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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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网络暴力;形成;缘由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加之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层出不穷,互联网深深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但是,在网络改变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异化失序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理性认识、研究和把握网络暴力的形成规律,及时引入法治治理模式,科学引导网络舆情,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作为政治学的术语,则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达到目的。”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新的特定形式,是传统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有学者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 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网络暴力主要是一种言语性质的暴力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敌意行为。从其对象上看,其背后所指涉的对象都是基于某一事件或某个人所引发的连串性或暂时性的公共讨论。但在网络暴力里的公共讨论并不是充满理性平和的交流、讨论,而是充满了恶语相向的文字,这些语言文字尖酸刻薄、恶毒甚至道德低下,已经远远超出了应有的正常承受范围。不光是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极端者更将这种暴力从虚拟网络延伸到了现实社会中,成为恶性循环。互联网的出现为暴力的泛滥提供了比过去更为便利的条件,与一般暴力相比,网络暴力有着三大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

二、网络暴力的形成缘由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以网络为媒介发生作用的暴力,按理说其残暴性应该不及现实暴力。然而,网络暴力在很多情况下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而呈现出比现实社会暴力更多的产生机会、更大的参与范围以及更深远的影响。为了认知网络暴力这一异化失序现象,需要厘清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这样才有可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治理之道,构建足以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的公共管理机制。

(一)网络的特征与言语的暴力

作为现代性产物的网络技术,本身就蕴涵着发展和风险的“双面性”,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 于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那些网络所与生俱来的特性成了网络暴力产生的潜在根源。网络空间交流的虚拟性可以让参加者拭去“身份”的束缚,加上参与成本低,使得一些网民摆脱道德、法律的“枷锁”,肆意宣泄着现实的不满和压力。同时,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公众能突破种族、社会、国家的界限,自由平等地参与到任何事件的讨论中来。公众无论身在何处、何时,只要具备上网的基本条件,通过手机、电脑等都能进入网络公共空间以获取信息、交流看法。网络的种种特征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公共空间。在网络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无论是言语谩骂还是“人肉搜索”都需要一定的公共领域才能得以表现出来。正是网络的独有特性使得网络空间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一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为“去抑制行为”。一些在现实生活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的人,在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低俗、粗暴和极富攻击性。

(二)社会转型与公信力的缺失

当下的中国仍处于一个复杂困难且极为重要的转型时期,伴随着“权力的下放”和政治改革的滞后,我国出现了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与固化,加上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成为常态以及全球后现代化带来的剧烈震荡,都使得观念碰撞、价值取向的多元以及社会矛盾的更为激化成为了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公民更是对各种信息,尤其是公共信息的需求量大增。今年来,我国虽然在公共事务的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远远不够。当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便会把信息的获取渠道转向真伪信息并存的网络,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由于社会公信力的缺失,如对权力机关的不信任、对所谓的“专家”的不信任,加上不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人人自危”境地,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里如同现实社会一样无所适从,人们往往以自身的想象或感受去处理周遭的事情,这就造成了社会的非理性化。同时由于言论方面权利的不完善,使得网络成为了现实社会矛盾的宣泄地,遇到不公不顺的事都要到网络上去发泄下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网络暴力便更为具有了市场或传播空间。

(三)网民的低龄化与从众心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公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56.1%的网民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年轻化与低龄化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网络暴力横行的直接原因。青少年由于心理承受力以及理性分析能力的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的不足,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和较差的自控能力,在网络上容易脱序失范,于是成为了网络暴力的主要实施者。同时,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人类所具有的天生的从众心理,暴力情绪便凭借着文字、图片等媒介在网民中散播开来。网民像被传染一般,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的队伍之中,正如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

(四)泛道德化与“沉默的螺旋”现象

网络暴力的产生于泛滥并不取决于者所披露的事件真实与否,而是由于事件或事件当事人触动了大众的道德神经。中国在传统上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由之而衍生出的是公众的泛道德化。群体年轻化的网民容易受周围大众情绪的影响,急于对一件事情下道德的是非判断,而无法真正看清事件背后的复杂关系与原因,加之“沉默的螺旋”作用,使得暴力声讨的态势便成一边倒的难以扭转趋势。在传播学上,“沉默的螺旋”认为“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2

网络的发展,缩短了人们之间的交流的距离,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方式。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的影响力日渐扩大,网络迅速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全新媒体。相对于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也被称为第四媒体。网络舆论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兴盛的,它的影响力甚至不受时空的限制,作用突出表现在舆论监督、信息传播、交流思想。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风云人物是所有网民,也说明了网络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力量。

舆论监督(包含网络监督)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先进的力量与落后或者邪恶势力进行斗争。西方传播学理论认为,舆论监督是进步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它与司法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相比,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不论这种观点正确与否,至少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在当前,舆论监督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武器,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网络的力量在于自由表达。网络没有好坏,它只是工具,宝剑也要有剑鞘,以免伤及无辜。因而要利用好网络这个工具,在重视网络监督的同时,制度监管的同步跟进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传统媒体把关严谨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方面,网络媒体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明确服务大众、引导大众舆论的社会责任,在网络媒体记者中树立较强的职业责任感,网络舆论监督中应设立严格的网络舆论“把关人”。在网络广阔平台上自由浏览信息和发表见解,若能明确地建立把关人制度,就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

此外,网络媒体要打破浅层的消息,在传播广度不受限的基础上力争加强传播的深度,利用网络传播媒介的特性进行深入挖掘,为公众舆论监督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基石。网络媒体不能单纯地为发新闻而发新闻,要注重跟进新闻发展,促使新闻事件的良性发展。总之,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网络监督引导好了发展顺畅了,会变成一个反映民意的渠道;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变成一种网络暴力。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监督为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带来便捷的新方式的同时,网络媒介自身“泛媒体”的传播特性、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地位的缺失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逐渐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难题。正因为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网络舆论还能演变为网络暴力。

网络监督在现阶段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引导和使用不好的话,网络不规范的监督会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如今,侵犯隐私权、虚假信息、扭曲夸大等种种问题在网上泛滥,也使网络监督备受诟病。

如何正确引导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网络媒体要善于认识到自身信息传播中信息失真、控制性差等不足,结合传统媒体稳重深入的传播优势,实现互补互惠,在大媒体时代联手做好舆论监督。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络监督的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并设立网络发言人。同时,这些网络发言人要及时在网上就调查情况对网友进行答复,保证渠道通畅。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3

当我们惊异于互联网改变生活的力量,憧憬着它对民主政治和民主监督的巨大推动力时,网络暴力又向我们展示了它狰狞的一面。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很黄、很暴力”的事件接踵而至,参与网民数量形成规模,不仅在网络上声势浩大,更对现实生活产生冲击。

从网络民意到网络暴力

不少网站,大到门户网站,小到专业网站,打开后,常会有的窗口显现,或者以“很黄、很暴力”为内容的社会新闻。诸多反道德、反传统、反伦理、反科学的现象、事件被置于网页的重要位置。有业内人士称,网站赖以生存的是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广告收入就越多,而性和暴力是增加点击率的主要法宝。

越来越多的网络群体暴力事件正在向刑事方向发展,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侮辱、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纵观种种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发现,网友们采取的策略如出一辙,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的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他们原有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围绕所谓“川航张敏佳事件”、“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及“崔真实事件”,某些网友所发表的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在虚拟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处罚。而这些处罚的基础,并不是公开的程序,而只是网络舆论的过分压力。

“网络暴力”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须运用法律、文化和道德等手段给予制止,治理网络暴力需多管齐下。

依靠技术治理网络暴力

我国互联网在网民表达事前没有建立“过滤机制”,事后也难以形成“追究机制”,自然就为一些不负责任的极端言论乃至“网络暴力”大开方便之门。在网络的舆论场中,情绪化表达、情绪的极速感染、情绪失控,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容易导致非理性。

新加坡早报网也有网民论坛,网民通过邮件发来文章,编辑选择后到网上,它实际上是网民评论栏目。法国费加罗网站,除邀请少量名人开博客外,只有费加罗报电子数据的订户才能开博客,其网络论坛一般在嘉宾回答问题时才开放。《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雅虎、CNN、BBC等境外英文网站未开设新闻跟帖功能,网民讨论归入论坛栏目当中。

2008年1月28日,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依法治理网络暴力

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能否入罪,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答案,但这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上的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有法学专家认为:网络暴力所涉及的问题,在《民法》中都可以找到应对,完全不必再引入新法。且网络技术尚在快速变化中,法又怎么立呢?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没有在此问题上立法,看来并非偶然。

对网上违法侵权言论如何管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对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笼统而简单的规定已成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逃避法律的借口。

如何将网络和现实区分、区别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以机制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无论你是实名还是“ID”,都必须在同样的法律原则下畅游网络――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个人自由权利。如此,才能做到将网络暴力化解于无形。

有律师认为,做出不实陈述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就是侵犯名誉权;陈述的是事实,如果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很黄很暴力”事件则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这些情况都触犯了法律。此外,“媒体审判”曾经在欧美惹出过极大祸害,因而被严格禁止;目前所谓的“网络审判”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网络舆论应有自身的底线。

以德治理网络暴力

网络是虚拟世界,同时也是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有网民认为,“网络暴力”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匿名和暴力成本低。一分钟注册一个ID,谁也不知道我是谁,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因此撰文写字的人在网上被骂个狗血喷头是常有的事。不仅仅是名人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

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要使上网者重视网络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引导是关键。有人说,如果网上总是充斥着非理性和语言暴力,那么理性者和理性的声音就会自觉退场。反之,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攻击者就会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注重发展战略,对于行业的生死存亡、兴衰荣辱来说,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而对此考量的基本标尺,就是看它是否能确立和坚持具有远见卓识的发展战略,并在战略实施和战略管理过程中,随时注意遏制自身因外部环境刺激而可能萌生的“非理性发展冲动”,做到以一种平常、和谐的思想定力来保持实现稳定持续发展,从而规避发展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增长陷阱”。

这亦如国际竞争力理论创始人迈克尔・波特所说,“在影响战略的诸多因素中,强烈的增长欲望可能是最危险的。增长,应该是把事情做好后的顺带结果。有时候,增长的欲望恰恰是危害企业行为的根源。”

构建和谐现实社会

事关“社会公正”的领域,尤以“弱势群体”遭到公权和特权侵害的事件最容易招来“网络暴力”。这是“民意”对尖锐的社会矛盾的正常表达,不化解社会不公,不消除“社会暴力”,“网络暴力”只会有增无减。面对社会不公,“不让说”充其量只是掩耳盗铃。即便是最无理取闹、穷凶极恶的网络语言,也只可能、并且只应该通过民主法治的建设来逐渐“稀释”――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良好的法治意识,最有效的手段不是宣传教育,而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发现社会各界都在为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而努力。

互联网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快”与“好”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既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我们要确立“人本发展”观念,始终把奠定互联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础、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为发展的追求目标及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4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产生原因;社会影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线为14周岁,这个年龄设置包含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育程度的考量,也包含了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的内容。而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生理成长加快,心理和智力的发育也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近几年也发生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使用残暴手段违法犯罪的案件和校园霸凌案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催生了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改革,本文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及影响分析以下几点。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一)犯罪低龄化是促使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原因之一。近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父母对孩子由关爱变成溺爱,而且随着各种电子设备的普及,孩子能接触到的媒体数量增多,并且渠道复杂,导致现在的儿童普遍早熟,致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多,并且越来越低龄化,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对于犯罪低龄化趋势该如何遏制,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是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因认知能力和一些生理上的原因而实施的伤害行为,要一律体现以教育手段为主,辅助以惩罚手段的原则,尽量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是免于处罚。这个原则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一味地教条使用这个原则。我国在早期确定14周岁是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年龄线的时候,是综合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衡量的,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普遍发育较慢,思想也比较幼稚,对于事物的理解和认知有限,所以,当时划定这条界限是符合当时的国情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还坚持这条界限,显然是不适合的。

(二)校园暴力的多发也是促进法条更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呈增长趋势。在这些报道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校园暴力方式有勒索钱财、暴力侵害、语言恐吓、聚众殴斗、害等等。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日常琐事产生摩擦,有的是想勒索财物供自己使用,还有的是因为一些青少年之间的感情纠纷。在校园暴力中经常采取的手段有聚众殴打、侮辱对方身体,比如拍摄对方的或者隐私部位,或者是采用孤立、冷暴力等手段。其次,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近年来校园暴力也伴随着网络暴力,比如在微博、论坛等平台散发对方的谣言或者隐私,使受害者不堪其扰[1]。有一些校园暴力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比如青岛市某中专学生李某,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过程中李某叫来帮手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那些施暴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得到法律上的制裁,只能让家长领回去管教,但这些家长往往不能履行职责,让这些学生又流入到社会中,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而这些行为如果不予以相应的惩罚,势必会给其他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好的影响,并引发他人效仿。在这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线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让司法机关对于未达到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再感到无计可施,同时,这对于其他的青少年也是一种震慑和警示,有助于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更好地构筑保护未成年人体系,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首先,从国际上来看,我国之前规定的14周岁属于相对较高的年龄限制,具备下调的空间和可能性。其次,法制博览法学理论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体现同罪同罚的原则。在此之前,在共同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其他人对于所实施的行为需要承担严重的后果,但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同样的危害行为,而且在认知上也具备了辨别这一行为所能带来的后果的能力,却只需承担非常轻微的后果,甚至不承担后果,这对于其他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是有阻碍的[2]。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使那些故意、恶意实施犯罪,却妄想利用年龄优势逃脱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亲属是一种安慰和补偿,使犯罪行为人得到经济惩处和刑事处罚,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更符合人民群众的认知和价值观,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手段。最后,从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能促使犯罪行为人进行改造。关爱和包容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是万能的,对于恶意行为人的一味纵容,会使其抱有侥幸心理,从而产生危害性更大的后果,而让恶意行为人承担刑事处罚,则能够使其尊重社会的规则,帮助其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带来的影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法律手段,对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带来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但也不是万能的,还应该通过其他的一些手段来有效推进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工作。一是要开展良好的家庭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关爱。在青少年的成长中,家庭教育是对其影响巨大的,很多问题少年犯罪的起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我国一些家庭的家长存在着专横、霸道、独断专行的教育做法,不能平等地和孩子沟通,动辄采用棍棒教育,这样的做法不但难以起到教育的效果,还会使孩子更加不愿意和家长沟通,继而向社会上一些不良的小团体中寻求温暖和帮助,这样的教育就起到了反作用。家长们应该用民主、宽容的心态对待子女,耐心地与之交流,了解青少年心中的烦恼和忧愁,帮助孩子们克服成长和生活中的困难。二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使未成年人获得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现在各种“黄赌毒”信息无孔不入,甚至在学校周边都会有信息渗透。对此,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等要经常性地对于学校周边进行清理和整顿,尤其是要重点清查一些网吧、歌厅、台球厅等场所。脱离实体来说,在网络上也充斥着这些信息,对此,网络监管部门要严把关口,对于传播不良内容的网址、网站要坚决予以封杀,学校和家长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方面的教育,对于不良信息要积极举报,共同净化网络环境[3]。三是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责,促进教育工作开展。现在,学校是学生获得教育的最主要的渠道,具有其他教育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学校的教育不应该仅仅是知识教育,而是应该把德育教育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要先使青少年具备一个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再注重分数,现在很多学校在教育的过程中是本末倒置,这是错误的做法。学校更应该开展法制教育,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只是简单地开展几场法制教育讲座,并没有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学校可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任务,列入教学计划中,针对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和后果,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分别教育,学校的群团组织也可以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并将法制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教育成果列入学校的考核体系中来,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四是开设心理疏导机构解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现在很多青少年心理上有困惑和难题,在家庭及学校中无法获得帮助,在社会上也没有合适的机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他们只好到网络上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小团体中寻求帮助,这样很容易误入歧途。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社区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探索设立青少年的心理疏导机构,针对青少年的不良心理状况进行研究,使这些青少年能够在正规渠道获得帮助[4]。五是政府的司法部门应该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在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针对青少年这个特定群体,要做好帮助教养和思想转化工作,对于已犯罪的青少年回归社会后要给予帮助,并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使之能够融入社会,避免其因生活境遇不佳再次返回到犯罪的道路上。综上所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实施,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存在,这个修改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对于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和防范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参考文献

[1]邓喜莲.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治理与制度完善的法理思考[J].社会科学家,2021(4):114-119.

[2]满涛.未成年人利益最佳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J].河北法学,2021,39(7):91-110.

[3]张建霞,石玥,刘彦蓉,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及对策[J].法制博览,2021(14):30-31.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5

关键词:家庭暴力  特征  危害  防范措施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 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 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 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 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偏差行为;矫正;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268-02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的迅速变迁过程中,原来的社会规范在松动,社会的约束体系也有弱化和解构的趋势,这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持与社会目标的达成。而当代大学生独特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社会的变化尤为敏感,许多大学生由于思想上的困惑、观念上的冲突和心理上的失衡而产生了偏差行为。这不仅影响到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偏差行为是指一定的人(个体)或社会组织(群体)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偏离或违主导行为规范的行为,或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非常态的表现。大学生偏差行为主要是在青春期出现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

一、大学生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

1.价值观的偏离。价值观是一种内心尺度,它凌驾于整个人性当中,支配着人的行为、态度、观察、信念、理解等,支配着人认识世界、明白事物对自己的意义和自我了解、自我定向、自我设计等;也为人自认为正当的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一个人的价值观与其心理健康密切相关:价值观作为一种认知,它是刺激与反应的中介,外界事物的输入总是通过认知(主要是价值观)的转换,而使刺激具有了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意义。价值观与心理健康密切相关,俗话说:“世事无好坏,心境使其然。”一个人的价值观会影响他对事物的归因,从而影响他的心境,因此,在多元的价值取向中,加强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对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预防大学生发生偏差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社会支持的缺乏。大学生作为社会支持的受者之一,获得的有形物质支持(可以是金钱、实物等经济方面的支援及学业、就业方面的实际帮助)和无形精神支持(可以是心理支持、社交和尊重等相互关系的支持、成就支持组成的多层次结构体系)主要由家庭、学校、社区、国家(政府)来加以实施。因此,广义的社会支持系统是一个由家庭支持、学校支持、社区支持、国家(政府)支持这四个子系统组成的综合体。

大学生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极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从而产生偏差行为。尤其是家庭对大学生的影响至关重要,一个人获得来自家庭、朋辈等方面的社会支持越多,他的精神健康状况就越好,亲子关系,家长的教育方式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而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与他们发生偏差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当他们有心理压力时,如果能通过有效地社会支持系统得到及时地、合理地疏导,压力能够得到有效地释放,将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偏差行为的发生。

3.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相对于报纸和期刊,电视和网络对未成年人最具吸引力,影响力更大。由于声画并茂的传播优势,电子媒体对许多人产生了不可抗拒的吸引力。耗费大量时间看电视,甚至痴迷上网,容易导致大学生迷上电视、网络等媒体所营造的虚幻空间,而越来越拒绝与父母和老师同学的沟通、与外界交往。他们把自己封闭在媒体的“自我”之中,成为所谓的“容器人”,思想、感情沉浸于传媒内容,容易对未来漠不关心,导致视野狭窄或极端自我内化。同时,传媒暴力产生令大学生无法抗拒的偏差行为示范作用。大学生自身的可塑性高,被传媒暴力侵害的可能性加大,有些大学生自制力差,面对传媒暴力时反抗能力弱。面对传媒暴力下越来越多的偏差行为,电影电视及网络等大众传媒应该加以重视,承担起大众传媒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避免传媒暴力,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二、大学生偏差行为矫正中社会工作介入的意义

大学生偏差行为产生有一个过程,大学生的偏差行为发生之前必有不良思想和行为的表露。如果发现大学生有不良言行出现,比如有模仿凶杀、侠客的行径,任意毁坏财物,经常结识不良朋友,或者看录像,接触,或者大吃大喝,出入娱乐场所,大把花钱等不良行为出现时,除了学校政治辅导员和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教育之外,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介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大学生偏差行为的产生。

1.弥补班级教学制度的缺陷。与私塾、家庭教学等传统教育相比,现代学校的大量班级教学制尽管符合经济原则,但是忽视了教育中重要的个别需要与生活指导。忽视个别需要导致了天才贻误和低能等的现象;忽视生活指导可能导致社会不适应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和体系下展开学校社会工作,可以完善教育功能,协助学生在大量班级教学制度中得到一些个别化与生活化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健康成长。

2.增强学校与家庭联系,育方向。现代教育制度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不仅学校内教师与行政人员各司其职,教师在课堂上传授知识,行政人员在校内管理学生与教师,政治辅导员要同时面对几百个学生,往往力不从心,而且,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严重脱节。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介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学校与家庭、社区之间的联系,确立统一的教育目标。

3.适应现代社会分工合作的需要。现代社会的职业分工越来越细,服务所需的技术也越来越精。在高校教育工作中,教师除传授专业知识外,很少能给予学生心理上、生活上和社会关系上的专业指导。为此,完善的现代学校不仅需要任课教师与行政人员,还需要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配合和服务,在工作中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学校,家庭和社区齐抓共管,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问题,使他们健康成长,发展潜能和专长,成为社会的建设性力量。

三、大学生偏差行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模式

社会工作是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理论、方法和技巧,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的个人、群体和社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恢复和改善其功能,以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一种服务活动。社会工作对大学生偏差行为的介入,不是单纯地注重治疗问题,而是强调治疗和发展并重,以大学生为中心,注重大学生本身的进一步发展,挖掘其潜能,协助其共同解决问题,以增强其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即由“他助”到“自助”,再到“自我实现”。

1.个案工作模式。个案工作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案主,运用各种科学的助人知识及活动,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帮助个人或家庭,其目的在于协助案主充分认识自己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增强其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对社会的良好适应,促进案主的改变和成长。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调查来发现在出现了偏差行为的、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大学生,对其进行个案辅导。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社会学习和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确的引导和相处方式对其成长是极为有利的。所以,在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积极发现并承认案主的能力与才干,并将这种正面的评价在与案主的互动中正面反馈出来,从而使案主形成较好的自我认同。同时,精确与敏感地理解案主内心的感受,并用语言去反馈对这种感受的了解,以真正分享案主的经验与感受。设身处地地站在案主的立场,思考其出现行为偏差的多方面原因,并将这种感受与案主分享,从而得到其心理上对社工的认同和接纳,共同寻求解决方法,实现“自助”。

2.小组工作模式。小组工作就是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去协助案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以增强案主的社会功能。小组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同伴接触的机会,小组的规范对规范小组组员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制约作用,大学生在小组中获得的经验将有助于组员重新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和行为习惯。因此,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治疗模式、互动模式等帮助行为偏差大学生掌握良好的同辈社交方式,并尽可能建立同辈正向支持网络。社会工作者可以把有偏差行为的大学生集合在一起,成立成长小组,争取让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小组活动上,鼓励他们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共同分享彼此的快乐,在参与中逐渐了解和接触社会。通过这些活动,他们可以调整心态,提升能力,特别是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

3.社区工作模式。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开发、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成员参与集体行动,合力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以达到更公平、公正、民主、和谐的社会。从地域社区的角度看,社会工作者可以将社区内的大学生组织起来,整合社区内的有效资源,更好地为行为偏差大学生提供服务。社区层面的社会工作主要是要加强社区的教育功能,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鼓励创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同时,对已经有偏差行为的大学生,要以学校为基础,以社区为平台,把两者的力量有效地结合起来,通过社区工作的有效载体:社区绿色网吧、社区书屋、社区文艺剧社、心理咨询室等,监督他们的行为,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模式,促进偏差行为大学生的转化,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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