是否一定要通过证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来实现,这一既有的疑问在互联网时代将会被重点提出,而关于证券法存在价值的讨论则很有可能产生重大的转折。

结语

在我国,实践中的大量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无论从人数标准上来判断,还是基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来审查,都很难符合现行证券市场法律规则对于“私募”的要求,因此严格来说都面临着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解决?令行禁止是一种选择,也是看起来最省事的方案,但如此行事的代价也是极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空间就被压缩了,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战略将继续得到维持。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放宽证券法对资金募集的监管,除了小额发行豁免之外,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节省投资者信息成本,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的特质,故而应当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股权众筹活动也列为证券法发行注册的豁免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