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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的价值范文1
关键词:社会普遍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政策;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2;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61-05
对处于发展转型关键时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国而言,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环境保护、基本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内容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应对这一现实国情,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府发展纲领性文件中反复被重申为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
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范研究,回答基本公共服务是否是可欲(desirable)以及是什么(what)、有何价值与意义等问题,理论界近两年做了比较多的理论挖掘与辨析。然而,很难从理论角度确立统一、客观、量化的标准来划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因而,通常采用的务实做法是用“列举法”来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再开展分项的或整体的量化研究,不I―J政府部门也在某些具体公共服务项目上摸索推进均等化。目前需要更多关注的问题在于,如何运用有效的可操作性工具与制度安排去切实推进既定目标。
两方国家并不存在“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概念,但从理论上看,西方对服务型政府的关注和研究比较早,公平、正义、机会平等、公共利益等理念和价值深入人心,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主流。然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存在多级政府间“财政能力均等化”的纵向与横向制度安排,但却似乎并不存在一个较为清晰的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行动框架。引起笔者注意的足,国外的“普遍服务”政策实践,从它的概念界定与政策目标来看,均与我国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同质性。事实上,同际经验中也可以看剑两者间曾发生过转化,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欧洲的公用事业(电信、铁路、电力、能源等行业)在放松管制、服务自由化的过程中,因传统的“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概念受到质疑,欧盟转而使用具有盎格鲁一撒克逊起源的“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一词[1](P391),并被欧洲国家广泛写入立法之中。在国外社会普遍服务的政策制订与实际施行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中加以借鉴。
一、概念引入与政策内涵
(一)公共政策中的“普遍服务”及其特征
“普遍服务”一词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电信领域。最初,大型电信企业的盈利目标与服务社会之间的矛盾导致政府要求电信企业在美国领土内共同承担为社会成员普及电话服务的责任;1934年,“普遍服务”概念正式被引入政府的公共政策领域,写入立法,普遍服务目标被表述为,“要使全体美国国民以合理的价格、足够的设施,不具有种族、肤色、宗教、出生地、性别歧视地享受快速、有效、遍布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美国政府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目标在于保障“公民参与社会交往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保障是普遍服务最核心的价值内涵,这一价值取向使之成为被纳入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条件。
电信普遍服务最早进入政府公共政策视域,根据产业组织理论,普遍服务的模式也基本适用于其他垄断性网络产业,因而,比较典型的普遍服务包括电力、电信、邮政等产业的普遍服务。在这些行业努力推行普遍服务政策的实践过程中,普遍服务理念很快渗透到网络行业以外的其他社会人文领域,“普遍服务”一词出现在美国执政时期的医疗改革计划中,更多公共服务供给也不断引入普遍服务理念,如医疗普遍服务、教育普遍服务、住房普遍服务等。许正中等(2006)提出,“现代社会,普遍服务的提出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生产或服务领域,而是一种理念、一项制度、一个系统、一个囊括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网络”。
(二)“普遍服务”与“公共服务均等4L"的比较
从概念的界定来看,无论在欧洲抑或美国,普遍服务都不存在一个精确定义,而是被应用于具体的规制性行业中的一个经济、法律和管理性的术语,通常指向一个国家内的全体居民提供最基本水平的服务的实践。
世界电信联盟在《世界电信发展报告1998》中指出,普遍服务是一个复合概念,由全国范围内的可用性、普遍可购性和非歧视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邮政法》正式将“普遍服务”写入法律,将邮政普遍服务界定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并颁布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比较系统地确定了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服务规范。栗玉香(2006)指出,“教育社会普遍服务,是社会普遍服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其要义是使全体国民都能得到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和可接受性的教育服务。”
从国内学者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来看:陈昌盛、蔡跃洲(2006)将公共服务定义为,“通常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收入和地位差异如何,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迟福林(2008)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保证社会公平公正”;马国贤(2008)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那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关的,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财力切实加以保障的公共服务”;贾康(2007)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过程,成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状态表现为不同区域、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一致”;《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
从普遍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两者的概念比较不难看出,“普遍服务”理念与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目标基本一致,两者具有同质性,在相当程度上都体现为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积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强调创造出各类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人人共享型社会”。此外,普遍服务政策适用范围与我国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选择具有一致性,都是采取“列举法”来确
定的,两者的范围具有重叠部分。两者同样都具有动态性,在不同的历史背景、经济、文化传统条件下,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服务水平等必然因公共需要的发展而有所差异。
通过国际视域考察,普遍服务兴起的重要背景在于诸多西方国家在发展自由市场经济过程中,过度的私有化使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公平性遭到了侵蚀;由于地域、收入阶层等发展的不平衡性,公共服务丧失了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要义而体现出更多的特权性。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转而使用“普遍服务”这个新的词汇,从电信领域改革开始,采取一种各个击破的方式逐项重整公共服务的政策。在中国,尽管我们的垄断行业尚未出现过度私有化等情况,但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公平性不足同样是我们下决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背景。对公平性、基本人权保障的追求是两者产生发展的共同动机,其本质都是促进公共服务的普遍、均等化供给;但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发展的起点是不同的,西方国家是以高经济效率的市场化水平为起点,而我国则是转轨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企业关系调整为起点的。
(三)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价值内涵
在美国示范效应的影响下,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电信服务领域推行普遍服务政策,如英、法、加、澳、印、巴等国乃至我国,并且取得了积极效果。一个引起笔者思考的重要问题是,普遍服务为什么能够从企业或行业的自发行为演变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政策,并在众多国家得以实施?启示性的结论就是:社会普遍服务公共政策在人权层面、法律层面、伦理层面及经济层面均具有其重要价值。普遍服务的价值内核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社会公正的要求、经济福利增长的需要。因为,其一,普遍服务在人权层面上体现了人类基本权利的实现。对各种基本权利的界定与法律保障,是建立社会普遍服务的基本前提。从基本权利层面定义普遍服务,为普遍服务最终通过法律的认可奠定了理论和价值基础。基本的权利的满足,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同时也是人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拓展了的“公共需求”。其二,普遍服务政策以立法为强制保证去实行,完善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充分体现出依法治国理念。普遍服务提升了法律中的人权高度,同时,法律保障又为社会普遍服务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与运行保障。其三,提升社会公正,是普遍服务伦理价值的体现。普遍服务通过一定的再分配机制,不仅保护了低收入者、残疾人、老年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居民平等地享受了体现人类基本权利的服务,而且成为社会正义价值追求的某种具体目标。其四,在经济层面上,普遍服务是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福利水平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普遍服务提供用于提升社会成员的参与能力、交往能力最基本物质与服务保障,也在更大规模上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形成与积累做出贡献。
可见,在我国将社会普遍服务政策引入更为广泛的公共视域、采用战略式的普遍服务供给,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重要工具手段。
二、社会普遍服务的规范性分析
(一)社会普遍服务的界定与性质
我们认为,社会普遍服务的内涵在于:一国政府根据国情明确定义的、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向社会全体成员,尤其是不经济地区、弱势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提供一定水平的、价格可负担的、同质的、不受收入及地域限制的产品或服务。普遍服务责任的落实,其实质是政府履行职责,结合市场机制,使社会成员都能消费得起满足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产品。
现代社会普遍服务涉及的产品与服务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行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如电信服务、水、电、邮政等;另一类则是社会人文产品与服务,如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等。至于如何判别社会普遍服务产品,笔者认为,这些产品(或服务)至少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中的一个:(1)具有消费正外部性,即该类产品的消费不仅给消费者个人带来效用,而且也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如教育;(2)具有网络外部性,即增加额外消费者可以增加整个网络用户的利益,用户越多、网络效应就越大,如电信;(3)属于基本物品,即为公认的社会成员应该拥有的基本物品,是与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私人产品,这些“基本社会物品”是每个理性的人都需要的,包括了权利、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社会自尊的基础。
社会普遍服务具有如下性质:第一,社会普遍服务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依赖市场是无法自发实现的,需政府提供立法保障、强制并规范实行。第二,社会普遍服务具有非歧视性,提供的服务是公平而且机会均等的,即不受收入多寡、所处地理位置、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限制,国民在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都应得到一视同仁的服务。第三,社会普遍服务具有可获得性,即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以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得普遍服务。第四,社会普遍服务具有非赢利性,政府运用公共管理手段提供社会普遍服务,依法满足全体国民获得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属于非赢利行为,同时也是相关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具体体现。
社会普遍服务义务是由社会共同承担的,也就是说,政府具有组织社会普遍服务供给的责任与义务;社会强势成员有对弱势成员给予帮助的责任与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以相应义务主体分担对应社会普遍服务成本的方式来体现。对普遍服务成本的承担者而言(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这是一种强制性安排。不同类型的社会普遍服务的执行者因所处普遍服务项目的不同,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有关经验说明,政府在电信服务领域推行普遍服务政策,至少应该注意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即由谁来制订、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如何为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活动筹集资金,以及如何为提供普遍服务产品的部门进行成本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普遍服务”之外延扩张具有两种趋势:一是列入普遍服务的项目增加及其普遍性加强,二是普遍服务范围由局部向全民覆盖,且实现手段不断改进。
(二)社会普遍服务的支持机制
社会普遍服务不仅需要合理的政策安排作为法律与制度保障,而且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作为物质保障,以对普遍服务的成本进行补偿。因此,需要设计切实可行的支持机制。在实施普遍服务的过程中,有多种筹资模式可以运用,政府税收、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基金等,各种方案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下表对各方案进行了比较:
实现普遍服务并没有一种绝对好或差的方法,各国应根据不同时期国情,来选择对自身发展最有利的组合方式。在大部分国家普遍服务诞生之初,尤其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网络产业普遍服务而言,交叉补贴机制是最常用的支持机制。尽管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并交互使用,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在经过多年的探索之后,以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普遍服务筹资体制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
“普遍服务基金”是指为支持普遍服务的实施而设
立的政府性基金,通常对普遍服务行业中的运营企业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普遍服务基金要求某行业内的所有企业都按照一定方式出资,同时,所有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都有资格从普遍服务基金中获得成本补偿。从理论上讲,“普遍服务基金”提供了更广泛的税收基础,并且可以减少企业只从事赢利项目的服务(“撇奶油”)的可能性。“普遍服务基金”的优势在于:一是普遍服务基金由所有服务业务经营者分担,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原则;二是普遍服务基金以服务收入为征收基础,符合普遍服务“技术中立”、“竞争中立”的原则,普遍服务基金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相对较低,在运作上更符合WTO对普遍服务管理“透明性”要求;三是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可以用来鼓励承担普遍服务的公司向服务网络未覆盖的区域扩张网络,提高本国整体的普遍服务水平。
应该看到,筹集普遍服务基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对普遍服务产品提供者进行成本补偿,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普遍服务活动的成本。一般来说,比较科学的做法是采用经济成本的概念建立成本模型来计算普遍服务成本,并据此对普遍服务提供者进行成本补偿。
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形成第三方社会力量,提高社会的公益服务能力。长期来看,它不会成为企业的巨大负担,相反会为企业减轻负担,开拓市场、创造机会。
三、加快建设我国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对策建议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真实自由,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与推进是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和公共政策承担起的责任。社会目标的升级,意味着政府转型与政策工具的改进,因而,在我国政府由“控制型”转向“服务型”的过程中,社会普遍服务以其绩优性成为公共政策工具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社会普遍服务制度建设面临的难点
以“普遍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中的最基本项目是一种有效的供给模式。不过,也应该看到,我国在建设社会普遍服务体系方面也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市场化水平有待推进,承担社会普遍服务建设的经济实力与产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协调普遍服务供给与经济主体自我发展这两者间的关系是难点,如果为了提供普遍服务而扭曲市场效率,无疑是对市场经济制度与运行的最大破坏、不利于经济发展,这是同普遍服务的宗旨相矛盾的。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具有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如何实现人观念的转变、生产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保证社会普遍服务供给的效率也是难点之一。再次,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如何规定各部门的责权利关系、实现其有效协调以及如何增强各部门的管理水平与行政能力等,同样是现实难题。可见,社会普遍服务的实现也必然大大推动我国政府创新。最后,社会普遍服务的市场化筹资活动还需要有效解决各类义务承担主体的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以保证政府、企业、个人有效承担其社会责任。
(二)推进我国社会普遍服务的政策建议
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推进,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区域间、城乡间、社会阶层间存在的国家公共福利分配不均衡、发展机会不平等之问题,而且有利于将国家经济增长政策与国家反贫困政策加以整合以便尽快提升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总结不同国家社会普遍服务机制的长期实践经验,无疑有助于我国政府积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社会普遍服务的推行必须具有较高层次的法律基础。社会普遍服务需要相应的立法活动来保证目标的确立、实施与监督管理,同时,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市场与企业也很难自发实现普遍服务。
第二,根据社会普遍服务项目的不同类型及相应的成本一收益特点,社会普遍服务的供给模式可有三种选择:普遍服务成本完全由政府承担,同时政府公共部门直接生产;成本全部由政府承担,生产任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市场或第三方进行;普遍服务成本由多方承担,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在构建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最重要责任是法律制定、政策引导、制度设计、运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责任,否则,便陷入了误区。尽管建设初期,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社会普遍服务项目,政府投入应为主要资金来源,但随着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其终极目标是让市场成为社会普遍服务运行机制的载体、相关企业与社会成员依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承担社会成本,政府出资将逐渐减少到最适经济规模并符合公共预算的合理比例。
第三,社会普遍服务的推进,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首先,在确立普遍服务政策前,必须根据各地区人口分布、地理特征、自然资源及市场化发育程度等因素,客观分析各地区单位普遍服务供给的成本差异状况,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确定普遍服务应提供的项目以及要达到的目标与水平,但要注意,普遍服务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内容与水平,即普遍服务应该具有动态性质。其次,通过竞争机制确定具体提供普遍服务的市场主体,同时确定不同类型社会普遍服务活动的成本补偿标准,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资金筹集。最后,各类管理部门要根据分工确立的政策目标进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和评估,对普遍服务产品的提供进行过程与结果的监督。
第四,普遍服务基金应该成为主要的筹资模式,并成立专门公共机构对普遍服务运行与基金运营进行管理,同时设计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模式。从基金的来源来看,社会人文普遍服务项目可以较多地依赖财政资金,然而,最优目标模式应是政府引导市场筹资作为有力补充,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来筹建中华教育基金、社会住房普遍服务基金、医疗基金等;而网络产业提供的普遍服务项目则应该更多地依赖各类运营者提供的资金,政府补贴及政策优惠作为重要辅助。此外,个人、机构捐赠的资金也是重要来源。筹资原则应遵循公平、合理、效率扭曲最小化。具体筹资方式包括企业与行业内部的交叉补贴,财政税式支出,尤其可以考虑以大型国有企业利润分成中的一定比例成立普遍服务基金,以及建立其它筹资模式的接入基金、普遍服务基金等。普遍服务基金的设计遵循以下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促进普遍服务的所有补贴应该是显式的;普遍服务基金的来源应该是广泛的;普遍服务补贴的目标是专一的;普遍服务应当以相对中性的方式实现;普遍服务基金的存在和运作应当减少对其它部门的扭曲,且不以影响现有行业的发展为前提;基金的使用,要实现最大范围和最深层次的普遍服务;普遍服务基金征收数额的高低,则要根据服务业务生产企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普遍服务的范围和目标来确定。
第五,建立公共选择沟通机制。公共服务的前馈控制、反馈机制、过程控制机制都离不开公众参与。必须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实施对服务进行选择、利益表达与评估的权力,赋予公众各种可利用的合理选择资源。直接选择和间接选择制度的制约有助于减少替代选择者私人偏好的影响,使公众更有效地表达真实的选择偏好;以法律手段保障公共选择中信息通道的畅通,形成参与、约束机制。建议制定《公民投诉保护法》以实现公共服务选择的公众参与和对合理选择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Lucien Rapp.Public service or unjversal service?[J].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Vo1.20,No.6,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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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职称工作的责任感版权所有
职称工作是人才强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选拔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强调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要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为基本要素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完善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建立科学的人才社会化评价体系;要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深化职称改革,加快评聘分离、以聘代评改革步伐,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人才观的要求开展人才评价工作,进一步增强深化职称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领域在扩大,流动的频率在加快,管理的幅度在拓宽,这就要求人才评价工作必须体现大视野、大管理、大格局的思路,用开放性、社会化、“大人才”的理念谋划人才评价工作;必须突出人才的发展性、多样性、层次性、相对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人才的特殊禀赋和个性,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特别关注具有成长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为他们脱颖而出、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四个不唯”,不拘一格选人才。这是对传统人才观的突破。但“不唯”不等于“不要”,“不拘一格”不等于“降格以求”。职称改革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业已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人才评价的标准、方法和制度,必须在继承中创新,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不能一提“四个不唯”,就什么也不要,降格以求,拔苗助长。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不拘一格,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职称改革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大家对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抱有殷切的期望。社会呼唤职称改革,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为深化职称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迎难而上,适应新的形势,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开放的、社会化的评价体系,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努力的方向和事业平台,不断开创职称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二、深化职称改革,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价机制。
社会化的概念是指人们某方面活动的集中化、统一化、标准化,是社会生活发展的一种趋势。人才社会化评价,是指依据相应的政策依据,根据人才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对其素质、能力和水平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判。其内涵,(一)是评价对象的社会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产生,使评价对象具有更大的外延性,既包括党政机关的专业人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也应包括民营、个体经济中的人才,以及乡镇企业中的农民技术人才等。(二)是评价标准的统一化。对具有相同岗位、相同专业的人员应有统一的评价尺度和标准,不能因人而宜,因事而宜,也不能一个系统一个标准、一个地方一个标准,标准的差异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三)是评价执行主体的社会化。评价执行主体应该为在一定社会区域范围内具有社会认可的权威人员组成的评审组织,我们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就体现了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也是社会化的体现。(四)是评价方式和方法多样化、科学化,其评价过程要有透明度,体现社会化。评价质量应公正、合理、科学,其结果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具有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性。适应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聘任分离的要求,区分不同专业特点,凡符合有关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是否聘任的限制,本人均可自主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只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证明。版权所有
坚持标准条件,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职称评审是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近年来,随着职称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才评价的方法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但采取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以聘代评等方法,并不是对传统的职称评审的全盘否定。通过职称评审,对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创造性劳动进行评估,从而为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评价手段。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严格条件、综合把握、优中选优、适度从严”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职称政策,规范评审程序,遵守评审工作规则,严守评审工作纪律,切实保证评审质量。要坚持标准,作到条件面前人人平等,使职称评审工作评出好的质量,评出好的导向,评出好的形象。
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党执政治国理念的升华。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把和谐发展的思想贯彻到各行各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中。职称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把促进和谐发展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努力实现各类人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各尽其能”,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才的能力和作用,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人才是最具创造力的社会力量,正确地使用人才、吸引人才和开发人才,首先要科学准确的评价人才、鉴别人才,这样才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得其所”,就必须使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众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努力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对不同层次人才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正是帮助人才体现价值、实现价值同时获得社会认可的直接途径。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主动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主动为这些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包括职称在内的各种人才服务。在职称政策上对他们一视同仁,在评价标准条件上同等对待,在服务手段上体现公平,使他们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谐相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加强人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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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方法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当前大学生价值观教育领域的重大课题。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仅可以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新的有效的理论支撑,而且对于进一步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好地塑造当代大学生造积极向上的人生价值观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的需要。当前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网络技术对人类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剧烈,竞争实质是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的竞争。广西要缩小与经济发达省份的差距,任务更为艰巨。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高等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续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2.高等学校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高等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大学生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给大学生的价值观带来冲击。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勤于思考,思想观念趋于成型,但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他们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很强,勇于创造,但鉴别力仍有欠缺。社会转型期使得大学生在价值观方面产生诸多迷茫、困惑和疑问,迫切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强有力的引导,助其清醒、解惑和释疑,提高识别能力,坚持正确方向。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创新的现实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应该与时俱进,充实更新,体现时代性;既要有稳定的、连续性的内容,又要紧跟时展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因此,高等学校应该抓紧时机,组织力量,研究并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
3.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旋律
党的十报告鲜明地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重大战略决策[1]。践行“三个倡导”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普及化、大众化,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旋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批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4.高等学校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必须躬身实践[2]。在大学生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要处理好理想性与现实性、社会性与个体性、多样性与选择性的关系。
4.1 正确处理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充满理想、活力和激情的群体,比较容易接受社会和谐必须共同遵守的价值目标和行为规范,又不容易全面理解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调整和处理来实现社会和谐与融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存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矛盾,如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位置不当、人与人相处的不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好这些矛盾,坚持正确理想,合理解决现实问题,才能更好地形成社会的文明道德风尚,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协力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信心。
4.2 正确处理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并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人的充分发展也只有在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并在两者之间寻求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根本上体现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即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承认集体和个人的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就是要把对大学生主体性的肯定和社会性原则统一起来,既要发挥学生主体性,又要反对学生主体性的极度膨胀;既要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又要反对忽视个人的价值。
4.3 正确处理多样性与选择性的关系。社会变革既有利于大学生树立自强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创业意识,同时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少数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所以,要通过一定的教育途径、方式和方法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转化为全社会包括大学生共同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经济活动中追求效率、活力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以及物质文明,在人改造自然的活动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生态文明,在政治活动中追求民主法治、政治文明,在文化活动中追求真、善、美及其统一的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在社会活动中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5.高等学校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途径
高等学校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根据学校教育情况和大学生特点,通过思想政治课、学科教学和学校各种教育活动,搞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性教育和学科教学、各种教育活动的渗透性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1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一门课程。高等学校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材之中,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实现好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实现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识体系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仰体系的转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5.2 学科教学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依据大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适应他们的接受能力,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合理选择教育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培育人的灵魂的教育,既要遵循知识传授的规律,倡导启发式、参与式教学,使学生们都能通过自身的独立思考,逐步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要遵循价值认同的规律,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与生活实际、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学生通过自身的切身体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社会以及自身发展的意义,在情感态度上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行为上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5.3 运用校园文化阵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阵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理论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事迹,展示于各种校园文化载体,特别是要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发挥校园网络作用,开展一些学习、研讨活动,坚持正确导向,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发表见解,把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增加学生学习机会,增强实感和实效。
5.4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到工厂、农村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充分利用寒暑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和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实践基地建设,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大学生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者和传承者,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利于大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陶冶情操,使大学生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崇尚使命。
参考文献
社会公正的价值范文4
《意见》指出,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尽快扭转一些地区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意见》明确指出,当前,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各地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和治安复杂的村、街巷以及高发案地区。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争通过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有效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管理力量建设,有效消除各类治安和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常态化管理制度,有效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使这些地方成为经济发展、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安全和谐的地方。
《意见》要求各地要广泛深入、扎实细致开展排查。要采取切实措施和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对排查出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工作对策,逐级制定整治方案,逐一落实整治措施,限期解决。对排查出的社会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部位、场所,要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单位或部门,明确协作单位或部门,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严打”和集中整治行动。
《意见》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开展街头路面巡查、盘查,大力推进科技防范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和完善社会服务与管理,着力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减少诱发违法犯罪、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作用,把治乱与治“瘫”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基层党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支持、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营造排查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意见》强调,要严格督导检查,加大责任制落实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地方,各级综治委和公安部门要采取挂牌整治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督导推进力度。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意见》指出,为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综治委成立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部署、协调督促排查整治工作,研究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中央综治委将研究制定《全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派出联合督导组对全部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社会公正的价值范文5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市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要实现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6月份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率均要达到95%以上。到6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要达到316万人,增加70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4.5亿元,全年增收11.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426万人,增加212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半年要达到4.7亿元,全年达到11.9亿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30万人,增加10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增收0.3亿元,全年增收0.6亿元。现将三项保险有关指标下达各区、县和各有关局、总公司和企业(见附表)。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企业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市里将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做为对各部门、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失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重点要在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企业人员范围基础上,还要将全部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在我市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大病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尚未参统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城镇异地就业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的要求,凡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中,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法市劳动局将尽快制定下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岗职工参统情况单独统计。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将另文下发。
三、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市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4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新参保企业和单位的登记工作,5月份以后将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补办登记工作。缴费单位按北京市有关政策,要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企业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要严格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申报缴费。凡错、漏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全额补缴。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申报,全额缴费。为加快差额缴费的企业尽快改为全额缴拨,近期在西城区进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试点,5月份市社保中心培训、布置全额缴拨有关财务、业务、统计工作,全面审核退休人员数据库,6月份在全市逐步推开。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企业和单位不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收回1.2亿元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4月份追欠1500万元,5月份1500万元,6月份2000万元。
五、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全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劳动监察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紧紧围绕扩大参统覆盖面和基金征缴两项重点任务,开展劳动监察。在4月份全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从5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组织大规模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具体步骤是:4月份市、区(县)要分别组织开展专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业务培训;5月份开始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专项监察;六月份对部分迟迟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单位进行重点专查,在监察范围上,对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应参保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监察。对未参保的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在监察力度上,根据4、5、6三个月的工作目标,将监察任务的数量分解到各区、县劳动局,在实施具体的监察方式上,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拒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实行缴费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费用和加收滞纳金外,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举报专查的力度,市和区、县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发现举报,一查到底。
六、大力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围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一是要通过电视、报刊向全市通告。要求企业和单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要组织好街道、乡、镇,实行分片包干,将通告和有关宣传品发送到管区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二是4月11日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举办全市性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各区、县要根据情况在繁华地区设立宣传点,进行宣传和咨询。三是围绕两个条例贯彻和具体实施的任务目标,在日报、晚报、电台开辟专栏、专版,在电视台开办为您咨询等活动,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有条件的区县,也要相应在广播、电视中加大宣传力度。四是编印报刊、宣传手册和传单,宣传两个条例、部颁规章和有关文件以及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五是配合实施工作的进展,重点宣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先进单位,配合专项劳动监察,对拒不参统的单位进行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同时对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加大宣传力度。
社会公正的价值范文6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1999〕60号,已翻印下发),把劳动预备制度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领导,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据〔1999〕60号文件关于各级政府要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要求,决定成立四川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小组(另文下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切实抓好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均属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从2000年起,在我省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原则上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正规的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的学员,具备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一般可免试进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如有考试要求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还可采取举办非全日制班、季节制班、双休日班或晚班,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教育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三、新生劳动力必须经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性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聘)用未持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就业。劳动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推荐招收、录(聘)用人中的劳动预备教育、培训和获取相关证书的情况列入监察范围,对未执行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