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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体育教学;改革;职业特点;学情;技能型人才
随着新课程改革在各级学校的深入开展, 中职学校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在最近召开的 2010 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改革创新的方向,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就是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创新的成果。体育课程作为中职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健康、体质与技能教育相结合有重要意义。然而中职学校的体育教师虽然按照新《纲要》推行素质教育,但改革却没能反映出中职教育的中等职业技术劳动特点及中职学生的特点, 改革成效并不明显。 本文认为只有以中职学校特点及中职学生的学情为改革的立足点,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才能有新的突破。
一、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情况分析
针对中职学生所处于青春期的年龄特征,根据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发展特点以及在体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从青少年形态、机能、兴趣、学习动机、思维发展、人生观等方面进行分析,摸索适应中职学生体育教学方法和体育活动形式。
(一)各中职学校在校生源分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与规划纲要中确立的教育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从实用主义出发,一切为了学生的岗位需求,是职业教育的目的所在,坚持能力为重,学会知识技能、丰富社会实践、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以使学生能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是职业教育的中心任务。
目前中职学校生源分为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高中辍学生、复员军人等等几大类。其中以初中应届毕业生所占比例最高,高中毕业生所占比例目前在我校在校生总数的5%左右;往届毕业生本年度我校没有招生,往年占10%;其它一小部分约占3%左右的学生是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辍学生,06级学生中我校开设过一个复员军人电梯班,目前不开设这一模式的教学班。
(二)中职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面对社会上各行业所急需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较强动手能力,面对各行业生产第一线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劳动所需具备的体力(包括体能及体适能)。也有个别少量的学生因故而未能参加生产第一线的劳动,选择了其它的人生道路。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期间按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并在实习结束后留在原实习单位工作;
2.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期间按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实习期间工作努力,并在实习结束后在相关产业单位工作;
3.在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实习期间按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并在实习结束后参加高一级学校继续(脱产)进修学习;
4.在实习期间表现尚可,实习期间按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并在实习结束后在相关产业单位工作,并在业余时间攻读高一级学业文凭;
5. 在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实习期间按用人单位需求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但在实习结束后没能相关产业岗位工作,转岗转专业就业。
(三)中职学生体育活动的生理特点
①在形态方而,如身高、体重、胸围等已经接近成人。由于性激素对脑垂体的抑制作用,身高、体重和各器官的增长发育逐渐缓慢下来。骨骼已基本骨化,骨组织内有机物和水分减少,无机盐增多,骨骼较坚固,能承受用力较大的运动负荷,但关节的灵活性不及儿童。
②在机能方面,心脏容积和收缩力大大增加,但动脉血管的增长落后于心脏,心脏增长与血管发育之间不平衡,是青少年初期血压升高的主要原因。随着胸围、胸腔的增大,肺活量也增大了。肌肉中水分减少,蛋白质、无机盐等成份增多,肌肉主要向横向发展,弹性和伸展性增强,力量明显增大。所以,15―18岁是进行肌肉力量和耐力训练的最好时期[1]。
③身体基本发育成熟。由于性激素的刺激,女生皮下脂肪、内分泌增加,不但胸部丰满,臀部开始增大,身体重心降低;男生体型趋于均衡丰满;在体态上表现出明显两性差异。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精力最旺盛的时期。在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的基础上,应加强力量和耐力的训练,在掌握动作技术上可以逐步提高要求。还应注意加强营养,以保证身体发展得更加健壮[1]。
④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青少年学生能离开现实进行思考,所以他们能提出假设,进行论证,这是青少年时期学生抽象逻辑思维发展和成熟的表现。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限制,他们提出的假设往往缺乏充分的根据,其论证的结果不一定正确,这是青少年时期学生抽象逻辑思维不完全成熟的表现。但是,因为他们曾经认真地思考和进行论证,所以自以为是,固执已见,这也是青少年时期学生思维方式上表现出既成熟但又不成熟的一面。
⑤青少年时期学生逐步产生对自己和别人外貌方面的审美体验。向往美、追求美,突出地表现在开始注意自己的卫生、体态、仪表和打扮。有的学生开始对自己的外貌表现不安,例如女生担心身体发胖,男生顾虑自己长得矮小、瘦弱、脸上长粉刺等。学生会针对这些问题向体育教师咨询并且依赖于教师所开的“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或“治疗”。有人认为青少年时期是进行美育的“最佳年龄”,教师应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懂得心灵美重于外表美的道理,培养他们高尚的品德、情操和坚强的意志品质 。
二、学校应就专业技能教育和体育教育进行有机结合
(一)中职学校的体育教育与专业教育应进行各种有机结合的探索
专业课程教育与素质训练、行为规范和就业训练的关联技能教育必顺进行有机整合,以使专业教学能完全结合企业(用人单位)岗位的实际需要, 紧密结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证的教学;教学过程充分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并使学生素质训练与企业的社会评价密切相连。是职业教育改革的唯一可行的出路。
美国职业技术教育家德怀特?艾伦说过:中国教育最大的缺陷之一就是,把毕业生训练成了出色的技术员―――技艺娴熟、甚至是完美无缺地实施了他们学过的常规程序。但是教育并没有把他们培养成富有创造精神的专家和真正的问题解决者,并没有把他们训练成在用新理念和新方法解决旧问题时,能够主动发现新答案或新方法的问题解决者。职业技术教育要通过观念的转变,提倡实践教学和开拓创新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富有创造能力的专家和真正的问题解决者,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民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
从本质上说,教育是关于帮助人成长的一种社会需要,教育要同时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两方面的需要。以人为本的教育应当贯切到职业教育的专业教育的过程中,以个人的素质教育来带动社会化发展中对劳动者能力的的需求。教学和实践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难易程度不同,应该区别对待,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结合青少年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针对性、有效的、具有专业岗位特点的体育活动
青少年时期学生对人生往往怀着浪漫主义色彩,充满着希望和激情,开始为自己的未来设计美好的前景。青少年的志向和理想总是同未来职业选择联系在一起的。在正确教育影响下学生大多懂得毕业之后的就业,不仅要有好的思想品德、过硬的知识水平,而且个人生活、学习、工作和未来事业都必须具备健康的身体。因而,他们有参加体育活动的要求,开始讲求体育的使用价值,注意探讨体育与人生的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的学生还想认真学习和掌握一、两项适合于自己身体实际情况及与未来职业特点息息相关的运动项目,把体育活动与个人未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和职业选择等联系起来。
当然,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初步形成的时期,他们对问题的认识、判断,还存在着表面性和片面性,因而还需教师不断地进行引导和教育。形态机能发展较快的阶段,各项运动能力发展也较快;形态机能发展减慢,各项运动能力也进入缓慢增长阶段。在形态机能发展基本停止或趋于稳定阶段,各项运动能力的发展出现高峰而进入稳定阶段。运动能力的发展除了同身体形态和机能的发展有关外,最重要的是与一个人所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关。根据青少年时期学生生理发育基本成熟、精力充沛的特点,应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在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的基础上,加强力量和耐力训练。在掌握基础动作技术的同时,可以逐步提高要求,并可由全面身体锻炼过渡到专项体育锻炼,使他们的身体发展得更加健壮。
根据青少年时期学生的学习动机、兴趣和职业选择的特点,应认真改革教材教法。向学生比较系统地介绍一些体育卫生、运动心理学和运动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其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理论和方法。在上体育课时,技术问题可以适当讲得细一点,语言要生动、形象、简练,注意准确地使用体育术语。针对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教给他们一些符合我国民族传统的、简便易行的、可以长期坚持锻炼的运动项目内容和锻炼方法,使学生毕业后能终身受益。
针对当前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忽视体育的错误倾向,以及由此给青少年学生造成的不良影响,体育教师应加强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和广泛宣传德、智、体、美之间的辨证关系,教育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正确方向。
要照顾男女学生的性别特点。体育课应坚持分班进行教学,对女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让他们懂得女生在柔韧、平衡、浮力等方面,要比男生优越,多鼓励她们的信心,使之具有很好的心理品质。要继续对学生进行生理卫生、思想品德教育,进一步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与锻炼习惯,以促进其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方向要以“育人”为最高目标
要以“终身所从事职业”为主线,把“育体育心”未来生活需要与学生专业主体需要”“增强操作能力与终身受益”三者紧密结合。中职学校体育课程目标既要有一般性、特色性的差别,又有本质上的联系,体现出职业性的终身特点。[3]
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从制定教学计划到落实教改目标,教学课程改革应以专业课改造为指挥棒, 改革文化课教学, 突出个人素质教育, 加强岗位技能训练,以满足市场需求。并根据课程改革的要求, 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实际,编制“专业教学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中要坚持以人为本, 建设构造综合化、模块化的新型课程体系, 打破原有的教学体系和模式, 工作岗位需求标准为主要依据, 按企业(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确定培养目标, 制定合理的授课计划。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素质教育, 加强技能训练”的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刘曼:《体育教学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 《平顶山工学院学报》[J] , 1671-9662(2006)05-0080-02第15卷第5期,2006年9月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2
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弊病日益凸显,司法工作的开展不尽如人意,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不甚乐观。对此,党和国家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
党的十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专门提出了若干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勇于担当,不甘落后,成为全国首批司法改革七个试点省份之一。近半年来,我省在已经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中,亮点迭起,成绩斐然,切切实实地发出了“贵州好声音”。
推行动态员额制
提高司法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民事和经济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诉诸法律,由法院进行裁判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据统计,近五年来,我省法院系统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每年均以10%以上速度增长,2014年案件总数较2009年翻了一番。尽管办案人员每年都在增加,但办案效率却没有显著提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比较严重。
“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要让“有效的人员办理有效的案件”,推行员额制成为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率先开展的工作。
根据中央政法委批复的《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我省在贵阳市花溪区、遵义市汇川区、黔南州贵定县和黔东南州榕江县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对审判人员推行“以案定员”的员额制。经过统计测算,试点法院按照省里确定的以案定员、一步到位原则,根据案件数量、特点、法官承办案件能力等综合因素,计算出各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并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为将来调整留下足够空间。花溪、汇川、贵定、榕江四个试点法院法官员额分别为29%、30.7%、24%和30.8%,今后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信息化系统适时调整员额比例。
以上试点法院通过推行员额制,工作成效明显提高。花溪区法院、汇川区法院当庭宣判率分别达到74.7%、80%,花溪区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28.5天,榕江县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减少37.5天。以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的花溪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团队为例,今年上半年共收案204件,结案192件,其中当庭裁判率92.19%,当庭送达率93.23%,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4天,平均开庭时间仅11.2分钟(含宣判时间),息诉服判率96.29%,判决书上网率100%。无论是法官还是案件当事人,都对员额制表示认可和称赞,办案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实施科学保障制
增强司法荣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属于公务员的一部分,与其他公务员在薪酬待遇方面完全一致。由于司法的特殊性质和特定对象,其工作比一般公务工作强度高,风险大,责任重。近年来,许多年轻优秀司法人员“逃离公检法”,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人员薪酬待遇偏低。
针对这种现象,我省提出提高司法人员保障的意见,主要体现在薪酬制改革方面。薪酬制改革涉及的各部门、各行业利益较多,我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紧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测算司法工作人员薪酬额度。具体而言,就是增加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特别是大幅度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收入。
从我省在一些试点法院改革的情况来看,目前正在实行的“以案定补”方式,使一线裁判法官人均月收入提升2000元左右。如果不在一线办案,这种办案补贴是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其他人员所没有的。每月提高2000元,对于长年累月辛苦奋战在一线岗位上的司法人员来说,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肯定,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
落实有效责任制
勇于司法担当
司法人员是司法程序中守护正义的最后壁垒,如果司法人员失察失职,案件当事人就会有可能被错误处置,司法公信力就会面临消解。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将有效警示司法人员要时刻谨慎、公正地行使好司法权力,捍卫法律的底线和司法的正义。
2015年8月1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执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随着改革的推进,我省试点法院初步提出权责清单,但还不够清晰健全,需要进一步细化、科学量化司法责任,明确法官要办多少案、担什么责、怎么追责,使司法责任制更具可操作性。试点法院在改革审判组织结构、组建新型审判团队、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追究,健全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试点法院也将司法责任与审判绩效挂钩,对于审判质效不佳的法官追究相应责任,审判质效较好的予以激励,从而激发办案活力,形成“争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正能量。
强化全面监督制
打造阳光司法
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是一套复杂的综合系统,需要相应制度体系支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试点法院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绩效考核等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
贵定县法院出台了“1+17”司法改革试点“一揽子”方案,从入额选任团队职责分工、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第三方案件评查、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责到办案绩效考评、以案定补等都作了规定。花溪区法院配合各项制度的落实出台14种案件台账管理表,切实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3
摘 要 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交通行业本身不断发展建设的需要,目前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破除壁垒
关键词 交通 执法体制 改革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维护社会秩序、惩治各类违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受历史遗留等客观因素影响,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在职能配置、权责划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要求。交通行业是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础性产业,行政管理面广、执法门类较多,必将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单位。为此,深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全面提升行业执法水平,促进交通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行各业全面深化改革,比较成型的的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城市管理将原来分属于城建、环保、规划、环卫、工商等部门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组建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市场管理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城市管理改革最早、涉及面最广、暴露问题最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要求比较明确、贯彻比较彻底。这些行业改革为交通行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就交通行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而言,事实上,从2002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就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作为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14年。通过改革,理顺了体制、调整了职能、规范了队伍,为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为规范执法树立了形象。当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弊端,暴露问题。近几年,交通运输部不断加快全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多省采取总结经验教训、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办法逐步探索前进。
二、正确认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长期以来,这些交通行业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同一层级内行政执法权配置过于分散,导致执法主体过多。具体到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目前未经改革的现状是大部分基层路政执法队伍都有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经法律法规授权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还有交通运政部门和乡镇交管所也在公路上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陆上有路政、运政、交管三支队伍,水上也海事、港口监督、航道等执法部门,这些都所属交通执法队伍,却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管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除此之外,正是这样的权利配置,从外表看行业队伍虽庞大,但实质力量分散。基层单位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以单一部门之力根本难以完成,需要多头汇报、多方协调、引他山之石借助突击式联合整治来达到目的。但这种运动式执法耗时耗力,负面效应不断,联合整治一过问题又出现,难以根除,缺乏长效。
2.不同层级行政机关执法边界不清,导致行业与行业之间职能交叉,协调不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层级执法机关都可以行驶职权,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或者画地为牢。“有利抢着干、无利没人干”,管理弱化、以罚代管等不利问题就逐渐凸显。比如说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从《公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两部法律中对车辆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消除违法行为,超出部分的货物采取卸驳载的要求是一致的,两部门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但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只有路政部门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两只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有时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交通是社会公益性基础产业,服务面广、层次深,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执法队伍不硬、人心不齐,不稳定的因素,更使行业对外形象大打折扣。交通行政管理更科学、更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是必由之路,只有体制改革才能促进交通工作全面快速健康发展,使交通行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剑指何方
1.精简执法机构、整合执法职能。在理清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打破固有区域、部门限制,先行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通过再造执法组织架构,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此举除了提高执法效率外,还能避免多部门管理推诿扯皮,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的统一也能促进执法公平。
具体到公路部门而言,可以在总结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执法经验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目前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综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外一支队伍,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并且充分结合各区域特点,做好权利“收放”,分而治之。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需统筹推动、区域联动等任务的协调。市级明确部门间协作,做好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将骨干力量充实到基层,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基层,将经费保障下倾到基层。原执法部门以外的基层公路养护部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公路建造、养护、保畅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2.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除了在机构设置方面,还要切实解决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应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覆盖所有行政行为、构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使得所有的执法流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新情况,改变过去一度依赖强制手段的执法方式,广泛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多提供政策指导、法律援助等技术支持,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并济、打击与保护并重,提高全社会对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可度与满意度。
3.从严队伍管理,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目前我们认为,人员身份划转障碍是影响改革进程,决定改革是否彻底的重要因素。行政执法最终由执法人员落实,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质量,影响行政执法水平,进而影响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改革后执法队伍可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对原执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在后期实行岗位绩效管理,只有解决了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队伍内部公平公正,才能推进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未聘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或清退,避免社会矛盾。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4
在3月12日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披露中央已批准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目前正在部署落实”。虽然最高法院未明确表态,但《财经》记者从部分省市高级法院获知,铁路法院的移交也已经确定。
在此之前,铁路公安已启动改制步伐。到2010年上半年,经过一年时间,合乎条件的铁路公安在编人员在统一考试后完成公务员备案登记,铁路公安的铁路职工身份转制为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目前,铁路公安局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公安局和当地公安厅双重领导,属副厅级单位。
面对改革,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均低调应对。最高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铁路检法此前面临巨大争议,虽然目前基本方案已定,但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如果成为社会舆论焦点,“争议之声再起,则恐影响改革步伐。”
最高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原厅长陈振东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铁路司法系统存废的最大问题是其人、财、物不独立,并由此引发社会对其司法不公的广泛质疑。”(参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7期“铁路司法手术中”)
此番铁路检法的回归路径,从业务上基本遵循了“整建制”保留的原则,而人、财、物均与铁路系统脱钩,回归地方。人员任用、工资福利与办公装备等的资金来源,一旦与铁路系统脱钩,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之前的“父子关系”,也摆脱了所谓“儿子审老子”的局面。
至于铁路检法的法律地位,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没有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的明确规定,改制之后,如何修法,则是迈出目前关键一步之后的问题。
业务路径
铁路检法的体制改革之所以延宕至今,皆因事涉多方:铁路管理部门、省级检法、省级财政、地方人事编制部门,此外,因为其保留下来的线性管理模式而涉及其原上级部门。
审判、检察的业务路径选择,基本遵循了“整建制”保留。以北京铁路运输中院为例,该院原下辖北京、天津和石家庄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改革之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将在其原有管辖范围内,继续承接一审案件,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仍依照原有的线性模式,归口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即,北京市铁路运输中院是其上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院之一。
一年前,北京法院系统内传出消息,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将与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并列称为第三中院。
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考虑到三家中级法院的建制与整体平衡,有可能从日前的的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划拔到新成立的第三中院,以扩充、丰富其相对单一的职能。改革后上述称谓是否落地,尚未明确。据《财经》记者了解,盖因据有关精神,可能仍需保留“铁路运输”的字样。
北京铁路运输中院的上级业务指导监督法院则为北京市高级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在石家庄的属于铁路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则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二审为北京市铁路运输中院管辖。一旦该案件需要提审或者由中院的上级法院再审,按照目前的体制改革方案,管辖权已经明确为属地管辖,即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管辖。
河北省高级法院一位内部人士介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同时会受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不过,这种指导和监督也仅仅是形式上的。”
与铁路运输法院相比,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属地管理之后,还面临多头管理的现实问题。
仍以北京为例,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下辖北京、天津和石家庄三家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属地管理之后,上述三家铁路运输检察院将分别交给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检察院领导和管理。而同时,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该三家铁路运输检察院也负有领导职责。
两种“领导”的区别在于,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侧重于检察业务方面的领导,而因为人财物的管理和分配都在地方,实际上,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属地上级检察院的领导管理将更为重视。
在广东,改革模式类似: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原属的广州、肇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中,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归广东省检察院领导,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归入湖南省检察院领导。广东省检察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同时领导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天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一位内部人士认为:“虽然目前的改革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是从业务上讲,无论铁路运输检察院还是法院,其真正的转变是回归国家司法体系,所办理的案件虽然还可能要向原属铁路局汇报和交流,但已经彻底摆脱了企业管司法、企业办司法的局面,原属铁路局在实际上失去了对案件的决定权。可以说,对于我们这些老的铁路司法人员来讲,至少在观念上,把自己视为司法人员,而不再是铁路职工。”
其同时透露,改革前天津铁路检法管理区域南到山东的德州,西到河北的三河,东到河北的山海关。但改革之后,他们的管辖范围将缩至天津市辖区之内,“山东的给山东,河北的给河北。”
此外,在与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关系上,根据2010年12月中旬,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铁道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改制之后,各地方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依然与他们保持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据了解,这一指导关系盖因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将用三年完成过渡。
核心转变
距离上一次铁路检法的调整已过去24年。1987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办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1987年的调整也被视为铁路司法回归国家司法体系的表现之一。但因为没有真正实现人、财、物与铁路系统脱钩,从而导致所谓“回归”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此次铁路检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正是落脚在人、财、物上。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铁路检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将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列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回归地方后不同地区的铁路检法人员收入也将相应浮动,此方案在各地一度反响不一。
以安徽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为例,因为蚌埠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工资待遇方面,地方要差于铁路系统,改制之后,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势必有所下降。因此,部分检法工作人员对改革动力不足,并出现年轻司法人员跳槽的现象。而同属上海铁路局的杭州、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铁路司法机构对脱钩改革反响积极,根本原因在于归属地方后待遇会提升。
因为改革时间表在2011年6月,此前各省省级财政预算并未列入铁路司法人员支出,2011年下半年将作为过渡期。上述河北省高级法院人士表示,根据协调方案,铁路系统将这半年内列支上述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开支。
在“物”方面亦存在不少难题。部分地方的铁路检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地点,装备上亦相对落后于地方检法。据《财经》记者了解,铁路系统和地方财政的协调方案目前尚未落地,预期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而在人员交接上,对目前各地改革的观察表明,主要路线与铁路公安的回归方式类似:先定编,然后进行考核或考试。不少地方比如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已定下具体的编制人数。
在全国铁路检察院改制中,关于考核还是考试,统一的政策是: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其中,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的检察官、已授警衔的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已通过司法考试或省级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将实行考核过渡。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则一律实行考试过渡。经考核、考试合格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享受公务员待遇。而此前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一线司法人员,则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方可继续从事原检察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是原离退休人员,均由铁路系统解决。
铁路运输法院的改制也将遵循类似模式。
改制之后,铁路检法的人员任免,目前比较普遍的路径选择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如山西省,其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均由山西省人大常委决定通过。其中一个变化是,改制前由铁路系统建议或者提名,改制后则由省级检法机关提名或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5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要让公平正义在实践层面体现,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党的*通过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任务。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一般来说,许多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随着开放发展的步伐,社会要经过一个转型期,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搭建引导社会发展的制度平台。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更为必要、更为紧迫。我们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同时,更要放眼长远、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多下功夫,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六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性保障,是我们推进下一步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落实好这些要求和任务,归根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我们要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尤其要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努力在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上,创新发展,推动改革,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照顾各方面关切,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各项改革取得更大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对《决定》在制度建设上提出的任务,抓紧研究、拿出方案,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实体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越性。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范文6
(一)加强对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的宣传,并对如下工作重点宣传:
1、宣传人民法院坚持严打方针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尽理挽救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各极因素,项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宣传人民法院依法严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障经济结构调整,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商业诈骗等犯罪,维护市场诚信,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3、宣传好对“三农”案件、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4、宣传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风险。
5、宣传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改善执行环境,规范执行行为,推进执行改革,不断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加强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落司法改革的宣传,特别是人民陪审员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
1、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把握正确的方向,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程序正当性、公开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等本质特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加强对开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深入宣传实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深入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各程度。版权所有
3、大力宣传法院深化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在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
4、大力宣传法院不断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简化审判程序,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
5、大力宣传法院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推进诉讼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