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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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意义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的内容,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使法律理念不仅闪耀着道德的光辉,而且诠释着先进的治国方略。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构筑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社会共同的道德意志和价值取向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法律规范必须关注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因素,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集中体现人们的利益和愿望。尽管法律和道德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与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因此,德法并重成为重要的治国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可遵循的良法。从根本上讲,法律所体现的精神是社会的公正和道义,而公平、正义、仁爱等是道德发展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需求决定了的共同的原则性规范,是道德精神的最直接的体现。公平、正义等之所以从一种道德原则直接演化为法律精神,是因为它们在实践中是最基本却又是最现实的为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法治化建设中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科学立法

从立法层面讲,在近现代的文明国家中,越来越多的道德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使关乎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成长的价值准则成为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以法律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精神在社会关系中加以渗透,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自身的规律,进而使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法治环境来讲,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其立足点首先在于提供依法治理环境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衡量尺度很多,但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无疑成为评价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的密切逻辑关系中得出的基本判断。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严格执法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通过工作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家及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其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面对各行各业的人财物,涉及社会生活的多方面;担负着公共职责的政府行为,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于执法者的道德要求当然要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且有着丰富的内涵。

从根本上讲,执法者的道德是他率和自律的统一。第一,掌权为公,用权为民。执法者要把手中掌握的权力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权力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方式。第二,发扬民主。执法者应牢固树立最充分地保障人民行使民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道德观念。第三,廉洁自律。执法者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行为是体现国家和政府良好道德形象的一个突出方面,也是法治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民守法

守法是社会认知并实践法律的一种现实性活动。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自由平等公正、保证公民的权利等,不是靠法律文件本身,而是法律文化中规定的行为规则在人们活动中的具体化。这种具体落实的有效性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撑,需要通过主体的价值观念、道德认知和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行为的自律来起作用。道德以其强烈的情感色彩影响着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制约着人们对自身行为的选择,抑制着人们心中的私念。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责任感、义务感等基本的道德心理做保证,那么该社会的法治就成为不可能。所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公民的头脑,使富强民主的家国情怀、公正法治的社会愿景、诚信友善的交往原则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价值追求,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精神动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正司法

法律的公正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律规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道德能力和业务水平。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社会正义法治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条路径展开论述,不一而足;毕竟方式途径的选择仅是工具,其目的仅就为了实质之实现——社会正义之实现,公民权利之保障。

三、我国的法治理念

(一)现代西方法治的基本内涵

1.在强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一切物和行为必须依法而为。将此准则限制在行政行为中,那就是政府必须在立法所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为。

2.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有限制的,非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或标准。在此制度下,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客观的、非政治化的,其标明了一种立场,无论包括何种核心内容,其标准也是必须被不偏不倚地被执行。

3.行政以外的他种制衡要素对于关系政府行为合法性或合宪性的准立法行为进行裁决。在英美或大陆法系中,出于社会均衡的考虑下,对于政府之恶的判决是所有国家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因为政府的单方独大可能是对整个社会、所有公民的一种欺凌。

4.法律的平等性对待所有主体。由于政府的权力强大于所有公民之集合,在适用法律中不免会有特权的可能,那么保持平等性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对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

1.凸显个人权利观

法治化的进展,不仅需要良法的存在,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和权利导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政府的积极倡导下,需要公民意识,更准确地说是公民对于法律,法治,等基础性范畴的内在支持,并且在行为中予以体现。

2.主体参与意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宗法等级色彩不仅在个人之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内部也不免带有了一丝印记。公民本性中的个人欲望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因素的发展。个体生命自由无视,身份差序格局的存在,地位的不平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了国家本位思维的强化,公民内心对于参与国家管理意识的诉求的惨淡。

3.多重意义下的综合观念

法治主要包括诸多下位子价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基本要素和主流环节君在法律的规范调整中,法律的根基在于对民主、人权的保护,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经济与公民共同有机统一的进展。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律,反而在法律下位中规范地运行,国民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被非法剥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补偿。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之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质核心,没有了正义,也就谈不上我国的国家性质了。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人类的社会一定要公正,没有了公正,不仅秩序破坏,这也是最大的恶。

(一)社会正义乃是法治国家的本质需求

一个民族的精神价值的向往与追求往往体现在公正的实现。“如果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稳定。一个既无效率,又不稳定的社会,定然是一个不依法治国的。”正如《礼记·礼运》中描述的大同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正义实现的场景。提出的社会蓝图不正是我们现在所追求的目标远景:务使天下共享,有天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二)社会正义是法治保障的基本价值要求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间诞生了从未有过的奇迹,这是属于我国全体人民的,不过这当中也孕育了不少突出的危机,收入分配过大等矛盾已经有影响我国继续经济发展的趋势了,那么实施法治不仅有利于在法律的界限内解决矛盾,使其稳定地消散于无形之中;而且从宏观意义上说,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社会规范中最要重要的机制。wWw.gWyoO

综上所述,实现社会正义对于我国法治保障的作用不仅涉及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实践也有着莫大的作用。学界关于此类的研究探讨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在提出可行性建议的同时,对于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再深入一步,那么将会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郭道辉.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3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4

论文关键词:法治理念 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

一、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使国家的各项事务均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运作外,更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审查的案件均已经过法院的裁判,因此,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应以更为负责的态度,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认真、缜密地审查案件,使案件的审查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认真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为民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要实现公平正义,关键在于确保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当前,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新特点,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面临了新的考验,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牢记服务大局宗旨,加强对新类型、敏感性问题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丰富的内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体的,这其中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环环相扣和紧密联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重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普遍与密切,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各类行政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审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配合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从内部来说,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从外部来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能够纠正民事、行政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是法律对执法者的要求,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虽然审判监督的途径还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但检察监督作为第三方,能以更为中立的姿态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同时更能取信于双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制约功能有利于切实地保障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权威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因此,人们在制定某项权利的同时,都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规范或制约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检察对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制约机制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如果出现错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进行纠错,使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统一实施。再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约机制,其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积极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确保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诉,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同时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息诉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的必要补充。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们作为执法者,一方面,要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和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要正视民行申诉案件的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应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针对司法实践中,除存在着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案件外,还存在着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因当事人双方均感诉累而希望检察机关主持和解了结案件的情况,还有个别案件属于法院判决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等的申诉案件,针对以上案件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体现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除对符合抗诉和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采用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实行监督外,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诉。而对于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确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5

 

当前,社会信用的恶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信用制度建设的呼声很高,而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又是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现实的发展使得理论思考成为必要,从逻辑上说,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或者说对社会信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当下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现实的建议。

 

一、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要从理论上思考社会信用立法的依据,首先有必要了解社会信用法律发展的现状。鉴于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的发展刚起步,所以有必要先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然后再讨论我国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1.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现状

 

西方国家信用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作简要介绍。

 

一是美国。 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建立起来的。从历史缘由来看,二战后,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的扩大,信用交易成为日益重要的交易手段,各种信用的供给和需求也日趋旺盛,伴随这种增长,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跟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公平授信、消费者隐私保护、诚实贷款等。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才从6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信用立法。美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是由《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十七部法律构成的,分别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这些法律的直接规范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①。

 

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主要介绍《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律是美国信用法律体系之基本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律主要规范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报告的传播范围和消费者了解自身资信报告及申诉不实报告的权利。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消费者资信报告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必须在限定的范围,该法列出了五种可以合法使用的情况:(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除了这五种情况外,其他的使用皆为非法,即使消费者同意也仍为非法。在消费者权利方面,该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取得资信调查报告的原件以及副本,有权利申诉资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该法律进一步规定,对于资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年限后,可以删除,例如破产记录在10年后可以删除②。

 

二是德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到现在为止,德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信用相关的法律分散规定于民法、破产法、商法、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在基本法律层面,德国的《商法典》、《破产条例》、《民事诉讼条例》都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例如《商法典》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载于商业注册登记薄上的信息要开放给公众查询;《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破产目录,该目录也向公众公布。《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做代替宣誓的保证,地方法院将此记录在债务人名单内,并在全德范围内予以公布。有关个人信用的负面记录将保留3年。作了EV的消费者3年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③。德国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也和很重视,这方面的主要法律是《联邦数据保护法》和《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同时德国作为欧盟的一分子,还要受到《欧盟数据保护指南》的规范。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征信机构必须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如消费习惯、生活方式、银行存款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在信用报告中公开。同时还规定了征信机构有义务以各种方法为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保密④。

 

此外,德国的《反不道德支付法》和《信贷法》分别对于催帐程序和信用监督进行了规范。

 

2. 我国的社会信用立法现状

 

从现状来看,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信用立法,相关的规定也都散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但这些规定很少直接针对信用制度,并且很多重要的内容,这些法律没有涉及。以信息公开制度为例,对于公司的信用信息公示,《公司法》及其相关附属法律中没有规定⑤;又如,破产法中也没有设立破产目录制度,而该制度可以有效地传递破产企业的信息。更进一步,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是信用社会所急需的制度;在诉讼法中,对无能力偿还债务者和恶意逃避债务者,也缺乏信息公开制度。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信用信息传递极其不畅通。

 

在征信方面,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还是具体的征信行为,在国家层面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当然,在地方性法规的层次,已经有些零散的法规,例如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地方性立法也有突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出台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但这些零散的地方性规范还只是试点性质,涉及的面也有限。在信用信息的使用方面,我国也缺乏类似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法律,使得被征信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信用消费方面,我国法律也是远远落后的,对于公平授信、账务催收等问题,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总的而言,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立法空白,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

 

二、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生成的理论依据

 

从现实的角度而言,我国社会信用立法仍处在初步阶段,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我们应该发展社会信用立法。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从理论上来说,为什么要制定社会信用法律?或者说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生成的理论基础何在?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从不对称信息理论入手。

 

所谓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合作)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一方所知道的信息多于或少于另一方。当然,这里的信息是指影响交易的信息,而非所有信息。比如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对保险风险的信息远多于保险公司;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效率的信息高于用人企业。应该来说,不对称信息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常态。因此,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当事人如何制定合同及规范彼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说,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内生的不对称和外生的不对称。所谓外生的不对称,是指这种不对称是先天、先定的,而非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最典型的如交易当事人的品格、能力、偏好等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外人很难轻易获知。内生的信息不对称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并且这种不对称是发生在合作之后。如果用人企业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形成后,劳动者是否努力工作,尽忠职守,用人企业往往是难以精确掌控的。在保险关系中也是如此,签订保险合同后,被保人是否尽力去规避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也难以掌握。

 

各种内生和外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功能紊乱和市场效率的降低,在极端情况下还会导致交易的不能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常态,而现实经济在常态下也运转正常,这就说明必然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机制。对于这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博弈论模型的分析开始:

 

在图中,甲和乙在订立契约后面临着守约还是违约的策略选择。假设双方的效用函数如下,双方都守约的话,收益均为5,双方都违约的话,收益均为0。一方守约,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收益为-10,而违约方收益为10。对于这个模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在双方都不了解对方信用状况时,也就是信息不对称时,甲、乙双方的最优策略都是违约。因为当任何一方在选择守约时,都担心对方会选择违约,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选择违约是最稳妥的选择。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违约,违约}是这个模型的纳什均衡解。

 

从常理可知,{违约,违约}显然不是一个效率高的解,这意味着在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合作是不可能的。要走出这一低效率的均衡陷阱,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一种机制传递双方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即双方的履约能力、以往的守约、违约记录等。通过这些信息的取得,双方可以判断对方的履约取向,从而影响选择。在上面的博弈论模型中,如果甲知道乙在过去所有的交易中都是选择守约,甲就可能推测乙在这次交易中也会选择守约,这就极大的增加了甲选择守约的可能性,从而走出{违约,违约}的陷阱。

 

通过这种博弈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实生活中一定存在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传递人们的信用信息,从而促使人们走出囚徒困境,进行合作。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传递机制分为两种:非制度机制与制度化机制。非制度化信息传递机制主要是指通过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这种形式来传递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这种传递既可以是交易方之间进行的,例如交易一方信誓旦旦保证将履行合同;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进行,例如人们会通过“流言蜚语”的形式传递有关的信用信息。例如,甲借乙3千元不还,乙将这个信息告诉甲乙共同的朋友,那么甲的这个欠钱不还的行为就转化成为了一个信用信息在他们的朋友圈内传递。当甲再向这一朋友圈内的丙借钱时,丙就有可能因为这一信息的获取,而拒绝借给甲。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技术原因,信息的传递主要都是依靠这种非制度化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巨大的局限:第一,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熟人社会,因为“流言蜚语”一般只在一定范围的熟人圈内传递,所以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无法依靠这种机制取得信息。第二,由于这种方式依靠的是人们之间的语言传递,由我们的日常经验可知,这种传递中伪造、夸大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这使得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也成为问题。第三,由于人际信息传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信息被传播对象的隐私和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还有我们日常语言中所说的“众口铄金”效应,被传播对象面对强大的舆论时,往往难以纠正不准确的信息。

 

正由于这些局限性,在现代社会需要大规模的陌生人之间交易的时候,非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已经不能够承担,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应运而生。制度化机制通过专业化的征信主体采集信息,然后又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传播这些信用信息,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机制功能的发挥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范相配套,或者说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在制度化机制中,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或为商业化的信用企业,或为银行。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行,都是建立在基本的商业法律基础上的,如《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等。在这样一个法律基础上,征信主体的行为得到了基本的规制,而正是由于这种规制,这些征信主体本身的基本信用赖以建立,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从而信任法律规制下的征信主体,这也就是所谓的制度信任。在非制度化机制中,信用信息往往只能在熟人圈中传播,这是因为传播的主体是人,这种传播的可靠度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上,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很难去相信一个陌生人传递的信息。而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制度信任,使得征信企业能够超越特殊信任的束缚,赢得陌生人的基本信任,从而满足现代社会大规模陌生人交易对信用信息的所需。 第二,对具体征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非制度机制的一个很大弊端是由于人际传播的随意性,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基本商业法律对征信主体的规范能够部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仍需要对具体征信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从而在信息采集的源头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第三,在非制度机制下,信息被采集对象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这表现为隐私被侵犯;“众口铄金”效应导致错误信用信息难以纠正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惩罚过度等现象。在制度化机制下,需要相关法律的安排,来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个人隐私问题,现代信用法律往往会划出一个范围,规定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范围,明确有些信息不得采集,如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家庭出身等;赋予信息被采集者知情权、支配权、维护权等权利,防止信息采集和传播过程中个人隐私的被侵犯,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有权要求赔偿。对于“众口铄金”效应,则通过赋予信息被采集者信息更正确的方式加以解决,信息被采集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最后,法律还要确保对失信行为的适度惩罚,确保失信人不会因为一次失信行为而延误终身。按照国际法律惯例,—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但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总之,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制度化的信息传递机制才能大规模地传播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并妥善协调其中涉及到的信息被采集者、征信者、信息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从而在现代商业化社会的环境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对我国社会信用法律规制的思考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良好的信用法律规制。这种规制既要有基本法如民法、公司法、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的配合,也要有具体的专门规范信用问题的法律存在,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法律体制。从这点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制定信息公开法。由于我国的大量信用信息都掌握在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司法、海关、银行手中,而由于相关信息公开法律的缺乏,现在的征信企业难以从这些政府部门取得信用信息,造成征信困难。所以应该通过立法规定这些部门有公开信用信息的义务。从立法实践来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在这方面做出了示范性探索,对上述内容都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这仅仅是地方性法规,涉及的地域有限,且法律的等级不高,所以实践效果有待观察。另外,该条例只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则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制定机关的地位问题,无法与更高层次的法律协调,只是笼统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而并没有明确划分信用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限,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这些理由不公开信用信息。因此,应该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开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范围应涵盖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两大块,并且要细化公布信用信息的方式和程序,保证信用信息使用者能够公平、迅捷、经济地取得信息。同时,还应明确划定信用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界限,防止相关部门滥用“涉密”借口,拒绝公开信息。

 

第二,应制定征信管理法。正如前文所言,在制度化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的可信度首先由征信机构的可信度来决定,人们基于对征信机构的信任而相信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这种信任是一种制度化的信任,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因此,应制定征信管理法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权利义务、市场退出、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公众对征信机构的信任是建立在牢固的法律基础之上。从实践来看,我国现在的征信机构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对信息的管理不良等问题,通过征信管理法的规范,可以推动我国的信用中介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建立起我国独立的信用服务产业。与此同时,该法还要具体规范征信机构的具体征信行为,规定信息采集的程序、可采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的加工以及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利益回避等问题。通过这些规定进行征信行为的规范,从而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应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经验,该法主要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信息被采集者了解、维护信用信息的权利。该法是在兼顾征信机构和信息被采集者的基础上,侧重保护信息被采集者的利益。具体而言,该法应明确列出信用信息可以使用的范围,并禁止在这些范围之外使用,以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如果发生滥用侵权的情况,信息被采集人应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应赋予信息被采集者有权利了解自身的信用信息,有权利申诉资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另外,为了防止过度惩罚,对于资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指定年限后,可以删除。

 

第四,制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力求在信息开放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应有的平衡。这种保护应该贯彻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保护和传输过程中。在信用信息的征集过程中,应明确界定信用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范围,规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征集;在信用信息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信用信息被用于正当目的;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应该在技术上保证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窃取、擅改、毁灭⑥。

 

最后,应考虑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基本法。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为了有序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对我国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基本的立法依据。

法治社会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文明行为;动漫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动漫语境中开发的现状及趋势

党的十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三个倡导”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内容。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发展形式多样,主要以通过学校教育、理论学习、社会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通过动漫产业发展形势来看,利用动漫形式的传播和推广,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力量还较为薄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相关的政策实施、条文依据,但是把这些条例化的优秀传统文化予以故事化、动漫化产业开发的文化产品较为少见。

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传播方式和呈现方式,是未来践行这一基本思想的发展方向。多样化的文化产业结合核心价值观综合发展是广大群众更易接受和实践的方式。探寻合理的开发路径,实现动漫文化形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动漫文化产业为契机,开发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漫媒体传播形式、动漫衍生产品制作形式和数字媒体呈现形式等内容,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效地走进群众,惠及群众。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动漫语境中开发的必要性

在国家强调文化产业的今天,多种文化和传媒日益融合,动漫产业被称为“新兴的朝阳产业”,是具有潜力的生产平台、传播平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动漫及相关产业年产值巨大,对教育、网络、文化及制造、商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均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因此,动漫产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通过动漫的呈现形式来引导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较为严肃的纲领文件中寻找一种轻松的、大众易于接受的新载体,使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现一种亲民性,特别是对青少年;另一方面,在动漫语境中进行多种开发模式的探索,能寻求更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方式。把文献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产品化、产业化转变,以多种路径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漫化开发思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动漫产业的发展提供思路支持和技术路径支持。再者,动漫受众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覆盖老年、中年、青年、少年各个年龄层次,在信息传递和情节表达方面独具优势。

3网络文明行为在动漫语境中开发的思路

网络文明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下的重要内容。十报告用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我们身边的绝大多数人而言,似乎是抽象甚至是虚空的。所谓“难以理解”,根源在于不知晓不了解。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动漫产业中的开发,在动漫语境中实践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创造可行的开发思路。

3.1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画剧本、影视动画作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和传承

剧本是一种文学形式,是动画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是创作的重要基础内容。通过影视动画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具有亲和力的动画剧本讲述故事,演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以具体的艺术形式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生活,与人民真正的零距离接触,在潜移默化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亲民化发展。

3.2以动漫产业为立足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创意”为核心,开发推广动漫文化产品

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漫形象、动漫衍生产品等,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文、事迹。卡通形象能创造活力和个性,使有生命的个体反映更丰富的内涵。通过卡通动漫角色到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制作为人们创造出另一个丰富的世界,为观众构成无穷的探索空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人物、事件,探索文化产品相关内容,设计符合时代特征的、体现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动漫形象。研究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开发思路,为动漫形象制作和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做好原始积累。

3.3以动漫产业的综合媒介形式,以数字化新媒体为主,探寻互动、娱乐等新型传播交互系统,多形式、多类型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